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不一致,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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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09024_定标时发现符合性审查错误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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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标时发现符合性审查错误怎么办□文/沈德能案例介绍某政府采购项目评标结束后,代理机构将评标报告和中标供应商确认书送交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内部复核定标的工作人员复核评标报告和投标文件后,发现评标委员会对其中一家投标人的符合性审查作出不通过的结论,按照投标无效来处理,这一结论存在错误。

评标委员会审查认为该投标人投标文件商务响应中缺少了一项实质性响应,事实上,该投标人把采购需求后面的一项实质性要求放在其商务响应表的最前面作出了响应。

经向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了解,评审专家按照采购需求的实质性要求逐一对照投标文件商务响应表时,简单比对后认为该投标人商务响应表后面未对采购需求的一项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进而作出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的评审结论。

对此错误如何处理,采购人内部存在不同认识。

有人认为,这是客观事项评审错误,应当由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有人认为,这是评标委员会评审错误,而且采购人在定标时才发现,由于缺乏法律法规依据,采购人无权处理,应当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进行处理;还有人认为,如果各评审专家认真独立评审,有评审专家应该会作出符合性审查通过的结论。

经进一步查看评标现场视频资料发现,该项目采用圆桌会议式评标,某位评审专家发现投标文件商务响应表缺少采购需求后面的一项实质性要求后,立刻口头提出,其他评审专家翻阅投标文件副本后也发现如此,就在符合性审查表上对该投标人作出不予通过的审查结论。

而本项目代理机构提出,依据相关法规和规章,采购人需要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定标,超过规定时间不定标的视同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此时距5个工作日只剩一天时间,代理机构建议先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待中标结果公告后,有投标人提出质疑后再处理。

案例分析上述案例中,典型的问题有两个:一是采购人定标时发现符合性审查错误,该怎么办?二是如何有效避免符合性审查错误?采购人定标时发现因评审专家非独立评审而导致符合性审查错误的,应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标首先,虽然符合性审查错误属于客观事项评审错误,与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性质相同,但由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重新评审有严格限制,符合性审查错误不能重新评审。

评标委员会发生错误怎么办

评标委员会发生错误怎么办

经过 以上 分 析 我 们 知道 , 《 招标投标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适
用于通常的招标项 目和招标人 ,
都是不正确 的。
单价及合价 ,同时满足其中给出 的范围及数量要求 ,否则为非响
第二种意见 : A为非响应投 应性投标 。 评标委员会 由于工作 ”
而第二款和第三款则分别适用于 标 , 应该拒绝 , 招标人可以直接确 上的失误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确 “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 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 B为中 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来评审投标 织评标能力” 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人。 和“
标 的项 目 ,招标 人 自行 办理 招标
文件和推荐 中标候选人 ,因此该
笔者 认 为 :招 标人 可 以拒 绝 评 审结论 是 不正确 的 。
事宜” 这两种情形。也就是说 , 发 A投标人 的投标 ,但 处理方式不
但是 , 对照《 招标投标法》 和
生法定的特殊情形时,应该适用 正确。招标人不能直接确定第二 《 工程建设项 目施工招标投标办 的法律条文 中特殊规定 ,而不是
人要求澄清的截止时间,应在资 请 人确 认 时间 格预审文件发售截止 日 后并在资
建议规定为 :招标人应在资 限的不明确和不合理指出,并提 “ 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对于完善
格预审申请 文件递交截止之 日 前 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有效期 内向申
不少于 6 个工作 日”做 出这规定 请人发 出书面资格预审结果 , 公路工程施工资格预审制度 , , 申 进
妥之处和判断理由。 八条中规定 了招标人可 以确定排 ■圈嘲 娅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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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4 工 作 日”以利 于 申请 人 编 个 ,
门进行备 案或审批 的时间要求 , 要求澄清 、招标人澄清资格预审 又可防止招标人凭主观意愿想当 文件、 请 人 申 递交资格预审 申请文 然地发出资格预审结果或退还资 件 、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有效期 、

招投标中的质疑和争议解决方法分析

招投标中的质疑和争议解决方法分析

招投标中的质疑和争议解决方法分析在招投标过程中,质疑和争议是难以避免的。

由于商业竞争的复杂性和利益追求的差异,招投标活动经常涉及到各种争议和质疑。

本文将分析招投标中常见的质疑和争议,并探讨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

一、招投标中的质疑在招投标过程中,供应商或投标人可能对招标条件、文件要求、评标标准等提出质疑。

这些质疑通常与公平竞争、合同条款和资质要求等相关。

在质疑产生后,有以下几种解决方法:1. 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和质疑。

供应商或投标人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并要求进一步说明或修正招标文件。

招标人则需要认真对待这些质疑,并给予合理的回应。

通过双方协商,在充分沟通和理解的基础上,往往可以得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2. 第三方机构鉴定在一些复杂的质疑情况下,双方可以选择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

第三方机构通常是有权威和专业性的机构,能够对质疑问题进行客观公正的鉴定和评估。

通过第三方机构的鉴定结果,可以为争议的解决提供有力的依据。

3. 诉讼解决如果通过协商和第三方鉴定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可选择通过诉讼解决。

当然,诉讼是最后的手段,由于费用高昂、周期长等原因,很少有人希望通过诉讼解决问题。

但在一些严重的争议情况下,诉讼可能是唯一的选择,供应商或投标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招投标中的争议解决在招投标过程中,争议往往涉及到评标结果、资格认定、合同履行等方面。

争议解决是招投标活动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方法:1. 协商和调解协商和调解是最常见的争议解决方法。

当双方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来解决。

协商和调解强调双方的平等地位和相互理解,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通常可以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2. 招投标监督机构介入在一些复杂的争议情况下,双方可以寻求招投标监督机构的帮助。

招投标监督机构通常是政府机构或第三方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招投标活动。

当供应商或投标人对评标结果、资格认定等有争议时,可以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提交申诉,并要求其进行调查和裁决。

政府采购评标复议流程(3篇)

政府采购评标复议流程(3篇)

第1篇一、引言政府采购评标复议是指政府采购项目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对评标结果不满意,认为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或者评标结果存在明显错误,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议的一种程序。

本文将详细阐述政府采购评标复议的流程。

二、申请复议的条件1. 投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2. 投标人认为评标结果存在明显错误。

3. 投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的期限投标人应在评标结果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四、申请复议的提交材料1. 投诉书:写明投诉人的基本信息、被投诉人、投诉事项、事实和理由等。

2. 评标结果公示文件:包括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

3. 证明材料:证明投诉事项的相关证据。

五、政府采购评标复议流程1. 投诉人提交申请投诉人应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投诉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 审查受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投诉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 审查调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组成调查组,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

4. 调查取证调查组应当收集、审查相关证据,必要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

5. 调查结论调查组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认定,形成调查结论。

6. 复议决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调查结论,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7. 通知当事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复议决定后,及时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8. 执行复议决定被投诉人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后,依法执行。

六、特殊情况处理1. 投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2. 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投诉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驳回投诉。

定标说明理由怎么写简介版

定标说明理由怎么写简介版

定标说明理由怎么写简介版1.评审意见如何写根据优点与不足来给出最后结果或评分。

或许可以把评审意见分开来考虑。

顾名思义,评-审-意见。

也就是首先要指出对方的优点与不足,然后根据优点与不足来给出最后结果或者评分,最后作为专家给对方一些指导意见和建议。

鉴定的专家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态度,根据代表作的实际水平和所申报的专业技术职务,作出恰如其分的公正评价。

如果是评标过程中的评审意见可以由组长牵头,所有评委一起讨论写。

如果是对评审专家的工作评价是由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出具,一般都是说好不说坏。

2.对招标人项目通过评价审核验收的承诺怎么写着重归纳总结以下几点:第一、作为建设公司,以销售部门经理或者主管进行探讨和研究业务模块的战略化指导意义,以共同预测销售目标前景,以统筹规划战略实施目标,以优化业务平台的合理配置,以做到高效、高质、高优的双创业绩平台。

第二、作为建设公司,以销售经理或者主管负责拟定每周、月、季度的销售计划任务,以按照销售事务订单量,进行对销售工作分期绩效考核,以按照签约对标合同合约,决定销售指标的定量分析数据表明情况。

第三、作为销售部门,以销售经理或者主管负责定期召开销售会议,以销售人员做好各相关的会议记录,在这些过程中,以针对突出的问题和难题疑点,以进行集中研讨案例分析,以解决相关的问题和相关要求,以进行反馈和回馈处理客户投诉,以及时作出回复及建议。

第四、作为销售部门,以销售人员与合作方进行事务谈判,包括(合同签约、工程预算造价、工期进度表、派遣劳务、工程设备监理方合同、委托协议承包方合同、工程图纸交验审核、工程图纸交底、商定议价、竣工与验收、交付使用日期、协议其它相关事项),按照合同合约双方履行各相关的法律法规责任条约。

第五、作为销售部门,以销售经理协同销售团队做好工程招标与投标的相关事宜,通过工程招投标业绩成果层层审核,以及承建工程实景个案展示、竣工审核工程指标、工程评估验收达标、工程公司资质标准,等等,为树立公司品牌知名度与公信力,以全力提升销售工作的效率与效益。

评标客观分,不“客观一致”导致中标无效是谁的责任

评标客观分,不“客观一致”导致中标无效是谁的责任

评标客观分,不“客观一致”导致中标无效是谁的责任【案情概述】20××年4月30日,K招标公司接受采购人委托,就该单位“网络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组织公开招标工作。

4月14日,采购人确认了招标文件;K招标公司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发售日期为4月14日至4月20日,共有4家供应商购买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开标前一个工作日,K招标公司与采购人共同从专家库中抽取了评标专家。

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4家投标人均按时递交了投标文件。

K招标公司、采购人和投标人代表参加了开标仪式。

唱标前,投标人代表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了检查确认。

随后,K招标公司和采购人组织了评标。

评标委员会由2名采购人代表和5名评标专家组成。

在评标工作开始前,评标专家与采购人代表就与本项目所有投标人没有利害关系及保证遵守保密原则进行了承诺。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评标委员会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价格、商务和技术综合评价打分后,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列,向采购人推荐了三名中标候选人。

K招标公司在得到采购人对评标结果的确认后,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了中标公告。

公告发布后,A公司对本次评标结果提出质疑,称:在本次投标中,A公司报价最低,中标人报价最高,而各供应商技术水平相当,按分数推算,A公司价格分比中标单位高出近7分,理应中标。

K招标公司在收到质疑后,组织了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

原评标委员会出具的复核意见称:质疑人投标文件的案例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用户反馈,且文字模糊,无法辨认;评标委员会认为,对该投标人的评分是客观公正的。

A公司对此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调查情况】本案争议的焦点是,A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案例材料是否清晰,提供的合同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因此,财政部门调取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调查发现,A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案例业绩部分,共提供了10个案例及相应的合同材料,其中,有4个合同案例的材料清晰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合同金额分别为253万元、395万元、590万元和650万元,其余6个合同中存在着文字模糊或者合同金额无法辨认等情形。

22583045_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标准评审如何处理

22583045_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标准评审如何处理

31而第二种观点又完全忽视招标人的主体责任,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过于夸大了监管部门的作用,有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本身应由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直接改正即可,没必要事事都得动用行政手段,这会让监管部门疲于应付。

笔者认为,遇到上述问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复核后发现评委有误,招标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评委会由招标人组建,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招标人认为被委托人的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评审工作有失公允的,招标人有权采取补救措施,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同时必须指出法律体系一直赋予招标人具有对中标人的最终定标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标准评审如何处理□文/劳积智某依法必招工程项目招标,招标人在收到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后,对评标报告开展复核后发现评标委员会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来评审,此时招标人该如何处理?实践中的两种观点对此问题,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应由招标人自行组织重新评审。

理由是:招标人是项目的实施主体,评标委员会未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审,理应由招标人予以纠正。

观点二认为:应当向监管部门报告,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理由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那么,上述两种观点是否站得住脚呢?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均存在片面性,第一种观点过于强调招标人的自主权,但如果遇到评委会拒绝改正时会束手无策,32担(是否由原评委会承担以监管部门的裁定为准)。

评标意见分歧在“两法”下的协调

评标意见分歧在“两法”下的协调

中小企业在招标投标中获得项目难度增加。

中小企业多数是民营企业,目前招标投标制度和有关政策更多强调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歧视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并没有进一步的鼓励性规定,实践中一些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出于种种考虑,对选择中小企业作为中标人或分包商存在顾虑。

今年以来,受到房地产市场调整的影响,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有所放缓。

投资项目减少后,中小企业获得中标机会更加困难。

另一方面,我国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和管理重点长期放在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上,实践中各类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也主要用于满足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交易需要,而对中小企业自身的电子化招标采购需求,及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规范指导、争议解决、信用管理等诉求,缺乏相应的制度和平台支撑,导致中小企业运用招标投标这一机制不够顺畅,往往通过熟人、关系、打听等方式寻找供应商,降低其采购效率和效益。

进一步加大招标投标制度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我国中小企业量大面广,是稳经济的重要基础、稳就业的主力支撑,是保市场主体的重要对象,也是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的关键环节。

针对当前中小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招标投标领域应当积极行动起来,强化制度保障和平台支撑,助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一方面,为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制度依据。

国际公共采购规则和国内政府采购领域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规定和做法,为完善招标投标法律制度提供了有益参考。

与此同时,实践中一些部门和地方已经出台了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支持中小企业的相关政策。

例如,交通运输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公路建设领域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交办公路〔2022〕59号),上海市出台了《关于本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沪财采〔2023〕11号),安徽省铜陵市出台了《关于在工程招标采购活动中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铜公管〔2023〕11号)等。

建议在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修订完善的过程中,参考借鉴上述规定和做法,对支持中小企业做出针对性规定,如鼓励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预留一定比例的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鼓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招标投标活动,依照共同投标协议明确中小企业的工作和责任,促进企业间优势互补、资源融合;鼓励大型企业依法依规将中标的总承包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分包给中小企业;对信用评价高的中小企业,减免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等。

评估报告不服怎么办

评估报告不服怎么办

评估报告不服怎么办如果对评估报告感到不服,可以采取以下步骤来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仔细阅读评估报告。

了解评估人员对于问题的分析和结论,确保自己对报告内容有充分的了解。

有时候,我们可能对于某些结果感到不信任,但阅读报告能够帮助我们更深入地了解评估的过程和依据。

接下来,收集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不服。

如果觉得报告中的某些观点或结论是不正确的,可以通过收集相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这可以包括相关的文件、数据、研究成果等,以便向评估人员提供更准确的信息。

确保收集到的证据充分可信,并能够有效地证明自己的观点。

然后,与评估人员或相关专业人士进行沟通。

找到与评估报告相关的评估人员或相关专业人士进行交流和讨论,解释自己的观点和不服之处。

这可以是一次面对面的会议,也可以是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进行沟通。

在和专业人士交流时,保持冷静和理性,确保自己的观点清晰明确,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在沟通的过程中,要倾听他人的观点和意见。

评估人员或专业人士可能会提供一些新的信息或观点,这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评估报告,并对自己的观点进行修正。

同时,要尊重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决定,他们具有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可能会对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

如果通过沟通无法解决问题,可以考虑向上级机构寻求帮助。

有些评估报告可能属于某个机构或组织的范畴,可以联系该机构的上级,向其说明自己的不服之处,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观点。

上级机构可能会重新评估报告,并提供更准确的结论。

最后,如果以上方法无法解决问题,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

如果对评估报告的内容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并且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机构,寻求法律援助来解决争议。

法律援助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保护,提供合法的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对于不服评估报告,我们应该采取合适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包括仔细阅读报告、收集证据、与专业人士沟通、寻求上级机构帮助以及寻求法律援助等。

通过合适的解决方法,我们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招投标中的纠纷解决

招投标中的纠纷解决

招投标中的纠纷解决招投标是企业采购经常使用的一种方式,旨在选择最合适的供应商或合作伙伴。

尽管招投标过程严格规范,但纠纷问题时有发生。

本文将探讨招投标中的常见纠纷及其解决方法。

一、纠纷产生的原因在招投标过程中,以下是一些可能导致纠纷的主要原因:1. 投标文件不完整或不合格: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文件可能缺少必要的信息或未按要求填写,这可能导致其被拒绝或被认定为不合格。

2. 不公平的评标:评标过程中,可能出现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规定进行评分或给予特殊待遇,导致不公平的情况发生。

3. 投标文件的误解:招标方对供应商提交的文件进行解读时,可能出现误解或不同的理解,导致双方产生分歧。

4. 招标文件的变更:招标方可能在招标过程中对招标文件进行变更,而供应商可能不同意或未及时了解到这些变更。

5. 违约行为:在中标后,供应商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或者招标方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款项。

二、纠纷解决方法在面对纠纷时,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解决方法可以采用:1.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直接对话、电话或会议等形式进行协商,寻找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

2. 申诉和仲裁: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相关部门或第三方机构提出申诉,并请求进行仲裁。

仲裁是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进行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可以更公正地对待双方。

3. 诉讼解决:如果纠纷无法通过协商或仲裁解决,双方可以寻求法律途径,提起诉讼。

在法庭上,法官会根据相关法律和证据对案件进行裁决。

4. 调解解决:双方可以寻求专业调解机构的帮助,调解员会帮助双方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并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无论采用哪种解决方法,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尊重对方权益,并充分沟通和交流,以期解决纠纷,并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三、避免纠纷的措施除了纠纷解决方法外,以下是一些帮助避免招投标纠纷的措施:1. 清晰的招标文件:招标方应确保招标文件内容准确无误、清晰易懂,以避免投标人对文件理解产生歧义。

2. 公平的评标过程:评标委员会成员应遵守承诺,根据事先确定的评标准则进行评标,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案例|专家客观分评审“一致”错误,该重新评审还是废标?

案例|专家客观分评审“一致”错误,该重新评审还是废标?

案例|专家客观分评审“一致”错误,该重新评审还是废标?案例回放某采购代理机构实施了一个项目的招标采购,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产品必须具备某一功能,并将这一功能的用户使用证明作为客观分评分因素,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用户单位使用证明。

其中A 供应商因投标文件中投标资料排序有别于其他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中没有对投标资料的排序作要求,也没有“投标资料未按规定顺序排列就废标”的实质性规定),使得评审中所有评委都阴差阳错地没看到这份证明,并且所有专家都一致对A供应商的这一客观分评分项没有给分,造成客观分评审错误。

采购结果公告后,采购代理机构发现了这一评审错误。

对于如何处理,是重新评审,还是重新采购,亦或是采取其他解决途径,在代理机构内部和采购人中间都产生了不同的意见。

问题引出1.专家客观分评审“一致”错误,重新评审还是重新采购?2.遇到此类问题,财政部门应当如何处理?专家点评目前,由于在公开招标结果公告后重新评审方面,缺乏具体的明文规定,法律法规层面对重新评审的内涵界定也比较模糊,对各类情形也没能完全穷尽,遇到一些具体情形,到底是该重新评审,还是废标重招?亦或是通过其他途径来处理解决?实践中,操作人员每每遇到此类问题,都要在揣摩法律法规精神的基础上再三思量。

那么,重新评审与重新采购适用的法定情形到底有什么实质性区别?出现本案例中专家客观分评审“一致”错误的情形,到底该如何处理?我们就此进行深入分析。

废标重招吗?——缺少法律依据首先,我们再次梳理一下重新采购的法定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招标采购中出现四种情形之一的才可以废标,即:①符合条件供应商或对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②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③投标报价均超采购预算且采购人不能支付;④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对比来看,本案例中专家客观分评审错误这一问题,不属于上述四种情形的任意一种。

但实践中有人将评审错误的问题归于上述第二种情形(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而支持重新采购,但更多业界人士认为这一做法有将法律内涵过度外延的嫌疑,归类非常牵强。

怎样处理个别评标专家存有倾向性意见

怎样处理个别评标专家存有倾向性意见

怎样处理个别评标专家存有倾向性意见国家计委相继颁布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办法》和《⼯程建设项⽬施⼯招标投标办法》。

此外,我国还有《建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范和约束招投标活动的法律。

法律咨询: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个别评标专家存有倾向性意见作为⾏政监督部门应当如何处理?律师回答: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个别评标专家存有倾向性意见,作为⾏政监督部门⾸先应当请其阐述其评标的依据和理由,不能合理阐述其依据和理由的,其打分⽆效,对其个⼈的⾏为,视情形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停⽌评标,直⾄上报省建设⾏政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评标资格。

相关法律知识:《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七条评标由招标⼈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招标的项⽬,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的专家组成,成员⼈数为五⼈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作满⼋年并具有⾼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平,由招标⼈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般招标项⽬可以采取随机抽取⽅式,特殊招标项⽬可以由招标⼈直接确定。

与投标⼈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相关项⽬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条招标⼈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法⼲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对投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法,对投标⽂件进⾏评审和⽐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提出书⾯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

政府采购开评标现场的争议处理

政府采购开评标现场的争议处理

政府采购开评标现场的争议处理由于政府采购涉及的当事⼈较多,⽽政府采购各⽅当事⼈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也可能存在不同,再加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较为庞⼤,对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的程序性要求⼜较严格,所以开评标现场往往会出现各种争议需要采购⼈临场处理。

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如果采购⼈决策失当,除争议本⾝所带来的风险外,更有可能带来进⼀步的程序风险。

所以本章节以公开招标为例,从采购⼈本⾝职能职责出发,为各位读者梳理政府采购中采购⼈经常会遇到的各类问题以及处理建议,以供参考适⽤。

⼀、采购⼈及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能职责在本书第三专题中,笔者已为⼤家分析了采购代理机构是受采购⼈的委托开展采购活动,再加上已经已被废⽌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曾经将采购⼈和采购代理机构统称为“招标采购单位”,所以在本章节中,为⽅便阅读,笔者将采购⼈及采购代理机构统称为“采购⽅”。

对于采购⽅⽽⾔,在采⽤公开招标采购⽅式的开评标现场处理争议主要适⽤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有《政府采购法》第三⼗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条、第四⼗五条及第六⼗五条,由于本章节篇幅有限,所以不在此引⽤原⽂,但是就采购⽅的职能职责,笔者为读者进⾏了以下分类和总结:1、对其他政府采购当事⼈对采购过程及评标过程中的疑异进⾏解答,如为投标⼈解答对开标过程中的异议、为专家解答对招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疑异等。

2、确保政府采购流程合法合规,如制⽌其他政府采购当事⼈的违法违规⾏为,维护开评标秩序等。

3、向财政部门书⾯报告政府采购中的异常情况,如评审结果的变更、其他政府采购当事⼈涉嫌违法的事实情况等。

4、如出现⽆争议的违法事实,及时采取废标措施。

⼆、常出现的临场争议及处理建议:1、采购⽅认为其他政府采购当事⼈存在违法的情形。

案例:在XXX项⽬中,采购⽅发现中标候选⼈第⼀名A公司存在业绩造假的情况,之所以可以确定A公司的业绩造假,是因为采购⼈的项⽬负责⼈曾在造假业绩所涉合同的甲⽅单位⼯作,该项⽬负责⼈⾮常确定A公司⽆论是其在甲⽅单位⼯作期间还是其离开甲⽅单位后⾄投标截⽌时间前,甲⽅单位从未与A公司合作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第23号令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

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如何应对工作报告审查委员会的评论和反馈

如何应对工作报告审查委员会的评论和反馈

如何应对工作报告审查委员会的评论和反馈工作报告是组织机构或个人对过去一段时间工作的总结和展望,它不仅是一种向上级汇报工作的形式,更是一种自我审视和改进的机会。

在提交工作报告后,往往会面临审查委员会的评论和反馈。

如何应对这些评论和反馈,对于进一步提升工作质量和个人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准备、接受、分析和改进四个方面探讨如何应对工作报告审查委员会的评论和反馈。

一、准备阶段在准备工作报告时,我们应该充分考虑到审查委员会的角度和期望。

首先,我们要明确工作报告的目的和受众,确保报告内容与审查委员会的关注点相契合。

其次,我们要对自己的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确保报告内容准确、完整、有条理。

最后,我们要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判,并提前准备好解决方案,以便在遇到质疑时能够有条不紊地应对。

二、接受阶段当我们接受审查委员会的评论和反馈时,首先要保持冷静和客观。

不要将评论和反馈视为对个人的攻击,而是将其视为对工作的一种审视和改进的机会。

我们应该虚心接受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反思自己的工作,找出问题所在,并及时进行改进。

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委员会的评价是否客观和合理,有时候他们的意见可能存在偏见或误解,我们需要理性分析并做出适当的回应。

三、分析阶段在分析委员会的评论和反馈时,我们要注重挖掘其中的价值和深层次意义。

首先,我们要将委员会的意见与自己的工作进行对照,找出差距和不足之处。

其次,我们要深入分析问题的根源和原因,以便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最后,我们要将委员会的建议与自己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制定出可行的改进计划,并逐步落实。

四、改进阶段改进是应对委员会评论和反馈的关键环节。

在改进工作中,我们要注重实际效果和长期影响。

首先,我们要确保改进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避免盲目跟风和一味追求表面功夫。

其次,我们要注重改进的持续性和可持续发展,不断完善和提升工作水平。

最后,我们要及时总结和分享改进经验,为他人提供借鉴和参考。

总之,应对工作报告审查委员会的评论和反馈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技能。

投标评审委员方案分评分一致最低

投标评审委员方案分评分一致最低

投标评审委员方案分评分一致最低投标评审委员方案分评分一致最低,是指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对于投标方案的打分结果能够达到一致且最低分数。

这意味着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对于投标方案的认可程度达到了一致的共识,并且给出的评分是最低分数,即投标方案在各个评审维度上表现出了较高的优势。

为了实现投标评审委员方案分评分一致最低,评审委员需要在评审过程中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评审委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所有投标方案进行客观、公正、公平地评审,杜绝主观偏见的产生。

2. 统一评审标准原则:评审委员应当在评审前明确统一的评审标准,确保各位委员在评审过程中使用相同的标准进行评分,避免主观因素对评分结果产生影响。

3. 细致入微原则:评审委员应当对投标方案进行细致入微的评审,全面考虑方案的可行性、创新性、技术性、经济性等方面的因素,确保评审结果准确反映方案的优劣。

4. 独立独立原则:评审委员应当独立评审,避免受到他人意见的干扰,确保评审结果真实可靠。

为了达到投标评审委员方案分评分一致最低的目标,评审委员应当在评审过程中采取以下的操作步骤:1. 阅读投标方案:评审委员首先需要仔细阅读投标方案,了解项目的背景、需求以及投标方案的具体内容。

2. 制定评审标准:评审委员应当制定评审标准,明确评审方案的各个维度和权重,并与其他评审委员达成一致。

3. 评审打分:评审委员根据制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方案进行打分,可采用定量或定性的方式进行评分。

评审委员应当充分考虑方案的创新性、可行性、技术性、经济性等因素,确保评分结果准确反映方案的优劣。

4. 讨论比较:评审委员在完成个人评分后,应当进行评审结果的比较和讨论,了解各个评审委员的评分情况,发现评分差异的原因,并进行合理的解释和调整。

5. 达成一致:评审委员通过讨论和协商,最终达成一致的评审结果。

这意味着评审委员在评审过程中对于投标方案的认可程度达到了一致的共识,并且给出的评分是最低分数。

开标会议出现异议问题处理办法

开标会议出现异议问题处理办法

开标会议出现异议问题处理办法开标会议出现异议问题处理办法开标现场是招投标程序中最为公开的环节,也是招投标法律法规“三公”原则中公开原则的重要体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公开的信息全部在评标钱的开标现场向投标人陈述和解释清楚,以充分满足和尊重他们的知情权,在此环节,常容易出现异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为答复,并制作记录,那么,开标现场常出现的异议有哪些呢?该如何处理呢?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进行密封,而在开标阶段有投标单位提出异议,该如何处理?密封情况由投标人代表检查。

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是开标的必须程序。

对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请监督人员以及投标人代表一同见证和签字确认。

是否因为“密封状况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做无效标处理,应该由评标委员会裁决。

对于投标人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属于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开标现场对已拆封的投标文件宣布无效投标(否决其投标)。

开标过程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只需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情况和开标情况做好记录,不能授权审查。

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进行密封,而在开标阶段有投标单位提出异议,该如何处理?密封情况由投标人代表检查。

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是开标的必须程序。

对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请监督人员以及投标人代表一同见证和签字确认。

是否因为“密封状况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做无效标处理,应该由评标委员会裁决。

对于投标人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属于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开标现场对已拆封的投标文件宣布无效投标(否决其投标)。

开标过程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只需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情况和开标情况做好记录,不能授权审。

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是否必须出席开标会开标会议的主要目的,是让所有投标人了解投标报价情况,并初步评估自己所处的竞争地位,以及中标的可能性。

异议处理办法

异议处理办法

异议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招投标代理中异议处理流程,降低公司法律风险,根据相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异议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招标文件异议、开标异议、评标异议。

第三条异议处理由公司总经理统一管理,最终处理意见必须由公司统一发文。

第四条无论什么渠道收到异议,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将异议交予文书(开标现场收到的异议按本办法第八条执行,并应于事后报文书备案)。

文书按收文管理第一时间登记,交由总经理签署责任部门。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能隐藏,也不能以电话或短信方式简易处理。

第五条责任部门应当按下述要求检查异议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一.检查提出异议的主体是否合法合规。

包括: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有意参加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潜在投标人、特定分包人和供应商、组织投标的项目负责人(不是拟投入的投标项目负责人)二.检查异议提出事由是否实质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证据是否充分。

三.检查异议提出的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包括:1.对资格预审文件的异议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2日前;2.对招标文件的异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3. 对开标的异议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4.对评标的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四.检查异议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包括:1.是否为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纸质载体、传真、电子邮件(相关文件扫描件)但不包括电话、短信和微信。

2.提出异议的利益主体是否盖章、签字。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盖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的需附授权委托书;自然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由组织投标的项目负责人(应出具投标人证明其是本单位组织投标的负责人)签字。

3. 是否有单位固定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及公司邮箱。

第六条符合受理条件的异议由总经理(或委托的副总经理)第一时间召集相关部门人员(不限于项目涉及部门)提出拟处理意见(格式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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