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的证据公证内地法院使用
2021年厦门海事法院年度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2021年厦门海事法院年度海事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厦门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22.07.28•【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厦门海事法院年度海事审判典型案例原告福建华东船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加坡海洋油船公司、新加坡西河控股有限公司、新加坡新波海运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2020年6月,福建华东船厂有限公司以新加坡海洋油船公司、新加坡西河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河公司)、新加坡新波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波公司)为被告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船舶修理合同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新加坡高等法院法官加南拉美斯(Kannan Ramesh)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HC/ORC 6341/2020号命令西河公司进入司法管理阶段,并指定Paresh Tribhovan Jotangia等人作为西河公司司法管理人,之后该法官又作出HC/ORC 2696/2021号命令,将HC/ORC 6341/2020号命令中关于西河公司置于司法管理之下的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9月10日,其余规定条款继续适用。
该案经当事人协商达成庭外和解,在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前,被告西河公司向法院申请确认Paresh Tribhovan Jotangia作为其司法管理人的身份与地位。
【裁判结果】厦门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西河公司申请认定Paresh Tribhovan Jotangia为西河公司司法管理人的身份和地位,实质是申请承认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的HC/ORC 6341/2020 号命令和HC/ORC 2696/2021 号命令,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审查。
依照上述规定,因我国与新加坡在跨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跨国破产程序的承认方面,存在相互承认及执行的司法实践,根据互惠原则,我国法院可以对符合条件的新加坡法院的民事判决及破产案件裁定予以承认和执行。
外国人企业在国内提起民商事诉讼注意事项
外国人(公司)在国内提起民商事诉讼注意事项一、证据的提交诉讼主体自身身份方面的证据涉及:护照、公司主体资格的证书(许可证等)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外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交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文献或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要履行必要的公证认证手续。
对于在国外形成的证据,需要履行证据所在国公证在加使领馆认证的程序:经所在国公正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住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香港地区寄交或托交的证据材料,需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澳门地区,需经我国司法部派驻澳门的中国公证员公证;台湾地区,应经本地的公证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民间组织、律师证明。
二、委托代理方面的证明文献可以委托自然人或者中国律师参与诉讼。
原(被)告不亲自到中国参与诉讼,委托手续应经外国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有关国际协议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
提交委托手续的具体注意事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公司和组织委托我国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诉讼,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先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管认证,或履行我国与住所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假如委托书不是在境外寄交的,如外方的法定代表人到国内亲自办理委托手续的,不必通过公证、认证,通常的作法是在法院办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百三十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合用本编规定。
本编没有规定的,合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合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存的条款除外。
海基会公证书查询
如何有效识别与适用境外公证境外公证指的是在中国大陆以外形成需要在大陆使用的公证文书,日常业务中常见的主要有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公证文书和外国形成的公证文书。
以下笔者根据我国现行境外公证有关规定,对我国各种境外公证进行分析、归纳和总结,以期提高我行相关业务人员有效识别与适用境外公证能力。
一、香港和澳门的委托公证人制度由于港澳和内地之间法律制度不同,办理公证证明所依据的法律、办证程序和效力不同,为确保港澳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中国政府设置委托公证人制度,具体为港澳居民回内地处理法律事务所需公证书必须具备两个要件:首先、必须是中国司法部任命的具有委托公证人资格的律师出具;其次,必须由设在港澳地区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后加章转递。
二、台湾地区“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制度对台湾地区当事人提交的在台湾形成的证据真实性的证明,主要是依据1993年5月29日两岸签署的《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和司法部的《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进行。
1、两岸公证范围: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抚养亲属及财产权利证明10项公证。
2、两岸公证流程:大陆公证机构作出的公证书—→同时将公证书副本寄给省(区、市)公证员协会—→省(区、市)公证员协会再寄给海基会—→海基会最后将副本寄给台湾公证机构—→公证书使用部门。
台湾公证机构作出的公证书—→同时将公证书副本海基会—→海基会将公证书副本寄给各公证员协会—→公证书使用部门。
3、公证书查证:公证书使用部门需要向台湾出证机关进行查证的,应将需要查证的公证书复印件寄送所在的省(区、市)公证员协会或中国公证员协会,并说明要求查证的事由;公证员协会审查认为符合查证情形的,应登记并出具查证函转寄海基会,接海基会答复后,应将查证结果即转公证书使用部门。
根据《关于台湾地区公证在福建省使用须比对的通知》的规定,当事人提供台湾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当事人除提供该公证书正本外,还要提供福建省公证员协会出具的确认该公证书与海基会寄送的公证书副本比对一致的证明。
境外公司在国内起诉相关公证认证办理流程
境外公司在国内起诉相关公证认证办理流程境外公司在国内起诉相关公证认证办理流程。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64 条规定,境外当事人给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要办理公证认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11 条规定,在中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要办理公证认证,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那么实践中应当怎么做?会遇到哪些问题?笔者结合办案经验作一介绍。
一、公证认证哪些文件依前述规定,需要公证的是两类文书,委托书和域外证据,似乎很明了,但实践中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
(一)委托书除了委托书,还有委托人的主体登记文件需要一并公证认证,于公司而言是公司的注册登记信息、商业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董事会决议等,于个人而言是身份证件复印件。
尽管民诉法中没有规定这一点,但实践中这部分内容是不可或缺的。
对代理人来说,还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书的授权内容和文件的份数。
做一次公证认证很麻烦,有的时间还挺长,所以尽可能把法律程序中所需的文件一次办妥,宁多勿少。
授权内容方面,代理人开始代理的是一审原告,要考虑到后续的二审、执行甚至再审,所以委托书中的授权要尽可能都覆盖到,把一审、上诉、执行、再审阶段的诉讼权利全写上。
份数方面,公证认证文件建议不少于五份,这样一旦进入后续程序可以随时提交授权文件。
试想如果没有上诉的授权,一审判决了境外当事人不服想上诉,而上诉期只有 30 天,临时去办公证认证,能不能来得及,万一来不及那就丧失了上诉机会。
(二)域外证据民事证据规则规定“域外形成的证据”需要公证认证。
哪些属于域外证据,很多文件是容易确定的,比如域外的合同、发票、收据、银行凭证、提单、行政机关通知等,但也有一些难以区分,比如未注明合同签署地的涉外合同,这属于域外还是国内证据?笔者认为,保险起见还是做公证认证。
因为境外当事人若依据合同起诉,合同是关键证据,万一中国的被告基于签约过程提出合同签订地在境外,认为合同是域外证据,要求公证认证,会造成额外的麻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涉外家事案件审判白皮书(2018年度-2022年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涉外家事案件审判白皮书(2018年度-2022年度)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9.09•【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涉外家事案件审判白皮书(2018年度-2022年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奥运村人民法庭二〇二三年九月前言北京市朝阳区国际化资源高度集中,区内聚集了几乎100%的外国驻华使馆、90%的国际传媒机构、80%的国际组织和国际商会、70%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65%的外资金融机构,是首都对外交往的重要窗口和涉外人才事务汇聚之地。
北京市朝阳区聚焦“文化、国际化、大尺度绿化”主攻方向,努力建设首都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文化创新引领区、国际交往中心区、绿色宜居标杆区。
朝阳法院立足辖区区位特点,深化涉外民事审判专业化建设,打造涉外审判特色人才高地,自2017年以来由奥运村人民法庭集中审理辖区内涉外、涉港澳台一审民事案件,以高质量司法审判服务朝阳区高水平对外开放。
涉外家事纠纷是涉外民事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关涉个人切身利益和家庭关系稳定。
这里所说的“涉外”,既包括涉外国的家事纠纷,也包括参照涉外案件审理的涉港澳台地区家事纠纷。
朝阳法院涉外民事案件资源丰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在此背景下,朝阳法院总结2018-2022五年来涉外家事案件的审理概况和总体特点,分析涉外家事案件中典型问题,创新涉外家事案件审判机制,不断深化涉外家事审判规范化、专业化和高质效,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公正、高效、便捷地妥善化解各类涉外家事纠纷,切实回应中外人士司法需求,为朝阳区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营造适宜国际人才创新发展的生活环境、推进国际交往中心功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1.涉外家事纠纷一般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与婚姻家庭有关的纠纷。
)一、涉外家事案件审理概况2018年至2022年,朝阳法院共受理涉外家事案件727件,审结涉外家事案件717件。
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4 条规定,境外当事人给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要办理公证认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 条规定,在中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要办理公证认证,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实践中应当怎么做?会遇到哪些问题?笔者结合办案经验作一介绍。
一、公证认证哪些文件依前述规定,需要公证的是两类文书,委托书和域外证据,似乎很明了,但实践中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
(一)委托书除了委托书,还有委托人的主体登记文件需要一并公证认证,于公司而言是公司的注册登记信息、商业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董事会决议等,于个人而言是身份证件复印件。
尽管民诉法中没有规定这一点,但实践中这部分内容是不可或缺的。
对代理人来说,还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书的授权内容和文件的份数。
做一次公证认证很麻烦,有的时间还挺长,所以尽可能把法律程序中所需的文件一次办妥,宁多勿少。
授权内容方面,代理人开始代理的是一审原告,要考虑到后续的二审、执行甚至再审,所以委托书中的授权要尽可能都覆盖到,把一审、上诉、执行、再审阶段的诉讼权利全写上。
份数方面,公证认证文件建议不少于五份,这样一旦进入后续程序可以随时提交授权文件。
试想如果没有上诉的授权,一审判决了境外当事人不服想上诉,而上诉期只有30 天,临时去办公证认证,能不能来得及,万一来不及那就丧失了上诉机会。
(二)域外证据民事证据规则规定“域外形成的证据”需要公证认证。
哪些属于域外证据,很多文件是容易确定的,比如域外的合同、发票、收据、银行凭证、提单、行政机关通知等,但也有一些难以区分,比如未注明合同签署地的涉外合同,这属于域外还是国内证据?笔者认为,保险起见还是做公证认证。
因为境外当事人若依据合同起诉,合同是关键证据,万一中国的被告基于签约过程提出合同签订地在境外,认为合同是域外证据,要求公证认证,会造成额外的麻烦。
最高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问答正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2008年12月)按语:为了加强对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指导,统一执法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写了《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供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参考。
现将该问题解答予以公布。
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联系。
第一部分涉外商事程序部分一、管辖1、如何理解“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理解“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应当综合考察当事人住所地、登记地、主要营业地或营业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诸多因素。
2、当事人的协议管辖违反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如何处理?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的规定,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如果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办理。
有关案件已经由有关人民法院受理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3、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已经在外国法院起诉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何办理?答:对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涉外商事案件,一方当事人已经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4、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已经在外国法院起诉,在该外国法院做出判决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何办理?答: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已经在外国法院起诉,在该外国法院做出终局判决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办理。
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8条的规定处理;在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公证管辖规定的通知-司发通[1995]103号
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公证管辖规定的通知
正文:
---------------------------------------------------------------------------------------------------------------------------------------------------- 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公证管辖规定的通知
(1995年9月6日司发通[1995]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近来,根据有关部门反映,内地有些公证处直接派员到香港或外地受理香港和外地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务;有些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到国外和其他地区受理当地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务。
这些做法均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关于公证业务管辖原则的规定。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现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中公证业务管辖原则的有关规定:公证事务由申请人住所地、法律行为发生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财产转移的公证事务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或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
对于上述规定,各地公证处和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要严格遵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到国外、香港地区和外地受理公证事务。
同时,在办证过程中,要认真查实当事人的真实合法身份,遵守办证程序,防止错假证的发生。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的规定如与上述规定不一致,均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结束——。
境外公司在国内起诉相关公证认证办理流程
境外公司在国内起诉相关公证认证办理流程境外公司在国内起诉相关公证认证办理流程。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64 条规定,境外当事人给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要办理公证认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11 条规定,在中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要办理公证认证,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那么实践中应当怎么做?会遇到哪些问题?笔者结合办案经验作一介绍。
一、公证认证哪些文件依前述规定,需要公证的是两类文书,委托书和域外证据,似乎很明了,但实践中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
(一)委托书除了委托书,还有委托人的主体登记文件需要一并公证认证,于公司而言是公司的注册登记信息、商业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董事会决议等,于个人而言是身份证件复印件。
尽管民诉法中没有规定这一点,但实践中这部分内容是不可或缺的。
对代理人来说,还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书的授权内容和文件的份数。
做一次公证认证很麻烦,有的时间还挺长,所以尽可能把法律程序中所需的文件一次办妥,宁多勿少。
授权内容方面,代理人开始代理的是一审原告,要考虑到后续的二审、执行甚至再审,所以委托书中的授权要尽可能都覆盖到,把一审、上诉、执行、再审阶段的诉讼权利全写上。
份数方面,公证认证文件建议不少于五份,这样一旦进入后续程序可以随时提交授权文件。
试想如果没有上诉的授权,一审判决了境外当事人不服想上诉,而上诉期只有 30 天,临时去办公证认证,能不能来得及,万一来不及那就丧失了上诉机会。
(二)域外证据民事证据规则规定“域外形成的证据”需要公证认证。
哪些属于域外证据,很多文件是容易确定的,比如域外的合同、发票、收据、银行凭证、提单、行政机关通知等,但也有一些难以区分,比如未注明合同签署地的涉外合同,这属于域外还是国内证据?笔者认为,保险起见还是做公证认证。
因为境外当事人若依据合同起诉,合同是关键证据,万一中国的被告基于签约过程提出合同签订地在境外,认为合同是域外证据,要求公证认证,会造成额外的麻烦。
如何调查收集国外形成的证据及如何办证国外证据的公证认证手续
如何调查收集国外形成的证据及如何办证国外证据的公证认证手续作为涉外诉讼律师,我们在办案时经常需要思考如何在中国领域外收集调查证据,以及国外形成的证据如何办理公证认证。
下面结合我们办理国际民事诉讼案件的经验,浅谈一下如何在国外调查收集证据及如何办证国外形成证据的公证及认证手续。
(一)域外调查取证的特殊规定我国涉外民事诉讼域外调查取证主要通过三种途径进行:一是依照我国缔结或者所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二是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三是对居住在国外的我国公民进行调查取证,可以通过使领馆进行。
人民法院在请求外国法院进行调查取证时,应该查对我国与被请求国之间有无司法协助协议,是否共同参加共同的国际公约,以及各自保留的内容和要求。
1.国际公约中有关域外取证的程序我国1997年加入《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下称《取证公约》),该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该国的法律规定,通过提出请求书的方式,请求另一缔约国主管机关调取有关民商事司法程序所需要的证据。
请求仍然需要通过每一缔约国应指定一个中央机关负责接收来自另一缔约国司法机关的请求书,并将其转交给执行请求的主管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指定司法部为负责接收来自另一缔约国司法机关的请求书,并将其转交给执行请求的主管机关的中央机关。
请求书应直接送交执行国中央机关,无需通过该国任何其他机关转交。
请求书应载明:(1)请求执行的机关和被请求执行的机关;(2)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和地址,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3)需要调取的证据的性质,及有关的一切必要资料;必要时,请求书还应特别载明:(5)需询问的人的姓名和地址;(6)需向被询问人提出的问题或者对需询问的事项的说明;(7)需检查的文书或者其他财产,包括不动产或动产;(8)证据需经宣誓或者确认的任何要求,以及应使用的任何特殊格式;(9)需采用的特殊方式或者程序。
如果中央机关认为请求书不符合本公约的规定,应立即通知向其送交请求书的请求国机关,指明对该请求书的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5]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8月28日法发〔1995〕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保障诉讼和仲裁活动依法进行,现决定对人民法院受理具有仲裁协议的涉外经济纠纷案、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以及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问题建立报告制度。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凡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涉外、涉港澳和涉台经济、海事海商纠纷案件,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在决定受理一方当事人起诉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
在最高人民法院未作答复前,可暂不予受理。
二、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情形之一的,或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不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互惠原则的,在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
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
——结束——。
司法部关于印发《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3.04.29•【文号】司发[1993]006号•【施行日期】1993.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的通知(1993年4月29日司发[1993]0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海峡两岸共同商谈达成的《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已于四月二十九日在新加坡正式签署。
根据协议约定,该协议将于五月二十九日生效实施。
为便于各地正确履行该协议,我们制定了《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速发本省(区、市)公证员协会(筹备组)和办理涉台公证的公证处执行。
附件:1.《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2.《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3.海基会使用的文书格式附年一: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事宜,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联系主体(一)关于寄送公证书副本及查证事宜,双方分别以中国公证员协会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相互联系。
(二)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二、寄送公证书副本(一)双方同意相互寄送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扶养亲属及财产权利证明公证书副本。
(二)双方得根据公证书使用需要,另行商定增、减寄送公证书副本种类。
三、公证书查证(一)查证事由公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双方应相互协助查证:1.违反公证机关有关受理范围规定;2.同一事项在不同公证机关公证;3.公证书内容与户籍资料或其他档案资料记载不符;4.公证书内容自相矛盾;5.公证书文字、印鉴模糊不清,或有涂改、擦拭等可疑痕迹;6.有其他不同证据资料;7.其他需要查明的事项。
【公证书】如何办理公证书认证
【关键字】公证书如何办理公证书认证篇一:国外公证书到中国使用验证认证怎么办理国外公证书到中国使用验证认证怎么办理国外文书中国使用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国外文书在中国使用必须要办理当地公证,得到公证书后再国内使用前还需要办什么验证吗?国外公证书在国内使用前必须办妥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手续,之后才能在中国有效使用。
办理国外公证认证流程:首先当地公证人公证,然后该国外交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最后到中国领事馆办理认证。
来源于/cjwt/2124.html篇二:办理公证的流程是怎样的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办理公证的流程是怎样的核心内容: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为您介绍办理公证的流程第一步:公证的申请与受理,包括办理公证的申请条件、应提交的材料、公证受理后的分类、公证的受理费用等;办理公证的流程的第二步:办理公证的审查,包括公证材料的审查、材料的补充等内容,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公证的申请与受理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征明下列内容: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任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②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③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④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d6a93d66bb68a98271fefac7?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c6700d118caa74fc &sign=8b206bd3d8&zoom=&png=10959-20800&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最高院民四庭 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
最高院民四庭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2007-08-26 17:03:15)按语:为了加强对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指导,统一执法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写了《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供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参考。
现将该问题解答予以公布。
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联系。
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第一部分涉外商事程序部分一、管辖1、如何理解“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理解“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应当综合考察当事人住所地、登记地、主要营业地或营业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诸多因素。
2、当事人的协议管辖违反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如何处理?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的规定,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如果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办理。
有关案件已经由有关人民法院受理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3、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已经在外国法院起诉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何办理?答:对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涉外商事案件,一方当事人已经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4、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已经在外国法院起诉,在该外国法院做出判决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何办理?答: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已经在外国法院起诉,在该外国法院做出终局判决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办理。
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8条的规定处理;在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新加坡贪污调查局体制浅析
浅析新加坡贪污调查局体制——对我国廉政建设的启示新加坡是亚洲四小龙之一,他的廉政在亚洲也是首屈一指。
下面我们来看一组数据:这个是2014年透明国际公布的世界各国(地区)清廉指数排行,新加坡排名第七,12、13年都是排名第五,2010年排名第一,这个是2013年亚洲清廉指数排行,新加坡几年来一直蝉联第一,中国排名第九,下面是中国历年来在透明国际上的排行,今年是排名100,12、13都是80名。
为什么新加坡在廉政建设上能有如此成效,当然离不开赫赫有名的贪污调查局。
下面我们就分三块内容来简要介绍新加坡的廉政建设。
一. 新加坡艰难坎坷的反腐之路(一)“东南亚之癌”——战后东南亚诸国的腐败和政府效率低下问题二战结束到60年代中期,东南亚许多国家独立。
由于种种历史的与现实的原因,这些新兴的独立国家中,贪污腐化等问题随权力滋生,当时的东南亚腐败程度尤为严重。
在人民行动党执政以前的新加坡,社会秩序极为混乱。
李光耀对此有如下论述:“腐化到处盛行,从官僚政权的最高级到最低级!腐化已成为当权人物的一种生活方式。
”李光耀等人民行动党的早期领导人严厉指出“如果任何一名官员被发现拥有无法解释的财富而又不能提出非贪污得来的确证,他的全部财产是可以被没收的。
一定要有处罚,不然贪污者便可逍遥法外。
”在这种环境下,人民行动党甚至把反腐败作为竞选口号,提出了“铲除贪污”的竞选纲领,并赢得了人民的支持。
(二)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简史贪污调查局成立比新加坡独立早。
在没有贪污调查局的时候,任何有关腐败的申诉、所有新加坡的反贪污查处工作都是由警察部队中的反贪污小组负责。
可是反贪污小组的反腐败效果不明显。
当局认为这是警察队伍权力不够大的原因。
因此,1952年,还没有独立的新加坡成立了贪污调查局。
单独独立设立贪污调查局是为了赋予贪污调查局警察没有的独立权力。
制定于1960年的《防止贪污法》赋予贪污调查局极大的权力,并规定了保障这些权力行使的具体措施。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常见问题解答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常见问题解答一、概述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加深,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随之而来的问题也变得更加复杂和多样化。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就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一些常见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为您提供全面的答案。
二、什么是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是指在跨国民商事案件中,法院或其他司法机构在彼此的协助下,进行证据、财产保全、文书送达等各项司法行为的过程。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因此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常常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三、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常见问题解答(一)证据的获取和认证1. 问题:在跨国民商事案件中,如何获取对方国家的证据?答:根据《海牙证据公证公约》,可以通过司法机构或外交途径请求对方国家的证据。
一些国际司法协助条约也规定了相应的证据获取程序。
2. 问题:对方国家的证据如何在我国法院认证?答:根据《海牙公证证明公约》,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认证对方国家的公证证明。
我国的一些法院也可以根据双方国家的协议或法律予以认证。
(二)财产保全的实施3. 问题:如何在对方国家实施财产保全?答:根据《新加坡财产保全公约》,可以向对方国家的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也可以根据双边协议或多边条约进行财产保全的实施。
4. 问题:对方国家的财产保全如何在我国得到承认和执行?答:根据《纽约执行判决公证公约》,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在我国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的财产保全。
(三)文书送达的问题5. 问题:如何进行对方国家的文书送达?答:根据《海牙文书送达公约》,可以通过外交途径或直接向对方国家的法院提出文书送达请求。
也可以根据相应的国际条约和协定进行文书送达。
6. 问题:对方国家的文书如何在我国被认可和执行?答:根据《纽约执行判决公证公约》,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在我国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的文书。
四、总结与展望通过本文的介绍,相信读者已经对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一些常见问题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新加坡的文书在国内使用要经过哪几个步骤
新加坡的文书在国内使用要经过哪几个步
骤
随着中国和新加坡之间的经贸文化往来越来越多,新加坡法律文书国内使用的频率也随之增多,如新加坡公司的相关文件(注册纸,注册证书等),新加坡各种证件(结婚证,出生证等),那么这些文件是否办理了新加坡公证,就可以在国内直接使用了呢?
答案是否定的,由于中国尚未加入海牙公约组织,因此新加坡文件经过公证,还不能直接在中国使用,必须办理相关认证及中国驻新加坡使馆认证手续,之后方可在国内有效使用。
新加坡文书国内使用的公证认证分两种:
1、新加坡出具的非官方文件,如宣誓书、声明书、委托书等,请先将有关文件拿到公证员律师(NOTARY PUBLIC)处办理公证书。
将公证员律师出具的公证书送新加坡法律学会(SI NGAPORE ACADEMY OF LAW)办理认证;
2、新加坡出具的官方文件,如结婚证书、出生证、无犯罪记录等,请直接到新加坡外交部(M 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进行认证。
将经新加坡法律学会(SINGAPORE ACADEMY OF LAW)或新加坡外交部(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认证过的文书送到中国大使馆申请
领事认证。
来源于/。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关于严格涉外公证手续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关于严格涉外公证手
续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
•【公布日期】1964.09.23
•【文号】[64]法司字第217号、[64]公发[治]611号、[64]部领一会字第
63号
•【施行日期】1964.09.23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证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29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关于严格涉外公证手续的通
知
(1964年9月23日[64]法司字第217号
[64]公发(治)611号[64]部领一会字第63号)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外事处、西藏分院、西藏筹委公安处:
近来违反涉外纪律和不按规定手续办理涉外证明的事件不断发生。
有的用乡长或生产大队长名义开具死亡证明书,发往新加坡使用;有的将生产大队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直接寄到英国驻我国代办处认证。
这些违反涉外纪律的行为,已给我国的外事工作添了不少麻烦,有的造成了不好影响。
为了避免这类事件再次发生,特
规定如下:
我国公民申请办理出生、死亡、亲属关系等等涉外证明文件,统一由法院(公证处)办理。
人民公社(乡)、生产大队及其他有关机关只能向法院(公证处)提供情况,均不得直接出具涉外证明文件寄往港澳地区或国外,也不得寄往外国驻我国的使、领馆。
华侨、侨眷较多的广东省、福建省,由公安厅采取措施,将本通知精神口头传达到公社和生产大队。
中国与新加坡审判制度的比较
中国与新加坡审判制度的比较新加坡的历史是被英国殖民的历史,因此,它们的政治法律文化打下了浓厚的普通法烙印。
然而,中国恰恰相反,中国是一个受到大陆法系影响较大的国家,因此,中国的司法制度与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的设置在很多方面有一定的重合性.以下,本文将从中国和新加坡两国审判制度的设置、司法的独立性等方面对两国之间存在的区别进行论述。
(一) 法院的设置1、新加坡法院的设置依据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93条的规定,新加坡的司法权力是赋予最高法院以及在任何有实效的成文法下设立的初级法院,案件实行三审终审。
最高法院由高等法庭和上诉庭组成。
大法官和两位上诉庭法官组成上诉庭。
最高法院的上诉庭是全国民刑事案件的最高上诉审。
行使民事和刑事上诉管辖权。
其民事管辖权是审理不服高等法庭在任何民事案件或事项中所作的判决或庭令而提出的上诉;刑事管辖权则表现在审理不服高等法庭所作的任何裁决而提出的上诉。
当然,上诉必须符合最高法院法令或其他有关的成文法规定。
上诉庭的民事和刑事管辖权由三名或更大奇数的上诉庭法官行使,其中包括以上诉法官身份主审的高等法庭法官。
隶属新加坡最高法院的职员还有监誓员、通译员、书记、传票送达员和其他职员。
上诉庭由大法官主持审讯。
在大法官缺席时,则根据最高法院法官的排名次序,由副庭长、上诉庭法官或以上诉庭法官身份主审的高等法庭法官主持审讯。
有些民事案件的上诉中需要作出中间性裁决, 可以由两位法官组成上诉庭。
一切上诉判决由法官多数决定, 如两位法官的上诉庭中意见不一则不能作出判决。
上诉庭在审查上诉案件时体现国家利益优先原则, 即如果上诉案件由刑事被告提出, 法官可以自由裁决拒绝其上诉要求,但如果是由国家公诉人检察官提出抗诉, 法官必须接受上诉, 根据成文法的规定, 任何人不服基层法庭审理的案件可以上诉至最高法院的上诉庭。
此外,高院还有主簿处。
总统根据大法官的推荐,委任一名主簿,副主簿和多名助理主簿,只有符合新加坡律师法令第2节的规定的合格人士才能受委任担任这些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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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证据公证内地法院使用
一家国内公司和新加坡公司做生意发生纠纷,现在要在国内法院起诉这个新加坡公司,法院要求提供新加坡的证据公证,请问这个该怎么办理,需要在新加坡公证处办吗?
首先来看一下新加坡证据公证认证的法律依据:
直接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
新加坡的证据公证内地法院使用都需要做哪些文件:
1、新加坡公司主体资格文件,一般是新加坡注册证书和注册纸;
2、新加坡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4、相关证据文件。
办理新加坡的证据公证认证流程:在新加坡没有公证处,公证要到新加坡国际公证人处办理,之后还需新加坡外交部或法律学会及中国使馆认证。
来源于/html/cjwt/37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