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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2005年08月06日【字体:大中小】(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7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调解第三章仲裁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第四条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第六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二章企业调解第七条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职工代表;(二)企业代表;(三)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劳动争议仲裁法条例(2023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

劳动争议仲裁法条例(2023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

劳动争议仲裁法条例(2023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第三章调解第四章仲裁第一节仲裁机构及仲裁员第二节仲裁管辖第三节仲裁参加人第四节仲裁程序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争议处理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调解和仲裁。

对劳动人事争议范围的界定依照国家劳动人事争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仲裁等工作的领导,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警机制和处理协调、考核机制,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税务、市场监管、地方总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健全协调劳动人事关系三方机制,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平台,研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重大问题,预防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

第七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XX年5月31日《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判案标准解析》

XX年5月31日《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判案标准解析》

XX年5月31日《广州、用人单位营业期限届满,未 经年审仍继续经营的,不宜在裁判 文书中直接认定为违法经营。劳动 者申请仲裁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 受理。
l 提示:劳动仲裁受理与企业违法 经营不一定有必然联系。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XX年5月31日《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判案标准解析》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XX年5月31日《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判案标准解析》
¡ 2012年1月1日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
¡ 第六十五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 适用本条例。
¡ 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 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 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 ,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XX年5月31日《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判案标准解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l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 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 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l(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 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l(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XX年5月31日《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判案标准解析》
¡ 13、劳动者被用人单位的车辆撞伤 ,发生工伤和侵权请求权竞合时,在工 伤认定前,劳动者以侵权为由起诉用人 单位要求赔偿,人民法院应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 定向劳动者行使释明权,告知其按《工 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3、关于劳动关系问题的争 议:劳动关系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为了维护企业劳动关系的稳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条例的适用范围、争议处理程序、处理方式和赔偿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适用范围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劳动争议的处理。

这些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种形式的企业。

二、争议处理程序1. 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解决。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协商机构,由企业代表和劳动者代表组成,共同研究解决办法。

2. 调解解决:如果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双方可申请调解解决。

调解机构由劳动部门设立,调解员由劳动部门指派,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

3. 仲裁解决:如果调解也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由劳动部门设立,仲裁员由劳动部门指派,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

4. 诉讼解决:如果仲裁也不能解决争议,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将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三、处理方式1.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劳动者认为企业对其进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

2. 欠薪争议:劳动者认为企业未支付劳动报酬,可以要求企业支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3. 劳动条件争议:劳动者认为企业未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可以要求企业改善劳动条件。

4. 经济补偿争议:劳动者认为企业未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可以要求企业支付补偿金。

四、赔偿责任1. 企业因违法行为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经济损失、精神损害等。

2. 劳动者因故意行为或者严重过失导致劳动争议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而制定的,它规定了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和方式,明确了赔偿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了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第一条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动仲裁资源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合法公正及时、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

第二条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第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劳动者对管理人列出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医疗费用等劳动债权清单提出异议,管理人不予更正,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

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是中级法院的,中级法院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

第五条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产生争议,应当将该单位或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被借用营业执照的一方列为当事人。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与其非法招用的劳动者产生纠纷,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起诉的,应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列为被诉人或被告,并可视案情需要将施工的自然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被诉人或被告、第三人。

第六条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接受其申请材料的凭证及尚未受理的证明。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我国实行改革,当时百废待兴国家为了发展经济大力扶持国营企业。

那时候为了保护国营企业里职工的合法权益处理劳动争议纠纷,国家特意出台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但是这个暂行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解读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内容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第二十七条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的规定。

(一)仲裁时效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仲裁时效具体来说就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1.仲裁时效为一年。

关于仲裁时效的期间,现行的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而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民事权利时效为两年,特殊的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为一年。

劳动法的这一时效规定区别于民事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这是基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而作出的规定,旨在尽快地解决劳动争议。

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有些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很复杂,劳动者难以在六十日内申请仲裁,往往因为超过了仲裁时效而得不到法律保护。

尤其是在当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形势下,一些劳动者如刚毕业的大学生、农民工等明知权利被侵害,为了与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关系,保住饭碗,不会一发生劳动争议就去申请仲裁,往往是较后没有办法,迫不得已才去主张权利,这时候可能已经过了六十日的仲裁时效期间。

广东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

广东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

广东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正文:---------------------------------------------------------------------------------------------------------------------------------------------------- 广东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东省的国营企业和中央、部队、外省驻粤的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从社会上招用工人,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对技工学校毕业生,已经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市、县,应继续实行;未实行的,要逐步实行。

对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已经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市、县,可继续实行;尚未实行的,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劳动合同制工人(以下简称合同制工人)在职期间,除享受《暂行规定》第三条的权利外,在参加工会,升学,服兵役,前往国外或港澳探亲或定居等方面,出应与原固定工同等对待。

第二章招收录用第五条企业招用合同制工人,应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在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分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办理。

企业因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造成减员,如需要补招工人的,必须在当年内按规定办理补招手续。

重新就业的合同制工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不受招工年龄限制。

第六条按照《暂行规定》第二条,劳动合同制的用工形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由企业和合同制工人双方商定。

企业长期需要的生产技术骨干,合同期可达十年、二十年或更长时间。

企业投资培训的合同制工人,应在劳动合同中订明培训后为本企业服务的最短期限和违反合同应负责任的条款。

第七条招用合同制工人,实行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限在劳动合同中订明。

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

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

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现将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作如下规定:一、劳动合同鉴证费(一)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劳动法规、劳动政策、对劳动合同进行管理和行政监察的措施。

劳动合同鉴证由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仲裁机构对各类企业、事业、机关、人民团体与职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农民轮换工)签定的劳动合同进行审查、鉴定,并予以证明。

(二)劳动合同鉴证包括以下内容:1.签定劳动合同双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招收职工的规定,特别是签定劳动合同职工一方是否在十六周岁以上;2.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当事人双方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可行;3.签定劳动合同的双方是否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4.签定劳动合同手续是否完备、文字表达是否清楚。

(三)劳动合同鉴证收费每份3元;变更合同鉴证收费每份1元;续订合同不收费。

(四)劳动合同鉴证费由招工单位和职工各负担一半;变更合同鉴证费由提出变更合同的一方负担。

收费收入用于劳动合同鉴证方面的证书工本费及档案管理等。

二、劳动争议仲裁费(一)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依照本办法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

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1.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受理费标准是:3人以下的,20元;4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

2.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

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证人误工补助等。

与直接处理本案无关或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如旅差费标准)的开支不得列入处理费向当事人收取。

(二)受理费由申诉方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交(职工当事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点第二款规定者除外),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

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预付,预付金额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申诉方应在收到受理通知后、被诉方应在收到申诉副本后,五日内预付(职工当事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点第二款规定者除外),结案后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按实际开支收取。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方案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方案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方案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企业面临的劳动争议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确保企业的稳定运营和员工的权益,建立一套有效的劳动争议处理方案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个综合性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方案,旨在平衡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促进和谐的劳动关系。

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企业应建立清晰的员工手册,明确劳动合同、福利待遇、工作规定等方面的规定,以减少潜在的争议点。

确保所有员工了解并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提供相关培训和解释。

设立内部调解机构:建立专门的人力资源或劳动关系部门,负责处理员工投诉和劳动争议。

培训人力资源人员,使其具备有效的调解技巧和沟通能力。

推行公平的薪酬和福利政策:制定公正的薪酬体系,确保员工对其薪酬水平的满意度。

提供完善的福利计划,包括医疗保险、社会保障等,降低员工的福利争议。

建立沟通渠道:提供多样化的沟通途径,鼓励员工与管理层进行直接对话,解决潜在的问题。

定期举行员工大会、座谈会等,倾听员工意见,及时调整管理政策。

引入第三方调解机构:在必要时,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调解机构,协助解决复杂的劳动争议。

确保第三方调解机构的中立性和专业性,以增加调解的公信力。

建立快速响应机制:设立专门的劳动争议处理小组,对于紧急和重要的争议能够迅速做出响应。

制定详细的处理流程和时限,保证争议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得到解决。

法律咨询和合规培训:雇佣专业法律顾问,确保企业的人事政策符合法律法规。

为员工和管理层提供相关的法律培训,增强大家的法律意识。

建立持续改进机制:定期评估和调整劳动争议处理方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进。

建立反馈机制,鼓励员工提供意见,帮助企业不断提升劳动关系管理水平。

通过实施上述劳动争议处理方案,企业可以有效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提高员工满意度,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规范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规范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规范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12.08•【字号】粤劳社函[2008]1932号•【施行日期】2008.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规范指引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932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各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近期,受美国次货危机、国内外经贸政策调整、原材料和土地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我省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停产、倒闭,由此引发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增多。

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委省政府领导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采取有力措施,快处劳动争议、保障工资支付、促进社会稳定。

为指导各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及时高效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争议案件,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及社会稳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规范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规范指引一、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原则停产、倒闭企业集体劳动争议(以下简称“集体争议”)是指因生产经营困难、无力偿还债务等原因停止生产或歇业,企业工商登记尚未注销,尚未进入人民法院破产程序的企业,与人数在30人以上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此类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高效、简便灵活、分类处理及联合协作原则。

(一)合法公正。

各地劳动仲裁机构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争议案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章规定,结合集体争议案件特点进行调解或裁决,平等保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 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
第九条 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 协商决定。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 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 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二十六条 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四日前,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 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 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 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 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 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
第二十二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 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 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规则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规则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89.03.18•【字号】•【施行日期】198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规则(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七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一九八九年三月十八日广东省劳动局、广东省总工会颁发)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时、正确处理劳动争议,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案件受理第一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二)有明确的被诉方和具体的申诉理由、申请要求及有关证据;(三)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管辖的范围;(四)在规定申请时效内。

第二条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在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应即立案,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将《应诉通知书》和书面申请副本送达被诉人,并告知被诉人在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

对于不予受理的,自决定后五日内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被诉人不提交或不按时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

第四条劳动争议当事人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

被委托的代理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

第五条申请人在接到受理通知后,应向仲裁委员会预交仲裁费。

第二章仲裁准备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应指定两名以上仲裁工作人员,负责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

被指定的仲裁工作人员,遇有《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时,应自行提出回避。

第七条仲裁工作人员接案后,应认真审阅申请书、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拟定调查提纲。

仲裁工作人员在调查取证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档案和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和出具证明。

国有企业诉讼与仲裁工作操作流程标准

国有企业诉讼与仲裁工作操作流程标准

国有企业诉讼与仲裁工作操作流程标准
一、我方起诉或申请仲裁
1、相关人员提出争议事件,报所在公司总经理。

2、所在公司总经理提出处理意见(起诉或申请仲裁),法务部了解情况后当场或一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风险分析、证据材料清单等)。

3、法务部向各相关部门和人员收集证据材料。

4、法务部收到全部必要证据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向集团总经理汇报,由集团总经理最终决定是否起诉或申请仲裁,并决定诉讼或仲裁的代理人人选:(1)决定起诉或仲裁并委托外部律师的,在决定后两个工作日内与外部律师联系,并将全套材料提供
给外部律师;与外部律师协商代理费用并报集团总经理确定后,三个工作日内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办理请款手续。

此后按诉讼法或仲裁法规定程序,配合外部律师办理。

(2)自行办理的案件,决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立案申请手续,两个工作日内办理诉讼费请款手续,此后按诉讼法或仲裁法规定程序办理。

二、我方被起诉或被申请仲裁
1、收到诉讼材料或仲裁材料;
2、两个工作日内查阅材料并了解情况,向有关部门和人员通报,并向集团总经理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3、根据集团总经理的指示,由法务部负责办理案
件;
4、法务部向相关部门和人员搜集证据材料,必要时向法律顾问咨询;
5、在规定期限内举证并提交其他法律文书;
6、按诉讼法或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案件。

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是什么

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是什么

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规定是什么在现在的企业中,我们⼀定要遵守现在的法律规定,公司企业是不能随意扣押我们员⼯的⼯资的,这个是最基本的,其实劳动争议不⽌这⼀种还有其他很多,那么我们应该怎样处理呢,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规定是什么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规定已失效。

劳动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分歧⽽引起的争议,⼜称劳动争议。

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即因适⽤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发⽣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出现的争议,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发⽣的争议。

劳动合同纠纷属民事纠纷,纠纷⼀般是民事⾏为由合同和侵权造成的。

起诉状有:劳动争议起诉状(争议)和民事起诉状(纠纷)。

劳动关系有:事实劳动关系(争议)和劳动合同关系(纠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条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与劳动者发⽣的下列劳动争议,适⽤本法:(⼀)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的争议;(⼆)因订⽴、履⾏、变更、解除和终⽌劳动合同发⽣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的争议;(四)因⼯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发⽣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单位协商,也可以请⼯会或者第三⽅共同与⽤⼈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发⽣劳动争议之后要积极去解决,最好的办法就是双⽅去协商,协商不⾏就调解,调解还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定要公平,必须是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对劳动争议进⾏判定,以上就是对你提出的问题的回答,你可以咨询店铺的律师。

广州市劳动仲裁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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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仲裁成功案例一、案情回顾小明是一家私营企业的职员,工作了三年,薪酬待遇一直不错。

然而,最近小明发现公司开始拖欠员工工资,而且还取消了加班费。

小明对此感到非常愤怒,他决定采取法律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随后的调查中,小明发现公司已经连续拖欠员工工资和取消加班费多月,而且公司拒不接受任何解决办法。

对此,小明决定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求助,希望能够通过仲裁来解决这一问题。

二、劳动仲裁的理论基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是指在劳动合同关系下,因履行、解释或者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劳动仲裁是指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其所受理的案件性质、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对双方争议提出裁决意见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劳动仲裁具有快捷、廉洁、公正的特点,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

三、劳动仲裁的实际操作小明决定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拖欠的工资和加班费。

在提起仲裁申请后,劳动仲裁委员会立即进行案件受理,并邀请双方进行听证会,了解双方的意见和证据。

在听证会上,小明提供了公司拖欠工资和取消加班费的相关证据,包括工资支付记录、劳动合同等。

而公司则辩称由于经营困难,无法支付欠款。

在听证会结束后,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案件审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了裁决。

裁决结果为:公司必须支付小明拖欠的工资和加班费,并依法支付相关违约金。

四、劳动仲裁的效果在获得劳动仲裁裁决后,小明立即向公司提出请求支付工资和加班费。

公司虽然不愿意接受裁决结果,但在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沟通后,最终还是选择了履行裁决结果。

小明顺利收到拖欠的工资和加班费,并且公司也没有再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

小明表示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高效、公正的工作表示感谢,同时也呼吁更多员工能够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并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劳动仲裁,小明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劳动权益,也为其他员工树立了一个积极的榜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综述》的通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综述》的通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综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12.25•【字号】穗中法发[2001]67号•【施行日期】2001.12.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综述》的通知(穗中法发[2001]67号)各区、县级市法院,本院有关部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综述》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本院报告。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综述为了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示调整劳动关系,本院一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调研,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了一些具体处理意见,在征求了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意见的基础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4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意见综述如下:一、当事人对劳动仲裁不服,在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新增诉讼请求的,如果该请求与仲裁申请中的请求是基于同一劳动关系产生的,且该请求与仲裁争议具有不可分性,人民法院可一并审理。

二、社会保险费纠纷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不服仲裁,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劳动法》强制缴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调处范围,故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整范围。

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对住房公积金有约定,且该争议经过劳动仲裁的,人民法院可一并审理。

四、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例如某饭店、酒楼),以该字号名义对外招聘工人,进行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劳动争议,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

广州市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规定-穗府[1994]95号

广州市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规定-穗府[1994]95号

广州市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规定正文:---------------------------------------------------------------------------------------------------------------------------------------------------- 广州市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规定(穗府(1994)95号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整规范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力市场,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根据《劳动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州市区所有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全体正式职工,包括厂长、经理和其他在用及新进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固定工人、集体所有制职工(以下简称固定职工)、以及有本市区常住户口,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其他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三条本规定由广州市劳动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劳动合同管理第四条企业招用、接收职工,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广州市劳动局统一制定的劳动合同规范文本签定劳动合同,并到所在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合同鉴证手续和按规定办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手续。

第五条签定劳动合同,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按《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调入人员或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以及接收不在本企业实习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应约定试用期限。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安置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退役运动员,应给予两年适应期。

适应期内不得以不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适应期满后,与其他职工同等管理。

第八条企业原有的固定职工的,按《广州市关于国营企业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属不得辞退条件的,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企业应与其签定相应期限劳动合同。

但本人不要求留在企业者除外。

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仲裁费和劳动合同鉴证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劳力字[1992]53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仲裁费和劳动合同鉴证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劳力字[1992]53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仲裁费和劳动合同鉴证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仲裁费和劳动合同鉴证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劳力字<199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一九八七年以来,随着劳动合同制和劳动仲裁制度的发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开。

在各级劳动部门及劳动仲裁工作者的努力下,劳动仲裁、劳动合同鉴证及其收费工作都取提了一定成效。

目前,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已印发了《关于中央管理的劳动行政部门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对劳动仲裁和劳动合同鉴证收费的性质、标准、使用范围、具体科目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为贯彻执行上述文件精神,规范各地的收费行为,进一步做好收费的填报、统计工作。

防止违法乱纪和滥用、乱用两费的现象,提高两费的使用效率,促进劳动争议处理事业的发展,我们制定了《劳动仲裁费和劳动合同鉴证费管理办法》。

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劳动部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二日劳动仲裁费和劳动合同鉴证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劳动仲裁费和劳动合同鉴证费(以下简称仲裁、鉴证费)的管理,提高仲裁、鉴证费的使用效率,根据《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和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的仲裁、鉴证费。

第三条仲裁、鉴证费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四条仲裁、鉴证费的管理,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争议【发文字号】粤高法[2012]28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819030442【发布日期】2012.07.23【实施日期】2012.07.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粤高法〔2012〕284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劳动人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参照执行。

如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或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裁判标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6月21日在佛山召开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以及进一步加强裁审程序衔接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如下会议纪要:一、适用《社会保险法》的若干意见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垫付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的,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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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营企业劳动争议仲裁办法[失效]发文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穗府[1988]88号
发布日期:1988-9-24
执行日期:1988-9-24
生效日期:1998-9-15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妥善处理国营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县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条各级仲裁委员应配备专职仲裁工作人员,与同级劳动局的劳动争争议处理机构,(处、科、股)合署办公,即各级劳动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同时也是各级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四条市仲裁委员会受理广州地区涉外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并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区、县仲裁委员会的工作。

区、县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并检查指导企业开展调解工作。

企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小组(下统称调解委员会)。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指定三名仲裁工作人员组成仲裁工作小组,负责案件的调查和调解。

对需要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小组应提
出裁决建议,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后作出仲裁决定。

对简单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小组也可直接进行裁决。

第六条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第七条因履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一般先向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因被开除、除名、违纪辞退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条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另一方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应由仲裁委员会直接受理。

第九条因当事人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应从争议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经调解三
十日内未能结案的,应视调解不成立;调解委员会应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应从受理之日起六十日结案。

因特殊情况不能依期结案的,经报请仲裁委员会主任核准,可以延长十五日结案。

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应从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将书面申请的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

当事人应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有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当事人经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未经仲裁委员会允许中途退
场,如果申请人的,作撤拆处理;如果是被拆人的,作缺席仲裁。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必须坚持先调解、后仲裁的原则。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予裁决。

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收取仲裁费。

仲裁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劳动局会同市物价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同时适用于中央、省、部队和外地驻穗单位。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或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仲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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