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12.10
•【文号】环发[2015]163号
•【施行日期】2015.12.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环发[2015]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2015年以来,我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重大决策部署,加快环境保护工作由注重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转变。
为明确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责任,规范工作流程,完善监管手段,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切实管好建设项目建设和生产、运行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不断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强化建设单位履行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增强地方政府改善环境质量的责任意识,我部组织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2015年12月10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二)(202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二)引言概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尤其在新时期,各国都在加强环境保护力度。
为了解决建设项目对环境产生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我国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进行了管理,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本文将对新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详细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实施。
正文内容一、加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1.建立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新版条例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2.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新版条例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增强透明度和公正性。
3.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新版条例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的要求,建立监督执法机构,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
二、优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1.简化审批手续:新版条例要求优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合理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
2.加强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新版条例强调对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督,确保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的全面贯彻。
3.推行联合审批机制:新版条例鼓励不同部门之间加强协作,推行联合审批机制,提高审批效率和项目管理水平。
三、强化环境保护技术措施1.建立环境保护技术标准:新版条例要求建设单位按照环境保护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
2.加强污染治理和资源利用:新版条例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和资源利用技术,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3.加强环境监测和预警:新版条例要求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环境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
四、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1.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新版条例强调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要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并建立追究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2.加强社会监督机制建设:新版条例鼓励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监督,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增强项目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新版条例要求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环境犯罪要依法严惩,形成震慑效应。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委托方):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得到有效实施,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责任1. 甲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 甲方应确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备正常运行,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 甲方应定期组织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4. 甲方应建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档案,记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等情况。
5. 甲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报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等情况。
二、乙方责任1. 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对甲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 乙方应定期对甲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甲方进行整改。
3. 乙方应指导甲方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提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水平。
4. 乙方应协助甲方处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5. 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对甲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评估,并向甲方提供评估报告。
三、合同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四、违约责任1.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许可事项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通过现场检查、环境监理(环境影响较大、污染较重或风险较高和涉及敏感区的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等方式,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
四、监督检查措施(一)施工期环境监理。
对污染较重或环境风险较高、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依法要求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开展环境监理。
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定期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二)“三同时”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辖区内的建设项目开展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建设期间是否落实环保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要求,是否存在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检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建设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调查)文件后,及时组织对建设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
检查的内容为项目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是否按照环评要求予以落实,各项环境保护设施是否运行正常,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设立情况和制度建设情况以及环评要求的其他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依法处理环境违法行为。
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擅自变更、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到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依法按程序予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建设项目环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依法要求建设单位开展环境监理。
项目建设期间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核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
项目竣工后,对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对项目建设内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一致的,视情况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报备环境影响后评价。
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的加速推进,各种工程建设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而这些项目的质量和安全问题也随之而来。
为了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不断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实现对工程建设项目全程监管,确保项目合规合法,并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事中监管制度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等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土地规划、施工许可、验收审批等重要环节。
这些环节需要相关职能部门的严格监督和把关,确保项目的安全可靠、环保合规。
事后监管制度则是对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进行全面审核和监督,主要包括完成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安全监察、环境保护和质量保证等方面。
这些监督措施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问题,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达到标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为了有效实施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职能部门需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各环节的监管,提高政府部门的监管能力。
同时,也需要加大力度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引导企业通过铁拳治理、严厉打击等手段,全面提升项目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为了更好地推进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强信息公开,建立健全相应制度和平台,提高社会公众的监督能力,增强社会对政府的信任感和安全感。
同时,政府部门还应积极开展相关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发挥好群众的监督作用,共同推动我国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进一步加强。
总之,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是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
我们应当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实现全面监管,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的能力建设,提高社会监督力度,共同建设安全、环保、高品质的工程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随着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多与扩展,对环境保护的要求也日益提高。
为了确保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能够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被制定出来。
本文将介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一、事中监督事中监督是指对建设项目在施工阶段进行全程监督,确保项目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施工。
在实施过程中,监督机构要密切关注施工现场,查看环保设施的布置情况,对施工过程中的噪音、废气、废水等进行实时监测,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环境达到规定标准。
事中监督的重点包括:施工过程的监督、环保设施的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的监测、环保记录的保存等。
监督机构要定期派人进行实地检查,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事后监督事后监督是在建设项目竣工后进行的监督工作。
监督机构要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核,确保项目达到环境保护标准。
重点监督竣工报告中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在事后监督中,监督机构要对建设项目进行定期抽查,以核实环境保护设施的使用情况和运行效果。
同时,对环境保护设施的维修和更新进行监督,确保其能够稳定运行并达到设计要求。
三、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是指对事中事后监督工作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流程。
这些管理办法包括:监督机构的组织结构及职责划分、监督流程的规定、监督结果的评估和处理等。
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并根据情况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同时,要加强与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保障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意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与执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能够有效减少建设项目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保护生态环境的持续发展。
其次,它可以提高建设单位的环境意识,培养环保责任感,促使其主动配合监督工作。
此外,事中事后监督还能够推动环保技术的创新和应用,促进绿色发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推进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有效衔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提高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管理能力,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管理效能,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督管理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后到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期间,落实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的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督管理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后,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以及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事中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是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技术标准规范。
事后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是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环境影响后评价提出的改进措施、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技术标准规范。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下级环境保护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对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跨流域、跨区域等重大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实行省以下环境保护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试点的地区,按照试点方案调整后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保护部审批的核设施、核技术利用和铀矿冶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是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责任的主体。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和发生重大变动前,必须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落实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确保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事后验收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中作用
事后验收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中的作用【摘要】针对目前环境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分析事后验收在完善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过程中的重要性,为今后提高环境管理和环境决策提出建议。
【关键词】事后验收“三同时”制度监督检验the role of after acceptance check in the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zhang yong(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station of jinzhong city,jinzhong,shanxi,030600)【abstract】 concerning some problems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t present. the importance of after acceptance check is discussed in the improvement and strengthening on the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some suggestions is put forward for further improving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nd decision-making. 【keywords】 acceptance check “three simultaneity”system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目前,我国环境污染状况日趋严重,为了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控制新增污染源成为当务之急,实践证明,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是严格控制新污染源和强化环境管理行之有效的办法。
因此,如何监督和检验实施的效果也成为关键之关键。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756-1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有效衔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提高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管理能力,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管理效能,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督管理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后到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期间,落实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的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督管理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后,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以及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事中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是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技术标准规范。
事后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是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环境影响后评价提出的改进措施、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技术标准规范。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下级环境保护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对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跨流域、跨区域等重大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实行省以下环境保护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试点的地区,按照试点方案调整后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保护部审批的核设施、核技术利用和铀矿冶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是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责任的主体。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和发生重大变动前,必须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落实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确保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深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深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概述为保障生态环境, 确保建设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要求, 在深圳市,所有建设项目的竣工需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验收内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环境评价报告审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性能考核环境评价报告审查环境评价报告审查应由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或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评估中心组织,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和验收。
根据《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建设单位需在项目投产前将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提交环境保护部门。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性能考核环境保护设施性能考核, 主要是对于建设项目的各种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确认其是否符合环保要求,达到效果, 考核方式包括环境检测、数据分析, 设施稳定性考核等评估手段, 以此判断项目竣工后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验收依据进行深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需遵循一些基本的验收依据,包括: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验收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周期内保证所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完好, 在竣工验收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须保证环境检测报告不存在造假、篡改等行为, 且检测数据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中承诺的环保措施, 做到全面细致,以确保项目在竣工之后能够实现永久整改。
环保验收与项目建设周期在深圳市,检查环保设施合格率等指标已成为评定企业安全生产质量和诚信经营的一个重要依据。
在项目建设周期之中,建设单位需积极推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保证每个环保设施及时建成投入使用, 以保证万无一失的验收过程。
结语建设项目如能满足一定的环保要求, 便能够为城市建设做出一份贡献。
深圳市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度的建立,能够从源头上规范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 优化城市环境建设。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事中事后监管清单-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事中事后监管清单正文:----------------------------------------------------------------------------------------------------------------------------------------------------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事中事后监管清单序号监管部门监管职责监管对象监管事项监管内容监管措施涉及的行政职权监管依据备注1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1、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2、市政府授权稽察的项目;3、国家、省稽察机构委托稽察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贯彻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等情况。
1、项目相关批复文件、投资计划及其执行情况;2、投资控制与效益、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3、工程质量、进度控制和招标投标等情况;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与项目建设管理相关的其他制度的执行情况。
1、听取项目建设的情况介绍,询问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单位和人员;2、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相关的会议;3、查阅被稽察单位相关的业务资料和凭证;4、进入项目建设场所进行检查;5、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影、摄像、记录等形式收集有关资料;6、向财政、建设、审计、税务、工商、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等了解与稽察事项相关的情况,依法取得或复制有关资料;7、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依法采取登记保存措施。
事项简码:S0150032: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8月28日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机构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活动程序、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资金安全等方面进行稽察。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1号)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2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政府投资项目验收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概算执行情况,工程验收执行和整改情况,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情况以及项目试运营情况等方面进行的全面检查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序进行,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是指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和处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任务是,通过监督检查、责令整改、处罚等手段,提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质量,保护生态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章监督主体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负责。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主要涉及的部门包括环境保护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水利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等。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监督机制包括日常监督、定期监督和重点监督,具体实施由监督主体决定。
第三章监督内容第七条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内容包括评价文件的编制、评价过程的公开透明、评价结果的认可和监督意见的整改。
第八条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监督内容包括设施的建设规划、设计方案、施工过程的监督以及投入使用后的运行管理。
第九条对建设项目污染治理的监督内容包括治理方案的审核、治理效果的评估、污染物排放的监测等。
第四章监督措施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措施包括监督检查、责令整改、处罚等。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应当及时、全面、公正,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进行立案调查,形成整改意见,并要求整改。
第十二条责令整改应当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期限、整改措施等,并进行督促检查和复查。
第十三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撤销建设项目验收资格、停工整顿等措施。
第五章附件本办法涉及的附件详见附件1.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影响评价:指在建设项目实施前,对其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估的过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颁布,标志着我们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越发重视,对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全面提升。
本文将围绕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析。
一、关于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背景现代社会高速发展,建设项目日益增加,建设规模也越来越大,如何提升建设项目的环保管理并主动保障自然环境的健康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切的问题。
同时通过为建设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的监督和管理,能够有效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寿命和健康。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EIA)报告书的审批程序在执行该办法之前,编制并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是建设工程项开展的前提。
该办法对环保部门进行安排审批的时间、内容等具体进行规定,以保障环境管理从流程上更加清晰有序。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建设项目能否顺利落地的关键,为了保障这一环节的顺利进行,该办法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建设内容、设施性质、用途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并加强了其事后的检查和监管。
3.对建设项目环保标准的逐级引导及监管该办法在环境标准的逐级引导和监管方面也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建设项目环境标准未能满足国家相关要求的比例进行大幅提升,同时加强了对建设项目环境标准的事后监督,以确保建设项目的环保标准得到有效履行。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建设项目的环保管理工作从以往的延伸管理进入到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稍有不慎就会贻误贻误重大损失。
目前该办法的实施效果已经逐步显现出来,各项环保工作的确有了较为明显的改善,环保行业在承担着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更加关注环境和自然保护,中长期来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肯定会对这一领域有更加紧密的规范性。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引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相关部门会制定事项清单,告知项目建设单位需要承诺的事项,并对其进行事中事后监管,以确保项目建设过程合法、规范、安全、环保。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来探讨这一制度的意义、实施情况及个人观点。
二、定义和意义1. 定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是指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将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材料中需要承诺的事项列入事项清单,并告知其需履行承诺,并通过事中和事后监管手段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
2. 意义:工程建设项目属于公共利益事项,其施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和环境风险,因此需要有严格的监管措施。
而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能够让项目建设单位清楚知晓需承诺的事项,增加其责任感和自觉性;而事中事后监管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降低安全和环境风险。
三、实施情况1. 事项清单制度: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机关应当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将项目建设单位需承诺的事项列入事项清单,并明确告知其需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各地审批机关也相继制定了相应的事项清单模板,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内容进行承诺。
2.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针对事项清单中的承诺事项,审批机关会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包括现场检查、监测报告、违规行为处罚等措施。
一旦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规行为,将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要求整改到位。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是一项符合国家大环境保护政策的好制度。
通过事项清单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更加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提高了项目建设过程的安全性和规范性。
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则是制度的有力保障,能够有效地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09•【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已于2018年7月3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一百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如桂2018年7月9日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营造最优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以项目高效顺畅报建为核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利用社会资本开展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除外。
第三条在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办理中,政府部门应按照主动服务、优化审批、改进方式、放管并重的原则,及时了解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和相关部门发送的项目信息、需求和意见,强化咨询服务,主动指导、协同推进项目单位在报建登记中的问题,涉及国家、省的审批事权要积极帮助协调。
第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级部门新下放的审批事项外,严禁在公布的审批事项目录之外擅自增加或拆分审批事项、许可条件和受理材料,严禁擅自延长办理时限,严禁在审批信息系统之外业务流转。
凡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的事项,实行收件确认,项目单位对所申报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审批部门对备案内容承担检查管理职责。
改变以批代管的审批管理观念和模式,推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违法违规惩戒,守住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和廉洁廉政的底线。
第五条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作为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的在线受理系统,应满足项目单位、审批部门、中介机构等多方共同使用的需求,是建设项目施工报建事项办理的跨部门协同平台,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查询、信息共享。
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本办法旨在规范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加强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监督,保障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和保护。
二、监督主体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标准,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单位:负责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方监测机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进行环境监测、评估和评价,以提供客观、公正的监测数据和评价意见。
三、监督内容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单位应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备等,以确保项目的环境保护达标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详细评估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相关的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监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单位应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的环境指标进行监测,包括水质、大气、土壤等指标,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
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部门应定期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进行检查,核实项目单位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落实,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环境修复效果评估: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单位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完成后的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评价修复项目对当地生态环境的改善情况。
四、监督程序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程序如下:立项阶段: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前应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环境保护措施方案。
建设阶段: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措施方案进行建设,并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
运营阶段: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单位应定期提交环境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验收。
竣工阶段: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单位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完成后的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评估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生态环境,提出以下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二、事中监督管理1.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阶段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阶段,相关部门应依法进行事中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包括: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保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行性。
对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监测方案进行评估,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公众的参与权利得到保障。
2.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理,具体工作包括:对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评估,确保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对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投资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理、效果明显。
对建设单位与环保设计单位的配合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初步设计符合环保要求。
3. 施工阶段在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相关部门应依法进行事中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包括:对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到位。
对建设单位的环境监测数据进行核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对施工现场的环境状况进行现场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三、事后监督管理1. 竣工验收阶段理,具体工作包括: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进行审查,确保该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控制设施进行验收,确保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确保其对环境的影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 使用阶段在建设项目的使用阶段,相关部门应依法进行事后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包括:对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进行监督,确保其落实到位。
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状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稳定运行。
对建设单位的环境监测数据进行核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责任追究对于未按规定落实监督管理要求的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相关部门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给予警告或罚款。
生态文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生态文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1.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和污染。
为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而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则是实施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手段之一。
2.监督管理主体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生态文明建设项目责任主体监督咨询机构3.监督管理职责3.1 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生态文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和标准,组织制定生态文明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方案,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
3.2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的生态文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和标准,组织制定生态文明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方案,负责对本地区的生态文明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3.3 生态文明建设项目责任主体的职责生态文明建设项目责任主体应当全面负责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组织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开展环境影响评估、监督项目施工和运营等工作,并定期向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和国家环境保护部门报告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
3.4 监督咨询机构的职责监督咨询机构应当对生态文明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独立的监督和评估,提供专业性的咨询和建议,确保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4.监督管理方式4.1 事中监督事中监督主要包括对生态文明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方案的审核和审批、对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的监视和检查、对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督促等。
4.2 事后监督事后监督主要包括对生态文明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抽查和检查、对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效果进行评估和审查、对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理等。
5.监督管理程序5.1 事中监督程序生态文明建设项目责任主体制定环境保护方案,并报送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审核环境保护方案,并报送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1. 引言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提高环境保护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各方责任,保障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有效实施,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建设、能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
3. 术语定义建设项目:指依法进行的建设活动,包括各类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指对环境资源的保护、生态环境的修复与保护,以及人体健康的预防和保障。
事中监督:指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的监管活动。
事后监督: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的检查和监管活动。
管理办法:指针对特定领域制定的行为规范和管理制度。
4. 事中监督管理4.1 涉及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批准前进行评估和审核,明确环境保护目标和要求,并制定相应的环境管理措施。
4.2 建设项目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施工,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确保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实施。
4.3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环境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4.4 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并与监管部门保持良好沟通,及时报告工作进展和问题。
4.5 当发现建设项目存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时,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责令停工停产,并依法予以处罚。
5. 事后监督管理5.1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环境验收,评估环境保护目标的达成情况,并制定事后监督管理计划。
5.2 监管部门应依据事后监督管理计划,定期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核实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和环境影响的控制效果。
5.3 建设单位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提交环境监测报告和相关数据,并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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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协同推进我市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有效衔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管效能,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染类、生态类、辐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深圳市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核管中心)及各区环保主管部门的监察执法部门为环保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办法所适用的建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第四条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统筹指导全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事中事后环保监管的稽查工作。
第五条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行政审批处审批的建设项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辖区环保监管部门实施事中事后环保监管;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行政审批处审批的跨区建设项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区由相应的辖区环保监管部门实施事中事后环保监管。
深圳市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核管中心)及各区环保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分别由其相应的环保监察执法科室或部门自行实施。
第六条建设单位是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责任的主体。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和发生重大变动前,必须依法依规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建设项目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备案后,由市、区环保监管部门将其纳入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范畴。
第七条环境保护事中监督管理的阶段是建设项目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后到投入生产或使用期间;事后监督管理的阶段是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
第八条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行政审批处审批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处在审批工作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环评文件、技术审查意见(如有)、环评批复等纸质档案移交至市档案管理中心,并书面通知市环境监察支队及相应辖区环保监管部门。
深圳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信息中心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或备案完成后一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批或备案信息平台将电子档案推送至市环境监察支队及相应辖区环保监管部门。
档案移交和推送后,各级环保监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按规范建立监管档案并将建设项目纳入事中事后环保监督管理。
深圳市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核管中心)及各区环保主管部门可自行制定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条市、区环保监管部门可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环保专项执法、处理投诉举报等综合手段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严格依法查处和纠正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市、区环保监管部门应当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信息和环境违法处罚信息,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共享,实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信息互联互通。
第二章审批类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环保监管第一节污染类建设项目第十一条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的污染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依法依规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情况、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和公开情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和环境保护执法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落实情况等。
第十二条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的污染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与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的符合性情况、排污许可证申领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实施情况、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维护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处置和规范化管理情况、环境安全隐患整治和风险防范情况、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及落实相应改进措施的情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守情况和环境保护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落实情况等。
第十三条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的污染类建设项目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开展环境保护事中监督管理工作,原则上保证对每个建设项目至少进行一次事中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的污染类建设项目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开展环境保护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对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的按照每季度不少于25%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原则上保证每年对每个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其他按一般排污单位进行抽查。
市环保监管部门至少按照1:5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执法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的数量;各区环保监管部门至少按照1:10的比例确定年去被抽查单位的数量。
第二节生态类建设项目第十五条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的生态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依法依规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情况、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和公开情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和环境保护执法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落实情况等。
第十六条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的生态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与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的符合性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实施情况、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及落实相应改进措施的情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守情况和环境保护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落实情况等。
第十七条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的生态类建设项目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开展环境保护事中监督管理工作,原则上保证对每个建设项目至少进行一次事中现场检查。
第三节辐射类建设项目第十八条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的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依法依规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情况、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和公开情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和环境保护执法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落实情况等。
第十九条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的核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与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的符合性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实施情况、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情况、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落实情况、辐射工作人员培训情况、辐射工作场所防护情况、放射性废物处置和规范化管理情况、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辐射工作场所监测情况、年度评估报告提交情况、辐射安全隐患整治和风险防范情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守情况和环境保护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条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的电磁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与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的符合性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实施情况、电磁辐射达标情况、定期电磁环境监测情况、辐射安全隐患整治和风险防范情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守情况和环境保护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的辐射类建设项目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开展环境保护事中监督管理工作,原则上保证对每个建设项目至少进行一次事中现场检查。
第二十二条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的辐射类建设项目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开展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深圳市核与辐射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和实施年度监管计划,明确重点监管项目、现场检查频次及具体检查内容,原则上对重点监管项目的现场检查频次不低于每年一次;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不定期对其他辐射类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告知性备案类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环保监管第一节污染类建设项目第二十三条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备案管理的污染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依法依规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情况、经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和公开情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和环境保护执法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备案管理的污染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与经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符合性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处置和规范化管理情况、环境安全隐患整治和风险防范情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守情况和环境保护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备案管理的污染类建设项目主要结合群众投诉举报情况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备案管理的污染类建设项目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开展环境保护事后监督管理工作,并纳入一般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市环保监管部门至少按照1:5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执法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排污单位的数量;各区环保监管部门至少按照1:10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排污单位的数量。
第二节生态类建设项目第二十七条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备案管理的生态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依法依规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情况、经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和公开情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和环境保护执法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备案管理的生态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与经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符合性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实施情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守情况和环境保护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备案管理的生态类建设项目主要结合群众投诉举报情况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节辐射类建设项目第三十条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备案管理的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依法依规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情况、经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和公开情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和环境保护执法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落实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备案管理的电磁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与经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符合性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实施情况、电磁辐射达标情况、定期电磁环境监测情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守情况和环境保护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落实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备案管理的辐射类建设项目主要结合群众投诉举报情况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市、区环保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求组织实施环保专项执法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豁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备案管理的建设项目主要由市、区环保监管部门结合群众投诉举报情况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如果发现存在超标排污等其他违法行为,应按照相应法律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负责解释,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