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山东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一、总则二、监督主体三、监督范围质监所根据山东省交通建设工程规模、性质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山东省范围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监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路、铁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建设工程。
四、监督内容2.质量监督检查:质监所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施工方案、材料、设备、施工工艺等环节,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质量验收:质监所对交通建设工程进行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并发放相应的合格证书。
4.质量纠纷处理:质监所负责处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对投诉举报进行核实,以维护工程质量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监督方式1.常态化监督:质监所每年制定监督计划,对交通建设工程进行常态化监督,确保每个工程都得到监督管理。
2.重点监督:质监所根据交通建设工程规模和风险等级确定重点监督工程,加强监督力度,确保重点工程质量安全可靠。
3.突击检查:质监所根据监督需求,进行突击检查,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交通建设工程进行抽查。
4.配合联合检查:质监所与相关部门联合进行检查,加强监督合力,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六、监督要求1.监督过程中,质监所要加强与施工单位的沟通与合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质量问题。
2.质监所要依法行使监督权力,对违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纠正和处罚。
3.质监所要加强对监督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监督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4.质监所要加强信息管理和数据分析,建立和完善质量监督工作的数据库,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七、监督结果1.监督发现的问题,质监所要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质监所可采取警告、罚款、暂停施工等措施。
2.质监所对完成验收的交通建设工程,给予合格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对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要立即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3.质监所要对整个监督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建立相关档案和质量监督报告,为质监所自身的管理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提供参考。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及安全监督实施细则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及安全监督实施细则一、总则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及安全监督实施细则是为了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可靠和优质。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的交通建设工程,包括道路、桥梁、隧道、铁路、航道等各类交通建设工程。
二、质量监督1.工程监理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确保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2.质量监督包括现场检查、取样检测、材料验收等环节,监督单位要对这些环节进行监督。
3.监理单位要定期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提交质量监督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结果、发现的质量问题以及处理情况等。
三、安全监督1.施工单位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要加强对人员的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
2.施工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并做好安全事故预防工作。
3.监理单位要加强对工程的安全监督,包括对开挖施工、土方回填、支护工程等安全关键环节的监督。
4.安全检查要做到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四、质量安全监督机构1.设立专门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2.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包括组织制定质量安全监督规定,指导和协调各级监理单位的工作。
3.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监理单位的监督能力和水平。
五、处罚和监督1.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处理情况。
2.对于发现的严重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3.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确保其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六、监督结果的保密1.有关部门要对质量安全监督结果进行保密,不得向外界透露监督结果。
2.监理单位要对质量安全监督结果进行保密,不得向施工单位泄露监督结果。
七、其他1.本实施细则由建设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质监机构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部门 组成督查组以联合的形式实施综合或专项督查。
第四条 监督工作的权限
第十六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质监机 构的主要权限
第十条 质量监督内容包括市场主体质量管理 行为、施工工艺、实体质量三方面;安全生产监督 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条件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两 方面。
具体内容见附件5、附件6。
第十一条 质量安全监督分为综合督查、专项 督查和巡视检查,采取现场查看、询问核实、查阅 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产品)抽检等方式进 行。
(七)质监机构有权检查承担公路水运工程从 业单位的质量管理制度、检测手段与方法。
第五条 交工检测和竣工鉴 定
第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由建设 单位向质监机构提交《交通建设工程交工质量检测 申请书》(附件12),对符合有关要求的公路水运 工程,质监机构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 定出具《交工质量检测意见书》(附件13);对不 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原因。
有针对性、操作性、合理 性,及时报批
施工技术交底
及时、全面
质量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按要求检查,及时整改落实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质量文件、档案管理
完整、规范、落实到位
文明施工
现场整洁,规范,环保
监理实施细则、监理计划 完善、有针对性
监理工程师资格、到位 符合合同要求,及时岗位登 记
试验室管理
符合合同要求,人员到位、设 备齐全,管理规范
附件3:
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力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是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活动,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建设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质量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和隐患。
建设单位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复查,确保整改效果。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为承包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保障措施,不得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非法干预和干扰。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不得将工程款支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22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从业单位责任和义务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建设活动,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以及按照国家规定由本省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地方铁路建设项目。
地方铁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安全生产、铁路安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质量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和处置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人员、执法车船和装备,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调整内容:
1、安全监督期 2、安全生产监督申请 3、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4、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6、特种机械设备管理 7、安全生产行为评价
增加内容(一)--桥隧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过程 中可能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建设单位应对设 计单位提交的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和施工 单位提交的专项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或复评 估。
第二十八条 交通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结合工程 实际和具体工程内容编制本合同段“平安工地”达标创建 计划和目标。工程实施过程中,及时开展达标考核,做好 动态检查记录。
2020年4月27日5时38分
增加内容(二)-- “平安工地”建设
▪ 第五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平安工地”达标考 核,审查施工单位“平安工地”创建总体计划,督促施工 单位开展“平安工地”达标考核。
2020年4月27日5时38分
改动内容(二)--安全生产监督申请改动前
2020年4月27日5时38分
改动内容(二)--安全生产监督申请改动后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在办理 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报备手续前30日,向相应的监管 部门办理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手续(见附件1),并提交相 关材料。
2011年3月21日,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省市县三级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分工的意见》
增加内容(四)--安全监督检查内容
第六十条 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 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情况; (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三)对施工现场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位以及重点作 业环节的监管情况; (四)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实施细则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实施细则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促进交通建设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市场诚信意识的不断提高,实现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县内从事交通工程建设活动以及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公路和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加固等有关活动,具体包含公路、桥梁、码头、站场、航道、交通附属设施等。
本细则所称交通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对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细则所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及县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强制性监督的行政行为。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三条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以下简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质监机构)负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监督的目的是掌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安全生产工作运行状况,发现并督促整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问题、实体质量缺陷及质量安全隐患,对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为进行评价。
第五条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的依据:(一)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和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制度、办法;(二)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三)经批准的项目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实施细则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实施细则一、监督机构的建立为了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的管理,需要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术人员,能够独立行使监督职权,并且具备一定的法律责任。
二、监督范围和内容1.质量监督:对交通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范和标准要求。
2.安全监督:对交通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操作符合安全标准,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三、监督方式和方法1.文件审查:对交通建设工程相关的设计文件、施工方案、验收文件等进行审查,确保符合规范和标准要求。
2.现场检查: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质量。
3.检测和试验:对交通建设工程的材料、构件和施工工艺进行检测和试验,确保符合质量要求。
4.验收和评定:对交通建设工程的各个阶段进行验收和评定,确保符合规范和标准要求。
四、监督的时机和频率1.设计阶段监督:对交通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工程要求和规范要求。
2.施工阶段监督:对交通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质量。
3.竣工阶段监督:对交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文件进行审查和评定,确保符合规范和标准要求。
五、监督记录和报告监督机构应当对交通建设工程的监督过程进行记录和整理,形成监督报告。
监督报告应当包括监督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结果等信息,以便追溯和评估。
六、监督结果和处理措施对于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监督机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比如责令整改、停工整改、罚款等。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还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七、监督的完善和提升为了不断提升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的效果,监督机构应当不断改进监督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并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合作和交流,共同推进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八、法律法规的支持和保障总结起来,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的实施细则涵盖监督机构的建立、监督范围和内容、监督方式和方法、监督的时机和频率、监督记录和报告、监督结果和处理措施、监督的完善和提升以及法律法规的支持和保障。
某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某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某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维护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监督管理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某省所有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路、桥梁、隧道、交通枢纽等各类交通工程。
三、监督管理机构1. 省交通建设局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工作;2. 各地市交通建设局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协助省级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3. 建立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实现横向和纵向的监督管理。
四、监督管理措施1. 制定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3. 加强施工现场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4.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5. 在交通建设工程中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安全;6. 推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7. 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监督管理责任1. 省级部门负责制定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2. 地方各级交通建设部门负责执行省级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3. 相关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措施;4. 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相应的惩处。
六、监督管理效果评估每年对某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和改进,及时提出调整和完善的建议,确保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七、附则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体细则由省交通建设局另行制定。
八、监督管理措施的具体落实1. 制定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在交通建设工程的各个阶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环境安全、施工作业安全、施工设备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高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本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第三条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目标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施工,防止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条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监管的原则,采取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的原则,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
第五条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强化责任,加强协作与配合,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提高监督检查的效果。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内容第六条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施工过程中的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措施的落实,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状况,消防设施的配备与使用,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书的签订与执行等。
第七条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规模,确定监督检查的内容和频次,采取不同的监督方式进行检查。
第八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围栏的设置,施工现场的布局与交通组织,现场防护设施的设置与使用,安全警示标识的设置与管理等。
第九条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措施的落实包括但不限于: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现场作业人员的工时和休息安排,职业卫生设施的配备与使用等。
第十条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状况的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机械设备的检查与维护,设备设施的日常检查,设备设施的规范操作与使用等。
第十一条消防设施的配备与使用的检查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器、消防栓、灭火器、消防设备的配备与使用,消防通道的畅通与使用等。
第十二条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记录和证书,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的内容与方式,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持续性与频次等。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资料共38页
61、奢侈是舒适的,否则就不是奢侈 。——CocoCha nel 62、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 ,如日 中之光 ;志而 好学, 如炳烛 之光。 ——刘 向 63、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 ——孔 丘 64、人生就是学校。在那里,与其说好 的教师 是幸福 ,不如 说好的 教师是 不幸。 ——海 贝尔 65、接受挑战,就可以享受胜利的喜悦 。——杰纳勒 尔·乔治·S·巴顿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实施细则资料
21、没有人陪你走一辈子,所以你要 适应孤 独,没 有人会 帮你一 辈子, 所以你 要奋斗 一生。 22、当眼泪流尽的时候,留下的应该 是坚强 。 23、要改变命运,首先改变自己。
24、勇气很有理由被当作人类德性之 首,因 为这种 德性保 证了所 有其余 的德性 。--温 斯顿. 丘吉尔 。 25、梯子的梯阶从来不是用来搁脚的 ,它只 是让人 们的脚 放上一 段时间 ,以便 让别一 只脚能 够再往 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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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军事港口、渔业港口、专用航道的工程建设和抢险救灾工程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管理部门的,由港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机构,统称为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
第四条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法定权限制定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二)依法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三)建立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建立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五)受理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六)依法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七)指导下级监管部门开展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A)组织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九)开展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经验交流、培训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十)法律、法规、规章授予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依法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施办法
(九)竣工质量评定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抽查桥梁、隧道、重点支挡工程、高边坡等涉及安全运营的重要部位;
(十一)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等竣工资料完成情况。
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对桥梁、隧道、重点支挡工程、高边坡等涉及安全运营的重要部位质量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实体检测或者评估。
上级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或者指定下级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进行调查。
第二十八条对受理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必要时开展实地调查。
举报调查应当自受理举报线索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情况特别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1个月。
调查完成后,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应当制作举报调查报告,形成调查结论。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门自出具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者工程质量专项验收报告备案之日止,对工程的质量依法实施监督。
交通运输部门自出具工程安全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备案之日止,对工程的安全生产依法实施监督。但是,对地方铁路、城际轨道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分别履行至项目初步验收、项目工程验收通过之日止。
第十六条专项检查是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合同造价情况或者从业单位管理行为中的单项或者多项内容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专项检查。
第十八条日常检查是除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外的经常性检查。
第十九条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主管监督项目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日常检查,每次检查单个项目不少于30%的施工合同段,可根据需要对被检查合同段随机进行抽检。日常检查应当重点对最近一个季度施工的工程内容进行抽查。检查的施工合同段原则上随机确定,但可以结合近期重点工作、举报问题等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细则secret
安全生产监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监理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建立相应的安全工作机制,安全、优质和高效地完成交通建设生产工作任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条文》(公路工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及相关的安全生产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突出重点、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列入重要的监理日程之中,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理依据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理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三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条文》(公路工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
(二)国家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等强制性文件。
(三)施工合同、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三章安全监理的责任第四条监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条监理公司承接监理任务后,公司驻工地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安全监理计划,并报公司批准。
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安全监控措施,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单位和公司。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拒不停止施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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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
施细则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军事港口、渔业港口、专用航道的工程建设和抢险救灾工程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管理部门的,由港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管理部门能够委托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机构,统称为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
门)。
第四条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法定权限制定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依法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三)建立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建立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五)受理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依法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七)指导下级监管部门开展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组织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九)开展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经验交流、培训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十)法律、法规、规章授予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
部门依法委托行使的其它职责。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总责任人,其它负责人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建设程序,根据交通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相关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安全生产要求。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对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评价、材料供应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依法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并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情况的签字确认,及时支付施工安全生产费用。
第九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本项目”平安工地”创立计划和目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开展”平安工地”达标考核。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施工现场日常检查、定期排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使工程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报备手续前30日,向相应的监管部门办理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手续(见附件1),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交通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每月向监管部门报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月报表(附件2)。
第十四条交通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建设单位应对设计单位提交的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和施工单位提交的专项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或复评估。
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价(附件3)。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救援演练。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按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勘察单位应当对勘察结论负责,设计单位应当对其设计
负责,咨询单位应当对咨询意见负责。
第十七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生产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对可能引发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第十八条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对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进行专门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根据风险评估结论,提出相应的安全风险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在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严重或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时,设计单位应当结合勘察单位的建议,详细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应当就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设计不能满足施工作业安全条件的设计方案及时予以修改,并出具修改方案或变更设计图纸。
第二十一条咨询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
准的规定,对设计文件的结构安全和执行标准、规范等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咨询意见。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它负责人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交通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依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交通建设工程投标及施工。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