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
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考核试题及答案
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一、单选题1.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1Civi1AviationOrganization,ICAO),总部设在()0[单选题]*A.加拿大蒙特利尔VB.泰国曼谷C.古巴哈瓦那D.巴西里约热内卢2.()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正式成立。
[单选题]*A.1947年I1月1日B.1947年4月4日√C.1947年12月7日D.1945年4月5日3.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C)na1AirTransportASSe)Ciation,IATA)执行总部设在(\[单选题]*A.蒙制I」尔B.曼谷C.古巴哈瓦那D.日内瓦V4.我国作为国际民航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之一,1974年,当选为二类理事国,()年,当选为一类理事国。
A.2001B.2002C.2003D.2004√5.《海牙公约》全称为《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由国际民航组织于()在荷兰海牙签订。
[单选题]*A.1970年12月VB.1972年12月C.1970年9月D.1971年12月6.《海牙公约》将()定为犯罪。
[单选题]*A.破坏机场8.劫机√C.非法暴力行为D.危害机场安全9.1944年芝加哥会议上制定的()是国际民航界公认的"宪章"。
[单选题]*A.国际民用航空公约√B.芝加哥公约C.东京公约D.海牙公约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共计()[单选题]*A.10章79条B.10⅛97条√C.9章89条D.9章97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关于安全检查的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单选题]*A.安全查验制度√B.物品查验制度C.货磔验度D.运输查验制度1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主席令第38号),于()起施行,2012年10月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单选题]*A.2005年3月1日B.2006年5月1日C.2006年3月1日√D.2003年6月1日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单选题]*A汽车和航空器B.船舶和航空器VC.船舶和铁路D.公共交通工具和航空器12.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的原则。
航空法律法规复习思考题xin
航空法律法规复习思考题一、判断题1、1963年《东京公约》的全名是(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罪的国际公约)(对)2、1970年《海牙公约》的全名是(关于航空器内犯罪和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错)3、1971年《蒙利特尔公约》的全名是(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对)4、1988年《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是专门惩治各类危害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犯罪行为的国际公约。
(错)5、1988年《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是惩治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犯罪行为的国际航空刑事公约。
(对)6、1963年《东京公约》首次在国际航空刑法中提出了刑事域外管辖规则。
(对)7、依照1963年《东京公约》的规定,凡依公约采取的行动,机长及机组任何其他人员,在因被采取行动的人所受待遇而提出的任何诉讼中,都不被认为负有责任,但机上旅客、航空器所有人与经营人除外。
(错)8、1963年《东京公约》是第一个对劫持航空器犯罪作出规定的国际公约,但它并不专门针对劫机犯罪。
(对)9、制订1963年《东京公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航空器内犯罪的刑事管辖权、机长的责任以及各缔约国相互协助的责任等问题。
(对)10、1963年《东京公约》合理排定了“第一降落地国——飞经国——飞机登记国”的优先管辖顺序,成功解决了航空刑事案件的并行管辖冲突。
(错)11、1970年《海牙公约》是一个专门惩治劫机犯罪的国际航空刑事公约。
(对)12、1963年《东京公约》全面规范了航空刑事犯罪的引渡问题,1970年《海牙公约》进一步加以完备。
(错)13、1970年《海牙公约》是正式提出了对于劫机犯罪的“或引渡或起诉”的原则(对)14、根据1970年《海牙公约》的规定,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不适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对)15、1970年《海牙公约》明确规定对劫机犯罪予以10年以上刑期的严刑惩治。
(错)16、1971年《蒙利特尔公约》对“飞行中”与“使用中”的界定,是判断某一犯罪是否构成危害航空安全罪的基本客观要件。
海牙公约
非法劫持航空器
p 地点——航空器内实施。 p 时间——飞行中。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总队
CHINA AIR MARSHAL COMMAND
2、管辖权
非缔约国的管辖权。(第四条)——
p该犯罪行为在该国领土上产生后果(属地原则) •犯人或受害人为该国国民或永久居民(; 属人原则) •危及该国的安全;(保护原则)
p 降落地缔约国:准许旅客、机组成员尽速继续 旅行,将航空器和所载货物交还给合法所有人 国家的权力和义务(通常为降落所在地国)。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总队
CHINA AIR MARSHAL COMMAND
3、《公约》缔约国的权力和义务。
p 接受机长要求下机、移交的人员。 p 采取必要的拘留或者其他措施。 p 对事实进行初步调查。 p 保障合法权利。 p 及时将信息通知有关国家。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总队
CHINA AIR MARSHAL COMMAND
p 《海牙公约》对引渡劫机罪犯的问题没有作出 硬性的规定。
p 公约规定了劫持飞机是一种严重犯罪,对于劫 机罪犯的处理办法是:要么引渡,要么按罪犯 所在国的法律起诉判刑。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总队
CHINA AIR MARSHAL COMMAND
11时20分左右,飞机飞临渤海湾时,以卓长仁,安卫建为 首的6名武装暴徒突然冲到驾驶舱门口,用枪猛射驾驶舱门 锁,踢开舱门后持枪闯入驾驶舱对机组人员射击,当即将报 务员和领航员打成重伤.紧接着,武装暴徒又用手枪逼迫机 长和领航员立即改变航向,向南朝鲜飞去.296号客机被迫 降落在南朝鲜的春川军用直升飞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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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该国有关航空器飞行或者驾驶的规章制度。 l为确保遵守某项多边国际协定所承担的任何义务而有
四个条约
1.1963年9月14日订于东京,于1969年12月4日生效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它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
该公约于1979年2月12日对我国生效。
该公约主要是为了解决在国际民用航空器上犯罪的刑事管辖权问题,避免产生刑事管辖权的漏洞或空白。
为此,公约从立法管辖和司法管辖两方面对航空器上的犯罪进行了规定。
2.1970年12月16日订于海牙,1971年10月14日生效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
该公约于1980年10月10日对我国生效。
《东京公约》虽然对劫持航空器的问题也作了一些规定,如该公约第十一条第1款规定:“如航空器内某人非法地用暴力或暴力威胁对飞行中的航空器进行了干扰、劫持或非法控制,或行将犯此类行为时,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恢复或维护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
但是,这个规定不够明确,没有指明非法劫持航空器即构成犯罪,更没有制定具体的惩罚规则,因而在后来60年代末劫机浪潮蔓延到世界范围时,国际社会普遍感到《东京公约》的明显不足,认为有必要专门针对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制定一个新的国际公约。
于是,在国际民航组织的指定下,1969年成立了准备起草新的法律文件的专门小组,1970年3月在国际民航组织本部所在地蒙特利尔召开的法律委员会第17次会议上,拟出了新公约即《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的草案,同年12月,在海牙外交会议上经修改后获得通过。
3.1971年9月23订于蒙特利尔,1973年1月26日生效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
本公约于1980年10月10日对我国生效。
由于《海牙公约》只专门针对空中劫持的犯罪行为,而实际上还有一些危害国际民用航空的严重犯罪行为尚未规定进去,因此,处理此类犯罪就没有国际刑法的依据。
就在国际民航组织正在草拟《海牙公约》时,1970年2月21日同一天,就发生了两起犯罪分子向飞机秘密放置炸弹引起空中爆炸事件。
1970年《海牙公约》——《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0年12月16日订于荷兰海牙)前言本公约各缔约国:考虑到非法劫持或控制飞行中的航空器的行为危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严重影响航班的经营,并损害世界人民对民用航空安全的信任;考虑到发生这些行为是令人严重关切的事情;考虑到为了防止这类行为,迫切需要规定适当的措施以惩罚罪犯;协议如下:第一条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一)用暴力或用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企图从事任何这种行为,或(二)是从事或企图从事任何这种行为的人的同犯,即是犯有罪行(以下称为“罪行”)。
第二条各缔约国承允对上述罪行给予严厉惩罚。
第三条一、在本公约中,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仓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仓门以便卸载时为止,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
航空器强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应被认为仍在飞行中。
二、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军事、海关或警察用的航空器。
三、本公约仅适用于在其内发生罪行的航空器的起飞地点或实际降落地点是在该航空器登记国领土以外,不论该航空器是从事国际飞行或国内飞行。
四、对于第五条所指的情况,如在其内发生罪行的航空器的起飞地点或实际降落地点是在同一个国家的领土内,而这一国家又是该条所指国家之一,则本公约不适用。
五、尽管有本条第三、第四款的规定,如罪犯或被指称的罪犯在该航空器登记国以外的一国领土内被发现,则不论该航空器的起飞地点或实际降落地点在何处,均应适用第六、七、八条和第十条。
第四条一、在下列情况下,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罪行和对被指称的罪犯对旅客或机组所犯的同该罪行有关的任何其他暴力行为,实施管辖权:(一)罪行是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内发生的;(二)在其内发生罪行的航空器在该国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该航空器内;(三)罪行是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的,而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如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则其永久居所,是在该国。
《国际公约》专项练习题
《国际公约》专项练习题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 《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的简称是()。
[单选题] *A、《芝加哥公约》B、《海牙公约》C、《东京公约》(正确答案)D、《蒙特利尔公约》2. 在国际航班上,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单选题] *A、只有构成犯罪的行为才能适用《东京公约》B、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的行为可以适用《东京公约》(正确答案)C、《东京公约》有明确条文规定在机上劫持人质的行为适用本公约D、只有危害或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的行为才能适用《东京公约》3. 《东京公约》的适用时间“飞行中”包括()。
[单选题] *A、航空器从装载结束、机舱外部各门关闭时开始直至飞机着陆为止的任何时候B、航空器从其开动马力起飞到着陆冲程完毕这一时间(正确答案)C、航空器强迫降落时,一国主管当局接管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后到航空器离开该国D、航空器从起飞到降落4. 根据《东京公约》的规定,机长在航空器上对行为人采取管束措施,航空器降落后,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继续执行。
[单选题] *A、行为人不配合机组人员履行职责B、此降落地点是在一非缔约国的领土上,但降落地国主管当局准许此人离开航空器C、航空器强迫降落,机长不能将此人移交给主管当局(正确答案)D、需将行为人运往更远的地方,但此人不同意5. 根据《东京公约》的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单选题] *A、机长在航空器上对行为人采取管束措施,航空器在一国领土上降落前,需要将该航空器载有一个受管束措施的人的事实及其理由,通知该国当局(正确答案)B、机长在航空器上对行为人采取管束措施,航空器在一国领土上降落前,无需将该航空器载有一个受管束措施的人的事实及其理由,通知该国当局C、机长在航空器上对行为人采取管束措施,航空器在一国领土上降落前,机长可视情况将该航空器载有一个受管束措施的人的事实及其理由,通知该国当局D、以上说法均不正确6. 缔约各国应在(),采取拘留或其他措施以保证被怀疑为曾犯了劫持航空器行为的人仍在境内。
问题:(1)韩国对中国被劫持地96号民航机、机组人员及其…
问题:(1)韩国对中国被劫持地96号民航机、机组人员及其…问题:(1)韩国对中国被劫持地96号民航机、机组人员及其乘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2)韩国拒绝引渡XXX等罪犯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3)中国请求引渡XXX等的根据是什么?(4)什么是“或引渡或起诉原则”?该原则有何意义?答:(1)关于被劫持的航空器、机组人员和乘客的保护问题对于被非法劫持的航空器及其内的机组人员和乘客,依公约规定,航空器的降落地国应予保护。
《海牙公约》第九条规定:“当第一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何行为(指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胁迫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任何此类未遂行为)已经或即将实施时,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恢复或维护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
”“前款所述情况下,航空器或其旅客或机组人员所在的任何缔约国,应对乘客和机组人员尽快继续其旅行提供方便,并将航空器和所载货物不迟延地交还给合法的所有人。
”韩国对我国被劫持的296号民航客机的机组成员和乘客提供了方便,应日本乘客要求让他们返回了日本,协助中国乘客和机组人顺利返回中国。
并将航空器交还给中国。
所以说,韩国是严格遵守了《海牙公约》的规定的。
(2)韩国当局对此案有管辖权。
实际上,韩国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本案所劫特的飞机属中国所有,而迫降在韩国境内。
根据《东京条约》,在航空器内发生的犯罪及其他危及航空安全的行为,原则上由航空器登记国行使管辖权,这与船舶适用船旗国管辖权相似。
缔约国应采纳措施,对在本国的航空器内发生的犯罪行使管辖权,因此,对此案,中国当然具有管辖权。
但是,航空器登记国优先行使管辖权并不排除其他国家根据其国内法行使管辖权。
《东京条约》第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航空器登记国以外的国家也可行使刑事管辖权:犯罪的影响及于该国国土;受害者具有该国国籍或在该国有永世居所;犯罪行为危害该国安全;犯罪行为违反该国有关航空器飞行或操纵规则;该国为遵守国际多边条约的义务,有必要行使管辖权。
卓长仁劫机案案例分析
卓长仁劫机案案例分析分析:(1)韩国对中国被劫持的96号民航机、机组人员及其乘客所采取措施是否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的根据是什么?答:1983年5月5日,从沈阳机场载客105名飞往上海的中国民航班机296号,自沈阳东塔机场起飞后,被机上乘客卓长仁、姜洪军、安卫康、王彦大、高云萍和吴云飞等6名持枪歹徒采用暴力和威胁的方式劫持。
他们用枪射击驾驶舱门锁,破门闯入驾驶舱后,对舱内人员射击,将报务员王永昌和领航员王培富击成重伤;威逼机长王仪轩和副驾驶员和长林改变航向,并用枪顶住机长的头,威胁乘客要与全机同归于尽;还强行乱推驾驶杆,使飞机颠簸倾斜、忽高忽低(最低高度为离地600米)地飞行,严重危及飞机和全机人员的安全。
飞机被迫在我国渤海湾、沈阳、大连和丹东的上空盘旋后飞经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后飞入韩国领空,被韩国四架鬼怪式战斗机拦截,迫降在该国的春川军用机场。
飞机降落后,罪犯们又控制了飞机和机上人员达8个小时之久。
最后,他们向韩国当局缴械并被拘留。
事发后,韩国有关当局对事实进行了调查,并迅速将情况通知了中国政府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
中国外交部接到通知后,向韩国提出请求,要求按照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立即将被劫持的航空器以及机组人员、乘客交给中国民航当局,并将劫机罪犯引渡给中国处理。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致电韩国当局,表示对中国民航296号班机被非法劫持一事的密切关注,并希望韩国将不遗余力地安全交还乘客、机组人员和飞机,按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的决议和韩国参加的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的规定,对劫机犯予以惩处。
随后,经韩国民航局局长金彻荣的同意,中国民航局局长沈图率民航工作组于1983年5月7日赴汉城协商处理这一事件。
经与韩国代表谈判,签署了一份关于交还乘客、机组人员和飞机问题的备忘录。
按备忘录规定,被劫持的飞机上的乘客,除3名日本乘客回日本外,其余中国乘客和机组人员都先后返回中国。
关于防止劫持飞机的三个国际公约
关于防止劫持飞机的三个国际公约防止劫持飞机是国际社会的共同目标,为此,国际社会通过了三个重要的公约,旨在加强航空安全和预防恐怖袭击。
这三个公约分别是《蒙特勒公约》、《北京公约》和《蒙特戈公约》。
《蒙特勒公约》于1971年通过,是第一个旨在防止劫持飞机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规定了劫机行为的违法性,确定了劫机者的处罚标准,并呼吁各国合作,制定各自的法律和程序来有效应对劫机事件。
此举为全球航空安全事业打下了基础,标志着国际社会对劫机的态度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随着全球恐怖主义威胁的加剧,2001年《北京公约》应运而生。
该公约主要关注国际恐怖主义问题,呼吁各国制定严格的法律和措施,加强对劫机和恐怖袭击的打击力度。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对被劫持飞机的处理原则、被解除劫持的人员的待遇以及国际合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北京公约》的签署使得国际社会能够更全面、更有力地合作应对劫机威胁。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际间的协作,2010年又通过了《蒙特戈公约》。
这个公约强调了各国间分享情报和信息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建立、改善国内机关的结构、制定战略计划和提高航空安保能力等方面的具体建议。
通过大幅加强国际合作,该公约有助于预防和减少劫机事件的发生,并提高了各国抵御恐怖主义威胁的能力。
这三个国际公约共同构建了一个全球范围的防止劫机的体系,为各国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行动框架。
然而,劫机威胁依然存在,我们不能掉以轻心。
要全面履行这些公约,各国需要进一步提高航空安全意识,加强情报交流和合作机制,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并提高执行力度。
同时,也需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航空安保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确保他们能够迅速、准确地应对紧急情况。
从《蒙特勒公约》到《蒙特戈公约》,国际社会在防止劫机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
这三个公约的制定和实施有效推动了全球航空安全事业的发展,为人们的飞行提供了更安全、更可靠的保障。
我们应该继续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加强航空安全的研究和科技创新,共同维护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南朝鲜当局对劫机犯重罪轻判——兼谈严惩劫机犯罪的国际公约
法 当局 仅 判 卓长仁 等 至
6
知 航 空器 注 册 国 和 罪 犯 国籍 所 属 册国
,
年
连 他们 自己 制 订 的 法
,
律 也没 有遵 行
难 怪 国际 舆 论 普
.
,
劫 机 事件 在 中 国 领 空 发
,
遍认 为是 明显 的 重 罪轻判
。 。
。
作为
“
严重 性 质 的 普遍案 件
。
”
进
呢
确 定 处 理罪 犯 的 管辖 权 是一
。
个 关 键 问题 为依据
东 京公 约的 规定是
“
以 国 际 上一 般通 行 的 空 器注 册 国 行 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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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 是 认 为管 辖 权 由航
。
海 牙公 约 和蒙
、
特 利 尔公 约 扩大 了 行 使管 辖 权的 范围 认 为 航 空 器所 属 国 劫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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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 约 既是 独 立 的又 是互 有 联 系 为 各缔 约 国解 决 空 中劫 持 问
。
这 理 所 当 然地 引 起 我 国和 世 界舆
劫 机 犯 罪 严重 危 害 民 航 事
题 确 立 了一 套 必 须共 同 遵守 的法 目前 成 员 国 ( 包括 参加 缔 约 的地 区 ) 已 达 1 0 多 个 我 国 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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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 切 需 要采 取 共 同 措施 在联合国 规 定 行 中 的航 空 器 内的 任何 人 用 武 力或 武 力威 胁 他恐 吓 形 式 航空 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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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飞 如果
,
过 国 际 立 法来 防 范 和 处 理此 类 事
海牙公约
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0年12月16日海牙)存交批准书、加入书日期:1980年09月10日生效日期:1980年10月10日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受海牙公约第十二条第一款的约束,而且,我国政府在加入海牙公约的文书中含有下述声明:“中国政府声明,台湾当局以中国名义对上述公约的签字和批准是非法无效的。
”前言本公约各缔约国考虑到非法劫持或控制飞行中的航空器的行为危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严重影响航班的经营,并损害世界人民对民用航空安全的信任;考虑到发生这些行为是令人严重关切的事情;考虑到为了防止这类行为,迫切需要规定适当的措施以惩罚罪犯;协议如下: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甲)用暴力或用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企图从事任何这种行为,或(乙)是从事或企图从事任何这种行为的人的同犯,即是犯有罪行(以下称为“罪行”)。
各缔约国承允对上述罪行给予严厉惩罚。
一、在本公约中,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仓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仓门以便卸载时为止,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
航空器强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应被认为仍在飞行中。
二、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军事、海关或警察用的航空器。
三、本公约仅适用于在其内发生罪行的航空器的起飞地点或实际降落地点是在该航空器登记国领土以外,不论该航空器是从事国际飞行或国内飞行。
四、对于第五条所指的情况,如在其内发生罪行的航空器的起飞地点或实际降落地点是在同一个国家的领土内,而这一国家又是该条所指国家之一,则本公约不适用。
五、尽管有本条第三、第四款的规定,如罪犯或被指称的罪犯在该航空器登记国以外的一国领土内被发现,则不论该航空器的起飞地点或实际降落地点在何处,均应适用第六、七、八条和第十条。
一、在下列情况下,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罪行和对被指称的罪犯对旅客或机组所犯的同该罪行有关的任何其他暴力行为,实施管辖权:(甲)罪行是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内发生的;(乙)在其内发生罪行的航空器在该国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该航空器内;(丙)罪行是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的,而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如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则其永久居所,是在该国。
1970年《海牙公约》——《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0年12月16日订于荷兰海牙)前言本公约各缔约国:考虑到非法劫持或控制飞行中的航空器的行为危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严重影响航班的经营,并损害世界人民对民用航空安全的信任;考虑到发生这些行为是令人严重关切的事情;考虑到为了防止这类行为,迫切需要规定适当的措施以惩罚罪犯;协议如下:第一条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一)用暴力或用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企图从事任何这种行为,或(二)是从事或企图从事任何这种行为的人的同犯,即是犯有罪行(以下称为“罪行")。
第二条各缔约国承允对上述罪行给予严厉惩罚.第三条一、在本公约中,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仓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仓门以便卸载时为止,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
航空器强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应被认为仍在飞行中。
二、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军事、海关或警察用的航空器。
三、本公约仅适用于在其内发生罪行的航空器的起飞地点或实际降落地点是在该航空器登记国领土以外,不论该航空器是从事国际飞行或国内飞行。
四、对于第五条所指的情况,如在其内发生罪行的航空器的起飞地点或实际降落地点是在同一个国家的领土内,而这一国家又是该条所指国家之一,则本公约不适用。
五、尽管有本条第三、第四款的规定,如罪犯或被指称的罪犯在该航空器登记国以外的一国领土内被发现,则不论该航空器的起飞地点或实际降落地点在何处,均应适用第六、七、八条和第十条.第四条一、在下列情况下,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罪行和对被指称的罪犯对旅客或机组所犯的同该罪行有关的任何其他暴力行为,实施管辖权:(一)罪行是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内发生的;(二)在其内发生罪行的航空器在该国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该航空器内;(三)罪行是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的,而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如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则其永久居所,是在该国。
民航海牙公约知识点
民航海牙公约知识点
1. 正式名称:《关于在航空器内的非法行为的公约》,又称《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2. 签订时间和地点:1970年12月16日在荷兰海牙签订。
3. 主要内容:
- 明确将非法劫持航空器定为刑事犯罪。
- 规定缔约国对此类犯罪予以严惩。
- 规定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对犯罪人进行逮捕、拘留,并将其引渡或者提起刑事诉讼。
- 要求缔约国加强航空器安全和保安措施。
4. 意义:
- 促进各国加强航空安全合作,统一打击航空劫持等非法行为。
- 为维护国际民航秩序,保护民航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
- 成为预防和惩治航空器劫持犯罪的重要国际法律文书。
5. 中国加入情况:
中国于1997年9月10日加入该公约,是第162个缔约国。
海牙公约是国际社会应对航空劫持犯罪的重要国际法律文书,对于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智慧树答案航空法概论知到课后答案章节测试2022年
第一章1.以下说法正确的是?1819年法国塞纳省制定了第一部空中航行安全规章;1784年巴黎政府发布人类历史上第一个航空法令;1919年在巴黎签订世界上第一个关于空中法律问题的国际条约《巴黎航空公约》答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1819年法国塞纳省制定了第一部空中航行安全规章;1784年巴黎政府发布人类历史上第一个航空法令;1919年在巴黎签订世界上第一个关于空中法律问题的国际条约《巴黎航空公约》2.航空安保公约体系中,我国加入了哪些公约?答案: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3.1996年3月1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目前已由全国人大修改了()次。
答案:五次4.华沙公约体系中,我国批准加入了哪些公约?答案:蒙特利尔公约;华沙公约;危地马拉议定书5.《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又称为?答案:海牙公约6.芝加哥会议后第一个重要的双边航空运输协定是什么?答案:百慕大协定7.巴黎公约的生效时间?答案:1922年7月11日8.什么时候我国开始民航史上著名的“军转民”壮举?答案:1980年9.国际航空法正式形成的标志是什么?答案:巴黎公约10.以下哪些是通用航空活动的特点?答案:易受天气因素影响;活动空间范围大;时效性强;机动灵活性第二章1.以下哪些是芝加哥公约规定的临时禁区设置条件?答案:紧急时期;非常情况;公共安全2.以下哪些属于我国划分的飞行情报区?答案:北京;广州;乌鲁木齐;沈阳3.第四航权是指?答案:目的地上客权4.以下哪些属于第五航权“中间点”的情况?答案:在起点以近;在终点以远;起点与终点之间5.2020年我国试点开放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有关货运尚未包括客运的第七航权。
答案:错6.以下关于我国《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开放第七航权实施方案》中规定正确的是?答案:明确申请程序和监管要求;在海南与中国境内其他地点无中途分程权;在海南与中国境内其他地点之间无串飞7.哪些属于空中交通服务的内容?答案:空中交通咨询服务;告警服务;飞行情报服务;空中交通管制服务8.哪些属于空中交通管制方法?答案:程序管制;雷达管制9.空中交通咨询服务的目的有哪些?答案:防止飞机空中相撞;保证航空器间隔;维持空中秩序交通活动10.属于《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规定的内容的是?答案:最低安全高度;滑行;最低天气标准;飞行前准备第三章1.下列哪些航空器属于《芝加哥公约》所列举出的国家航空器?答案:军用航空器;警用航空器;海关航空器2.《芝加哥公约》附件七对航空器采取的分类方法是()答案: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和重于空气的航空器3.一架航空器只能有一个登记国,如果想加入别国国籍,必须首先注销现有国籍。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本公约各缔约国:考虑到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危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严重影响航班的经营,并损害世界人民对民用航空安全的信任;考虑到发生这些行为是令人严重关切的事情;考虑到为了防止这类行为,迫切需要规定适当的措施以惩罚罪犯;协议如下:第一条一、任何人如果非法地和故意地从事下述行为,即是犯有罪行:(一)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从事暴力行为,如该行为将会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或(二)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对该航空器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或(三)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一种将会破坏该航空器或对其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对其造成损坏而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或物质;或(四)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如任何此种行为将会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或(五)传送他明知是虚假的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二、任何人如果他从事下述行为,也是犯有罪行:(一)企图犯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何罪行;或(二)是犯有或企图犯任何此种罪行的人的同犯。
第二条在本公约中:(一)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仓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仓门以便卸载时为止,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航空器强迫降落时,在主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应被认为仍在飞行中。
(二)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二十四小时止,该航空器应被认为是在使用中;在任何情况下,使用的期间应包括本条甲款所规定的航空器是在飞行中的整个时间。
第三条各缔约国承允对第一条所指的罪行给予严厉惩罚。
第四条一、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军事、海关或警察用的航空器。
二、在第一条第一款(一)、(二)、(三)和(四)各项所指情况下,不论航空器是从事国际飞行或国内飞行,本公约均应适用,只要:(一)航空器的实际或预定起飞或降落地点是在该航空器登记国领土以外;或(二)罪行是在该航空器登记国以外的一国领土内发生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我国加入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我国加入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80.11.03•【文号】•【施行日期】1980.11.0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我国加入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通知(一九八○年十一月三日)经国务院核准,我国已于一九八○年九月十日加入国际上签订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和《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并于加入时声明不受《海牙公约》第十二条第一款和《蒙特利尔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的约束,声明台湾当局用中国名义对该两公约的签署和批准是非法和无效的。
该两公约已于一九八○年十月十日起对我国生效。
自六十年代初以来,国际上暴力劫持民航飞机和破坏民航设施的事件频繁发生。
为制止这类恐怖行动,保卫国际民航安全,国际民航组织于一九六三年主持制订了《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它某些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我国已于一九七八年十一月,经国务院核准加入)。
随后,又于一九七○年和一九七一年先后制订了《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
这些公约对保障民航飞机和设施的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近年来,劫机等恐怖行动在国际上虽已减少,但仍时有发生;我国民航飞机也曾发生三起企图劫机外逃未遂事件。
为了保证国际、国内民航班机的运输安全,有效地防止劫持飞机等犯罪行为发生,希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上述国际公约的有关条款(《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中文译本请见一九八○年第十七号国务院公报,《东京公约》请见民航总局、外交部(78)指际字第591号文件),提高警惕,严格地面安全检查和机上安全保卫工作,发生外国飞机被劫持在我国降落等有关涉外事件,应按我国法律,并结合上述三个公约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国际民航三大公约
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它行为的公约(东京公约)(一九六九年十二月四日起生效)本公约缔约国协议如下:第一章公约的范围第一条一、本公约适用于:甲:违反刑法的罪行;乙:危害或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无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
二、除第三章规定者外,本公约适用于在缔约一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的犯罪或犯有行为的人,无论该航空器是在飞行中,在公海上,或在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其他地区上。
三、在本公约中,航空器从其开动马力起飞到着陆冲程完毕这一时间,都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
四、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军事、海关或警察用的航空器。
第二条在不妨害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下,以及除非出于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需要外,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被解释为准许或要求对政治性刑法或对以种族或宗教歧视为基础的刑法的犯罪,采取某种措施。
第二章管辖权第三条一、航空器登记国有权对在该航空器内的犯罪和所犯行为行使管辖权。
二、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在本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的犯罪和行为,规定其作为登记国的管辖权。
三、本公约不排斥根据本国法行使刑事管辖权。
第四条非登记国的缔约国除下列情况外,不得对飞行中的航空器进行干预以对航空器内的犯罪行使其刑事管辖权。
甲、该犯罪行为在该国领土上发生后果;乙:犯人或受害人为该国国民或在该国有永久居所;丙:该犯罪行为危及该国的安全;丁、该犯罪行为违反该国现行的有关航空器飞行或驾驶的规定或规则;戊、该国必须行使管辖权,以确保该国根据某项多边国际协定,遵守其所承担的义务。
第三章机长的权力第五条一、除航空器前一起飞地点或预定的下一降落地点不在登记国领土上,或航空器继续飞往非登记国领空,而罪犯仍在航空器内的情况外,本章规定不适用于航空器在登记国领空、公海上空或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其他地区上空飞行时,在航空器内所发生或行将发生的犯罪和行为。
二、虽然有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本章中,航空器从装载结束、机舱外部各门关闭时开始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任何时候,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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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海牙公约)
前言
本公约各缔约国考虑到非法劫持或控制飞行中的航空器的行为危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严重影响航班的经营,并损害世界人民对民用航空安全的信任;考虑到发生这些行为是令人严重关切的事情;考虑到为了防止这类行为,迫切需要规定适当的措施以惩罚罪犯;协议如下:
第一条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
(甲)用暴力或用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企图从事任何这种行为,或
(乙)是从事或企图从事任何这种行为的人的同犯,即是犯有罪行(以下称为“罪行”)。
第二条各缔约国承允对上述罪行给予严厉惩罚。
第三条
一、在本公约中,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
航空器强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应被认为仍在飞行中。
二、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军事、海关或警察用的航空器。
三、本公约仅适用于在其内发生罪行的航空器的起飞地点或实际降落地点是在该航空器登记国领土以外,不论该航空器是从事国际飞行或国内飞行。
四、对于第五条所指的情况,如在其内发生罪行的航空器的起飞地点或实际降落地点是在同一个国家的领土内,而这一国家又是该条所指国家之一,则本公约不适用。
五、尽管有本条第三、第四款的规定,如罪犯或被指称的罪犯在该航空器登记国以外的一国领土内被发现,则不论该航空器的起飞地点或实际降落地点在何处,均应适用第六、七、八条和第十条。
第四条
一、在下列情况下,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罪行和对被指称的罪犯对旅客或机组所犯的同该罪行有关的任何其他暴力行为,实施管辖权:
(甲)罪行是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内发生的;
(乙)在其内发生罪行的航空器在该国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该航空器内;(丙)罪行是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的,而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如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则其永久居所,是在该国。
二、当被指称的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国未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罪行实施管辖权。
三、本公约不排斥根据本国法行使任何刑事管辖权。
第五条如缔约各国成立航空运输联营组织或国际经营机构,而其使用的航空器
需进行联合登记或国际登记时,则这些缔约国应通过适当方法在它们之间为每一航空器指定一个国家,该国为本公约的目的,应行使管辖权并具有登记国的性质,并应将此项指定通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由该组织将上述通知转告本公约所有缔约国。
第六条
一、罪犯或被指称的罪犯所在的任一缔约国在判明情况有此需要时,应将该人拘留或采取其他措施以保证该人留在境内。
这种拘留和其他措施应符合该国的法律规定,但是只有在为了提出刑事诉讼或引渡程序所必要的期间内,才可继续保持这些措施。
二、该国应立即对事实进行初步调查。
三、对根据本条第一款予以拘留的任何人应向其提供协助,以便其立即与其本国最近的合格代表联系。
四、当一国根据本条规定将某人拘留时,它应将拘留该人和应予拘留的情况立即通知航空器登记国、第四条第一款(丙)项所指国家和被拘留人的国籍所属国,如果认为适当,并通知其他有关国家。
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初步调查的国家,应尽速将调查结果通知上述各国,并说明它是否意欲行使管辖权。
第七条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
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
第八条
一、前述罪行应看作是包括在缔约各国间现有引渡条约中的一种可引渡的罪行。
缔约各国承允将此种罪行作为一种可引渡的罪行列入它们之间将要缔结的每一项引渡条约中。
二、如一缔约国规定只有在订有引渡条约的条件下才可以引渡,而当该缔约国接到未与其订有引渡条约的另一缔约国的引渡要求时,可以自行决定认为本公约是对该罪行进行引渡的法律根据。
引渡应遵照被要求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缔约各国如没有规定只有在订有引渡条约时才可引渡,则在遵照被要求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承认上述罪行是它们之间可引渡的罪行。
四、为在缔约各国间的引渡的目的,罪行应看作不仅是发生在所发生的地点,而且也是发生在根据第四条第一款要求实施其管辖权的国家领土上。
第九条
一、当第一条(甲)款所指的任何行为已经发生或行将发生时,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恢复或维护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
二、在前款情况下,航空器或其旅客或机组所在的任何缔约国应对旅客和机组继续其旅行尽速提供方便,并应将航空器和所载货物不迟延地交还给合法的所有人。
第十条
一、缔约各国对第四条所指罪行和其他行为提出的刑事诉讼,应相互给予最大程度的协助。
在任何情况下,都应适用被要求国的法律。
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应影响因任何其他双边或多边条约在刑事问题上全部地或部分地规定或将规定的相互协助而承担的义务。
第十一条各缔约国应遵照其本国法尽快地向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就下列各项报告它所掌握的任何有关情况:
(甲)犯罪的情况;
(乙)根据第九条采取的行动;
(丙)对罪犯或被指称的罪犯所采取的措施,特别是任何引渡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结果。
第十二条
一、如两个或几个缔约国之间对本公约的解释或应用发生争端而不能以谈判解决时,经其中一方的要求,应交付仲裁。
如果在要求仲裁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国对仲裁的组成不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可按照国际法院规约,要求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二、每个国家在签字、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可以声明该国不受前款规定的约束。
其他缔约国对于任何作出这种保留的缔约国,也不受前款规定的约束。
三、按照前款规定作出保留的任何缔约国,可以在任何时候通知保存国政府撤销这一保留。
第十三条
一、本公约于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开放,听任1970年12月1日到16日在海牙举行的国际航空法会议(以下称为海牙会议)的参加国签字。
1970年12月31日后,本公约将在莫斯科、伦敦和华盛顿向所有国家开放签字。
在本公约根据本条第三款开始生效前未在本公约上签字的任何国家,可在任何时候加入本公约。
二、本公约须经签字国批准。
批准书和加入书应交存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以及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这些政府被指定为保存国政府。
三、本公约应于参加海牙会议的在本公约上签字的十个国家交存批准书后三十天生效。
四、对其他国家,本公约应于本条第三款规定生效之日,或在它们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后三十天生效,以两者中较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五、保存国政府应迅速将每一签字日期、每一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日期、本公约开始生效日期以及其他通知事项通知所有签字国和加入国。
六、本公约一经生效,应由保存国政府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芝加哥)第八十三条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一、任何缔约国可以书面通知保存国政府退出本公约。
二、退出应于保存国政府接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下列签字的全权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1970年12月16日订于海牙,正本一式三份,每份都用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四种有效文本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