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调研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10]157号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十一五”期间,我国污水处理能力显著提高,同时,污泥产生量也显著增加。
但多数污泥未得到妥善处置,随意抛弃、倾倒现象普遍存在,由此引起的二次污染问题已不容忽视,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抵消了部分“污染减排”的成果。
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出发,充分认识污泥环境管理的重要性。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污水处理厂主体责任。
污水处理厂应对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含初沉污泥、剩余污泥和混合污泥)承担处理处置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是污泥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
污水处理厂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制定并落实污泥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确保污泥妥善处理处置,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二、加快污泥处理设施建设。
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
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设施(污泥稳定化和脱水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
不具备污泥处理能力的现有污水处理厂,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年内建成并运行污泥处理设施。
三、加强污泥环境风险防范。
鼓励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
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的全过程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
污水处理厂以贮存(即不处理处置)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必须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
污水处理厂应当对污泥农用产生的环境影响负责;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进行修复和治理。
禁止污泥处理处置单位超处理处置能力接收污泥。
四、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和转移联单制度。
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理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报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4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4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和优化城镇人居环境,加快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要求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五水共治”部署要求,依据“规划先行、分步实施、厂网并重、区域统筹”的原则,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和建设工作,切实增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能力,全面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
到2017年底,基本实现全省城镇截污纳管和污水处理全覆盖,污水处理率明显提高;全面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5%以上,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实现有序管理。
到2020年底,全省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保持在95%以上,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0%;城镇污水处理厂出厂水水质全面提升,并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实现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
二、提高处理能力(一)全面提升处理水平。
城镇污水处理能力总体不足且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超过85%的市、县(市),要根据区域范围内供水量的提升情况,加快建设新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率较低且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低于75%的市、县(市),要加大管网维护和截污纳管力度,切实提高运行负荷率和污水处理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12.06•【字号】鄂建[2010]151号•【施行日期】2010.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建[2010]15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环保局、发改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根据国家住建部、环保部、科学技术部联合下发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等有关规定,经省住建厅、环保厅、发改委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年十二月六日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意见为加快推进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根据国家住建部、环保部、科学技术部联合下发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重要性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是污水处理的重要环节,也是评价污水处理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随着我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相继建成投产,以及设施普及率、污水处理率和处理深度的不断深化和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产量也急剧增加。
仅2009年我省已建成投运的72座污水处理厂,年产污泥就高达30多万吨。
若不妥善及时加以处理处置,污泥进入环境后,将直接给水体、土壤和大气带来二次污染,不但降低了污水处理系统的有效处理能力,而且会对生态环境和人类活动构成严重威胁,同时也会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
环办[2010]157号 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672/2010-00952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污染防治发布单位: 污染防治司 生成日期: 2010年11月26日名 称: 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文 号: 环办[2010]157号 主 题 词: 环保 污水处理厂 污泥 污染防治 通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10]157号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十一五”期间,我国污水处理能力显著提高,同时,污泥产生量也显著增加。
但多数污泥未得到妥善处置,随意抛弃、倾倒现象普遍存在,由此引起的二次污染问题已不容忽视,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抵消了部分“污染减排”的成果。
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出发,充分认识污泥环境管理的重要性。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污水处理厂主体责任。
污水处理厂应对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含初沉污泥、剩余污泥和混合污泥)承担处理处置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是污泥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
污水处理厂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制定并落实污泥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确保污泥妥善处理处置,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二、加快污泥处理设施建设。
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
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设施(污泥稳定化和脱水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
不具备污泥处理能力的现有污水处理厂,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年内建成并运行污泥处理设施。
三、加强污泥环境风险防范。
鼓励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
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的全过程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
污水处理厂以贮存(即不处理处置)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必须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工作现场检查的通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工作现场检查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1.05•【字号】苏建城〔2016〕611号•【施行日期】2016.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工作现场检查的通报苏建城〔2016〕611号各市、县建设局(委)、市政和园林局、水务局:为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提高设施运行管理水平,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第71号令)和《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标准>的通知》(苏建城〔2010〕325号)要求,我厅于2015年10月12日—16日组织对206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工作进行了现场检查,其中包括:16座2013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城市污水处理厂、5座2014年新建设的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以及185座苏中苏北地区“十二五”期间建设的建制镇污水处理厂。
检查发现,各地政府日益重视城镇污水治理工作,不断加大投入、加强监督管理,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水平逐年提高,但建制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存在较多问题,仅部分能正常运行。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城市污水处理厂检查情况16座2013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污水处理厂强化厂区内部管理,针对存在的问题逐条整改,运行管理水平大幅度提高。
2014年新建设的5座污水处理厂有4座未正常运行。
(一)主要做法1、强化政府监督管理。
各地政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监管力度。
特别是南京市溧水区完成鹏鹞污水处理厂的政府回购工作,并采取多项措施进行整改。
宜兴市明确了欧亚华都污水处理厂的主管部门责任,加强厂外排污企业管理,重建厂外管网,维修和更换设备,运行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涟水县更换了西区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完善了工艺流程,加强管网改造和建设,成立专门机构强化厂外企业排水监管。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1•【字号】陕政办发[2012]110号•【施行日期】2012.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11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21日陕西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为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结合我省《陕西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及我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现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重新编制了《陕西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以提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能力和水平为总体目标,明确了“十二五”期间的建设目标和任务。
规划范围为陕西省行政区内设市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县城、重点流域范围内的建制镇、常住人口在3万以上的建制镇,包括省级重点示范镇31个。
规划现状年为2010年,规划期为2011-2015年。
一、现状及问题(一)水污染治理取得的成效。
“十一五”以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紧紧围绕建设西部强省的奋斗目标,高度重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将其作为提升基本环境公共服务、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重大环保民生工程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工作任务,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污染减排工作成效显著。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07•【字号】浙政办发[2006]148号•【施行日期】2006.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4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城镇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
近年来,特别是开展“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以来,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不断加快,到2007年底将全面完成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的目标任务。
但是,目前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建设滞后、总量不足,管网不配套、污水收集率低,工艺落后、处理效果差,体制机制不完善、监督管理不到位等。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统筹,科学编制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各地要从城乡统筹出发,根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地区环境容量和污染防治要求,抓紧组织编制县市域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要坚持“规划先行,分步实施,管网建设与集中处理设施并重,管网先行、处理跟进”的工作方针,按照《浙江省城乡给排水专业规划编制导则》的要求,以加强城乡生态环境建设为重点,调整和完善城乡给排水专业规划。
要根据当地实际,统筹城乡供水和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布局,实现区域内供水、污水处理等设施共建共享。
有条件的区域,要根据主要污染源情况确定建设工业污水处理厂或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相对集中、主要污染源为工业污水的地区,应建设市场化运作、兼顾生活污水处理的工业污水处理设施,优化资源配置,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各地在完成县以上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的基础上,要重点规划建设中心镇和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设施,有计划、分步骤开工建设,扩大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覆盖面。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5]7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5]7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切实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全面提高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改善全省水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取得一定进展,发挥了较为明显的环境和社会效益。
但是,部分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进展迟缓,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运营效率偏低,城市污水比重上升、城市污水转移的问题非常突出,污水处理产业化、市场化进程滞后,特别是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污水对水环境的负面影响呈加剧趋势。
城市污水处理已经成为当前城市建设管理中的一项紧迫任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做好城市污水处理工作作为提高执政能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作为城市建设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首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指导思想。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理顺价格体系,加强行业监管,依法强化管理,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污水处理建设运营体系,不断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三)确立工作目标。
按照生态省建设、“两湖一河”碧水行动计划和南水北调东线治污工程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拓宽思路,理顺价格,配套设施,转换机制,强化监管,切实做好城市污水处理工作。
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的通知
环保局 、科技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建设局、环保局、科技局 :
为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进步,明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发展方向和技术 原则 , 指 导各地 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研 发和推广 应用 ,促进工程建设和运 行管理 ,避免二次污染,保护 和改善 生态环境 ,促进节能减排和污泥资源化 利用,住房 和城 乡建设部 、环境保护部和科学技术部联合制 定了 《 城 镇污水 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 行 )。现 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执 行。 试 》 各地住房城 乡建 设、环保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 ,加大投入,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新技术研 究开发和推广转化工作 。 实施过程 中如遇有关 问题 ,请将意见 告住房城 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和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
经有 关部 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 污泥农用应严 格控制 施用 量和 施用 期 限。 3 .3污泥建筑 材料综合利用 。有条件 的地 区,应
合 理确定污泥处理处置设施 的规模 ;近期建设规模 ,应 根 据近期污水量和进水水质确定 , 充分发挥设施 的投资
和 运行效益 。
积极推广 污泥建筑 材料综合利用 。 污泥建筑 材料 综合利
4
政策 法规 、标 准
关于印发 《 城镇 污水处 理厂 污泥处理处 置及 污 2 0 ]3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 市建设厅 ( 建委 、市政管委 、水务局 ) 、环保局 、科技厅 ( ) 委 ,计划单列 市建委 ( 设局 ) 建 、
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 、《 法规 ,制定本 技术政策 。 1 .2本 技术政 策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 以下简 称 “ 污泥 ”) ,是指在 污水处理过程 中产 生的半 固态或 固态物 质,不包括栅 渣、浮渣 和沉砂 。 1 .3本技术政策适用于污泥 的产生、储存、处理、 运输及最终处置全过程的管理和技术选择 , 指导污泥 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3.14
•【文号】建科[2011]34号
•【施行日期】2011.03.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建科〔201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北京、天津、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近年来,各地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措施,城镇污水处理得到迅速发展,城镇水环境治理取得显著成效。
但同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大部分未得到无害化处理处置,资源化利用相对滞后。
为指导各地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编制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十一五”期间,我国污水处理能力显著提高,同时,污泥产生量也显著增加。
但多数污泥未得到妥善处置,随意抛弃、倾倒现象普遍存在,由此引起的二次污染问题已不容忽视,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抵消了部分“污染减排”的成果。
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出发,充分认识污泥环境管理的重要性。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污水处理厂主体责任。
污水处理厂应对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含初沉污泥、剩余污泥和混合污泥)承担处理处置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是污泥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
污水处理厂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制定并落实污泥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确保污泥妥善处理处置,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二、加快污泥处理设施建设。
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
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设施(污泥稳定化和脱水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
不具备污泥处理能力的现有污水处理厂,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年内建成并运行污泥处理设施。
三、加强污泥环境风险防范。
鼓励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
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的全过程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
污水处理厂以贮存(即不处理处置)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必须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
污水处理厂应当对污泥农用产生的环境影响负责;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进行修复和治理。
禁止污泥处理处置单位超处理处置能力接收污泥。
四、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和转移联单制度。
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理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报告。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及污水厂运营管理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及污水厂运营管理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5.16•【字号】鄂建文[2011]72号•【施行日期】2011.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及污水厂运营管理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1]7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环保局,武汉市水务局,有关单位:为督促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和污水厂运营管理工作,保证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正常发挥减排效益。
经省住建厅和省环保厅共同研究,定于5月下旬,联合对全省各城镇污水处理工作和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与考核。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考核依据《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鄂建[2009]114号)、《湖北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鄂建[2010]129号)、《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细则(试行)》(鄂建[2011]15号),以及涉及污水厂运行效率的相关技术参数指标与要求等。
二、检查考核范围全省县及以上城镇2010年底前建成投运的生活污水处理厂均属于本次检查考核的范围。
其中,地市州本级污水处理厂为必检,同时抽查1-2个所辖县(市)污水处理厂(武汉市本级检查2-3座,远城区抽查1-2个。
神农架林区由林区住建、环保部门组织自查后,按照规定时间将自查结果上报省厅)。
三、检查考核方式(一)听取污水处理有关情况汇报(汇报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市州本级及所辖县(市、远城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的基本情况(包括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模式、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计划及进展情况);2、相关制度建设情况;3、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4、按照鄂建[2010]129号和鄂建[2011]15号文开展自查的情况;5、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措施与建议等)。
河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豫政办14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河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1〕14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制定的《河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河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城镇水污染防治及节能减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以及对其进行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是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城镇污水处理运营资格,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运营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运行监督管理是指对已建成运行(含试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城管、公用)部门(以下称污水处理运行监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污水处理运行监督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制度和考核制度,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依法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作和水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及立行的监管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政府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发展总体规划,采取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污水处理厂运行和排水管网建设督查帮扶情况通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污水处理厂运行和排水管网建设督查帮扶情况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4.08•【字号】赣建城[2011]15号•【施行日期】2011.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污水处理厂运行和排水管网建设督查帮扶情况通报(赣建城[2011]15号)各市、县建设局、城管局、水务局: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我厅于3月15日至3月22日,分9个督查帮扶组,对全省市、县污水处理厂运行和排水管网建设情况进行了督查帮扶。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各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污水处理厂运行和排水管网建设,针对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了具体详细的整改措施和时限,成立专门机构,抽调专人,拨出专项经费,全力推动各项工作开展。
1、认真开展了沿河、沿湖、沿江敷设的管网、检查井、阀门、管道接头等处渗漏的排查工作,基本做到发现一处整改一处,如崇义县、奉新县等。
2、认真开展了新建管网闭水试验工作,如德兴市、新建县等。
3、开展了山泉水、溪水和雨水接入截污干管的排查工作。
通过排查整改,有些县(市)污水浓度明显提高,如浮梁县、上犹县和广丰县等。
4、开展城镇污水排污口的截污工作。
各地正在对城区排污口进行专项排查,大部分市、县对未接入截污管网的排污口都作出了建设和改造计划,如景德镇市、上栗县、莲花县等。
二、各县(市)污水处理厂运行分类情况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上报情况和督查帮扶掌握的情况,全省县(市)85座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可分为好、较好、较差三类。
1、运行情况好的有41个:星子县、乐平市、浮梁县、分宜县、瑞昌市、婺源县、泰和县、新干县、永丰县、吉水县、南昌县、樟树市、奉新县、瑞金市、于都县、上高县、高安市、修水县、都昌县、德兴市、上犹县、南康市、广昌县、南丰县、抚州市临川区、黎川县、崇仁县、安福县、新建县、安义县、进贤县、东乡县、会昌县、寻乌县、宁都县、赣县、宜丰县、芦溪县、九江县、万年县、湖口县。
污泥处理处置的国家政策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污泥处理处置的通知的摘要1、做好污泥处理处置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将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出全面部署。
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抓紧制定规划,明确目标,落实措施,花大力气做好污泥处理处置工作。
2、污泥处理处置,综合分析本地区污泥泥质特征、自然环境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全面统筹,制定科学合理的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和实施计划,明确“十二五”期间污泥处理处置的规划目标、技术路线、重点任务、设施布局及保障措施等要求。
3、污泥处理处置以“资源化、无害化、节能降耗和低碳环保相结合”为基本原则,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路线。
4、确定污泥处理处置工程具体技术方案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在综合分析评价各方案的经济性、环境影响和碳减排情况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技术,确定合理可行的工程建设方案。
5、各地要把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作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明确目标,提出融资策略和保障措施,确保设施建设顺利进行。
6、运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导则和操作指南,保证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安全稳定运行;7、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在部门推荐和地方上报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的基础上,选择一批技术工艺和治理效果等方面具有典型性的污泥处理处置项目进行示范。
组织专家对项目的环保效果、技术经济可行性、节能降耗、运行稳定性等方面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示范效果好、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并在行业内具有较好推广前景的处理处置装置和工艺,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推广。
二、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摘要1、污水处理厂应对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含初沉污泥、剩余污泥和混合污泥)承担处理处置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是污泥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
江苏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江苏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附件:江苏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自2005年以来,污水处理厂污泥的污染防治成为全省环保工作的重点之一,经过各级环保部门的全力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各地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监管不到位、规范化处置(含利用,下同)设施建设滞后、污泥违规转移、随意倾倒、处置费用不落实等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为深入推进污泥污染防治工作,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0〕235号),根据环保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一)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以下简称“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总目标是:切实履行环保部门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完善的污泥污染防治工作体系,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全省形成与污泥产生情况相适应的污泥规范化处置能力,杜绝污泥围环境及当地的地下水。
(3)脱水污泥在堆棚或密闭容器的设置应可贮存不低于7天额定脱水污泥产生量,污泥堆棚或密闭容器须有通风、除臭措施。
4、污泥处理处置过程的污染防治要求(1)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符合相关资质规定,并充分考虑处理处置污泥所带来的环境影响,采取措施,控制二次污染和污泥对产品质量的影响以及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环境影响。
(2)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建立污泥接收、贮存、处理处置、最终产物去向的台账(见附三),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汇总上一季度的污泥处理处置情况,向所在地市、县(市、区)环保部门报告,经省辖市环保局汇总后于当月月底前上报省环保厅(见附二)。
(3)2011年12月31日前对已建堆肥、养殖、直接制砖项目,进行一次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重新进行甄别,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要坚决取缔和关闭。
(4)污泥填埋处置,必须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未经脱水至60%以下或未进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害化等级评估合格(Ⅲ级以上)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的,不属于规范化处置方式。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3•【字号】苏政办发[2008]64号•【施行日期】2008.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6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环保厅、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关于加强全省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作的意见(省环保厅省建设厅2008年6月)为切实加强我省污水处理厂污泥规范化处置和利用工作,防止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二次污染,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污水处理厂污泥规范化处置工作的重要性污泥规范化处置是污水处理的重要环节,也是评价污水处理工作成效的重要方面。
近年来,随着污水处理设施的普及、处理率的提高和处理程度的深化,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量也有较大幅度增长。
据测算,全省县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每天产生污泥约3500吨。
我省目前处置方式主要是卫生填埋、焚烧和弃置填坑。
由于一些地方对污泥处置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污水处理轻污泥处置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管理工作中存在责任不清、监管缺位、政策标准不完善等诸多问题,致使我省不少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未能达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污染物重新进入水体或土壤,导致二次污染。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环保优先方针的高度,充分认识污水处理厂污泥规范化处置工作的重要性,把污泥规范化处置作为考核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明确目标责任,制定政策措施,加强监督考核,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二、明确目标任务2008年10月前,各地要完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污泥处置现状调查摸底工作,做到污泥产生情况清楚,去向有据可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通知-赣建城[2011]5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通知(赣建城[2011]5号)各市、县(区)建设(城管、水务)局(委)、环保局、发改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保部和科技部联合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建城【2009】2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县(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工作推进会议纪要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201号)要求,为切实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以下简称污泥)处理处置和利用工作,避免产生二次污染,保护好我省生态环境,促进节能减排和污泥资源化利用,现就加强全省污泥处理处置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污泥处理处置是污水处理的重要环节,是评价污水处理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正确处置污泥是保障城镇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的重要措施。
随着我省各县污水处理厂建成并陆续投入运行,污泥产生量将不断增加。
据测算,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每天产生污泥量约1360吨(其中设区市约835吨、县、市约525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高度,充分认识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污泥处理处置作为考核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明确目标责任,制定政策措施,加强监督考核,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二、明确污泥处理处置目标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污泥处理处置的目标是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鼓励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控工作的通知-青水供排〔2020〕14 号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控工作的通知正文:----------------------------------------------------------------------------------------------------------------------------------------------------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控工作的通知各区(市)水务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省“1+1+8”污染防治攻坚战驻区督察反馈意见精神,举一反三、以点带面,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控工作,确保污泥得到及时规范有效处置,切实避免环境风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区(市)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污泥处置工作的思想认识,进一步提高重视程度,督促相关企业认真执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关于污泥处理处置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压实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工作中的企业主体责任,推动相关企业加强统筹调度,提高污泥处置内部统筹能力,依法对污泥进行规范化处置。
要积极鼓励相关企业研究提高污水处理工艺水平和技术能力,创新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体制机制,运用价格机制充分调动污水处理企业积极性,从根本上实现污泥源头减量。
二、强化污泥存放管理各区(市)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关企业加强污泥临时堆场及污水处理厂厂区现场管理,规范污泥存置行为,按照要求采取防尘、防渗、防异味措施,做好药剂喷洒、生石灰覆盖及遮挡工作,尽量减小对周边环境影响。
厂区内临时堆存的污泥要及时外运,实行产出平衡,努力避免在厂区内长期大量积存,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临时堆场污泥要尽快外运进行规范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三、科学选择污泥处置方式各区(市)主管部门要指导相关企业坚持因地制宜、技术多元、协同处置、循环利用的原则,综合考虑经济可行、技术适用、工艺先进、形式多样的处置方式,优先考虑焚烧发电、建材利用等方式;堆肥产品要研究提高工艺水平,积极扩大产品出路,加快产品消纳,不断提高处置能力。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成立全省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专项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成立全省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专项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1.05.20
•【字号】豫建城[2011]24号
•【施行日期】2011.05.20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成立全省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专项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豫建城〔2011〕24号)
各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加强对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建设工作的指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组织开展全省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为做好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决定成立河南省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专项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石迎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副组长:魏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建处处长
赵继红郑州轻工业学院副院长教授
成员:孙聪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建处副处长
赵树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计划财务处处长
张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处副处长
于鲁冀郑州大学教授、郑州大学环境政策规划评价研究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孙聪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开展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调研工作的通知
近年来,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得到快速发展,城镇水环境治理取得显著成效。
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大部分未得到无害化处理处置,资源化利用相对滞后,因污泥处置不当引发的二次污染日益凸显。
为做好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提高污泥无害化处置水平,省厅将对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情况进行全面调研。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内容
(一)污泥处理及处置现状
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现状。
2013年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量、泥质(包括污泥含水率、重金属含量等主要指标)、污水处理厂内污泥处理情况;
2.污泥外运后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状况。
污泥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的名称、处理能力、工艺、2013年污泥无害化处置量、资源化利用方式及利用量、设施建设投资及运行成本;污泥处理处置单位成本;若采用填埋,要明确填埋地点。
(二)污泥无害化、资源化设施建设和运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推进污泥处理处置的措施
1. 你认为国内成熟、适用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的工艺名称、内容、原理、技术指标(包括能耗指标)、经济成本分析、适用范围等。
2.适合本地区污泥处理处置的技术路线分析;
3. 为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现阶段省上应制定出台哪些鼓励政策;
4.对做好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监管的意见和建议。
二、调研方式
(一)各市、县根据以上调研内容和附件,认真填写相关数据资料,准备文字材料。
(二)省厅将于近期组成调研组赴市县,实地调研各市县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时间安排和其它要求
(一)各市、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调研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确定联系人,确保调研工作顺利完成。
并于5月7日前,将负责此次调研工作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报送省厅城建处。
(二)各市、县要按照调研内容收集资料,并提供内容翔实、数据可靠,能全面准确反映本市、县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情况的汇报材料。
各设区市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县(市)相关材料的收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此次调研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县要认真组织填写《陕西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调查表》(见附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于5月31日前,与汇报材料电子版一并报送省厅城建处。
(四)省厅将把此次调研的组织和资料报送情况,作为安排今明两年污水管网项目资金计划,以及污水处理设施考核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