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校方责任保险保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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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责任险协议书

校方责任险协议书

校方责任险协议书甲方(保险公司):地址:联系电话:乙方(学校):地址:联系电话:鉴于甲方是一家合法注册并具有经营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乙方是一所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

为了保障学校在教学活动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乙方希望甲方提供校方责任险服务。

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书。

第一条保险范围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书的条款和条件,为乙方提供校方责任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1.1 学生在校期间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1.2 学生在校期间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1.3 学校教职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1.4 学校教职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

第二条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保险费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具体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

第四条保险责任的承担4.1 甲方在乙方支付保险费后,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4.2 甲方对乙方的保险责任自保险期限开始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索赔程序5.1 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必要的事故证明和相关材料。

5.2 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进行事故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赔付及赔付金额。

第六条责任免除6.1 对于因乙方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对于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本协议书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8.1 本协议书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8.2 如因法律法规的变更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协议。

第九条其他约定9.1 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院校方综合责任保险院校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

院校方综合责任保险院校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

院校方综合责任保险院校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综合责任保险(Comprehensive Liability Insurance)是一种保障学校方面无过失责任的保险形式。

本文将详细解析院校方综合责任保险的条款。

第一条:保险范围本保险适用于各类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保障学校方面在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因意外事件造成的第三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责任风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1. 人身伤亡责任保险:对学校方面因教育教学活动导致第三方人员受伤或死亡情况下的赔偿责任进行保障。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残疾赔偿金等。

2. 财产损失责任保险:对学校方面因教育教学活动导致第三方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进行保障。

赔偿范围包括财产修复费、财产替代费等。

第三条:保险金额及保费1. 保险金额:学校方综合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应根据学校规模、设施情况、学生人数等因素进行测算,并应能覆盖学校方可能承担的潜在风险。

2. 保费:学校方综合责任保险的保费应根据学校具体情况、历史理赔情况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应的费率收取。

第四条:免责条款本保险不对以下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 学校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2. 学校方未获得相关许可或未按规定操作导致的损失;3. 学校方与第三方达成的独立协议中约定由学校方承担的损失;4. 学校方过失致使的合同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损失。

第五条:理赔程序1. 事故通知:学校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理赔申请:学校方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理赔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3. 理赔调查:保险公司将指派专业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理赔。

4. 理赔决定:保险公司将根据理赔调查结果,做出理赔决定,并按照约定的赔偿方式进行赔付。

第六条:保险期限与终止1. 保险期限:学校方综合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应根据学校方教育教学活动的安排进行制定。

2. 终止:保险期限届满、学校方解除合同或宣布破产等情况均可导致保险合同的终止。

校方学生责任险赔付条款

校方学生责任险赔付条款

唐山市丰润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11-2012学年度校方责任险工作的通知各镇乡中心学校、局直学校(幼儿园):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制定的《河北省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条款》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今年由区财政出资继续为全区公办学校(幼儿园)投保校方责任险。

根据我区实际,今年继续将投保标准定为每年度每生4元(每生每次赔偿限额40万元,每生每年医疗费用赔偿限额40万元,每个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0万元,每个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2000万元)。

投保时限从2011年9月1日上午0时起至2012年8月31 日下午24时止。

投保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

为做好校方责任险理赔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强的工作,是利民、利教的好事,各级各类学校必须高度重视,强化领导。

务必把此事办好、办细、办实。

要建立健全学校校方责任险工作网络,成立校方责任险工作领导小组,选配有责任心,工作认真、细致的人员具体办理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有关事项。

要加强校方责任险的学习与培训,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校方责任险各项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熟练掌握开展业务工作的知识和技能,熟悉报案程序、治疗程序、理赔程序等,切实增强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确保能及时准确、迅速、合理的处理校方责任保险的各项工作。

民办学校幼儿园、镇乡农村幼儿园也要积极投保校方责任险,保费由学校、幼儿园举办者支付,保费不得向学生收取。

具体事宜分别由区教育局成职科、幼教医保科负责。

二、准确把握,正确理解校方责任险的涵义。

校方责任险与意外伤害险有本质的区别,校方责任险的投保人是学校(幼儿园),由学校(幼儿园)出资投保,只有学校(幼儿园)对事故负有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才进行理赔。

所以各校在理赔过程中要合理界定责任,把握好理赔的度,避免出现两个极端:一是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后,为尽快得到理赔,盲目揽责;二是怕承担行政责任,为避免责任追究该报案的也不报。

河北省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

河北省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

一、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综述教职员工校 (园) 方责任保险是指学校的教职员工在校园内或者在处理学校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以学校对教职员工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学校对教职员工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通常指:在学校工作中或者由学校统一组织或者安排的活动过程巾,教职员工由于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罹患职业病所致伤亡,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全部或者部份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凡在河北省范围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或者彻底中学、各类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具有颁发学历证明资格的成人学校,以及其它专门实施学历性教育的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方案的被保险人。

本方案所指教职员包括教师、实习教师、后勤员工、暂时工。

三、责任范围责任范围: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由于下列原因遭受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被保险人的工作场所内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期问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二)加班和上下班途中因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管是否本人主责);(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四)在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五)在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期间罹患职业病。

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允许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

四、扩展责任针对教育行业教师群体这个优质投保客户,在充分了解了教育部门要求和建议后,经过与承保公司的多次商议,在该项日的具体操作方面进行了调整和扩展,扩展责任如下:(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因工外出期问,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三)、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四)、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现工作岗位后旧伤复发的。

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

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在保险期间和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其拥有或者管理的普通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场所(以下简称“校(园)”)内或者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园)外活动中(限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由于疏忽或者过失造成被保险人受教育对象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本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允许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负责赔偿。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对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本条相关费用由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责任限额 (赔偿限额) 外另行赔付,每人和每次事故的上述相关费用最高不超过对应的每人和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本条相关费用之和最高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赔偿限额)。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赔偿限额)、每人财产责任限额(赔偿限额)、累计责任限额(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议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商议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合同订立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

经保险人允许分期交费的,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以合同规定的期限按期缴纳保险费为保险合同生效条件。

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版

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版

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版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以下三方签署:学校方(以下简称“校园方”),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人(以下简称“经纪人”)。

一、背景1.1 校园方为了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的权益,在发生意外伤害或财产损失时提供保险保障,并委托保险公司和经纪人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1.2 保险公司是一家具备合法注册并被监管的保险公司,有能力为校园方提供相关保险服务。

1.3 经纪人是校园方与保险公司之间的联络人和协调人,负责推动并监管保险事务的处理。

二、保险责任及范围2.1 校园方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学生及教职员工的意外伤害、财产损失等。

2.2 保险责任的详细范围和标准通过保险单和保险条款来确定,并由双方共同协商订定。

三、保险费及支付方式3.1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校园方按照协议约定的保费比例向保险公司支付。

3.2 保险费的支付时间和方式由双方约定,并在合同签署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3.3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可以通过银行电汇或其他双方都同意的方式进行。

四、保险事故的处理4.1 发生保险事故后,校园方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申报表。

4.2 经纪人应在接到校园方的通知后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并协助校园方进行理赔事宜的处理。

4.3 保险事故的处理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条款的规定。

五、保密条款5.1 双方同意在合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对于获取的对方商业、技术及保险事务信息予以保密,并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使用。

5.2 双方承诺对本合同涉及的保密信息进行严格保密,除非获得对方事先书面同意,否则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此类信息。

六、合同的生效和终止6.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6.2 合同有效期届满前,任何一方需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合同。

6.3 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本合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校方责任险保证书

校方责任险保证书

尊敬的各位领导、家长、师生:为了更好地履行学校的教育教学职责,确保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学生、教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我校特制定并实行校方责任险。

现将我校校方责任险保证书如下:一、校方责任险的目的1. 提高学校应对突发意外事件的能力,减轻学校在日常教育教学过程中可能承担的责任风险。

2. 保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3. 促进学校、家庭、社会三方面的和谐发展,共同为学生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学习环境。

二、校方责任险的保险范围1. 学生在校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

2. 教职工在校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

3. 学校财产损失。

三、校方责任险的保险责任1. 学校依法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 学校在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3. 学校因管理不善导致的财产损失。

四、校方责任险的保险期限校方责任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止。

五、校方责任险的投保和理赔程序1. 学校作为投保人,应当选择具备资质的保险公司投保,并签订保险合同。

2. 学校应当将保险合同副本留存,并将保险条款向师生公开。

3. 发生保险事故时,学校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 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理赔申请后,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赔偿责任。

六、校方责任险的管理1. 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校方责任险的投保、理赔等工作。

2. 学校应当定期对校方责任险的保险条款进行审查,确保保险条款符合学校实际情况。

3. 学校应当加强对师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降低保险事故的发生概率。

七、其他事项1. 学校、家长、学生应当共同参与校方责任险的管理,共同维护学校的和谐稳定。

2. 学校在投保校方责任险时,应当充分考虑家长、学生的意见,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公正。

3. 学校应当定期向家长、学生通报校方责任险的投保、理赔等情况,提高师生对校方责任险的认识和信任。

最新河北省校方责任保险保险协议样本

最新河北省校方责任保险保险协议样本

最新河北省校方责任保险保险协议样本最新河北省校方责任保险保险协议河北省校方责任保险保险协议投保人::河北省教育厅保险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经纪人::北京世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韦莱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二○一○年九月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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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校方责任保险保险协议甲方::河北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北京世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韦莱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河北省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事宜达成本保险协议::一、项目内容及保险条款:1、、险种名称:河北省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2、保险对象: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包括国家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受教育者。

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是指依法设立的包括民办学校在内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

中专、技工学校、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五年制高职生等。

3、在校人数:在校人数共约01000多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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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险期限:按学年签订保单,本次期限为99月月11日日000:00时起至次年88月月131日日024:00,止,合同到期后经双方协商认可,。

可续约一次。

5、责任认定与赔偿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1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意外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12月月4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1299次会议通过,法释【】020号)等有关规定。

校方学生责任险赔付条款

校方学生责任险赔付条款

唐山市丰润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11-2012学年度校方责任险工作的通知各镇乡中心学校、局直学校(幼儿园):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制定的《河北省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条款》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今年由区财政出资继续为全区公办学校(幼儿园)投保校方责任险。

根据我区实际,今年继续将投保标准定为每年度每生4元(每生每次赔偿限额40万元,每生每年医疗费用赔偿限额40万元,每个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0万元,每个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2000万元)。

投保时限从2011年9月1日上午0时起至 2012年8月31 日下午24时止。

投保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

为做好校方责任险理赔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强的工作,是利民、利教的好事,各级各类学校必须高度重视,强化领导。

务必把此事办好、办细、办实。

要建立健全学校校方责任险工作网络,成立校方责任险工作领导小组,选配有责任心,工作认真、细致的人员具体办理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有关事项。

要加强校方责任险的学习与培训,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校方责任险各项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熟练掌握开展业务工作的知识和技能,熟悉报案程序、治疗程序、理赔程序等,切实增强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确保能及时准确、迅速、合理的处理校方责任保险的各项工作。

民办学校幼儿园、镇乡农村幼儿园也要积极投保校方责任险,保费由学校、幼儿园举办者支付,保费不得向学生收取。

具体事宜分别由区教育局成职科、幼教医保科负责。

二、准确把握,正确理解校方责任险的涵义。

校方责任险与意外伤害险有本质的区别,校方责任险的投保人是学校(幼儿园),由学校(幼儿园)出资投保,只有学校(幼儿园)对事故负有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才进行理赔。

所以各校在理赔过程中要合理界定责任,把握好理赔的度,避免出现两个极端:一是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后,为尽快得到理赔,盲目揽责;二是怕承担行政责任,为避免责任追究该报案的也不报。

河北省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投保单

河北省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投保单

河北省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投保单
尊敬的投保人: 在您填写本投保单前请先详细阅读《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 阅读条款时请您特别注意条款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并听取保险人就条款(包括前述需特别注意的内容)所作的说明。

投保人声明:保险人已向本人提供并详细介绍了《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 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其他事项等), 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 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 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自愿投保本保险。

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

投保人签名/ 签章: 年月日。

校方责任险安全协议书

校方责任险安全协议书

校方责任险安全协议书甲方(学校):_________________乙方(家长):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校方责任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责任1. 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学生提供安全、卫生的学习环境,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2. 甲方应组织学生参加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 甲方应在学生入校时,向乙方明确告知学校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注意事项。

4. 甲方应对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责任1. 乙方应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教育子女遵守学校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2. 乙方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如有特殊情况,应提前告知学校。

3. 乙方应配合学校处理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协助学校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4. 乙方应依法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不得无故干扰学校的正常工作。

三、校方责任险1. 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学生投保校方责任险。

2. 校方责任险的保险期限自学生入校之日起至学生离校之日止。

3. 校方责任险的保险金额由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4. 校方责任险的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5.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如属于校方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四、争议解决如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约定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甲方(学校):_________________乙方(家长):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校方实习责任保险合同6篇

校方实习责任保险合同6篇

校方实习责任保险合同6篇篇1甲方(学校):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为其在校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对象本合同保险对象为甲方在校的实习学生,具体名单由甲方提供。

乙方将根据甲方提供的名单提供保险服务。

二、保险期限本保险的保险期限自实习开始之日起至实习结束之日止。

具体日期以甲方提供的实习安排为准。

三、保险责任1. 乙方对甲方在实习期间的学生因意外导致的伤残、死亡承担保险责任。

2. 乙方对甲方在实习期间的学生因实习工作导致的职业病、传染病等承担保险责任。

3. 乙方对甲方在实习期间的学生因实习活动产生的第三者责任承担保险责任。

四、保险金额及保费保险金额及保费由甲乙双方根据实习学生的具体情况及风险程度共同商定,并在本合同中明确记载。

五、赔偿处理1. 若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进行事故调查。

2.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赔偿请求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进行理赔。

3. 若涉及第三方责任,乙方有权代表甲方与第三方进行协商,以达成赔偿协议。

六、免责条款1. 本合同规定乙方不承担因甲方实习学生的违法行为导致的赔偿责任。

2. 本合同规定乙方不承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赔偿责任。

3. 其他免赔情形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七、合同变更与终止1. 本合同的变更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2. 本合同自实习结束之日起终止。

若需续保,甲乙双方应重新签订合同。

八、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1. 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本合同,以备查证。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特别说明1. 甲方应如实提供实习学生的相关信息,如因甲方提供的信息不实导致乙方无法履行保险责任,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2024年校方责任险赔付协议书范文范本

2024年校方责任险赔付协议书范文范本

2024年校方责任险赔付协议书范文范本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学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专业的保险机构,乙方为依法设立的学校,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投保的校方责任险,甲方同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乙方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赔付,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书。

第一条保险责任1.1 本保险合同所称校方责任险,是指乙方在从事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因乙方的过失导致学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保险期间2.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2024年____月____日零时起至2025年____月____日二十四时止。

第三条保险金额3.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整。

第四条保险费4.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保险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整。

第五条保险事故的通知5.1 乙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六条赔偿处理6.1 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派员进行现场勘查,并根据乙方提供的资料和甲方的调查结果,确定赔偿金额。

6.2 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对乙方因保险事故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进行赔偿。

第七条赔偿限额7.1 甲方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第八条免责条款8.1 乙方故意行为导致的保险事故,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争议解决9.1 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约定10.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11.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日期:2024年____月____日乙方(学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日期:2024年____月____日。

校方责任险合同5篇

校方责任险合同5篇

校方责任险合同5篇篇1甲方(学校):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向乙方投保校方责任险,以提高校园安全水平,维护学生权益,确保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1. 本保险为学校方责任保险,保险标的是甲方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

2. 甲方投保的险种包括但不限于学生意外伤害、校园安全事故等。

具体投保范围由双方另行商定。

二、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根据甲方的需求及乙方的报价,双方共同商定保险金额。

2. 保费:甲方应按照约定的保费支付方式,按时足额支付保费。

三、保险期限1.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 双方可根据需要续签本合同。

四、保险责任1. 乙方应对甲方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

2.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处理保险事故,提供必要的资料。

五、赔偿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完整索赔材料后,按照约定进行核实、处理。

3. 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保险金。

六、免责条款1. 本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应在合同中明确列出。

2. 甲方应对免责条款充分了解并接受。

七、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应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如一方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2. 如因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保费,导致保险失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3. 如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保险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校方责任险合同3篇

校方责任险合同3篇

校方责任险合同3篇篇1甲方(学校):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提高校园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减少因校园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和风险,特向乙方投保校方责任险。

乙方同意承保并提供相应的保险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投保乙方校方责任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标的1. 本保险承保甲方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1)火灾、爆炸;(2)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3)学生意外事故;(4)学校设施缺陷导致的学生伤害;(5)其他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情形。

第二条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本保险金额由甲乙双方根据学校规模、学生人数、风险程度等因素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 保费:甲方应按照保险单约定的保费金额及时足额缴纳保费。

第三条保险期限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投保人的义务1. 甲方应如实提供与投保相关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 甲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预防校园意外事故的发生。

3. 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有关事故情况,并配合乙方进行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保险人的义务1. 乙方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及时赔付保险金。

2. 乙方应对甲方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提供必要的保险咨询服务。

3. 乙方应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约定履行赔付义务。

第六条保险责任1. 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标的所列明的意外事故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乙方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付责任。

2.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提交的索赔请求后,按照约定及时进行核定、赔付。

3. 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交的索赔请求进行调查、核实。

河北省校方责任保险保险协议(同名16458)

河北省校方责任保险保险协议(同名16458)

河北省校方责任保险保险协议(同名16458)河北省校方责任保险保险协议投保人:河北省教育厅保险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经纪人:北京世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韦莱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二○一○年九月河北省校方责任保险保险协议甲方:河北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北京世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韦莱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河北省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事宜达成本保险协议:一、项目内容及保险条款:1、险种名称:河北省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2、保险对象: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包括国家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受教育者。

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是指依法设立的包括民办学校在内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五年制高职生等。

3、在校人数:在校人数共约1000多万人。

4、保险期限:按学年签订保单,本次期限为2010年9月1日00:00时起至次年8月31日24:00止,合同到期后经双方协商认可,可续约一次。

5、责任认定与赔偿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2002年1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意外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0号)等有关规定。

河北省分公司高等教育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2016版)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

河北省分公司高等教育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2016版)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高等教育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2016版)总则第一条在投保《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高等教育校方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在校内和学校组织的校外教育教学及社会活动中发生的因自然灾害、注册学生自身原因、注册学生体质差异、校外的突发性侵害而导致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发生人身伤亡(非校方责任事故),被保险人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是依法仍需对伤亡注册学生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含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限额第三条本附加险责任限额分每人责任限额(含每人每次事故医疗费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释义第四条本附加险有关术语释义如下:【保险期间】主险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起始日至保险终止日的时间区间。

【承保区域范围】主险保险单列明的被保险人在其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园)外活动的区域范围(限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

【自然灾害】指气象部门发布的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其中,暴风:根据气象部门制定的风力级表规定,暴风是指风速在28.3米/秒以上,即相当于风力等级表中的11级以上的风力。

暴雨:是指每小时降雨量达到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到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到50毫米以上。

【注册学生自身原因】注册学生由于疏忽大意或过失行为造成自身的人身伤亡后果。

校方责任险合同

校方责任险合同

校方责任险合同《校方责任险合同》甲方(保险公司):乙方(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保险合同。

第一条保险范围1.1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甲方在教育活动中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2)甲方在管理过程中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3)甲方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4)甲方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5)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因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2.1 保险金额:人民币【】元整。

2.2 保险费:人民币【】元整。

第三条保险期限3.1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保险责任4.1 在保险期间内,若发生第三条所述的保险事故,甲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将赔偿责任转移给乙方。

4.2 乙方在甲方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协助甲方处理相关事宜。

4.3 甲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双方约定的程序向乙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赔偿处理5.1 发生保险事故后,乙方应当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

5.2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证明材料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作出赔偿决定。

5.3 乙方应当按照赔偿决定向甲方支付赔偿金额。

第六条合同解除6.1 在保险期限内,甲方或者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但应当提前【】个工作日通知对方。

6.2 甲方或者乙方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保险费的违约金。

第七条争议解决双方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其他约定8.1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协商补充。

8.2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保险公司):乙方(学校):签订日期:【】年【】月【】日。

河北省分公司高等教育校方责任保险条款(2016版)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河北省分公司高等教育校方责任保险条款(2016版)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高等教育校方责任保险条款(2016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有关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高等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除外,以下简称“中国境内”),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被保险人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意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之一,造成其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简称“依法”,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被保险人提供给注册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被保险人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被保险人向注册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被保险人组织注册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社会实践、军训等校外活动,未对注册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被保险人知道其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注册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七)注册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被保险人发现后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八)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注册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而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注册学生感染的;(九)被保险人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注册学生,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被保险人的勤工俭学注册学生在被保险人安排的校内勤工俭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的;(十一)火灾、爆炸、煤气中毒、高空物体坠落、注册学生拥挤所造成意外事故的;(十二)被保险人有未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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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校方责任保险保险协议投保人:河北省教育厅保险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经纪人:北京世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韦莱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二○一○年九月河北省校方责任保险保险协议甲方:河北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北京世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韦莱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河北省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事宜达成本保险协议:一、项目内容及保险条款:1、险种名称:河北省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2、保险对象: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包括国家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受教育者。

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是指依法设立的包括民办学校在内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五年制高职生等。

3、在校人数:在校人数共约1000多万人。

4、保险期限:按学年签订保单,本次期限为2010年9月1日00:00时起至次年8月31日24:00止,合同到期后经双方协商认可,可续约一次。

5、责任认定与赔偿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2002年1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意外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0号)等有关规定。

6、保费金额:分为每生每年5元、4元、3元三个档次,由学校或区县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赔偿限额:河北省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保费、赔偿限额明细表档次保费金额(元/生∙年)每个学生每次赔偿限额(万元)每个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万元)每个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万元)每生每次医疗费赔偿限额(万元)第一档 5.0 50 1200 3000 50 第二档 4.0 40 1000 2000 40 第三档 3.0 30 800 1500 30 免赔额:无8、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和保险区域范围内,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由于学校或者教职员工的过错造成下列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一)在校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

上述第(一)与第(二)项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于《河北省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保费、赔偿限额明细表》列明的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学校为缩小或减少对在校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9、保险条款:保险公司标准条款加特别约定条款见附件10、保险费计算公式年保险费=每人保险费×在校学生人数短期保费根据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本保险合同终止日二十四时止,按日计算保费。

二、校方责任保险组织机构1、各级教育局成立责任认定工作小组教育厅成立校方责任险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简称指导小组),各市教育局成立校方责任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各区县教育局成立校方责任险服务小组(以下简称服务小组)。

(1)校方责任险服务小组:区县教育局主管主任(小组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保险公司负责人及发生属于校方责任的重大事件归口的负责人。

(2)服务小组职能:对于学校自己不能解决,在服务小组责任范围内的伤害事故,及时制定解决方案;属于重大事件应立刻报上一级领导小组。

如有对本级责任认定有意见的,可以上报领导小组复议。

(3)领导小组成员:市教育局主管局长(小组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经纪公司负责人、保险公司负责人及发生属于校方责任的重大事件归口的负责人(4)领导小组职能:对于区县上报来要求责任复议的事件,在领导小组责任范围内的伤害事故,及时制定解决方案;属于重大事件应立刻报上一级指导小组。

如有对本级责任认定有意见的,可以上报领导小组复议。

(5)指导小组固定成员:教育厅主管厅长(小组组长)、法规处处长、保险公司总经理、经纪总经理。

非固定成员:发生属于校方责任的重大事件归口的负责人。

(6)指导小组职能:统一处理属于校方责任的重大事件。

重大事件指属于校方责任的重大死亡、重大食物中毒等重大伤害。

处理市级上报来要求行政复议的责任认定。

省级指导小组的责任认定为最终责任认定,各相关方必须接受。

2、成立保险纠纷调解中心河北省校方责任保险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将由河北省消费者协会、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保监局、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等相关人员组成。

(1)校方责任险纠纷调解中心的性质:校方责任险纠纷调解中心是公益性组织,其为社会服务是免费的。

聘请专家进行事故纠纷认定等所必需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无需其他方出资。

(2)校方责任险纠纷调解中心工作法律依据:校方责任险纠纷调解中心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为法律依据进行调解工作。

(3)校方责任险纠纷调解中心工作指导方针:(A)校方责任险纠纷调解中心以“调解前置、以预防为主、避免矛盾激化、减轻学校压力、促进社会和谐,提升调解权威性,积极寻求诉前成功调解”为工作宗旨。

(B)校方责任险纠纷调解中心以“融合法理、道理、情理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平息争端,努力提高校方纠纷处置和治安秩序管理工作水平,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建立和谐平安校园”为工作原则。

(4)成立省市两级纠纷调解中心。

各相关方对市级调解中心调解结果不满意地,可以补充资料后向省级调解中心提出复议,省级调解中心的调解结果是最终调解结果,各相关方必须接受。

3、建立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在协议签订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帐户存入人民币叁拾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

在整个协议和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无违约,甲方将在本协议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无息)。

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扣罚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在扣罚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补足。

(1)一年内乙方被有效投诉超过3次(含)以上的;(2)乙方未切实履行本协议中的组织实施条款、理赔服务条款等条款内容,且经甲方或保险经纪公司要求,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3)乙方因其他自身原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或中止。

4、设立有效投诉监督制度(1)在发现乙方未按照协议报价和服务履行约定后,各相关部门可以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的责任认定工作小组提出投诉,有效投诉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的责任认定工作小组确认。

(2)乙方应在接到投诉后7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处理意见,并继续跟踪处理结果的执行情况,及时反馈投诉方。

(3)如果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的责任认定工作小组确认为有效投诉,可采取以下措施处罚乙方:第一次,警告被投诉乙方并责令改正;第二次,通报批评被投诉乙方并责令改正;第三次,可扣除20%的履约保证金;第四次,可进一步扣除30%的履约保证金;第五次,可扣除剩余的履约保证金。

对于同一中心支公司发生超过3次(含3次)以上有效投诉的,乙方应更换该公司该区域专项服务小组组长和客户服务经理;累计出现六次及以上有效投诉,取消乙方下一保险年度参与河北校方责任保险项目的承保资格。

三、甲、乙、丙三方基本权利和义务1、甲方权利与义务(1)向乙、丙方提供真实准确的项目相关资料。

(2)保险项目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乙方及丙方。

(3)组织学校进行保险知识的培训,以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2、乙方权利与义务(1)根据甲方的要求,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及时提供保险单证。

(2)不向其他方透露通过本保险项目得到的甲方及学校的相关资料。

(3)协议第一条中规定的保险费率及其他承保条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4)项目内容发生变更时,及时对保险单进行批改。

(5)按照承诺的服务内容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

(6)与丙方共同配合甲方开展风险防范的培训。

(7)小额赔付的认定,乙方承认教育局裁决结果。

(8)承认并认可调解中心的最终意见。

3、丙方权利与义务(1)提供全面的保险方案,并协助办理投保、索赔等相关保险手续,并对相关保险单证进行审核。

(2)协助甲方及学校开展出险报案、材料搜集等工作,并及时将相关资料送交乙方,便于乙方及时处理。

(3)定期向甲方提供项目投保、变更、理赔等相关数据。

(4)负责提供所需的培训人员和相关资料,协助甲方做好防灾防损培训工作。

(5)督促乙方,共同做好服务工作。

(6)在各设区市建立校方责任保险纠纷调解中心,负责争议调解事项。

四、服务性规范要求:1、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乙方由省级公司统一管理河北省中小学校方责任险项目。

乙方各地市级机构负责就地出单、就地理赔,最大限度地方便客户。

2、乙方设立服务小组:见附件3、承保服务(1)投保乙方的项目日常服务小组取得承保信息,指导填写投保单,办理承保事宜,了解学校对校园方责任险服务工作的要求和建议。

(2)出单乙方应具备完善的出单系统,全省、市、县、区联网,完全能够满足河北省全省中小学校园方责任险的出单要求。

乙方服务人员将加盖学校公章的投保单送至出单中心,通过全省的出单系统,分别按地区录入系统。

乙方承诺在1小时内出具各地区的保险单。

(3)递送保险单保险单出立后,乙方覆盖全省的服务人员将把各个地区学校的保险单正本和发票送达被保险学校,并告知乙方的保费专用帐户。

(4)收取保费在收到保险单及保险费发票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保险费划入乙方指定的专用账户。

(5)24 小时专线服务全年365 天24 小时开通的客服热线服务电话将为各投保学校被保险人提供包括保险咨询、预约投保、受理报案、满意跟踪、温馨提示、理赔投诉等各项优先服务。

同时,河北省校方责任保险项目常设办公室及具体的服务工作小组成员,手机24 小时开机,随时为各投保学校被保险人提供承保、理赔、保费结算、投保信息汇总等各项上门服务。

(6)档案管理:一校一卡对于每所学校的承保信息,乙方将分别建立档案,详细记录学生的姓名、年龄、班级等信息。

同时对校园方责任险的投保单、中标合同、保险单复印件等所有相关单证将分类保管,确保信息库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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