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债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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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债问题探讨

专业:财政0801 学号:082303118 姓名:王丽摘要:地方政府公债是一个与中央政府公债相对应的概念。地方政府公债是指地方政府在经常性财政收支不足的情况下,为满足地方经济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向社会发行的一种债券。它筹集的资金一般用于交通、教育、医院、公园和污水处理系统等地方性公共设施的建设。我国对于地方政府举债持相当审慎的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28 条明文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债券”。但是目前学术界关于地方政府公债是否应该发行存在着争议,大部分认为地方政府公债的发行是必要且可行的,但也有少数认为不具备此基础和条件。本文主要对地方政府公债发行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发行原则及其限定性和措施等主要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地方政府公债限定性原则

引言

目前,我国现行<<预算法>>明文规定不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公债,但仍有不少地方政府在以各种形式变相发行公债。有的通过信托投资公司、市政建设公司作为发债主体发行公债,有的则以政府基金的名义向社会借钱,由地方财政提供担保,从而形成的显性或稳性债务。一般来说,地方政府发行公债对加快地区经济发展是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的,所以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在不允许发行公债的情况下仍以各种变相的方式发行的债务是有其客观必然性的,不断地禁止地方政府发行公债可能并不是最好的选择。而且,已经实行的由中央政府代地方政府发行国债再转贷给地方的措施,实际上标志着我国禁止地方政府发行公债的政策已经开始出现放松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发行地方政府公债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以下是对地方政府发行公债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发行原则及其限定性和措施等主要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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