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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云亮故意伤害一案
刘云亮故意伤害一案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密刑初字第45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云亮,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任县,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略),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9月
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密云县看守所。
辨护人唐淑华,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于201X年11月6日以京密检刑诉(201X)第0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云亮因做生意向贾国新(男,45岁,河北省滦平县人)及其女儿贾海伶借款,后刘云亮将其中华牌轿车过户到贾国新名下,贾
国新即将该车卖掉,引起刘云亮不满。
201X年9月5日19时许,刘云亮持菜
刀到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大唐庄村贾国新租住地,用菜刀将贾国新左耳部、背部、右上臂等处砍伤,并致贾国新失血性休克,经法医鉴定贾国新的损伤程度
为轻伤(偏重)。
公诉机关同时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刘云亮的供述,被害人贾
国新的陈述,证人刘素芝、贾海伶、刘占宾、贾海凤的证言,民事赔偿协议书
及付款收条、被害人贾国新出具的申请书,密云县公安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
登记表、到案经过、法医科学检验鉴定报告及伤情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作案
工具照片及被告人刘云亮的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刘云亮的行
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对被告人刘云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
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刘云亮及其辨护人唐淑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均未
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刘云亮的辨护人的辨护意见是,被告人刘云
亮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建议
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另行解决,并已付清,被害人贾国新对被告人刘云亮表示谅解,并出具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云亮为泄私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的后果,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刘云亮犯故意伤害罪成立。
鉴于被告人刘云亮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
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
人刘云亮辨护人关于刘云亮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