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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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书样本5篇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书样本5篇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书样本5篇第1篇示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书样本甲方:(委托人名称)地址:(委托人地址)鉴于甲方拟进行证券投资,为保障甲方资产安全,并依法合规开展证券投资活动,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托管甲方在乙方处进行的证券及其他金融资产的保管、结算、交割等服务。

第二条甲方应按照乙方的操作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其证券资产托管至乙方指定的账户,并在签署本协议之时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的身份资料及资产信息。

第三条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投资方案及委托资产等相关信息,接受乙方对委托资产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四条乙方应当依法、诚信、勤勉地履行托管职责,保管甲方的委托资产,并在特定条件下向甲方提供资产报表、交易账单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乙方对甲方委托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向第三方透露甲方的财产状况、投资方案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甲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投资方案和托管协议规定,支付托管费用、交易费用等相关费用,并保证其账户资金充足以支付交易结算费用。

第七条甲乙双方应当在协议生效之日起严格履行协议的各项义务,如有违反协议约定,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期限为____年,协议终止后,若有未了结的交易,乙方仍应继续履行相应的结算、交割义务。

第九条本协议的解释与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如双方因本协议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____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以上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书样本,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内容,确保证券投资基金的安全与稳定增值。

第2篇示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书样本甲方(基金托管人):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为规范双方之间的权益和义务关系,约定如下:第一条本协议所称基金托管,系指基金托管人商品房基金财产的托管,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保管、清算、结算、基金份额登记等行为。

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基金托管协议doc - 浦发银行

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基金托管协议doc - 浦发银行

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八日目录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2)四、基金财产保管 (3)五、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6)六、交易安排 (7)七、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9)八、基金收益分配 (12)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3)十、信息披露 (13)十一、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14)十二、基金托管人报告 (14)十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5)十四、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16)十五、禁止行为 (17)十六、违约责任 (18)十七、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20)十八、托管协议的效力 (20)十九、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20)二十、其他事项 (21)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一、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琅东滨湖路46号法定代表人:张雅锋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组织形式:中外合资经营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营业期限:50年(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法定代表人:姜建清电话:(010)66106912传真:(010)66106904联系人:庄为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注册资本:1710.24亿元人民币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托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托管;收支账户的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范文推荐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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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范文推荐8篇篇1甲方(基金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基金托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基金管理人,负责设立、管理基金,乙方为一家拥有合法资质的商业银行,具备基金托管资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双方的意愿,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托管协议的目的和原则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基金托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增值及合规运作。

甲、乙双方应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诚信原则,切实履行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二条托管基金的概述及类型详细描述基金的设立目的、投资策略、运作方式以及基金类型等信息。

本协议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证券投资基金。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作为基金管理人,甲方有权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自主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2. 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

3. 甲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托管费用。

4. 甲方应对提供给乙方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作为基金托管人,乙方有权对基金资产进行保管和监管。

2. 乙方应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规定执行托管任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样本3篇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样本3篇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样本3篇篇1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样本甲方(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公司):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托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合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具有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资格和能力;乙方是合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资格和能力。

基于双方自愿、平等和自主的原则,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托管范围乙方应按照基金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为甲方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

托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交易结算、基金份额的登记、基金份额转让等服务。

第二条托管费用乙方依据基金合同及相关的基金文件规定,向基金支付托管费。

托管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三条托管责任1. 乙方应当严格履行托管职责,保证基金资产安全、完整和独立。

在发生甲方未授权的交易或其他风险情形时,乙方应及时发现和通报并采取适当措施。

2. 乙方负有对基金账户、基金资产的审核监督责任,确保基金运作符合基金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文件的约定。

3. 在托管期间,乙方不得将托管基金资产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挪用和占用基金资产。

第四条托管报告乙方应当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向其定期提供基金资产的托管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基金资产的持有情况、变动情况、交易结算情况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书样本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书样本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书样本协议书编号:【编号】甲方(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名称】地址:【基金管理人地址】乙方(托管人):【托管人名称】地址:【托管人地址】鉴于甲方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甲方自愿将基金委托乙方作为基金的托管人进行托管,经甲方与乙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总则1.1 本协议系甲方为基金选择乙方作为基金的独立托管人,对基金的资产进行托管,并由乙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负责基金资产的安全持有、记录、核算、估值、交割和清算、信息披露等托管职责。

1.2 甲方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所有托管规定,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的各项规定和指引履行托管职责,并保证所委托的基金资产是合法、真实、有效的。

1.3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授权委托,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对基金资产进行托管,履行托管职责。

1.4 本协议的签署不影响甲方依法独立、自主地行使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托管职责2.1 乙方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的各项规定、指引,对基金资产进行记录、核算、估值、交割和清算等托管职责。

2.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指令,代表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会计、基金业绩计算、基金估值、基金份额销售、基金结算、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投资顾问等相关机构沟通与配合。

2.3 乙方应审慎选择、定期评估和监督基金托管银行的资信状况和风险控制能力,并与基金托管银行保持密切合作,确保基金的资金流转安全、资产持仓安全和基金份额交易结算安全。

2.4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与基金托管有关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资产安全情况、基金份额登记簿变动、基金份额发售与赎回情况、基金资金划拨、基金份额交割和清算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基金资产3.1 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基金资金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样本6篇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样本6篇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样本6篇篇1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样本第一部分:协议当事人一、基金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二、基金托管人代表: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三、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四、基金管理人代表: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五、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下简称“投资者”):(1)姓名/名称:身份证号/证件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2)姓名/名称:身份证号/证件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第二部分:协议内容一、背景介绍本基金托管协议系基于《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和约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基金托管工作的监督管理,特订立本协议。

二、定义1. 基金:指由基金管理人设立并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2. 托管基金:指基金管理人的基金。

3. 托管人:指基金管理人选聘托管基金并承担托管责任的金融机构。

4. 基金管理人:指根据法律法规设立的,负责管理托管基金的机构。

5. 投资者:指购买基金份额的个人或机构。

6. 份额持有人:指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7. 托管基金的资产:指由基金管理人以托管基金名义持有的现金、有价证券、应收款项等一切与托管基金相关的财产。

8. 资产托管账户:指托管人为托管基金开立的专门账户,用于存放托管基金的资产。

9. 日常结算账户:指托管基金在托管人处的结算账户,用于日常的交易结算。

10. 业务结算账户:指托管人为托管基金开立的专门结算账户,用于业务结算。

三、基金资产托管服务1. 托管基金资产(1)基金管理人将托管基金的全部投资资产委托给托管人进行存管,并将存放在资产托管账户中。

(2)基金管理人保证其名下的托管基金资产合法、有效。

(3)托管人在接到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后,应当核实托管基金资产的情况,对资产的种类、数量、金额等进行登记和核对,并保管相关凭证。

(4)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托管人提供及时、全面的资产信息,确保托管资产的真实、完整、准确。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范文3篇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范文3篇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范文3篇篇1甲方(基金管理人):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基金托管人):___________银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共同签署本协议,就甲方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托管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托管基金甲方委托乙方托管的基金为___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

乙方承担该基金的托管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运行。

第三条托管期限托管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基金终止之日止。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 管理基金的日常运作;2. 收取基金管理费;3. 依据本协议约定获取托管费用。

二、甲方的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基金合同;2. 勤勉尽职地管理基金资产;3. 及时向乙方发送基金交易等相关指令;4. 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作信息。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一、乙方的权利:1. 按本协议约定收取托管费用;2. 对基金资产的管理运作进行监督。

二、乙方的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基金合同;2. 安全保管基金资产;3. 执行甲方的投资指令,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4.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资金流水进行复核;篇2甲方(基金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基金托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托管协议的目的和原则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增值及合规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书样本3篇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书样本3篇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书样本3篇篇1本协议由以下双方签订:甲方(基金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名称、注册地址等基本信息)乙方(基金托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名称、注册地址等基本信息)鉴于甲方作为基金管理人拟设立并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就基金托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和释义本协议中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有关术语定义如下:基金资产、基金账户、基金托管等。

本协议中的其他术语的含义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基金托管事项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基金的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资产,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托管职责。

三、基金账户管理乙方应为基金设立专门的基金账户,确保基金资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指令办理基金的清算交收等业务。

四、基金资产保管乙方应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确保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基金资产。

对于因乙方保管不善导致的基金资产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投资监督乙方应对甲方的投资行为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如发现甲方的投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投资者利益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甲方应积极配合整改。

六、费用与支付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基金托管费,具体金额按照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执行。

2. 乙方应按照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交费用结算清单,甲方应在收到清单后按照约定支付。

七、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1.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基金托管报告,报告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情况。

2. 双方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通报与基金管理有关的重要信息。

八、协议变更与终止1. 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年。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范文3篇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范文3篇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范文3篇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甲方(投资基金管理人):______________乙方(基金托管人):______________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投资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第一条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1.1 基金托管人应当保证其具有开展基金托管服务的资格和条件,并在基金托管服务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托管协议及相关基金合同的规定。

1.2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基金托管服务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保管基金资产和重要文件;负责基金份额的发行、赎回、转让和交易结算等工作;提供有关基金的信息和报告;配合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义务等。

1.3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进行独立核算和托管,并及时、真实、完整地向基金管理人报告基金资产的情况。

第二条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2.1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委托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资产的托管和相关服务,并支付相应托管费用。

2.2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诚信、谨慎地管理基金资产,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并遵守与基金托管人的协议约定。

2.3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相关信息、数据和文件的义务,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基金资产的托管管理3.1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基金的资产及相应的权利委托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

3.2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托管协议和相关约定,妥善保管基金资产,保障基金资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

3.3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组合、资产负债状况等进行定期报告,并就基金资产的流动、变动等情况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第四条托管费用和报酬4.1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支付基金资产托管费用,并按照约定支付其他费用或报酬。

4.2 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实际服务情况和费用标准,向基金管理人收取托管费用及其他费用,并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费用清单和报告。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样本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样本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样本本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签订:甲方(基金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基金托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作为基金管理人设立了一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决定委托乙方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本基金托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与解释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说明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 基金资产:指本基金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债券、股票等证券投资。

二. 托管事项及范围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承担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业务,并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账务管理、清算交收、投资监督等事项。

托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资产的保管、账户管理、资金清算、投资监督以及按照甲方指令进行投资交易等。

三、基金资产保管1. 乙方应确保本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独立性,确保基金资产独立于乙方自有资产以及其他基金资产。

2. 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收事宜。

对于甲方发出的投资指令,乙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执行完毕,并反馈执行结果。

3. 乙方应对基金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和估值,并编制基金财务报表。

四、账户管理1. 乙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必要账户。

2. 乙方应确保本基金的所有交易活动均通过上述账户进行。

所有账户的开设、使用和管理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资金清算与交收1.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指令,及时办理本基金的资金清算和交收事宜。

2. 对于因交易产生的资金和证券的清算和交收,乙方应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六、投资监督1. 乙方应对甲方的投资行为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招商安心收益VS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

招商安心收益VS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

招商安心收益VS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作者:雪琼来源:《投资与理财》2008年第19期招商安心收益产品点评★★★★产品设计:招商安心收益基金的投资理念是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实行低风险、稳健的主动管理方式,力求在规避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招商安心收益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此外,该基金还将以不高于基金资产20%的比例投资股票等权益类品种,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还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适当参与股市可以提高产品的收益,在投资范围和投资灵活度上都好于纯债券基金,而风险也较高,该基金仅可以参与新股申购,相对来说限制了一定的风险。

费率水平:该基金的认、申购费都为0,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递减。

其管理费为0.7%(年),托管费为0.2%(年)。

基金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27日,目前管理着9只开放式基金产品,包括两只债券型基金:招商安泰债券和招商安本增利。

这两只基金在同类基金中都有不错表现,招商安心收益的发行,进一步完善了其产品线。

基金经理★★★余春宁,15年证券从业经历。

2005年10月加入招商基金固定收益投资部,任宏观分析师,现任招商现金增值基金基金经理。

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产品点评★★★产品设计: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基金基于对宏观经济和债券市场的趋势性波动的判断,采取“自上而下”的主动投资策略,通过组合管理来合理优化基金资产的风险收益,以债券久期管理为主,辅以各种稳健套利策略,追求低风险的持续稳定回报。

该基金以不低于80%的资产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信用等级为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公司债和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同时,该基金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也可以直接投资于二级市场的股票。

该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外的其它资产(包括股票、权证等)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富兰克林强化收益债券型基金发行

富兰克林强化收益债券型基金发行

富兰克林强化收益债券型基金发行
佚名
【期刊名称】《科学投资》
【年(卷),期】2008(000)010
【摘要】9月22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公司旗下第5只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基金正式发行。

该基金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股票、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此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外的其它资产(包括股票、权证等)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总页数】1页(P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51
【相关文献】
1.关于核准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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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型基金发售 [J],
4.美国收益债券发行与流通管理机制及启示 [J], 龙小燕;肖琼琪
5.美国收益债券发行与流通管理机制及启示 [J], 龙小燕;肖琼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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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筹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筹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筹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8.07•【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95号•【施行日期】2003.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筹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3]95号)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Templeton International Inc.(坦伯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你们报送的《关于发起设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请示》及有关申请材料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Templeton International Inc.(坦伯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筹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同意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方案,拟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67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67%;Templeton International Inc.(坦伯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与33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外汇现金,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3%。

各发起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筹建就绪后,应向我会申请正式开业。

四、基金管理公司在聘任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员之前,相关人员应事先取得我会核准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员不得在其他经营性机构兼职。

五、发起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规要求,认真做好筹建工作。

二00三年八月七日。

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

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

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八年九月目录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3)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7)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8)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1)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4)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6)九、基金收益分配 (19)十、基金信息披露 (20)十一、基金费用 (22)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3)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24)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4)十五、禁止行为 (25)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5)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27)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29)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30)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 (30)鉴于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浦东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8层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成立时间: 2004年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2004]145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存续期间:50年(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 肖钢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30•【文号】证监许可〔2016〕1987号•【施行日期】2016.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准予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987号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募集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请报告》(国富字〔2016〕177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一、准予你公司注册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同意你公司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三、你公司应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的募集活动,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

四、你公司应会同基金的销售机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基金的信息披露、认购、申购、赎回、登记、会计核算、客户服务和募集准备等工作。

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计划等措施,防范和化解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你公司及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活动中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虚假陈述或欺骗性宣传,不得误导投资人买卖基金。

对投资人进行有关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宣传必须符合基金的实际情况。

中国证监会201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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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目 录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2)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2)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4)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4)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6)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7)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9)九、基金收益分配 (11)十、基金信息披露 (11)十一、基金费用 (12)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3)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14)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十五、禁止行为 (14)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5)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16)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17)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18)鉴于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名称: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上海浦东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8层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成立时间: 2004年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2004]145号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2.2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存续期间: 50年(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 肖钢成立时间: 1983年10月31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一)依据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目的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并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2)银行间回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3)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基金经理需报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总监批准。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项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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