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门诊慢性病处方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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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通知(2019)

关于进一步落实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通知(2019)

关于进一步落实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通知(2019)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为全面落实2019年省政府民生实事,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水平,健全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7号)、《温州市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温医保发〔2019〕6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一、适用对象和规定病种。

我市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覆盖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慢性病病种暂定为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冠心病、支气管哮喘、慢性肾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肝病、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阿尔茨海默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高脂血症、癫痫等14种。

二、慢性病门诊待遇。

城乡居民基层医疗机构慢性病门诊费用报销不设医保起付标准,一个医保年度内政策内门诊费用最高限额1500元维持不变。

从2019年7月1日开始,城乡居民基层医疗机构慢性病门诊报销比例从现行50%提高到60%(其中肺结核基层门诊报销比例为70%),在门诊指定药店报销比例按二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职工医保慢性病门诊报销比例按原标准执行。

三、医药机构配药管理。

参保人员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或互联网医院电子处方到指定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刷卡购买慢性病病种相关药品;慢性病门诊配药时限,可根据病情需要,一次处方医保用药量从4周延长到12周;指定药店销售的相关慢性病药品必须为省药械采购平台范围内医保药品,并统一执行省医保局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

四、医药机构监督管理。

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医生应加强慢性病门诊用药管理,履行慢性病连续处方(外配处方)责任,按照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原则,按病情控制患者用药量,减少慢性病药品浪费,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五、以上政策、待遇调整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温州市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2.瑞安市基层医疗机构名单3. 瑞安市慢性病指定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名单瑞安市医疗保障局2019年7月12日附件1温医保发〔2019〕6号关于印发《温州市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现将《温州市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医院处方审核制度

医院处方审核制度

医院处方审核制度为规范处方审核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处方审核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规范等,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调配发药决定的药学技术服务。

二、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处方审核常用临床用药依据:国家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临床诊疗规范、指南,临床路径,药品说明书,国家处方集等。

四、处方审核流程:(一)药师接收待审核处方,对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审核。

(二)若经审核判定为合理处方,药师在纸质处方上手写签名(或加盖专用印章)、在电子处方上进行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签名后进入收费和调配环节。

(三)若经审核判定为不合理处方,由药师负责联系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再次进入处方审核流程。

五、审核内容(一)审方药师接到处方后,应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

(二)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六、处方审核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其中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3.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龄、月龄的;4.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5.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6.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7.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8.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9.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10.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11.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12.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13.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14.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门诊特种病慢性病的审批和报销注意事项

门诊特种病慢性病的审批和报销注意事项

门诊特种病慢性病的审批和报销注意事项【摘要】门诊特种病慢性病是指患者在门诊接受治疗的特殊和持续性疾病。

审批流程通常需要患者提供相关诊断证明和医疗建议,经医保部门审核后方可报销。

报销标准会根据病情和治疗方案的复杂程度来确定,患者需要确保符合要求的医疗费用。

在准备报销材料时,患者应注意保留完整的就诊记录和费用清单,便于报销流程的顺利进行。

报销申请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逾期将影响报销的有效性。

对于报销中遇到的异常情况,患者可向医保部门咨询并提供必要证据进行处理。

患者还需关注其他与报销相关的事项,了解政策解读并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权益得到保障。

【关键词】门诊特种病、慢性病、审批流程、报销标准、报销材料、申请时间限制、异常处理、政策解读、其他事项。

1. 引言1.1 门诊特种病慢性病简介门诊特种病慢性病是指需要长期治疗和管理的疾病,如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等。

这些疾病通常需要门诊就诊,并定期复诊以监测病情和调整治疗方案。

患有门诊特种病慢性病的患者需要长期使用药物、接受医学检查和治疗,对家庭和个人经济造成一定负担。

门诊特种病慢性病的管理与治疗需要得到医保报销支持,以减轻患者的经济压力。

需要遵守一定的审批和报销规定,以确保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患者的权益。

由于门诊特种病慢性病涉及到长期治疗与管理,患者和家属需要了解相关审批和报销流程,以确保能够及时获得医保支付的待遇。

患者还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报销材料,按时进行报销申请,以避免因逾期申请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对于报销中的异常情况,患者也需要了解相应的处理方式,以便及时应对。

2. 正文2.1 门诊特种病慢性病的审批流程门诊特种病慢性病的审批流程是指患者在就诊医院提出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治疗申请后,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批程序才能获得报销。

审批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患者就诊医院提交门诊特种病慢性病治疗申请,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病情描述、治疗方案等内容。

2. 医院相关科室医生审核患者的病情资料,并根据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初步筛选,确定是否符合门诊特种病慢性病治疗的条件。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处方管理,规范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处方是指医师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师审核、调配、核对的,载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内容的医疗文书。

第三条处方管理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确保患者用药合理、安全。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医师、药师及与处方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处方开具第五条处方开具权仅限于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

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病情、诊断,按照药品说明书和临床诊疗指南开具处方。

第六条处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医院名称、处方编号、处方日期;(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号或住院号、临床诊断;(三)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四)医师签名、加盖专用签章;(五)审核、调配、核对药师的签名。

第七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八条处方开具原则上应当使用医院统一样式的处方纸。

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电子处方,但应当确保电子处方的安全、可靠、可追溯。

第三章处方审核与调配第九条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对存在问题的处方,有权要求医师修改或重新开具。

药师审核内容包括:(一)处方格式、内容是否符合规定;(二)用药是否合理、安全;(三)是否存在配伍禁忌、超剂量、超时间用药等;(四)药品的剂型、规格、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条药师审核通过的处方,方可进行调配。

调配时,药师应当严格按照处方内容进行,确保药品的准确、安全。

第十一条药师完成调配后,应当对处方进行再次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发放药品。

第四章处方保存与销毁第十二条处方应当长期保存。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处方保存制度,确保处方完整、安全、可追溯。

第十三条处方保存期满后,医院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医院处方点评制度

医院处方点评制度

医院处方点评制度为规范我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管理医院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

处方点评工作小组组成如下:组长:副组长:组员:科室部分高年资副主任医师或者主治医师,临床药学人员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领导下,由药学部组织实施。

二、处方点评的实施1、每月随机抽取门急诊处方,抽样率不应少于总处方量的1‰,且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应少于100张;病房(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应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应少于30份。

点评结果将在医院OA网、临床药讯、院周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公示,并纳入绩效考核。

2、对抗菌药物进行专项处方点评工作,每个月组织对25%的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所开具的处方、医嘱进行点评,每名医师不少于50份处方、医嘱,重点抽查感染科、外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儿科及Ⅰ类切口和介入诊疗病例。

根据点评结果,对合理使用前10名的医师,向全院公示;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

点评结果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重要依据。

3、处方点评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原则,有完整、准确的书面记录,并通报临床科室和当事人。

如果临床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由药事管理与治疗学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复议,药学部上报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复议结果并公示。

4、医疗机构对点评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跟踪管理和干预,实现持续改进。

三、处方点评的标准1、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

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5)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6)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11)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12)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13)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14)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15)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处方管理制度

处方管理制度

处方管理制度处方管理制度本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医院处方管理,规范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包括《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和《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全部处方管理,包括处方权的获得、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审核与调剂、处方的监督及管理、处方的保存。

一般规定:1.处方是医师为患者开具的医疗文书,由药师审核、调配、核对,作为患者用药凭证。

处方包括门诊、急诊使用的处方和病区使用的用药医嘱单。

2.处方应根据诊断及患者病情,正确施治,合理用药。

医师应充分了解所开药品,注意药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不应采用不必要的给药方式。

抗菌药物使用应根据病原菌、感染部位、感染严重程度、患者的生理、病理情况制订抗菌药物治疗方案。

3.处方采用不同颜色的纸张印制,如白色纸张为普通处方、右上角标注“急诊”为急诊处方、右上角标注“儿科”为儿科处方、右上角标注“麻、精一”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为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

处方包括电子处方和纸质处方,电子处方执行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规定,纸质处方由医院按规定的标准和格式统一印制。

4.处方书写应符合以下规定: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一名患者使用。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要修改,应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使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使用代号。

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缩写体书写,不得使用含糊不清的字句。

5)患者年龄应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同一张,中药饮片应单独开具处方。

7.在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时,每种药品应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不得分解处方。

处方管理制度

处方管理制度

处方管理制度一、医院、医师、药师都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

二、执业医师处方权,可由各科主任提出,经医务处审核,业务院长批准,登记备案,并将本人的签字留样在药学部备案。

三、药学部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

凡处方不合规定者药学部有权拒绝调配。

四、有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及处方权,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医师应根据病情诊断开具处方,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 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

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须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医师不得为本人开处方。

六、处方内容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

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以Rp 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4.处方标识与颜色按《处方管理办法》执行。

七、书写处方一般用钢笔、蓝色或蓝黑炭素墨水笔书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涂改医师必须在涂改处签字。

一般用中文书写。

处方以电子打印处方为主,打印处方须符合规范,不得涂改,打印处方须医师手签才有效。

八、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九、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处方权审批管理制度(3篇)

处方权审批管理制度(3篇)

处方权审批管理制度根据____部《处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特制定我院处方管理制度(试行)。

(1)处方是由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文件。

(2)经注册的执业医师,由科主任提出意见,经院医务科审核、批准后取得处方权并留签名字样在药剂科备案。

试用期(实习)的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有处方权的医师签名后处方才有效。

(3)医师应根据医疗需要,诊疗规范及药品说明书的药理作用、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合理用药。

(4)开具、配发麻醉、精神药品,医用毒药,放射____品处方的医师和药师,要严格遵守麻醉、精神药,毒药、放射____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5)医师必须使用本院印制的处方,其它处方在本院药房不能取药,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____天。

(6)处方格式含前记:科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临床诊断、日期;正文: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后记:药品金额、医师签名、药师调配、核对发药签名。

(7)处方患者的姓名应与病历相一致。

处方应字迹清楚,易于辨认。

医师若须修改处方,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日期。

处方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应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

(8)每张处方用量一般不超过____天,急诊处方不超过____天。

特殊情况:慢性病、老年病,处方用量可延长(____天),但医师须注明理由。

每张处方的药品一般不超过____种,处方药品的用量以药品说明书的常用量使用,特殊需要超剂量时,医师应注明原因并签名。

____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____品、放射____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开具____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9)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药师)应按操作规程调配处方。

认真审核、准确调配处方药品,正确书写标签、用法、发药时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或指导。

医院处方制度

医院处方制度

处方制度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在医院内开具、调剂、审核、计价收费、保存处方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电子处方。

一、处方格式处方由国家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刷。

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

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二、处方权限规定1、本院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须到医务科备案,填写《医院医师处方权登记表》,经本科主任签字,医务科审核,主管副院长批准后,即具有独立处方权。

《医院医师处方权登记表》交有关科室(医务科、药剂科、划价收费科)存档备查。

2、麻醉处方权需经参加南宁市卫计委毒麻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填写《医院医师处方权登记表》,经本科主任签字,医务科审核,主管副院长批准后,即具有独立处方权。

《医院医师处方权登记表》交有关科室(医务科门、药剂科、划价收费科)存档备查。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实习、见习医师无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本院执业医师审查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4、离退休医师未经医院回聘者不再有处方权。

由院方回聘者,在聘期内重新办理有时限的《医院医师处方权登记表》后才能有处方权。

5、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医务科、药剂科、划价收费科)存档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需改动时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6、开具的处方必须具有处方医师的签名或签章,药剂人员凭备案签名及专用签章接受配发药品。

任何人不得模仿或代替医师签字。

7、处方的有效期:门诊处方自开具之日起,三日有效。

急诊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和原因,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天。

门诊处方管理制度

门诊处方管理制度

门诊处方管理制度一、处方使用:必须按照药品类别使用专用处方。

二、药品用量:1、急性病3 天量;2、慢性病7 天量;3、行动不便者两周量;4、慢性病不超过1月量;5、出院带药不得超过一周量。

6、急性病严格3天量,超出的,由科主任签字把关。

三、开药原则:1、不得重复开药。

(两次看病间药量未使用完又开同样的药)。

2、不得分解处方。

[同一天开两张(含两张)以上处方的同一种药〕3、用药必须与诊断相符。

4、不得超医师级别开药。

四、处方金额管理:每张门急诊处方平均药费定额(医保不超50元,留观处方不超100元;农保不超38元)。

不得出现大额处方,特殊情况需审批盖章。

五、处方书写:l、一张处方只限开5种药(补液除外)。

2、处方内不得缺项。

3、书写处方的剂量用法要规范4、诊断必须用中文书写。

六、医务人员所开具处方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为不合格处方:(一)印制格式不合格1、前记中“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栏目有缺项。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前记除以上必须栏目外,必须的“患者身份证明编号和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等有缺项。

2、处方正文无病情诊断。

3、后记中“医师签名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等栏目有缺项。

4、处方用纸颜色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处方书写不合格1、医师未签全名,或只有医师签章没有签名;2、处方后记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中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签名,或调剂、复核非双签名;3、书写不规范的商品名,不写通用名;4、用不规范的中文或英文缩写或代号书写;5、药品剂量、单位书写不正确或不清楚;6、需进行皮试的,处方上未注明;7、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未划斜线;8、字迹难以辨认,或修改处缺签名、注明修改日期及签章,或缺其中之一者;9、其他项目书写有缺项。

(三)不合理用药1、药品的适应证有与临床诊断不符合的;2、药品间有配伍禁忌;3、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4、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签名;5、普通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超2周病史用量未加说明。

门诊处方管理制度

门诊处方管理制度

门诊处方管理制度一、处方使用:必须按照药品类别使用专用处方。

二、药品用量:1、急性病3 天量;2、慢性病7 天量;3、行动不便者两周量;4、慢性病不超过1月量;5、出院带药不得超过一周量。

6、急性病严格3天量,超出的,由科主任签字把关。

三、开药原则:1、不得重复开药。

(两次看病间药量未使用完又开同样的药)。

2、不得分解处方。

[同一天开两张(含两张)以上处方的同一种药〕3、用药必须与诊断相符。

4、不得超医师级别开药。

四、处方金额管理:每张门急诊处方平均药费定额(医保不超50元,留观处方不超100元;农保不超38元)。

不得出现大额处方,特殊情况需审批盖章。

五、处方书写:l、一张处方只限开5种药(补液除外)。

2、处方内不得缺项。

3、书写处方的剂量用法要规范4、诊断必须用中文书写。

六、医务人员所开具处方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为不合格处方:(一)印制格式不合格1、前记中“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栏目有缺项。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前记除以上必须栏目外,必须的“患者身份证明编号和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等有缺项。

2、处方正文无病情诊断。

3、后记中“医师签名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等栏目有缺项。

4、处方用纸颜色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处方书写不合格1、医师未签全名,或只有医师签章没有签名;2、处方后记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中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签名,或调剂、复核非双签名;3、书写不规范的商品名,不写通用名;4、用不规范的中文或英文缩写或代号书写;5、药品剂量、单位书写不正确或不清楚;6、需进行皮试的,处方上未注明;7、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未划斜线;8、字迹难以辨认,或修改处缺签名、注明修改日期及签章,或缺其中之一者;9、其他项目书写有缺项。

(三)不合理用药1、药品的适应证有与临床诊断不符合的;2、药品间有配伍禁忌;3、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4、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签名;5、普通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超2周病史用量未加说明。

医保处方管理制度

医保处方管理制度

医保处方管理制度
一、外配处方必须是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

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处方自开具之日起3日有效。

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急诊处方当日有效。

四、患者处方上的姓名、性别、年龄、医保卡号应当与社会保障卡上的一致。

五、处方药的用药和处方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处方书写规范,明确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

处方上药品名称(通用名)、剂量、规格、用法、用量的书写要准确规范。

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要相符合性、不得有重复用药现象。

处方上不得有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等。

每张处方(西药)限1至5个品种,中成药限1至3个品种。

每张处方(中药)是相互配伍作用用药,不得有单味中药品种.
六、门诊西药、中成药处方限7日用量;门诊慢性病西药、中成药处方限15日用量。

七、医保处方不得随意涂改,如有更改,须经原处方医师在更改处签单。

八、处方经执业药师或药师审核并在处方上签名(盖章)后,处方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的《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规定进行调配、登记,调配完成后,调配人员(营业员)应在处方上签名(盖章)。

九、门店执业药师或药师应当做好处方药销售处方收集和保管,并做好处方药品销售记录,确保处方的可追溯性.
十、凡发现外配处方中存在配伍禁忌、字迹不清、涂改,以及有违规用药、应予退回,拒绝销售。

处方按规定保存2年,以备核查。

[全]医院门诊处方管理制度

[全]医院门诊处方管理制度

医院门诊处方管理制度一、处方的定义: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二、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门诊医师应尽可能使用电子处方,不得在网络畅通的情况下使用手写纸处方,门诊办公室每月按科室(普通医师全部实名制挂号后将按个人)对门诊电子处方使用比例进行统计,并与质量目标和绩效考核挂钩。

门诊医师开具处方应严格遵守卫生部颁发的《处方管理办法》。

三、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不能超过五种药物(抗菌药物不能超过两种)。

(三)手写处方应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加盖医师章。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特殊疾病报销用药与非特病用药分别开具处方。

(七)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八)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九)处方医师签字、专用签章应与药学部门留样备查式样一致。

医保处方审核制度

医保处方审核制度
费用结算管理
1、严格按《浙江省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费用结算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时上报核对无误有费用结算 《申报表》,要求各类报表内容项目齐全、数据正确、保存完整。
2、参保病人日常刷卡就医结账过程中,如出现异常数据,应及时与医保中心结算科或信息科联系,查明原则保 证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3、门诊人次计算标准:同一手册编码一天内多次刷卡,只算一个人次;住院人次计算标准:
2、及时向医保机构提供医院备药清单,包括药品商品名、通用名和剂型等详细资料。
3、严格按照急性病人不超过七日量,慢性病人不超过十五日量,规定疾病(肝炎、肺结核、精神并癌症、糖尿 并冠心病)不超过一个月量,并应在处方上注明疾病名称。
4、医保病人要求处方药外配时,应使用专用处方,并到挂号处医保窗口,加盖外配处方专用章,为病人提供方 便
6、遇刷卡障碍时操作人员应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报
告机房管理人员,或医院医保管理人员,严禁擅自进行非法操作,或推诿病人。
4、诊疗中,凡需提供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费时,必须事先征得病人或家属 的同意并签字。未征得病人许可,擅自使用目录外药品及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引起病人投诉,除承担一切费 用外,按投诉处理。
5、严格掌握各种大型仪器设备的检查和治疗标准,需要检查大型仪器设备的病人,按医保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由医保办审批后,方可有效。
6、严格掌握医保病人的就诊诊疗标准。医保病人就诊时,应核对医保手册,进行身份验证,严格把关,禁止交 通事故、打架斗殴、工伤等非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病人列入医保基金支付。
7、门诊及住院病历,应书写规范齐全,各种检查治疗、用药及出院带药需符合病情及相关规定。门诊处方及住 院病历,应妥善保存备查,门诊处方至少保存2年。

门诊处方管理制度

门诊处方管理制度

门诊处方管理制度门诊处方管理制度一、引言为了加强门诊处方的管理,规范处方的开具、审核、调配和使用,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合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门诊处方的开具、审核、调配和使用的全过程管理。

三、处方的开具 1. 处方权的获得处方权的获得: -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经所在科室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处方的书写:处方权。

- 进修医师、实习医师在进修、实习期间无处方权,其处方必须经带教医师审核签名后方可生效。

2. 处方的书写- 处方应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书写,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 处方应包括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门诊号、临床诊断、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处方日期等内容。

-药品名称应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不得使用商品名、别名或缩写。

- 药品的用法、用量应按照药品说明书或临床常规用法使处方的限量: - 一般用,不得超剂量、超范围使用。

- 处方应注明药品的剂型、规格、数量,不得使用模糊不清的表述。

3. 处方的限量处方不得超过 7 日用量;急诊处方不得超过 3 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 处方的开具时间: - 处方应在患者就诊当日开具,特殊情况下需提前开具的,必须注明原因。

- 处方的有效期限为 3 日,超过有效期开具时间限的处方不得调配。

审核内容: - 处方的合法性:审核处方是否由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签名是否与医师签名留样一四、处方的审核 1. 审核内容致。

- 处方的规范性:审核处方的书写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是否准确无误。

- 处方的适宜性:审核处方用药是否与患者的临床诊断相符,是否存在重复用药、配伍禁忌、超剂量用药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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