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会实务】出纳基础工作之账簿篇(二):记账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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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出纳基础工作之账簿篇(二):记账规则

一、登记账簿的基本要求

(1)账簿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及时登记,记账时必须严格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会计科目的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为了防止重记、漏记和便于查阅,登记时应将记账凭证号记入账簿,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记号,表示已经登记入账。

(2)为了使记账簿记录清晰整洁,防止篡改,记账时必须用蓝黑色墨水笔书写,不能使用铅笔和圆珠笔书写。红墨水只能在结账划线、改错、冲账等规定范围内使用。

(3)各类账簿必须按编好的页码顺序登记,不得隔页、跳行。如不慎发生隔页、跳行现象,应在空页或空行处用红墨水笔划对角线或注明“此页空白”、“作废”等字样。不得任意撕毁订本式账簿的账页。不得随意抽掉活页式或卡片式账簿的账页。

(4)订本账簿若出现预留账页不够需跳页登记时,应在末行摘要栏内注明“过入第××页”并在新账页第一行摘要栏内注明“承××页”。

(5)每登满一页账页,应在该账页的最后一行加计本页发生额及余额,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同时在下一页的首行记入上页加计的发生额及余额,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

(6)“摘要”栏的文字记述要简洁清楚扼要,并逐步规范化,书写工整,不得乱用简化字,数字应用阿拉伯字书写。

(7)不得对账簿进行刮擦、挖补、涂改或用其他化学方式更改字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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