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家农业节水纲要(2012—2020年)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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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节水纲要(20122020年)

国家农业节水纲要(20122020年)

国家农业节水纲要(2012—2020年)国家农业节水纲要(2012—2020年)水资源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重要的战略资源。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国家,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仍然是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

农业是用水大户,近年来农业用水量约占经济社会用水总量的62%,部分地区高达90%以上,农业用水效率不高,节水潜力很大。

大力发展农业节水,在农业用水量基本稳定的同时扩大灌溉面积、提高灌溉保证率,是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精神,把节水灌溉作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全面做好农业节水工作,特制定本纲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农业科技创新的决策和部署,以改善和保障民生为宗旨,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以水资源高效利用为核心,严格水资源管理,优化农业生产布局,转变农业用水方式,完善农业节水机制,着力加强农业节水的综合措施,着力强化农业节水的科技支撑,着力创新农业节水工程管理体制,着力健全基层水利服务和农技推广体系,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农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

编制全国性、区域性的农业节水相关规划,以供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合理确定农业节水发展目标和建设重点。

——坚持因地制宜,分区实施。

根据各地水土资源条件、农业生产布局等实际情况,抓住影响农业用水效率和效益的关键环节,分区采取适宜的农业节水措施,兼顾节水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

——坚持突出重点,示范推广。

突出抓好重点区域、主要农作物的节水技术应用,集中连片建设农业节水工程,实行规模化发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三五”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三五”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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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农业现代化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农业现代化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农业现代化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24•【字号】青政〔2017〕35号•【施行日期】2017.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农业现代化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青政〔2017〕3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青海省农业现代化实施方案(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2017年4月24日青海省农业现代化实施方案(2016—2020年)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精神,全力推进全省农业现代化建设,结合《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特编制本方案。

第一章全省农业现代化总体形势一、农业现代化建设成效显著“十二五”期间,省委、省政府始终把“三农三牧”工作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不断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带领广大农牧民精准发力、奋发进取,加速了传统农牧业向现代农牧业转变。

综合生产能力再上新水平。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连续7年保持5%以上增幅。

粮食连续8年迈上百万吨台阶,肉奶蛋和蔬菜产能快速提升,水产品产量突破1万吨,主要农畜产品供给能力不断提升,现代农牧业标准体系不断完善。

物质技术装备得到新改善。

农田有效灌溉面积比重、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和科技进步贡献率分别达到32%、54.2%和55%,农作物、畜禽和水产良种覆盖率分别达到96%、80%和98%,现代设施装备、先进科学技术支撑农牧业发展的格局初步形成。

新型经营主体引领新局面。

种养大户、家庭农牧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蓬勃发展,土地、草场流转面积分别突破150万亩、8000万亩,畜禽规模化养殖比重达到45%,全省近27%的农牧户加入合作社,生态畜牧业专业合作社实现了牧业村全覆盖,适度规模经营比重明显提升。

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31•【字号】青政[2002]9号•【施行日期】2002.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2002]9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关于贯彻国务院<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关于贯彻国务院<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农业科技发展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工作,努力开创我省农业科技工作的新局面。

青海省人民政府二00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关于贯彻国务院《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年)》,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农业科技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一)指导思想:以市场为导向,以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为动力,以提高农业效益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推进新的农业科技革命,加速农业产业化进程,加快发展高原特色农业,为实现富民强省宏伟目标作出更大贡献。

(二)总体目标: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步伐,力争到“十五”末,初步解决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效益、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主要科技问题,初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我省特点的新型农业科技进步和创新体系;到2010年,基本解决农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建立适应我省农业特点的科技创新体系,逐步实现我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任务:针对我省农业发展需要,攻克一批重大技术难题;改革农业技术推广体制,完善推广体系;加大实用技术引进推广力度,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培育新型农业科技骨干企业,加快农业产业化步伐,为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改善生态环境提供技术支撑。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青海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青海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青海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1.15•【字号】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青海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宁2020年1月15日青海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落实节水优先方针,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节水优先、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推进节水型村镇、节水型居民小区建设。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定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将节约用水计划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节约用水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安排节约用水重大项目、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镇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城镇节约用水制度和具体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青海省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青海省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青海省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5•【字号】青政办[2012]273号•【施行日期】2012.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青海省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12]273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水利厅制定的《青海省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15日青海省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省水利厅 2012年10月)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确保饮水安全和工程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县以下乡镇(不含县城城区)、村社、学校、寺院、国营农林牧场等各类保障农村牧区饮水安全的工程设施(以下简称供水工程),包括跨村或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单户或联户分散供水工程。

第三条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以保障农村牧区居民生活用水为目标,提供优质供水服务为宗旨,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供水工程特点、产权归属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责权利统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合理核定水价、计收水费,促进供水工程良性运行。

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农村牧区饮水工程的主管部门,县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牧区饮水工程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农村牧区饮水工程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3•【字号】青政办[2012]210号•【施行日期】2012.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青政办〔2012〕210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2012-2020年)》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7月23日青海省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2012-2020年)目录前言第一章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现状第一条概述第二条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第二章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第三条指导思想第四条基本原则第五条规划编制依据第三章规划范围与目标任务第六条规划范围第七条规划期限第八条规划目标第九条规划指标第十条规划重点任务第四章实施策略第十一条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机制建设第十二条饮用水水质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第十三条饮用水卫生监督现场快速检测能力建设第十四条水性疾病监测能力建设第十五条饮用水卫生应急能力建设第十六条饮用水卫生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第十七条饮用水水质卫生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第五章投资估算及近期实施意见第十八条投资估算第十九条投资来源构成第二十条近期实施意见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一条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第二十二条重视科学研究,增强技术支持第二十三条保障资金投入,畅通财政渠道第二十四条加强舆论监督,鼓励公众参与附表附表1 各州(地、市)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指标检验能力调查表附表2 各县(市)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指标检验能力调查表附表3 实验室大型检测设备配置参考要求附表4 实验室大型检测设备投资估算附表5 实验室水质监测能力配套投资估算附表6 现场快速检测设备配置参考要求附表7 现场快速检测设备投资估算附表8 现场快速检测能力配套投资估算附表9 水性疾病数据库和现场诊断设备投资估算附表10 水性疾病数据库建设投资估算附表11 水性疾病现场诊断设备配置参考要求附表12 水性疾病现场诊断设备投资估算附表13 水性疾病监测点实验室诊断设备配置参考要求附表14 水性疾病监测点投资估算附表15 应急能力建设投资估算附表16 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信息网络平台投资估算附表17 省级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信息网络平台投资估算附表18 市县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信息网络平台投资估算附表19 水质在线检测设备配置参考要求附表20 水质在线检测投资估算附表21 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投资估算分项汇总表青海省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2012年—2020年)前言水是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需求,饮用水卫生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04•【字号】青政[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青政〔2012〕45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把《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建设质量强省作为质量发展的奋斗目标,坚持以质取胜,以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为主要路径,从落实责任、加强教育、增强全社会意识入手,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突出重点,全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质量的战略性、基础性和支撑性作用,努力使全省产品、工程、服务等重点领域质量水平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推动质量兴省向质量强省跨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方针。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为先,诚信守法,夯实基础,创新驱动,以质取胜的原则,切实加快推进我省质量工作。

--坚持把以人为本作为质量发展的价值导向。

坚持以人为本,提高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促进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质量需求。

--坚持把安全为先作为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

强化质量安全意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严格质量安全监管,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坚持把诚信守法作为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石。

倡导诚信守法、合法经营,夯实基础作为质量发展的保障条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30•【字号】青政[2007]36号•【施行日期】2007.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意见(青政〔2007〕36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促进我省渔业健康持续发展,现就贯彻《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重大意义青海省地处青藏高原、三江源头,地理、气候条件独特。

境内水域辽阔,江河湖泊星罗棋布,其中,1平方公里以上的天然湖泊有266个,总面积12600平方公里。

长江、黄河、澜沧江干流在我省境内的长度分别为1217、1959和448公里。

在全省分布的各类水生生物中,鱼类49种、兽类3种、两栖类9种,鱼类主要以裂腹鱼亚科和条鳅亚科为主,且多数种类为我国特有的高原珍稀物种,是我国水生生物种质资源库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中,属国家二类保护水生生物有大鲵、水獭、川陕哲罗鲑3种,省内重点保护水生生物14种。

此外还有甲壳纲生物、经济藻类和古老光合细菌资源,其中具有代表意义的有盐湖卤虫、盐湖钩虾和螺旋藻等经济藻类,这些水生生物起着生态平衡核心链条的作用,具有很高的经济、生态和科研价值。

长期以来,由于气候变异、环境变化和人为的滥捕乱捞,以及河道修建水利水电截流工程等,致使高原许多珍贵的水生野生动物赖以栖息、摄食和繁殖的场所遭到破坏,产卵场严重萎缩、产卵洄游通道被阻断、栖息水域受到污染、渔业资源急剧减少,鱼类个体小型化、低龄化严重,部分物种已濒临灭绝。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3.31•【字号】青政办[2014]51号•【施行日期】201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5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3月31日青海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青政办〔2012〕330号)精神,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目标,支撑青海省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和水利部等十部委《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水资源〔2014〕61号)的统一部署,结合青海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对各市(州)政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省政府对各市(州)政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审计厅、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考核。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作为考核工作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组织、综合协调、上报资料的分析核查、编制年度及期末考核报告等考核工作组日常工作。

各市(州)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水利部《国家农业节水纲要(2012—2020年)》解读

水利部《国家农业节水纲要(2012—2020年)》解读

水利部《国家农业节水纲要(2012—2020年)》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2.12.13•【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农业节水纲要(2012—2020年)》解读发展农业节水有了顶层设计——水利部办公厅常务副主任王韩民解读《国家农业节水纲要》出台背景和重要意义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农业节水纲要(2012—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

《纲要》的出台有何重要背景和重大意义?参与《纲要》编制的水利部办公厅常务副主任王韩民对此进行了解读。

记者:请您谈谈《纲要》出台的背景。

王韩民:《纲要》出台的背景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方面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农业节水工作高度重视。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把推广节水灌溉作为一项革命性措施来抓”。

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对发展节水灌溉进一步作出安排部署,强调要把节水灌溉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一项重大战略和根本性措施,全面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党中央、国务院之所以对农业节水如此重视,主要是基于以下四个原因:首先,发展农业节水是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的根本途径。

人多地少水缺是我国的基本国情。

我国人均水资源量只有2100立方米,仅为世界人均水平的28%。

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全国年平均缺水量500多亿立方米,2/3的城市缺水。

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成为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

而农业是用水大户,近年来农业用水约占全国用水总量的62%,部分地区高达90%以上,而且农业用水效率不高,节水潜力很大。

其次,发展农业节水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基础。

长远稳定地解决我国十几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始终是治国安邦的头等大事。

随着我国人口的不断增加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水土资源短缺对农业发展的约束越来越大。

要实现国家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关键在水,最根本的出路在于节水。

第三,发展农业节水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大幅降低能源、水、土地消耗强度。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7•【字号】青政办[2011]163号•【施行日期】2011.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1]163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和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提升我省农业科技创新水平,增强农作物种业竞争力,满足建设现代农业的需要,现就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完善地方性法规和制度,整合农作物种业资源,加大政策扶持,增加农作物种业投入,强化市场监管,构建以产业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基地为依托、产学研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农作物种业体系,快速提升我省农作物种业科技创新能力、企业竞争能力和供种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坚持自主创新。

加强农作物种业科技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国内外技术合作,鼓励和引进国内外优良种质资源、先进制种技术和种业物质装备制造技术,加快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作物种业科研成果,提高种业核心竞争力。

--坚持产学研相结合。

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州级农科所种质资源、科研人才等要素向种子企业流动,逐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农作物种业科技创新模式。

--坚持育小扶大。

以“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为主体,整合农作物种业资源,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通过政策引导,带动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充分发挥企业在商业化育种、成果转化与应用等方面的主导作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专项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专项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专项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17•【字号】青政办〔2019〕50号•【施行日期】2019.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专项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19〕5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专项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17日青海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专项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夯实地方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工作主体责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对市(州)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州)人民政府是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责任主体,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五条考核内容为市(州)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水土保持职责、完成年度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目标情况。

主要考核内容包括水土保持主体责任落实、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水土保持监测与信息化等工作完成情况。

具体内容如下:(一)主体责任。

考核工作机制建设、机构队伍设置、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定并公告、考核体系建立、水土保持宣传教育等情况。

(二)综合治理。

考核水土流失治理目标完成和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青海盐湖化工领域标准化建设现状及对策

青海盐湖化工领域标准化建设现状及对策

青海盐湖化工领域标准化建设现状及对策■ 王兴权1 程金莲2 赵枝刚2 许显宁2 祁生冰2 胡发霞2 王微芝2*(1. 青海理工大学;2. 海西州盐化工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摘 要:标准化作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战略手段,是我国工业企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对于我国企业管理与国际接轨,将产品投入国际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调研青海省内盐湖化工企业标准化工作现状,系统阐述盐湖化工领域标准制修订、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梳理出现阶段盐湖化工领域标准化建设方面存在的困难与不足,包括标准化意识、标准执行管理、标准参与率、标准化人才、标准制定水平、经费保障机制等方面,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旨在通过加强标准化建设,助力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建设。

关键词:盐湖化工,标准化,现状,对策DOI编码:10.3969/j.issn.1002-5944.2023.23.022Current Situation and Measures of Standardization Construction in Salt Lake Chemical Industry in Qinghai ProvinceWANG Xing-quan1 CHENG Jin-lian2 ZHAO Zhi-gang2 XU Xian-ning2QI Sheng-bing2 HU Fa-xia2 WANG Wei-zhi2*(1. Qingha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2. Haixi Salt Chemical Product Quality Inspection and Testing Center)Abstract:Standardization, as a strategic means for enterprises to participate in market competition,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of management innovation in China’s industrial enterprises. It is of great signifi cance for China’s enterprise management to align with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and to introduce products to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 This paper investigates the current status of standardization work in salt lake chemical enterprises in Qinghai province, systematically elaborates on the development, revis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standards in the fi eld of salt lake chemical industry, and identifi es the current diffi culties and shortcomings in the standardization construction of salt lake chemical industry, including standardization awareness, standards execution management, standards participation rate, standardization talents, level of standards development, and funding guarantee mechanism. The paper proposes corresponding measures to address the existing problems, aiming to strengthen standardization construction and assist in the construction of world-class salt lake industrial bases.Keywords: salt lake chemical industry, standardization, current situation, measure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方面[1]。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青海省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20〕10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青海省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20〕10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青海省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青海省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20〕1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委第92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为有效推进立法工作计划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政府立法工作。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做好新时代立法工作的根本保障,要坚持立法服务经济社会工作大局,主动对接、积极融入全省重大发展战略、重大决策部署,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制度规范,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

2020年省政府立法工作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紧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把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建设、引导规范宗教事务、保障无线电安全、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以及涉及与上位法、相关政策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全面清理作为重点,以良法保障善治。

二、加强科学民主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为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制度支撑。

要坚持从省情实际出发,围绕政府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提高调研实效。

要根据新时代改革精神,科学合理规定行政机关职权和责任,增强立法的协调性和针对性。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20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函〔2020〕108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20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函〔2020〕108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20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20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函〔2020〕10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2020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7月9日青海省2020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2015〕100号),根据《青海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规定(试行)》(环水体〔2016〕179号)要求,统筹推进两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推动我省2020年度水污染防治各项重点任务落实,确保实现水环境质量目标,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2020年,列入《青海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的考核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90%,其中长江流域西北诸河保持100%,黄河流域达到83.3%以上;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水体断面比例保持在0%主要控制断面中,长江澜沧江出境断面水质保持在Ⅰ类(溶解氧指标除外);黄河干流黑河出境断面水质保持在Ⅱ类以上;柴达木青海湖等内陆河及重要湖库控制断面水质稳定保持在Ⅲ类以上;湟水流域出境控制断面水质稳定达到Ⅳ类并向好发展力争Ⅲ类水质占比达到50%以上,其余断面保持或优于2014年水质状况地级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果得到全面深入巩固,西宁市海东市城市建成区无新发黑臭水体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为100%,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为95%以上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二重点任务(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1.推进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重点推进大柴旦工业园饮马峡产业区刚察热水煤炭产业园,西宁大通北川工业园区海北州生物园区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加强对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园区及企业的监管,确保设施设备稳定运行,达标排放(纳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各相关市州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落实)2.深化重点行业整治结合两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加强对焦化等重点行业及军品化工化学原料制造等水污染物排放企业环境保护执法监管持续做好“散乱污”企业整治,防止已取缔的企业“死灰复燃”结合企业清洁化生产审核等工作,深化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各相关市州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落实)(二)加强城镇污水治理3.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持续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加快实施西宁市多巴污水处理厂建设推进海南州贵南县贵德县,海北州祁连县门源县,海西州德令哈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及海晏县污水处理厂尾水湿地生态净化工程项目2020年,全省所有县城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左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参与,各相关市州政府落实)4.加快补齐城镇生活污水收集设施短板继续实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推进西宁市海东市格尔木市德令哈市玉树市茫崖市城区雨污分流老旧漏损管网改造和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管网建设对全省设市城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低于100mg/L的生活污水处理厂,按照“一厂一策”要求制定具体措施,提升城镇生活污水收集效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参与,各相关市州政府落实)5.强化污泥规范化处置工作加强对西宁市海东市德令哈市格尔木市污泥处置中心运行情况的监管和指导,确保污泥得到稳定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其他地区污泥无害化处置达到国家标准要求进一步排查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2020年,西宁市海东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参与,各相关市州政府落实)6.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推广普及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2020年,城市公共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2020年,西宁市格尔木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西宁市海东市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参与,各相关市州政府落实)(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7.巩固提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新改扩建的规模养殖场同步建设粪污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处理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企业排污许可证清理整顿和核发工作2020年,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的比例达到75%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各相关市州政府落实)8.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继续推广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巩固提升测土配方施肥成效,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提高化肥利用率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改造建设中坚持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继续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及加工再利用2020年,实现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落实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试点面积300万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参与,各市州政府落实)9.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继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有序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制定出台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全面完成大通县互助县农村分散型污水处理示范工程健全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体制与机制,加强对已建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的运行管理2020年,全省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村庄(游牧民定居点)环境基本干净整洁有序,实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覆盖”目标(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参与,各市州政府落实)10.推进生态健康水产养殖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开展池塘养殖和工厂化养殖尾水废弃物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强对水产养殖用饲料兽药水环境改良剂等投入品的监督管理2020年,全省水产养殖面积控制在1.74万公顷左右(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参与,各相关市州政府落实)(四)全力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11.强化饮用水水源管理坚持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及供水单位按规定监测(检测)评估本地区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并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参与,各市州政府落实)12.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建设进一步依法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规范化建设对照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完善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工作单一水源供水的县级以上城市加快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2020年,海东市德令哈市格尔木市玉树市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参与,各相关市州政府落实)13.深入打好饮用水源保护攻坚战努力推进县级以上地下水型和重点乡镇及“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黄南州全面完成扎毛水库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及上游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西宁市完成第四五六水源地和重点乡镇“千吨万人”饮用水源保护规范化建设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牵头,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参与,各市州政府落实)(五)加强地下水保护与修复14.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全面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更新改造开展2020年度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全面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更新改造(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各市州政府落实)15.开展历史遗留污染场地地下水修复治理西宁市严格按照污染场地环境管理要求,进一步强化七一路延长段铬污染场地污染治理与风险管控措施加强西宁市杨沟湾中星化工厂湟中鑫飞付家寨区域和海北州原海北化工厂铬污染地下水风险管控治理,推进兰青铁路小峡隧道病害整治项目实施,实现因历史遗留污染场地造成的地下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目标(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参与,西宁市政府海北州政府中国铁路青藏公司落实)(六)加强水资源保护16.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持续开展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全面深化工业城镇农业节水严格工业用水定额管理,推广高耗水行业节水技术,提高节水水平2020年,全省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以上各市州县用水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全省年用水总量控制在37.95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18%15%(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参与,各市州政府落实)17.强化水资源节约开展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考核,把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完成情况列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逐步建立健全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实施严格监管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扩大非常规水源利用规模2020年,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220万亩左右(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按职责开展工作,各市州政府落实)18.科学保护水资源统筹生态用水保障,加强湟水流域水量调度管理,提升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持续加强水电站生态基流保障监管,保障河道生态基流,维护河湖健康(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参与,各市州政府落实)19.做好水源地达标建设及生态流量试点工作做好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评估工作,2020年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年度达标评估分数90分以上的水源地个数比例达到80%以上持续抓好湟水生态流量试点工作,完成2020年生态流量管理和保障评估报告(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州政府落实)(七)扎实做好水环境管理20.严格环境质量总量目标管理严格落实质量总量双管控制度,持续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部门对水质波动污染物浓度升高等问题,采取预警通报挂牌督办及区域限批等措施加以督促定期在生态环境部门网站及媒体,发布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及排名情况(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各市州政府落实)21.全面深化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健全完善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等基础工作推进河湖“清四乱”等专项行动常态化规范化,解决河湖突出问题督导补齐河湖管理范围划定规划编制信息化建设等领域的短板,统筹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各项重点任务落实,持续改善河湖面貌(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责任单位参与,各市州政府落实)22.巩固提升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成效建立健全黑臭水体治理长效机制,查缺补漏,源头预防,综合施治2020年,西宁市持续巩固黑臭水体治理成果,重点防止黑臭问题反弹新发其他有关地区环境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水环境质量显著提升,实现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目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参与,各相关市州政府落实)23.开展湟水河入河排污口排查试点工作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和有关部门相关调查审批数据,围绕“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四项任务,全面摸清入河排污口底数2020年,力争实现“有口皆查应查尽查”目标(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西宁市海东市海北州政府落实)24.强化科技支撑遴选适应我省高寒地区的生活污水处理技术,制定更新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并加强指导目录的实施,确保入选技术推广率达到60%以上通过媒体公开发布,明确有关工程应优先采用指导目录中技术加强信息反馈,建立指导目录定期完善修订机制(省科技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八)严格环境执法监管25.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涉水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对违规排放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和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常态化开展重点流域专项执法检查(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参与,各市州政府落实)26.完善水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根据“十四五”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断面设置方案,统筹做好国省控和水功能区断面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下水点位水质监测评价努力提升监测能力,逐步构建咸水湖盐湖水体监测评价体系,填补咸水水体水质监测领域空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参与,各市州政府落实)三组织保障(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市州政府对本行政区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统筹安排,全面推进水污染治理工作省有关部门要对牵头和参与的工作制定年度计划,加强督办(二)加强调度通报各市州政府省有关部门要对照《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的重点工作,建立工作台账,细化工作措施,每月进行调度,按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上月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2020年12月20日前,各市州政府省有关部门将水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自查情况函报省生态环境厅(三)严格考核问责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有关部门成立考核组,对照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及本方案要求,对各市州政府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州,由省生态环境厅约谈市州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排放水污染物项目(四)做好信息公开各市州政府要将本辖区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区域水环境质量城市饮用水安全状况达标方案实施情况黑臭水体治理情况重点排污单位情况红黄牌企业名单及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等及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公众监督附件:2020年各市州地表水断面水质考核目标——结束——。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青海省节水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青海省节水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青海省节水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3.30•【字号】青政办函〔2020〕52号•【施行日期】2020.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青海省节水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青政办函〔2020〕5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家节水行动方案》《青海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节水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各有关部门工作责任,强化管理信息互联共享,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建立青海省节水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决策部署和《青海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任务要求,统筹协调落实推进节水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推动全省节约用水规划的编制、实施、监测、评估、考核工作。

健全“政府主导、水利抓总、部门联动、分工负责、社会参与”的节水管理体制。

研究节约用水工作、提出政策建议、协调节水事务。

指导、督促和检查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二、组成人员召集人: 马锐省政府副秘书长副召集人: 张世丰省水利厅厅长党晓勇省发展改革委主任成员: 王海平省水利厅副厅长程树山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郭启龙省考核办副主任董林省教育厅副厅长苏海红省科技厅副厅长张立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一级巡视员孙青海省司法厅副厅长张善明省财政厅副厅长罗保卫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司文轩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白宗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戴明新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巩爱岐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李雅林省商务厅副厅长王虎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王恩光省林草局副局长王颖鸣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熊智辉省广电局副局长高平省统计局总统计师徐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康健省能源局副局长贡伟宏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副巡视员张敏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副局长戴海峰青海银保监局副局长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王海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农业节水纲要(2012—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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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西宁政报》
【年(卷),期】2012(000)012
【摘要】&lt;正&gt;国发办[2012]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农业节水纲要(2012——2020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5页(P5-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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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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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9•【字号】青政办[2009]47号•【施行日期】2009.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9〕47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认真做好我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的一件大事,也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工作之一。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组织环保、发展改革、水利、建设、卫生、国土等有关部门,认真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确保按期完成我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的工作程序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由水源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含行委)提出具体划定方案,报州(地、市)政府审查,同时报省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技术复核,审查、复核通过后由州(地、市)政府将划定方案及复核意见一并报省政府审批。

跨州(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州(地、市)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经省环境保护部门复核后,由有关州(地、市)政府共同报省政府批准。

对有争议并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省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省水利、国土、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

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的范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为县级(含行委)及以上政府所在地的在用、备用和规划在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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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家农业节水纲要(2012—
2020年)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政办[2013]195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30
【实施日期】2013.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家农业节水纲要(2012—2020年)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13]19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农业节水纲要》(2012-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2〕55号)精神,扎实推进全省农业节水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业节水的重要性
(一)农业节水是应对水资源短缺的必然选择。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

水利是现代农牧业建设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是生态环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基础性和战略性。

青海
虽地处“三江源”,河流纵横,水资源总量居全国第16位,素有“中华水塔”之称,但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资源型缺水和工程型缺水并存,缺水依然是我省的基本水情。

农业区耕地单位面积水资源拥有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0%,旱地对自然降水的利用率为40%-50%,耕地灌溉水利用率为35%-40%,农业用水严重短缺,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缺水已成为制约全省农业发展的瓶颈。

同时,全省每年农业用水23亿立方米,占总用水的77%,亩均综合灌溉定额达665立方米,水资源浪费严重,因此,必须大力发展节水农业,有效缓解缺水压力,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率。

二、农业节水发展目标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在全省初步建立农业生产布局与水土资源条件相匹配、农业用水规模与用水效率相协调、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农业节水体系。

基本完成75处万亩以上灌区、2385处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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