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桐乡市委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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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桐乡市委文件
桐委…20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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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桐乡市委桐乡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市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2005年2月25日)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提升产业层次,提高经济质量,培育区域特色,推进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现就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农业与农村经济
1.全市农业种养业一律免征农业税。

2.建设示范基地,形成区域特色农业。

通过创建、示范形成东片油菜、茭白,南片蔬菜与加工,西片水产、畜禽、花卉,北片苗木、养殖,中部菊花、水果、桑苗的农业区域格局。

扶持200亩以上的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和50亩以上的名、特、
优、新种养基地30个,分别按每亩50-100元和100-200元对实施主体予以补助;新建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养殖量存栏畜500头(禽1万羽)以上的规模化生态畜禽小区2个,发展连片20亩以上的设施农业10个,按投资额的20-30%对实施主体给予补助。

扶持特色农业示范园区、专业村各2个。

新建面积1000亩以上、年出栏羊5000只(禽5万羽)以上的特色农业示范园区,每个奖励实施主体10-30万元;新培育以特色农业为主导产业、规模占全村60%以上、经济效益好的专业村每个奖励10-15万元。

鼓励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

依法组织成片新流转土地面积50亩以上的,奖励村、镇乡街道每亩100元的工作经费;对种粮大户新建生产基础设施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给予投资额20%补助。

3.加强农业生态保护。

鼓励畜禽粪便治理和农业废物再利用,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实施治污处理、沼气工程的,按设施投入的20-30%对实施主体给予补助;凡使用由本市企业利用畜禽粪便、淤泥生产的有机肥的农业基地、园区和农户,给予每吨30-50元的补助。

4.发展壮大农业龙头企业。

鼓励争创农业龙头企业。

凡年销售收入在8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均可申报农业龙头企业,对达到条件的由市政府给予命名,并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省级、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

对农业龙头企业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增幅在10%以上的地方财政实得部分全额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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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壮大农业龙头企业。

对年销售额在1500万元以上、比上年递增10%以上的企业给予5-10万元的政府奖。

对农业龙头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产品生产基地实施的生产性投资项目给予投资额3-5%的奖励;属农产品加工和农产品市场建设用地的,在其建成投产后按土地实际出让价格的20%给予补助(商铺出售的不予补助)。

对新命名的农业龙头企业、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市场、新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自命名或实际上缴税收起,按其当年上缴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给予40%的奖励,连续享受三年。

对在本市实施订单农业的农业龙头企业或示范性专业合作组织按粮油类每万亩1-5万元、经作类每万亩5-15万元、畜类每万头0.5-1万元、禽类每万羽0.1-0.5万元给予奖励。

对我市农产品通过建立生产基地接轨大城市的项目参照示范基地标准给予实施主体重点奖励。

5.强化农业服务体系建设。

对带动一方产业发展成效显著的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由市政府给予命名,并奖励5万元;对新评为省级、国家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组织分别奖励10万元和20万元。

新建农产品专业市场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投资)的,按投资额给予市场举办者3-5%的补助;对投资额10万元以上的初级农产品包装、保鲜、储藏项目给予3-10万元补助;经营本地农产品年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10万元;开展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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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配送、超市经营本地鲜活农产品成效显著的实施主体奖励1-5万元;农产品营销大户在大中城市设摊经营、年销售本地鲜活农产品100万元以上的奖励1-2万元。

实施基层农技人员更新知识教育培训,对镇乡、街道的农技人员每人补助所在单位1000元的培训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对引进国内外新品种、新技术,开展试验示范推广应用,具有一定规模、取得明显成效的实施主体给予3-5万元的奖励;对各类服务组织或农户创办小蚕共育室一期蚕种饲养量50张以上的每张蚕种补助10-15元。

重点培育1-2家民营农业科技服务组织,对其科研设备投入给予40%以内补助。

6.实施品牌农业战略,扶持绿色产业发展。

凡统一注册并使用农产品商标的,每个补助0.2万元。

对获得省级、国家级农博会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分别奖励1万元和2万元。

对通过ISO等国际标准体系认证的每项奖励1万元。

对通过无公害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

7.鼓励农业招商引资。

对引进外资15万美元、内资100万元以上投资发展效益农业、兴办特色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2%给予引荐人奖励。

外商资金到位后兑现奖金总额的20%,企业开工建设后兑现奖金总额的30%,竣工投产后全部予以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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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创办规模在500亩以上的农产品加工区,给予创办主体每亩0.5万元一次性经费补助;对进入农产品加工区的加工企业,可享受农业龙头企业有关扶持政策。

8.继续扶持新型农机推广。

对农户、服务组织购置农业收割、耕作和新型种、养业机械的,除上级补助外再给予15-20%补助。

二、工业经济
9.加快土地要素向“三部四块”工业区集聚。

为确保重点,工业用地指标原则上将集中安排到“三部四块”使用。

“三部四块”区域内外的镇乡、街道在年终考核体系上将区别对待(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10.明确产业定位,创建特色制造业基地。

明确工业区发展定位,形成东部以桐乡经济开发区和濮院毛衫城工业区为核心、中部以工贸强镇崇福镇为中心、西部以工业重镇洲泉镇为中心的“三部四块”为主体的工业格局。

在“三部四块”工业区新办符合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的工业企业,自企业实际上缴税收起,按其当年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50%予以奖励,连续享受三年。

区外老企业迁入行业相同的“三部四块”工业区的,其新增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享受区内新办企业政策。

区外老企业进入“三部四块”工业区,按照“原有基数不变、增量部分分成”的原则,以企业迁址前一年上交税收镇乡街道财政留成部分为基数,由迁入工业区返补给迁出镇乡街道,企业的销售收入、工业增加值等列入年度考核的指标仍作为迁出镇乡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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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的考核依据,企业迁址后的增量部分,则按迁出地30%、落户地70%的比例分成。

11.创新招商办法,推动特色形成。

工业区引进的内、外资项目,必须符合招商规模起点、投资用地、厂房密度、公共用地等标准(具体标准另行制订)。

建立全市一盘棋的招商引资机制,强化市招商局职能。

各镇乡街道、部门联系引入的投资项目,统一纳入招商局管理,根据项目的产业特点由招商局安排到相应的工业区落户。

按照对引进该项目的贡献大小,协商确定双方招商引资的指标考核分成比例,并签署确认单。

12.鼓励建设标准厂房。

对在开发区、镇乡街道工业区由国有、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的,继续按桐政发[2003]42号有关标准厂房建设的政策给予补助。

13.推动工业结构调整。

积极培育新兴产业。

确定电子电器、橡胶塑料、机械汽配和医药化工四大领域为我市重点培育发展的新兴行业,选择现有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30家企业为新兴行业入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对入围的新兴企业,以2004年企业所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增长10%以上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核定奖励给企业。

凡属于重点培育发展的四大领域新兴行业企业,在其建成投产后由所在工业区按土地实际出让价的20%给予奖励。

14.鼓励产品附加值高、环境影响小、具有一定规模、上下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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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有潜力的企业积极延伸发展。

对企业通过上下游生产延伸提高加工深度、延长产业链的项目,列入产业延伸的重点项目,在安排工业生产性投资奖励时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

支持重点企业通过产业延伸培育厂外配套企业。

由产业延伸带动市内中小企业协作配套生产,并且单个企业配套生产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协作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15.限制、淘汰落后过剩生产能力。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禁止、限制若干产业发展的有关规定,严格限制或禁止审批高能耗、高污染、低产出的项目。

鼓励淘汰并拆除水泥机立窑生产线转产投资其他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新上项目应按行业性质进入相应的开发区或工业区,原有企业用地原则上应复耕置换,确实不能复耕置换的,经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批准可就地转产。

16.鼓励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业提升。

在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中按照投资规模、产业方向、科技含量确定一批重点项目,安排2500万元用于重点工业生产性投资项目奖励,并在项目审批、生产要素供给、国产设备新增所得税减免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国土部门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电力部门优先安排电力增容。

原320工程企业继续执行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工业规模经济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对桐乡市新兴特色企业考核奖励的通知》,2005年政策到期后另行制定重点企业的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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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企业创建名牌,对新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政府奖;获得国家级免检产品、全国著名商号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政府奖;获得浙江名牌、浙江省著名商标、商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政府奖。

对通过ISO9000、ISO14000、TUV、UL、CE、GS、CSA、GMP 等认证、获得认定证书的企业,每项一次性奖励1万元。

17.推动企业上市,拓展融资渠道。

开辟“绿色通道”,对企业上市前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对企业上市后投资的项目优先办理立项预审和报批,优先保证项目建设用地需要。

对上市成功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政府奖;对收购市外上市公司,并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本市的,给予100万元的政府奖。

鼓励上市公司兼并收购市内企业,推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促进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实现低成本扩张。

在兼并收购中涉及到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的相关地方性规费,按标准优惠50%。

18.培育企业梯队结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用于中小企业发展奖励和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管理创新、市场拓展、信息咨询、经营者与职工培训等各项服务。

中小企业发展奖下设中小企业发展速度奖、财政贡献奖、生产投资奖、就业贡献奖和技术进步奖(考核办法另订),根据得分高低各取前10位,按前5位每个奖项10万元、后5位每个奖项5万元奖励给企业法人代表。

一个企业同时符合三个以上获奖条件的,则授予综合优胜奖,奖励企业法人代表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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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公司制小企业注册资本金在首期出资额达50%以上前提下分期注入,一年内全部到位。

增强为中小企业实施信用担保的实力,市诚信担保公司每年由财政增加20%的资本金,以科技型、出口型、改造提升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内容,切实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困难。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担保公司,为本市工业企业担保银行贷款。

对诚信、立信和经市政府认定的民营担保公司为中小工业企业担保贷款的,均按月平均担保余额2%进行风险补偿,最高给予每年150万元的补助额;工业贷款担保比例在80%以上的,按其当年上缴营业税、所得税市留成部分全额予以奖励。

开展优秀信用企业评选活动,对入选企业向银行贷款的,担保公司可实行信用担保。

19.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为促进节能降耗,每年安排300万元设立节能专项资金,确定2-3个重点行业开展节电、节煤、节水等方面的单项节能竞赛活动(竞赛办法另订)。

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经省级认定的绿色企业,奖励5万元,对被列为省清洁生产试点的企业奖励3万元。

鼓励创建循环型企业,对被认定的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1-3%给予补助;开展“十佳循环型企业”评比活动,对拓展废物利用领域成效显著的企业,由市政府授牌表彰(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三、科技进步
20.促进企业成为科技投入主体。

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生产经营的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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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的研究开发经费应当不低于销售额的5%,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的研究开发经费应当不低于销售额的3%。

否则,不得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21.鼓励实施各类科技项目。

对获得省或国家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按规定给予资金配套支持,对通过鉴定或验收的省级、国家级科技项目给予3-10万元的奖励。

对列入市级重大科技项目、重点科技项目和一般科技项目并组织实施的,分别给予30万元以上、10-20万元和10万元以下的资助。

22.鼓励产学研合作和自主创新。

对引进大院名校、大企业联合创办研究所或分支机构,以及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科技合作,并实施项目的,经评审验收后,给予实施主体5-20万元的资助。

对新认定为市级、省级和国家级技术中心、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和农业科技研发中心的,分别给予5万元、15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3.鼓励发明创造,推进技术进步。

鼓励企业开发专利产品,引进专利成果。

对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奖励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1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0.2万元。

实施专利产业化并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每项资助2-10万元;企业购买专利按总额的20%给予补助,单项最高补助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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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年新认定为市级、省级和国家级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24.鼓励发展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和技术市场。

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按当年上缴营业税、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给予50%的奖励,连续享受三年。

25.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按其当年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20%、30%和40%予以奖励,连续享受三年。

每年安排300万元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为引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来桐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

其高新技术成果作价注册资本的,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认定,作价出资金额可占注册资本的35%。

26.支持农业科技进步和星火特色产业基地建设。

对新认定的市级以上农业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市级奖励3万元、省级奖励5万元、国家级奖励10万元。

对被列为市级、省级和国家级星火特色产业基地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和40万元的资助,验收通过后再分别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7.加快全社会信息化建设。

安排300万元信息化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信息化基础平台、信息化示范工程、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企业信息化和信息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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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引进与发展(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加快政府信息化建设,对电子政务工程建设运行和维护资金市财政给予保障。

对重点培育的大企业、大集团实施信息化共性技术攻关与应用示范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30%给予补助;对获得国家自主知识产权登记并有推广应用价值的软件产品和经省认定的软件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对列入市信息化示范村、示范社区创建试点计划并组织实施的,按实际投入额的10-30%给予补助。

28.鼓励科技进步和发明创造。

对获得国家发明、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政府奖;对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政府奖,对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政府奖。

同时获奖的,按获奖的最高档次给予奖励。

四、开放型经济与招商引资
29.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对外贸易。

大力发展加工贸易。

对加工贸易自营出口超上年基数的增量部分,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5元。

对上年无加工贸易自营出口实绩的企业,以当年相应出口实绩的50%为基数。

对当年度自营出口额(含一般贸易)超20万美元、50万美元和100万美元以上的新出口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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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的奖励。

对当年度农产品自营出口额超过50万美元且增长20%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30.鼓励企业在境外创办机构。

对企业在境外设立各类经营机构,并自取得各级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起一年内在当地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给予每家2万元的奖励。

31.鼓励企业境外注册商标,开展产品、环保及绿色认证。

在境外注册产品商标且有品牌产品出口实绩的企业,每只商标补助2万元,单个企业最多补助10万元。

对通过UL、CE等境外国际标准产品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及OTS100或ITS等国际互认的生态纺织品认证且有出口实绩的企业,每通过一项认证奖励1万元。

对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出口产品、车间商检认证的每项奖励1万元。

32.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会。

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参加国内、境外展览会的,分别给予每个标准摊位70%和50%的摊位费补助,其中参加国内展览会(广交会、华交会除外)的,单个企业一次参展最多补助1万元,参加境外展览会的,单个企业一次最多补助2万元,全年参展最多补助10万元。

33.鼓励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参与反倾销活动。

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其保费在年终凭有效凭证,给予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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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补助。

对积极参与反倾销应诉等活动的企业,对其反倾销应诉费用给予10-20%的补助。

34.继续鼓励外商投资。

市经济开发区在国家未出台新政策前,继续执行原有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其他工业区在执行国家鼓励外商投资政策的同时,新办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的旅游商贸服务(房地产项目除外)等第三产业项目以及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企业享受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期满起,按其当年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30%予以奖励,连续享受三年。

现有的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新增外资100万美元以上的,以上年上缴地方财政实得部分为基数,其新增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50%予以奖励,连续享受三年。

对于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符合国家《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项目、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项目、世界500强企业来桐投资的项目在其建成投产后,按土地出让价的20%给予奖励。

对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一项一策”。

35.继续实行招商引资引荐奖。

对实际到位外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引荐人给予奖励,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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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外商投资项目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的实际到位外资为限分段兑现。

实到外资在100 -500万美元、501-1000万美元和1000万美元以上的,由项目落户工业区分别按到位资金的1.5%、2%和2.5%给予奖励。

招商引资引荐奖在外商资金到位后兑现奖金总额的20%,企业开工建设后兑现奖金总额的30%,竣工投产后全部予以兑现。

36.明确外商投资密度标准。

外商投资项目投资密度标准为:落户经济开发区的,每亩15万美元注册资本;落户毛衫城和崇福、洲泉工业区和其他工业区的,每亩10万美元注册资本。

五、第三产业
37.设立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

每年安排800万元,主要用于全市三产企业及项目的补助和奖励,部分用于三产项目的招商引资和日常管理工作。

采取“年终考核,一年一评”的办法,开展全市三产行业优秀企业评比活动(考核办法另定)。

对优秀三产企业由市政府授牌表彰,并按规定给予政府奖。

奖励标准为:行业龙头企业和达到A级重点三产企业标准的,奖5万元;对达到B级重点三产企业标准的,奖4万元;对达到C级重点三产企业标准的,奖3万元(企业所得税不在本市缴纳的企业和特殊行业企业除外)。

38.鼓励重点三产企业发展壮大,实现规模化经营。

对重点三产企业按行业龙头企业和A、B、C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标准另行制定)。

重点三产企业(不含金融、电信、酒店和房地产企业,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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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改建、扩建项目,按新增投资额的1-3%予以奖励。

重点三产企业中的行业龙头企业和A级重点三产企业改建、扩建,地方性行政规费减免50%;B级重点三产企业减免40%;C 级重点三产企业减免30%。

对上市成功的三产企业参照工业企业给予政府奖。

对新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在办理房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名称变更时,涉及有关地方性行政规费给予50%的优惠。

对国家鼓励发展、且具有一定投资规模的第三产业建设项目(分类标准另行制定),分A、B、C三个等级按照相应重点三产企业的优惠政策执行。

39.培育发展重点专业市场和专业特色街。

对重点专业市场在建设和改造过程中涉及的地方性行政规费给予60%的减免。

开业后自市场实际上缴税收起,按其当年上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全额予以奖励,连续享受三年。

对新办能明显带动一方产业发展的专业市场,在其建成投入使用后开铺率达90%以上的,对市场举办者按投资额分段给予奖励:投资额在5000-80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投资额在8000万-1亿元以内的,奖励80万元;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对进场经营户,工商管理费第一年全免,第二、第三年减半收取,有关地方性行政规费三年内按标准的50%收取。

经市政府批准的专业特色街建设,可参照执行重点专业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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