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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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7-03-16 17:42浏览次数:1006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西南交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规范职务科技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西南交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西南交通大学专利管理规定》、《西南交通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为方便操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主体
(一)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二)科技成果完成人(包括完成人团队,以下简称完成人),即科技成果的直接完成者。
(三)科技成果受让人(以下简称受让人),即科技成果的需求者、引入者、购买者。
(四)科技成果转化人(以下简称转化人),即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实际操作的个人(或团队、中介机构等)。
转化人由科研院与完成人共同认定。
第二章转化方式与流程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方式
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主要包括: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
完成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转化方式。
第四条科技成果定价方式
科技成果定价方式包括: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
完成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定价方式。
第五条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流程
采取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的,由完成人向科研院提交转化申请,确定转化方式和定价方式,科研院对转化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一)采取协议定价进行转让或许可的,由完成人与受让人按照市场规则确定价格,填写《拟交易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公示信息表》报科研院,科研院审核后在科研院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公示无异议后,由科研院代表学校办理正式转让或许可合同。
(二)采取挂牌交易、拍卖方式进行转让或许可的,由科研院代表学校与技术交易市场签订委托协议,提供挂牌所需文件资料,确定交易价格后,由科研院代表学校办理正式转让或许可合同。
第六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流程
采取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的,学校以全资资产公司或其授权委托的全资公司作为学
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出资主体。
(一)对已经分割确权的科技成果,在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由科研院、完成人共同与全资资产公司或其授权委托的全资公司进行协商确定学校权属部分的价格并在科研院网站公示,价格不低于学校用于该专利的申请费、维持费、代理费等。
公示无异议后,由科研院代表学校与全资资产公司或其授权委托的全资公司办理正式转让合同并进行权属变更,由其作为出资主体代表学校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二)对没有分割确权的科技成果,先进行确权,再按照第六条第一款的流程进行作价投资。
第七条异议处理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科研院提出异议,并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说明。
科研院针对异议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根据异议内容组织完成人及学校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三章收益分配
第八条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按不同方式对科技成果转化不同阶段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
(一)对于没有分割确权的科技成果,学校从可分配收益提取70%奖励给完成人。
完成人团队提出内部奖励分配方案,经科研院审核后,由计财处按分配方案发放奖金。
剩余的30%部分,学校占15%,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占15%。
(二)对于已分割确权的科技成果,因完成人已经享有了70%的知识产权,学校不再对完成人进行收益分配。
学校享有的30%的收益,学校占15%,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占15%。
学校鼓励转化人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风险投资。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非专利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的,参照本细则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相关条款执行;非专利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参照本细则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条科研院应建立健全科技成果的登记、跟踪和年报制度,密切关注科技成果的转化运行情况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并于每年3月30日前向学校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报告,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本细则是《西南交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西交校科[2015]2号)和《西南交通大学专利管理规定》(西交校科[2016]1号)等文件的具体操作规程,如有理解歧义或冲突,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