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发布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一通常情况下,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表1规定确定各类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表1: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遵循本应用指南中表1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化本行业固定资产的类别,具体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并报财政部审核批准;
三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遵循本应用指南、主管部门有关折旧年限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
具体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固定资产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
2.固定资产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3.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固定资产使用的限制;
四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应当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五政府会计主体盘盈、无偿调入、接受捐赠以及置换的固定资产,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按照其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二、关于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时点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
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2023会计准则第4号应用指南
2023会计准则第4号应用指南摘要:1.2023 会计准则第4 号应用指南简介2.应用指南的主要内容3.应用指南对企业会计处理的影响4.应用指南的实施与建议正文:一、2023 会计准则第4 号应用指南简介2023 年,我国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应用指南,旨在规范企业的会计处理,提高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一致性。
该应用指南对于各类企业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应用指南的主要内容1.固定资产的定义与确认条件应用指南明确了固定资产的定义,即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2)使用年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此外,指南还规定了确认固定资产的条件,包括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资产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等。
2.无形资产的定义与确认条件应用指南给出了无形资产的定义,即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同时,指南明确了确认无形资产的条件,如与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无形资产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等。
3.长期待摊费用的定义与确认条件应用指南规定,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
指南还明确了确认长期待摊费用的条件,包括费用的发生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有关,费用能够可靠计量等。
三、应用指南对企业会计处理的影响1.提高了企业会计处理的规范性应用指南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有助于企业遵循统一的规范进行会计处理,提高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一致性。
2.增强了企业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应用指南的实施有助于企业更加准确地反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账面价值和变动情况,有助于外部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提高财务报告的透明度。
四、应用指南的实施与建议1.企业应按照应用指南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和一致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颁布时间:2006-10-30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固定资产的折旧(一)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二)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三、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等。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
油气资产的弃置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处理。
不属于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报废清理费,应当在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处理。
四、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通常确认为存货,但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如企业(民用航空运输)的高价周转件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五、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
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doc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通知发文单位:财政部文号:财会[2017]4号发布日期:2017-2-21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和《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我们制定了《应用指南》,现予印发,与《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同步实施。
纳入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范围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试点工作中应当参照本应用指南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财政部2017年2月21日附件:《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一)通常情况下,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表1规定确定各类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表1: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固定资产类别内容折旧年限(年)房屋及构筑物业务及管理用房钢结构不低于50钢筋混凝土结构不低于50砖混结构不低于30砖木结构不低于30简易房不低于8房屋附属设施不低于8构筑物不低于8通用设备计算机设备不低于6办公设备不低于6车辆不低于8图书档案设备不低于5机械设备不低于10电气设备不低于5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不低于10通信设备不低于5广播、电视、电影设备不低于5仪器仪表不低于5电子和通信测量设备不低于5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不低于5专用设备探矿、采矿、选矿和造块设备10-15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设备10-15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设备10-15炼焦和金属冶炼轧制设备10-15电力工业专用设备20-30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专用设备10-20核工业专用设备20-30航空航天工业专用设备20-30工程机械10-15农业和林业机械10-15木材采集和加工设备10-15食品加工专用设备10-15饮料加工设备10-15烟草加工设备10-15粮油作物和饲料加工设备10-15纺织设备10-15缝纫、服饰、制革和毛皮加工设备10-15造纸和印刷机械10-20化学药品和中药专用设备5-10医疗设备5-10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5-10安全生产设备10-20邮政专用设备10-15环境污染防治设备10-20公安专用设备3-10水工机械10-20殡葬设备及用品5-10铁路运输设备10-20水上交通运输设备10-20航空器及其配套设备10-20专用仪器仪表5-10文艺设备5-15体育设备5-15娱乐设备5-15家具、用具及装具家具不低于15用具、装具不低于5(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遵循本应用指南中表1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化本行业固定资产的类别,具体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并报财政部审核批准。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第六条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10.30•【文号】财会[2006]18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现予印发,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二00六年十月三十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一、商品存货的成本本准则第六条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企业(商品流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当计入存货采购成本,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
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
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周转材料的处理周转材料,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企业(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
政府会计准则3号——固定资产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确认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 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 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 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
固定资产应计的折旧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 值。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实际成本确定后不 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十七条 下列各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文物和陈列品; (二)动植物; (三)图书、档案; (四)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五)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为建造固定资产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利息,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在 建工程成本;不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当期费用。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 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 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固定资 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第二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对外捐赠、无偿调出固定资 产的,应当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对外捐赠、无偿调出 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应 当将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并将固定资产在对外投资时 的评估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费用。
固定资产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固定资产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好啦,今天咱们就来聊聊固定资产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听起来很复杂对吧?其实呢,别紧张,咱们一步一步来,轻松点。
固定资产,说白了,就是那些公司用来赚钱的“硬货”,比如机器、设备、厂房什么的,通俗点说就是“赚大钱的家伙”。
这些资产可不是说买来就能搁那儿不管的,得好好管理,搞清楚怎么计算,才能确保它们为公司带来实际的收益。
固定资产的入账,就像咱们买新手机一样,得有个清楚的记录。
你买的时候,不光是看价格,还得看品牌、型号、功能对吧?固定资产也是这样。
拿设备来说,你得把它的购买价、运输费、安装费啥的都算上,才行。
这就叫做“成本”,可不能马虎大意,搞得自己入账不清,等着以后麻烦上身。
接着呢,咱们说说折旧。
折旧就像是给这些固定资产的“衰老”打个折,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们的价值会慢慢下降。
你买了新车,刚开出去,价格就开始掉。
固定资产也是这样,得定期算算它的“年纪”,用一个公式把它的价值摊到每一年。
这样一来,企业的利润也会更真实,账面上看着也不会太夸张。
固定资产的维护和保养也很重要。
想象一下,你买了一台高档咖啡机,没几天就坏了,那你心里肯定不乐意。
这就像企业的固定资产,得定期检修,确保它们在最佳状态运行。
保养好了,才能发挥最大的效益。
企业的生产效率高了,利润自然水涨船高。
再说说处置固定资产的问题。
到了一定时间,可能设备就不再适用了,得进行处置。
你要把它卖掉、报废还是捐赠,都是个头疼的事儿。
在这之前,得好好计算一下这些资产的剩余价值。
这就像是你在清理家里的旧物,心里得盘算,值不值得留,或者能卖多少钱。
这些决策不仅仅是经济上的考量,也是对企业资源的合理利用。
记账的时候也不能马虎。
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需要细致入微,不能把数据搞错。
就好比你在记账的时候,别把咖啡机的价格写成了冰箱的价格,那可就尴尬了。
每一笔都得认真对待,确保你的账本清晰明了。
再来聊聊固定资产的评估。
评估就像是给你的财产做个健康检查,看看值多少钱。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主要对企业在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方面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解释。
该指南为企业提供了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计量、披露等方面的准则和要求,以确保企业对固定资产的处理具有一致性和规范性。
以下是一些主要内容的概述。
一、固定资产定义和划分该指南首先对什么是固定资产以及如何划分进行了详细解释。
固定资产按照使用寿命和用途可以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包括土地和建筑物,动产包括设备、机器等。
二、固定资产的初次确认和计量该指南详细介绍了企业在初次确认固定资产时的会计处理和计量方法。
固定资产的初次确认应按照成本原则进行,包括购买成本、建造成本和租赁成本等。
同时,针对不同的固定资产,指南提供了相应的计量方法和要求。
三、固定资产的折旧与摊销固定资产的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一定规则和方法分摊其成本。
指南对企业如何计算和记录固定资产的折旧提供了详细的指导。
同时,对于存在价值减少的固定资产,指南还提供了相关的减值测试和会计处理方法。
四、固定资产的处置和报废企业在固定资产处置和报废时,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指南对固定资产处置的时机、会计处理方法和披露要求进行了规定,确保企业在固定资产处置时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五、固定资产的披露固定资产的披露是指企业在财务报表中必须对固定资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和披露。
指南规定了企业在财务报表中应披露的固定资产的种类、金额、折旧方法等信息,以便利外部用户对企业固定资产的情况进行评估。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对企业在固定资产会计处理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要求,帮助企业规范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计量和披露工作。
企业应根据该指南的要求,建立健全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确保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符合准则的要求,提高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可比性,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有力的支持。
政府会计准则第号固定资产准则应用指南
精心整理附件: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一)通常情况下,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表1规定确定各类应计提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遵循本应用指南中表1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化本行业固定资产的类别,具体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并报财政部审核批准。
(三)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遵循本应用指南、主管部门有关折旧年限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
具体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固定资产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
政府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专用设备
探矿、采矿、选矿和造块设备
10-15
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设备
10-15
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设备
10-15
炼焦和金属冶炼轧制设备
10-15
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20-30
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专用设备
10-20
核工业专用设备
20-30
航空航天工业专用设备
20-30
工程机械
10-15
农业和林业机械
10-15
10-20
邮政专用设备
10-15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10-20
公安专用设备
3-10
水工机械
10-20
殡葬设备及用品
5-10
铁路运输设备
10-20
水上交通运输设备
10-20
航空器及其配套设备
10-20
专用仪器仪表
5-10
文艺设备
5-15
体育设备
5-15
娱乐设备
5-15
家具、用具及装具
家具
不低于15
用具、装具
政府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一)通常情况下,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表1规定确定各类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表1: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固定资Hale Waihona Puke 类别内容折旧年限(年)
房屋及构筑物
业务及管理用房
钢结构
不低于50
钢筋混凝土结构
不低于50
砖混结构
不低于30
砖木结构
不低于30
不低于5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遵循本应用指南中表1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化本行业固定资产的类别,具体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并报财政部审核批准。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2.21•【文号】财会[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17]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和《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我们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现予印发,与《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同步实施。
纳入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范围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试点工作中应当参照本应用指南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财政部2017年2月21日附件《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一)通常情况下,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表1规定确定各类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表1: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固定资产类别内容折旧年限(年)房屋及构筑物业务及管理用房钢结构不低于50钢筋混凝土结构不低于50砖混结构不低于30砖木结构不低于30 简易房不低于8 房屋附属设施不低于8 构筑物不低于8通用设备计算机设备不低于6办公设备不低于6车辆不低于8图书档案设备不低于5机械设备不低于10电气设备不低于5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不低于10通信设备不低于5广播、电视、电影设备不低于5仪器仪表不低于5电子和通信测量设备不低于5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不低于5探矿、采矿、选矿和造块设备10-15专用设备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设备10-15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设备10-15 炼焦和金属冶炼轧制设备10-15 电力工业专用设备20-30 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专用设备10-20 核工业专用设备20-30 航空航天工业专用设备20-30 工程机械10-15 农业和林业机械10-15 木材采集和加工设备10-15 食品加工专用设备10-15 饮料加工设备10-15 烟草加工设备10-15 粮油作物和饲料加工设备10-15纺织设备10-15 缝纫、服饰、制革和毛皮加工设备10-15 造纸和印刷机械10-20 化学药品和中药专用设备5-10 医疗设备5-10 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5-10 安全生产设备10-20 邮政专用设备10-15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10-20 公安专用设备3-10 水工机械10-20 殡葬设备及用品5-10 铁路运输设备10-20水上交通运输设备10-20航空器及其配套设备10-20专用仪器仪表5-10文艺设备5-15体育设备5-15娱乐设备5-15家具不低于15 家具、用具及装具用具、装具不低于5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遵循本应用指南中表1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化本行业固定资产的类别,具体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并报财政部审核批准。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
产》应用指南
(试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试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出台的一部应用指南。
其主要目的是帮助企业正确地实施《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规范固定资产核算,保证会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试行)共5章,包括总则、固定资产的计量与核算、固定资产的折旧、固定资产的处置以及财务报表披露等内容。
1. 总则:对《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解释,以及企业固定资产核算的原则、基本要求和基本程序作出规定。
2. 固定资产的计量与核算:规定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与核算方法,以及变动固定资产核算的要求。
3. 固定资产的折旧: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的基本原则、折旧方法和限额、折旧计算方法、折旧的确认以及折旧的变动处理等。
4. 固定资产的处置:规定固定资产处置的计量原则、处置金额的确认方法和处置费用的处理等。
5. 财务报表披露:规定固定资产财务报表披露的具体内容,包括所有者权益表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资产负债表上的固定资产、折旧和减值准备,以及利润表中的折旧等。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应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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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最新
固定资产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最新
随着我国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以及经济结构调整,固定资产的规模和类型不断增加。
如何正确应用固定资产会计准则已经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关键环节之一。
为了帮助企业更好地落实固定资产会计政策,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固定资产》,本指南对固定资产相关知识点进行了总结,并结合实际案例给出了应用注解,旨在为广大企业提供参考。
一、固定资产记账条件与范围
二、资产分类与账龄化
三、重大更换部件与日常维护费用划分
四、各类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方法
五、固定资产年度核算与调整
六、固定资产报废与处置
七、固定资产明细账开立与管理
八、固定资产变更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九、固定资产维修与保养成本分类与处理
十、其他注意事项
本指南归纳总结了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的重要环节,以便于企业财务人员正确执行固定资产政策,真实反映企业资产状况,为做好固定资产管理提供参考。
本指南将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补充完善。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第 3 号——固定财产》应用指南一、对于固定财产折旧年限(一)往常状况下,政府会计主体应该依据表 1 规定确定各种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财产的折旧年限。
表 1:政府固定财产折旧年限表固定财产类型内容折旧年限(年)钢构造不低于 50业务及管理钢筋混凝土构造不低于 50用房砖混构造不低于 30房子及修建物砖木构造不低于 30简略房不低于 8房子隶属设备不低于 8修建物不低于 8计算机设备不低于 6办公设备不低于 6车辆不低于 8通用设备图书档案设备不低于 5机械设备不低于 10电气设备不低于 5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不低于 10通讯设备广播、电视、电影设备仪器仪表电子和通讯丈量设备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探矿、采矿、选矿和造块设备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设备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设备炼焦和金属冶炼轧制设备电力工业专用设备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专用设备核工业专用设备航空航天工业专用设备专用设备工程机械农业和林业机械木材收集和加工设备食品加工专用设备饮料加工设备烟草加工设备粮油作物和饲料加工设备纺织设备缝纫、衣饰、制革和毛皮加工设备不低于 5不低于 5不低于 5不低于 5不低于 5 10-15 10-15 10-15 10-15 20-30 10-20 20-30 20-30 10-15 10-15 10-15 10-15 10-15 10-15 10-15 10-15 10-15造纸和印刷机械化学药品和中药专用设备医疗设备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生产设备邮政专用设备环境污染防治设备公安专用设备水工机械殡葬设备及用品铁路运输设备水上交通运输设备航空器及其配套设备专用仪器仪表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娱乐设备家具家具、器具及装具器具、装具10-205-105-105-10 10-20 10-15 10-203-10 10-205-10 10-20 10-20 10-205-105-155-155-15不低于 15不低于 5(二)国务院相关部门在依据本应用指南中表 1 所规定的固定财产折旧年限的状况下,能够依据实质需要进一步细化本行业固定财产的类型,详细确立各种固定财产的折旧年限,并报财政部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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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 确 定 其 折 旧年 限 。
《 通知 》明确 ,一是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
料专项基金 。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 性基 金 ,相关执 《 应用指南 》要求 ,具体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1 3 E 1  ̄ I,应 , 当考虑下列因素 :固定资产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 收单位应 当足额征收或及B l , i 青算 ,并按照财政 f l l 3 f - j 规定 的渠道
G L O B A L B R O WS E固圈固
2 0 1 7 年度全国会计领军( 后备) 人才选拔启动
知 》),相关工作启动 。
的 期 限 ;固定 资产 预 计 有 形 损 耗 和 无 形 损 耗 ;法 律 或 者 类 似 规
3 月2 2 日 ,财政部 发布 《 关于 开 展2 0 1 7 年度全 国会计 定对固定资产使用的限制 。 《 应用指南 》明确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一经 确定 ,不得 领军 ( 后备 )人才 ( 企 业类 )选拔培 养的通知 》 ( 简称 《 通 随意变更 。因改建 、扩建等原因而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 ,
2 0 1 7・ 0 3 总第1 6 4 期 19
至6 月3 O日。此次招生人数不超过6 0 人 ( 含6 0 人 ),培养工作 领 取 养 老金 时 再 征 收 。
将于2 0 1 8 年9 月开始,培养周期为6 年。
该负责人称 ,这项政策 对促 进我 国养老保 险 “ 第三 支柱 ” 的发展 、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将发挥积极 作用 。考虑到政 策内容涉及税收优惠模式及标准 、个人养老账户 、投 资产品范 围、税收征管及信息平台对接 、风险监管 等多个方 面,政策操 作较为复杂 ,具体政策将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 相关专家指出 ,个人商业养老保 险作 为我 国多层次 养老保
基本思路是实施递延纳税 政策支 持 ,即由个 人自愿建 立个
培养对象的选拔 由财政部统一组织 ,经正式申报 、选拔 笔 人养老账户 ,对在规定额度内进入该账户 的收入 ,以及在 账户
试 、选拔面试后确定培养对象 ,正式 申NB , / f g J 为2 0 仃年4 月1 日 中投 资运营的收益暂不征税 ,其应缴个人所得税 可延期至将 来
试点范围的各行政事业单位 ,在试点工作中参照 《 应用指南 》
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有关政策的通知 》 ( 简称 《 通知 》 ),取消城 市公用事 业附加
自2 0 1 7 年4 月1 日起执行 。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遵循 《 应用指南 》、主管 ̄ B f - J 有关折 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调整残疾人就业保 障金征收政策 ,
政府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发布
财政部 日前 印发 《 < 政府会计准则第3 号—— 固定资产> 应 用指南 》 ( 简称 《 应用指南 》 ),要求纳入政府财务报 告编制
利累退效应。
财政部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
3 月1 7日,财政部发布 《 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 金
的英语 水平 ,能够运用英语进行听 、说 、读 、写 ;年龄一般不 用 ,规 范实 物 管 理 。
超过4 5 周岁 ( 年龄计算截止N2 0 1 7 年9 月底 );身体健康 。
同时规定 :最近5 年内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政处罚
财政部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基本成型
财 政 部办 公 厅 相 关 负 责 人 于3 月8 日表 示 ,对 个 人税 收递 延
或刑事处罚 ,或 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 或不 良影 响
的 ,不得参加选拔 ;本人所在单位最近5 年内存在严重违反会计 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涉及的相关政策和技术问题 ,目前 已基本
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且与本人执业活动或职权 范围 形成 政 策建 议 。
有直接关系的 ,不得参加选拔。
《 通知 》明确了报名的基本条件 :遵守 《 中华人民共和 国 应 当重 新 确 定 固定 资 产 的 折 旧 年 限 。政 府 会计 主体 盘盈 、无 偿
会计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 ,遵守会计职业道德 ;在中央 管理企 调入 、接受捐赠以及置换的固定资产 ,应当考虑该 项资产的新
业 、省国资委管理的大型企业 、上市公司 、其他企业担 任分管 旧程度 ,按照其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固定 资产应 当按 月 财务的企业 负责人 、财务 ̄ B r - ] 负责人及副职 ;具有经济管理 类 计提折 旧 ,当 月增加的固定资产 ,当月开始计提折 旧 ;当月减
专 业大 学本科 以上学历 ;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 丰富的财务 少的 固定 资产 ,当 月不 再 计提 折 旧 。
会计工 作经验 ,具有较强的开拓 用指 南 》规定 ,固定 资产 提足折 旧后 ,无论 能否继
析研究能力 ;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 年 以上 ,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 续使用 ,均不再计提折 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也不 再补提 或达到高级会计 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国家合格标准 ;具有较高 折 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 ,可以继续使 用的,应当继续使
险体 系 中的 “ 第 三 支 柱 ” ,以 税 收优 惠等 措 施 加快 其 发 展 ,不
仅能够补充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不足 ,缓解 日益 突出的 老龄 化问题 ,而且能够增加居民选择 ,提高养老金替代 率 ,满 足个人多层次的养老需求 。实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要 事先明 确好保 障对象 、优惠模式及投保账户等问题 ,不仅 要考虑到税 收优 惠对政府财政收入的影响 ,还要考虑到政 策可能带 来的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