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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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公寓)

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甲方(委托人):

姓名(名称):国籍:

身份证号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姓名:身份证号码:

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人):

公司名称:,营业执照:

通讯地址:中山市

电话:传真:

甲方指定收款账户: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决定将购买的房地产委托乙方进行经营管理,具体委托事项约定如下:

第一条委托经营场所

鉴于甲方与房地产转让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甲方将其所购买的位于号第层的房地产(以下简称该物业)委托乙方进行经营管理。

第二条委托经营期限

委托经营期限为 10年,自2018年月日起至 2028 年月日止,双方不得中途终止合同。

第三条委托经营方式

甲方同意在委托经营期限内将涉及该物业经营管理的一切事项全部委托给乙方处理,并同意以乙方名义从事该物业经营管理的一切活动。

第四条具体委托经营事项

为了使甲方该物业所在地的整体商业开发与市场培育,甲方同意将该物业在委托经营期限内的经营管理权【包括但不限于占有、使用、招商、出租、管理、装修等,下同】与收益权不可撤销地授予乙方,由乙方享有和行使。乙方有权自行确定、调整行使该物业的经营管理

权与实现收益权的方式(包括但不仅限于经营范围、自行经营、合作经营、转租或分租给实际经营者等),甲方给予协助与配合。

第五条委托经营管理之甲方收益

1、在委托经营期限内,乙方按下列标准向甲方支付经营收益作为回报:

⑴甲方委托经营期限的前五年为固定收益(第一年及第二年的收益已在总房价中扣减),按甲方购买本物业总价款的一定比例收取,本物业总价款为元(不含房地产装修款),其中:

第三年收益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甲方收取的年经营收益为元,每三个月的收益额为元。

第四年收益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甲方收取的年经营收益为元,每三个月的收益额为元。

第五年收益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甲方收取的年经营收益为元,每三个月的收益额为元。

若甲方在委托经营期限内,未足额支付房地产购买款(包括房地产购买价款及房地产装修款),则在计算上述收益时,按甲方实际支付款项的比例计算收益。

⑵甲方委托经营期限的后五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甲乙双方按比例收取收益,本物业收益冲减税费及经营费用后,甲方收取70%,乙方收取剩余的30%。

⑶委托期满后,甲方可收回物业自行管理,或继续委托乙方管理,若甲方决定继续委托乙方管理,甲乙双方亦按比例收取收益,本物业收益冲减税费及经营费用后,甲方收取70%,乙方收取剩余的30%。

2、支付日期:乙方于每三个月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甲方经营收益。

3、甲方提供银行账号:

[收款人]:

[开户银行/支行]:

[收款帐号]:

第六条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因违反其与转让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或因其它原因,无法取得或丧失对该物业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益,导致乙方无法

行使该物业的经营管理权与收益权期间,乙方无需对甲方承担任何义务。

2、双方约定,在转让方交付该物业时,甲方委托乙方代为验收,直接与转让方办理该物业交接手续。甲方同意乙方在该物业交付前为经营活动提前进场做各种准备工作。

3、在委托经营期限内,甲方将该物业转让、赠与给其他任何第三人的,甲方应在变更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应确保第三人受本同项下全部条款和条件的制约,即第三人作为甲方有权享有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4、甲方同意乙方及该物业实际使用人在不改变(破坏)物业主体结构的前提下有权利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

5、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为乙方提供一切正常经营活动所需的条件;委托经营期间一切经营活动均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经营活动,无权以任何方式向该物业的实际使用人收取租金及任何费用,亦无权干预乙方或实际使用人对该物业的使用。甲方同意乙方在营运管理的过程中,根据情况可以转承包给第三方统一经营管理也可与第三方合作经营管理。

6、乙方无权对该物业的所有权进行处分。乙方除对该物业实行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转让、抵押等侵犯该物业所有人权利的行为。否则,必须承担相关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7、委托经营期限届满后的处理原则:

本合同委托经营期限届满,若双方协商一致,可继续委托,若双方无意继续合作,则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将该物业交付甲方,甲方同意乙方以合同到期时该物业实际装修、装饰及设施的实际状况将该物业交付甲方。如甲方逾期收回该物业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从乙方发出交付通知之日起视为乙方已交付。甲方收回该物业后若自行经营或自行出租,甲方或承租方经营的业态须与市场业态一致并服从市场的统一管理。

8、甲方同意将该物业所在楼宇的屋面、楼顶、外墙由乙方进行经营管理,所得收益归乙方所有。

第七条违约责任

1、顾及该物业委托经营的连续性,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单方变更、解除、提前终止本合同,如有违反的,违约方应按《房地产买卖合同》上的成交价的30%支付对方违约金。

2、乙方逾期支付甲方经营回报收益的,每日按该物业经营回报收益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支付超过9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原因而造成的该物业损坏或灭失,乙方应及时向甲方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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