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境外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00926(新)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为团体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主要用于意外伤害造成的医疗费用、伤残、伤残致残或死亡等风险。
一般来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 保险责任:明确保险公司对 insured(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引起的医疗费用、伤残、伤残致残或死亡进行保障的范围。
2. 保险金额:确定被保险人可以获得的赔偿金额。
可以根据不同的保险计划和团体规模来确定。
3. 保险期限:规定保险起始和终止的日期。
4. 保险费率:确定团体成员需要支付的保险费率。
费率可以根据团体成员的年龄、职业等因素进行调整。
5. 赔偿处理:说明被保险人要获得赔偿时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申请赔偿的程序和其他相关条款。
6. 终止保险:规定保险合同可以在哪些情况下被终止,例如合同期满、团体解散等。
7. 免责条款:明确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自残、故意伤害他人等。
以上只是一般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内容,具体条款会因保险公司和团体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购买保险前,需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咨询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士,以了解详细的保险保障和责任范围。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团体人身意外损害保险条款(1)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躯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能够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千元,最高为五千元。
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损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一、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二、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三、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四、因意外损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损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躯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躯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损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缘故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二、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有意或诈骗行为;三、战争或军事行动;四、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第八条保险费率按照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不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4年2月24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第一条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范围年满3周岁至75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支出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保障(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的,保险人应根据该判决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的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则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直接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02_出国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出国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贵单位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贵单位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1贵单位有解除合同的权利…………………………………………………………………7.1贵单位可按本合同约定增加或减少被保险人 (5)贵单位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2;3.2;8.2保险事故发生后请贵单位及时通知我们…………………………………………………3.2贵单位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解除合同会给贵单位造成一定的损失,请贵单位慎重决策……………………………7.1贵单位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贵单位注意 (10)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贵单位的权益,请贵单位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贵单位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与生效1.3 投保范围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责任2.2 责任免除2.3 保险金额2.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2.5 保险期间3.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宣告死亡的处理3.5 保险金的给付3.6 诉讼时效4.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5.被保险人的变动5.1 增加被保险人5.2 减少被保险人5.3 对合同效力的影响6.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6.1 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7.合同解除和变更7.1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2 合同变更7.3 联系方式变更8.如实告知8.1 明确说明8.2 如实告知8.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9.1 年龄错误9.2 争议处理9.3 被保险人资料10.释义出国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华夏保发[2009] 335号文,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贵单位”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贵单位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出国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02附加环球救援团体医疗保险条款20100926(新)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环球救援团体医疗保险条款(2010年10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条款第1.1条、1.4条、2.1条、2.3条、2.4条、2.5条、4.1条、4.2条、4.3条、4.4条、5.1条、5.2条、5.3条、6.2条中关于“被保险人”的规定同时适用于“连带被保险人”。
1.保险合同1.1 合同构成附加环球救援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附加环球救援团体医疗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被保险人人名清单、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加盖本公司公章的书面协议构成。
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承诺均不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对其效力本公司不予认可。
1.2 投保范围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效力主险条款中的合同内容变更、保险金的给付、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本公司合同解除权及解除被保险人资格的限制、地址变更、争议处理事项以及释义适用于本条款。
本条款内容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终止,本合同同时终止。
如本公司不再对被保险人承担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本公司也不再对该被保险人承担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救援服务。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主险合同解除时,本合同同时解除。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加盖投保人公章,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投保人已通知被保险人解除合同事宜的有效证明。
人保寿险境外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
人保寿险境外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1. 您与我们的合同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6.5 意外伤害1.1 合同构成 4.1 受益人 6.6 酗酒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4.2 保险事故通知 6.7 猝死4.3 保险金申请 6.8 毒品2. 您获得的保障 4.4 保险金的给付 6.9 酒后驾驶2.1 保险金额 4.5 诉讼时效 6.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6.11 无有效行驶证2.3 保险期间 5.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6.12 精神疾病2.4 保险责任 5.1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13 潜水2.5 责任免除 5.2 投保范围 6.14 空中运动2.6 特殊旅游项目 5.3 地址变更 6.15 攀岩2.7 不保的国家和地区 5.4 失踪处理 6.16 探险5.5 争议处理6.17 武术3. 您的义务和权利 6.18 特技表演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6.19 战争3.2 保险费的交纳 6.1 突发性疾病 6.20 军事冲突3.3 合同内容变更 6.2 中国境外 6.21 暴乱3.4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3 旅行 6.22 现金价值6.4 中国境外旅行期间 6.23 我们认可的鉴定机构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4✧在某些情形下,您可以解除合同………………………………………………………………3.4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3.1✧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3.4✧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4.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6)人保寿险境外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意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意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自身安全和健康的关注也越来越高。
特别是在工作和生活中,意外伤害往往难以避免。
为了给团体成员提供更好的保障,许多团体选择购买团意意外伤害保险。
团意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团体成员提供全面的保障,以应对不可避免的意外伤害。
该保险条款通常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保险责任范围团意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人身伤害、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以及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
无论是发生在工作场所、家庭还是日常生活中,只要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损害,都可以得到相应的赔付。
二、保险金额和赔付比例团意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和赔付比例是根据团体的具体需求和保险公司的政策来确定的。
保险金额通常是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以及所购买的保险计划等因素进行评估。
赔付比例则是指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按照一定的比例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三、保险期限和续保规定团意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可以根据团体的需要进行续保。
续保规定一般是指在保险期满前,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出续保申请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如果续保期限内未发生赔付事件,保险公司将会继续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
四、保险责任免除和限制团意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存在一些免除和限制。
比如,保险公司通常不承担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因酒驾或毒品滥用导致的意外伤害等责任。
此外,还可能存在一些限制,比如对于从事高风险职业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可能会限制保险责任范围或提高保险费率。
团意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内容多样而复杂,旨在为团体成员提供全面的保障。
购买此类保险不仅可以降低团体成员在意外伤害事件中的经济风险,还能够为他们提供安心和安全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因此,团意意外伤害保险在现代社会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认可。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范本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_________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_________元,最高为_________元。
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范本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_________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_________元,最高为_________元。
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_2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范本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五仟元。
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五仟元。
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_________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_________元,最高为_________元。
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范本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五仟元。
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出境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0版)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境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0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被保险人名册等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年龄在16周岁(含)至70周岁(含)之间,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持合法有效证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合同,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_合同范本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五仟元。
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组织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_________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_________元,最高为_________元。
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精准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意外事件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部。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左眼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一个支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部。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或一肢永久完全失明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控制能力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绝大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丧失殆尽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精准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但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
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原因在于被保险人的死亡或送命,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该病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金融行业(工种)或教育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额的缴付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保险公司后核发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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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人重要权益提示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3条 投保人应当注意的事项提醒投保人解除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第1.5条 本保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4条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4.3条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5.1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投保人注意…………第 6 条 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正文加粗的部分。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保险合同1.1 合同构成1.2 投保范围1.3 合同成立与生效1.4 合同内容变更1.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6 合同终止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3.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3.1 保险费的交纳4.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4.1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4.2 保险事故通知4.3 保险金的申请4.4 保险金的给付5.基本条款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及解除被保险人资格的限制5.3 被保险人的变动5.4 地址变更5.5 争议处理6.释义6.1 保险凭证6.2 本公司公章6.3 境内6.4 周岁6.5 现金价值6.6 境外6.7 意外伤害6.8 烧烫伤6.9 毒品6.10 酒后驾驶6.1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6.12 无有效行驶证6.13 机动车6.14 高风险运动6.15 指定鉴定机构6.16 专业救援机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0年10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1.1条、2.1条、2.3条、2.4条、4.1条、4.2条、4.3条、4.4条、5.1条、5.2条、5.3条、6.1条、6.5条中关于“被保险人”的规定同时适用于“连带被保险人”。
1.保险合同1.1 合同构成境外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详见释义)及所附境外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被保险人人名清单、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加盖本公司公章(详见释义)的书面协议构成。
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承诺均不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对其效力本公司不予认可。
1.2 投保范围 1.投保人范围:中国境内(详见释义)的旅行社、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2.被保险人范围:(1)凡1周岁(详见释义)至80周岁,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国籍,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或工作的自然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不具有中国国籍,但持有中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工作签证或拥有中国境内居留证或长期居住权,并在中国境内有固定居所的自然人,如出国旅行的目的地为非其国籍所在地,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投保时,也需满足上述条件。
3.连带被保险人范围:经本公司同意,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的未成年子女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时,被保险人本人为投保人。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变更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加盖投保人公章,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投保人已通知被保险人解除合同事宜的有效证明。
2.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
投保人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1.6 合同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为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
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最长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可以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开始前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保险期间开始时间,经本公司审核通过,该变更生效。
2.3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自被保险人每次出境前往保险单上载明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时开始,至被保险人从保险单上载明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进入中国境内时止,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2.3.1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境外(详见释义)遭受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条款所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残疾保险金: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3.2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境外因意外伤害导致本条款所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烧烫伤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Ⅲ度烧烫伤(详见释义)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烧烫伤保险金: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烧烫伤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
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烧烫伤保险金;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本公司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
2.3.3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已领取残疾保险金或烧烫伤保险金,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与烧烫伤保险金二者之和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4 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烧烫伤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2.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详见释义);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地或香港人士在香港地区、澳门人士在澳门地区、台湾人士在台湾地区遭受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3.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3.1 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4.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4.1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残疾保险金和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且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无法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事故通知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需紧急救援时,应立即拨打本公司指定的专业救援机构(详见释义)电话联系专业救援机构,并由专业救援机构安排紧急救援和治疗。
在异常紧急情况下,被保险人因健康状况或通讯条件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其无法及时联系专业救援机构,应在条件许可时立即联系并由专业救援机构安排后续的紧急救援和治疗。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