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修改生效时间的股东提案,关于新增董事任职生效时间的股东提案的公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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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范本之公司章程修订与生效规定

公司章程范本之公司章程修订与生效规定

公司章程范本之公司章程修订与生效规定一、修订程序1. 公司章程的修订需经股东大会决议,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和备案。

2. 公司章程的修订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修订事项1. 公司章程的修订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权益、董事会组成和权限、监事会组成和权限、股东大会召开方式和程序、公司财务管理等内容的修改。

2. 公司章程的修订事项应当明确具体,不得存在模糊、不确定或违法违规的内容。

三、修订程序1. 公司章程的修订应当由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股东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 公司章程的修订决议应当载明修订的具体事项、理由和生效日期,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四、修订公告1. 公司章程的修订决议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十日内,通过公司的官方媒体或指定的媒体进行公告。

2. 公司章程的修订公告应当包括修订的具体内容、生效日期和公告日期,并应当保证公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生效规定1. 公司章程的修订自公告之日起生效,除非修订决议另有规定。

2. 公司章程的修订对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和其他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六、其他规定1. 公司章程的修订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公司章程的修订应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3. 公司章程的修订应当经过法律顾问或律师的审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七、附则1. 公司章程的修订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备案。

2. 公司章程的修订事项应当及时更新并通知相关部门、机构和人员,确保公司内外部的知晓和遵守。

八、争议解决公司章程的修订及其生效规定引起的争议,应当依法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以上为公司章程修订与生效规定的范本,具体修订事项和程序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请各位股东、董事、监事和其他管理人员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修订规定,确保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稳定运营。

关于公司章程的修订案范本

关于公司章程的修订案范本

关于公司章程的修订案范本公司章程修订案第一条:自修订案生效之日起,本公司章程所包含的所有条款及规定将以修订案为准,原有公司章程自行废止。

第二条:公司名称本公司名称为:[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类型本公司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金额]。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范围详细描述]。

第六条:公司地址本公司注册地址为:[注册地址]。

公司办公地址为:[办公地址]。

第七条:董事会与监事会1.本公司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和监事组成。

2.董事会由[董事会成员人数]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董事长。

3.监事会由[监事会成员人数]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监事长。

第八条:董事的任职与权力1.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董事任期长度]。

董事连任次数无限制。

2.董事享有以下权力:(1)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2)决定公司的投资、融资和资产处置事项;(3)聘任、解聘和薪酬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4)代表公司签署重要合同和协议;(5)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对决议进行表决;(6)审核公司财务报表和经营业绩。

第九条:董事的义务和责任1.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2.董事应当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并采取措施防止非法披露。

3.董事应当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审慎决策,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第十条:董事会会议1.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董事会会议次数]次董事会会议。

2.董事会会议应当提前[召开会议的通知提前期]通知参会人员。

通知可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发送。

3.董事会会议达到出席人数的一半即可进行。

第十一条:监事的任职与权力1.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监事任期长度]。

监事连任次数无限制。

2.监事享有以下权力:(1)监督公司经营情况,确保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经营;(2)提出对董事会的监督意见和建议;(3)审核公司财务报表和经营情况。

第十二条:监事的义务和责任1.监事应当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干扰。

2024年新公司法公司章程(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人数300人以下)

2024年新公司法公司章程(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人数300人以下)

(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人数300人以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及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名称为:。

第五条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第八条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和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股东按照股东认缴出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

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章公司的股东第九条公司股东共个,分别是:1、姓名(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所:。

2、姓名(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所:。

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二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三)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分取红利。

(四)有依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优先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权利;(五)按有关规定质押所持有的股权;(六)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有权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同意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精选)

同意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精选)

同意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精选)
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修改案(草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现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草案如下:第一条:公司名称的修改
原文:本公司名称为[公司名称],经讨论决定修改为[修改后的公司名称]。

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的修改
原文:本公司经营范围为[经营范围],经讨论决定修改为[修改后的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原文:本公司注册资本为[注册资本],经讨论决定[增加/减少][修改后的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增加/减少
原文:本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为[董事会成员人数]人,经讨论决定[增加/减少][修改后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人。

第五条:公司股东会议的召开方式和决议的通过方式的修改
原文:公司股东会议的召开方式为[召开方式],决议的通过方式为[通过方式],经讨论决定修改为[修改后的召开方式和通过方式]。

第六条:其他事项的修改(如有必要,请插入其他需要修改的条款和内容)
第七条:本决议从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以上决议草案已经通过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并经由过半数股东支持通过。

本决议案即被采纳并成为《公司章程》的一部分。

请公司法务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将本决议案相关变更内容更新到公司登记机关。

0195.[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0195.[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发布时间:2019-07-27 09:29:09 影响了:人附件: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关于督促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15号)等有关规定的内容,现对公司章程有关内容进行如下修改:一、修改原《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条:原为:“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1)本人持股资料;(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现改为:“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1)本人持股资料;(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3)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修改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范本与修改公司章程议案范本

修改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范本与修改公司章程议案范本

修改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范本与修改公司章程议案范本公司章程是一家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对公司的组织架构、权责关系、运营方式等方面进行规范,具有法律效力。

在公司经营发展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况。

本文将就修改公司章程的具体程序和范本进行探讨。

首先,公司章程的修改需经过董事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的修改应通过董事会决议,并依法报备相关部门。

董事会决议是公司重要事务的决策机构,应当合法合规地进行决策,并记录在公司会议记录册中。

因此,在修改公司章程时,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商讨相关事宜,并最终形成修改决议。

以下是修改公司章程的董事会决议范本:```公司名称:XXX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编号:XXX-2023-01日期:XXXX年XX月XX日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了适应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决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经董事会讨论,特作出以下决议:一、公司章程修改内容:(一)修改【具体修改内容1】,修改后内容为【修改后内容1】。

(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2】,修改后内容为【修改后内容2】。

......二、本决议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授权【指定人员】负责具体修改工作,并负责向相关部门报备。

以上决议经董事会全体成员认真审议并投票通过,生效。

特此决议。

董事会成员签名:董事会秘书:XXX```董事会决议范本中包括了公司名称、决议编号、决议日期、修改内容、生效时间、授权人员等重要内容,是修改公司章程时的必要文件。

在决议中应当体现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便后续的报备和执行工作。

除了董事会决议范本,公司还需要起草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范本。

议案范本是公司章程修改的正式提案,其中应包括修改原因、修改内容、修改方式等重要信息,供董事会审议和决策参考。

以下是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范本:```公司名称:XXX有限公司董事会议案编号:XXX-2023-01日期:XXXX年XX月XX日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议案内容:一、修改原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为了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公司决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运营效率。

董事会 《公司章程》修改建议 的议案 股东变更

董事会 《公司章程》修改建议 的议案 股东变更

董事会《公司章程》修改建议的议案股
东变更
在撰写关于董事会提议修改《公司章程》以反映股东变更的议案时,需要明确指出变更的内容、变更的原因以及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以下是一个简化的议案模板:
公司名称
董事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鉴于公司近期发生了股东变更,为了确保《公司章程》的准确性和适用性,董事会提出以下议案,建议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修改。

一、变更内容
1. 股东信息更新:根据最新的股东名册,更新公司股东名单,包括股东名称、持股比例、出资额等信息。

2. 股东权利和义务:根据股东变更情况,调整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与实际情况相符。

3. 董事会组成:根据股东变更情况,调整董事会成员构成,包括董事人数、董事资格等。

二、变更原因
本次变更是由于[具体变更原因,例如:“原股东XX因个人原因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了新股东YY。

”]
三、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 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合法性:更新《公司章程》中的股东信息,有助于保持公司治理结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保障股东权益:确保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包括知情权、参与决策权等。

3. 促进公司稳定发展:通过合理的股东变更和《公司章程》的相应修改,有助于公司稳定发展,增强股东信心。

四、议案提交
本议案已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交给各位股东审议。

请各位股东在[具体时间,例如:“下一次股东大会”]上对此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敬请各位股东审慎考虑,并提出宝贵意见。

此致
敬礼
公司名称
董事会
[日期]。

关于部份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部份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部份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关于部份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执行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执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4年修订)》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补充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1、在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五十三条后增加三条:第五十四条公司建立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东表决制度。

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认购的除外);(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帐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三)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本公司债务;(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五十六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五十四条修改为第五十七条,以下各条顺延。

2、修改《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六十一条:修订前:第六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时应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公司章程范本——公司章程修订与生效程序

公司章程范本——公司章程修订与生效程序

公司章程范本——公司章程修订与生效程序一、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1. 公司章程的修订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2. 公司章程的修订提案应由董事会或者股东提出,并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3. 公司章程的修订提案应明确提出修订的具体内容、原因和目的,并附上修订后的章程草案。

4. 董事会应在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前,将修订后的章程草案发送给所有股东,并提前十五天通知召开股东会。

5. 股东会应以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决议,方可修订公司章程。

6. 公司章程的修订决议应当记录在股东会议记录中,并由董事长签署。

二、公司章程的生效程序1. 公司章程的修订决议生效后,应当在十五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2. 公司章程的修订生效后,应及时通知全体股东,并提供修订后的章程副本。

3. 公司章程的修订生效后,各部门、各股东应按照修订后的章程履行相关义务和享受相关权益。

4. 公司章程的修订生效后,公司应当按照修订后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和决策。

5. 公司章程的修订生效后,公司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其他合适的方式上公示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三、附则1. 公司章程的修订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2. 公司章程的修订应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3. 公司章程的修订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 公司章程的修订应当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5. 公司章程的修订应当经过充分的讨论和协商,确保修订后的章程符合各方的意愿和利益。

以上为公司章程修订与生效程序的范本,具体操作中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和调整。

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咨询,请及时联系专业律师。

关于部份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部份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部份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执行的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执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4年修订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补充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1、在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五十三条后增加三条:第五十四条公司建立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东表决制度.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认购的除外;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帐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三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本公司债务;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第五十五条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第五十六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五十四条修改为第五十七条,以下各条顺延.2、修改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六十一条:修订前:第六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时应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修订后:第六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时应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所列事项的,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3、修改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订前:第六十三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修订后:第六十六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4、修改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一百一十八条:修订前:第一百一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权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修订后:第一百二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以及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出席会议情况;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对每项提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对于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提案,应当专门作出说明;提案未获通过的,或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说明.五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第五十四条所列事项的,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当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5、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四十八条:修订前:第一百四十八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修订后:第一百五十一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6、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条:修订前:第一百六十条独立董事在任届期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前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修订后:第一百六十三条独立董事在任届期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前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7、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二条:修订前:第五章第一百六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修订后: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8 、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五条第四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修订后:第一百六十八条五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五、第六款顺延为第六、七款.9、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八条:修订前: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事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修订后: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10、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九条后增加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七十条修改为第一百七十四条,以下各条顺延.11、删除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七十一条: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七十二条修改为第一百七十五条,以下各条顺延.12、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八十二条后增加一条: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作出相关决议.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八十三条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七条,以下各条顺延.13、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二百零六条:修订前:第二百零六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修订后:第二百一十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14 、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二百零七条:修订前:第二百零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本章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修订后:第二百一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一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四公司现任监事;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15 、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二百零八条:修订前:第二百零八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部门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修订后:第二百一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方,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十证券交易所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16、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二百零九条后增加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第二百一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在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二百一十条修改为第二百一十七条,以下各条顺延.17、原公司章程第九章第二百六十三条后增加一条: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公司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二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三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原公司章程第九章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第二百七十二条,以下各条顺延.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00五年四月十六日。

新公司法下公司章程调整内容指引

新公司法下公司章程调整内容指引

新公司法下公司章程调整内容指引新公司法已颁布,并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随着新公司法的施行,各公司的章程需相应调整,特别是存量企业,到底哪些公司章程内容需要作出调整,大家都比较关注。

1、企业家精神建议可考虑将“弘扬企业家精神”写入章程。

可以借鉴总书记的一句话:企业家应筑牢依法合规经营底线,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

2、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1)法定代表人扩展至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具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时,根据新公司法第46条的规定,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据此,新法扩大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至任何一名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会成员,而非局限于董事长,强调法定代表人实质参与公司治理。

新法将选任范围从原来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修改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显然使得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更加灵活,各股东可在公司章程中直接载明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而无需在公司章程中直接载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新法施行后,有限公司将取消“执行董事”称谓,改称“董事”。

原有限公司章程中设置由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需相应修改为由董事或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再使用“执行董事”的称谓。

(2)建议可增加: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3)建议可增加: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依照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4)新法第11条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因此,建议可考虑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如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超越职权范围,则其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是否由公司承受,需根据相对方的主观状态判断:如相对方为善意,即相对方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则基于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商事外观,构成表见代表,应当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如相对方并非善意,即相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则法律后果不应由公司承受,但是如公司有过错的,仍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股东的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股东的权益亟需加强。

因此我国现行《公司法》主要是通过两个方面为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一方面是直接对中小股东相关权益的保护规定,另一方面是对大股东权益进行限制的规定。

一、对中小股东相关权益的保护规定如下:(一)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行使公司权力的权利1、通过对股东会首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权特殊情况的规定,弥补召集和主持可能会出现的纰漏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前者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后者是指股份有限公司。

当某些董事会或监事会被大股东控制后,在法定期限内拒绝或者怠于召开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从而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2、赋予股东临时会议的提议召开权,让中小股东的声音更能得到关注根据《公司法》第四十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两者都希望通过这一政策能鼓励中小股东积极地行使其权利,在必要时联合起来请求召开临时会议,表达自身的意愿,维护自身的利益。

3、表决权代理的确立,有利于中小股东主动行使权利《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公司法》大修 近80条新增和修改条文一文梳理

《公司法》大修 近80条新增和修改条文一文梳理

《公司法》大修近80条新增和修改条文一文梳理自2023年10月1日起,《公司法》进行了一次大修,其中新增和修改了近80条条文。

以下是对这些新增和修改条文的梳理:
1. 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的公告要求,要求在30天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全体股东和债权人发布公告。

2. 修改了公司设立程序的规定,明确了公司章程必须包括的内容,并增加了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3. 新增了公司股东之间的协议权益转让的规定,明确了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4. 修改了公司股东会的召集程序,明确了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5. 新增了公司董事会成员资格的限制,要求董事必须具备专业背景或相关工作经验。

6. 修改了公司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增加了对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的要求。

7. 新增了独立董事的角色,要求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并明确了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权益保障。

8. 修改了公司分红的规定,增加了对股东权益保护的要求,强调公司应当根据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合理确定分红比例。

9. 新增了对公司并购重组的监管规定,要求公司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股权转让时必须履行信息披露和审批程序。

10. 修改了公司注销和清算的程序,明确了清算责任人的职责和义务,并增加了债权人权益的保护措施。

总体而言,《公司法》的大修主要集中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股东权益保护和提升市场监管等方面。

这些新增和修改条文旨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各方利益关系
的平衡。

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二、主旨:本条是对累积投票制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股东的表决权以“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为原则,在选举董事、监事时也是如此。

为了防止股东大会中处于控制地位的股东凭其优势把持董事、监事的选举,致使持股分散的公众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丧失当选的机会,一些国家和地区借鉴议会选举的比例代表制,在公司法中引入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既可以集中向其中的一名候选人投票,也可以将表决权分配给数名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

在累积投票制度下,中小股东通过其投票权的集中使用,可以增加其提名人的当选机会。

例如,某股份公司有1000股,其中某大股东占70%,其余股东占30%。

如公司拟选3名董事,在实行直接投票制,则只能是大股东中意的人选才有可能当选。

而实行累积投票制,大股东的累积表决权数为2100票,其余股东为900票。

如果其余股东将900票集中投向一名候选人,该1人必然当选;而大股东要想使其3名被提名人都能当选,则最少需要超过2700票,在这种情况下,大股东也只能保证其提名的2人当选。

通过累计投票制,中小股东提名的人选有可能进人董事会、监事会,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监督,虽不足以控制董事会、监事会,但至少能在其中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使大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在行事时有所顾忌,有所制约,而实现董事会、监事会内部一定程度上的监督。

选举董事、监事时是否当然适用累积投票制,各个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立法例:一是选举董事、监事应当适用累积投票制,但公司章程可以排除适用;二是除非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有明确决议,否则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公司法董事会委托他人可以吗?

公司法董事会委托他人可以吗?

公司法董事会委托他人可以吗?公司的董事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董事会,但是这个“他人”必须是公司的其他董事,而不能是其他董事之外的人,并且该董事还必须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载明授权范围。

公司方面的问题我们大家肯定都很关心,因为我们很多人都是在公司当中上班的。

对于公司我们国家颁布了公司法。

公司法对于公司中的基本上一切的事情都是有着相关规定的,那么对于公司法董事会委托他人的问题我们国家规定的是可以的吗?公司的董事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董事会,但是这个“他人”必须是公司的其他董事,而不能是其他董事之外的人,并且该董事还必须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载明授权范围。

相关法律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九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九十九条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一百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二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15•【文号】•【施行日期】2023.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股份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董事会第六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二节监事会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内部审计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九章通知和公告第一节通知第二节公告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修改章程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法规名称】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设立方式】设立;在【公司登记机关所在地名】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营业执照号码】。

注释: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设立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说明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

第三条公司于【批/核准/注册日期】经【批/核准/注册机关全称】批/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

公司于【批/核准/注册日期】经【批/核准/注册机关全称】批/核准,发行优先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

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并且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为【股份数额】,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

公司法第三四章作业答案

公司法第三四章作业答案

第三四章测试作业_0002一、单项选择题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资本制度方面有下列哪项特别限制( D )。

A.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B. 一个法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C. 所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均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D.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2.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法律表现形式是下列哪一项?( C)A. 认股书B. 股份证明C. 股票D. 出资证明书3. 有多个发起人的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其责任的承担是:(B )。

A. 按出资多少分别承担B. 承担连带责任C. 承担按份责任D. 免除或者减轻4.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其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必须经过:(B )。

A. 全部表决权的1/3以上同意B.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C. 全体股东的1/3以上同意D. 其他股东的1/2以上同意5. 甲、乙、丙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丙的出资为房产,估价为30万元。

公司成立半年后,丁加入该公司,成为股东。

甲、乙、丁的出资均为现金,并已足额缴纳。

后该公司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

现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15万元。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如下处理:( B)。

A. 仅以公司现有财产为限清偿债务B. 丙应当补足其出资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补足后的财产清偿债务C. 丙应当补足其出资差额,甲、乙、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补足后的财产偿债D. 甲、乙、丙、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6.下列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的说法,错误的是(D )。

A.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B.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C.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D.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7. 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B )A. 实物不能出资B. 姓名权不能出资C. 借的钱不能出资D. 股东死后,其继承人必为股东8.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人数是多少?(C )A. 3人以上B. 3至13人C. 5至19人D. 3至19人9.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的任期每届是:(B)。

公司增项修正章程模板

公司增项修正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章程的增项和修正工作,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公司章程的增项和修正。

第三条公司章程的增项和修正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增项和修正的条件第四条公司章程的增项和修正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三)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四)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第五条以下情形不得增项或修正公司章程:(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二)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三)可能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风险的;(四)其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利益的。

第三章增项和修正的程序第六条公司章程的增项和修正程序如下:(一)提出增项或修正提案: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提出增项或修正提案,提案应当明确增项或修正的内容、理由及预期效果。

(二)提案审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增项或修正提案进行审议,形成审议意见。

(三)公告:将审议意见公告于公司内部,听取股东意见。

(四)表决: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增项或修正提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需达到法定比例。

(五)公告:将表决结果公告于公司内部,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公司章程的增项和修正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起草:由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或指定人员起草增项或修正的章程文本。

(二)审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起草的章程文本进行审议。

(三)表决: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审议通过的章程文本进行表决。

(四)公告:将表决结果公告于公司内部,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附则第八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章程的增项和修正,除依照本章程规定外,还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二条本章程如有修改,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注: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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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37 证券简称:都市股份 公告编号:临2007-005
上海市都市农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修改生效时间的股东提案、 关于新增董事任职生效时间的股东提案的公告及
关于召开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市都市农商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12月30日公告了《关于召开上海市都市农商社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2006年12月30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元月十二日收到公司股东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67.36%的股份)提交的《关于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修改生效时间的提案》及《关于公司新增董事任职生效时间的提案》。

公司董事会经审查认为,该等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该等提案提交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该等提案具体内容如下: 提案一:《关于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修改生效时间的提案》
提议股东大会审议:对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的修改,即“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独立董事且至少1名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或注册会计师资格。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修改为“董事会13名董事组成,其中5名独立董事且至少1名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或注册会计师资格。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 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议案一、议案二、议案六及议案七后,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即行生效。

提案二:《关于公司新增董事任职生效时间的提案》
提议股东大会审议:在公司股东大会通过选举王开国、李明山、夏斌及李光荣
为本公司新增董事及审议批准《关于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修改生效时间的提案》后,新当选董事王开国、李明山、夏斌及李光荣的委任应于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即行生效。

新当选的董事与本公司现任9名董事组成存续公司新的董事会。

股东大会新增加提案后,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投票程序: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可以通过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投票程序如下:
1、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07年元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9:30-11:30、13:00-15:00
2、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代码:738837 投票简称:都市投票
3、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为:
(1)买卖方向为买入投票;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议案序号,1.00元代表议案1,以2.00元代表议案2,以此类推。

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价格分别申报:
议案序号 议 案 内 容 对应的申报价格
1.00元
1 关于上海市都市农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向光明食
品(集团)有限公司出售全部资产及负债的议案
2 关于上海市都市农商社股份有限公司以新增股
2.00元
份换股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3.00元
3 关于上海市都市农商社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4.00元
4 关于上海市都市农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住所
的议案
5 关于变更上海市都市农商社股份有限公司经营
5.00元
范围的议案
6.00元
6 关于修改上海市都市农商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议案
7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 7.00元
8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向光明食品
8.00元
(集团)有限公司出售全部资产及负债的议案
9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上海市都市
9.00元
农商社股份有限公司以新增股份换股合并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宜的议案
10.00元
10 关于提名王开国等为上海市都市农商社股份有
限公司新增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 审议提名王开国为上海市都市农商社股份有限
10.01元
公司董事候选人
10.02元
10.2 审议提名李明山为上海市都市农商社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候选人
10.03元
10.3 审议提名夏斌为上海市都市农商社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10.04元
10.4 审议提名李光荣为上海市都市农商社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11.00元
11 关于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修改生效时间的提

12 关于公司新增董事任职生效时间的提案 12.00元
(3)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4)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5)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报无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

特此公告。

上海市都市农商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七年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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