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官方版)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书7篇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书7篇篇1甲方(学生/家长):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学校):_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其在乙方学校就读的幼儿购买丙方提供的意外伤害保险服务,为明确各方权益,达成以下合同内容:一、保险对象本合同保险对象为甲方在乙方学校就读的幼儿。
二、保险期限保险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三、保险责任1. 丙方对甲方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下列损害承担保险责任:(1)身故;(2)残疾;(3)医疗费用;(4)住院津贴;(5)其他经三方共同认定的合理费用。
2. 保险金额以合同约定的限额为准。
四、保险费用1. 甲方应按照丙方的收费标准,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
2. 保险费用缴纳后,因甲方原因未成功投保的,丙方应及时退还保险费用。
五、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用;(2)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及时通知乙方和丙方;(3)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便丙方核定保险责任。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协助甲方购买丙方的意外伤害保险服务;(2)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通知甲方和丙方;(3)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协助丙方核定保险责任。
3.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2)对甲方进行保险知识的宣传和教育;(3)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及时核定保险责任,并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六、合同解除和终止1. 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
2. 合同到期时,甲方可选择续保或终止合同。
若甲方选择终止合同,应提前通知丙方。
3. 在下列情况下,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甲方提供虚假信息;(2)甲方未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用;(3)保险事故属于丙方免责情形。
七、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关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6篇

有关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6篇篇1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乙方:投保人(学生或幼儿的家长)二、合同内容1. 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自投保日起生效,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止。
2. 受益人:投保人享有本合同项下的赔偿金。
3. 保险责任:(1)本合同保险公司承担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包括学生或幼儿在学校或幼儿园的上学途中、在课间休息期间、在体育活动或其他校园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2)保险公司将根据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住院津贴等相关规定给予受益人赔偿。
4. 保险费用: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根据投保人的年龄、职业、保险金额等因素确定。
5. 理赔流程:(1)投保人在受到意外伤害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2)保险公司将进行理赔审核,核实相关信息后,给予受益人相应的赔偿。
6. 其他条款:(1)投保人需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如有违反,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合同。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合同终止1. 保险期限届满,合同自动终止。
2. 投保人主动解除合同,需提前通知保险公司,符合法定程序。
3. 投保人违反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合同。
四、特别声明本合同为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
希望投保人了解本合同的内容,保障自身和学生或幼儿的权益。
以上是关于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希朿能为投保人提供参考,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
希望双方能够妥善履行合同义务,共同维护投保人的利益。
篇2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为了保障学生和幼儿在校园内和校外活动中意外受伤的权益而设计的保险合同。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意外伤害的防范意识也越来越强,尤其是对于幼儿和学生这个特殊群体,他们的安全和健康是社会的重要责任和任务。
因此,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学生和幼儿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用、赔付范围、保险金给付、保险事故处理等。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6篇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6篇篇1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乙方(学校/家长):____________二、保险对象本保险的保险对象是在甲方指定的学校或教育机构就读的学生、幼儿。
三、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自乙方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并签署保险合同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限结束为止。
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学年。
四、保险责任1.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期间内,如保险对象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甲方将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期间内,如保险对象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甲方将按照残疾程度给付相应的残疾保险金。
3.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对象因遭受意外伤害需要治疗,甲方将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其合理的医疗费用。
4. 住院津贴:如保险对象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甲方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住院津贴。
五、保险金额及保险费1. 保险金额:根据乙方的选择,保险金额分为不同档次,具体金额由乙方在投保时选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2. 保险费: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保险费。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甲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合同解除:双方均有权在保险期限届满前解除本合同。
解除合同时,乙方应退还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2. 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即行终止:(一)保险期限届满;(二)保险对象身故;(三)乙方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甲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七、免责条款1. 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对象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的,甲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保险对象的自杀、自伤行为;(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核辐射等原因导致的伤害;(三)乙方或保险对象故意隐瞒、伪造事实或虚假陈述导致的伤害。
2. 具体免责条款以本保险合同所附的《免责条款表》为准。
八、赔偿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完整索赔材料后,将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核定。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2)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甲方(保险人):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学校/幼儿园: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受益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三方在诚信、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签订以下保险合同:第一条保险名称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条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自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保险责任1.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医疗费用等损失给予赔偿。
2.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必须是突发、非预期的事件;并且必须与保险合同签订时的被保险人身份相关。
3. 本保险合同所谓的“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意外遭受的、直接致使身故、残疾或需治疗的伤害。
具体如下:(1)意外身故:指被保险人因意外受伤致死的情形。
(2)意外残疾:指被保险人因意外受伤导致永久性肢体残疾、全身残疾和机能障碍的情形。
(3)意外医疗:指被保险人因意外受伤而因必要的诊疗、治疗、抢救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4. 本保险合同不承保以下情形:(1)被保险人主动或故意危险行为导致的伤害。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 条款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本条款旨在规定学生和幼儿在参加学校或幼儿园教育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所享受的保险保障。
第一条保险范围本保险的责任是向保险合同所规定的受益人支付合同金额内的保险金。
第三条保险金种类及金额针对本保险的保险金种类及金额如下:1. 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金额的100%。
3. 意外医疗保险金:根据受保人的治疗费用和合同约定的最高赔偿额度,支付医疗费用的80%。
第四条保险责任的免除本保险不承担下列责任:1. 因受保人故意犯罪或自残、自杀所致的意外伤害。
2. 因受保人在参加非法活动,如赌博、吸毒、斗殴等活动中所致的意外伤害。
3. 因受保人在饮酒、饮用麻醉药品、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等行为所致的意外伤害。
4. 因受保人在学校或幼儿园教育活动期间未得到全面、规范、妥善保障及未经安全教育或未遵守校园安全规定所致的意外伤害。
保险期间为受保人在学校或幼儿园教育活动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应根据受保人所在学校或幼儿园的实际情况进行定额。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受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应及时将保险事故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在获得保险公司认可的条件下,受益人可以就受保人某一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索赔。
本保险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形下解除:1. 换保。
2. 保险期限届满,未续签保险合同。
3. 保险费未按期支付。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双方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先进行调解,如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则应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条款修改本条款的修改应经保险公司和受保人、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并进行签字确认。
对本条款的每一项修改,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附则1. 本保险合同的解释权属于保险公司。
2.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3. 本条款未涉及的其他有关事宜,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书同条款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由甲方(保险公司)与乙方(投保人)签订,旨在为乙方所投保的学生、幼儿提供意外伤害保险保障。
第二条本合同所称学生、幼儿,是指乙方在投保时指定的,年龄在3至18周岁之间的在校学生或幼儿园儿童。
第三条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期满之日止。
第二章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身故:甲方按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保险金;(二)意外伤害残疾:甲方根据残疾程度,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保险金;(三)意外伤害医疗:甲方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根据实际医疗费用,按约定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案,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甲方在收到完整材料后,应及时进行理赔。
第三章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第六条本合同保险金额由乙方在投保时与甲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金额分为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三档,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第七条保险费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费率由甲方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乙方应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第四章免责条款(一)被保险人因疾病、分娩、药物过敏等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的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二)被保险人因自杀、自伤、故意犯罪等行为导致的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三)被保险人因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四)被保险人未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导致甲方无法进行理赔的。
第五章保险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九条在保险期间内,乙方如需变更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合同内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保险期间届满后,乙方如需续保,应在保险期满前向甲方提出申请,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续保手续。
(一)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二)乙方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甲方无法进行理赔;(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争议解决第十二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文5篇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文5篇篇1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文一、保险合同本合同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签订,买方为投保人,出售方为保险公司。
本合同内容为《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文》。
二、保险保障范围1. 本合同保障范围为中国境内学生幼儿,年龄在0-18周岁之间的意外伤害风险。
2. 被保险人在学生幼儿园、学校、家庭、户外等场所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经医生诊断确认为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3. 本合同保障范围内包括医疗费用、住院津贴、伤残赔偿、身故赔偿等保障内容。
三、理赔流程1. 投保人需在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后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填写理赔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公司将在收到理赔申请后进行审核,确认属于保障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3. 理赔金额将在审核通过后及时发放到投保人指定的账户。
四、保险费用1. 投保人需按照约定合同保险费用进行缴纳。
2.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为一次性缴纳、年缴、季缴等方式。
五、其他约定1. 本合同属于一年期合同,自投保日起生效,止保日期为一年后的同一日期。
2. 投保人应在保险期间内及时缴纳保险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保障。
3. 投保人在投保前应详细阅读保险合同内容,了解保险保障范围和相关责任,确保权益不受损害。
六、附则1. 本合同为标准保险合同范本,具体保险合同内容以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署的书面合同为准。
2. 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和保险费用,投保人也有权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其他保险产品。
七、合同解释本合同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或纠纷,可咨询保险公司客服热线或协商解决。
八、合同变更任何合同的变更或解除,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书面协议并报保险公司备案。
以上为《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文》,希望投保人能谨慎阅读合同内容,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祝愿所有被保险人平安健康!篇2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文第一条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基本信息甲方(被保险人):(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址:乙方(保险人):(以下简称为保险人)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地址:第二条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及保险责任1. 保险期间:本合同自(日期)起至(日期)止,共计(天数/月数/年数)。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8篇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8篇篇1甲方(学校/幼儿园):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学生/幼儿):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监护人)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学校/幼儿园,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乙方学生/幼儿的义务;丙方是专业的保险公司,愿意为乙方提供意外伤害保险服务。
为此,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公正的基础上,就乙方学生/幼儿在甲方学习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对象本合同适用于在甲方学校/幼儿园就读的所有学生/幼儿。
二、保险期间保险期间自乙方入学之日起至乙方毕业或学期结束之日止。
1. 意外身故:乙方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2. 意外伤残:乙方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将根据伤残程度给付相应的伤残保险金。
3. 意外医疗:乙方因意外伤害需要接受医疗救治的,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4. 意外住院津贴:乙方因意外伤害住院的,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住院津贴。
四、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根据乙方年龄、学制及保险方案确定,详见保险单。
五、保险费用1. 乙方家长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缴纳保险费用。
2. 保险费用标准根据保险公司的收费标准制定,甲方将代收保险费用并及时交付给丙方。
1. 甲方应履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2.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3. 丙方应承担保险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七、理赔程序1. 乙方发生意外事故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并协肋乙方进行理赔申请。
2. 丙方在接到甲方的理赔申请后,应及时对理赔申请进行核实和处理。
3. 乙方需按照丙方的要求提供相关的理赔材料。
八、合同变更和终止1. 合同内容的变更需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2. 合同到期或乙方毕业/学期结束,合同自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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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QJ-HT-0456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官方版)
Both parties shall perform their obligations as agreed in the contract o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within the term of the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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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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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该合同书适用于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签署合同,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是否适用)。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裸位金石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
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卞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几,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保险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间
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费按年度计算。
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间,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
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障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十一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一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二条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
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三条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于合理期限内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
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可在本位置填写公司名或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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