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官方版)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书7篇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书7篇篇1甲方(学生/家长):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学校):_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其在乙方学校就读的幼儿购买丙方提供的意外伤害保险服务,为明确各方权益,达成以下合同内容:一、保险对象本合同保险对象为甲方在乙方学校就读的幼儿。
二、保险期限保险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三、保险责任1. 丙方对甲方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下列损害承担保险责任:(1)身故;(2)残疾;(3)医疗费用;(4)住院津贴;(5)其他经三方共同认定的合理费用。
2. 保险金额以合同约定的限额为准。
四、保险费用1. 甲方应按照丙方的收费标准,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
2. 保险费用缴纳后,因甲方原因未成功投保的,丙方应及时退还保险费用。
五、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用;(2)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及时通知乙方和丙方;(3)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便丙方核定保险责任。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协助甲方购买丙方的意外伤害保险服务;(2)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通知甲方和丙方;(3)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协助丙方核定保险责任。
3.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2)对甲方进行保险知识的宣传和教育;(3)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及时核定保险责任,并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六、合同解除和终止1. 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
2. 合同到期时,甲方可选择续保或终止合同。
若甲方选择终止合同,应提前通知丙方。
3. 在下列情况下,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甲方提供虚假信息;(2)甲方未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用;(3)保险事故属于丙方免责情形。
七、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关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6篇
有关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6篇篇1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乙方:投保人(学生或幼儿的家长)二、合同内容1. 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自投保日起生效,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止。
2. 受益人:投保人享有本合同项下的赔偿金。
3. 保险责任:(1)本合同保险公司承担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包括学生或幼儿在学校或幼儿园的上学途中、在课间休息期间、在体育活动或其他校园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2)保险公司将根据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住院津贴等相关规定给予受益人赔偿。
4. 保险费用: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根据投保人的年龄、职业、保险金额等因素确定。
5. 理赔流程:(1)投保人在受到意外伤害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2)保险公司将进行理赔审核,核实相关信息后,给予受益人相应的赔偿。
6. 其他条款:(1)投保人需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如有违反,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合同。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合同终止1. 保险期限届满,合同自动终止。
2. 投保人主动解除合同,需提前通知保险公司,符合法定程序。
3. 投保人违反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合同。
四、特别声明本合同为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
希望投保人了解本合同的内容,保障自身和学生或幼儿的权益。
以上是关于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希朿能为投保人提供参考,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
希望双方能够妥善履行合同义务,共同维护投保人的利益。
篇2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为了保障学生和幼儿在校园内和校外活动中意外受伤的权益而设计的保险合同。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意外伤害的防范意识也越来越强,尤其是对于幼儿和学生这个特殊群体,他们的安全和健康是社会的重要责任和任务。
因此,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学生和幼儿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用、赔付范围、保险金给付、保险事故处理等。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6篇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6篇篇1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乙方(学校/家长):____________二、保险对象本保险的保险对象是在甲方指定的学校或教育机构就读的学生、幼儿。
三、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自乙方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并签署保险合同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限结束为止。
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学年。
四、保险责任1.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期间内,如保险对象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甲方将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期间内,如保险对象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甲方将按照残疾程度给付相应的残疾保险金。
3.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对象因遭受意外伤害需要治疗,甲方将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其合理的医疗费用。
4. 住院津贴:如保险对象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甲方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住院津贴。
五、保险金额及保险费1. 保险金额:根据乙方的选择,保险金额分为不同档次,具体金额由乙方在投保时选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2. 保险费: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保险费。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甲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合同解除:双方均有权在保险期限届满前解除本合同。
解除合同时,乙方应退还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2. 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即行终止:(一)保险期限届满;(二)保险对象身故;(三)乙方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甲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七、免责条款1. 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对象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的,甲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保险对象的自杀、自伤行为;(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核辐射等原因导致的伤害;(三)乙方或保险对象故意隐瞒、伪造事实或虚假陈述导致的伤害。
2. 具体免责条款以本保险合同所附的《免责条款表》为准。
八、赔偿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完整索赔材料后,将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核定。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2)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甲方(保险人):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学校/幼儿园: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受益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三方在诚信、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签订以下保险合同:第一条保险名称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条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自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保险责任1.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医疗费用等损失给予赔偿。
2.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必须是突发、非预期的事件;并且必须与保险合同签订时的被保险人身份相关。
3. 本保险合同所谓的“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意外遭受的、直接致使身故、残疾或需治疗的伤害。
具体如下:(1)意外身故:指被保险人因意外受伤致死的情形。
(2)意外残疾:指被保险人因意外受伤导致永久性肢体残疾、全身残疾和机能障碍的情形。
(3)意外医疗:指被保险人因意外受伤而因必要的诊疗、治疗、抢救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4. 本保险合同不承保以下情形:(1)被保险人主动或故意危险行为导致的伤害。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 条款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本条款旨在规定学生和幼儿在参加学校或幼儿园教育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所享受的保险保障。
第一条保险范围本保险的责任是向保险合同所规定的受益人支付合同金额内的保险金。
第三条保险金种类及金额针对本保险的保险金种类及金额如下:1. 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金额的100%。
3. 意外医疗保险金:根据受保人的治疗费用和合同约定的最高赔偿额度,支付医疗费用的80%。
第四条保险责任的免除本保险不承担下列责任:1. 因受保人故意犯罪或自残、自杀所致的意外伤害。
2. 因受保人在参加非法活动,如赌博、吸毒、斗殴等活动中所致的意外伤害。
3. 因受保人在饮酒、饮用麻醉药品、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等行为所致的意外伤害。
4. 因受保人在学校或幼儿园教育活动期间未得到全面、规范、妥善保障及未经安全教育或未遵守校园安全规定所致的意外伤害。
保险期间为受保人在学校或幼儿园教育活动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应根据受保人所在学校或幼儿园的实际情况进行定额。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受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应及时将保险事故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在获得保险公司认可的条件下,受益人可以就受保人某一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索赔。
本保险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形下解除:1. 换保。
2. 保险期限届满,未续签保险合同。
3. 保险费未按期支付。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双方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先进行调解,如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则应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条款修改本条款的修改应经保险公司和受保人、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并进行签字确认。
对本条款的每一项修改,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附则1. 本保险合同的解释权属于保险公司。
2.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3. 本条款未涉及的其他有关事宜,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书同条款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由甲方(保险公司)与乙方(投保人)签订,旨在为乙方所投保的学生、幼儿提供意外伤害保险保障。
第二条本合同所称学生、幼儿,是指乙方在投保时指定的,年龄在3至18周岁之间的在校学生或幼儿园儿童。
第三条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期满之日止。
第二章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身故:甲方按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保险金;(二)意外伤害残疾:甲方根据残疾程度,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保险金;(三)意外伤害医疗:甲方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根据实际医疗费用,按约定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案,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甲方在收到完整材料后,应及时进行理赔。
第三章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第六条本合同保险金额由乙方在投保时与甲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金额分为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三档,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第七条保险费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费率由甲方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乙方应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第四章免责条款(一)被保险人因疾病、分娩、药物过敏等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的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二)被保险人因自杀、自伤、故意犯罪等行为导致的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三)被保险人因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四)被保险人未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导致甲方无法进行理赔的。
第五章保险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九条在保险期间内,乙方如需变更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合同内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保险期间届满后,乙方如需续保,应在保险期满前向甲方提出申请,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续保手续。
(一)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二)乙方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甲方无法进行理赔;(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争议解决第十二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文5篇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文5篇篇1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文一、保险合同本合同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签订,买方为投保人,出售方为保险公司。
本合同内容为《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文》。
二、保险保障范围1. 本合同保障范围为中国境内学生幼儿,年龄在0-18周岁之间的意外伤害风险。
2. 被保险人在学生幼儿园、学校、家庭、户外等场所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经医生诊断确认为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3. 本合同保障范围内包括医疗费用、住院津贴、伤残赔偿、身故赔偿等保障内容。
三、理赔流程1. 投保人需在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后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填写理赔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公司将在收到理赔申请后进行审核,确认属于保障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3. 理赔金额将在审核通过后及时发放到投保人指定的账户。
四、保险费用1. 投保人需按照约定合同保险费用进行缴纳。
2.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为一次性缴纳、年缴、季缴等方式。
五、其他约定1. 本合同属于一年期合同,自投保日起生效,止保日期为一年后的同一日期。
2. 投保人应在保险期间内及时缴纳保险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保障。
3. 投保人在投保前应详细阅读保险合同内容,了解保险保障范围和相关责任,确保权益不受损害。
六、附则1. 本合同为标准保险合同范本,具体保险合同内容以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署的书面合同为准。
2. 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和保险费用,投保人也有权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其他保险产品。
七、合同解释本合同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或纠纷,可咨询保险公司客服热线或协商解决。
八、合同变更任何合同的变更或解除,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书面协议并报保险公司备案。
以上为《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文》,希望投保人能谨慎阅读合同内容,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祝愿所有被保险人平安健康!篇2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文第一条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基本信息甲方(被保险人):(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址:乙方(保险人):(以下简称为保险人)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地址:第二条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及保险责任1. 保险期间:本合同自(日期)起至(日期)止,共计(天数/月数/年数)。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8篇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8篇篇1甲方(学校/幼儿园):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学生/幼儿):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监护人)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学校/幼儿园,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乙方学生/幼儿的义务;丙方是专业的保险公司,愿意为乙方提供意外伤害保险服务。
为此,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公正的基础上,就乙方学生/幼儿在甲方学习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对象本合同适用于在甲方学校/幼儿园就读的所有学生/幼儿。
二、保险期间保险期间自乙方入学之日起至乙方毕业或学期结束之日止。
1. 意外身故:乙方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2. 意外伤残:乙方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将根据伤残程度给付相应的伤残保险金。
3. 意外医疗:乙方因意外伤害需要接受医疗救治的,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4. 意外住院津贴:乙方因意外伤害住院的,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住院津贴。
四、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根据乙方年龄、学制及保险方案确定,详见保险单。
五、保险费用1. 乙方家长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缴纳保险费用。
2. 保险费用标准根据保险公司的收费标准制定,甲方将代收保险费用并及时交付给丙方。
1. 甲方应履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2.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3. 丙方应承担保险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七、理赔程序1. 乙方发生意外事故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并协肋乙方进行理赔申请。
2. 丙方在接到甲方的理赔申请后,应及时对理赔申请进行核实和处理。
3. 乙方需按照丙方的要求提供相关的理赔材料。
八、合同变更和终止1. 合同内容的变更需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2. 合同到期或乙方毕业/学期结束,合同自然终止。
有关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2篇
有关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2篇篇1第一条合同目的与意义本合同旨在为学生及幼儿提供意外伤害保障,确保在突发意外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公正、有效地为受保学生及其家长提供经济和精神支持。
合同的签订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条合同当事人一、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
二、投保人:为本合同支付保险费用的学校或家长。
三、被保险人:在校学生及幼儿园幼儿。
第三条保险标的本合同承保学生及幼儿在校园内、校外日常生活中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体伤害或死亡。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跌倒、烫伤等。
第四条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学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学年结束日止。
若需续签,应在本合同到期前进行。
第五条保险责任一、保险人对于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残疾赔偿金、身故赔偿金等承担保险责任。
二、具体赔偿标准按照本合同所附的《赔偿处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一、投保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
二、被保险人应遵守学校及社会的规章制度,注意自身安全。
发生意外伤害时,应及时通知投保人和保险人,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治疗。
三、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和资料。
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七条赔偿处理办法一、医疗费用赔偿: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需提供相关票据和证明。
二、住院费用赔偿:按照实际住院天数及规定的每日赔偿限额进行赔偿。
三、残疾赔偿金:根据被保险人伤残程度及规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偿。
四、身故赔偿金: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进行赔偿。
第八条除外责任一、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
二、战争、核反应、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意外伤害。
三、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如潜水、攀岩等)导致的意外伤害。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情形。
第九条合同解除与终止一、投保人可随时申请解除本合同,解除时须向保险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保险人在收到解除申请后,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合同解除事宜。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在依法开办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40周岁(释义见8.1)以下(含40周岁)的全日制大、中、小学学生和18个月以上(含18个月)的幼儿,以及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的其他学生、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8.2),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2.1.1 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1.2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1.2 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释义见8.3)(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2023年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2023年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1.保险合同条款;2.投保单;3.被保险人的健康告知书;4.保险费收据。
第二条定义1.学生:指在承保期内在学校注册并正式取得学籍的在读学生;2.幼儿:指1至6周岁未满的儿童;3.意外伤害:指因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性的暴力行为或其他意外原因直接致使被保险人身体受伤的事件;4.紧急医疗救助:指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发生后,为避免进一步恶化的情况下亟需进行的紧急的医疗治疗。
第三条承保范围本保险承保学生和幼儿在承保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住院津贴、身故及伤残保险金等风险。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承保生效日起至年满18周岁止。
第五条保险责任1.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实际费用进行赔偿,以单次事故为限,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上限为50,000元。
2.住院津贴: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实际住院天数每日赔偿50元,连续住院满7天后赔偿,最高赔偿天数不超过30天。
3.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承保人所购买本保险合同的全部保费金额。
4.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承保人所购买本保险合同的50%。
第六条免赔额本保险合同约定有免赔额,对每次事故赔付中的医疗费用、住院津贴、身故及伤残保险金部分适用。
第七条续保本保险合同自承保生效日起连续续保,除约定终止条件外,保险人有权决定是否续保。
第八条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应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
第九条理赔申请被保险人或其合法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合同变更和解除1.本合同一经订立即不可撤销,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或经协商一致,否则投保人不得要求终止本合同。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文9篇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文9篇第1篇示例: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文一、保险合同基本信息本保险合同由甲方(保险公司)与乙方(被保险人)签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约定。
保险合同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 保险期限: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止。
3. 保险标的:本合同约定的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范围内的意外伤害。
4.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经过诊断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5. 保险费:依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职业及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等因素,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支付保险费。
6. 保险金给付方式:一次给付。
7. 保险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保险合同在有效期内如需变更、解除或终止的,应当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
8. 其他约定: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当协商一致,或者按照保险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保险责任范围1.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身故保险金:因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5)其他约定的保险责任:双方另有约定的其他保险责任。
(1)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发生意外事故时故意造成损伤的。
(2)酒后驾车:被保险人在饮酒后或者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或者非机动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的。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1. 甲方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向乙方发放保险单,并及时完成保险金的支付。
2.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方式和期限,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
3. 乙方应当如实告知甲方有关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职业等,不得有隐瞒或者欺诈行为。
4. 乙方应当妥善保管好保险单,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及时向甲方报案,提供被保险人的伤情证明和相关资料。
5. 乙方应当配合甲方进行保险事故的调查和鉴定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2023年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2023年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____年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定义本保险合同是由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即学生及幼儿)订立的,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的医疗费用、残疾、身故等给予赔偿的合同。
第二条保险责任的范围1. 医疗费用赔偿: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接受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费用予以赔偿。
2. 残疾赔偿: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永久残疾,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3. 身故赔偿: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第三条保险期间及投保范围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投保生效日起至____年12月31日止。
2. 本保险合同适用于年满3岁至18岁的学生和幼儿。
3. 本保险合同仅适用于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第四条保险费和赔偿比例1. 保险费以每位被保险人年度为单位计算,并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等因素确定。
2. 保险公司在给予赔偿时,将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赔偿比例。
3. 本保险合同的最高赔偿金额为500,000元。
第五条保险责任免除1.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2. 被保险人在患有某些既往病史的情况下,发生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3. 意外伤害是指发生在被保险人身上的、非本意且与其职业、业务无关的突发事件,不包括疾病、传染病、自然灾害等。
第六条索赔申请和赔偿处理1. 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后,应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后,将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给予答复。
3. 如保险公司确认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事项,将在30个工作日内结算并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
第七条退保及终止1. 被保险人有权在保险期间内随时提出退保申请,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获得退保金额。
2. 保险公司有权在以下情况下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提供虚假的投保信息;恶意隐瞒重要事实;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义务违反较大。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3篇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3篇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的双方甲方:被保险人,即学生幼儿(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及其监护人。
乙方: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二、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本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终止。
三、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包括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害或死亡,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后,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同时提供有关事故的证明材料。
3.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住院费用、门诊治疗费用、手术费用、康复治疗费用、误工津贴等。
四、保险费以及交纳方式1.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以及保险费率确定的保险费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
2. 保险费的交纳方式包括一次性交纳以及分期交纳,被保险人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交纳方式。
3.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交纳时间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逾期交纳保险费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险合同。
五、保险合同终止的条件1. 本保险合同在以下情况下终止:被保险人达到合同规定的年龄上限、保险期限届满、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等。
2. 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或其继承人相应的保险金。
六、其他条款1. 本保险合同的实施应当遵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法规,保险公司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 本保险合同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进行补充或修改。
七、附则1. 本保险合同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2. 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及保险金等有关事宜以保险单、保险合同及其他书面文件为准。
以上为《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请各位被保险人和监护人仔细阅读并签署。
祝愿大家平安健康!篇2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定义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签订,是依据本合同规定,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身故赔偿金等责任的合同。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学校/家长):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为学生在校期间及幼儿阶段提供意外伤害保障,特订立本保险合同条款。
一、保险对象本合同适用于所有在甲方所属学校就读的学生及在幼儿园接受教育的幼儿。
二、保险期间保险期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保险责任1. 甲方对于乙方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意外伤害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意外跌倒、烫伤、烧伤、动物咬伤等。
四、保险金额与免赔额1. 保险金额:每人意外伤害身故/残疾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2.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人民币______元。
3. 免赔额: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五、保险费率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率:按照乙方的年龄、职业风险等因素计算。
2. 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保险费。
六、保险申请与理赔程序1. 乙方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理赔所需材料。
2. 甲方收到理赔申请后,将在约定时间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给予赔偿。
3. 如需赔偿,甲方将在法定时限内支付赔偿金额。
七、合同变更与解除1. 本合同一经签订,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不得随意变更。
2.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八、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因本合同产生纠纷,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1. 甲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内容有最终解释权。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学生幼儿保险合同范本
学生幼儿保险合同范本一、总则第三条本合同的保险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在校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伤残以及疾病医疗等保险事故。
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到期日止。
二、保险责任第五条意外伤害保险责任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乙方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的,乙方根据《伤残评定标准》按保险金额的百分比给付伤残保险金。
第六条疾病医疗保险责任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乙方按实际住院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门诊治疗的,乙方按实际门诊费用的的一定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七条甲方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保险金额,并按照乙方制定的收费标准支付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费支付方式分为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甲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支付方式。
四、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九条甲方有权在保险合同生效后30日内解除本合同,乙方扣除手续费后退还甲方已支付的保险费。
第十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故退学、休学的,甲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扣除手续费后退还甲方已支付的保险费。
第十一条本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后自动终止。
五、争议的处理第十二条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及终止等事项,如有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约定第十三条本合同的保险条款如有变更,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甲方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本合同的保险金给付,乙方应当自收到甲方提供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之日起30日内办理。
第十五条本合同的保险单、保险条款、保险事故证明文件等有关文件,甲乙双方应当妥善保管,如有丢失,应立即通知对方。
七、附则第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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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QJ-HT-0456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官方版)
Both parties shall perform their obligations as agreed in the contract o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within the term of the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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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官
方版)
说明:该合同书适用于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签署合同,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是否适用)。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裸位金石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
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卞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几,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保险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间
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费按年度计算。
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间,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
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障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十一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一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二条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
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三条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于合理期限内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
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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