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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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和改进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推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促进交通运输行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是指综合交通运输、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和邮政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综合交通运输标准为两种及以上运输方式协调衔接和共同使用的标准,涵盖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及邮政等交叉领域。

各运输方式单独使用和单一服务所涉及的标准应与综合交通运输标准协调配套。

第四条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

(二)组织制定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化有关政策制度、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和计划;

(三)组织制定、修订、实施交通运输标准和对标准的

实施进行监督;

(四)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第五条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应遵循依法行政、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协同推进的原则,促进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化,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适应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

第六条鼓励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将我国具有技术优势的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将适用于我国国情的国际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间的转化运用。鼓励将有推广价值的中国标准翻译成外文版标准,推进其在国际上的应用。

第七条积极配合国家推进标准化军民融合和资源共享,提升军民标准通用化水平,积极推动在交通运输国防建设中采用民用标准,并将先进适用的军用标准转化为民用标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交通运输部建立交通运输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成立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统筹协调衔接各种交通运输方式标准,研究审议交通运输标准化发展重大政策和重要事项。

管委会设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管委会审定的重大政策和部署的重点工作,协调解决有关具体问题等。

第九条部科技主管部门为交通运输标准化归口管理部门,承担管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综合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工作,协调衔接各种运输方式标准;负责公路水路有关标准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条部公路、水运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相关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部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职责范围内的标准项目建议并组织起草;对标准内容的科学性、适用性、技术水平把关,提出报批意见;组织开展标准的宣贯、培训及实施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统称部管国家局)分别负责铁路、民航和邮政领域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统称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部、部管国家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由相关方组成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标委会),负责本专业领域内标准化技术归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编制本领域标准体系;

(二)提出本领域标准项目建议;

(三)具体承担本领域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

(四)负责组织标准起草人员培训;

(五)承担本领域标准国际化工作等。

未成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可委托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简称归口单位)承担标准技术管理工作。

已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不再成立同专业领域的其他技术委员会。

第三章标准范围与类别

第十五条综合交通运输、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领域,需要统一的基础通用、装备制造、工程建设与养护、运输与寄递服务、安全应急、节能环保、信息化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可制定交通运输标准。

第十六条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交通运输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且必须严格执行。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交通运输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第十七条对于没有国家标准,需要在交通运输行业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制定行业标准。

第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推荐性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四章规划、体系和计划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部组织编制交通运输标准化发展规划,作为开展标准化工作,制定标准化计划的重要依据。部管国家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本领域标准化专项规划。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部组织编制交通运输标准化体系和综合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和养护、安全应急、节能环保等重点领域标准体系。部管国家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本

领域标准体系。标准体系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部标准化工作实行计划管理。交通运输标准化年度计划应依据标准化发展规划、标准体系,结合行业发展需要制定。部管国家局可制定本领域标准化年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相关的标委会、归口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或直接向相关标准化管理部门提出标准化项目建议。经交通运输部或部管国家局审核后,应当制定国家标准的项目,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立项;应当制定行业标准的项目,纳入行业标准化年度计划实施。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的交通运输标准化年度计划项目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由交通运输部和部管国家局按职责予以批准,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经交通运输部或部管国家局审核后,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标准制定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列入标准化年度计划的项目一般应在两年内完成。若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的,起草单位应向相关标准化管理部门申请延期。

第二十六条标准的制修订应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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