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计算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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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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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婚前付⾸付,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怎么分 现在我国各地房价普遍⽐较⾼,所以在结婚时买的房,⼤都只能⽀付⾸付,剩余部分采取分期付款的⽅式。

男⽅婚前付⾸付,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该房屋在离婚时是否能分配,需要根据⼥⽅还款的⾦额所占的⽐例来判断。

下⾯店铺⼩编将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男⽅婚前付⾸付,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怎么分1、具体如下:(1)婚前买的房⼦,婚后房⼦的升值部分与配偶⽆关。

(2)婚前买的房⼦,登记在⾃⼰名下的,属于个⼈财产,离婚时不进⾏分配。

(3)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名下的,则认定为个⼈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男⽅婚前买了房,婚后他擅⾃将房⼦卖掉,如果他的妻⼦想追回该房屋,法院不予⽀持。

(5)婚前买的房⼦,登记在⾃⼰名下的,如果夫妻双⽅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还贷部分进⾏补偿。

(6)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属于⼀⽅个⼈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

2、《民法典》(1)第⼀千零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资、奖⾦、劳务报酬; (⼆)⽣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千零六⼗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第⼀千零六⼗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的个⼈财产: (⼀)⼀⽅的婚前财产; (⼆)⼀⽅因受到⼈⾝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的财产; (四)⼀⽅专⽤的⽣活⽤品; (五)其他应当归⼀⽅的财产。

 ⼆、离婚后共同财产怎么分1、⼈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男⼥平等原则。

男⼥平等原则既反映各条法律规范中,⼜是⼈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

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2)照顾⼦⼥和⼥⽅利益原则。

婚前一方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房子怎么分割

婚前一方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房子怎么分割

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房⼦怎么分割在当今社会,通常结婚的时候,⼥⽅会要求男⽅买新房作为婚房,在付完⾸付以后,剩下的房款由夫妻⼆⼈共同还房贷,基本上成为社会的⼀种模式,⽽由于感情的原因,俩⼈不能再继续⽣活,论及离婚,那么房⼦该如何分割?接下来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房⼦怎么分割婚前⼀⽅付了房产的⾸付款,婚后男⼥双⽅共同还贷的,房产登记在⾸付款⼀⽅名下的,该房产可以视为登记⽅的房产,但是具体分割也需要区别对待。

⾸付款应该视为⾸付款⼀⽅的个⼈财产;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

如果在离婚的时候,仍然有房贷没有付清,则视为产权⼈的个⼈债务。

注意: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个⼈⼯资还贷,还是⽤双⽅⼯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当然,如果⼀⽅确能证实,其还贷资⾦来源于个⼈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案情:婚前丈夫按揭买房,房价涨了四倍丈夫婚前以按揭⽅式购买房产,房产证上⼀直是⾃⼰的名字。

结婚后,夫妻双⽅共同偿还贷款,供完房⼦以后,房⼦已经升值了4倍多。

⼏年后,这对夫妻因感情不和,只好向法院申请离婚,作为家庭财产中的⼤头,这套房⼦究竟归谁?结果:房⼦归男⽅,但男⽅应⽀付补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此种情况,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

双⽅婚后共同还贷⽀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对另⼀⽅补偿。

所以,离婚后,房⼦仍归男⽅所有。

但要向⼥⽅⽀付两类补偿:⼀为双⽅婚后共同还贷⽀付的款项,⼆是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

婚后共同还贷额所对应的增值部分=共同还贷额/房屋成本(实际购买价+还款利息+装修成本)×房屋增值(⾃结婚⾄离婚时)。

律师说法:新婚姻法明确房⼦,却易伤感情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财产⽀付⾸付,并在银⾏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付⾸付款⼀⽅名下,离婚房产归登记⼀⽅。

婚前个人贷款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的分割(按揭房屋增值部分分割的计算规则浅析)王晓鹏律师

婚前个人贷款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的分割(按揭房屋增值部分分割的计算规则浅析)王晓鹏律师

婚前个人贷款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的分割(按揭房屋增值部分分割的计算规则浅析)张三和李四与2007年年初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夫妻感情一般。

2011年年底,张三要求和李四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三在婚前(2006年年底)购买了楼房一套,当时总房款30万元,其中张三婚前支付首付款10万元,其余办理了按揭贷款,该房产在婚前办理了房产所有权证书,登记在张三名下。

在诉讼过程中,两人一致认可,在双方登记时房屋总价值为40万元,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还贷10万元,共同支付利息5万元,张三起诉时该房价值90万元。

民众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热潮已经过去,但是还是不少人对于按揭房屋增值部分分割的计算有不同意见,纵观最近的判例,对应该补偿对方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仍是莫衷一是,笔者通过简单的案例分析,结合部分已结案例,提出一些浅见,希望能为需要帮助的人们提供一个参考。

对于房产的增值部分可获得多少补偿,可根据房屋购置资金的来源及其在全部房价款中所占的比例来考量其分割原则。

一般情况下,房屋购置资金的来源有以下三个部分组成:(一)一方于婚前购房时交纳的首付款以及其个人偿还的贷款部分;(二)双方当事人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三)未偿还的贷款。

对于第(一)部分,因该部分系不动产的自然增值,并非投资收益,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于第(三)部分,未归还的贷款既已视为是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债务,其对应的房产增值亦应系房屋所有权人所有,对方无权要求分割其对应的增值部分。

对于第(二)部分,由于婚后夫妻任何一方的所得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夫妻在一起生活,使得另一方已经没有必要或者没有可能购置个人房屋,而且因为房价持续上涨,也加大了无房一方的机会成本,使得其实际上已经因为缔结婚姻而错过了最佳的个人购房时机,因此对于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不应简单的视为夫妻共同债权,而由房屋所有权人简单地补偿对方一半,还应该补偿对方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房产增值。

婚前一方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处理

婚前一方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处理

浅析婚前一方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的处理摘要: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按揭房屋,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在离婚时如何处理按揭房屋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本文从价值形态的角度考虑,认为该类按揭房屋实际上属于按揭者婚前个人财产;而从公平的角度出发,按揭房屋婚后的增值部分性质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键字:离婚按揭房屋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一、按揭制度的含义与性质“按揭”一词作为舶来品,来源于我国的香港地区。

尽管时下按揭买房较为流行,但按揭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内并没有明确的定位。

实践中,按揭购房一般指购房人将其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权益抵押给银行,银行贷款给购房人支付房款,若购房人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则按揭银行有权将按揭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或由房产商将该房屋回购以偿付贷款本息。

按揭制度是在贷款银行、购房人和房产商三方之间建立起来的包括买卖、贷款和担保等多重相互制约的法律关系,具有保证和抵押相结合的性质。

贷款人在取得房产商保证的前提下向购房人提供贷款,对价是以所购房屋作为向贷款人还款的抵押。

这一系列法律关系中,至少包括了购房人与房产商的房屋买卖关系、购房人与银行的借款关系以及购房人与银行的按揭关系。

二、夫妻离婚时按揭房屋分割的争议及规定(一)按揭房屋在夫妻离婚时分割的相关争议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按揭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是必须明确的前提性问题。

基于上述分析,按揭贷款购房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取得房屋产权存在较大时间差,一旦结婚、离婚的事实发生在这个时间差当中时,按揭贷款合同的履行期限又较长,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婚前个人财产就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二)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与司法性指导意见根据《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

同时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不动产应当如何分割(收藏)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不动产应当如何分割(收藏)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不动产应当如何分割【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现实生活中,存在不少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房贷的现象。

此时,房屋价款中包含另一方的价值投入,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有不妥。

合同的签订、首付款的支付、不动产登记由一方完成或在一方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亦缺乏依据。

可以说,此类房产实际是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

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判决分割此类房产时,既要保护个人婚前财产权益,也要依照《民法典》关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公平分割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形成的夫妻共有的财产权益,同时还不能损害作为债权人的银行的合法利益,必须慎重把握。

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房屋纠纷时需要注意,本条规定的适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不动产买卖合同签订于婚前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有一个隐含条件,就是夫妻双方实行的是法定共同财产制。

在约定财产制情形下,双方财产各自分开,基本不存在本条规定的贷款房屋如何判定所有权以及如何补偿的问题。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前签购房合同婚后房贷

婚前签购房合同婚后房贷

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前购房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很多年轻人在结婚前就已经购买了属于自己的房子,而在婚后,双方共同承担房贷的情况也越来越多。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房产应该如何分割呢?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此进行详细解析。

一、婚前签购房合同,婚后共还房贷的房产分割原则1. 首先确定房产归属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对于婚前签购房合同,婚后共还房贷的房产,首先要确定房产的归属。

(1)若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且首付及还贷均来源于该方个人财产,则该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归该方所有。

(2)若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首付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则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比例分割。

(3)若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比例分割。

2. 离婚时房产分割(1)若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房产归该方所有,但需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补偿金额为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房产增值部分的折价。

(2)若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房产按比例分割。

分割比例可根据首付、还贷、装修等因素确定。

二、相关法律法规1.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3.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综上所述,婚前签购房合同,婚后共还房贷的房产分割,首先要确定房产归属,然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割。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增值部分的分割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增值部分的分割

房屋 的增 值 有不 同情 形 ,有 囚对房 屋 的装 潢 、添 附等增 值 ,也有 因房地产 市场原 因而 发生的增值 。近年 来,我 国商 品 房价格 一直 处 于上 涨的 势头 ,按 揭房屋 往往 在 离婚 时大 幅升 值,加上按揭房屋 在离婚后还有继 续还款 的问题 ,这使离婚 时 双 方对房屋增值 部分主 张权利 的不 同经 常成为不 易协调的矛盾 焦 点。要合理解决 离婚案件 中按揭房 屋增值部分 的分 割 问题 , 需要分别情况 ,不能一概而论。 对于 双方 婚前 、婚 后共 同办理 按揭 ,共 同支 付 付款 , 婚后 夫妻共 同还贷 的情 形 ,无论双方婚 后约定夫妻财 产实行一 般共 同制 ,还是约定分 别财产制 、混合 财产 制的 ,由于夫妻双 方 对 房 屋 增 值 部 分 的贡 献 基 本 相 似 ,所 以 离 婚 分 割 时 x 方 的 权 义 利也大体相 同 ,对此分割 并不难处理 。而对 于一方婚 前办 理按 揭 ,支付 首付款 ,婚后 夫妻共 同还贷 的情 形中按揭房屋 分割的 处理 ,由于引起房屋增值 的贡献差别 ,分割处理时较 为复杂, 本 文 拟 对 此 进 行 分 析探 索 。 根 据 按 揭 房 屋 产 权 取 得 的 时 问 不 同 , 一 方 婚 前办 理 按 揭 , 支 付 首付 款 , 婚 后 夫 妻 共 同 还贷 的 ,按 揭 房 屋 增 值 部 分 分 割 分 为 以下 三 类 。 夫妻 一方婚前办理 按揭手续 ,支付 首付款并取得房屋 产权证,婚后 夫妻共 同还贷 的。 我国 《 物权 法》第九条规 定,物权 的取得 以登记为准 ,因 此 ,~方在婚 前取得房屋产权 ,就成为房屋 的所 有人 。 《 高 最 人 民法 院 关 了适 用 < 姻 法 >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 第 1条 : 二 婚 若 一 9 “ 夫妻一方所有 的财产 ,不 因婚 姻的关系 的延续 而转化为夫妻 共同财产 ”。这种 情形应 当确定房 屋产权归婚前 按揭一方个人 所 有 ,而 不 能 认 定 为 夫 妻 共 同所 有 , 婚 后 另 一 方 参 与 清 偿 贷 款 不 能 改变 该房 屋 产 权 为 个 人 财 产 的性 质 。 对 于 房 屋 的 增 值 , 考 虑 到 在 婚 姻 存 续 期 间 , 配 偶 一 方 共 同参与偿还按揭贷 款,其对房屋 的保值 、增值做 出了一定 的贡 献 ,房屋在婚姻存 续期间的增值 是双 方共同付 出的结果,在离 婚时 ,房屋所有人对 该增值部分对 配偶一方进行适 当补偿是合 理的。具体补偿 的份额 考虑各 自的贡 献大小 ,以及双 方约定的 婚后财产所有制的不同两个方面的因素。 房 屋 的 增 值 除 了 在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增 值 外 ,还 有 婚 前 增 值部 分,在离婚 时,房 屋所有权人对 增值部分是否应对 配偶一 方进 行补偿 ,作者认 为要分别情况而 定,即使补偿 因定性为债 的返还 。第一种情况 ,配偶一方在婚前 没有参与按揭还 款的 , 房屋 所有人无须对其补 偿, 因为此 部分的增值 ,配偶 一方没有 做 出贡献 。第二种情况 ,配 偶一方参与 了还款 ,由于他1 L 时 ' L F I 还 没有 法律 上 的夫妻 关系 ,应 认定 他们 之 间是债 权债 务 的关 系 ,离婚 时房屋所有权人应 偿还该债 ,酌情 高于配偶一 方实际 还款额 。 在 离婚时 ,房屋增值 部分的分割是 否应当考虑双方在房产 增值 中的贡献 ,按照各 自的贡献 比例分割 ,笔者认为 ,该房 屋 既 然 为 一 方婚 前 财 产 ,属 于 个 人 财 产 的性 质 , 其 分 割 就 有 别 于 注 释 : 最 二) M】 人 婚后共 同财产 的分割原则 ,房屋所有权人 一方对另一方补偿 时 ① 黄 松有 . 高人 民法 院婚 姻 法 司法解 释( 的理解 与适 用【 . 民法 院 出版 社,0 414 20 :9 应从 实际出发 ,获得补偿方 应按照其对增值 部分的大小 比例 获 得补偿。 本 文系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类一 般研 究项 目 “ 离婚案件 中按揭房屋的处理 ”阶 二 、夫妻 一 方婚前办理 按揭手续 ,支付 首付款 ,婚后取得 段性成果 ( 目编号 :2 1s 5 5 一 项 0 0 k 7 )。 房 屋 产 权 证 产 权 证 上 载 明 的权 利 人 仅 为 办 理 按揭 手 续 支 付 首 付款的一方,但婚后夫妻共 同还贷款的 。 作者简介 :姚 维振 ,男 ,安徽芜湖人 ,法律硕士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讲 师。 我 国房屋产权 证取得 的时间是获得房产证 的时间 ,购房者

婚前按揭房屋及其增值部分的权属认定及分割

婚前按揭房屋及其增值部分的权属认定及分割

言, 是指 房屋 购买 者 以 自已所 购之房 屋作 为抵 押获取 银行 贷款 , 作 为共 同财产 分割 显然有 违立 法精神 和公 平价值 。 并依 约履行 还款义 务 , 银行 可在购 房者违约 时将 其抵押 的房屋拍
卖, 并就 拍卖所 得优 先受偿 的制 度 。 对 于按 揭房 屋 的权 属 认定直


对于按揭房屋增值部分的合理分割建立在对其性质的正确界
物 权 以登记 为取 得要件 , 按揭房 屋之 房产 证虽 为婚后 取得 , 但 其 定 之上 。
实质 是婚 前 的购 房行为 的延续 , 个人付 首付款 之后 即取 得房屋 的
对 于按揭 房屋增 值部分 的性质 , 有 学者认 为这一 部分属于投
产还 贷行 为 并不影 响房产 的物权 归 属 。 认 定为 夫妻共 同财 产 , 理 应分 配 。 其反对 者认 为认为 按揭房 屋增
第 二种是共 同财产 说, 认为 婚前按揭 房屋 应属于夫 妻共 同财 值 部分 不 同于投 资收益 , 而是 一种 基于投 资而 获得 的收益 。 投 资 产, 依据 我 国 《 婚 姻法 司法解 释 ( 二) 》 第十 九条将 婚前 一方 承租 , 收益 是指 以收益为 目的而进行 投 资所获之 利益 , 而 在 实践 中, 相 婚后 用共 同财产购 买的房屋 认定为 夫妻共 同财产 , 其立法 取 向可 当一部分人购房并不是为收益, 而是居住。 有的学者认为按揭房 归纳 为: 依据 公平 原则, 婚前 一方享 有特别 权益 , 婚 后另一 方为此 屋增值 部分 属于按 揭房产 的孳息 , 但其反 对者则认 为孳 息是指从 支付 了相 应 的对 价或 用共 同财产 支付 价款 的 , 以共 同财 产处 理 。 而依 据这 一精神 , 婚 前的按 揭房 屋应 为共 同财产 。 笔者 认为 , 婚前 按揭房 屋应 当认 定为购 房一 方 的婚前财 产 , 保, 而 以房屋 作抵押物 从而取 得贷款 的前提就 是拥有 房屋 的合法

中国婚姻法离婚时房屋增值与按揭购房分割问题的处理

中国婚姻法离婚时房屋增值与按揭购房分割问题的处理

另外,针对结婚时女方陪送大量嫁妆而在若干年后陪送的家具家电已消费掉或贬值,也应考虑将增值部分适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宜。故上述案例中房产A的增值部分13万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关于离婚时按揭购房分割问题处理
1.按揭房系一方婚前所购,首付款是该方所出,而婚后双方共同进行了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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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09-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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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屋增值与按揭购房分割问题的处理
2000年11月10日,李男与刘女登记结婚。李男婚前购置房产A供婚后双方居住,刘女结婚时陪送财产有:彩电、冰箱、空调、摩托车各一及家具若干。2004年2月,刘女生一男孩李果。2005年5月,李男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向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某花园小区的三居室住房B,房屋总价款为14.5万元;李男交纳了首付款4.5万元,又向银行贷款10万元,贷款期限为15年。李男于2008年10月,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对离婚和小孩抚养问题意见一致,但就财产分割,李男认为,房产A系婚前财产,房产B是用自己的积蓄购买,应归自己所有。刘女则认为,房产A虽为李男婚前所有,但婚后经过扩建、装修已由购买时的4万余元增值到17万元,而自己陪嫁物品或贬值或消费掉,故应分割房产增值部分13万元;房产B是婚后购买的,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2.按揭房屋系夫妻婚后购买
如果按揭房是夫妻婚后共同协商一致而购买的,则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对其离婚时的市值平均分割;双方都主张产权的,可由双方进行竞价,竞得产权的一方以现金补偿对方应得的部分。
如果按揭房是婚后一方以个人名义购买的,如上述案例的情形,住房是否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故如果名义房产权人不能证明是以自己个人的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则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将来可能取得的利益即取得所有权后的利益是否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实务操作中,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双方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另一方还贷,房子归谁

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另一方还贷,房子归谁

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另一方还贷,房子归谁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的认定经常会出现一些纠纷,常常会出现婚前一方按揭买房婚后另一方还款的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夫妻离婚房产应该怎么处理呢?那么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另一方还贷,房子归谁?房子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一、一方婚前取得完全产权的房产,离婚如何分割?一方在婚前取得产权的房产,不管有没有支付全部购房款,房产都归产权房所有。

婚后共同财产支付部分购房款的,在离婚分割房产时,获得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补偿。

二、一方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婚后才取得产权证的房屋,离婚后房产归谁?一般情况下,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此种情况下,一方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后,交易已经完成,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因此,即使未取得房产证,该房产也应认定为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房产归购买房屋房所有。

三、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个人财产支付首付,产权登记在己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房子如何分割?这种情形,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明确规定,即“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与首付房名下,离婚时该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子归产权登记一方。

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有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所以,此时登记的房产归登记一方,共同还贷的房款及房子的增值由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四、婚前双方出资购买,产权证之登记一方的,离婚房子如何分割?此种情况下,最是麻烦,也最易产生普通公众认为的不公。

此种情况,离婚时登记方承认共同出资的,则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登记方不承认另一方有出资,且未登记方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事实或出资不是赠与的,则登记的房产属于登记方,在离婚分割时,只对另一方给予补偿即可。

五、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如婚前购房时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该房屋属于登记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

新婚姻法婚后房子增值的计算方式是怎样的

新婚姻法婚后房子增值的计算方式是怎样的
Life is a mirror. Whatever your heart is, your life will be like that.同学互助 一起进步(页眉可删)
新婚姻法婚后房子增值的计算方式是怎样的
在计算房屋相对应增值部分时有多种计算方式,大概包括了七种。如: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总价款(房屋购买价格 贷款总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房屋购买价格 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共同还贷部分。
此种计算方式最为繁琐,但实践中也因为这种间接计算公式中的参量都比较容易确定,反而相对来说争议更少,所以运用起来也比较常见。
离婚的时候虽然房子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是不能要求分割的。但在结婚之后,房子可能出现增值的情况,对于这部分增值离婚的时候另一方其实也是有权要求分割的。不过,具体分割之前还是需要先对房屋的增值部分作出计算,才能确定究竟增值了多少,这才有可以分割的基础。
第六种计算方式为: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购房成本(如首付、税费、装修、已还贷款等)×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
此种计算方式的原理为:用夫妻还贷部分除以已经花去的购房成本得到夫妻还贷所占据整个购房成本的比例,在乘以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后减去还贷部分,即获得增值部分。但因为该计算方式将税费、装修等购房成本均纳入其中,而实际上房产随着时间的延长会不断增值,但税费是固定不变,装修部分不但不会增值,相反还会贬值。所以虽然有人认为该种计算方式对产权登记一方有利,但因为原理上分析不够合理化,所以实践当中这种计算方式运用的比较少。
第二种计算方式为: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房屋购买价格 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共同还贷部分。

财产分割房产增值部分是如何计算的?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财产分割房产增值部分是如何计算的?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财产分割房产增值部分是如何计算的?【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财产分割房产增值部分是如何计算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第一种计算方式为: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总价款(房屋购买价格贷款总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

第二种计算方式为: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房屋购买价格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共同还贷部分。

一、财产分割房产增值部分是如何计算的?第一种计算方式为: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总价款(房屋购买价格贷款总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

这种计算方式的原理为:房屋的购买价格与贷款总利息之和即为购买房屋所支付的总价款,夫妻共同还贷部分除以房屋总价款得到夫妻还贷所占整个房产的比例,用这个比例再乘以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就等于双方共同分割的部分,再减去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就得到增值部分了。

第二种计算方式为: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房屋购买价格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共同还贷部分。

此种计算方式的原理为:夫妻还贷部分除以房屋的实际总房款,即房屋购买价格与已偿还给银行的利息之和,再乘以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则为夫妻共同分割的部分,减去还贷部分即使增值部分了。

此种计算方式与第一种计算方式不同在于对房屋总价款的认定上,前者将离婚时未归还的银行贷款利息纳入了房屋的价值当中,而本计算方式则认为未归还的利息最终归银行所有,不是房产本身的价值,故不能将其纳入到房产价值当中。

第三种计算方式为: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本金总额÷房屋购买价×(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房屋购买价)此种计算方式的原理为:还贷本金除以房屋当时购买价即得到夫妻还贷所占房产购买价比例,再乘以房屋的增值部分即可以得到夫妻还贷所对应的增值部分,此种计算方式单纯以房产价值作为计算基数,并没有将银行还贷部分纳入房产价值当中。

婚前购房但婚后还贷本金及相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地方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

婚前购房但婚后还贷本金及相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地方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

婚前购房但婚后还贷本金及相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地方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审判规则】男方在婚前购房,付清首付款,且为房屋所有权登记人。

男女双方结婚后,为偿还购买房屋时的剩余款项向银行办理贷款。

此后,男方将房屋出售,售房款用来偿还部分贷款,并给予女方部分售房款。

男女双方离婚时,因房屋为男方婚前所购且办理了所有权登记,故应认定男方为房屋所有权人。

对于婚后贷款本金及贷款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男方应将曾经支付女方的售房款在贷款本金及贷款相对应的房屋增值款项中扣除,对于剩余部分给予女方合理补偿。

【关键词】民事离婚房屋首付款银行贷款所有权出售款房屋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合理补偿【基本案情】2005年8月,郭XX与李XX通过网络相识。

2005年12月28日,郭XX购买价款为561 126元的商品房一套,并与泰安公司(泰安国华基础产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首付款361 126元付清。

2006年10月10日,郭XX与李XX 登记结婚。

结婚时,李XX娘家陪送现金20万元。

婚后,李XX与郭XX所居住的是产权为公司所有的宿舍,并共同购买了电视、电脑、家具等生活用品,李XX与郭XX双方无共同存款,也不存在与其他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2006年12月1日,郭XX与工行泰山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山支行)签订贷款合同,以郭XX个人名义向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金额为20万元,合同载明还款期限为2007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15日。

2007年4月27日,李XX与郭XX的儿子出生,取名郭甲,郭甲随母亲李XX一起生活。

2008年10月,郭XX购买价值为206 800元的福特轿车一辆。

2012年4月,郭XX将商品房出售,获得出售款项199万元。

房屋出售后,郭XX用售房款向李XX 单位支付单位款93 625.4元,郭XX在李XX单位投入的用于理财的款项共计20万元。

离婚房屋折价计算公式

离婚房屋折价计算公式

离婚房屋折价计算公式摘要:一、离婚房屋折价计算背景及重要性二、离婚房屋折价计算公式详解1.夫妻共同还贷部分计算2.房屋增值部分计算3.非得房一方房屋补偿款计算三、实例分析四、注意事项正文:离婚房屋折价计算公式是怎样的?这是许多面临离婚的人在财产分割中最为关心的问题。

在我国,离婚时房产的分割主要依据是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夫妻双方的出资、房产性质、婚姻存续时间等因素进行判断。

为了更具体、公正地处理这一问题,以下将详细介绍离婚房屋折价计算公式及其实际应用。

一、离婚房屋折价计算背景及重要性离婚时,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之一,其分割方式直接关系到双方的利益。

房产折价计算是为了公平、合理地将房产价值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特别是在房价持续上涨的背景下,精确计算房产折价显得尤为重要。

二、离婚房屋折价计算公式详解1.夫妻共同还贷部分计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计算公式为:夫妻共同还贷部分/ 房屋总价款× 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

此部分体现了夫妻双方在房产中所占的权益。

2.房屋增值部分计算房屋增值部分的计算分为两种方法:(1)第一种计算方式:对应增值部分= 夫妻共同还贷部分+ 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 夫妻共同还贷部分。

(2)第二种计算方式:对应增值部分= 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 不动产成本× 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

3.非得房一方房屋补偿款计算非得房一方房屋补偿款计算公式为:不动产成本(购买时不动产价格+ 共同已还利息+ 其他费用)× 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款比例。

此部分用于补偿未得房产一方在离婚后的生活。

三、实例分析以一套购买价为100万元、贷款总额为70万元、夫妻共同还贷为40万元、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为200万元的房产为例:1.夫妻共同还贷部分:40万元。

2.房屋增值部分:第一种计算方式:对应增值部分= 40万元+ 200万元- 40万元= 160万元。

第二种计算方式:对应增值部分= 40万元/ (100万元+ 70万元× 100%)× 200万元= 13.03万元。

婚前父母出钱买房离婚房产分割的依据是什么

婚前父母出钱买房离婚房产分割的依据是什么

婚前父母出钱买房离婚房产分割的依据是什么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此房产。

如果婚前购房,父母只出了首付款,剩余的房款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按揭偿还的,离婚时会将房子归产权登记人名下,对于婚内共同偿还的房贷及房子增值部分,由得到房子的一方按比例偿还给未得到房子的一方。

如果自己家中有男孩的话,那么父母其实都有给孩子在结婚前就把新房买好的这种打算的,因为现在的年轻人结婚首先可能要求的就是必须有一套婚房,所以绝大多数的普通家庭都是在结婚以前就有父母出资将房子给买好了的。

下面我们要介绍的内容就是婚前父母出钱买房离婚房产分割的依据是什么?▲一、婚前父母出钱买房离婚房产分割的依据是什么?1、男方父母部分出资首付,登记在男方名下的。

如果婚前男方父母只是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款项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则该房产视为出资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属于男方个人财产。

财产分割时,男方应根据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给女方一定的补偿。

2、双方父母婚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如果双方父母婚前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则双方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与,不管事后双方子女有无婚姻关系抑或该房屋所有权登记者是谁,都应视为子女双方按各自出资份额共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离婚时,按双方父母出资份额划分。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房产的规定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按揭房屋在离婚时的分割及增值部分处理

按揭房屋在离婚时的分割及增值部分处理
关 键 词 : 按 揭 离 婚 财 产分 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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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房 屋是人 们 生活所 必须 , 因其 用途 大 、价格 高、增 值快 等特 点 ,一 直是 离婚 时 夫妻财 产 g 之 重 点。 本 文将从 按 揭房屋 产 权取 得 的时 间入 ' l
现 代社 会, 子的功 能不再仅 仅局 限于居 住, 房 随着房 地产 业 的迅猛发 展, 房子 已经超越 其实体 本身 的使 用价值 , 为一 作 种 不 动产 具 有 了保 值 和增 值 的功 能 ;同时 , “ 揭 房 贷 ” 按 作 为一种 新 型产 权 关 系也 越 来越 多 的 出现 在 人们 的视 野 。 在 这样 的背 景下 ,当代 离婚诉 讼 中最为 复杂 的财 产 分 割 出 现 了新 的难 点 ,按揭 房产 如何 分割 、如 何 确定 房产 增 值部
购房 人 与房 产 商的 房屋 买卖 关系 、购 房人 与银 行 的借 款关 系 以及 购房 人与 银行 的按揭 关系 。①而 在房 屋按 揭期 间, 一 旦 出现结婚 登 记时 问和 房屋 交付 时 间 、取 得房 产证 时间相
笔 者认 为, 根椐 皤姻 法》 第 l 第一项 规定 , 8条 夫妻 双 方 没 有 约 定的 情 况下 , 一方 的 婚 前财 产 为 夫 妻 一方 个 人 财 产 , 前一 方个 人 的财 产 , 因婚姻 关 系存续 而转 化 为夫 妻 婚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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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揭房屋在 离婚时 的 分割及 增值部 分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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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离婚时房产的补偿计算增值的公式有哪些?

婚姻法离婚时房产的补偿计算增值的公式有哪些?

婚姻法离婚时房产的补偿计算增值的公式有哪些?一、婚姻法离婚时房产的补偿计算增值的公式有哪些?第一种计算方式为: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总价款(房屋购买价格贷款总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

第二种计算方式为: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房屋购买价格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共同还贷部分。

第三种计算方式为: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本金总额÷房屋购买价×(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房屋购买价)。

第四种计算方式为: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本金总额÷房屋购买价×(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结婚时房屋价值)。

第五种计算方式为: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购买价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结婚时房屋价值)。

第六种计算方式为: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购房成本(如首付、税费、装修、已还贷款等)×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

第七种计算方式为:夫妻共同还贷增值部分=房屋总增值-首付款增值部分-个人还贷增值部分。

二、离婚析产房产怎么分割1、房产增值部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2、婚内房屋赠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

因此,有人要赠与房产的,先过户。

若男方购买房屋,登记为双方名字,房屋归男方所有,但女方可以获得相当于房屋价值10%-50%的补偿。

3、一方父母出资买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最高院民一庭法官:离婚案件中有贷款及增值房产的分割方法(收藏)

最高院民一庭法官:离婚案件中有贷款及增值房产的分割方法(收藏)

最高院民一庭法官:离婚案件中有贷款及增值房产的分割方法(收藏)本文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吴晓芳一、案情简介甲男2004年购房一套,当时价格18万元,甲男首付8万元,从银行贷款10万元,契税等其他费用1万元,婚前甲男还贷本息合计5万元。

2008年甲男与乙女结婚,房屋价值41万元,产权登记在甲男名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10万元将贷款清偿完毕,其中本金7万元,利息3万元。

2012年离婚时房屋现值90万元。

甲男与乙女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房屋补偿款的数额有异议。

甲男认为,其婚前已经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从银行贷款,虽然婚后还贷本息共计10万元,但每月银行都是从其工资卡中定期扣款,女方并没有参与还贷,离婚时无权获得任何补偿款。

乙女认为,双方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男方的工资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房产现值90万元减去男方购房时的价格18万元作为基数对其进行补偿,即乙女应获得的补偿款是40万元。

二、法院裁判情况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男和乙女结婚后还贷10万元,虽然系甲男每月用自己的工资卡归还银行贷款,但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甲男的工资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规定,第一步应先计算诉争房产的升值率,即诉争房产现价格除以(结婚时诉争房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90/(41+3+1)=200%;第二步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款,即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该数额的一半即为应补偿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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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计算增值部分(2015-08-23 07:09:06)婚前一方按揭所购房屋在婚后仍属于购房人的个人财产,婚后房屋增值部分权属亦归购房一方所有。

但在离婚时,非购房一方在婚姻期间共同参与该房屋还贷的,其有权参与分割该增值部分。

非购房一方参与分割的正当性来源于其在婚姻期间对房屋的维护和增值所作的贡献。

具体分割方式为:供分割之房屋增值部分=[婚后共同还贷额/实际总房款(总房款本金+已还利息额)]×婚后房屋增值部分。

当前,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取得房屋产权,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形颇为常见。

离婚诉讼中,该种按揭房屋价值增值部分该如何定性及分割,存在较大争议。

本文拟从维护婚姻家庭中男女地位平等及保护个人合法财产权益出发,结合司法裁判中的代表性观点,对婚姻存续期间按揭房屋增值部分的定性、权属,离婚诉讼中非产权方参与分割之正当性及具体分割规则展开探讨,以期助益于审判实践。

一、婚前一方所购房屋权属不因婚姻行为发生变化婚前一方申请按揭购房并取得产权,其作为房屋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是房屋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依照物权理论,物权的变动基于法律行为或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行为或法律事件等法律事实而发生。

而结婚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并非法律所规定的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

因此,登记人对于房产的完整的绝对的所有权,无论是身份上抑或财产上,均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即婚姻成立以及存续期间,婚前所购的房产权属不发生任何物权变动,登记人仍然是法定的唯一的所有权人。

在我国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婚前财产的所有权不因婚姻的成立而发生变化,也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发生转化。

与之一致,一方的婚前债务也属于其个人债务,同样不因婚姻关系的成立和存续而转化为共同债务。

即婚姻对婚前一方的个人债法律关系不发生任何效力。

我国物权变动模式采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依赖于债权的效力,即物权移转需要以相应的债权合同为前提”,“物权变动的成立和生效,仅有当事人之合意尚不足,仍需要登记或交付之法定方式”。

1因此,一方面,婚前一方因按揭购房而产生的一系列债法律关系并不因婚姻关系的成立发生任何变更,缺乏这一原因基础,房屋权属的变更无从谈起;另一方面,房屋作为不动产,其权属的最终生效确立,另需权利人的登记,因此,房屋产权登记簿是房屋权属变化状况的法定依据,若无变更,亦不生变动效力。

因此,对于婚前一方按揭购房,并取得产权证书的情形而言,婚姻这一法律行为对按揭买卖债法律关系及其依登记取得不动产物权不产生任何身份或财产层面的影响。

二、婚后房屋增值部分权属归原产权人根据民法理论,房屋的权属直接决定了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

而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婚前所购房屋至离婚时,增值部分究竟为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或其他,成为处理房屋增值部分分割事宜首当厘清的问题。

现实中看法不一。

一种意见认为,该房屋增值部分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

即便房产是一方婚前购买的,但婚后另一方愿意共同偿还贷款,表明其在主观上是以房屋所有人参与房产的实际维护和经营,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对方对此明知并接受。

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居住的房产均投入了相当的贡献。

基于上述理由,认为增值部分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

如果严格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将其归属于房产所有者一方,与我国家庭财产观念相冲突,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却将双方共同的劳动成果归一方所有,与民法上的公平正义原则相违背,明显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有两处待商榷:一是片面强调房屋增值的时间要素,割裂了该增值部分本身与其权源的依存关系。

如果没有婚前的房产取得,焉得婚姻期间的增值实现?进一步,既已确认房产归属个人财产,在并不存在原始取得或婚后财产权属转化等继受取得的前提下,房产的附加值又何以悄然转化为共同财产?实有偷梁换柱之嫌,也是对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立法本意的曲解。

二是错将非产权方的主观意愿及相关实施行为列为物权取得的原因。

非产权方还贷时的单方主观意图,并不构成任一物权取得事由。

况且对房屋增值部分权属的认定与非产权方能否参与分配之间并无直接关联性,不必然导致不公平。

第二种意见认为,房屋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故依照物权法原理,该房屋增值部分属于法定孳息,系属个人财产而非共同财产。

笔者并不赞同“法定孳息”一说。

物的孳息是指该物的出产物和按照该物的用法而就该物取得的其他收获物。

而所谓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由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并且法定孳息的产生必然依赖于他人对原物的使用。

“自己利用自有财产所得到的收益,不是法定孳息。

”2因此,若购房后闲置或自住,即便房屋价格随行就市而实现增值,该增值部分并非法定孳息。

另,就房产、股票等增值权益是否属于孳息,比如房屋的增值部分无法与房屋本身相分离,不符合孳息可与原物相分离而独立存在这一基本特征等,学界和实务均存争议。

第三种意见认为,房屋增值或贬值,是其交换价值的变化,但仍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笔者赞同该观点。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的交换价值同时受人为因素和客观因素的影响。

人为因素表现为夫妻双方对房屋进行的占有、维护和装修等,并排除他人对房屋的妨害,使房屋维持其一般的使用价值或优化和拓展其市场价值。

客观因素表现为受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土地价格的变化、供求关系的影响,房屋的市场价值得以变动,从而给房屋所有人带来的一定的收益预期,且因其不可控性,房屋的交换价值面临或增值或贬值的市场风险。

但无论增值或贬值,其前提在物理上表现为该房屋的完整健全存在,反映在法律上则表现为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拥有完满绝对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由此,房屋产权人对该房屋增值部分的所有,便是其享受该房屋收益的应有之义。

同时,应予说明的是,对房屋增值部分权属的划定,并不意味着对以夫妻共同财产参与按揭房屋还贷的非产权一方的时间、精力及金钱支出的否定,产权方在将其所有的房产变现为货币形态时,应充分考虑非产权方在共同还贷以及日常维持、经营中的贡献,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

三、离婚时对房屋增值部分的分割(一)非产权方参与分割之正当性分析婚前按揭购买、婚后清偿贷款,房屋增值部分归属存在分歧,婚姻介入是直接原因。

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行为的不同认知直接决定了非产权方参与增值分配是否具有充分的正当性。

目前,对于共同还贷行为的性质,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观点。

观点一认为非产权方参与共同还贷是家庭互助行为。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和精神,家庭成员间应当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婚前购房用于婚后共同居住,其目的是为提升家庭共同生活水准,维护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虽然其为法律上的唯一还贷义务人,但另一方作为夫或妻,在享受房屋这一婚姻物质载体带来的稳定和幸福感之时,理应协力相助,包括直接的物质支持和间接的管理扶持。

因此,一方婚前购置房产,婚后双方无论是对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还是仅仅居住以维持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并偿还贷款,在法定夫妻财产共有的情况下,非产权方用共同收入偿还贷款的行为应认定为夫妻间的互助行为。

观点二认为非产权方参与共同还贷是夫妻间的借贷行为。

从合同相对性理论出发,债权债务仅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

婚姻关系的存在并不当然导致个人债务自动转化成为夫妻共同债务,按揭债务自始至终仅在购房一方和按揭银行之间存在,按期还贷的义务并不因为婚姻状况的变化而当然的从个人债务转化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相当于购房一方的配偶以默示的方式自愿偿还他人债务,是典型的债务承担行为,且债务承担无需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无论还贷比例多大,都无法改变房屋的归属,无法改变婚前购房一方在按揭法律关系中权利或义务主体身份的事实,但参与共同还贷的一方可以行使债权返还请求权,要求返还其在还贷共同财产中支出的本金及相应利息。

观点三认为非产权方参与共同还贷是其个人对于家庭的共益投资行为。

按期偿还银行按揭贷款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银行行使抵押权,保证展开婚姻生活载体的稳定性。

婚姻的目的是要共同生活,它意味着有难同担,有福共享。

用法律术语来解释即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利益。

而这恰恰符合民事合伙的特征。

若用合伙的理论来解释婚姻,无论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投入到婚姻生活中,性质都类似于对合伙的出资。

离婚等于合伙解散。

合伙人有权取回自己的合伙出资,同时按照其出资,分享合伙的营利部分。

由此看来以共同财产还贷的行为就属于出资行为,而分割按揭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分享合伙利益。

使用合伙理论解释婚姻关系,进而认定共同还贷的性质,可以很好地解释非产权方参与房屋增值部分分配的正当性,无论增值的原因是客观环境还是人为的努力。

笔者认为前述观点虽有其合理性,但均有可斟酌之处,不构成非产权方参与增值分配正当性之基础。

观点一充分考虑了婚姻伦理关系对财产权属及分配的影响,符合倡导创建和睦家庭和谐社会的道德风尚要求,但应注意到,伴随市场经济发展,个人权利日渐凸显,婚姻家庭法律规定及其精神理念也日益强调对个人财产的保护。

如果一味追求维护身份关系的和谐,无疑是提高了夫妻双方的道德义务标准,即要求非产权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甘于无私帮助,产权方在婚姻结束之时乐于慷慨回报。

另外,以“互助”定义婚内共同还贷行为,在遭遇共同还贷财产及房产增值诉讼时,给司法裁判标准带来挑战,不利于社会公平公正。

观点二客观上很好地平衡了合同法、物权法及婚姻法三者在此问题上可能产生的冲突,易于操作实践。

但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参与还贷的行为按借款处理,既不符合该非产权方的本意,又变相剥夺了其拥有自己房产或者将其应有财产份额投资于其他方面而获益的权利,当房屋增值较快时,对非产权方而言,极不公平。

观点三有自相矛盾之嫌。

暂且不论用合伙理论解释婚姻是否科学,婚姻关系是一种兼含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社会关系,夫妻共同还贷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法律行为,在不违背婚姻家庭法律要义的前提下,适用调整财产关系的相关民法理论来解决涉婚姻的财产分割问题是可行的。

另外,按照共益投资的观点,婚姻关系成立,非产权方参与已有相当物产的家庭的共同建设,正如,合伙人加入已有的合伙,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即共益投资所得理应属于共同财产。

但是,该笔共同财产的分割遭遇难题:究竟是采婚姻法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度下均分的原则,还是依照合伙中退伙或解散时合伙人对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原则?因此,合伙理论可以解释非产权方参与共同还贷的表象特征,但解决不了参与还贷法律关系的权、责、利相统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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