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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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员的资格管理制度

航空人员的资格管理制度

一、航空人员分类航空人员主要包括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

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等;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等。

二、资格管理制度内容1. 资格认定(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取得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需通过民用航空局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相应等级的维修人员执照。

(2)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机械员:取得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机械员执照,需通过民用航空局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相应等级的驾驶员、飞行机械员执照。

(3)飞行签派员:取得飞行签派员执照,需通过民用航空局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民用航空局颁发的飞行签派员执照。

(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取得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需通过民用航空局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相应等级的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

2. 体检制度(1)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在取得执照前,需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认可的体格检查单位的检查,并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体格检查合格证书。

(2)地面人员:根据岗位要求,部分地面人员需进行体检,取得体检合格证明。

3. 工作时限管理制度(1)空勤人员:根据《民用航空法》规定,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等空勤人员的工作时限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

(2)地面人员:根据岗位要求,部分地面人员的工作时限也有相应的规定。

三、资格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1. 实施机构:民用航空局及其下属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机场管理局等。

2. 监督机构:民航局对航空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各项规定得到贯彻执行。

总之,航空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是我国民用航空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航空安全、提高航空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健全的资格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航空人员素质,确保航空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一、执照申请和资格要求1.申请人必须是中国国籍,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并符合所申请的维修级别的相应技术标准。

2.申请人需完成民航总局规定的执照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文件。

二、维修级别和执照类型1.按照民航总局的规定,维修级别分为机械和电子两类,每类维修分为多个级别。

2.申请人根据自身的技术水平和工作经验,选择适合自己的维修级别进行申请。

三、执照考试和培训1.所有申请人在申请执照前必须通过民航总局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和实践两部分。

2.考试合格后,申请人需参加由具备相应技术资质的维修单位或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课程。

四、执照发放和管理1.执照由民航总局进行发放,有效期为5年。

在有效期内,持证人需完成每年规定的维修人员补习和考试。

2.持证人需保管好自己的执照,不得转借或复制。

如发现执照遗失或损坏需立即向民航总局进行报备和补办手续。

五、执照更新和升级1.执照持证人在有效期截止前3个月内,需向民航总局申请更新执照。

更新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文件,并通过民航总局组织的补习和考试。

2.持证人在维修工作中表现突出,并具备相应的工作年限和培训经历,可以申请升级维修级别。

六、执照的撤销和暂停1.对于严重违反民航法规和维修规范的维修人员,民航总局有权撤销其执照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2.对于涉及安全风险的情况或执照持证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民航总局有权暂停其执照的使用。

以上是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的主要内容,该规则是为了维护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安全和运行可靠所制定的,对于保障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从业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在正确的管理下,能够有更多的合格维修人员为航空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民航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的暂行规定-

民航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的暂行规定-

民航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的暂行规定正文:---------------------------------------------------------------------------------------------------------------------------------------------------- 民航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的暂行规定(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为了加强对民航航空电信各类技术业务人员的技术管理,保证通信导航系统各岗位人员的技术质量,促进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提高,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的要求,结合我局的具体情况,决定实行民航航空电信人员核发岗位技术执照的制度。

关于核发和管理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的规定如下:一、应用范围《中国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是中国民用航空局发给在中国民用航空局及所属各单位从事民用航空电信技术业务工作的人员进行岗位值班的技术合格凭证。

凡民航通信、机务、导航和雷达等各类队、台、站、点参加岗位值班的直接保证飞行安全的技术业务人员,都必须持有相应的执照。

二、执照的申请各类人员申请航空电信人员执照,应由申请者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并填写《民航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申请书》,交所在单位统一报具体承办的主管部门。

凡已在职尚未办理执照的人员和见习期满人员,以及改变工作岗位将要独立工作的人员都应填写《民航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申请书》,办理颁发执照的手续。

三、考核由民航局授权的地区管理局、学校通信导航部门分别负责组织。

具体考核、评定由民航局聘任的技术检查员组成的考评小组担任。

理论考试按百分制,技术操作按优、良、中、差,理论成绩在80分以上,操作成绩在良以上,方可发给执照。

考核试题和评分标准均由民航局统一下发,由实施部门组织培训后,进行考核。

四、审批与核发经考核合格者,由组织考核单位填写《民航航空电信人员执照审查报告表》,然后由该考核单位负责人和检查员签署意见后报民航局审批。

执照均以民航局名义颁发。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2.16•【文号】民航总局令第136号•【施行日期】2005.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航总局令(第136号)经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A 章总则第65.1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65.3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本规则所称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是指对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实施执照课程训练的机构。

第65.9条管理职责(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考试合格的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和审定合格的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申请人统一颁发飞行签派员执照。

(b)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的审定工作,制定飞行签派员执照考试标准,发放飞行签派员执照。

(c)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本地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的申请,审查申请材料,组织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考试,颁发飞行签派员临时执照,负责本地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和机型签注,负责本地区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合格审定,颁发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监督检查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训练课程和训练质量。

B章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第65.11条执照申请、受理与颁发(a)飞行签派员执照(在本章中简称执照)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向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职能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填写本规则附件B中规定的《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和审查表》;(2)提供本规则第65.57条规定的材料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两寸标准红底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三张;(3)申请人只申请理论考试的,应当提供证明符合本规则65.53条(a)款要求材料。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

管理程序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编号:AP-65I-TM-2010-01下发日期:2010年10月21日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关于下发《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局,各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各机场:为规范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工作,明确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的工作程序和内容,保证执照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我办制定了《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现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航局空管办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抄送:民航局空管局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以下简称“执照”)管理工作,根据《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照申请人的考试、考核,执照的申请、受理、颁发与管理,以及执照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民航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根据民航局授权负责承办执照的最终审核、颁发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民航地区管理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根据地区管理局授权负责承办本辖区执照申请的受理、初审以及执照的注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培训和经历证明第五条申请执照及相关签注前,申请人应当完成规定的岗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培训合格证是申请执照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六条执照岗位培训实施和管理按照《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负责实施电信人员岗位培训的单位在培训结束后,应当为培训合格的人员签发培训合格证。

第八条培训合格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合格证编号、培训人姓名、身份证号、培训项目、培训时间、培训单位签章等,具体见附件一。

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按规定纳入电信人员技术档案。

第九条申请执照及相关签注前,申请人应当获得必要的申请经历,经历证明是申请执照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条申请人经历证明由申请人取得经历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所属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或者机场出具,并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第十一条申请人经历证明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获得经历的起止时间和所具有的经历等,具体见附件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颁发航行情报员执照的暂行规定(1997修正)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颁发航行情报员执照的暂行规定(1997修正)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颁发航行情报员执照的暂行规定(1997修正)【法规类别】航空运输【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总局令第60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发布日期:2003年4月8日实施日期:2003年5月8日)废止【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发布日期】1997.01.06【实施日期】1997.01.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颁发航行情报员执照的暂行规定(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令第60号修订)为了加强对航行情报员的技术管理工作,提高业务素质,决定对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实行执照制度。

现将关于颁发航行情报员执照的暂行办法规定如下:一、航行情报员执照,是从事航行情报工作的技术合格凭证。

在中国民用航空局系统和航空企业航行情报部门工作的航行情报员,必须持有执照。

无执照人员,不能单独从事航行情报员工作,只能在持照航行情报员指导下工作。

二、航行情报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合格,才能发给航行情报员执照。

航行情报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行部门颁发。

三、申请执照的条件:(一)年龄在2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经中国民航或其指定的医疗卫生单位体检,证明身体条件符合《航行情报员体检要求》。

(二)新参加航行情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航行情报或航行管制专业学习毕业,并在航行情报工作岗位和持照航行情报员指导下,经过一年实习期满,成绩良好,品德优良,鉴定合格者。

飞行员、领航员、飞行报务员、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改做航行情报工作时,应在持照航行情报员帮助下,经过三个月以上见习和工作实践,工作表现良好,品德优良者。

四、符合上述规定人员,个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查批准后,可领取并按规定填写《航行情报员执照申请书》,并由单位负责,按隶属关系,不迟于考核前四十五天,寄送地区管理局或飞行专科学校航行部门;航空企业应寄送所在地区民航管理局航行部门。

五、对申请人的考核工作,由地区管理局,飞行专科学校航行部门,按照民航局航行部门的授权条件,负责组织实施。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理论考试大纲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理论考试大纲

自动转报系统 28 7%
专业业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5)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6)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
(7)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
电工基础 8 2%
模拟电路 12 3%
数字电路 12 3%
(11) 接入设备
(12) 传输设备和仪器仪表。
其中,专业业务所涵盖的专业规章和标准包括:
(1)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航空电信〉
(2 ) 《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CCAR-115TM)
(3) 《甚高频地空通信地面系统 第 1 部分:话音通信系统技术规范》(MH/T 4001.1-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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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知识系统在试卷中所占比例
系统 子系统 知识点 比例
法规规章 25%
(14) 《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维护规程》(AP-115TM-134-R1 )
(15)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AP-65I-TM-2010-01 )
(16)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管理办法》(AP-65I-TM-2010-03 )
纸质试卷考试。计算机从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理论考试题库中
按照考试专业、题目数量、题型比例及难度比例随机抽取题目,生成
电子试卷后,打印成纸质试卷,考试者完成考试后由人工进行试卷评
判。
(三)考试时间:120 分钟。

空管现行有效法规标准目录(截至XXXX年6月14日)

空管现行有效法规标准目录(截至XXXX年6月14日)
2003. 05.01
3
中华人民国飞行基本规则
2007. 10.18
2007. 1L22
4
中华人民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1992. 12.28
1992. 12.28
5
中华人民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1993.09.11
1993. 09.11
三、空管现行有效规章目录(21部)
序号
名称
法规编号
专业类别
颁发日期
通信导航监视类
1990-5-26
1990-5-26
19
航空企业申请提供航行资料的暂行规定
CCAR-176TM
航行情报服务类
1985-10-18
1985-10-18
(以下两部为国务院中央军委空通管制委员会颁发)
序号
名称
颁发机关
专业类别
颁发日期
实施日期
20
飞行间隔规定
国务院中央军委空
通管制委员会
空通服务类
AP-118-TM-2010-01
通信导航监 视类
2010-8-13
2010-8-13
15
民用机场原始资料提供及上报规程
AP-175-TM-2009-01
航空情报服
2009-08-21
2009-08-21
务类
16
民用航空飞行气象情报发布与交换办

AP-117-TM-2009-01R2
航空气象服
务类
2009-05-1 i
序号
名称
法规编号
专业类别
頒发日期
实施日期
1
民航空通管理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AP-83-TM-2011-01
安全管理类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关于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电子执照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关于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电子执照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关于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电子执照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布日期】2022.09.27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电子执照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的
通知
我司在飞行人员资质管理二期系统中开发了基于计算机云的电子执照,自2016年10月推广以来,驾驶员资质管理政务服务水平大幅提升,利企便民成效充分显现。

为加强电子执照应用全过程规范管理,提升执照管理体系适配性,明确防伪验证技术规范和实施程序,衔接国际民航组织相关标准,确保国际运行适用性,我司起草了咨询通告《民用航空器驾驶员电子执照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行业征求意见,相关征求意见稿及意见反馈表可从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意见征集”栏目下载。

请各单位结合电子执照六年来使用情况,认真组织研究,并于2022年10月15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反馈表发送至
******************.cn,联系电话:************。

附件:意见反馈表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2022年9月27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4.1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国内民航发展的实际情况,中国民用航空局起草了《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修订送审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下的“进入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中国民用航空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710)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23日。

交通运输部2019年4月19日关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修订送审稿)》的说明为全面彻底落实国务院文件要求,同时促进行业发展,提高维修质量,进一步加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资质建设,深入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规范维修人员、尤其是航空器放行人员的基本素质和水平,夯实航空安全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实际,在前期收集行业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修订完成CCAR-66R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修订送审稿)》。

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过程CCAR-66R2《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自2016年4月发布实施以来,在维修人员资质管理方面起到了良好效果,但随着行业迅速发展,政府职能的逐步转变以及民航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化,同时为了落实好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以及《民航局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发〔2015〕11号)关于取消“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资格认定”和“国外(境外)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资格认定”两项行政许可的要求,有必要尽快对现行CCAR-66R2进行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1986年4月14日发布,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令第60号第一次修订,1999年1月8日民航总局令第82号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的技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参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以下简称执照)是空中交通管制人员执行空中交通管制任务的资格证书,未取得执照者不得单独上岗工作。

第三条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颁发和管理。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管局)负责办理颁发和管理执照的具体事宜,并应当定期向民航总局报告执照颁发和管理的情况。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的执照管理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执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区执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管理执照的具体事宜,并应当定期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执照的管理情况。

前款所称地区执照管理部门是指民航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未设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的,是指该地区管理局相应的执照管理部门。

第二章执照颁发第四条执照分为机场塔台管制员执照、进近管制员执照、区域管制员执照、进近(监视)雷达管制员执照、进近(精密)雷达管制员执照、区域(监视)雷达管制员执照、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以下简称报告室)管制员执照、地区管理局调度室(以下简称管调)管制员执照、总局调度室(以下简称总调)管制员执照。

第五条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年龄在20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三)品德良好;(四)在民航总局认可的训练机构,经过空中交通管制专业课程学习并考试及格;(五)身体健康,口齿清楚,不得有口吃、难以听懂的口音或其他语言缺陷;(六)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但在本规则施行前已经取得执照的人员不受此限制。

第六条执照的申请、考核和颁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执照申请人如实填写本规则附件三《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申请表》(以下简称执照申请表);(二)执照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对执照申请人的条件和岗位资格培训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向其所在地的地区执照管理部门递交执照申请表申请颁发执照;(三)地区执照管理部门接到执照申请表后,应当对执照申请人是否具备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组织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对执照申请人进行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

民航公司机队与飞行人员管理条例

民航公司机队与飞行人员管理条例

民航公司机队与飞行人员管理条例一、总则为了确保民航公司的安全运营,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机队和飞行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二、机队管理(一)飞机采购与引进1、公司应根据市场需求、航线规划和运营成本等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飞机采购计划。

2、在引进新飞机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国际的适航标准进行评估和验收,确保飞机的质量和安全性。

(二)飞机维护与保养1、建立完善的飞机维护体系,制定详细的维护计划和工作流程。

2、定期对飞机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飞机始终处于适航状态。

3、对维修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和考核,保证其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资质。

(三)飞机调配与使用1、根据航线需求和飞机的性能特点,合理调配飞机资源,提高飞机的利用率。

2、严格控制飞机的飞行小时和起降次数,避免过度使用导致的安全隐患。

三、飞行人员管理(一)飞行员招聘与选拔1、制定严格的飞行员招聘标准,包括身体素质、飞行技术、心理素质和教育背景等方面。

2、经过多轮筛选和考核,选拔优秀的飞行员加入公司。

(二)飞行员培训与复训1、新入职的飞行员应接受全面的初始培训,包括理论学习和飞行训练。

2、在职飞行员应定期参加复训,更新知识和技能,提高飞行水平。

(三)飞行员飞行任务安排1、根据飞行员的资质和经验,合理安排飞行任务,确保飞行安全。

2、严格控制飞行员的飞行时间和休息时间,避免疲劳驾驶。

(四)飞行员绩效考核与激励1、建立科学的飞行员绩效考核体系,对其飞行技术、安全记录、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2、对表现优秀的飞行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晋升机会,激励其积极工作。

四、安全管理(一)安全制度建设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2、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安全风险评估1、定期对机队和飞行人员的运行情况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加强对新技术、新设备的安全风险研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7号——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7号——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7号——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3.1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7号•【施行日期】2016.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7号《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已于2016年3月11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3月17日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以下简称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安全监督和管理,降低空中交通安全风险,提高空中交通运行安全水平,保障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服务、航空情报服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航空气象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所指的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包括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及其所属的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分局、空中交通管理站和机场管理机构及其下属的民航空管运行部门。

第三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监督管理全国民航空管安全管理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民航空管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负责组织与实施本单位民航空管运行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民航空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民航局鼓励和支持民航空管安全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式的推广应用,提高民航空管安全管理水平。

民航华北地区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民航华北地区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民航华北地区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航华北地区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工作,根据《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民用航空电信检查员管理办法》、《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管理办法》、《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大纲》要求,结合华北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华北地区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的申请、受理、考试考核,注册、签注、监督检查、培训等。

第三条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负责本地区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工作,管理局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的职能部门为通信导航监视处。

华北地区各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负责本辖区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的监督检查工作,协助管理局承办执照管理实施工作。

监管局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的职能部门为空中交通管理处。

第四条辖区内的申报单位隶属于华北空管局的由华北空管局统一上报管理局;隶属于机场集团的由机场集团统一上报管理局;其他申报单位自行上报管理局。

第五条申报单位应按执照申请、增加或变更专业类别签注、增加或变更岗位签注、执照注册、跨地区注册、基本信息变更等分类上报。

第二章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申请的分类第六条执照申请:从未取得航空电信人员执照。

此类人员需进行理论考试及技能考核,由民航局批复,申请文件模板见附件一。

第七条变更或增加专业类别签注:已取得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申请新的岗位超出了原执照载明的专业类别的。

此类人员需进行理论考试及技能考核,由民航局批复,申请文件模板见附件二。

第八条变更或增加岗位签注:已取得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申请新的岗位未超出原执照载明的专业类别的。

此类人员只需进行申请岗位的技能考核,由管理局批复,申请文件模板见附件三。

第九条执照注册:持照人在执照注册有效期满前进行定期注册的(执照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此类人员由运行单位进行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管理局批复,申请文件模板见附件四。

第十条跨地区注册:从华北地区以外单位调入并持有航空电信执照的,此类人员由所在单位进行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管理局批复。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已于2016年3月24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8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4月7日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从事在中国注册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工作的人员的执照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从事体育运动航空器维修工作的维修人员,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体育运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证件。

第条执照类别本规则所称执照包括下列类别: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第条管理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的签署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条定义本规则所用术语含义如下:涡轮式飞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涡轮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活塞式飞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活塞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是指按照《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获得了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培训机构;民航局认可的培训机构,是指未按照CCAR-147部获得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但民航局按照规定的程序认可其培训结论的机构。

第条执照的保存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将证件随身携带以便于接受检查。

第条涉及酒精或者药物的违禁行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持有人在饮用任何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小时之内,或处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或受到任何药物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不得从事第条、第条中所规定的工作。

民航飞行人员执照管理与维护

民航飞行人员执照管理与维护

民航飞行人员执照管理与维护随着我国民航业的不断发展,飞行人员执照管理作为其中一份重要的基本工作,对民航飞行人员的执照管理与维护是对飞行人员的资质管理和把控的重要举措,对提高整个行业安全运行水平有重要作用。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经历十六年的发展,对国内民航飞行人员执照管理制度和水平不断完善,让民航专业执照管理更加规范。

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实际存在的差异问题,导致民航飞行人员执照管理与维护仍旧存在些许不足,具体管理与维护方法仍有待加强。

因此文章就民航飞行学院中飞行人员的执照管理与维护问题进行了探讨。

标签:民航飞行学院;飞行人员;执照管理与维护一、民航飞行人员执照管理与维护的重要意义航空器驾驶员本身的教学方式、专业学习模式相比一般的陆地交通工具驾驶工具而言,在技术性、复杂性、风险性等方面程度都更高,因此要加强有效的民航飞行人员执照管理与维护工作,严把飞行人员运行资质。

这对民航飞行学院教学工作的有效开展,以及学员将来走向飞行岗位不断提高自身资质和专业水平都有重要意义:首先,飞行人员成功走上岗位之前需要具有飞行人员执照,在考取执照期间需要经历有关汉语水平检测、理论考试、训练、实践考试等诸多环节。

完善、高效、快速、便捷的执照管理与维护,能够让其在到岗就业的过程中不受限制,以达标的资质在岗位上顺利开展工作。

其次,在飞行学院内部,完善执照办理和维护,包括飞行教员资质在内的管理,能够让各项有关的飞行教学活动都顺利进行,学校也方便统一管理,能有效推动整个学院飞行技术专业的不断发展。

二、目前民航飞行人员执照管理与维护存在的问题飞行人员要申请飞行执照首先就需要提交相应的材料,而在这一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提交材料的方式较为零散,缺乏整体性和便捷性,在提交和管理材料的过程中都容易因为方法落后的问题导致管理效率下降。

另外,在实际提交过程中,仍旧存在一定的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因此对材料审核的准确性也有待提高。

民航人员执照管理制度范本

民航人员执照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加强民航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民航服务质量,保障民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民航系统内所有从事飞行、维修、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

三、执照管理1. 民航人员执照分为飞行人员执照、维修人员执照、通信导航监视人员执照、气象人员执照等。

2. 民航人员必须取得相应执照后方可从事相关岗位工作。

3. 民航人员执照分为以下类别:(1)飞行人员执照:分为驾驶员执照、飞行机械师执照等。

(2)维修人员执照:分为飞机维修人员执照、发动机维修人员执照等。

(3)通信导航监视人员执照:分为通信导航监视人员执照、无线电设备维护人员执照等。

(4)气象人员执照:分为气象预报员执照、气象观测员执照、气象机务员执照等。

4. 民航人员执照的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需进行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5. 民航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

四、执照申请与颁发1. 民航人员申请执照,需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背景;(2)通过民航局组织的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3)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2. 民航人员申请执照,需向民航局提交以下材料:(1)个人简历;(2)学历证书;(3)相关资格证书;(4)体检证明;(5)其他民航局要求的相关材料。

3. 民航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合格者颁发相应执照。

五、执照管理与监督1. 民航局对民航人员执照进行统一管理,包括执照的颁发、复审、吊销、注销等。

2. 民航局对民航人员执照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执照使用合法、合规。

3. 民航人员需按规定参加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执照。

4. 民航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民航局将依法吊销其执照。

六、附则1. 本制度由民航局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方法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民用航空电信人员的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存的行政审批工程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本规那么适用于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电信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视。

第三条本规那么所称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运行工作的技术人员。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以下简称航空电信人员)执照分为地空通信专业、平面通信专业、导航专业、雷达专业、自动化处理系统专业、飞行校验专业和附属设备专业等七类。

航空电信人员专业类别所对应的技术岗位参见附件一。

第四条电信人员执照是从事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运行维护工作的资格证书。

持有电信人员执照的,方可从事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第五条电信人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颁发和管理。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全国电信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视本辖区的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工作。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本辖区电信人员执照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执照的申请和颁发第六条电信人员执照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18周岁(含)以上、54周岁(含)以下;(三)具有中等专业(含)以上学历;(四)符合本规那么附件二《航空电信人员应当具备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规定的要求;(五)参加执照管理机构规定的专业技术,并符合本规那么第七条规定的专业实习经历;(六)持有本规那么第八条规定的有效的电信人员执照考试(以下简称执照考试)合格证书。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业务经历:(一)地空通信专业、平面通信专业、导航专业、雷达专业、自动化处理系统专业的申请人在持相应专业执照航空电信人员带着下,参加不少于六个月的专业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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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程序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编号:AP-65I-TM-2010-01下发日期:2010年10月21日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关于下发《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局,各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为规范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工作,明确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的工作程序和内容,保证执照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我办制定了《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行。

民航局空管办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抄送:民航局空管局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工作,根据《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执照申请人的考试、考核,执照的申请、受理、颁发与管理,以及执照的监督检查。

民航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根据民航局授权负责承办执照的最终审核、颁发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根据地区管理局授权负责承办本辖区执照申请的受理、初审以及执照的注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培训和经历证明申请执照及相关签注前,申请人应当完成规定的岗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培训合格证是申请执照的必备条件之一。

执照岗位培训实施和管理按照《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管理办法》执行。

负责实施电信人员岗位培训的单位在培训结束后,应当为培训合格的人员签发培训合格证。

培训合格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合格证编号、培训人姓名、身份证号、培训项目、培训时间、培训单位签章等,具体见附件一。

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按规定纳入电信人员技术档案。

申请执照及相关签注前,申请人应当获得必要的申请经历,经历证明是申请执照的必备条件之一。

申请人经历证明由申请人取得经历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所属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或者机场出具,并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第十一条申请人经历证明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获得经历的起止时间和所具有的经历等,具体见附件二。

经历证明复印件按规定纳入电信人员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申请人取得经历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应当保存申请人岗位培训和实习情况的记录。

第三章考试考核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三条申请执照前,申请人应当通过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的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并取得执照理论考试合格证和技能考核合格证。

理论考试合格证和技能考核合格证是申请执照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四条申请人取得执照培训合格证,满足规定的执照申请经历要求后方可参加相应的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

第十五条申请人申请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可以分别单独提出,也可以一并提出。

第十六条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七条民航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理论考试大纲的制定与公布,负责组织理论考试题库的建立和更新工作,技能考试大纲和题库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建立和更新。

第十八条地区管理局根据申请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的情况,每年组织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增加考试频次。

第十九条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程序如下:(一)申请人或者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代其向所在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理论考试/技能考核申请书》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复印件、经历证明复印件,申请书具体样式见本办法附件三。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向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发放执照理论考试、技能考核通知或者准考证,并在考试日期前至少5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参加理论考试或者技能考核。

多个考试申请人所在单位比较集中的,可以通过所在单位通知申请人。

(三)申请人持考试通知或者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

(四)民航地区管理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安排专人主持执照理论考试,安排检查员主持执照技能考核。

(五)主持执照理论考试的人员应当如实判卷,记录考试考核成绩,填写考试结果并签字;主持技能考核的检查员应当如实记录考核内容和成绩,填写考核结果并签字。

(六)主持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的人员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报告考试情况并提交有关材料。

(七)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合格的申请人签发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合格证明文件。

第二节理论考试第二十条执照理论考试时间为2小时。

执照理论考试的试题在执照理论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一条执照理论考试中,禁止下列行为:(一)复制或者取走执照理论考试试卷;(二)向其他申请人提供或者从其它不正当途径得到执照理论考试试卷的任一部分或者其复制件;(三)帮助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帮助进行答卷;(四)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部分或者全部理论考试;(五)使用未经批准的材料或者其他辅助物品;(六)其它违反考试规定或考试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主持执照理论考试的人员可以中止违反考场规则的申请人的考试,并报民航地区管理局。

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决定取消违规申请人考试成绩,情节严重可取消其一年内的考试资格。

第二十三条理论考试百分制成绩在80分(含)以上的,为理论考试合格。

申请人理论考试合格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应当在考试成绩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为其颁发理论考试合格证,并加盖所在地区管理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印章。

电信人员所在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应当将理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及相关信息按规定纳入电信人员技术档案。

执照理论考试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四条执照理论考试合格证应当采用统一样式,类别、姓名、身份证号、考试日期、颁发日期、编号、有效期限等信息,并加盖民航地区管理局印章。

执照理论考试合格证样式见附件四。

第二十五条执照理论考试成绩公布后,员执照管理部门应当将本次考试参加考试人员清单、理论考试合格证颁发清单,连同申请人的《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理论考试申请书》、理论考试试卷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为5年。

第二十六条执照理论考试成绩公布后,员执照管理部门应当将理论考试成绩及考试合格证颁发清单报民航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节执照技能考核第二十七条执照技能考核,境中,对申请人表现出的与所申请专业与岗位工作相关的判断、操作、处理能力进行的评估和测试。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参加执照技能考核,训合格证和理论考试合格证,并满足执照申请近期经历要求。

第二十九条实施执照技能考核前,核计划和项目。

主持考核的电信检查员应当按照考核项目对申请人进行考核,逐项记录考核情况,并做出评定。

第三十条执照技能考核按优、良、中、差的考核标准评定,考核成绩在良(含)以上的,为执照技能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执照技能考核合格的,为其颁发技能考核合格证,并加盖地区管理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印章。

电信人员所在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应当技能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及相关信息按规定纳入电信人员技术档案。

执照技能考核合格证的有效期为2年。

第三十二条执照技能考核合格证内容应当包括:名、身份证号、考核日期、颁发日期、编号、有效期限等信息,并加盖民航地区管理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印章。

执照技能考核合格证样式见附件五。

第三十三条执照技能考核成绩公布后,员执照管理部门应当将本次考核的地点、参加考核人员清单、技能考核合格证颁发清单,连同申请人的《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技能考核申请书》、技能考核项目及成绩和情况说明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为5年。

第三十四条执照技能考核成绩公布后,员执照管理部门应当将技能考核成绩清单和合格证颁发清单报民航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执照申办程序第一节执照申请第三十五条符合《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执照申请。

第三十六条执照申请可以由申请人本人提出,通过所在单位提出。

第三十七条执照申请材料可以采取书面的方式,上提交的方式。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应当按《规则》的要求,完成相关的执照培训、岗位经历、理论考试、技能考核,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九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按要求填写的《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专业类别签注申请表》(二)身份证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三)学历证明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四)理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五)技能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六)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七)经历证明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八)一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两张及其电子件。

申请人提交申请文件一般提供复印件,采用网上申报受理的地区和单位可以提交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采用提交复印件方式的,其尺寸大小应当为A4规格,一式两份;提交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的,文件尺寸大小应当为A4规格,采用PDF格式。

通过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的,单位应当对原件进行核对,个人单独提交申请材料的,管理局应当予以核对,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在提交上述材料复印件或者电子文件时出示原件。

第二节受理与颁发第四十条民航地区管理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在收到执照申请材料后,应检查材料是否齐全、合法,并做出受理决定。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四十一条民航地区管理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规则》规定的时限内,对照申请表中的项目逐一审查,主要包括:(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明,出生日期等进行比较,证实申请人身份;(二)核实申请人学历背景、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三)审查申请人在培训机构所进行的培训项目,确定合格证的有效性;(四)检查申请人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成绩,确定是否达到要求,以及合格证的有效期;(五)审查确定申请人是否满足《规则》中的经历要求。

第四十二条审查完成后,论,并由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或其授权的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

地区管理局从受理到完成初审的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四十三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完成对执照申请的审查后,申请人名单和初审意见报民航局审批。

对于依《规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说明。

同时,由地区管理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执照申请材料的书面或电子文本报送民航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民航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在收到上报的完整申请材料后,在《规则》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最终审核,并由民航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对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所在地区管理局,由地区管理局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五条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由民航局颁发。

人员执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办理电信人员执照颁发的具体事宜。

第四十六条电信人员获得执照后,障单位应当为其建立《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技术档案》(以下简称《电信人员技术档案》)。

《电信人员技术档案》除记录电信人员基本资料,获得执照前培训、考试、考核和经历情况外,还应持续记录电信人员在岗培训经历和在岗工作情况,并保持记录的连续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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