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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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12.22•【字号】吉建管〔2017〕36号•【施行日期】2017.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吉建管〔2017〕36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完善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营造“诚信奖励、失信惩戒”的环境,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12月22日附件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备相应资质,从事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以下称信用评价),是指在规定的时段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进行的信用综合量化考核评分。

第四条信用评价坚持“动态监管、科学公正、诚实守信、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5.28•【字号】吉建房[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建房〔2007〕20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建设局:为全面促进吉林省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本着“方便企业、简化办事程序”等原则,经省厅研究决定,制定下发《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二00七年五月二十八日附件: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第77号令)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省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第四条省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企业资质等级划分标准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和暂定资质,具体标准按照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第77号令)执行。

同时,按照建设部的相关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供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的相关材料。

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发布《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发布《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发布《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5.11.21•【字号】吉建科[2005]16号•【施行日期】2005.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发布《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建科[2005]16号)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吉林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业已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为了做好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替代更新与供需协调等工作,节能技术(产品)认定和节能建筑认定工作自本细则公布之日起正式开展。

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内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与施工企业的认定组织工作。

自2006年7月1日起,不得推广、使用未经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其中未经认定的外墙外保温系统,自2007年1月1日起不得在建筑工程中应用。

根据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的要求,凡申请我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的外墙外保温系统(产品)应通过大型耐候试验。

附件:《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提高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用户室内热环境及生活条件,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7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吉林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吉林省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筑使用和维护过程中的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5.26•【字号】吉建发[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吉建发[2014]22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现将《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5月26日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筑工程造价,规范建筑工程计价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2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和复核、监督及备案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规定所称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订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申请条件是什么?为了保障工程质量符合标准,需要有专门机构对兼职工程的用料、配件、设备等方面内容进行检测。

对于检测机构也需要吗,满足规定才有权进行检测,那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申请条件是什么?以下小编汇总和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为了保障工程质量符合标准,需要有专门机构对兼职工程的用料、配件、设备等方面内容进行检测。

对于检测机构也需要吗,满足规定才有权进行检测,那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申请条件是什么?以下小编汇总和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项目名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二、设立依据(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279号令)第四十六条(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第三条▲三、申请条件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1、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2、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3、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4、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5、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1、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2、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3、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4、钢结构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建管〔2007〕17号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根据《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省建设厅制定了《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二○○七年四月九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建筑管理备案办法抄送: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7年4月9日印发(共印100份)附件: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优化市场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对入吉建筑业企业的服务水平,培育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确保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建凡在我省境内承揽工程建设的入吉建筑业企业须持有效的《备案证明书》。

第八条入吉建筑业企业办理入吉登记备案手续应按《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相应个人执业证书。

营业执照包括入吉建筑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在吉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以及在吉税务证明;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税务登记证明(外地建筑业企业应遵守国家、我省税收管理规定,使用吉林省地税建安类企业统一发票,缴纳有关税费);资质证书情况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该企业未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有无双拖欠问题及企业诚信情况证明;企业填写并加盖法人印章的《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申请表》(附件1)及其电子表格,电子表格报送:jst-jgc@;个人执业证书包括入吉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我省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经理部成员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明、上岗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建筑业“放管服”工作的通知-吉建办〔2018〕27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建筑业“放管服”工作的通知-吉建办〔2018〕27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建筑业“放管服”工作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建筑业“放管服”工作的通知吉建办〔2018〕27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建筑业企业:为全面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8〕1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只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8〕6号)文件精神,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着力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发展,在大调研大走访的基础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本省建筑业企业进入基础设施领域,参与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等重大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

本省企业能够承担的,招标文件不得将具有类似工程业绩作为否决条件,不得设置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求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评标办法,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本省企业。

对本省企业单独承揽有困难的项目,鼓励中直特级企业与本省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中本省企业符合“优质优先”支持条件的,联合体享受相应政策。

二、招标文件不得设置高于项目总投资20%以上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净资产、自有资产、银行授信额度等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不合理条件。

施工总承包资质可以承担的总承包工程,不得强制要求必须同时具有该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的专业承包资质。

三、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人员可以按照执业范围要求担任大、中型项目技术负责人,该相应业绩在后续投标时,可以视为本人具有项目经理业绩。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吉建办[2009]122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建办〔2009〕122号)厅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的指示精神,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吉林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切实推动行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此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我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工作目标是:以建筑业企业数据库、执业人员数据库、工程项目数据库和信用数据库建设为基础,建立省、市、县三级联网管理、信息共享的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做到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全覆盖,实现建筑市场监管功能、企业和人员信用管理功能、监管信息和公共信息查询功能、信息数据的统计分析功能,形成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尽快改变我省建筑市场监管力量薄弱的不利局面,逐步确立社会信誉在企业发展生存中的强势地位,营造全省建筑市场诚实守信的良好环境。

二、工作步骤(一)确定系统建设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或开发合同。

(二)针对拟定系统组织技术论证,确定各系统建设内容及建设方式。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3.13•【字号】吉建函〔2017〕125号•【施行日期】2017.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招标投标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吉建函〔2017〕125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2016〕41号)文件精神,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电子化进程,减轻企业负担和社会成本,提高审批效率,对建筑业资质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时间和方式(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网上申报和审批。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新申请、升级、延续、重新核定事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增项、升级事项,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

(三)对住房城乡建设部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事项,企业须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网址:)申报。

对我省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事项,企业须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息信息管理平台申报。

二、申报材料(一)企业通过网上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资质资格,须提供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报送企业申报材料的公函;通过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生成的带条形码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资质申请表。

除上述书面材料外,资质申报所需其他附件材料均需通过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报送。

(二)企业通过网上申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资质资格,须提供通过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生成的带条形码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资质申请表。

吉建发[2014]22号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

吉建发[2014]22号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

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筑工程造价,规范建筑工程计价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2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和复核、监督及备案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规定所称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订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第五条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必须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第六条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和复核。

一个工程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第七条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编制和复核依据:(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二)国家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四)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及技术资料;(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八)其他相关资料。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08.26•【字号】吉建安字[2004]7号•【施行日期】2004.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吉建安字[2004]7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房地局、公用事业局: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第128号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现将《吉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并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二00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吉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吉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不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四条市、州、县(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责任制: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2、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4、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5、施工现场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6、其他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制定完善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1、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施工现场暂设工程(办公室、职工宿舍、食堂和库房等)的安全搭设及安全使用制度;4、各种机械设备操作规程;5、施工现场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四)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国家规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设工程项目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应当满足如下要求: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为1人;1-5万平方米的工程为2人;5-10万平方米的工程为3人。

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表

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表
陕西省交通建立集团公司
路基长度15.32公里
2005.08.10
2021.12.22
合格
9
四川省
江油市
中坝至大堰快速通道扩建工程二标段
江油市交通运输局
路基长度3.42公里
〔折算后〕
2021.06.08
2021 .12.10
合格
10
辽宁省
沈阳市
旅游产业大道东段〔佟沟至白清寨〕新建工程第二合同段
沈阳五里河建立开展苏家屯分公司
辽宁省高等级公路建立局
单项合同额2.59亿元
2021.09.20
2021.09.25
合格
25
四川省
广元市
四川广元至巴中高速公路工程路基土建施工第LJ19合同段
四川省交通厅广元至巴中高速公路工程建立指挥部
单项合同额3.7亿元
2007.06.20
2021.03.07
合格
注:“工程规模〞一栏填写该项工程的数量及单位,如“XXXXX平方米、XXXXX万元、XXX米〞等。
辽宁省高等级公路建立局
单座桥长2354米
2021.11.15
2021.10.15
合格
21
河南省
商丘市
河南省商丘市任庄至小新庄〔永亳淮〕高速公路工程土建施工A8合同段--大青沟大桥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
单座桥长697.2米
2006.02.28
2021.12.20
合格
22
辽宁省
普兰店市
大连皮口至炮台高速公路工程路基工程第三合同段
沈阳市公路管理处
单座桥长565米
2021.04.25
2021.11.15
合格
17
辽宁省

吉林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吉林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吉林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系统操作手册本系统可以直接从吉林省诚信平台网站(/)点击吉林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系统->进入系统来安装。

登陆可以选择从网站点击登陆,或者点击开始菜单->大连华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系统运行软件。

使用本系统需要确保连接到互联网。

一、用户登陆:登陆界面:输入账号和密码,点击登陆按钮,进入系统主界面。

(注:注册为用户的账号才可登陆本系统,账号从监管机构管理员或企业管理员处获得)。

二、主界面:主界面左侧显示登录用户身份信息,右侧载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三、起重机械设备模块:起重机械设备模块分为备案登记、使用登记、起重机械设备流程、历史报警信息、设备报警列表和检测单位及人员六大子模块。

(一)备案登记:添加、修改或查询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情况。

界面如下用户可以使用左侧地区树快速筛选设备信息。

设备列表颜色说明:红色为已过报废期的设备,橙色为重复登记的设备,灰色为已经注销的设备。

黑色为正常。

双击表格中的某一条记录或者点击工具条上的“修改/查看按钮”,可以进入设备备案详细信息窗口,更改或浏览更多的信息。

界面如下:(二)使用登记:添加、修改或查询设备使用登记情况。

界面如下:用户可以使用左侧地区树快速筛选使用登记信息。

列表颜色说明:红色为已停工,灰色为已注销,黑色为正常。

双击表格中的某一条记录或者点击工具条上的“修改/查看按钮”,可以进入使用登记详细信息窗口,更改或浏览更多的信息。

界面如下:(三)起重机械设备流程:起重机械设备监管流程共分为安装告知、检测、验收、使用登记、日常检测、拆卸告知、注销7大部分。

关系图如下:1.安装告知:1)安装告知申请:由安拆单位提起安装告知申请。

专职安全员和按拆特作人员通过按钮从数据库中选取,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手动填写,保存时会与数据库中已注册的企业信息匹配,如果匹配失败,请检查填写是否完全正确。

设备信息通过按钮选择带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2.24•【字号】吉建质[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建质〔2010〕4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方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施工质量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第四条市(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保证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具体工作由市(州)、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二章保证金的预留与缴纳第五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公建项目按工程价款总额的1%交纳保证金,住宅项目按工程价款总额3%交纳保证金。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7.30•【字号】吉建质[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吉建质〔2014〕9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工程监理企业: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监理市场行为,落实监理企业的责任,增强监理企业诚信意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吉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地在信用体系评价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提出修改建议,反馈给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联系人:郭剑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7月30日吉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工程监理企业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凡在本省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各类工程监理企业及外省进驻的工程监理企业经备案后应当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

吉林省建设厅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

吉林省建设厅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

吉林省建设厅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工程建设-建管处)吉林省建设厅二〇〇六年十月目录前言第一部分行政执法依据第二部分行政执法项目一、行政许可事项二、行政处罚事项第三部分行政执法主体一、行政执法主体二、确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据第四部分行政执法监督一、内部监督二、外部监督三、司法监督第五部分其他相关制度一、吉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制度前言依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分解行政执法任务,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保证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领导、落实到执法单位、落实到执法人员”的差不多要求,本着解决工程建设与建筑业治理中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够健全,程序不够完善,评议考核机制不够科学,责任追究制度难以落实等问题的目的,认真梳理执法项目,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强化执法责任及其追究制度,以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要求在工程建设与建筑业治理中得到落实。

第一部分行政执法依据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1997.11.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1999.8.3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主席令第16号1999.4.2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2003.8.2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第35号2005.4.27)二、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1.3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11.24)三、地点性法规吉林省建筑市场治理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2005年7月28日)四、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治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1991.12.5)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治理方法(建设部令第24号1992.12.30)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治理方法(建设部令第25号1992.12.30)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66号1999.2.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8.25)建筑业企业资质治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2001.4.1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治理方法(建设部令第89号2001.6.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治理方法(建设部令第91号2001.7.4)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治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2002.9.27)《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治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21号2003 12 1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治理方法(建设部令第124号2004 2 3)第二部分行政执法项目一、行政许可事项(4项)(一)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1、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畴内从事建筑活动”。

吉林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吉林省建设厅文件吉建质字[2002]5号 2002年2月8日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按照建设部第102号令《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吉林省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工程监理企业从业应遵守《资质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资质申请和审批第四条申请设立工程监理企业,应向属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报申请报告,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资料应符合《资质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同时还应提供:(一)办公场所使用证明;(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三)监理人员的监理培训证书和技术职称证书;(四)注册资本金审计证明。

第五条具有法人资格的乙级以上(含乙级)的工程设计企业可申请兼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直接从事建筑商品生产或经营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申请兼营监理业务。

第六条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除应符合《资质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拟从业人员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包括技术负责人)未在其它工程监理企业注册;(二)取得吉林省监理业务《培训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配套并与申请的业务范围相适应;(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通讯工具、计算机以及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检测工具、仪器。

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应以一项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增项资质级别应符合建市[2001]229号文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中相关规定。

增项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应符合建办市[2002]5号文件《关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和换证工作的补充通知》中规定的标准。

已核定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增项应在资质年检时提出,其申请内容、审批权限、审批程序与资质升级相同。

第八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乙级、丙级及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资质,审批前应征得同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和甲级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初审及上报工作;第九条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的申报资料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工程监理企业申报资料一个月内给予批复。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施工图审查机构换发认定证书的通知-吉建设[2009]2号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施工图审查机构换发认定证书的通知-吉建设[2009]2号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施工图审查机构换发认定证书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施工图审查机构换发认定证书的通知(吉建设〔2009〕2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为加强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资格管理,决定从2009年2月10日至3月31日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换发资质证书,过期不予受理,现就施工图审查机构换发认定证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换证申报程序1、施工图审查机构统一使用建设部编制的《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信息系统》软件进行网上资质申报。

2、省建设厅于2009年2月20日8:30-16:30举办《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培训,培训地点在长春市贵阳街287号建设大厦7楼会议室,请各市、州建委及各施工图审查机构派人参加。

3、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网上资质申报的同时,将文字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上报所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和我厅《关于规范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的通知》(吉建设字[2004]30号)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资质申报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核实,并提出明确具体的初审意见,于2009年3月10日前上报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5、施工图审查机构可在资质申报时提出升级申请。

6、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5天)。

7、换发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证书、施工图审查专用章及施工图审查人员专用章。

二、申报材料明细1、审查机构换证申请表(见附件1);2、审查人员与审查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3、其他材料,包括执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其他专业审查人员的毕业证、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人事关系证明(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原件及复印件及当地社保机构出具的企业参保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必须是社保机构管理软件输出,含有参保人员自然信息情况的一览表并加盖社保机构公章);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现有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证书副本复印件;6、办公场所证明材料,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同时提供租赁方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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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申报企业:(公章)填报日期:填表须知一、本表适用于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及核定、换证、增项、升级和资质延续。

二、本表要求用计算机打印,不得涂改。

三、本表第一至第十三部分由企业填写。

企业应如实逐项填写,不得有空项。

四、本表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除万元、%保留一位小数外,其余均为整数。

五、本表中带□的位置,用√选择填写。

六、本表在填写时如需加页,一律使用A4(210×297)型纸。

七、本表须附有关附件材料。

附件材料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资料,财务及统计资料;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资料;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资料及其它资料”的顺序分册装订。

企业申请资质类别和等级2.企业类型按工商营业执照相关内容填写;3.本表所有数据项不得有空项,如无数据填写,应该在数据项填空处用“无”表示。

企业奖惩情况表2、本简介可复制加页。

三、企业组织机构框图四、企业经理简历八、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十、企业具有本类别相关的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2、在备注栏中注明人员以下情况:注册与否,是否是技术负责人。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填写说明一、封面1.申报企业名称: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全称,并加盖企业公章。

2.申报日期:按本表报送时间填写。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基本情况1.企业名称: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全称。

2.企业注册地址: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

3.企业详细地址:填写本企业经营常驻地的地址,用全称或规范简称填写。

4.营业执照注册号:按工商营业执照的内容填写。

5.企业类型:或称经济性质,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

6.建立时间:或称成立时间,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

7.联系电话:填写本企业经营常驻地行政办公室电话号码。

8.传真:填写本企业经营常驻地的传真号码。

9.企业网址:按本企业在互联网上注册的网络地址全称填写。

10.电子邮箱:按本企业在互联网上注册的常用电子邮箱全称填写。

11.法定代表人: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按本企业报告期内的实际情况填写。

重大事故分为一、二、三、四级四个等级。

一级事故是指死亡三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级事故是指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事故。

三级事故是指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或者重伤二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事故。

四级事故是指死亡二人以下;或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的事故。

五、企业从业人员状况1.从业人员年末人数:按本企业报告期内统计报表期末人数填写。

2.年末离退休人员:指本企业报告期内离退休的职工总人数。

3.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是根据本企业报告期每天实际拥有的人数包括非本企业人员,如外单位借入人员、民工、个体劳动者等)经统计计算出,按照在那里劳动在那里统计的原则。

公式如下:月平均人数=报告期每天实有人数相加之和÷报告期日历天数年平均人数=报告期各月平均人数相加之和÷124.管理人员:指本企业报告期内的厂长、经理以及在各职能机构、各级建筑施工组织(或附加辅助生产单位)中从事行政、生产、经营管理和政治工作的人数。

包括长期(连续六个月以上)脱离生产岗位,从事管理工作的工人在内。

5.有中专以上学历人数:按本企业报告期内执有国家认可学历证书的人数填写。

6.有职称人员:按本企业报告期内执有国家有关职称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的人数(包括退休聘用人员)填写。

7.工程技术人员总数:按本企业报告期内已经评(聘)了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务),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聘用期一年以上的人数填写。

8.聘用退休技术人员:按已经评(聘)了专业技术职称(务),并已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聘用期一年以上的人员的人数填写。

9.项目经理:按本企业报告期内已取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部门颁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数填写。

10.持证上岗人员:按本企业在报告期内已取得有关资格证书,并从事施工、质检、预算及安全等岗位工作的人数填写。

六、企业财务、生产、经营状况1.注册资本: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

2.资产总额:指本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

按本报告期期末财务报告数据填写。

3.固定资产:指本企业使用期超过一年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按本报告期期末财务报告数据填写。

4.流动资产:指本企业可以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

按本报告期期末财务报告数据填写。

5.负债总额:指本企业全部资产总额中,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

按本报告期期末财务报告数据填写。

6.净资产:又称所有者权益,指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

企业净资产等于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

按本报告期期末财务报告数据填写。

7.实收资本:指企业实际收到的投资人投入的资本。

按本报告期期末财务报告数据填写,实收资本中如有外币形式投入的资本,要折合成人民币形式填报。

8.国有资本: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按本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章程有关内容填写。

9.法人资本:指其它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按本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章程有关内容填写。

10.个人资本:指社会个人或者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按本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章程有关内容填写。

11.港澳台商资本:指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按本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章程有关内容填写。

12.外商资本:指外国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按本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章程有关内容填写。

13.企业总收入:指本企业报告期内与生产经营直接有关的各项收入,包括建筑业收入与其它收入。

按本报告期期末财务报告数据填写。

14.建筑业总产值:指本企业自行完成的按工程进度计算的建筑安装总产值。

它包括建筑工程产值、房屋、构筑物修理产值、非标准设备制造产值等。

15.利润总额:指本企业全年实现的利润,亏损以“-”号表示。

按本报告期期末财务报告数据填写。

16.所得税:指本企业在报告期内按照国家的税法规定交纳的所得税。

按本报告期期末财务报告数据填写。

17.净利润:指本企业实现利润总额扣除所得税后的利润。

按本报告期期末财务报告数据填写。

18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指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发生联系的各类固定资产原值。

如生产和行政管理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施工机械、运输设备及试验设备和其他生产用固定资产。

按本报告期期末财务报告“固定资产”料目分析归纳填写。

19.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净值:指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发生联系的各类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净值。

20.建筑业增加值:指建筑业企业在从事建筑产品生产和提供劳务总值中除去外购物质产品价值、中间投入价值和劳务费用后新创造的价值和固定资产折旧后的转移价值。

建筑业增加值通常采用分配法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建筑业增加值=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税金+营业利润具体公式为:建筑业增加值=本年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工程施工应付工资+工程施工应付福利费+管理费用中的税金+管理费中的劳动待业保险费+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营业利润21.固定资产年折旧额:指本企业年度内(报告期)累计提取的折旧。

按本报告期期末财务报告数据填写。

22.劳动者报酬:指劳动者从事生产活动而从生产单位得到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劳动者报酬有三种基本形式:一是货币工资及收入,包括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薪金、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二是实物工资,包括企业以免费或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质产品和服务;三是企业为劳动者个人支付的社会保险,具体包括生产单位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劳动、待业、养老、人身、医疗、家庭财产保险等。

23.生产税净额:指本企业向政府缴纳的生产税与政府向企业支付的生产补贴相抵后的差额。

生产税的计算公式为:生产税净额=生产税—生产补贴。

生产税主要包括:营业税、产品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特别消费税等,及缴纳的各种规定费用,如教育附加、排污费等。

24.营业利润:指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再减去期间费用。

营业利润计算公式为:营业利润=工程结算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劳务作业利润+材料销售利润+对外承包工程利润+其他销售利润+多种经营利润+机械设备租赁利润+其他业务利润一管理费用一财务费用。

25.建筑业劳动生产率:指企业全部职工按其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计算的劳动生产率。

其公式为:建筑业总产值÷报告期内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

26.资产负债率:指企业全部资产总额中,借用外部资金所占份额的指标。

计算公式为:年末负债总额年末资产总额×100%。

按本报告期期末财务报告数据填写。

27.净资产收益率:指企业运用净资产获得收益的能力。

公式:净利润(利润总额一应交所得税)[(年初所有者权益+年末所有者权益)÷2]×100%28.资本保值增值率:年末所有者权益÷年初所有者权益×100%29.近三年工程结算收入:指本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

按企业财务报告分年度填写。

新设立企业不填此项。

七、设备1.机械设备总台数:指归本企业所有,属于本企业固定资产的生产性机械设备年末总台数。

它包括施工机械、生产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设备。

按本企业报告期末“固定资产”台帐据实填写。

2.机械设备总功率:指本企业自有施工机械、生产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设备等列为在册固定资产的生产性机械设备年末总功率,按能力或查定能力计算,包括机械本身的动力和为该机械服务的单独动力设备,如电动机等。

计量单位用千瓦,动力换算按:1马力=0.735千瓦折合成千瓦数。

电焊机、变压器、锅炉不计算动力。

3.机械设备原值:指企业自有机械设备的购置价。

按本企业报告期末“固定资产”台帐据实填写。

4.机械设备净值:指企业自有机械设备经过使用、磨损后实际存在的价值,即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净值。

按本企业报告期末“固定资产”台帐据实填写。

5.动力装备率:又称动力装备系数或动力装备程度。

动力装备率=机械设备总功率÷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千瓦/人)6.技术装备率:又称技术装备系数或技术装备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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