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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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顺序合法继承人(民法典第条)

遗产继承顺序合法继承人(民法典第条)

遗产继承顺序合法继承人(民法典第条)民法典第1267条规定了遗产继承的顺序,以确保合法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合理继承遗产。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法典第1267条的内容,并着重讨论合法继承人的定义和遗产继承顺序。

一、合法继承人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第1266条的规定,合法继承人是指根据法定继承规则继承遗产的人。

合法继承人可以是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或配偶。

二、遗产继承顺序民法典第1267条明确了遗产继承的顺序,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合法继承人:1. 法定继承第一顺位:配偶和子女在遗产继承中,配偶和子女享有最高的优先权。

如果有多个配偶,遗产将平均分配给他们。

如果子女已故,那么他们的子女将代表他们继承遗产。

2. 法定继承第二顺位:父母如果没有配偶和子女,遗产将由父母继承。

父母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如果一方已故,遗产将全部归另一方所有。

3. 法定继承第三顺位: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如果没有配偶、子女和父母,遗产将由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继承。

兄弟姐妹之间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如果某个兄弟姐妹已故,那么他们的子女将代表他们继承遗产。

4. 法定继承第四顺位:外祖父母、舅舅、姨、叔叔及其子女如果没有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及其子女,遗产将由外祖父母、舅舅、姨、叔叔及其子女继承。

同样地,他们之间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

5. 法定继承第五顺位:姑姑、堂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如果没有以上亲属,遗产将由姑姑、堂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继承。

同样地,他们之间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

三、遗产继承顺序和配偶及子女的权益保护在遗产继承顺序中,配偶和子女享有最高的优先权。

他们将优先继承遗产,并且优先继承的比例相对较高。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配偶和子女的利益,并确保他们得到合理的经济保障。

四、改变遗产继承顺序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1263条的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遗产继承顺序可能会被改变。

例如,当继承人有严重缺德行为或剥夺被继承人生命的行为时,继承人可能会被剥夺继承权利。

此外,根据公平原则,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以确保继承的公正和合理。

遗产继承案例大全

遗产继承案例大全

遗产继承案例大全案例一:无血缘关系也可以代位继承?单身的Z女士收养了养子小Z。

多年后,小Z不幸病逝,留下了妻子小W和女儿小小Z。

又过了几年,Z女士也因意外事故身亡,留下一处房产与现金十多万元,并没有设立遗嘱。

已知Z女士的父母早已不在,除了养孙女小小Z外,就只有弟弟一个亲人了。

那么这种情况下,该由谁来继承Z女士的遗产呢?金库解读:想必大家都知道,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继承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而继承是有先后顺序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这个案例中,Z女士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都已不在了,要是简单地从继承顺序来看,理应是由弟弟继承Z女士的遗产。

如果你真这么想,那就大错特错了!继承法中还有一条关键的条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也就是说,小Z虽然不在了,但是他的亲生女儿小小Z还是有继承权的。

小小Z是Z女士的养孙女,她的亲生父亲小Z与Z女士有拟制的血亲关系,所以,小小Z可以代位继承奶奶Z女士的遗产。

这里,金库君再插一句,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所以,在继承法这一块,可不是简单地按继承顺序进行,大家不要太想当然了,很多情况都是有相关法律依据的。

案例二:有多份遗嘱,应该以哪份为准?H大爷丧妻后再婚了,再婚时有婚前房产一套。

婚后,H大爷中风,老伴一直尽心照顾,为了感谢老伴,他写了一份自书遗嘱(注意,第一份遗嘱出现了),声明自己去世后房子和存款都归老伴所有。

此后,由于H大爷久病在床,老伴变了态度。

H大爷的儿子得知后,便把他接到自己家里照顾。

为了感谢儿子,H大爷又决定把财产都留给儿子,便做了公证遗嘱(第二份遗嘱出现了)。

好景不长,H大爷因不喜儿媳的态度,又给女儿打电话要求住到医院疗养。

住院期间,女儿每日看望照顾。

弥留之际,H大爷在两个医生面前做了口头遗嘱(第三份遗嘱出现),将财产全部留给女儿。

遗产法定继承顺序及比例是什么

遗产法定继承顺序及比例是什么

遗产法定继承顺序及⽐例是什么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合法的继承⼈是有权继承被继承⼈财产的,⽽继承遗产的⽅式有很多,如果有遗嘱的应该按遗嘱的规定继承遗产,那么遗产法定继承顺序及⽐例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遗产法定继承顺序及⽐例是什么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遗产的,继承的顺序是第⼀顺序和第⼆顺序,有第⼀顺序由第⼀顺序继承⼈继承,⽽同⼀顺序继承⼈之间平等分配遗产。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第⼗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顺序:配偶、⼦⼥、⽗母。

第⼆顺序: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顺序继承⼈继承,第⼆顺序继承⼈不继承。

没有第⼀顺序继承⼈继承的,由第⼆顺序继承⼈继承。

本法所说的⼦⼥,包括婚⽣⼦⼥、⾮婚⽣⼦⼥、养⼦⼥和有扶养关系的继⼦⼥。

本法所说的⽗母,包括⽣⽗母、养⽗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母的兄弟姐妹、同⽗异母或者同母异⽗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同⼀顺序继承⼈继承遗产的份额,⼀般应当均等。

对⽣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的继承⼈,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共同⽣活的继承⼈,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遗产的,继承的顺序是第⼀顺序和第⼆顺序,有第⼀顺序由第⼀顺序继承⼈继承,⽽同⼀顺序继承⼈之间平等分配遗产。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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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遗产继承-遗产怎么继承?

什么是遗产继承-遗产怎么继承?

什么是遗产继承-遗产怎么继承?对于传统的中国人来说,死亡是一件非常忌讳的事情,所以传统的中国人很少敢于正视自己的遗产问题。

事实上,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谁也避免不了死亡的那一天。

只需要豁达地面对生命,就足以无惧。

那么,什么是遗产继承和遗产怎么继承?下面让我们了解一下吧!一、什么是遗产继承?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称为继承。

由于继承是被继承人个人财产的转移,因此遗产范围必须首先明确。

遗产范围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1、公民死亡时,其财产才是遗产。

2、死亡公民生前的个人财产是遗产。

3、公民死亡时尚存的财产是遗产。

4、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是遗产。

二、遗产怎么继承?由于继承人继承的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因此被继承人是否在生前对个人财产进行处理,直接决定了遗产继承的方式。

具体分为三种不同的情况:1、法定继承,即继承人根据法定继承顺序取得遗产。

2、遗嘱继承,即继承人根据被继承人生前订立的遗嘱取得遗产。

3、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即扶养人在承担了对被扶养人生养死葬义务后根据协议取得遗产。

(1)如被继承人在生前与有关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承担其生养死葬义务的扶养人的,扶养人将根据双方的协议取得遗产,即遗赠扶养协议排除了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2)如被继承人在生前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立下遗嘱,指定自己的财产由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或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被指定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将根据遗嘱接受遗产,即遗嘱排除了遗嘱继承人以外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3)如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处分自己的财产,其遗产将根据法律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按法定顺序继承。

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哪些

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哪些

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哪些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财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1)配偶。

(2)子女。

(3)父母。

(4)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众所周知,在遗产继承过程中,第一顺序继承人优先于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那么,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哪些呢?现在,小编将在下文为您做具体解答,希望能够帮助您解决相关地法律问题。

▲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哪些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指法定继承遗产的继承顺序,排在第一顺序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同时,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是是针对第二顺序继承人而言。

其中,配偶,不论男女继承权是平等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根据1985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1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12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但是,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延伸补充:▲关于遗产继承顺序的法律规定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继承人顺序是配偶还是子女(民法典房屋遗产继承)

第一继承人顺序是配偶还是子女(民法典房屋遗产继承)

第一继承人顺序是配偶还是子女(民法典房屋遗产继承)刘先生先后经历两段婚姻,但并未生育子女。

随着他的病逝,关于其遗产继承产生了新的问题:第一段婚姻中的继子小方认为继父的第二段婚姻并不影响自己的继承权,与刘先生的现任妻子发生争议,双方对簿公堂,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审理后判决刘先生的遗产由双方共同继承。

半生坎坷,孑然离家斩旧情老刘年轻的时候,家境不好,他一边工作贴补家用,一边照顾体弱的父母,个人婚姻一拖再拖。

直到拖成大龄青年,他才在媒人的撮合下与同龄的阿芳结了婚。

阿芳带着她和前夫所生的儿子小方一起搬进老刘父母的房子里。

不足十岁的小方很快接受老刘,并改口叫老刘爸爸,老刘也对小方视如己出。

一家三口其乐融融。

好景不长,在小方成年后不久,老刘和阿芳因为性格摩擦和生活琐事爆发激烈冲突。

不久,老刘和阿芳离婚,无处可去的阿芳和小方继续住在老刘的房子里,老刘却收拾了行囊,从此再未回家。

几年后,房子被拆,小方和老刘也再未能见面。

再结良缘,幸得白首不相离离开了阿芳的老刘在外打拼几年,有了积蓄后便买了套商品房,并和同样离异的阿兰结了婚。

阿兰育有一个女儿小兰,已经成年参加工作。

对于母亲再婚,她并未反对。

此后,老刘和阿兰相濡以沫,小兰也时常去探望母亲和继父,关系十分融洽。

十几年过去,老刘的身体每况愈下,时常住院。

阿兰衣不解带陪伴在侧。

为了让继父和母亲能够放松心情,小兰趁着老刘出院休养的间隙,为两人安排了几次旅行,并主动支付来回路费。

一朝离世,继子女对峙法庭缠绵病榻两年后,老刘去世了。

帮助母亲料理完继父的后事,小兰和母亲商量着通过公证的方式将老刘婚前购买的房子过户到阿兰名下,却被公证处告知,需要征求老刘继子小方的意见。

沟通未果,小兰母女将小方告上法庭,阿兰要求以配偶身份,小兰要求以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身份共同继承系争房屋的全部产权份额;至于小方,她们认为其与老刘的继父子关系已经随着老刘和阿芳离婚而解除,且小方多年未与老刘往来,没有对老刘尽生养死葬义务,因此无权继承其遗产。

老人去世后,遗产怎么分配?

老人去世后,遗产怎么分配?

⽼⼈去世后,遗产怎么分配?⽼⼈去世后,遗产分配可以通过遗嘱继承,即如果⽼⼈⽣前订⽴遗嘱,指定继承⼈继承⾃⼰的遗产,那么继承⼈可以依据遗嘱直接分配财产;如果⽣前订⽴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好友,或者法定继承⼈以外的⼈,这也属于有遗嘱的情况,遵照遗嘱执⾏即可。

法定继承,即在上⾯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关于⽼⼈去世后,遗产怎么分配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去世后,遗产怎么分配1、遗嘱继承,即如果⽼⼈⽣前订⽴遗嘱,指定继承⼈继承⾃⼰的遗产,那么继承⼈可以依据遗嘱直接分配财产。

2、遗赠。

如果⽣前订⽴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好友,或者法定继承⼈以外的⼈,这也属于有遗嘱的情况,遵照遗嘱执⾏即可。

遗赠抚养协议即被继承⼈与扶养⼈订⽴协议,由扶养⼈负担被继承⼈⽣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所有。

该⽅式主要出现在⽼⼈⽆⼈赡养的情况下。

3、法定继承,即在上⾯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4、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最⾼,其次是遗赠,效⼒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继承的类别有哪些(⼀)法定继承1、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财产继承的⼀种继承制度。

法定继承是⼀个强制性规范,除被继承⼈⽣前依法以遗嘱的⽅式改变外,其他任何⼈均⽆法改变。

2、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第⼀千⼀百⼆⼗⼆条遗产是⾃然⼈死亡时遗留的个⼈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千⼀百⼆⼗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千⼀百⼆⼗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没有表⽰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到期没有表⽰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什么是遗产继承,遗产继承必须公证吗?

什么是遗产继承,遗产继承必须公证吗?

什么是遗产继承,遗产继承必须公证吗?遗产继承是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

遗产继承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不需要公证的。

遗产继承作为一种继承方式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不需要公证的,当然,如果需要公正的也可以到专门的公证机构去办理,相关程序参照法律规定。

那么,什么是遗产继承,遗产继承必须公证吗?下面,就简要讲述一下遗产继承的有关规定。

公证不是遗产继承的必经程序。

但以防对财产继承发生纠纷,可以对遗产继承进行公证。

遗产继承公证程序:申请办理遗嘱公证时,立遗嘱人必须带嘱文本、户口薄、工作证、产权证等,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如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可要求公证员前往立遗嘱人所在地办理。

但不管在何处办理公证,遗嘱人都要当着公证员的面在遗嘱上签名或盖章。

如事先已在遗嘱上签名或盖章的,应向公证员证实确实是本人的签名盖章。

立遗嘱人生前改变主意,撤销遗嘱或对原遗嘱进行修改补充的,另立新遗嘱进,立嘱人应向原来证明遗嘱的公证处提出,并在原立的遗嘱中注明撤销某年、×月、×日、×号公证书证明的遗嘱。

遗嘱有两种形式:1、法律文书,按特定的格式,用笔记录赠遗人将遗产分配给被继承人数额的一种方式;(网上都能找到格式)2、录音:合法的录音,必须有两个以上与本案遗产继承没有任何关系的人在场作为证明人。

所以,只要合法就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公证。

总之,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做为遗产,将会依照法律的规定决定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行使继承权。

一般按照继承的法定情况。

遗产继承是不需要公证处公证的。

当然,如果你在实际生活中遇到遗产继承的问题。

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遗产继承顺序是怎样的?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可以继承吗?家里的房子谁来继承?房屋遗产继承顺序?。

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如何分配?

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如何分配?

As long as the mood is clear, there will be no rainy days in lif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如何分配?导读:原则上第一顺序继承人需要平均分配遗产,若是有些继承人,由于没有劳动能力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那么分配遗产时需要照顾此部分主体。

若是各位继承人就遗产的分配问题,无法协商出一个折中方案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

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

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2、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

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

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而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劳务扶助。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处于相互紧密联系状态,彼此相互关心和照顾。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对被继承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条件下,如果拒绝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不应分给这类继承人任何遗产,或者仅分给其极少份额的遗产。

新民法典遗产继承新规定

新民法典遗产继承新规定

新民法典遗产继承新规定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法律法规也需要与时俱进,以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变化。

其中,作为人们生活安全和个人财产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遗产继承的规定一直备受关注。

近日,我国新民法典中的遗产继承新规定正式实施,对个人财产继承领域进行了一系列重要改革和完善。

一、遗产继承范围扩大新民法典的遗产继承新规定将继承的范围扩大了,使更多的亲属有权获得相应的遗产。

传统上,遗产继承主要集中在直系亲属之间,如子女、配偶等。

但新规定中取消了抚养亲属的限制,认定任何与被继承人具有法定继承关系的亲属都有权继承遗产。

这一改革扩大了遗产继承的范围,使得更多的亲属可以享受到合理的继承权益。

二、遗嘱继承权得以保障新民法典的遗产继承新规定重视了个人意愿,加强了遗嘱继承权的保障。

个人通过立遗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定自己的财产继承方式,确保自己的亲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继承财产。

新规定明确规定,任何未成年人、成年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遭受腐化等特殊情况的人,都有权立遗嘱继承遗产。

这一改革保障了个人财产继承自主权,更好地满足了人们的实际需求。

三、遗产继承程序简化新民法典的遗产继承新规定对继承程序进行了简化,减少了继承过程中的繁文缛节。

根据新规定,个人只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进行遗产继承程序,无需进行繁琐的公告程序,大大提高了继承效率。

此外,为了更好地保护遗产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新规定还规定了较为完善的继承争议解决机制,以便及时处理继承纠纷,确保继承权益得到公正维护。

四、遗产税政策调整新民法典的遗产继承新规定对遗产税的政策进行了调整,为遗产继承人减轻了负担。

根据新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继承不再向国家交纳遗产税。

这一政策调整让更多人能够顺利继承财产,减少了家庭负担,更好地维护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五、保障女性继承权益新民法典的遗产继承新规定特别重视保障女性的继承权益,提高了女性在遗产继承中的地位。

新规定取消了传统婚姻制度下的男性优先继承原则,确保了女性在财产继承方面的公平权益。

遗产继承证明书

遗产继承证明书

遗产继承证明书遗产继承证明书是指为了证明遗产继承人对遗产取得权利而开具的一种证明文件。

通常情况下,遗产继承证明书必须由公证机关出具,并附上相关遗嘱、继承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本文将介绍遗产继承证明书的相关内容和意义,以及如何办理遗产继承证明书。

遗产继承证明书的意义遗产继承证明书是遗产继承人为了证明其对遗产的合法继承权利而开具的一种证明文件。

通常情况下,遗产继承证明书由公证机关出具,并由相关遗嘱、继承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加以证明。

遗产继承证明书的主要作用是证明遗产继承人合法地继承了遗产,并获得了有关权利。

在实际生活中,遗产继承证明书通常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继承人需要在办理相关的遗产继承手续时出示证明;2.继承人需要在处理遗产争议等相关问题时出示证明;3.继承人需要在遗产分配时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4.继承人需要证明自己在遗产继承中所承担的责任等。

办理遗产继承证明书的流程办理遗产继承证明书需要遵循以下步骤:1.确定遗产继承人在办理遗产继承证明书之前,首先需要确定遗产继承人。

遗产继承人可以是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

遗嘱继承人是指在遗嘱中被明确指定的继承人,而法定继承人则是依法享有继承权利的人员。

2.准备相关证明文件办理遗产继承证明书需要准备相关证明文件。

通常情况下,需要提供以下文件:•遗嘱原件及公证书原件(如果有);•继承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继承人关系证明文件,包括出生证明、亲属证明、结婚证明等;•继承人相关财产文件,包括土地、房产、车辆等证明文件。

3.前往公证处办理准备好相关证明文件后,需要前往当地的公证处进行公证。

公证处会核对相关证明文件后,审核是否符合办理条件,然后开始办理遗产继承证明书。

公证处会将办理好的证明书交还给你,并收取一定的办理费用。

注意事项办理遗产继承证明书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所有的证明文件都必须是原件,或者是经过公证的复印件;2.公证处办理遗产继承证明书的流程和时间可能会根据不同的地区有所不同;3.为了确保证明书的合法有效,办理前需要核对所需证明文件的相关信息是否真实合法。

丈夫死后遗产第一继承人有哪些

丈夫死后遗产第一继承人有哪些

一、丈夫死后遗产第一继承人有哪些
丈夫的父母,丈夫的配偶,丈夫的子女,这些人共同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哪些
(1)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2)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

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和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三、继承权的实现的前提是什么
1、继承人在继承权主体的范围内;
2、继承权人没有丧失继承权;
3、继承权实现的内容是合法的,没有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

《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

直系亲属为第一继承人都有哪些

直系亲属为第一继承人都有哪些

God will not treat hardworking people badly, nor will he sympathize with fake hardworking people. It knows howhard you work.(页眉可删)直系亲属为第一继承人都有哪些导读:直系亲属中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作为第一继承人。

我国的法律规定,相关的遗产继承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以上证明文件进行办理,没有的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遗产。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遗产继承人申请书范本

遗产继承人申请书范本

尊敬的遗产继承登记机关:您好!我是被继承人XXX的法定继承人,特此向贵机关提交遗产继承申请书。

一、被继承人基本情况被继承人XXX,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系我国公民。

被继承人XXX于20XX年XX月XX日在我国XX市意外身亡,享年XX 岁。

在被继承人XXX去世之前,其名下有房产、股票、存款等财产。

二、继承人基本情况1. 继承人一:XXX,女,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系被继承人XXX之母,现居住在XX市XX区XX路XX号。

2. 继承人二:XXX,女,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系被继承人XXX之妻,现居住在XX市XX区XX路XX号。

3. 继承人三:XXX,女,生于20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系被继承人XXX之女,现就读于XX市XX中学。

三、遗产继承协议本着简单、方便、经济、和谐的原则,经全体继承人协商一致,对被继承人XXX的遗产达成如下协议:1. 继承人三放弃股票继承权。

2. 继承人二放弃股票继承权,同时将自己拥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部分全部赠予继承人一。

即继承人一继承全部的股票,并委托(被继承人弟弟)XXX负责操作交易,转交继承人一。

3. 继承人一放弃除股票以外的全部遗产(房产、公司、存折等遗产),由继承人二和继承人三继承。

4. 此前所有有关遗产分割的协议及条款作废。

四、申请事项基于上述协议,我们特向贵机关申请办理被继承人XXX的遗产继承登记手续,敬请贵机关予以审核并颁发遗产继承证书。

五、声明1. 全体继承人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 全体继承人承诺遵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自觉履行继承义务。

3. 如有任何继承纠纷,全体继承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申请!继承人: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申请日期:20XX年XX月XX日注:本申请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只要是近亲属就是遗产继承人吗?

只要是近亲属就是遗产继承人吗?

只要是近亲属就是遗产
继承人吗?
有的人有很多近亲属,那么这些近亲属是不是就可以按照同样的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呢?继承的时候会有区分吗?比如,刘某生前并未留下遗嘱,死后留下大量遗产,可能继承刘某遗产的近亲属如下:刘某的三个儿子,刘某的妻子张某,刘某的孙子、孙女各一人,刘某的兄弟刘二以及刘某的母亲。

那么这些人中谁有权继承刘某的遗产呢?应该按照怎样的顺序继承?
《民法典》第1127条第1款、第2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据此我们可以得知,在继承开始的时候,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是法定的继承人,但是继承顺序是不一样的。

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并且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遗产就全部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只有在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才能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也就是说,只有在死者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继承遗产的情况下,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才能够继承遗产。

当然,上述遗产继承顺序是在不存在遗嘱、遗赠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形下的顺序,如果存在遗嘱、遗赠或者遗赠
扶养协议,应当按照死者订立的遗嘱或者协议执行。

具体到上面的案例,由于刘某死后并未设立遗嘱,也无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并且其近亲属中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其配偶张某、三个儿子、母亲,因此刘某的遗产应当由其配偶张某、三个儿子、母亲继承,其他人不能继承刘某的遗产。

老人去世后遗产继承流程

老人去世后遗产继承流程

老人去世后遗产继承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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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顺序及比例

遗产继承顺序及比例

遗产继承顺序及比例遗产继承顺序及比例是指在遗产分配时,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继承人之间的顺位和各自应分得的比例。

遗产继承顺序及比例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来具体规范。

接下来,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遗产继承顺序及比例的相关内容。

首先,根据我国继承法,继承人按照顺序可以分为六类。

分别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以及其他的亲属。

在继承时,优先级高的继承人有权先行继承,如果优先级相同,则平等继承。

下面将对各类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和应继承比例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是配偶继承。

如果死者有配偶,且没有子女的情况下,配偶将继承全部遗产。

如果死者有配偶和子女,则配偶继承1/4,其余的3/4将由子女平均继承。

若死者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情况下,配偶继承一半,其余一半由父母和子女平均继承。

其次是子女继承。

如果死者没有配偶,子女将继承全部遗产。

如果有配偶但没有其他亲属,则子女继承3/4,配偶继承1/4。

如果死者有配偶和其他亲属,则子女继承2/3,配偶继承1/3。

第三是父母继承。

如果死者没有配偶和子女,则父母将继承全部遗产。

如果同时有配偶和子女,则父母继承1/4,其余三分之三由配偶和子女平均继承。

如果除了父母还有其他亲属,则父母继承1/3,其余3/4平均分配给配偶和子女。

第四是兄弟姐妹继承。

如果死者没有配偶、子女和父母,则兄弟姐妹将继承全部遗产。

如果死者有配偶,但没有其他亲属,则兄弟姐妹继承1/3,其余2/3由配偶继承。

如果除了兄弟姐妹还有其他亲属,则兄弟姐妹继承1/4,其余3/4平均分配给配偶和其他亲属。

第五是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继承。

如果死者没有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则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将继承全部遗产。

如果死者有配偶,但没有其他亲属,则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继承1/6,其余5/6由配偶继承。

如果除了祖父母和外祖父母还有其他亲属,则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继承1/8,其余7/8平均分配给配偶和其他亲属。

遗产继承法律的基本原则解析

遗产继承法律的基本原则解析

遗产继承法律的基本原则解析遗产继承法作为一项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法规,旨在规范遗产继承的相关权益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有一些基本原则需要我们理解和遵守。

本文将对遗产继承法律的基本原则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些法规。

一、平等原则遗产继承法律注重平等原则,即在遗产继承中,法律将权益平等地给予遗产继承人。

这意味着,无论是直系亲属、旁系亲属还是其他法定继承人,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平等原则确保了财产的公正分配,维护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关系。

二、优先继承顺序根据遗产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继承顺序。

一般而言,直系亲属如配偶、子女具有较高的继承优先权,而旁系亲属如父母、兄弟姐妹等则处于次要位置。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优先级排列明确,以保证继承人的正当权益。

三、共有继承原则根据遗产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对所继财产享有共有权。

这意味着,在继承后,继承人共同享有遗产的权益和责任。

共有继承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继承人之间的联系和合作,确保了遗产的共同管理和使用。

四、无偏见原则遗产继承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是无偏见原则。

法律不会对继承人的性别、年龄、国籍或宗教信仰等因素进行歧视。

无论继承人的身份如何,法律都将根据统一的标准来确定其继承权益。

无偏见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避免了个人主观因素对继承权的影响。

五、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遗产继承法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有着明确的原则。

在继承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维护,而不应受到侵犯。

法律对于继承人的权益和义务有着明确的规定,并为当事人提供了依法维权的途径。

总结遗产继承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在继承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准则。

平等原则、优先继承顺序、共有继承原则、无偏见原则以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是其中的核心原则。

这些原则的存在和贯彻,旨在保障遗产继承的公正和正当性,维护家庭成员间的利益关系。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当根据遗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遵循这些原则,并且了解具体的程序和条款,确保继承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

民法典继承编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继承编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继承编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一、概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遗产继承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为了更好地规范遗产继承行为,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继承编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明确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和合理分配。

二、遗产管理人的设立民法典继承编规定,在遗产继承中,应当设立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由被继承人生前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或者与被继承人有紧密联系的亲属、朋友担任。

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维护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清算债务,分配遗产等。

三、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作为遗产的法定管理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维护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遗产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遗产不受损失、不被非法占有或转移。

2. 清算债务。

遗产管理人有权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清算,包括但不限于依法缴纳的税款、医疗费用、丧葬费用等。

在清偿债务后,遗产管理人应当将剩余遗产进行分配。

3. 分配遗产。

在清偿债务并扣除必要费用后,遗产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遗产分配给继承人。

在分配过程中,遗产管理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并按照遗嘱进行分配。

4. 制作遗产清单。

遗产管理人应当制作详细的遗产清单,包括遗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等信息,以便继承人了解遗产情况并进行分配。

5. 公告与通知。

在遗产分配前,遗产管理人应当进行公告并通知相关人员,以便继承人了解遗产分配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6. 依法缴纳税款。

在遗产分配过程中,遗产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以确保合法性。

7. 其他法定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产管理人还应当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四、遗产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1. 权利(1)要求遗嘱执行人提供遗嘱并执行遗嘱内容;(2)要求相关人员提供遗产清单及财产证明等相关资料;(3)在清算债务和制作遗产清单过程中,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士协助处理;(4)在制作遗产清单和分配遗产过程中,可以请求相关机构和部门协助;(5)在公告与通知过程中,可以采取合理的方式通知相关人员;(6)在依法缴纳税款过程中,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7)其他法定权利。

老人的遗产继承协议书模板

老人的遗产继承协议书模板

老人的遗产继承协议书模板
鉴于我(姓名)为继承人,我和我(父亲/母亲)(姓名)作为遗产人,特在我父母的教诲和精神支持下,本着家族和睦、财产公平的原则,为了维持家族的和谐关系,并为未来的后代留下一个完整的财产遗产,特订立《老人的遗产继承协议书》如下:
一、遗产人的自有财产一览:
1、现金:(具体金额)
2、房产:(具体地址和面积)
3、家具家电:(具体清单)
4、股票基金:(具体名称和数量)
5、其他财产:(具体内容)
二、遗产继承人的清单:
1、我(姓名)
2、(若有其他继承人,请列明清单)
三、遗产的分配方式:
1、遗产人的财产将按照以下比例分配给继承人:
- 我(姓名):(具体比例)
- 其他继承人:(具体比例)
2、若有继承人不同意上述分配比例,应经过所有继承人同意后,方可重新进行分配方案。

四、遗产的管理:
1、遗产人所留下的财产应由法定继承人共同管理,维护和增值。

2、若有继承人背离管理意图、私自挪用遗产,其他继承人有权采取相应法律措施。

五、遗产分配方式的解释与修改:
1、本协议一经签署,具有法律效力。

2、若因继承人之间出现矛盾,可在所有继承人的一致同意下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3、本协议解释权归各继承人共同所有。

六、本协议一人签署即视为全体继承人同意。

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各遗产人和继承人各持一份。

生效请各遗产人和继承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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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編繼承第一章遺產繼承人第1138 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39 條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1140 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1141 條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1142 條(刪除)第1143 條(刪除)第1144 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第1145 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第1146 條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第二章遺產之繼承第一節效力第1147 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第1148 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第1148- 1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條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第1149 條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第1150 條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

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

第1151 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第1152 條前條公同共有之遺產,得由繼承人中互推一人管理之。

第1153 條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第二節(刪除)第1154 條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第(刪除)1155 條第1156 條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第1156- 1 條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第1157 條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

第1158 條繼承人在前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

第1159 條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

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

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

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第1160 條繼承人非依前條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第1161 條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第1162 條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第1162- 1 條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

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前項繼承人,非依前項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

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

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清償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第1162- 2 條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

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亦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第1163 條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利益: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第三節遺產之分割第1164 條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第1165 條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

第1166 條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

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

第1167 條(刪除)第1168 條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遺產,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第1169 條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債權,就遺產分割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前項債權,附有停止條件或未屆清償期者,各繼承人就應清償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第1170 條依前二條規定負擔保責任之繼承人中,有無支付能力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有請求權之繼承人與他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比例分擔之。

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有請求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繼承人請求分擔。

第1171 條遺產分割後,其未清償之被繼承人之債務,移歸一定之人承受,或劃歸各繼承人分擔,如經債權人同意者,各繼承人免除連帶責任。

繼承人之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如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自清償期屆滿時起,經過五年而免除。

第1172 條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

第1173 條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

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第四節繼承之拋棄第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1174 條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1175 條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第1176 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第1176- 1 條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第五節無人承認之繼承第1177 條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第1178 條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

第1178- 1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在遺產管理人選定前,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保存遺產條之必要處置。

第1179 條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一、編製遺產清冊。

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

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

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

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第四款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

第1180 條遺產管理人,因親屬會議,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之請求,應報告或說明遺產之狀況。

第1181 條遺產管理人非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

第1182 條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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