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完整版)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1.1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盐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本细则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在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省《技术规定》和本细则。
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也应符合本规定。
1.3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亭湖区和盐都区全部行政范围。
主城区旧区是指东至文港路,南至青年路,西至西环路一线,北至新洋港;新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旧区以外的其它范围。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细则。
城市规划区内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共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 表2.2.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江苏省盐城市作为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市之一,在城市规划管理方面也不断加强和完善。
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的修订版,盐城市实施了一系列措施来提升城市规划管理水平。
首先,在城市规划的编制过程中,盐城市要求充分考虑城市的整体发展方向和长远规划,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目标和发展战略。
通过开展专业研究、调查与勘测,全面了解盐城市的城市功能布局、人口与经济发展态势等基础信息,为城市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其次,在城市规划方案的编制和评审过程中,盐城市要求强调参与性、透明度和公众参与。
通过召开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和开展社会评估等方式,广泛收集意见和建议,增强公众对城市规划的认同感和参与感,并使城市规划更加符合市民需求。
第三,在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和管理中,盐城市要求坚持科学规划、合理用地原则,选择适当的土地供应模式,确保城市用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同时,加强土地利用监测和评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第四,在建筑物的规划和管理中,盐城市要求注重建筑物的功能性、节能性和环保性。
推广应用节能建筑材料和技术,提高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和环境适应能力,积极打造低碳、环保的城市生活环境。
第五,在城市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中,盐城市要求合理布局、科学设计,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注重公共设施建设与城市规划的有机结合,为市民提供便捷、高效的交通、水电气等基础设施,并提高城市公共设施的综合效益。
总之,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的修订版,旨在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通过科学规划、公众参与、合理用地和节能环保等措施的实施,盐城市将为市民提供更好的城市环境和公共服务,提升城市的整体竞争力和吸引力。
2020年(城市规划)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城市规划)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1、总则1.1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盐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本细则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在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省《技术规定》和本细则。
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也应符合本规定。
1.3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亭湖区和盐都区(含城南新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部行政范围。
主城区旧区是指黄海路、串场河、小洋河围合的范围,新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旧区以外的其它范围。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细则。
城市规划区内乡镇可参照执行。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和《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
2.1.2 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相连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园绿地,其余不计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
建设用地的兼容原则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用地兼容要求应当在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精品⽂档.第⼀章总则1.1 为加强南通市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有序地推进城市建设,提⾼⼈居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以及国家、省、市与城市规划相关的强制性标准、规范,结合南通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城市规划法》、《省实施办法》、《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实施性规定,在南通市区⾏政区范围内,编制城市规划、进⾏城市规划管理须执⾏本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其它地区按本规定有关条款执⾏。
1.3 南通市区⾏政区内⼯业与民⽤建筑⼯程、市政基础设施⼯程、道路桥梁⼯程、综合防灾⼯程、园林绿化⼯程、城市景观与环境设计、城市亮化与美化⼯程、室外⼴告发布等各项建设⼯程,须执⾏本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铁路、港⼝、公路、河道、各类管线等适⽤于本规定。
第⼆章城市⼟地使⽤管理2.1 城市⽤地分类2.1.1 城市⽤地,根据其使⽤的主要性质进⾏分类,按照《城市⽤地分类与规划建设⽤地标准》执⾏。
2.1.2 与城市⽤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定游憩设施的⽤地,包括⽤地范围内的⽔域,计⼊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地。
2.2 建设⽤地的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地的划分和使⽤性质应遵循⼟地使⽤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地,应由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的规定进⾏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地的适建规定见表⼆-1。
精品⽂档. 2.2.4 表⼆-1中未列⼊的建设项⽬,由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
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
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
1 城市用地分类2.1。
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2。
1.2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
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
2。
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
2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2。
2.3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
3.2.2.4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
2.5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
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总则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 90 执行.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4 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建筑基地控制指标、2.3.1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的规定.2.3.2 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2.3.2.1 邻接土地己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3.2.2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3.3 城市规划区内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2.3.4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过表的规定.编制特大城市的中心区详细规划、城市历史街区保护规划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容积率等非强制性指标作适当调整,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2.3.5 建筑基地原有的容积率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该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2.3.6 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可按表2.3.6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该建筑基地的规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规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该基地允许建筑容积率.l、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录A之A.0.1的规定,江苏省位于Ⅱ类气侯区的城市包括连云港、徐州的全部辖区,宿迁大部泗洪除外,淮安北部涟水,盐城北部滨海、阜宁、射阳;位于Ⅲ类气候区的城市包括扬州、泰州、南通、南京、镇江、常州、无锡、苏州的全部辖区,盐城大部滨海、阜宁、射阳除外,宿迁南部泗洪、淮安大部涟水除外.2、城市新区、旧城区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3、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筑基地计算,住宅建筑密度和住宅建筑容积率分别是指住宅建筑净密度和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住宅建筑的建筑基地达到居住组团及以上规模时,采用居住用地控制上限指标的,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3.0.2.2条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折算.4、科研、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上表中相应住宅建筑的指标.5、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6、表中指标不包括地下层建筑面积;但计算各类建筑相关配套设施指标时,地下层建筑面积应计人建筑总面积.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四.2.3.7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2.3.7.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2.3.7.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3 建筑管理建筑间距3.1.1 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同时执行本规定.3.1.2 住宅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 不能通过正面日照满足其日照标准的,对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的控制不应影响周边相邻地块特别是未开发地块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物退让.3.1.3 各市、县市正南北向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表执行.3.1.3.1 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图示见附录二:L = L1 士 L2L = 建筑间距Ll= 日照间距L2= 遮挡建筑遮阳点至该建筑背阳面外墙的距离3.1.3.2 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图示见附录二:Ll= i · HL1= 日照间距i = 日照间距系数H = 建筑的计算高度3.1.3.3 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可按表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换算.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条式住宅建筑.3.1.4 住宅建筑间距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60°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住宅建筑方位为基准.3.1.5 低、多层含中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3.1.5.1低、多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条式建筑按3.1.3条计算确定;点式建筑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和附录一第3条计算确定.3.1.5.2在南北向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向住宅建筑东西侧垂直夹角>60°布置的低、多层住宅建筑,其建筑日照间距按表3.1.3标准乘以系数控制,当垂直住宅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或3幢以上含3幢垂直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按平行布置住宅建筑控制.3.1.5.3 住宅建筑地面层为休闲、健身、社区、绿化等用于公益活动的底层架空层,或为层高不大于2.2米的自行车库等附属用房时,可扣除其高度计算日照间距.沿街多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非住宅用房时,可扣除其高度计算日照间距.低、多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非住宅用房时,视同住宅建筑控制日照闻距.3.1.6 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 L3.1.6.1 高层住宅建筑应与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统一规划,并应进行日照计算分析,保证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及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住宅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3.1.6.2 高层住宅建筑之间以及高层住宅建筑与多、低层含中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可按3.1.3条计算确定.3.1.6.3 高层住宅建筑含有非住宅用房的,从其最低住宅层计算日照间距.3.1.7 住宅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沿街相邻建筑之间,其两侧山墙均无门、窗、阳台时,在满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山墙间距可酌情减少或毗邻建造.3.1.8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1.8 的规定.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2、“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3、“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4、“-”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3.1.9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3.1.9.1 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住宅建筑间距规定控制.3.1.9.2 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1.9.2规定.提下,其与南侧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3.1.9.3 低层非住宅建筑与相邻住宅建筑山墙垂直时,在符合日照、环保、施工、安全、消防和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如山墙无门、窗、阳台,其间距可酌情缩小. 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沿街非住宅建筑可与相邻住宅建筑山墙毗邻建造.3.1.10 非住宅建筑的间距:3.1.1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的规定.米时,按多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间距控制.2、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非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3.1.11 工业建筑、仓储库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相关的消防、安全间距控制.3.1.12 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的日照间距,大城市按表3.1.3大城市大寒日 2小时标准系数增加计算;中小城市按表3.1.3 中小城市大寒日3小时标准系数增加计算.老年人居住建筑和中、小学的教学楼的日照间距,大城市按表3.1.3大城市大寒日2小时标准系数增加计算;中小城市按表中小城市大寒日3小时标准系数增加计算.学生宿舍按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建筑物退让3.2.1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范围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的要求,同时符合本规定.统一规划,分期分片实施的,按经批准的规划执行.3.2.2 建筑物后退建设用地边界距离建筑物离界距离及主要、次要朝向图示见附录三:3.2.2.1 沿建设用地边界一侧的遮挡建筑,其主、次要朝向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规划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为0.5L;当沿建设用地边界另一侧被遮挡的建筑为已知非住宅建筑时,遮挡建筑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规划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1.9.2或者表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计算确定.3.2.2.2 沿建设用地边界一侧的被遮挡的住宅建筑,其主要朝向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规划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为0.5L.沿建设用地边界一侧的被遮挡的非住宅建筑,其主要朝向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规划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1.9.2或者表3.1.10.1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计算确定.3.2.2.3 各类建筑的次要朝向不涉及遮挡关系,其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规划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1.8 、表或表3.规定山墙间距的二分之一计算确定.3.2.2.4 建设用地边界另一侧是城市道路、河道的,应按照退让城市道路、河道的规定执行. 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要求确定离界距离. 3.2.2.5 条所列建筑物按住宅建筑离界距离控制.3.2.2.6 临道路建筑在符合城市规划以及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相邻基地边界线两边的建筑可毗邻建造.3.2.2.7 相邻地块,当一方已经退让超过规定距离时,另一方如需减少离界距离,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符合日照、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2取得退让较多方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权所有者的同意.3.2.2.8 建筑间距范围内有公共道路的,公共道路部分是否计算在离界距离内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让道路红线要求、遮挡方位等因素具体规定.3.2.2.9 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不小于3米.3.2.3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3.2.3.1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按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确定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最小后退距离按表3.2.3.1控制.为有利于形成整洁有序的城市界面,同一城市路段同侧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有机组合.表3.2.3.1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2、特大城市可参照本表制定规定.3.2.3.2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以建筑物地面层最突出的外墙含柱边线计算. 挑檐、雨蓬等突出部分的设置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安全和通过能力.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和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等不允许突人城市道路红线.3.2.3.3 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其它道路不少于5米.3.2.3.4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码头等,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控制,未制定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按人、车流集散需要确定,但不应小于8米.3.2.3.5 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3.2.3.1规定数值由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 ,并应同时满足交又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3.2.3.6 立体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详细规划执行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3.2.3.7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条确定.3.2.4 铁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临建筑物最近一道轨道中心线的距离按表3.2.4规定的距离控制.离不得小于8米;驳岸延后实施的,后退规划驳岸顶河道上口线沿河一侧边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 在设防洪堤河道两侧,建筑物后退距离还应符合防洪有关规定. 城市规划确定的特殊河段,建筑物的后退距离可适当调整,通过编制该河段的详细规划,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建筑物的高度控制3.3.1 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城市空域、文物保护、建筑间距、风景旅游区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3.3.2 商业中心区、历史街区和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高度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规定确定或根据景观要求制定规定.建筑基地的绿地3.4.1 各类新建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3.4.1.1 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0%.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3.4.1.2 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 20%.对环境有大气、噪音污染的厂矿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0%.3.4.1.3 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5%.3.4.1.4 属于旧城改建的上述项目,绿地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3.4.2 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面积指标:3.4.2.1 组团不小于 O.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1.0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1.5平方米/人,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3.4.2.2 居住小区内每块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日照间距范围之外.公共绿地内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小于70%.建筑基地出入口3.5.1 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不宜小于75°. ,3.5.2 各类建筑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80米,距离次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50米,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3.5.3 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置净高与净宽均不小于4米的消防车道.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3.6.1 住宅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见表.3.6.2 公共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见表.3.6.3 扩建建筑,其扩建部分按表、表要求配建停车位.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扩建的同时补建不足的停车位.3.6.4 各类停车位面积应根据具体停车方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3.6.5 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统筹考虑各类建筑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的最低控制指标,但小汽车的最低控制指标不得低于表3.6.1、表的规定.4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给水4.1.1 城市给水应集中供水,严格控制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非居民生活用水尽量不采用地下水.有条件的地区宜采用分质供水.4.1.2 城市配水管网应逐步形成环状,城郊的村镇应纳入城网统一供水.用地表水作为城市供水水源,其取水构筑物应选在城市和工业企业的上游清洁河段.必须设置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各水源保护区的具体界限,应在城市总体规划与分区规划中图示.4.1.4 一级保护区范围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l00米.二级保护区范围,为取水口上游1OO0米、下游200米、陆域200米、一级保护区以外的范围,流速平缓,有倒流、潮汐或河流断面狭窄、河道两端建闸的河流,其下游水域可相应扩大到l000米,有关地区还应考虑潮水顶托或上下游水流方向互换等惰况. 准保护区范围以污染源不影响流域水质、保证取水口水质的要求划定.各级保护区的有关规定按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执行.4.1.5 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深井周围30米范围内岩溶水及易受污染的深井可相应扩大,严禁设置厕所、污水坑、粪坑、渗水坑及垃圾堆等污染源,已建的必须拆除.4.1.6 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必要时应结合长远发展预留用地. 用地控制指标按表4.1.7采用.水厂厂区周围厂区用地内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地带.4.1.7 加压泵站位置宜靠近用水集中地区.泵站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按表4.1.7采用.泵站周围泵站用地内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2、地表水水厂建设用地指标适用常规处理工艺,厂内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以及污泥处理设施时,可相应增加用地.3、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指标适用消毒工艺,厂内设置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相应调整用地指标.4、加压泵站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相应增加用地.排水4.2.1 新建城镇和城市新建区应采用分流制;旧城区结合旧城改造逐步实现分流制.4.2.2 污水处理厂应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位置和污水收集范围,按远期规模确定用地面积.污水处理厂周围厂区用地内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 厂址宜选在无洪涝威胁,地质条件较好,地下水位较低,便于排放尾水和消纳污泥,兼顾农田灌溉的城市下游地区.排水口设置应不影响城市集中供水水源地水质,在取水口下游不少于1000米.厂区尽量设在城市生活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根据规模大小,应与居住区或公共建筑保持不少于l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宜按照表4.2.2采用.4.2.3 排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宜按照表采用.泵站周围泵站用地内宜设置宽度不小于l0米的绿化带.表4.2.2 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m2·d / m3注:合流泵站可参考雨水泵站指标.城市燃气4.3.1 城市燃气分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三类.应根据国家能源政策、燃气资源条件与燃气的技术特性,结合城市燃气工程现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近远期发展燃气气源种类.4.3.2 城市燃气气源厂门站应位于城市的下风向并留出必要的卫生、安全防护地带,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等条件;与周围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防火的有关规定.4.3.3 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下穿越,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穿越;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当需要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4.3.4 燃气储配站应远离居民稠密区、大型公共建筑、重要物资仓库以及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靠近城市道路,宜在城市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地势平坦,工程地质条件好,地面高出防洪标高.4.3.5 燃气调压站的设置:一般采用区域调压站.中、低压调压站服务半径50O ~1000米. 应设在用气比较集中的地区,但尽量避开闹市区.调压站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表4.3.5规定.注:1、当调压装置露天设置时,则指距离装置的边缘. 燃气设计压力表压分级Mpa:高压A<P≤;高压B<P≤;次高压A<P≤;次高压B< P≤;中压A< P≤;中压B≤P≤.2、当达不到上表净距要求时,采取有效措施,可适当缩小净距.3、括号中数据为调压柜与其他建构筑物水平净距.4.3.6 居住小区内宜采用楼幢调压,调压箱柜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4.3.7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贮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表的规定.注:1、防火间距按本表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2、地下贮罐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3、设有防液堤的全冷冻式贮罐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执行.4、与本表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执行.4.3.8 液化石油供应站应选在供应区域的中心附近,靠近道路,供应半径1000米,供应范围5000~10000户. 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表4.3.8的规定.2、瓶库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执行.公共交通4.4.1 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公交行驶道路、站场设置提供优先条件4.4.2 公交首末站4.4.2.1 首末站的位置应紧靠客流集散点和道路客流主要方向同侧.不应在平交路口附近设置首末站.4.4.2.2 首末站的用地:规划用地面积宜按每辆标准车用地90~100平方米计算回车道、候车廊另行计算.若营运车辆少于l0辆,或者用地不够方正、地形高低不平等利用率不高时,用地宜乘的系数.4.4.3 城市公共电、汽车中途站4.4.3.1 平均站距宜在500~800米,市中心区宜用下限值,城市边缘区宜用上限值,郊区站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4.4.3.2 在路段上设置停靠站时,上、下行对称的站点应在道路平面错开,错开距离为车辆前进方向迎面30米. 在路段上,应尽量减少同向换乘距离,且不应大于50米,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米.快速路、主干路及郊区的双车道公路应采用港湾式中途站,其他道路的路旁绿带较宽地段宜用港湾式中途站.4.4.3.3 在交叉口附近设中途站,应距交叉口边线50米以外.4.4.4 出租汽车营业站设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O00米,规划用地宜按150~300平方米控制.4.4.5 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4.4.5.1 按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安排停车场用地,均匀地布置在各个区域性线网的重心处.在旧城区、城市主要交通枢纽附近,新建居住区或卫星城,应预留包括停车在内的公交用地.4.4.5.2 停车场的规划用地宜按每辆标准车用地150平方米计算.在用地特别紧张的大城市,公共交通首末站、停车场、保养场的用地可按每辆标准车用地不小于200平方米综合计算.4.4.6 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保养场、修理厂:4.4.6.1 车辆保养场布局应使高级保养集中,低级保养分散,并与公交停车场相结合. 车辆保养场用地面积指标宜按表采用.表4.4.6.1 保养场用地面积指标。
盐城市实施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盐城市实施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盐城市是江苏省下辖的一个地级市,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地理位置优势。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划城市的发展,盐城市实施了江苏省颁布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城市规划是城市发展的基础,也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盐城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盐城市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的管理。
城市建设用地是城市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城市规划的核心。
盐城市要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划定建设用地范围,并加强对建设用地的质量和效益的监管。
城市建设用地的合理利用将有助于提高城市空间利用效率,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其次,盐城市注重城市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城市环境是人们生活和工作的重要空间,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
盐城市要加强对城市环境的管理,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环境,增加城市绿化和公共空间,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城市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此外,盐城市还要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正常运行和发展的保障,也是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条件。
盐城市要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合理规划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布局,提高基础设施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
最后,盐城市还要加强对城市规划过程的监督和评估。
城市规划的实施不仅仅是一次性的工作,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盐城市要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城市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城市规划的顺利进行和取得预期效果。
总之,盐城市实施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旨在推动城市发展的科学规划和管理,提高城市的品质和竞争力,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的美好生活。
通过不断改进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盐城市将成为一个现代化、宜居宜业的城市。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那么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都市规划编制和都市规划实施治理,提高都市规划治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爱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以下简称«都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方法»〔以下简称«省实施方法»〕,以及与都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形,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都市规划法»和«省实施方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畴同«省实施方法»。
1.3 都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都市规划,进行都市规划治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都市土地使用治理2.1 都市用地分类2.1.1 都市用地,依照其使用的要紧性质进行分类,按照«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1.2 与都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行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畴内的水域〕,能够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都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那么,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都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都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 表2.2.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阻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行为,保护城市环境,促进城市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分工协作、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城市规划管理中加强协调合作,切实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一节总则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注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正。
第六条规划编制应当依据本省实际情况,统筹城乡、协调发展。
第七条规划编制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民主决策、公开公正、程序合法的原则。
第八条规划编制应当依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城市实际情况,确定规划基本内容和重点任务。
第二节规划编制的程序第一条规划编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明确编制单位和组织机构;(二)做好前期调查研究工作;(三)确定规划纲要和方案;(四)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五)经审批确定;(六)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节规划编制的要求第九条规划编制应当根据城市现状和发展需要,确定规划的深度和详细程度,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地区和分部规划等,其中城市总体规划必须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规划编制应当考虑城市功能定位、土地利用总体布局、交通道路、公用事业设施、环境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等因素,特别是重点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按照“统筹规划、重点突破、分类推进”的原则,明确发展重点和路线。
第十一条规划编制应当注重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方的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涉及群众利益和重大利益关系的规划必须进行公开听证。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建设应当依法审批,符合规划要求和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实施前,应当依据规定编制项目建设规划,草案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报审批机构批准。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引言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为了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的管理工作,保障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本文档主要包括了江苏省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规划编制要求、规划审批程序等内容,是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参考文件。
1. 基本原则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科学性原则:城市规划应以科学的方法进行,充分考虑城市的地理环境、人口分布、经济发展、生态环境等因素。
2.统筹性原则:城市规划应与江苏省整体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省级规划相协调,实现城市与乡村、城市间的协调发展。
3.可持续性原则:城市规划应注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自然资源,提高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
4.民主性原则:城市规划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加强公众参与,建立科学、民主、透明的决策机制。
2. 规划编制要求江苏省城市规划的编制应满足以下要求:1.综合性要求:城市规划应综合考虑城市设计、土地利用、交通规划、环境保护、城市功能布局等方面的因素,形成全面的规划方案。
2.可操作性要求:城市规划应具备可操作性和实施性,要结合具体的社会经济条件和发展需求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方案。
3.公众参与要求:城市规划应充分尊重和调动公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并建立公众参与机制,确保公众的合法权益。
4.创新性要求:城市规划应积极探索创新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3. 规划审批程序江苏省城市规划的审批程序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立项阶段:确定规划编制范围和任务书,制定规划编制计划,并报批相关部门。
2.编制阶段:进行调查研究和数据收集,开展专题研究,形成规划初稿,并进行相关专家评审。
3.公示阶段:将规划初稿在规划部门指定的媒体公示一定时间,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4.修改完善阶段:根据公众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规划定稿。
5.审批阶段:完成规划定稿后,报请上级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告知相关部门。
审批通过后,编制单位将规划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修订版)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1、总则1.1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盐城市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盐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本细则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在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省《技术规定》和本细则,各县(市、大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1.3旧区范围与停车限制供应区①范围一致,新区是指中心城区内除旧区以外的范围。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和《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
2.1.2 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相连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园绿地,其余不计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
建设用地的兼容原则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用地兼容要求应当在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公共空间应开敞式布局。
2.2.3.1公共服务设施在布置上应相对集中,宜独立布置于居住小区主入口附近。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1.1 为加强和规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方法"〔以下简称"省实施方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方法"相配套的规性文件,其适用围同"省实施方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立用地围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展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展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立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2.1.2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围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立用地。
2.2 建立用地的适建性规定各类建立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立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展建立适建性划分。
城市建立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立工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立工程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根底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规定的适建围的,应对规划进展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前方可实施。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效劳、金融邮电、社区效劳、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效劳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定义第二章规划编制与实施第一节规划编制第一条规划编制的程序第二条规划编制的内容及要求第三条规划编制方案报审第二节规划实施第一条规划实施的程序第二条规划实施管理机构的职责及权限第三条规划实施报告第三章规划设施第一节规划设施选址原则第一条规划设施选址的条件第二条规划设施选址的原则第二节规划设施设计第二条规划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及其程序第三节规划设施竣工验收第四章建筑设计第一节建筑物的选址第一条建筑物选址的条件第二条建筑物选址的原则第二节建筑设计的程序及内容要求第一条建筑设计的程序第二条建筑设计的内容要求1. 基础设施设计2. 建筑主体设计3. 室内设计4. 环境美化设计第三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第一条建筑工程施工的程序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管理第五章规划管理与监督第一节规划管理第一条规划管理机构设立及职责第二节规划监督及检查第一条规划监督及检查内容第二条规划监督及检查结果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条本规定的解释权第二条本规定的施行时间第三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总结: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规划编制:是指城市在进行发展时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和步骤,以科学、合理、可行的方式,对城市未来的发展方向、空间布局、功能定位、区域规划、配套设施、环境建设、基础设施等重要内容进行统筹考虑和综合规划,从而促进城市的有序发展。
规划设施:是指城市在进行规划时依据一定的标准和步骤,对需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相关内容进行科学的选址原则和设计方案,从而为城市的居民提供便利和舒适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建筑设计:是指对建筑物进行选址和设计方案制定的过程。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暂无本文档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问题以及法律解决方案如下:1. 规划编制不当导致相关利益人权益受到损害的问题,可采取行政诉讼、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2. 规划实施程序违规或管理机构职责失误导致项目无法建设或建设质量不高的问题,可采取行政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盐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在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省《技术规定》和本细则。
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也应符合本规定。
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亭湖区和盐都区全部行政范围。
主城区旧区是指东至文港路,南至青年路,西至西环路一线,北至新洋港;新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旧区以外的其它范围。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细则。
城市规划区内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城市用地分类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共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1、建筑面积计算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
2、建筑基地面积计算建筑基地面积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计算,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计入。
(精编)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精编)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规(2004)22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的通知各市、县规划局、建设局(建委)、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2000年修订的《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于同年10月1日起执行。
随着2002年版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以下简称《规范》)的实施,为了与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更好的衔接,我厅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根据《规范》中住宅建筑有效日照时间的规定,修改居住建筑日照系数,保障有效日照时间;根据城市停车问题日趋严重的现状,提高各类建筑停车设施的配建标准,为解决城市停车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同时,对其它有关条款也作了适当的修订。
此外,本次修订取消了原第六章和第七章。
有关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的技术规定我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指定。
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在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时,应按照《技术规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各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及时组织制定实施细则,对《技术规定》进行深化细化,进一步增强《技术规定》的可操作性。
三、《技术规定》定于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2004年8月1日之前已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要点或批准规划设计方案的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可按照2000年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1总则42城市土地使用管理42.1城市用地分类 (4)2.2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4)2.3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5)3建筑管理63.1建筑间距 (6)3.2建筑物退让 (9)3.3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11)3.4建筑基地的绿地 (11)3.5建筑基地出入口 (12)3.6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12)4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134.1给水 (13)4.2排水 (14)4.3城市燃气 (14)4.4公共交通 (16)4.5电力、电信、邮政 (18)4.6环境卫生 (18)4.7工程管线综合 (19)5城市景观与环境215.1城市景观规划 (22)5.2住宅建筑景观 (22)5.3城市干道两侧建筑景观 (22)5.4沿街建筑室外装修 (23)5.5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 (23)5.6户外广告、招牌、指示牌、公用电话等 (23)6城市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246.1城市空域保护 (24)6.2地下空间利用 (24)7附则25附录一计算规则25附录二建筑间距计算图示25附录三建筑的离界距离图示26附录四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26附录五术语释义26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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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1、总则1.1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盐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本细则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在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省《技术规定》和本细则。
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也应符合本规定。
1.3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亭湖区和盐都区(含城南新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部行政范围。
主城区旧区是指黄海路、串场河、小洋河围合的范围,新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旧区以外的其它范围。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细则。
城市规划区内乡镇可参照执行。
2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城市用地分类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和《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
2.1.2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相连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园绿地,其余不计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
2.2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规定2.2.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
建设用地的兼容原则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用地兼容要求应当在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2.2.3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2.2.3.1公共服务设施在布置上应相对集中,可按嵌入街坊式布局,宜独立布置于居住小区主入口处。
开发项目分期实施的,配套公建设施的配建原则及实施时序需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2.2.3.2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水平,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GB50180-93)的规定。
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规划布局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总指标;对应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如由于周边已规划建成,且能够满足该项目配套要求的,则该项目可不配建(如综合性幼儿园、综合性菜场等)。
2.2.3.3居住用地的公共活动空间(含公共绿地、硬质铺装),应根据居住用地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居民休闲娱乐、文化健身、人员集散的公共活动空间,每个组团不少于一个公共活动空间,并在总平面图中明确标注公共活动空间的面积。
其用地总面积组团级:按不得少于人均0.3平方米核算;小区级:按不得少于人均0.5平方米核算。
2.2.3.4为居住用地配套的商业规模不应大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
住宅底层原则上不得设置商业用房,按规范配套的商业用房宜内置独立布局。
距各级商业中心较远的小区,不宜小于总建筑面积的3%。
2.2.3.5社区公共管理与服务配套用房按《关于加强市区社区用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执行。
2.3建筑基地控制指标2.3.1新出让居住小区建筑基地面积不宜小于50000平方米。
城市旧区范围内建筑基地面积6500平方米以下的用地不宜单独出让,应安排公共绿地或者配套公共设施用地。
2.3.2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4)未纳入近期改造范围,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进行翻建的项目。
2.3.3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过表2.3.3的规定。
表2.3.3各类建筑基地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注:1.幼托、中小学校等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上表中相应住宅建筑的指标。
2.工业用地应当提倡建设多层厂房,并在规划条件中规定容积率下限;工业用地上兼容的自有办公和生产研发建筑,其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高度控制可参照办公建筑执行;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目,其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同一地块或同一建筑内包括不同建设类型的,其容积率按不同建设类型的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4.表中指标不包括地下层建筑面积。
但计算各类建筑相关配套设施指标时,地下为商办建筑的用房应计入建筑总面积。
5.表中指标为区间的,低值为下限,高值为上限;其余指标为上限。
6.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在满足日照、交通、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以按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执行。
7.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2.3.4建筑基地原有的容积率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该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2.3.5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跨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人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1)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2)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2.4容积率计算和管理2.4.1容积率计算按《盐城市市区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执行。
对容积率计算规则,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未作明确规定的,可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2.4.2住宅建筑的层高不宜超过3米,使用集中空调、新风或地暖系统的不宜超过3.3米。
公共建筑等其他类型建筑的层高,应与其功能相适应。
2.4.3在鼓励利用地下空间的同时,不应随便改变原有自然地形地貌。
除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明确规定外,不得在项目建设中通过覆土方式抬高地平面来计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面积。
建设项目利用地形高差或者改变地平面高度的形式,形成下沉空间建设地面建筑的,应参照地上建筑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2.4.4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应严格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
2.4.5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确定的容积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调整:(1)。
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2)。
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3)。
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5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3建筑管理3.1建筑布局3.1.1建筑布局、朝向、形态等,应有利于自然采光、通风,减少建筑能耗。
3.2建筑间距3.2.1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工程管线敷设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3.2.2住宅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
如需通过其他方向满足其日照要求的,相关控制指标和要求应当与相邻地块的开发利用统筹考虑。
现状住宅建筑的日照时间低于国家现行标准的,周边用地的开发建设不应减少其现有日照时间。
3.2.3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正南北向低、多层(含小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为1.39。
旧区改建中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新建住宅自身的日照间距系数酌情降低,但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不应低于1.36。
高层建筑与本地块内北侧新建高层、多层、低层住宅之间应进行日照分析,住宅建筑不应低于大寒日2小时的日照标准;与周边有日照影响的相邻地块现状住宅建筑之间也应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标准。
住宅建筑所有南向居住空间必须要全部获得规定的冬季日照时间。
3.2.3.1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图示见附录二):L=L1±L2L=建筑间距L1=日照间距L2=遮挡建筑遮阳点至该建筑背阳面外墙的距离3.2.3.2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图示见附录二):L1=i·HL1=日照间距i=日照间距系数H=建筑的计算高度3.2.3.3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可按表3.2.3.3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3.2.3.3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换算表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º)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条式住宅建筑。
3.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住宅建筑的方位为基准。
3.2.4住宅建筑间距非平行布置,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60°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图示见附录三)。
3.2.5低层、多层、小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3.2.5.1低层、多层、小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条式建筑按3.2.3条计算确定;点式建筑根据具体情况参照3.2.5.2条规定执行。
3.2.5.2在南北向住宅建筑南侧垂直(夹角>60°)布置或东西向住宅建筑东西侧垂直(夹角>60°)布置的低层、多层、小高层住宅建筑,其建筑日照间距按表3.2.3标准乘以0.9系数控制,当垂直住宅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或3幢以上(含3幢)垂直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按平行布置住宅建筑控制(图示见附录三)3.2.5.3低层、多层、小高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休闲、健身、绿化等用于公益活动的底层架空层,或为车库、商业等非住宅用房,可以不考虑地面层的日照要求。
沿城市道路的多层、小高层住宅建筑地面层起为非住宅用房时,从最低住宅层起算日照间距。
3.2.6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3.2.6.1高层住宅建筑应与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统一规划,并应进行日照影响分析,保证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及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住宅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