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
行政诉讼中如何申请复议及复议程序
行政诉讼中如何申请复议及复议程序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不满意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向该行政机关进行申请复议,以期通过调解解决争议,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司法纠纷。
本文将介绍在行政诉讼中如何进行申请复议,以及相应的复议程序。
一、申请复议的条件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未依法履行职务的,在指定期限内向该行政机关申请,要求该机关对该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和处理的行政救济程序。
申请复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复议请求人是“利害关系人”。
即要求复议的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比如,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向该机关申请复议。
2.复议期间内。
自收到行政文书之日起6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复议的权利。
该期间可以在行政机关的规定时间内延长,但是延长不得超过30日。
3.复议机关具有复议权限。
即该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具有审查和处理权限。
二、复议程序1.申请复议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向该机关提出申请复议。
申请时需要说明复议请求的具体内容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相关规定。
2.复议的受理如果行政机关决定受理复议请求,将组成复议机关或指定其他行政机关认真审查该行政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请求作出重新裁定。
在进行复议期间,复议机关也可以对当事人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调解和协商。
3.复议的裁定复议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对申请人的复议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该决定。
复议决定是行政机关裁定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对申请人和行政机关都有必要遵守的法律约束力。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仍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与此同时,复议机关也不得采取阻止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措施。
一个行政行为产生两个行政复议决定的审查方式
一个行政行为产生两个行政复议决定的审查方式在中国,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都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是指当行政机关作出了不利于当事人的行政行为后,当事人通过提出复议申请,请求上一级或同级行政机关对该行政行为进行检查,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
行政复议包括行政复议申请和行政复议决定两个过程。
行政复议申请是指当事人提出申请,请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其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并作出新的行政行为的过程。
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作出的处理结果,并予以书面通知当事人的过程。
在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不可能永远无条件地接受当事人的复议请求,因此,行政机关有时会作出两个或多个行政复议决定。
本文将围绕一个行政行为产生两个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讨论行政复议的审查方式。
一、案例分析甲公司是一家出口公司,从事出口业务。
2018年9月,该公司向中国海关申报了一批出口商品。
经过海关查验,其中2台CNC机床被认定存在质量问题,无法出口。
海关随后要求甲公司下架相关申报,直到质量问题得到解决。
甲公司对此表示存疑,并于次月向中国海关代理总署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经过复议,代理总署作出决定,维持了海关的原决定,即要求甲公司下架相关申报。
然而,甲公司依然认为相关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并于该年11月再次向中国海关代理总署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代理总署随后再次受理了该案,但这次作出了不同的决定,该决定支持了甲公司的观点,认定相关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可以予以出口。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同一个行政行为,可能会导致两个或多个行政复议决定。
这时,行政机关不得不面临复议结果的选择,如何选择复议结果,成为了行政机关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审查方式(一)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行政行为;二是撤销或变更原行政行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有权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复议申请做出驳回或撤销原行政行为的决定。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一、引言行政复议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复议的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是指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理、裁决的一套程序和规则。
本文将从行政复议案件的定义、审理机构、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行政复议案件的定义行政复议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复议的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
行政复议案件一般包括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合同等行政行为的复议。
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
三、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机构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
我国行政复议机关主要包括国家行政复议机关和地方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国家级行政复议机关,地方行政复议机关是指省级、市级、县级等地方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行政复议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理、裁决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调查、审理和裁决。
地方行政复议机关是地方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理、裁决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地方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调查、审理和裁决。
四、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程序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程序主要包括受理、调查、审理和裁决四个环节。
1. 受理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接收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并进行初步审查。
如果申请符合受理条件,行政复议机关将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如果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行政复议机关将予以退回或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2. 调查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调查,主要包括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实地勘察等。
调查的目的是查清事实,了解申请人的权益受损情况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3. 审理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审理,主要包括组织听证、调解和裁决等。
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组织当事人和相关证人就争议事项进行口头陈述和申辩。
调解是指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协调双方的利益关系,寻求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
行政复议审理论文:论行政复议的审理程序问题
行政复议审理论文:论行政复议的审理程序问题摘要将行政复议的审理程序设计为采取以一般程序(即听证审查程序)为主、简易程序(即书面审查程序)为辅的模式,从而实现行政复议的公开性与公正性、公平与效率的最优结合。
关键词行政复议审理书面审查程序听证审查程序2010年初,国务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的修订列入了2010年立法计划。
行政复议作为一项权利救济的法律制度,应当具有一系列保障程序公正的制度,但是,现行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审理程序的规定却过于原则、简单,实际操作性不强,并缺乏一些基本制度的保障,造成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过程中随意性较大,难以保障程序正义的实现和审理结果的公正。
因此,建议围绕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定位,在修订《行政复议法》时,建立完善的审理程序和制度。
一、完善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和程序《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采取以书面审查为主、言辞审查为辅的审理方式。
通过实践证明,这样的审查方式缺乏公开性,当事人往往无法参与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无法对对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对质,行政复议机构难以充分听取当事人对案件的意见,剥夺了当事人质证、辩论的权利,给当事人以“暗箱操作”之嫌,不但损害了行政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也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建议在修订《行政复议法》时,将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设计为采取以一般程序(即听证审查程序)为主、简易程序(即书面审查程序)为辅的模式,分别设计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具体环节,并尽可能扩大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除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没有争议的案件外,都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从而实现行政复议的公开性与公正性、公平与效率的最优结合。
二、书面审查程序在确定行政复议审理程序的适用范围时,应当以查清案件事实为根本目标,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是否有争议为标准,而不应当以案情是否重大为标准。
因此,应当明确规定,简易审理程序仅适用于经行政复议机构受理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且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没有争议的案件。
行政复议审查方式
一、行政复议审查方式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诉讼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行政复议审查的形式在原则上是采取书面审查,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行政复议审查二、行政复议审查范围复议审查包括: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
复议审查范围要比司法审查范围更为宽泛。
司法审查一般只包括合法性审查,而不包括适当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是:第一,行政机关行使的是法定职权。
行政机关的设立、变更和撤销以及职权行使的范围,都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超越职权,行使不属于自己的职权,或者侵犯其他行政机关的职权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属违法。
第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客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如果行政机关在没有查清事实、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那么该具体行政行为就属违法。
第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要与申请人行政违法事实相对应,该适用甲法而适用了乙法,或者该适用某法的甲条而适用了乙条;适用的法律、法规应是行为人行为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也不能是违法的规章或者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程序合法。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经法定程序或者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都属违法。
例如:法律、法规规定了许可证的申请条件、提交材料、审查、批准等程序,而行政机关不经过或者不按照这些法定程序办理的,都属于程序不合法。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发现其依据的规章或者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在其职权范围内予以撤销或者改变,而没有允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审查申请的规定,关键在于是否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的审理有哪些程序与内容?
行政复议的审理有哪些程序与内容?
行政复议审理是行政机关对受理的行政案件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的过程,是复议程序的核心。
(1)审理方式,《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以书面审查的方式为主,在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审查的期限,指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到作出复议决定为止的期限。
依《行政复议法》第31条的规定,审查期限为60日。
(3)证据制度。
①复议中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②申请人、第三人在复议过程中享有查证权;③被申请人不得在复议期间自行向申请人和证人取征。
(4)审理的内容。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争议案件时,不仅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而且必须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性文件,不受行政复议申请范围的限制,这是行政复议制度区别于行政诉讼制度的显着特点。
(5)关于撤回申请。
《行政复议法》第25条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就是说撤回申请的申请权在相对人,而决定权则在复议机关。
撤回申请必须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
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审理程序
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审理程序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意义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对已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再审查的一种程序。
其目的在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公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行政复议适用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
对于行政机关的一般性行政行为,如行政规章制定和公文发布等,通常不适用行政复议程序。
三、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1. 行政复议的请求人应具备行政复议的诉讼主体资格,包括行政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或被行政行为影响的合法权益人。
2. 行政复议的请求应当符合法定的申请期限,一般为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十日内,特殊情况可适用特定的申请期限。
四、行政复议的申请方式行政复议的申请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行政复议申请书,包括请求行政复议的事由、理由和依据;2. 相关证据材料,如行政行为的证明文件、相关合同或协议等。
五、行政复议的审理程序1. 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和处理进程。
2. 调查:行政复议机关有权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和资料。
3. 听证: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听证,听取申请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和陈述。
4. 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应充分审查申请材料、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具体的行政复议决定。
5. 通知: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将行政复议决定通知申请人和行政机关,并解释理由。
6. 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决定的内容履行。
六、行政复议的效力和追究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对行政机关和申请人具有约束力。
如果行政机关不按照决定的内容履行,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纠纷解决方式,尽量避免了将纠纷转入司法程序,具有快捷、便利、费用相对较低的特点。
但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要求有权机关或上级机关复审、撤销、变更或确认其合法性的一种法定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是行政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体现了行政机关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也保障了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行政复议程序的实施应遵循一系列的基本原则,确保公正、公平和合法性的原则。
首先,行政复议应依法行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复议,确保程序是合法的。
其次,复议应公开、公正进行,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
第三,行政复议应当按照事实和法律来判断,公正公平地对待当事人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二、行政复议的程序流程行政复议程序通常分为申请阶段、受理阶段、审查阶段和决定阶段。
当事人可以向有权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复议的事实、理由和请求。
受理阶段,有权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受理,会组成复议机构,负责实施复议程序。
审查阶段,复议机构会收集有关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调查、鉴定等工作。
最后,复议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决定,复议决定一般应写成书面形式,明确决定的理由、依据和结果,并告知当事人。
三、行政复议的效力和生效行政复议决定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有权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复议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行政复议决定一般会在作出之日起生效,但也会存在一定的例外情况,如某些特殊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可能需要上级机关批准方能生效。
行政复议决定的生效后,如果当事人仍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行政复议的特点与挑战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监督机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相对于行政诉讼来说,复议程序相对简便迅速,适用于一些简单、明确的行政争议。
第二,复议程序更注重与行政机关的协商与调解,有利于改善行政效率,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
不过,行政复议仍然存在一些挑战。
例如,有的行政机关对于复议决定的执行不力,导致复议程序的效能受到影响。
其次,复议机构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复议机构的组织独立性和专业性不足等。
法考行政法知识点:行政复议的审理
行政复议的审理(一)审查方式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原则上实行书面方式。
书面方式,就是行政复议机关根据书面材料查清案件事实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方式。
当事人以书而形式提出自己的申请意见和答辩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和运用证据。
书而审理的基本特点,是排除申请人的言词辩论。
实行书面审理方式的主要理由,是应当采用符合行政效率原则的审理方式,迅速地查清事实并作出复议决定,不必将程序完全司法化。
原则上实行书而审理方式,并不能排除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选择书面方式以外的其他适当方式进行审理。
至于具体形式视案件而定,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实地调查核实证据,也可以给予当事人向行政复议机关口头陈述有关事实的机会,或者使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进行辩论以查清案件事实。
采用书面审理以外方式的条件,既可以由申请人提出要求,也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依职权决定。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査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二)举证责任提交证据证明具体行政机关合法适当的责任,由被申请人负担。
履行这一义务的内容,是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对申请人的申请提出书面答复。
根据行政复议的审查方式,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在复议程序开始阶段对申请人申请的答复程序中履行。
不过,申请原级行政复议的案件略有特殊,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在行政复议中,并非所有的证据都由被申请人负担,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是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二是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行政法行政复议的程序及救济途径
行政法行政复议的程序及救济途径行政法是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体系,其中行政复议是处理行政争议的一种有效方式。
本文将介绍行政复议的程序及相关的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可以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请求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出复议申请:当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应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通常需要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要求变更或撤销的行政行为等内容。
2. 受理与调查:行政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
调查包括听取申请人的陈述、收集相关证据、调阅相关文件等。
3. 复议决定:行政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和法律规定,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
复议决定可以是支持原始行政行为、变更行政行为、撤销行政行为或者其他合理决定。
4. 履行和申诉:行政机关应按照复议决定履行相应的行政行为,同时,申请人如对复议决定有异议,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的救济途径除了行政复议外,申请人还可以选择其他救济途径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以下列举几种常见的救济途径:1. 行政诉讼:当申请人对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满意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一种通过法院来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法院会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2. 行政和解:行政和解是指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在行政争议解决过程中通过协商达成一致,通过调整行政行为或者给予一定补偿等方式解决争议。
行政和解可以减少纠纷的成本,达到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3. 行政监察: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涉嫌违法或存在不当行为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行政监察机关将调查涉案行政机关并作出处理决定,以维护行政机关的公正和权威。
4. 咨询和建议:当申请人对某一行政问题需要咨询或者提出建议时,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
简述行政复议制度
简述行政复议制度中国行政复议制度是通过法律和行政法规确定我国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发生行政争议时,经提出申请,由原告和被告双方进行协商和调解而实现维护群众利益和改善行政管理秩序的一项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主要由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内容、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行政复议裁定实施、行政复议的保障等组成。
1、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是指由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设置的行政复议机构,包括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室和行政复议庭等。
2、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是指由原告和被告通过行政复议机关发起的有关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定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包括案件受理、行政复议程序、复议终结等。
3、行政复议内容:行政复议内容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程序,依法解决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行政争议,以保障群众利益和改善行政管理秩序,增强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一种行政事务。
4、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是行政复议机关为了审理原告与被告双方发生的行政争议而受理案件的程序。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包括案件指定、案件受理、案件审查、审理程序等。
5、行政复议裁定实施:行政复议裁定实施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审查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定,原告和被告获得行政复议裁定后,必须本着依法执行的态度,按照复议裁定的内容办理的过程。
6、行政复议的保障:行政复议的保障是指行政复议制度在确保申请人和当事人有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效认识自身权利义务并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管理秩序的基础上,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认真办理申请案件,保障行政复议的合法权益的过程。
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保障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又能有效地控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然而,由于行政复议制度存在很多不足,比如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案件不够及时、案件审查不够严格等。
因此,我们应该加快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进一步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公众监督,促进行政管理的正常运转。
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是怎样的
⾏政复议的审理⽅式是怎样的⾏政复议是与⾏政⾏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认为⾏政机关所作出的⾏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政⾏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接下来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政复议的审理⽅式是怎样的⾏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提出要求或者⾏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员调查倩况,听取申请⼈、被申请⼈和第三⼈的意见。
⾏政复议审查的依据有哪些⾏政复议机关审理⾏政复议案件,以法律、⾏政法规、地⽅性法规、规章以及作出具体⾏政⾏为机关的上级⾏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的规范性⽂件为依据。
⾏政复议审查的结果是怎样的⾏政复议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作出⾏政复议决定:1、具体⾏政⾏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2、被申请⼈不履⾏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定期限内履⾏;3、具体⾏政⾏为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适⽤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
超越或者滥⽤职权、具体⾏政⾏为明显不当等情形之⼀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政⾏为违法。
⾏政复议审查的期限是怎样的⾏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申请之⽇起六⼗⽇内作出⾏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政复议期限少于六⼗⽇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政复议决定的,经⾏政复议机关的负责⼈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和被申请⼈;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
⾏政复议决定的形式和效⼒是怎样的⾏政复议机关作出⾏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政复议决定书⼀经送达,即发⽣法律效⼒。
以上知识就是店铺⼩编对“⾏政复议的审理⽅式是怎样的”这个问题进⾏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与裁决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与裁决行政复议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政府部门依法行政。
司法部作为国家政府的法治机构,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与裁决。
本文将从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程序、司法部工作人员的职责和行业标准等方面,对司法部工作人员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与裁决进行阐述。
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程序是一项既繁琐又重要的工作,司法部工作人员在程序上要严谨、仔细,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与合法的处理。
首先,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受理并登记案件,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明确案件受理的时间和受理的相关信息。
其次,审理程序包括事实调查、证据收集、听证等环节。
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相关证据,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
在调查中,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合作,收集证据以进一步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
如果需要,司法部工作人员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以便全面客观地审理案件。
最后,行政复议案件的裁决是整个审理程序的关键环节。
司法部工作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综合分析,做出合理的裁决决定。
裁决决定应当以公正、公平、合法为原则,对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加以保障,并形成书面裁决文书,明确裁决的结果和理由。
二、司法部工作人员的职责司法部工作人员是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与裁决的主要承办人,他们负责调查取证、听证会的组织、案件的事实分析和裁决决定等工作。
同时,司法部工作人员还应承担一系列的行政职能和责任。
首先,司法部工作人员要维护政府的法治形象。
他们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守公正、廉洁的原则,不得以个人或其他非法因素影响案件的审理与裁决。
司法部工作人员要在法律的框架下,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其次,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
行政复议流程受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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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流程
行政复议的流程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裁决或者变更的一种法律程序。
行政复议的流程一般包括申请、受理、审查、裁决等环节,下面将详细介绍行政复议的具体流程。
首先,申请行政复议。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一般包括书面申请、口头申请、网络申请等多种形式,申请人需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
其次,行政机关受理申请。
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一般包括受理申请的日期、申请的内容、受理的行政机关等信息,通知申请人行政复议的流程和时间要求。
接着,行政机关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和陈述。
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事实的真实性、证据的充分性等方面的
审查。
审查的结果将直接影响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的裁决。
最后,行政机关作出裁决。
行政机关在审查完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依法作出裁决,并向申请人出具裁决通知书。
裁决通知书一般包括裁决的内容、理由、裁决的时间等信息,通知申请人行政复议的结果和裁决的执行方式。
总之,行政复议的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裁决等环节,申请人和行政机关都需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最终达到对行政行为的合法、公正的审查和裁决。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加了解行政复议的流程,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参考。
法院工作人员如何妥善处理行政复议案件
法院工作人员如何妥善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在司法体系中,法院工作人员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负责审理各类案件,维护司法公正。
其中,行政复议案件是法院工作人员经常接触到的一类案件。
行政复议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决定或者撤销该行政行为的案件。
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时,法院工作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巧,并采取妥善的方式来处理这些案件。
首先,法院工作人员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应当注重法律适用。
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法院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并运用这些法律法规,确保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符合法律的要求。
他们需要对行政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的研究和理解,以便正确判断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从而做出公正的裁决。
其次,法院工作人员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应当注重事实查明。
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需要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准确的查明,法院工作人员应当通过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陈述等方式,全面了解案件的背景和相关事实。
他们需要具备较强的调查取证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以便找出案件的关键问题和争议点,并进行合理的认定。
此外,法院工作人员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应当注重程序保障。
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法院工作人员应当确保案件的审理过程符合法律的要求。
他们需要熟悉行政复议程序的各个环节和要求,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还应当注重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此外,法院工作人员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和解决争议。
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并不一定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法院工作人员可以积极采取调解等方式,帮助当事人解决争议。
他们需要具备较强的调解能力和沟通能力,以便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并维护社会稳定。
最后,法院工作人员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应当注重案件的效率和质量。
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需要及时、高效地进行,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合理安排时间和资源,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得到审理和解决。
行政复议程序中的有效策略与方法
行政复议程序中的有效策略与方法行政复议作为一种有效的法律保护手段,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保障行政制度公正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行政复议程序复杂繁琐,许多申请人在实际操作中遇到困难。
因此,针对行政复议程序中的有效策略与方法,有必要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应重视证据的收集和提供。
行政复议机关对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具有审查和评估的权力,因此,申请人应尽力搜集、整理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确保自己的主张得到充分证实。
例如,可以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证据材料以及法院判决书等,这些可以提供有效的支持和保障。
其次,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应具备良好的沟通与表达能力。
良好的沟通与表达能力可以帮助申请人清晰地表达自己的诉求和理由,进一步使行政复议机关更好地理解申请人的立场和要求。
此外,良好的沟通与表达能力还可以帮助申请人与行政复议机关建立积极的互动关系,加快行政复议程序的进行。
此外,申请人还可以寻求专业法律援助以提高行政复议程序的效力。
专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为申请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服务,帮助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选择法律援助机构时,申请人应根据机构的信誉和专业能力进行评估,以确保能够得到有效的支持和帮助。
此外,申请人还可以充分利用司法途径来实现自己的权益。
如果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无法得到满意的结果,申请人可以在法定时限内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判决。
法院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具有公正的立场和权威的决定力,可以为申请人提供公正、客观的裁决,进一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程序的顺利进行需要申请人合理而有效的策略与方法。
申请人应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提供,具备良好的沟通与表达能力,并充分利用专业法律援助和司法途径。
只有这样,申请人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复议程序的顺利进行。
行政复议审理处理实施方案
行政复议审理处理实施方案一、总体原则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本方案制定。
2. 公正公平:行政复议的审理处理工作要坚持公正、公平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公开透明:行政复议的审理处理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当事人应当享有听证、陈述申辩、举证等权益。
4. 效率优先:行政复议的审理处理应当注重效率,合理安排时间,确保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行政复议审理处理程序1. 受理申请阶段:1.1. 受理申请:当事人应当向复议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书应当包括有关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事由、请求和理由等内容。
1.2. 受理决定: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1.3. 补充材料:如果申请材料不完整,复议机关应当在三日内通知当事人补充材料,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充完整。
2. 审理阶段:2.1. 事实调查:复议机关应当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调查,可以采取调查问询、收集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等方式获取相关证据。
2.2. 听证:复议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听证。
对于需要听证的案件,复议机关应当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通知相关当事人和证人。
2.3. 陈述申辩:复议机关应当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公平的陈述申辩机会。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陈述、口头陈述等方式,对对方的主张进行申辩。
2.4. 举证质证:对于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进行举证,复议机关应当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
2.5. 裁决:在收集、审查、核实证据的基础上,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做出裁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6. 通知裁决:复议机关应当将审理裁决通知双方当事人,并说明裁决的理由和双方申诉的途径。
三、处理方式和效果1. 支持复议:当复议机关认定行政机关的处理违法或不当时,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处理进行改正或撤销,并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处理。
行政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的程序一、概述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要求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行政机关重新审查、改正或撤销该行政行为的法律程序。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行政审查程序,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手段。
二、行政复议的类型行政复议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内部行政复议,二是诉讼行政复议。
内部行政复议内部行政复议是指对同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而向其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对本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而向同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程序。
内部行政复议通常是行政复议程序的第一步,主要是为了在行政层面上解决纠纷,为后续的诉讼提供依据。
诉讼行政复议诉讼行政复议是指不服内部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内部行政复议决定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答复,或者根本不受理申请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的程序。
诉讼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程序的最后一步,即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行政纠纷。
三、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在进行行政复议程序之前,必须满足一定的申请条件:1.必须是行政行为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必须在合法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必须是对已经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
四、行政复议的申请方式行政复议的申请方式可以分为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两种方式。
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是指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对主张的事项写明理由和依据,并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改正或撤销该行政行为的程序。
书面申请必须签署申请人真实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和日期。
口头申请口头申请是指申请人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的申请。
但口头申请不能满足申请条件,行政复议机关会要求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
五、行政复议的办理程序行政复议的办理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受理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7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若不受理应当说明理由。
2.复核与复核意见: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分析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是否符合情况,预置复核意见。
行政复议的流程怎么走2024
引言:行政复议是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管理行为或者不作为提起复议,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的一种行政法律救济途径。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复议流程的相关内容,以便普通市民了解和运用行政复议的程序。
概述:行政复议是行政法律救济的重要方式,通过复议程序,可以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公正,保护市民权益,并促进行政机关的规范运作。
行政复议分为行政复议的提起、受理、审查和决定四个环节,下面将详细介绍每个环节的具体内容。
正文:一、行政复议的提起1.确定被复议行政行为:市民在提起行政复议前需要确定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不作为。
2.复议申请的形式:市民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复议申请。
3.复议申请的途径:市民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渠道提出。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1.受理条件: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是否满足法定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2.补正材料:如复议申请材料不完整,行政复议机关将通知申请人补正。
3.复议费用:对于一些特殊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可能收取相应的复议费用。
三、行政复议的审查1.举证负担: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有举证责任,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行政复议的调查取证: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取证。
3.听证程序:在适当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组织听证程序,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
四、行政复议的决定1.决定的形式: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调查取证和审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定,可以是确认原行政行为合法、撤销或变更原行政行为。
2.决定的送达和公告:行政复议机关将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并通过官方网站等途径公告。
五、行政复议的结果1.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行政复议决定具有行政强制力,受到法律保护。
2.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途径: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行政复议决定。
总结:行政复议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律救济途径,通过复议程序可以保护市民权益,促进行政机关的规范运作。
市民在提起行政复议时,需要确定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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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
作者:袁子越
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3年第08期
对于符合受案范围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应当依法进行审理。
合法、及时地审结复议案件,是行政复议的重要环节。
行政复议采取什么样的审理方式是行政复议法起草过程中争议比较大的一个问题。
有的同志认为应明确采用庭审方式,有的同志提出应采用听证方式,还有的同志提出应采用书面审理与庭审方式相结合的方式等等。
但绝大多数意见认为:行政复议审理采取何种方式,应当与行政复议本身的特点相符合,行政复议作为一项行政活动,必须充分体现并且一定要符合行政效率原则,行政复议不必也不应当“司法化”,这是行政复议工作区别于行政诉讼的一个重要方面。
行政复议效率原则,主要表现为:一是要求整个行政复议过程体现出便民、及时的特点,尽可能减少行政复议申请人在人力、物力、时间上的浪费。
因此,不能像一般诉讼程序那样,要求当事人花大量的时间进行庭审活动。
二是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迅速、简练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活动是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的,行政复议机关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有上下级领导或者指导的关系,往往不需要通过复杂的审理方式求得对具体事实的认定和把握。
因此,为了避免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造成诉累,体现效率原则,行政复议的审理直采取书面复议形式。
所谓书面复议,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仅就案件的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审理的一种方式。
这种方式原则上不传唤复议参加人和证人等到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参加人可以采用邮寄的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和有关材料;证人也可以用书面材料作证。
行政复议机关书面审查的客体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
具体来讲对不同类型的行政案件应从不同方面着手进行审查。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案件
被申请人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合法、适当。
合法,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适当,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幅度内,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正、合理、恰当。
根据合法性与适当性的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下列几方面进行审查:
1.权限审查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有法定职权,且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否则属于越权的违法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应首先查明原具体行政行为是以谁的名义作出的,以及规范性文件中对执法主体的规定,在此基础上,从以下四方面进行分别审查:第一,被申请人是否具有作出该项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
第二,被申请人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范围。
第三,被申请人如果是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该社会组织行使的行政执法权是否具有法律、法
规的授权。
第四,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其委托权限是否超越其法定职权等。
2.事实审查
分析案情、审查证据、调查取证是行政复议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经常遇到的问题。
经过审理,案件的主要事实仍然不清的,行政复议机关就难以对案件作出准确的判断。
实践中,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从三方面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第一,分析案情。
即行政复议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对照被申请人答辩书中对案件事实的辩驳或承认,逐一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时间、内容、形式等,以排查出一致点和矛盾点,确定需要进一步清查的问题。
第二,审查证据。
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逐一审查。
一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辨别其真伪,确定其证明力;另一方面审查证据的充分性,确定现有证据能否证明案件事实,找出不足之处,及需进一步搜集的证据。
第三,调查取证。
即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对案情的分析及对证据审查的结果,排列出需进一步证明的问题,认为有必要时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以查清事实,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3.法律适用审查
即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审查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一般应包括:是否适用了宪法、组织法及其他不能作为实体法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适用了尚未生效的规范性文件;是否适用了已经废止的或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应适用甲法是否适用了乙法;应适用甲法的某一条款是否适用了甲法的另一条款;是否适用了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4.程序审查
即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及其形式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
一般对程序的合法性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审查:第一,是否违反法定的处理程序。
第二,是否属于先处罚后取证。
行政机关应该在搞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如果没有查清主要事实,只凭想当然,靠推断是不应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再调查取证是程序违法行为。
第三,是否违反法定形式。
根据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制作、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若不制作、不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亦属违反法定形式,也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第四,是否向当事人交代过复议权、诉权。
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同时向管理相对人交代权利,否则属于程序违法,应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5.适当性审查
复议机关对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行使的自由裁量权的适当性进行审查,这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审查权限上的主要区别。
具体行政行为不适当的重要表现形式是滥用职权。
譬如人民防空法规定,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县级以上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对单位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在行使这一处罚权时,人防部门应当根据具体违法情节,区别不同情况予以适当处罚。
对于相似的违法行为,若基于个人私利或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处罚畸轻畸重,都是不当的,均应予以纠正。
二、被申请人不作为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案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第八、九、十项之规定,行政机关拒绝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一般有三类,这三类案件的主要特点是行政机关不作为。
对于此类案件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第一,管理相对人提出申请的形式、日期。
第二,管理相对人提出申请的内容。
第三,行政机关拒绝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复议,但并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采取其他方式。
这是因为无论效率原则、便民原则,还是经济原则,都应该以弄清事实,能作出正确判断为前提。
对有些案情复杂,需要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质证,方能搞清楚有关事实和证据的,则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第三人、证人听取有关意见,对案件的有关争议进行质证和辩驳,以帮助行政复议机关正确认定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