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企业利润分配规范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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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利润分配规范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关于企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的问题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依照税法的规定弥补,税法规定年限内的税前利润不足以弥补的,用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或者经投资者审议后用盈余公积弥补。
”
依据其规范,对于以前年度发生的经营性亏损,应当首先用税前利润弥补;不足部分由公司决策机构在用税后利润弥补和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之间抉择。
但2005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
六十七条却是这样规定的:”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
依据其规范,企业如果存在以前年度发生的经营亏损,应当首先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再用当年利润弥补。
显然,有关用什么资金弥补亏损的规范,《公司法》和《企业财务通则》是不一致的。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和《企业财务通则》第五十条中均采用的是“公积金”的表述。
虽然公积金的表述涉及到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两个具体概念,但与利润分配与弥补亏损有关的公积金,显然指的是盈余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