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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诉权配置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公诉权配置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公诉权配置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摘要]公诉权是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中所承担的特定职能和责任,科学合理的配置检察公诉权是我国目前检察改革的核心问题之一,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公诉权配置还存在一些问题,必须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来合理配置,以保证我国检察公诉制度永葆生机活力。

[关键词]公诉权;配置;问题;完善一、我国检察机关公诉权配置存在的主要问题公诉权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部门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有权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

笔者认为,我国检察机关公诉权配置存在以下问题:(一)检察官审查起诉的自由裁量权很小检察官审查起诉的自由裁量权主要体现在不起诉裁量权上,我国现有立法将相对不起诉限定在“犯罪情节轻微”的范围,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刑事犯罪数量不断增多的现实,检察机关难以通过合理配置资源办理更多的刑事案件来实现诉讼经济的目的。

而反观国外的立法,大多数国家的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较大。

(二)不起诉制度不完善我国的不起诉制度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

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对检察机关自侦的案件,发现有同样情形的,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3条将案件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做撤销案件处理。

笔者认为这种处理办法有欠妥当,一方面,当检察机关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时,只能把案子退回公安机关或其内部的自侦部门。

这样不仅造成了程序的倒流,也不利于及时保护无罪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对上述的两种情况不享有决定不起诉权,不能及时体现其发现错误立即纠正的精神,违背了司法公正原则。

论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内容提要] 证据制度是一国诉讼制度的灵魂,是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内容。

我国证据制度尚存在着许多缺陷,既不利于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也不适应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

为此,本文通过对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加以宏观及微观两方面分析,就如何完善我国证据制度的问题提出设想。

[关键词] 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宏观层次,微观层次,立法完善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灵魂,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

其基本涵义是指关于证据概念,种类及运用证据之规则的总和。

证据制度具体体现在各类诉讼法典和其他法律之中,包括证据的分类制度,证据的收集、查证、认证及证据保全等制度。

证据制度作为一国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其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证据制度决定着实体公正的实现程度。

通过证据制度的各项规则,明确应受追诉者,保护无辜者。

因此,完善证据制度对于实现法律的最终目的,即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其次,证据制度决定着一国司法制度先进与否。

司法制度先进与否关键在于其程序制度能否有效地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

证据制度作为一国诉讼制度的核心必然决定着实体公正的实现程度。

因此,要较大程度地实现实体公正,即诉讼最终结果必须以先进的证据制度为保障。

由此可见,一国司法制度先进与否,最终决定于该国证据制度的发展状况。

在国外,证据制度作为诉讼法的一项基础制度,广受关注。

相较而言,我国的证据立法尚不完善,证据理论研究也还处于初步阶段。

我国实行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

其主要内容是司法人员办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调查研究的方法,以充分,可靠的证据为根据,准确地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事求是,是我国证据制度的基本精神.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对于维护我国的社会秩序起过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条件的逐步转变,公民的权利观念日趋增强,尤其是我国庭审方式逐渐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换,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已不适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

对完善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几点想法

对完善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几点想法

对完善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几点想法摘要我国现有的证据开示制度并不完善,还存在一定的问题:1.对于开示的证据的范围的规定不明确。

2.对适用证据开示制定的案件范围无明确规定。

3.对证据开示义务的不对等。

4.对于适用证据开示的具体程序和方式没有明确规定。

5.缺乏对违反证据开示义务的制约机制。

对于证据开示制度不仅应在具体操作上加以明确规定,还应对违反证据开示义务的一方的惩治措施加以明确规定,这样才能保证证据开示制度的绝对实行。

由于缺乏对违反证据开示义务惩治措施,在一些试行证据开示制度的地方,一些案件仍存在“突袭”的情况,仅仅依靠控辩双方的职业道德标准来约束双方的行为是不够的,必须建立起一套完备的制约机制,这样才能更有效地促进控辩双方履行开示义务。

关键词证据开示证据展示刑事诉讼司法公正。

针对我国现有证据开示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本人提出以下几点想法(一)关于证据开示范围在检控方向辩护方开示的证据中,除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文书及技术性鉴定材料外还应当包括证人证言、被告人的辩解及出庭作证的证人的自然情况等,即控方准备在庭审时使用的证据除《人民检察院都应在开示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情况外都应在开示的范围之内。

对于控方应否向辩方开示其所收集的不准备在庭审中使用的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如能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等)我认为这应当在开示的范围内,因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检察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虽然有人认为检控机关在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是经复核、取证等已经排除了那些证据材料的;而且开示此类证据是有悖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但我认为,即使被告人确实存在犯罪事实,一些有利被告人的证据还是应当予以考虑的,且有谁敢保证控方对此类证据的排除就一定是对的,即便是对的,但大家要的不仅仅是公正,而且是看得见的公正,因此控方应当开示这方面的证据。

并且根据刑事诉讼法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一立法目的控方也应当开示这一方面的证据。

浅析如何完善公诉案件证据标准

浅析如何完善公诉案件证据标准
间环 节 ,其 对 证 据 标 准 的 掌握 必 然 要 受 到侦 查 、 判 二 个 环 节 的制 约 。 审
1侦 查 环 节 对 公 诉 案 件 证 据 标 准 的 .
由于检 、 二 家所 处 的地 位 不 同 , 站 的 法 所 角度 不 同 ,对 证 据 标 准 的 把握 也 存 在 差 异 .如 有 的案 件 检 察 机 关 认 为证 据 确 凿
职 能 的发 挥 。 一 定 意 义 上讲 , 诉 职 能 从 公
最 主要 的是 对 犯 罪 案 件 提起 诉 讼 。 以启 动 审判 程 序 的开 始 。 如 果 检察 官 认 为 证
据 有点 问题 就 怕 出现 错 查 证 的 机 会 . 就 可
名 被 告 人 先 有 供 述 能 相互 映证 .后 在 开 庭时翻供 , 而本 案 被 害 人 因 被 迷 昏 , 本 根 无 法 证 实 有 关 情 节 .结果 一 审法 院作 了
有 罪 判 决 ,被 告 人 上 诉 后 二 审法 院 以证
制 约。 尽 管 刑 事诉 讼 法 明确 规 定 :公 安 “ 机 关 侦 查 终 结 的 案 件 .应 当做 到 犯 罪 事
实 清 楚 , 据 确 实 、 分 。 ” 践 中 , 多 证 充 实 很 案 件 往 往 达 不 到这 个 要求 而 检 察 机 关
动 更 加 畅 通 。目前 , 察 机 关 进行 的一 系 检
列 公诉 改 革 措 施 都 是 围绕 着 完 善 证 据 。
据 不 足 发 回重 审 . 审 只好 将 本 该 作 死 、 一 缓 、 的案 件 降 格 到 区法 院 去 处理 。 些 无 有
而提 起 公 诉 ,法 院 确 认 为 证据 有欠 缺 而
能 使罪 犯 逃 脱 法 网 , 而 造 成 打 击 不 力 , 从 执法不严。 在新 的庭 审 方式 下 , 抗 因素 对 增 大, 起诉 结 果 的不 确 定 因 素 增 多 。 纯 单 用 最 后 审 判 的 结 果 来 反 证起 诉 时 对 证 据 标 准 的掌 握 是 否正 确 . 得 商 榷 。 值

论我国公诉权制约机制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公诉权制约机制的不足与完善
建议 。

开庭 审判 , 这样 的庭前 审查程 序淡化 了人 民法 院审判 权对人 民检 公诉 权制 约机 制 的基 本原 理 察 院起 诉权 的制 约 , 几 乎人 民检察 院所有 的起 诉请求 都能发 动人

公诉 权理 论起源 于大 陆法系 , 英美 法系虽 有相类 似 的理念和 民法 院 的审判 程序 , 造 成“ 有 诉必 审” 的局 面 。 对起 诉权 制约 的力 必 然会 导致被 害 人权 益 的受损 , 并且将 “ 卷宗移 送 主义” 制度 , 但是 缺乏 相应 的理论 体系 , 公诉权 概念 则起源 于法 国, 德 国 度不 大 , 学者 借鉴 民事 诉讼 诉权 理 论 , 创立 了 公诉权 的理 论体 系 。 。 我 国 改革 为“ 主 要证据 移送 主义” 的做法 也并 不能够 实现 “ 完全排 除法
公诉 权制 约机制 , 是指 国家采 取某 些措施 , 通过 有效途径 , 对 公诉 机关 的公诉 权进 行合理 限制 约束 , 从而保证 公诉 权沿着 正确
的轨 道运 行 所进 行 的制度 设 计 总称 。公诉 权制 约机 制 的基 本范 制约 机制 的角 度来 说 , 修 改我 国现 行 的庭 前审 查程 序 , 建立 一个 畴主 要包 括 : ( 1 ) 制约 目的。公 诉权 制约 机制 的 目的就 是通 过对 由法 院在起 诉后 审判前 对提 起公诉 的案 件进 行专 门审查 的程序 , 预 审 程序 ” , 无 疑是 个很 好 的选择 。 从完 善我 国公诉 权制 约机 公诉 权进 行制 约 , 保 障公诉 权 的公 正 、 正确 、 有 效地 行使 , 从 而更 即“ 好 地 实现 公诉 活动 惩 罚犯 罪和保 障 人权 的基本 宗 旨 。 ( 2 ) 制 约主 制 的角度来 看 , 我 国的预审程 序 的构建应 当着 重考 虑 以下问题 : 。 采取 实体 性 审查与 程序 性 审查相 结 合 的审查 方式 , 以增加 体 。公诉 权 制约 主体 是指 哪 些人 或者 哪些 机关 享有 对 公诉 权进 第一 , 行 监 督和 制约 的权 利 。 以我 国为例 , 公诉 权制 约主 体主 要包 括侦 对起 诉权 制约 的力度 。具 体来说 , 人 民检 察院 提起 诉讼后 , 将案 案 件便 进入 “ 预审程 序 ” , 在 预 审程序 查机 关 、 人 民法 院、 被 害人 、 被不 起诉 人 、 人 民监 督 员等等 。 ( 3 ) f 0 件全 部材 料移 交人 民法 院 ,

我国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新规定

我国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新规定

我国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新规定(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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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案件公诉证明标准的重构

论我国刑事案件公诉证明标准的重构
学设 定和 正确把握 ,对 实现公 诉 目的 、履 行公诉 职 能、保 障人 权均有 重 大意 义。我 国的公 诉案 件证 明标 准应 当与审判标 准相一 致 ,采用 “ 除合理 怀疑 ”作 为公 诉证 明标准较 为适 排 合 ,但在 司法 实务 中应 当准确 理解和运 用该 标准 。
关 键 词 : 证 明 标 准 ;合 பைடு நூலகம் 怀疑 ; 重 构
罪 量 刑 的 :4 证 言 、犯 罪 嫌 疑 人 供 述 和 辩 解 、被 .
国 的 公 诉 证 明 标 准 的 特 点 以及 存 在 的诸 多 缺 陷 , 进 一 步 提 出 了在 坚 持 法 律 真 实 的 基 础 上 , 构 我 重
国 的公诉证 明标准 。

害 人 陈 述 的 内容 主 要 情 节 一 致 , 有 个 别 情 节 不 只
实 存 在 很 大 的 争 议 。为 此 ,笔 者 探 讨 了现 阶 段 我
强 调r 察 官 在 提 起 公 诉 时 , 须 首 先 考 虑 证 据 了检 必 的 证 明程 度 , 再 认 定 犯 罪 事 实 是 否 清 楚 ,所 以 , 只 有 根 据 客 观 的证 据 才 能 反 映 案 件 的 真 实 性 。
中图分类号 : D l . 95 3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0 8 5 7 (0 10 一 0 5 0 1 0 — 3 8 2 l) 6 O 1 — 5
公 诉 证 明 标 准 是 指 检 察 机 关 提 起 公 诉 时 运 用 证 据 证 明 案 件 事 实 所 应 达 到 程 度 的 要 求 。 国 我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1 1条 规 定 :“ 民检 察 院 认 为 犯 4 人 罪嫌 疑人 的犯罪 事实 已经查清 , 据确 实、 分 , 证 充 依 法 应 当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应 当 作 出 起 诉 决 定 , 按 照 审 判 管 辖 的 规 定 , 向人 民 法 院 提 起 公 诉 。 ” 据 此 , 论 上 认 为 检 察 机 关 掌 握 的 公 诉 证 据 标 准 理 是 “ 罪 事 实 清 楚 、 证 据 确 实 充 分 ” 也 认 为 我 犯 , 国 的 公 诉 证 明标 准 坚 持 的 是 客 观 真 实 。近 年 来 , 随 着 刑 事 诉 讼 法 修 改 工 作 的 逐 渐 展 开 , 察 机 关 检 提 起 公 诉 的 证 明 标 准 是 否 应 当 坚 持 追 求 客 观 真

在证据收集、证据固定、证据采纳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

在证据收集、证据固定、证据采纳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

在证据收集、证据固定、证据采纳等方面,我们存在一些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地方。

以下是一些意见和建议供参考:1.证据收集问题:•问题:证据的收集存在片面性,有时候只收集了有利于一方的证据,导致法院对案件的了解不全面。

建议:在证据收集阶段,应该尽量全面地收集证据,包括有利于和不利于各方的证据,使法院能够更全面地了解案件的情况。

•问题:证据收集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合法的手段,如非法窃听、非法搜查等,这些证据在法庭上往往会被适度采信。

建议:加强对证据收集过程中合法性的监管,禁止使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2.证据固定问题:•问题:证据固定环节存在时间紧迫、程序繁琐等问题,导致证据固定的质量和准确性不高。

建议:完善证据固定程序,给予充足的时间和资源,确保证据固定的质量和准确性。

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证据固定制度,提供更便捷和高效的证据固定环节。

•问题:目前的证据固定规定较为模糊,对于电子证据、视频证据等新型证据的固定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建议:加强对新型证据固定的规定和指导,明确电子证据、视频证据等的确切固定办法和要求,使证据固定制度适应现代技术的发展。

3.证据采纳问题:•问题:在一些案件中,证据的采纳过程存在主观判断的成分较大,法官可能会受到外界压力或个人偏见的影响,导致对证据的采纳不公正。

建议: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培养,避免外界干扰和个人偏见的影响,提高证据采纳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问题:有时候证据在案件中的价值可能被高估,或者不同证据之间的关联关系没有得到充分的审查。

建议:加强对证据价值和关联关系的审查,确保对证据的采纳是基于充分评估和科学依据的,避免可能的错误判断。

总结:在证据收集、证据固定、证据采纳等方面,我们应该加强管理和监管,提高证据的收集全面性和合法性,完善证据固定制度,明确新型证据的固定办法,加强对证据的价值和关联关系的审查,确保证据的采纳是公正、客观和科学的。

刑事司法反思书模板

刑事司法反思书模板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一名从事刑事司法工作的法律工作者,在此,我谨以诚挚的态度,对我近期在刑事司法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深刻的反思。

以下是我对刑事司法工作的几点反思:一、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不足1. 法律适用不够严谨。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时对法律条文的解读不够精准,导致判决结果不够公正。

2. 证据审查不严格。

在案件审理中,对证据的审查不够严格,有时导致案件事实不清,影响判决的准确性。

3. 刑事辩护工作不到位。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的辩护工作不够重视,有时未能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与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人员的沟通协作问题1. 沟通不畅。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与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人员的沟通不够充分,导致案件审理进度受到影响。

2. 专业知识不足。

在与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人员沟通时,有时因专业知识不足,导致对案件的理解不够深入,影响案件审理质量。

3. 团队协作意识不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缺乏团队协作意识,导致案件审理效率低下。

三、对刑事司法工作的认识不足1. 对刑事司法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有时过于关注案件本身的审理,而忽视了刑事司法工作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性。

2. 对法律法规学习不够深入。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不够深入,导致对法律条文的解读不够准确。

3. 对司法改革认识不足。

对当前司法改革的方向和目标认识不够清晰,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适应改革要求。

针对以上反思,我提出以下改进措施:1. 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自身法律素养,确保案件审理的准确性。

2. 严格审查证据,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 重视刑事辩护工作,充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

4. 加强与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人员的沟通协作,提高案件审理效率。

5. 深入学习法律法规,了解司法改革方向,适应改革要求。

6. 增强团队协作意识,提高案件审理质量。

最后,我将以此次反思为契机,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中国公诉证明标准研究——以最新刑诉法修正案为视角

中国公诉证明标准研究——以最新刑诉法修正案为视角
21 0 2年 6月
延安大学学报 ( 社会 科学版 )
Ju f a a nv ̄t Sc c ne on。 0 2 u 2 1
Vo. 4 No 3 13 .
第3 4卷第 3期

法学研 究 ・
中 国公 诉 证 明 标 准 研 究
案 ) 对 “ 据 确 实 、 分 ” 了进 一 步 解 释 , “ 除 被 害者 的立 场 , 注 意 到 一切 有 关 的情 况 , 论 是否 , 证 充 做 将 排 并 无
合 理怀 疑 ” 作为 司 法 人员 审查 判 断证 据 、 定 案 件 事 对 嫌疑犯 有 利或 不利 … …”3。德 国现 行 《 事诉 讼 认 _ 刑 实 的重 要标 准 。笔 者认 为 “ 正 案 ” 刑 事有 罪 证 明 法 典》 12条 第 2款 规 定 : 除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以 修 对 第 5 “ 在有 足够 的事 实 根据 时 , 察 院负 有 对所 有 的可 检 标 准 的解 释 实现 了主客观 性 的统 一规 定 , 合诉 讼 实 外 , 结 ”4 际和认识规律角度 , 应对我国公诉证明标准加以改造 予 以追究 的犯 罪行 为 作 出行 动 的 义务 。 l 此 条款 不 和科 学理 解 , 以实 现 刑事证 明标准 制度 的正 确适 用 。 仅是 对起 诉法 定原 则 的经典 表述 , 而且 也 明确 了检察
适用有 罪判 决证 明标 准 , 完善我 国公诉 证明标准 , 应坚持 高标准 、 可操 作性 和客 观性原则 , 将之确 定为“ 据确 实、 证 充分的唯 一
性 ”。
关 键 词 : 诉 ; 明标 准 ; 除合 理 怀疑 : 一 性 公 证 排 唯 中 图 分 类 号 :9 14 D 5 . 收 稿 日期 :0 2—0 0 21 4— 5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4— 9 5 2 1 )3— 05— 5 10 9 7 (0 2 0 0 8 0

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问题研究

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问题研究

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问题研究[摘要]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起公诉意味着国家正式宣布启动追诉犯罪的程序,并通过随后的程序作出影响被告人财产、自由乃至生命的裁判。

但司法机关对“证据确实、充分”有着不同的解读,本文从“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法律规定出发,在结合国外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做法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主张并加以论证。

[关键词]刑事;诉讼程序;解读一、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不同解读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起公诉意味着国家正式宣布启动追诉犯罪的程序,并通过随后的程序作出影响被告人财产、自由乃至生命的裁判。

因此为了保证公诉的质量,法律通常对提起公诉的条件作出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司法实践中碰到的问题恰恰是,何谓“证据确实、充分”,何谓“证据不足”?对此,刑事诉讼法规定得比较抽象、笼统,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很难达到统一的理解。

针对上述条文中“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法律规定,有部分研究者将其解读为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并针对该标准的设定所持有的异议,就该标准是降低还是维持,展开了一系列的讨论。

还有部分研究者则将其解读为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同样也针对该标准是降低还是维持进行了一系列的讨论。

然而,我们发现,尽管上述人士对“证据确实、充分”有着不同的解读,但是其主要思维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却是相似的,即都从“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法律规定出发,在结合国外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做法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主张并加以论证。

我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是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还是证据标准,上述两派似乎谁也没有给出让对方信服的说法,出现了少有的求同存异现象。

然而,根据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的智囊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对《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解释,我们也仅仅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这是指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属实和证据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这样的条文说明,在之后的“立法理由”中也未见到关于该问题的进一步解释。

浅论如何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浅论如何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说, 这与我 国审判阶段作出有罪判 决的标准相比还是有层次性的 , 因为虽然都表述为“ 犯罪事实清楚, 证 据确实、 充分” 但 由于其前面有“ 民检察院认为” , 人 这样 的主观限制 词, 就使得我 国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带有一定的主观性 , 与审判时定 案的证明标准还是有一定差距 的。 与此同时, 一标准所具有的主 但 这 观色彩 , 也使得这一标准的实际操作性较差 笔者认为 , 以将我国 可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证 明标准设定为“ 有确实足 够的证据, 可能被判
的、 一的, 单 追求客观真实的标准 但是我们忽略了一个问题, 即司法 处 刑 罚的 ” 在 此 , 确实 ” 对 证 据 质 的 要 求 ,足 够 ” 对 证 据 量 的 要 。 “ 是 “ 是 人 员对案件的认识是渐进的,人 民法院审判时才对案件作出最终判
求。 当证 据 足 以 让 检 察机 关 确 信 犯 罪嫌 疑 人 实 施 了被 指 控 的 罪 行 , 并
能性之后, 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有较大可能被定罪的, 检 就可以提
起公诉。
根据《 刑事诉讼法》 12 第 6 条的规定, 国审判阶段作出有罪判 决 我
适用一个标准, 是不符合人的认识规律的: 这 同时, 我国实行客观真实 的证 明标准 , 犯罪事实清 楚, 为“ 证据确实、 充分” 。前文 已述 , 我国认

我 国 目前 关 于 刑 事 证 明标 准 的相 关 规 定 及其 弊 端
根 据 我 国 《 事 诉 讼法 》 刑 的规 定 , 案 的 证 明标 准 为 “ 为 有 犯罪 立 认
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 (刑事诉讼法》 8 第 6条)逮捕的证 明标准为 ,
“ 证 据 证 明 有 犯罪 事 实” 《 事 诉 讼 法 》 6 有 (刑 第 0条 ) 而 侦 查 机 关侦 查 , 终结、 移送 起 诉 , 察机 关 提起 公 诉 , 民法 院 作 出有 罪 判决 的 证 明标 检 人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是确保司法公正和保护人权的重要基石。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这一基石的体现,其作用在于确保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从而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迁,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该制度要求,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不统一等因素,导致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三、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但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定义、认定标准及排除程序等方面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和排除存在困难。

2. 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不统一: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同一类型的非法取证行为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认定结果可能存在差异,影响了司法公正。

3. 监督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主要依赖于检察机关的监督和辩护人的申请排除,但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导致部分非法取证行为难以被发现和纠正。

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议1. 完善法律规定:应对《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规定进行完善,明确非法取证行为的定义、认定标准及排除程序,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统一司法认定标准:各级法院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统一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确保同一类型的非法取证行为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认定结果一致。

当前起诉书存在的问题及反思

当前起诉书存在的问题及反思

当前起诉书存在的问题及反思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文书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起诉书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法律文书,起着指导司法机关正常进行审判工作的作用。

然而,当前存在的起诉书问题仍然较为突出,这些问题不仅给司法工作带来不便,还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

因此,对于当前起诉书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反思,寻找解决之道,才能进一步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一、起诉书表述不准确的问题在起诉书中,还存在着一些表述不准确的问题。

一些起诉书在指控犯罪事实时,常常不够具体和明确,导致在后续的审判过程中,很难对被告人进行有力的辩护。

此外,起诉书的控告对象也应该有明确的界定,避免给无关人员造成困扰和误会。

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加强起诉书撰写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其对法律表述的准确理解能力。

同时,司法机关应加强对起诉书的审核和查证工作,确保起诉书中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准确无误。

另外,起诉书的撰写过程也可引入审核机制,对审查起诉书的工作进行把关,减少错误和不准确表述的出现。

二、起诉书信息披露不足的问题当前起诉书中存在信息披露不足的问题,这不仅阻碍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对案件的全面了解,也对法庭审理的公正性提出了挑战。

起诉书中应披露的信息包括犯罪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这些信息应当充分、准确地呈现给辩护人和被告人,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为解决此问题,司法机关应建立起诉书信息披露制度,要求起诉书在呈交法庭前,必须充分披露所有相关信息。

此外,司法机关应该加强与证据的质量控制,确保起诉书中的证据来源可信可靠,并能够容易被辩护人和被告人理解。

各级人民法院也应积极采纳辩护人的意见,确保起诉书中的披露内容具有全面性和准确性。

三、起诉书的篇幅过长的问题在实际应用中,一些起诉书篇幅过长的问题也较为突出。

这种情况下,起诉书的阅读和理解成本较高,也给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降低了司法效率。

为解决起诉书篇幅过长的问题,撰写起诉书的人员应严格按照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原则,删减无关内容,简洁明了地叙述犯罪事实。

论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与完善

论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与完善

论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与完善
我国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它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
的重要依据。

然而,当前我国证据规则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
进一步完善。

其次,当前我国证据规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也需要关注。

在实践中,
有时出现证据收集和保护不充分的情况,例如,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证
据的保护难度较大。

另外,我国法官的证据审查能力也需要提高,一些主
观因素和个人判断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此外,证据的得力性和充
分性也需要加强,以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再次,我国证据规则在与国际接轨方面也存在一定差距。

随着我国与
国际社会的交流日益加深,涉外案件的增多,我国证据规则需要与国际接轨,以维护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

例如,在证据收集和审核方面,我国
可以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提高对涉外案件证据的认定标准和处
理方式。

在完善我国证据规则的过程中,需要注重以下几点。

首先,要坚持法
治原则,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维护公正、公平和合法的司法环境。

其次,要注重人权保护,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恰当的证据采集
和审查。

再次,要加强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分享,推动证据规则的创新
和完善。

最后,要进行制度建设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证据审查和处理
能力。

总结起来,我国证据规则在当前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进
一步完善。

通过加强立法完善、改进司法实践、与国际接轨以及多方参与,可以促进我国证据规则的健康发展,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

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

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摘要: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为维护我国人民和国家的利益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完善证据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基本原则叙述,和对刑事证据制度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完善刑事证据制度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证据刑事证据制度刑事证据制度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灵魂,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与核心,同时也是体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因此,制定并不断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对于维护诉讼公正,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便于司法人员具体实践操作等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完善刑事证据制度是完善我国刑法制度的需要,也是诉讼实践的需要,更是实现刑事诉讼任务的需要。

我国于1996年修改了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对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收集、证人的保护等方面作了一些补充,但还是不够完善,特别是证据制度部分的改革与完善仍为我国学界和司法界关注的热门话题,因为证据不够完善,证据制度中存在薄弱环节,便直接影响着诉讼的公正和司法程序的正常运行。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一些新的犯罪行为层出不穷,特别是跨国犯罪行为的增加,使得各国都加快了立a法的步伐,并不同程度地签订了打击跨国犯罪的各种国际条约。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近年来也陆续签署了一些国际公约,其中一些公约对刑事证据所作的规定,我们必须履行。

二、刑事证据的基本原则1、据及时查明主义。

为了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应确立刑事证据的及时查明原则,由公安、检察机关及时准确地完成证据的调查和收集工作,保证诉讼的进行和国家刑罚权的实现。

2、议庭(法官)中立主义。

取消法院的庭外调查权的规定,充分发挥控、辩双方职能作用,合议庭只以中立者的姿态对待庭审调查和辩论的情况,从而做出相应的判断。

必要时,可以对有疑问的证据,要求控方或辩方在休庭后,负责调查核实,由控方、辩方独立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3、辩论主义。

关于完善我国公诉案件证据移送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公诉案件证据移送制度的思考
维普资讯
瑗 事讼 大值 效96成 存 有 异 议 ,但 主 流 观 点 仍 认 为 是 一 种 客 为 代 诉两公与率 刑 刑 中价 目 已 ,正标

论 基 础 到底 是 客 观 真 实 还 是 法 律 真 实 观 的 政 治 需 要 , 因 而 对 涉 及 一 些 大 案 、要

王 仕 志
依 据 现 行 刑 诉 法 第 10 5 条规 定 ,检 察 机 关 移 送 制 度 上 ,仍 要 求 是 移 送 案 件 的 主 要 法 官 、检 察 官 队 伍 整 体 素 质 不 高 是 不 可 向法 院 移 送 证 据 的 范 围 ,将 原 刑 诉 法 规 证 据 。
检 察 机 关 在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公 诉 时 , 将 当 事 人 主 义 与 职 权 主 义 相 互 公 诉 案 件 证 据 审 查 移 送 法 院 的 制 度 。 检 吸 收 的 趋 势 。但 由 于 我 国 客 察 机 关 向法 院 移 送 证 据 范 围 的 大 小 ,关 观 经 济 水 平 和 长 期 所 受 集 权 系到 法 官 是 否 “ 人 为 主 ” 先 ,关 系 到 辩 护 思 想 的 影 响 , 职 权 主 义 始 终 权 的 落 实 ,对 程 序 公 正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 占有 主 导 地 位 ,体 现 在 证 据
定 的 全 案 移 送 改 为 主 要 证 据 移 送 。 分 析
否 认 的事 实 ,因 此 实 现 发 事 人 主 义 及 起
3 严 打 ” 斗 争 的 政 治 观 。 刑 诉 法 规 诉 状 一 本 主 义 的 当 庭 审 理 、 当 庭 判 决 只 .“ 相 互 配 合 、相 互 制 约 , 现 代 法 治 理 念 基 故 折 中选 择 移 送 主要 证 据 。

提起公诉证明标准的缺陷及重新定位

提起公诉证明标准的缺陷及重新定位

提起公诉证明标准的缺陷及重新定位[摘要]我国刑诉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一种高标准的证据标准,本文从现行证明标准过于追求客观真实、起诉标准等同于定罪标准等方面提出了存在的缺陷,进而从证据的主观、客观及诉讼预测角度,提出了重新定位我国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的思考。

[关键词]提起公诉;证明标准;缺陷;重新定位一、我国现行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指诉讼活动中证明必须达到的程度和水平,是衡量证明结果的尺度和准则,它主要是就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而言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据此,一般认为,我国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就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查清。

证据确实,即每个证据都必须真实,具有证明力;证据充分,即证据必须达到一定的量,足以认定犯罪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证据确实充分具体是指达到以下标准:(1)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2)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3)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4)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并排除了其它一切可能性。

现阶段实行这种较高的证明标准是我国“流水作业式”刑事诉讼结构的必然要求,也是防止滥用公诉权,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

二、提起公诉证明标准的缺陷这种证明标准反映了认识论的乐观主义,认为以往所有事实是可知的,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是完全可能的,刑事诉讼证明就是要揭露出案件的事实真相,检察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符合案件发生的本来面目。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任务是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归根结底,就是要求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必须符合客观实际。

论我国公诉审查程序的完善

论我国公诉审查程序的完善
一 一
我 国 公诉 审 查 的 主 要 功 能 属 于保 障 法 官 在 庭 前 对 案 件 的了解 ,而忽 视了对辩护方权利的保障。由于我 国公诉审查 程序存在 以上 的种种缺 陷, 致使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防止法 官预 断的 目的不仅 没有 实现, 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增进 了法官 对于 审前 了解案情 的依 赖。因此,有必要对我 国的公诉审查 程序进行更加严格而细 致的规定, 以保证公诉审查起到应有

度上受到以往庭审模式 的影响。 有鉴于此 , 有必要对我 国公
诉审查程序进行考察, 通过参考和借鉴域 外关于 公诉审查程 序的法律规定 ,分析我 国公诉审查程序存在 的不足 , 出针 提 对性 的意 见 以完 善 我 国的 公 诉 审 查程 序 。 二 、域外关于公诉审查程序 之法律规定 比较研究 英 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 国家关于公诉审查程序 的法 律规定不尽相 同,公诉审查的功能、 诉讼程序等方面有很大 的区别 。在 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 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 , 公诉审查程序 目的在 于防止公诉权滥用。 以德国和 法国为代 表的职权主义 诉讼模式则更注重法官的主导作用 。 通过 法官 对公诉案件进行 审查 , 采取必要的侦查行为, 对有争议 的案 情进行调查取 证,对不完备的证据进行补充核实 ;并且对是 否将公诉案件 交付 审判作 出裁决。 院的这一积极作用更加 法 明显的体现 了大 陆法系 的职权主义特征 。 美 国法律规定 的审判分为对轻 罪案件 的审判和对 重罪 案件 的审判 。 罪案件 由治安法院进行 审判 , 轻 一般不经 公诉 审查程序 。美 国法律对重罪案件规 定了严格的公诉审查程 序 。对重罪案件的公诉审查分为两个阶段 : 第一个阶段是正式起诉前的审查 。 对重罪案件的正式起 诉分为两种:一种是 由大陪审团提 出起诉书。重罪案件 必须 由大 陪审 团签发起诉书。在大陪审团起诉的案件中,一个重 罪案件在正式起诉之前, 通常必须经过治安法官预审和 大陪 审 团审查两个阶段的审查。 一个重罪案件通常必须经过 两级 审查通过之后,才允 许被 正式起诉。 第二个阶段是由审判法官进行的审查。 案件起诉到法 院 后,在法院进入实体 审判之前,法官应当提审被告人 。提审 的主要 目的为了获取被告人对案件 的答辩 , 并对案件的审判 程序进行安排 。控辩双方可 以提出 “ 审前动议 ”。在审前动 议 中 ,辩 护 律 师 可 以提 出 “ 诉 不成 立 的动 议 ”。动 议 的 理 起 由可 以 是起 诉 未 达 到 法 定 的起 诉 条 件 等 。 法 官 审 查 后 ,认 经 为动议成立则作 出 “ 被告人无罪 ”的判决。在此阶段 已不是

案件审理检讨书范文

案件审理检讨书范文

尊敬的领导:我作为一名案件审理人员,近期参与了一起案件的审理工作。

在此,我深感责任重大,现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不足之处进行深刻检讨,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审理水平。

一、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 对案件事实认定不够严谨。

在审理过程中,我对部分证据的审查不够细致,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偏差,未能准确把握案件的实质。

2. 法律适用不准确。

在审理过程中,我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够深入,导致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偏差,未能准确把握案件的法律依据。

3. 案件审理程序不规范。

在审理过程中,部分环节存在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如庭审记录不完整、证据交换不及时等,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进度。

4. 与当事人沟通不足。

在审理过程中,我与当事人沟通不够充分,未能及时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矛盾。

5. 工作态度不够严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有时存在拖延、敷衍的现象,未能以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投入到工作中。

二、原因分析1. 业务知识储备不足。

由于平时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不够深入,导致在审理案件时对相关法律的理解不够透彻。

2. 工作经验不足。

作为一名新入职的审理人员,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缺乏实践经验,导致在处理问题时不够得心应手。

3. 工作态度不端正。

有时对工作不够重视,存在侥幸心理,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失误。

三、改进措施1. 加强业务学习。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确保案件审理的准确性。

2. 严谨工作态度。

始终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对待工作认真负责,杜绝敷衍了事的现象。

3. 规范审理程序。

严格按照案件审理程序进行操作,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4. 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

在审理过程中,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了解当事人的诉求,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

5. 总结经验教训。

在每一起案件审理结束后,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方法。

总之,我深知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今后将以此次案件审理为契机,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审理水平,为我国司法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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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提起公诉证据标准的几点反思1关于完善我国提起公诉证据标准的几点反思一、引言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是以国家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指控特定的犯罪,请求人民法院审理并对被告人判处刑罚。

提起公诉的决定一经作出,就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这不仅限定了人民法院审判的范围,而且更重要的是政府针对特定公民的刑事追究程序正式启动,使被告人处于被追诉的地位,其自由、财产乃至生命面临着被剥夺的危险。

可以说,提起公诉是刑事诉讼中相当重要的一个阶段,这不仅关系到国家的法律能否得到正确地实施,而且直接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基本人权能否得到政府的尊重与保障。

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似乎顾虑重重,作法很不统一:一方面,人民检察院极力追求起诉的成功率,强调有罪判决率,对没有十足把握指控成功的案件不愿起诉。

此举极易导致对大量犯罪,特别是重大的犯罪疏于追究,不利于国家法律的贯彻实施;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有时又滥用公诉权,对一些明显不具备起诉条件的案件或根本就无望获得有罪判决的案件提起了公诉,从而进入了实体审理,既极大地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又导致被告长期被羁押,徒增了讼累,甚至造成冤假错案。

为什么会造成这种状况呢说到底就在于没有确立一个科学而完善的公诉的证据标准。

所谓公诉的证据标准,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决定提起公诉时所掌握的证据需要达到何种程度才可以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规定的不科学性并缺乏具体操作性,而且学界对于这一问题又缺少很深入的研究,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混乱现象。

在此,我就这一问题谈谈我的个人的一些看法,以期抛砖引玉,引起大家对这一问题的重视。

二、我国现行刑诉法对起诉证据标准的规定及其反思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
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由此看来,我国法律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应当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构成犯罪的各项要件以及定罪量型的各种情节都必须是清楚的、真实的。

而“证据确实充分”是对用以确定案件事实证据的质和量的要求,它要求每一证据都必须是已查证属实,并且案件事实的各个要件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证明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排除,全案的证据形成一个闭合的锁链。

由此得出的结论具有唯一性、排他性。

这种证据标准往往又被人称之为“客观事实”的证明标准。

以“客观真实”作为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而且我们可以发现,其实这一标准与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时所适用的证据标准是一致的,这已引起了法学界广泛的争议。

那么该如何评价这一证据标准呢目前基本上形成了两种主要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我们应当坚持而不应当降低现行法规定的公诉证据标准,它要求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要慎之又慎,有利于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并认为“中国法律对于提起公诉要求较高的证据标准,是与中国特有的诉讼构造和证据规定相适应的。

在流水作业式的诉讼构造没有得到切实充实以前,中国现行法规定的公诉证据标准应与定罪的证据标准相同,决不能轻易降低!”[1]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我国的公诉证据标准太高,不切实际,不具有操作性,而且也不利于节约诉讼成本,不符合法律适用中的及时性原则;认为“从一定意义上讲,移送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并不能决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命运,为了兼顾诉讼效率,没有必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2]主张“只要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已达到定罪标准,有定罪的可能,就应当起诉”。

[3]还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是一个渐进过程,是有层次性的,在立案、逮捕、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与判决各个阶级应有不同的程序证明标准,提起公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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