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法律责任辨析
幼儿园处理幼儿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
幼⼉园处理幼⼉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幼⼉园的伤害事故是很经常出现的,那幼⼉园处理幼⼉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呢?接下来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有关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幼⼉园处理幼⼉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千⼀百九⼗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民事⾏为能⼒⼈在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损害的,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为能⼒⼈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零⼀条【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在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损害的,由第三⼈承担侵权责任;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追偿。
1.幼⼉园不是在园孩⼦的监护⼈幼⼉园是不是在园孩⼦的监护⼈,是认定幼⼉园承担什么责任的依据。
未成年⼈的⽗母是未成年⼈的监护⼈。
未成年⼈的⽗母⼰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的由下列⼈员承担监护⼈:1.祖⽗母、外祖⽗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中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相关单位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有争议的。
由未成年⼈的⽗、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款、第⼆款规定的监护⼈的,由未成年⼈的⽗、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
"可见,监护⼈是基于亲权和以⾎缘关系为纽带⽽产⽣的法定职责,中⼩学⽣及幼⼉园的幼⼉属于未成年⼈,其⼈⾝安全应当受到监护⼈的保护。
幼儿园人身伤害事故法律责任及其处理
(2)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
案 例
小明课间休息期间在校园内玩耍,邮局送快递的张某疏于观察将小明撞倒,致其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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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幼儿园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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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小明是某幼儿园学生,幼儿园曾三令五申课间休息时不得相互打闹,攀爬桌椅。某日午休时,小明站在课桌上玩闹,不慎从课桌上摔下,导致受伤。
2
二、几种典型案例及责任承担
Part One
*
(一)、幼儿园承担责任的范围
时空范围
A
类型范围
B
*
1、时空范围
《办法》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也有补充规定
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的民事法律责任
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的民事法律责任摘要:幼儿入园后,确保幼儿免遭伤害是幼儿园的重要工作。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幼儿在园里受到伤害事故的情况仍有发生。
该等伤害给幼儿和幼儿园都造成很大影响。
本文从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对在园幼儿伤害事故进行了浅析,以期对该等事故的处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幼儿伤害事故;民事法律责任;归责原则幼儿园伤害事故,是指在幼儿园实施的教育活动或幼儿园组织的户外活动中,以及在幼儿园负有管理责任的园舍、场地、和其它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中发生的,对在园幼儿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
一、幼儿园民事法律责任归责原则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合同或其他民事义务而应负的法律上的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或者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
”它是认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
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伤害事故承担民事责任,原因在于幼儿园违反了其对在园幼儿所承担的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
幼儿园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有可归于幼儿园的过错。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幼儿园人身伤害事故法律责任及其处理
2.幼儿相互打闹造成损害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 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 护人赔偿。”
21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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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 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 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 止的;
16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 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 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0
案例
明明在午休期间违反作息纪律,从幼儿园大门溜出玩耍,被机动 车撞伤。
11
2、类型范围
《办法》第九条:幼儿园需要对如下情形之一造成的事故承担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
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 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 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幼儿园人身伤害事故法律责任及其处理
老师体罚幼儿致幼儿伤害、幼儿相互打架受伤幼儿园需不需要承 担责任?幼儿在幼儿园内被幼儿园以外的第三人伤害,责任该如何分 担?
2
一、处理相关案件的法律法规
目录
二、几种典型案例及责任承担
三、案件处理程序
幼儿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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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建议
家长应教育孩子遵守幼儿园纪律, 避免发生打闹行为。若发生此类 事件,应及时与幼儿园及对方家
长沟通,妥善处理。
案例三:校外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案例概述
幼儿在放学后自行外出玩耍时发生意外伤害。
法律责任
根据具体情况,可能由幼儿监护人、学校或其他相关方承 担法律责任。
处理建议
家长应加强对孩子的监护,教育孩子遵守交通规则等安全 知识。若发生此类事件,家长应了解事故经过,与相关方 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一致意见,解决纠纷的方式。这种方式需要双方自愿,且不违反法律法
规和社会公德。
02
简便易行
协商解决具有简便易行的特点,能够快速解决问题,避免纠纷的进一步
扩大。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就赔偿方式、赔偿金额等事项进行协商,
达成一致后签署协议,纠纷得以解决。
03
利于改善关系
协商解决不仅解决了纠纷,还为双方家长提供了一个改善关系的机会。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相互沟通、理解对方的立场和想法,有助于增
进彼此之间的信任和友谊。
调解处理
中立第三方介入
调解处理是指在幼儿伤害事故发生后,由中立的第三方介入,协助双方家长进行协商,达 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的方式。第三方通常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仲裁机构或律师等具备调 解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士担任。
调解结果具有约束力
针对幼儿伤害事故制定和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 各方责任和处理程序。
加强执法力度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 依法严肃处理,形成有效 的震慑力。
完善司法救济
为受害幼儿提供法律援助 和司法救济,保障幼儿的 合法权益。
幼儿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及处理北京立天律师事务所
事故与责任的认定 ------幼儿园承担责任的情形
学校组织幼儿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园外活动,未对幼儿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事故与责任的认定 ------幼儿园承担责任的情形
事故与责任的认定 ------幼儿园承担责任的情形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事故与责任的认定 ------幼儿园承担责任的情形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幼儿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事故与责任的认定 ------幼儿园承担责任的情形
案例: 小天使艺术幼儿园(公立幼儿园),为了改善老师的福利待遇,发动每位老师集资,在市中心筹备设立一家“小天使”婴幼儿用品商场。商场开业当天举行了非常隆重的庆典仪式,幼儿园还专门安排园内小朋友在仪式上表演舞蹈节目。小丽也是这群孩子中的一员。谁知正当她兴高采烈地舞台上上蹦蹦跳跳时,突然被台面上的话筒线绊了下,重重地摔倒在舞台上,造成右手脱臼骨折。后虽经治疗,但右臂却再也无法完全伸直,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小丽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问该幼儿园是否应对小丽的受伤承担责任?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事故与责任的认定 ------幼儿园承担责任的情形
案例: 2008年秋,杨某利用被告某小学的教室和桌凳在该小学院内开办学前班。原告路某将四岁的男孩常某送到该学前班,将孩子交给被告杨某,当天上午第一节课课间,由于小学大门未落锁,常某私自出校门,上第二节课时,杨某发现常某不在教室,即与路某多处寻找,后在被告某电站的引水渠内发现常某已溺水身亡。据现场情况,被告某电站的引水渠流经某小学附近,距学校门口不足30米。
简述幼儿园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
一、概述幼儿园是孩子们成长教育的重要场所,而幼儿园伤害事故的发生时有所闻。
对于这类事故,幼儿园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保障受伤儿童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幼儿园伤害事故的定义、民事责任的主体和客体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幼儿园伤害事故的定义所谓幼儿园伤害事故,是指在幼儿园内发生的,因管理不善或教育失职导致孩子受伤的事件。
这种事故可能涉及孩子摔伤、被物体划伤、与其他孩子发生冲突引发的伤害等。
对于这类事故的管理和解决,幼儿园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民事责任的主体1. 幼儿园方在幼儿园伤害事故中,幼儿园方作为责任主体之一承担了重要责任。
幼儿园方首先应当提供安全的教育环境,保障孩子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幼儿园方在发生事故后,应当积极采取救助和协助措施,保障被伤害儿童的合法权益。
2. 教职员工教职员工是幼儿园伤害事故民事责任的主体之一。
在幼儿园教育工作中,教职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教育教学规程,认真履行教育职责,确保孩子们的安全和健康。
当伤害事故发生时,教职员工也要积极配合幼儿园方采取相应措施,尽力保护伤害儿童的权益。
四、民事责任的客体1. 被伤害儿童在幼儿园伤害事故中,被伤害的儿童是民事责任的重要客体。
幼儿园方和教职员工需要保障被伤害儿童的合法权益,包括提供必要的救助和治疗、赔偿相关损失等。
被伤害儿童有权要求幼儿园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 其他利益相关者除被伤害儿童外,还包括受伤儿童的家长、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
幼儿园伤害事故可能引发公众质疑和关注,因此幼儿园方需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做好舆论引导和危机公关。
五、幼儿园伤害事故民事责任的界定在幼儿园伤害事故的处理中,民事责任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
通常情况下,需要综合考虑伤害儿童的受伤程度、幼儿园方和教职员工的过失情节、相关法律法规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轻微的伤害事故,可以通过幼儿园方自行赔偿或者调解解决。
而对于严重的伤害事故,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处理,幼儿园方需要承担更大的民事责任。
幼儿园真实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市某幼儿园发生了一起幼儿意外伤害案件。
幼儿小明(化名)在园内玩耍时,不慎从滑梯上摔下,导致腿部骨折。
小明家长认为幼儿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幼儿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幼儿园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2. 幼儿园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责任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如何确定?三、法律分析1. 幼儿园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幼儿园作为幼儿教育机构,有义务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
首先,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告知幼儿在园内的安全注意事项,如禁止从高处坠落、不追逐打闹等。
其次,幼儿园应当对园内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安全性。
最后,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日常管理,防止幼儿发生意外伤害。
在本案中,幼儿园未能证明其对小明进行了充分的安全教育,也未对滑梯等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因此,幼儿园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 幼儿园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幼儿园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小明在园内玩耍时受到伤害,幼儿园未能证明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幼儿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责任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小明因受伤需要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同时因受伤导致误工,需要赔偿误工费。
此外,小明因受伤造成腿部骨折,需要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幼儿受伤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幼儿在园内受伤的事件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幼儿受伤案例,旨在通过对该案例的法律分析,为幼儿园、家长及相关责任人提供法律参考。
案例简介:某幼儿园内,一名5岁幼儿在户外活动中,因滑梯旁的防护措施不完善,导致从滑梯上摔下,造成腿部骨折。
家长认为幼儿园存在过错,要求幼儿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法律分析1. 幼儿园的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幼儿园作为幼儿的教育机构,有义务对幼儿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负责。
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十七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确保幼儿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
(1)幼儿园的防护措施不完善。
根据《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幼儿园应当对园内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
本案中,滑梯旁的防护措施不完善,导致幼儿从滑梯上摔下,幼儿园存在过错。
(2)幼儿园未尽到安全教育责任。
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十八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
本案中,幼儿园未能充分履行安全教育责任,导致幼儿在活动中发生意外。
2. 家长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家长作为幼儿的监护人,有义务对幼儿进行监护,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1)家长在送幼儿入园时,应当关注幼儿园的安全设施是否完善,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若家长在送幼儿入园时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幼儿园反映,要求幼儿园整改。
(2)家长在幼儿入园后,应当关注幼儿在园期间的安全状况,发现幼儿受伤等情况,应当及时与幼儿园沟通,了解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自-幼儿园人身伤害事故侵权责任辨析
幼儿园人身伤害事故侵权责任辨析-三个幼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同时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首次区分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确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针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依然保持“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引发的责任承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该规定由于对既有的法律规范作了较大的调整,正确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处理好各类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实属学前教育领域涉法理论和实务中的当务之急。
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的概念界定根据教育部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条规定:“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同时,该《办法》第38条规定“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由此,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的概念界定,一是时间范围的界定;二是空间范围的界定。
关于时间范围的界定:首先,主要包括幼儿自“入园”至“离园”期间,参加幼儿园正常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范围。
应当指出的是,根据我国幼儿园教师工作的操作惯例,在判断幼儿“入园”和“离园”的时间节点上,应当采取“面对面”的责任交接原则,即幼儿从由其家长将幼儿面交给幼儿园教师完成入园,到家长在班级门口,征得幼儿园教师同意的前提下,接幼儿放学完成离园。
幼儿人身伤害事故法律责任
幼儿人身伤害事故法律责任近些年此类幼儿在园期间或在与幼儿园有关的保育教育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事故时有发生,成为教育界、法学界甚至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之一。
其中,如何认定幼儿园的法律责任、幼儿园承担法律责任的类型和方式等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但是,到目前为止,有关这方面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
理论研究的滞后导致了实践操作的困难。
现实中主要表现为幼儿伤害事故不能得到正确、及时、有效和公正的处理与解决。
这不仅妨碍了家长与幼儿园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也不利于当事人各方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基于此,我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结合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对此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关于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所谓归责原则,就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归责就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件发生以后,运用法律判断价值的功能,使行为人承担适当的法律后果。
从目前情况看,有相当一部分学者从我国民法关于监护的理论及学校、幼儿园与受教育者的事实关系出发,认为学校、幼儿园是学生(幼儿)在校(园)期间的监护人、临时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应对其承担相应的监护职责。
因而学生(幼儿)在校(园)期间人身受到伤害,学校、幼儿园都不可能是学生(幼儿)的监护人;在没有依法接受委托的前提下,也不承担相应的监护职责。
根据我国《教育法》第29要之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基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另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关于幼儿保护的规定,幼儿园依法对幼儿承担的是保育、教育和管理的职责。
从幼儿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实际情况看,伤害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往往是作为被告参加诉论的。
原因主要是受害幼儿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一般都认为,家长把孩子送到幼儿园就等于把监护权从家庭转移到了幼儿园,这时孩子脱离了人父母的监护,幼儿园应对其履行监护职责。
同时幼儿受到伤害是在幼儿园而不是在家,所以幼儿园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天经地义的。
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的责任承担 (2)
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的责任承担一、幼儿园与幼儿之间的法律关系幼儿在园期间或在与幼儿园有关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了他人,幼儿园如何承担法律责任,主要取决于对幼儿园与幼儿法律关系的界定。
当前在学术界的讨论中,就幼儿园与幼儿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认为幼儿在园期间,幼儿园承担的是监护责任。
这种观点认为,父母固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但幼儿在园学习、生活,实际上处于幼儿园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已转移到幼儿园,幼儿园事实上已成为在园幼儿的监护人。
一旦幼儿在园受到人身伤害或者伤害了他人,幼儿园就应该为未尽到监护职责承担法律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依据相关教育法律的规定,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
这种观点认为,幼儿园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对幼儿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
在组织活动中有预防幼儿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责任,幼儿园对幼儿的职责是基于教养机构的设置而产生的一种工作职责。
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缺乏法律依据。
从现实情况以及监护制度的实质来看,幼儿园都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因此,幼儿园与幼儿之间构不成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非因法定事由不能免除。
此外,该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可见法律并未规定幼儿园能够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所以,即使父母把未成年人送入幼儿园,幼儿园也并不因此而具备监护人的主体资格。
幼儿园常见事故及法律责任.1
幼儿园常见事故及法律责任幼儿园里的幼儿伤害事故,是指入园幼儿在园期间和离园参加集体活动但处于幼儿园管理范围内(如春游、秋游、节假日的庆祝活动等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幼儿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从幼儿园方面来说,有管理问题、制度问题、教职工责任心问题等方面的原因,也有设备设施问题、幼儿自身问题等方面的原因。
无论何种原因所导致的幼儿伤害事故,都要分清责任,妥善处理。
厂家拖延园方大意,滑梯压伤张翼案例:一天,某幼儿园中班的小朋友正在操场开展户外体育活动,张翼小朋友趁老师不注意,溜到活动场地旁边的滑梯玩,不慎从未固定好的滑梯上摔下,并被倾倒的滑梯压住,造成伤残。
该滑梯是幼儿园本学期新购的设施,上周发现滑道和滑梯平台间出现断裂,园方已在滑梯周围上栏杆,并在旁边和滑梯口出示“禁止攀玩”的警示牌,通知各班教师不能让幼儿玩滑梯。
同时幼儿园已在玩具生产商取得联系,要求维修或更换,生产商答应一周内上门维修。
但不幸的是,悲剧竟然就在此间发生了。
事发后张翼的家长向幼儿园索赔。
但幼儿园认为,滑梯在购置不到半年内就出现问题,尚在保修期间内,园方报修后,厂家亦未上门维修,生产商和销售商提供不合格产品和不及时、不到位的服务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家长应向滑梯生厂商、销售商索赔。
至于园方,发现滑梯出现问题后已经采取了防范措施,应该没有责任。
到底谁说得对呢?家长应该向幼儿园还是滑梯的生产商、销售商提出损害索赔?评析本案涉及幼儿在幼儿园里玩滑梯发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
根据关于对幼儿园伤害事故过错责任的规定,幼儿园是否要对这起事故承担法律责任,应根据幼儿园在这起伤害事故中有无过错进行分析。
事故中,幼儿园虽及时发现滑梯出现问题,存在安全隐患,但采取的安全措施存在如下不的力之处:(1)护栏摆放未能有效阻止幼儿进人危险区;(2)警示牌用文字书写,不符合幼儿的认识发展能力,对幼儿根本起不到警示作用;(3)在户外活动室教师疏于全面管理照料,没有发现幼儿离开了安全的活动范围。
幼儿在园遭遇人身伤害谁之过
幼儿在园遭遇人身伤害谁之过是意外伤害还是故意伤害幼儿园里发生的伤害主要包括意外伤害和故意伤害等。
意外伤害,是指由于意外事件导致幼儿受到伤害;或者由于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幼儿园外第三人疏忽大意、过失导致幼儿受到伤害的情形。
故意伤害则是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幼儿园外第三人故意导致幼儿受到伤害的情形。
通过分析比较知道,二者主要的区别在于“意外”和“故意”,因此对这两个概念进行区分将有助于我们区分幼儿园里发生的意外伤害和故意伤害。
“意外”主要包含两层内涵,即“意外事件”和“过失”,所谓“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一类事件。
而“过失”则是指由于当事人的疏忽大意而没有能够预见到伤害的发生或者是轻信伤害能够避免,但最终导致了伤害发生的情形。
该结果发生是出于当事人意料之外的。
然“故意竹则是指当事人明知行为会发生伤害结果,仍然追求或者放任该伤害结果的发生。
当事人是不排斥该结果发生的,大多数是刻意追求该结果发生的。
通过对“意外”和“故意”内涵的分析知道,二者最为明显的区别在于致害主体的主观表现是不一样的,故意伤害者刻意追求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意外伤害者则是不希望伤害发生的主观心态。
但是该如何在具体实践中对二者予以把握?对此问题,如仅考虑致害主体主观心态,确实难以给出精确分析;但如果仅考虑致害主体的外在表现,置主观心态全不顾,也不甚合理,故将二者结合较为科学合理。
综上对于幼儿园里发生的意外伤害和故意伤害,应全面对致害主体的主观心态和现实表现来综合认定其为故意还是意外,从而将二者准确区分。
对于幼儿在幼儿园里受到伤害的责任该如何承担,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此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幼儿园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
幼儿园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近年来,家长和幼儿园之间官司不断,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有时一个案子判下来,双方还都觉得委屈。
那么,如果孩子真的出了事,哪些情况下幼儿园要负责任,哪些幼儿园不用负责任或者只承担部分责任呢?幼儿园有过错才承担责任首先,各位家长要意识到一个法律原则,那就是幼儿园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不是监护责任。
这是什么意思呢?监护责任意味着,只要孩子在幼儿园发生伤害事故,不管幼儿园有没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等责任。
而过错责任则意味着,孩子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了伤害的,如果这其中幼儿园有过错,才需要承担责任,给予赔偿,而且是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之所以这样界定幼儿园的责任,根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作了类似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同时亦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幼儿园及教师在幼儿园事故中的责任
幼儿园及教师在幼儿园事故中的责任幼儿园事故,是指入园儿童在幼儿园期间和幼儿离园集体活动而处于幼儿园管理范围内,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它主要是幼儿在幼儿园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也包括虽不在园内,但属于幼儿园组织的活动(如春游、秋游、节假日的庆祝活动等)中发生的人身伤害。
在幼儿园的日常生活中,浮现了幼儿事故后,就幼儿园、幼儿家长和肇事者之间各应承担哪些责任困扰着幼儿园园长。
因此,了解幼儿园事故处理的法制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
幼儿园事故发生的范围、种类是复杂的,有的与幼儿设备、设施有关,有的与教职工的保育、教育有关。
管理不善、制度不严是幼儿园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有的幼儿园虽然有较完备的规章制度,但未能严格执行。
如有的幼儿园门卫管理不严,浮现目生人出入的情况,造成不良甚至是严重的后果。
有的幼儿园不能合理地建章立制,没有严格的门卫制度、饮食卫生制度、交接班制度、安全制度等,导致管理出现漏洞、造成严重后果。
有的幼儿园设备陈旧、老化,如大型玩具年久失修,虽然教师强调幼儿不能去玩,但无控制力和不能感知危(wei)险性的幼儿仍上去玩,结果滑梯不稳摔成重伤。
因此,在这种事故中,幼儿园是有责任的,违背了严禁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wei)险建造物和设施和规定。
在教职工实施保育、教育过程中,也常浮现一些故事,如因玩忽职守、责任心差而造成的幼儿伤害,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而造成的伤害;违反《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管理条例》,没有合理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造成幼儿不堪重负,妨碍了幼儿身心全面发展;在户外活动及园外活动中,因为安全措施保障不力而引起的事故等。
近几年以来,幼儿园里幼儿伤害事故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一方面是由于人们的法制意识提高了,另一方面是由于关于学校方面的立法也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教师再也不能凭以前的经验从事教学工作了,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既是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又是现行教育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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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
做好清洁消毒、疾病预防等卫生保健工作 每天由医务人员认真晨检 及时隔离传染病患儿
烫伤 开水、热饭等在温度适易时发放给幼儿
食物中 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制度
毒
严格采购验收制度,严禁“三无”产品入
园
饮食
及时处理过期、不洁的食物 严格执行饮食卫生消毒制度
病菌传
染
餐饮具及时消毒、食堂卫生清洁
食堂工作人员体检合格方可上岗
五、幼儿园事故的基本类型及其预防措施
类型 危险源
预防措施
砸伤 摔伤 碰伤
环境 坠落
噪音 污染
远离危险建筑物; 大件设备要牢固固定在地面或墙上 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有适合幼儿开展不同活动的不同地面 柱子、台阶等物体无明显棱角
窗户、栏杆、楼梯台阶等建筑设施符合有关规定 靠近窗户、栏杆处不可堆物品,以免幼儿攀沿坠落 外出陌生环境,定要派人事先考察 幼儿园环境要避免噪音和污染 幼儿园内不能种植有毒植物
教玩具不 采购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质量合格的产品 符合标准
教玩具使 设备 用不当
严禁使用有毒、有害、不卫生材料制作的教玩具 玩具要符合幼儿的年龄特征 玩具无破损、锈蚀、断裂、无尖锐棱角 教玩具按程序标准正确使用,摆放有序 关注幼儿不将玩具放入眼、耳、鼻、口内 幼儿午睡时加强巡视
电教、电 器设备安 装、使用 不当
总结: 判断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的关键是幼儿园是否负有 管理责任,而不是以地域和时间作为判定幼儿园伤害事故责 任的标准。
(二)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范围
(1)全部责任(学生人身伤害完全由于学校的过错导致 的,应由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部分责任(学校和学生本人在事故中均有过错,学 校应当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部分赔偿责任,其余责 任由存在过错的学生监护人承担)
到车辆安全状况完全有保障的单位租车 严禁乘坐儿童超载 教育幼儿明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进出幼儿园车辆应限速,按规定路线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21号公 布;自2010年7月1日施行)p186
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 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 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 职责的,不承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 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教育任务;
(5)参加业务学习和保育教育研究活动;
(6)定期总结评估保教工作实效,向园长汇报,接受园长的 指导和检查。
(4)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 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教育任务;
四、幼儿园依法治园中存在问题的应对措施
(1)加强法制教育、安全防范意识教育(未成年 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预防未成年 人犯罪法)
(2)建立健全校内规章制度(教学、教师、学生、 安全、财务、分配、物资采购、基建、后勤、校 务公开、校务监督等制度)
(3)建立健全学校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理机 制(领导机构、人员组成、职责分工、应急措施、 报告、证据保全)
(5)参加业务学习和保育教育研究活动;
(6)定期总结评估保教工作实效,向园长汇报,接受园长的 指导和检查。
二、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 法律责任辨析
(一)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的概念界定(P145)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38条、第2条的规定“幼 儿在幼儿园入园期间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幼儿园组织的幼 儿离园活动中,以及在幼儿园负有管理责任的园舍、场地、 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幼儿人身损害 后果的事故。”
工作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做到不离岗 交接班要登记,外出活动要随时清点人数
加强临时带班教师和离园环节的管理
健全幼儿接送制度
加强门卫值勤、关注人员出入
火灾
消 防 地震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措施 灭火器配置充足,且安装在适宜位置 供幼儿使用的所有房间均有两个安全出口 定期进行火灾、地震等安全疏散演习
交 车祸 通
(4)加强对学生的日常安全管理,责任到岗、 责任到人(应急常识及演练、考勤、安全 巡视、学生身体健康检查、学校安排活动 通报、课外活动签字制度、作息时间及时 通报、证据保全)
(5)教师尽职尽责,坚守岗位,教师擅离岗 位发生安全事故依法应负完全责任。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第七 条第1项规定:幼儿园“各项活动均要以孩 子为中心,工作人员要注视儿童的各项活 动”。)
(3)免除责任(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无任何过错,过 错责任完全在学生本人,则应由学生监护人承担赔偿责 任,学校可以适当予以补偿)
三、学校日常管理工作不到位,容易引发安全责任事故 (1)教育教学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校舍、围墙、体育设施、 器材、化学药品) (2)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中安全措施不到位(学生在校伤害 事故的概念界定) (3)学校消防、食品卫生、公共通道、网络安全等易引发安 全事故的预防与应对措施不到位 (4)对突发事件的预警制度、应急处理不健全 (5)对学生课间、课余、放假、逃课学生管理不到位(预防 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6条) (6)教师教育教学方法失当(严师型、粗暴型、疏忽型、不 计后果型)
一、幼儿园教师的岗位职责 (1) 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班幼儿的
发展水平和兴趣需要,制订和执行 教育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
(2)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合理组织教育内容,提供丰富的 玩具和游戏材料,开展适宜的教育活动;
(3)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 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生熟食分开,操作过程符合卫生要求
争抢玩 具
制止幼儿玩危险玩具、游戏 教育幼儿分享、轮流使用、谦让玩具 不组织幼儿到危险处活动
幼
幼儿打 闹
组织幼儿在教师的视线范围内活动
关注个别特别好动、体弱、特殊体质、运动能力 差的幼儿
儿
让幼儿穿便于运动的服装、鞋子参加活动
活
尊重关心幼儿、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动
丢失
电源开关或插座应装在幼儿不易触摸的地方 定期检修电教、电器设备
服错药 所有药品必须在儿童无法开启的固定地点 内服、外用药品分开存放 注明用药儿童的姓名、班级、药量、时间 由医务人员统一给幼儿服药
保 健 打预防 查阅并及时登记预防接种的档案
针出错 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工作 幼儿打预防针保教人员应积极配合、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