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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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安高速公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安高速公路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期的安全监督管理,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中国交建、贵州省交通运输厅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道安高速公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项目从事或参与建设活动的各参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工作方针,以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为监督管理的基础。要求各参建单位、尤其承包人在研究部署各项工作时优先研究部署安全,在检查考核工作时重点突出安全,在各项创优考核活动中同步考评安全。当安全与其他工作发生矛盾时,必须无条件的服从安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工程建设活动。

第四条本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划分是以“谁主管、谁负责”、“一岗双责”为原则。通过建立和落实各层级安全责任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和岗位安全责任书等措施,将安全管理责任逐级落实到每个岗位上。形成上一级管理下一级,下一级对上一级负责的全员安全责

任体系。参加本项目建设的所有从业单位和人员在完成工程任务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安全职责、对所从事工作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本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理念:突出“事前预防”、规范“过程监管”、力求“重心下移”,把“事故隐患责任追究”与“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摆在同等重要位置;把安全监管的重点放在“基层安全管理”和“安全基础建设”上。项目公司、项目办、监理办通过日常安全巡查和定期安全检查考核、安全奖惩,加强对项目建设的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监管。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项目工程建设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

第七条本项目各参建单位均应建立相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第八条项目公司设安全环保部,负责项目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策划和综合管理,研究拟定本项目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解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项目办作为项目公司的派出机构在日常工程管理中对所管辖合同段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统筹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协调事项,在项目公司统一领导、部署下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项目公司、项目办分别成立以总经理和项目办主任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

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机构日常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指导、协调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监理办成立以总监为组长、副总监或安全专监为副组长、相关监理人员等为组员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十条各承包人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各参建单位均应成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各参建单位参加本项目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项目公司(项目办)在工程开工前应对各参建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条件

核查,并向负责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承包人应当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装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架子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允许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承包人在施工中使用的架桥机、塔吊、龙门吊、施工电梯等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取得有关证件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参建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承包人安全生产费用必须按照《道安高速公路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足额使用,专款专用。坚持“项目计取、保证投入、规范使用”的原则,严禁挪用。

第十八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规程进行勘察,并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查文件应当真实、准确、详细,满足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意见。

第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规程进行设计,并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

故的措施和建议。

设计单位应当做好设计技术交底工作,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选派熟悉业务的技术人员担任设计代表。设计代表应当与业主、监理办、

承包人配合协作,帮助其准确、完整地理解设计意图,保证设计意图的正确实现。设计代表对施工中出现的地质、地形条件与原设计不符的情况,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建设实际和安全生产需要,及时完善设计方案,保证工程结构安全和现场施工安全。

第二十条参建单位使用的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应确保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设施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

强制标准。所提供的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对于尚无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保障其质量和安全性能满足使用安全需要。

第二十一条各监理办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设计图纸进行监理,并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一)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范围、目标、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组织和职责。

(二)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特点、方法和措施、控制要点和目标,并制定对承包人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三)审核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

准要求并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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