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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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2.28•【字号】浙人社发[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64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于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2012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按月人均220元的额度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在此基础上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和高龄人员等群体再适当倾斜。

具体调整办法如下:(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

具体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月人均85元的额度,根据2010年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

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杭州市88元,宁波市88元,温州市85元,湖州市85元,嘉兴市85元,绍兴市85元,金华市85元,衢州市82元,舟山市85元,台州市85元,丽水市82元。

关于江西省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江西省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江西省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1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行业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我省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参加调整的人员范围和调整时间我省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不含按照赣劳社养〔2003〕5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

调整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行普遍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年满70周岁以上的高龄人员实行特殊调整(详见附表)。

调整基本养老金中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1、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时,按各档对应的调整额增加基本养老金。

其中,调整后上一档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下一档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基本养老金调整后的上限确定。

2、按缴费年限调整时,缴费年限15年以下(含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人员,按每满一年增加3元调整,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对符合特殊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再按特殊调整标准调整。

4、按高级职称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是指退休前按规定获得正高和副高(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资格,并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其中,对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科技人员再适当增加倾斜力度。

5、按高龄调整基本养老金,高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6、上述第4、5项特殊调整可合并累加。

三、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10〕29号、赣府厅发〔2011〕37号、38号文件有关规定,选择一次性缴费32500元至10000元参保的超过退休年龄人员不参加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调整,其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按全省城镇企业月人均调整水平扣除中央财政月人均调待补助标准后的60%加上中央财政月人均调待补助标准执行,即每人每月138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2012上海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一览表

2012上海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一览表

男性未满 65 周岁(1947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出生)
女性 60~69 周岁 (1942 年 1 月 1 日—195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出生)
男性 65~69 周岁 (1942 年 1 月 1 日—194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出生)
190 元
工作年限×3∕年
20 元
70~74 周岁
190 元 工作年限×3∕年 40 元
(1937 年 1 月 1 日—1941 年 12周岁 190 元 工作年限×3∕年 60 元
(1932 年 1 月 1 日—193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出生)
80 周岁及以上(1931 年 12 月 31 日及以前出生) 190 元 工作年限×3∕年 80 元
养老人员身份
调整办法
其他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退休(职)条件,
养老人员 历年来由单位按月发给生活费的退养人员
增加 117 元
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的配偶(遗属)
增加 81 元
注: 1、工作年限:是指 1992 年底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93 年以后的缴费年 限(不包括特殊工种的折算工龄);剩余月数大于等于 7 个月的,按 1 年计算。 2、“普加”和“按工作年限增加”两项合计增加基本养老金不足 220 元的,补足到 220 元。
年满 65 周岁的男性(1946 年 12 月 31 日及以前出 生)
年满 60 周岁的女性(1951 年 12 月 31 日及以前出 生)
按上述办法增加后,月基本养 老金(生活费)不到 1500 元(剔除 房帖、书报洗理费、补充养老金、 劳动模范津贴、归国华侨津贴), 每人每月再增加 30 元,增加后的月 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超过 1500 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新人社发[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2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驻疆各统筹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区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和时间本次调整养老金的范围是2011年12月31日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及按新政办发〔2010〕98号文件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下同)。

调整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对2011年12月31日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按照新政办发〔2010〕98号文件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未参保集体企业缓缴费用的退休人员,2012年后参保缴费的,从参保缴清养老保险费后的次月起执行。

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不列入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但仍按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也不列入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

二、普调办法和标准根据我区特殊情况,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普调水平,并按照国发〔2005〕38号及新政发〔2006〕59号文件精神,建立养老金调整与缴费年限相挂钩的激励机制。

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内人社发[2012]84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就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11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

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标准(一)普遍调整1、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2、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包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调整)。

(二)特殊调整1、对高龄群体倾斜调整。

截至2011年12月31日年龄在70周岁至7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截至2011年12月31日年龄达到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倾斜调整。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含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年龄在70周岁以上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同时按照上述倾斜调整规定累加调整。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养老金后,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齐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退职人员退职人员按上述办法调整退职生活费。

四、执行时间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五、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六、其他要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二0一二年七月七日。

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历年)

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历年)
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简表)
范围 条 件
缴费年限不满15年 退 休 人 员 增加 2012年12 月31日以 前退休、 退职人员 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人员
标准
120


标准
40
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16年
123.5 缴费年限 增加一 年,增加 3.5元
截至2012.12.31日男满70周岁不 满75周岁的、女满65周岁不满70 周岁的 截至2012.12.31日男满75周岁不 满80周岁的、女满70周岁不满75 周岁的 退休 人员 截至2012.12.31日男满80周岁、 女满75周岁以上的 再增加
60
缴费年限满16年及以上的
80
100
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16年的增 缴费满15年及以上人员增加、再 加2.5元,缴费年限增加一年增 增加后养老金低于2085元的 加2.5元。增加后高于2085元 的,限高到2085元。 截至2012.12.31日男不满70周 退职 、女不满65周岁的 人员 截至2012.12.31日男满70周 、 女满65周岁以上的 差额补齐 军队转业干部 20 30 增加、再增加后基本养老金仍 低于208业技术职务的 人 副高级 员
280 150
说明:1、增加范围不包括市属科研院所(含先期转企参保)、原市属二级行政公司、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有事业费的中央属科研和勘察院所转职前退休 (职)人员; 2、工人技术等级为“高级技师的退休人员,可按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标准再增加养老金 3、同时符合再增加条件的可以重复增加;退休人员扣大额方法:分四个月 80 80 80 90 4、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 5、自2013年1月起执行。

关于北京市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网站∙日期:2012-02-29【字号大中小】京人社养发〔2012〕40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12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1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280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510元/月。

四、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再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228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养老金在2280元(含)至4000元(含)之间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月养老金在400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全省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全省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全省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3.15•【字号】鄂人社发[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全省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鄂人社发[2012]2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省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一)对2011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在此基础上,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每满一年增加3元。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按以下标准分别增加基本养老金: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4、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5、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并在退休前取得正高职称且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90元;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并在退休前取得副高职称且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2000年12月31日后退休,并在退休前取得正高职称且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40元;2000年12月31日后退休,并在退休前取得副高职称且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2012年各省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汇编.

2012年各省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汇编.

120 同副高 同副高(含86前中级)
200
同副高
260
160
260
160 同副高
200 100
260 500
280 280
160
180 450
140
160
120 同副高
70 220 400
170
同副高 160 同副高 350 同副高
同副高 同副高(含83前中级)
150
同副高
700 (累计)
290 200 330
2012年各省(市、区)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汇编
人均(元)
普遍调整(元)
省市
增加 金额
增幅(%)
养老 金额
定额 调整
定比 调整
缴费挂钩
每年
最低
上海
300
15
190
3
30
吉林
184.8
15.58
1370
125
1.5
北京
230
10.09
30~45 2510
20~70
3
35
浙江 贵州 河南
重庆
四川
江西 宁夏 陕西 青海 新疆 河北 天津 广东 西藏 湖北 安徽 江苏
闽政[2012]19号、20号
晋人社厅发[2012]37号 湘人社发[2012]40号 黑人社发[2012]25号、28 号 桂人社发[2012]35号 内人社发[2012]84号
600 (累计)
550 200
240 180
230
同副高 同副高 150 同副高 同副高 同副高
550(上限)
400(上限)
补到事业单位同等水平(不超最高限额)
200

各省市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职称补贴对照表

各省市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职称补贴对照表

各省市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职称补贴对照表省份补贴金额职称级别文件来源北京市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20元高级技师京人社养发〔2012〕40号湖北省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00元高级技师鄂人社发[2012]22号湖南省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00元高级技师湘人社发[2012]22号云南省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30元高级技师云人社发[2012]61号陕西省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60元高级技师2012年陕西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甘肃省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60元高级技师甘人社通[2012]114号河南省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80元高级技师2012年河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黑龙江省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0元高级技师黑人社发[2012]25号内蒙古每月每人增发基本养老金150元高级技师内社发[2012]84号吉林省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50元高级技师吉人社联字[2012]10号河北省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70元高级技师冀人社发〔2012〕11号广东省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00元高级技师粤人社发[2012]55号安徽省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80元高级技师安徽省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辽宁省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00元高级技师辽人社发【2012】14号山西省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80元高级技师关于山西省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江苏省每月每人增发基本养老金230元高级技师苏人社发[2012]121号苏财社[2012]33号福建省每人每月增发基本养老金50元高级技师闽政[2012]19号深圳市每人每月加发基本养老金600元高级技师深圳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2012年基本养老金方案四川省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60元高级技师川人社发[2002]12号江西省增加倾斜力度高级技师关于江西省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贵州省每月每人增发基本养老金120元高级技师黔人社厅发[2012]5号浙江省每月每人增发基本养老金230元高级技师浙人社发[2012]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每月每人增发基本养老金150元高级技师桂人社发〔2012〕3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每月每人增发基本养老金110元高级技师宁劳社发〔2007〕83号个省直辖市取得职业资格一级证书、高级技师待遇。

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执行时间及标准情况表

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执行时间及标准情况表

2 0 1 2 年 1 月 1 日 起 调 整 基 本 养 老 金
2 0 1 1 年 底 前 已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休 / 职 手 续 的 退 休 / 职 人 员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 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 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 均养老金标准。 按符合上述各项规定条件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本人月领取统筹项 目内基本养老金与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之和低于本地区事业单位同期 退休前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 同条件人员退休费数额的,以补足差额为上限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人员 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550元,担任副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0元,对差额 不足550元、400元的,按其实际差额增加基本养老金。
备 注:
1、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
3、国人部发[2006]61号文是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执行时间及标准情况表
填表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审核科 时间:2012年3月29日
调整 时间
调整人 员范围
序号 1
调整基本文件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 155元+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 工人 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 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 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 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职人员 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 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前退职人员 2011年退休、退职人员 符合国人部发[2006]61号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 退休人员 2011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 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 2011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 的退休人员 150元+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 145元+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 143元+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 80元+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 95元+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 50元+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 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 按以上对应标准调整后,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按以上对应标准调整后,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 按以上对应标准调整后,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3.16•【字号】甬人社发[2012]105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甬人社发〔2012〕105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64号)和《关于做好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通知》(浙社保〔2012〕11号)精神,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和对象凡2012年4月30日前在我市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甬政〔1994〕21号、甬政〔1998〕2号、甬政发〔2007〕14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水平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如下:(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

具体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88元标准增加,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68元标准增加。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月调整标准。

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增加5元。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1. 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3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230元。

辽人社发[2012]14号辽宁省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辽人社发[2012]14号辽宁省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发文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文号:辽人社发【2012】14号——————————————————————————————————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绥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省本级参保企业: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12年1月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不含符合劳人社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55元。

2、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5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3元。

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5、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5元。

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1、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关于2012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2012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2012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5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企业(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2011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2012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三、调整比例调整比例按照2011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

四、调整办法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并按国家文件要求确定倾斜人群。

具体的调整办法如下:(一)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按照2011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即83元定额计发。

2、2011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2012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

(二)倾斜调整。

1、提高高级职称专项津贴标准。

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提高专项津贴标准,继续单列发放,不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

2012年1月1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领取高级职称专项津贴。

高级职称专项津贴的标准,正高级职称提高为每月700元,副高级职称(包括高级技师)提高为每月600元;此前历年已享受对具有高级职称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基本养老金年度倾斜性调整的,其累计加发额统一转为高级职称专项津贴并按上述标准补齐后从2012年1月1日起发放。

各省市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职称补贴对照表1

各省市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职称补贴对照表1

吉林省
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 450 元
高级技师
吉人社联字[2012]10 号
河北省
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 170 元
高级技师
冀人社发〔2012〕11 号
来源:国嘉网络学堂()
广东省
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 600 元
高级技师
粤人社发[2012]55 号 安徽省关于 2012 年调整企业退
各省市 2012 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职称 补贴对照表
来源:国嘉网络学堂()
省 份
补贴金额
职称级别
文件来源
北京市
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 金 120 元
高级技师
京人社养发〔2012〕40 号
湖北省
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 200 元
高级技师
鄂人社发 [2012]22 号
安徽省
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 180 元
高级技师 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备注: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高级技师)
来源:国嘉网络学堂()
湖南省
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 200 元
高级技师
湘人社发 [2012]22 号
云南省
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 130 元
高级技师
云人社发[2012]61 号 2012 年陕西省调整企业退休人
陕西省
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 160 元
高级技师 员基本养老金方案 高级技师 闽政[2012]19 号 深圳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 2012 高级技师 年基本养老金方案 高级技师 桂人社发〔2012〕 35 号
福建省
每人每月增发基本养老金 50 元
深圳市
每人每月加发基本养老金 600 元
广西壮族 自治区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7.20•【字号】浙人社发〔2012〕203号•【施行日期】2012.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03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为妥善解决2012年新办理企业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以下简称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企业退休人员待遇项目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46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过渡性调节金问题(一)为合理衔接新老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在按浙政发〔2006〕48号、浙人社发〔2011〕22号等文件规定计发的基础上,继续另加过渡性调节金。

(二)根据浙人社发〔2011〕146号文件规定,过渡性调节金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等因素确定,用公式表示为:过渡性调节金=基准调节金+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调节系数。

2012年,全省基准调节金确定为120元,调节系数确定为1。

(三)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59号)规定,按“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参保的退休(退职)人员,其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应乘以缴费系数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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