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关于居住权法律问题分析以及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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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居住权研究

民法典时代居住权研究

民法典时代居住权研究摘要:居住权这一概念最早起源于罗马法,是罗马法中人役权的一种权利形式。

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标志着中国进入民法典时代。

《民法典》首次规定了居住权制度,并用了六个条文规定居住权的基础框架体系,包括居住权的概念、主体与客体、取得与消灭以及转让和继承的限制等等相关准则和规范。

但是《民法典》规定的法律条文较为粗放简单,无法完全解决司法实务中的居住权问题。

本文在研究居住权制度立法历程的基础上,对《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进行分析,找出目前居住权制度适用上存在的困境与不足,最终给出完善居住权制度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民法典;居住权;用益物权《民法典》物权编第三百六十六至三百七十一条首次增加“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并对居住权制度作出了相关解释和安排。

《民法典》规定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在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书面约定或者遗嘱,经有关部门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生活居住需要。

居住权制度的设立,反映了时代的呼声,也体现出人本主义的情怀色彩。

一、我国居住权制度的起源居住权最早源于罗马法,是罗马法中役权的一种。

罗马法役权的二元制度结构体系是由人役权和地役权共同构成。

人役权是指为特定人的利益而利用他人所有之物的权利,即以他人的物品供自己使用和获利的权利。

罗马法的人役权包括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则是把居住权归纳到物权领域,在用益物权下的第十四章共六个条文,分别就“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合同”“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的不可移转性”“居住权的消灭”和“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六个方面规定了居住权制度。

关于我国是否在民法中设立居住权制度一直就存在争议。

2005年《物权法》草案中,就通过专章形式规定了居住权制度。

然而反对的学者较多,有些学者认为,居住权所产生的相关问题已经可以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得以解决,因此没有必要再设立单独的法律来进行规定,物权法不是社会保障法,没有必要通过单独设立居住权制度去解决小部分群体的社会问题,家庭以及成员之间如果发生居住权问题,需要可以通过立遗嘱等方式进行解决。

居住权制度探析

居住权制度探析

居住权制度探析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物权编中的用益物权里专章规定的居住权这一制度,是我国民法领域一大创新之一。

本文主要介绍居住权制度的概念和价值,并对域外的居住权制度进行剖析,启发我国对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居住权制度,意义,启示一、居住权制度的概念《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 居住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制度,是一种他物权。

由于居住权人可以对房屋直接行使其权利,但房屋所有人并无为之有积极作为的义务,故居住权属于物权。

同时,又由于居住权只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设定,因而居住权又属于他物权。

居住权人有权对设立居住权的房屋行使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以满足其居住的需求。

二、居住权入法典的意义居住权制度的确立和入法典都历经了无数次的讨论和论证,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丰富了人们的住房形式居住权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当事人住宅需求的问题,为当事人使用和居住房屋提供了新的形式[1]。

目前,居民住房一般均采取或买或租的形式来满足住房需要,但在现如今的社会里,商品房价格高昂且居高不下,买房压力倍增,令大部分工薪阶层望而却步。

而租房也只是通过签署租赁合同获得承租权,暂时满足人们的住房需要,不具有长期的稳定性。

居住权制度的设立,使得人们可以通过购买房屋的居住权来缓解买房或租房的弊端。

(二)完善了住房保障体系因此,居住权开发了房屋的另外一种价值,有利于构建多样化的住房保障体系以及租购同权体系,在居住权益得到保障后,大众的买房需求就会降低,也有利于“房住不炒”政策的贯彻实施,让房地产市场实现稳定、健康的发展。

近几十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一直处于高位运行状态,背离了住房的主要居住功能。

我国相继出台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以满足城市居民的住房需求,但是这些住房举措仍然存在不可避免的缺陷。

人大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认为:目前,公租房的承租人只享有房屋的使用权,不具有物权,如果居住权的制度应用到公租房,承租人的租赁权经登记生效成居住权,就具有了物权的对抗效力。

《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的价值分析

《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的价值分析

48产业论坛 Industry Forum《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的价值分析【摘要】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其中“居住权”是一大亮点。

《民法典》弥补了居住权法律规定的缺失,以专章规定居住权制度,让房屋回归“居住”属性,以兼具人身性与物权性的居住权,起到保护弱势群体的作用。

新增的居住权,是对当前时代发展要求的回应,满足了人们对居住权多样化的需求,同时还为国家实现“以房养老”夯筑了法律基础。

长远来看,居住权制度还能促进继承制度优化、催化遗产信托产业等作用。

总的来说,居住权制度的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经济和法律意义。

【关键词】 居住权;立法价值;弱势群体;住房需求;法律保障【DOI】10.12334/j.issn.1002-8536.2021.30.015文/柳闻莺 浙江省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浙江诸暨 311800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等的总称。

我国经济发展行稳致远,社会生活风清气正,都离不开民法制度夯实基础、与时俱进。

《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起到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的关系的作用。

具体来说,《民法典》中的居住权制度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弱势群体,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成为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有效补充《民法典》对居住权的定义是:自然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房屋所有权人通过法定方式赋予特定关系人居住权,不仅保障其权利,还有效承担自己供养和抚养的义务。

“住有所居”一直是人民群众对幸福生活最重要的定义。

日常生活中,需要借助他人的住宅来使自身能够居有定所、避免流离失所的,一般都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如失去劳动能力的老年人或是离婚后房产分割后无房一方。

居住权制度能让为子女倾尽一生的老人,名正言顺地住在自己儿女的房子里安享晚年。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中居住权的探究 论文模板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中居住权的探究 论文模板

目录一、居住权制度的源流及发展........................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 居住权制度的源流................................................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 居住权制度在各国的发展...................................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我国居住权入典的理论分歧及必要性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 分歧.........................................................................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 我国设立居住权的必要性...................................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 我国设立居住权的可行性...................................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居住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及与相关权利的辨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 居住权的概念........................................................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 居住权的特征........................................................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 居住权与相关权利的辨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中居住权制度的完善之道...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 居住权的主体........................................................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 居住权的客体........................................................ 错误!未定义书签。

民法典解读之--《民法典》居住权制度解析

民法典解读之--《民法典》居住权制度解析
离婚女方的居住问题法院已经解决;父母的居住及丧 夫的寡母的居住,在法律上有充分的保障。
我国婚姻法等已规定亲属间的赡养、抚养和扶养的义务
使用保姆的家庭只占少数,而在使用保姆的家庭中, 准备给保姆永久居住权的更是极个别的情形。
规定居住权的社会需求不存在。《物权法》生效以来 设立居住权的实例极少且限于亲属朋友之间,截至 2018年10月8日在“人民法院网”案例库中仅检索到2 件设立居住权的案件。
• 在居住权法律关系中,保姆还是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保姆因居住 权人生活所需而与居住权人的家属( 家庭/亲属)同样享有居住 利益。各国法律基本上都承认类似于保姆这种人的间接受益人法 律地位。
小结
放眼于历史的长河,居住权制度源远流长,在 大陆法系民法典中具有持久、顽强的生命力。
自其被罗马法确立以来, 延续达数千年之久, 其间虽有所增删、损益,但与其断然理解为 一种废弃、否定,不如“同情式”地理解为 一种扬弃、发展、改进。
第367条 【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
住权合同。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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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合关同键一字般包括下列关条键款字:(一)当事人关的键姓字名或者名称关和键住字所;(二)住 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1)居住权合同的要式性。
(2)实际上承认居住权合同是物权合同,而不将合同限于债权合同。
《民法典》居住权制度解析
目 录 CONTENT
• 一、居住权的立法价值争议与制度定型
• 二、居住权的司法实践探索与利弊分析
• 三、居住权的适用领域扩张与功能嬗变
工作不足之处
未来工作计划
• 四、居住权的法律体系关联与漏洞填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居住权问题研究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居住权问题研究

2021年第4期总第221期No.4.2021Sum221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JOURNAL OF JIAMUSI VOCATIONAL INSTITUTE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居住权问题研究董媛(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北邯郸056004)摘要: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1],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标志着我国民法已进入民法典时代。

《民法典》中的亮点诸多,其中物权编的一大亮点一创设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这也是我国以正式的法典形式首次提及的权利。

从我国司法实践上看,关于居住权的案例颇多,从社会需求出发,《民法典》肯定了居住权的立法价值,因此,研究居住权制度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居住权;用益物权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9052(2021)04-0038-02关于居住权问题,在《民法典》第二编“物权”之第三分编“用益物权”中有专章规定,共计六条。

现结合我国《民法典》有关居住权的规定,进一步探析居住权的相关内容。

定位居住权的性质(―)居住权属于人役权在罗马法中已然存在居住权。

居住权最初作为人役权的一种形式。

在罗马法民法典中设立了完整的役权制度,役权分为人役权和地役权两类。

所谓人役权是指为特定人的利益而利用他人所有之物的权利,即以他人之物供自己使用和收益的权利⑵。

设立人役权的目的是给特定人提供便利。

我国《民法典》承认了居住权具有人役权的属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居住权只能为特定的权利主体设立,具有人身专属性。

这就意味着该权利只能由权利本人行使,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能享有该权利。

居住权人为了生活居住的需要,可以对房屋的全部或部分享有居住权;如果基于其他目的需要,可采取签订合同方式设定租赁权,居住权不可转让且不可由他人继承。

其二,居住权的设立具有期限。

居住权的设立和完善

居住权的设立和完善

2020年12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Dec.,2020 第33卷 第4期 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 Vol.33 No.4【司法实务】收稿日期:2020-09-07作者简介:杜丽萍(1982-),女,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司法应用系讲师。

居住权的设立和完善杜丽萍(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山西太原030012)〔摘 要〕 我国《民法典》将居住权制度纳入民事法律规范体系中,居住权入典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是符合时代发展需求的。

文章从居住权的起源入手,评析了居住权的立法现状以及设立居住权的现实意义,最后对居住权的完善提出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 居住权;弱势群体;无偿设立〔中图分类号〕DF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20)04-0096-04 一、“居住权时代”的来临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将影响国家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也将深深影响每一个家庭、每一位人民群众的生活。

本次《民法典》的亮点之一,是在物权编第十四章规定了居住权。

居住权属于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之一,当前适用的《物权法》并没有规定居住权,《民法典》首次将居住权收入物权编中,标志着“居住权时代”的来临。

从制度来源上讲,居住权是一个非常古老的权利。

他在古代罗马法中就有规定。

居住权包含在人役权之中。

人役权是为了人的需要而在他人土地上设立负担的权利。

居住权就是为了满足人的居住的需要,而在他人的不动产(房屋)之上设置的权利。

许多西方国家的民法典中都有居住权的规定。

比如《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

早期设立居住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弱者、解决弱势群体的居住问题。

在古罗马、男主人在去世后,房屋的所有权由长子来继承,但同时为了女主人、其他子女甚至奴隶不至于流离失所,因此创设了居住权。

论我国《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的不足及完善路径

论我国《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的不足及完善路径

论我国《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的不足及完善路径摘要:居住权作为一种新的物权类型其立法目的在于解决现实的社会需求,但是我国《民法典》对居住权的规定并不完善,就当下的立法现状来看居住权的设立,主体范围,客体确定,主体的权利义务,权利冲突等问题都亟待解决,本文就从以上几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探究,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与思考。

关键词:民法典居住权用益物权一.我国《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存在的不足2020年《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居住权作为一种新兴的物权类型首次被纳入我国的法律中,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共同构成用益物权,《民法典》中对居住权进行了较为粗泛的规定。

正是由于《民法典》中对居住权制度的规定过于简略,实务中必定会出现适用该制度的争议,而学界对居住权制度应当如何规定的争议似乎也还未停歇,《民法典》中规定的居住权制度尚不完善,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一)居住权设立形式单一《民法典》中居住权一章仅就第366条和第371条规定了居住权的设立方式,即合同设立和遗嘱设立,除此之外该章再无有关居住权设立的相关规定。

从我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的立法目的以及立法价值来考量的话,仅通过合同和遗嘱方式设立的居住权并不能实现我们的立法目的和制度价值。

居住权制度在我国社会的现实需求下的救济功能明显大于投资功能,所以它的主要作用应是保障无房者的居住利益。

但是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居住权设立方式仅仅就合同和遗嘱的形式是不够解决这种现实需求的,更难充分实现居住权的立法目的和功能价值。

(二)居住权客体范围过狭居住权的客体在传统意义上是他人住宅的整体或部分,《民法典》中也明确规定居住权是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而对于客体进行当然的延伸是居住权在实际应用中的一种现实需求,但是《民法典》中并没有将这种延伸范围进行特别的规定。

对于他人住宅的部分享有居住权的同时,居住权人是否就生活必要设施的部分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呢?(三)居住权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是在为弱者创设权利,保护弱者的利益,但并不意味着弱势群体就可以因此而不承担义务,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只有权利和义务相平衡的情况下,权利才不会被滥用,权利的行使也能够恰到好处。

《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居住权制度的不足之 处
虽然居住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为居民 提供了住房保障,但在实践中仍存在 一些不足之处。例如,居住权人的权 利保障不够充分、居住权登记制度不 完善、居住权制度缺乏有效的退出机 制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可能会影响居 住权制度的实施效果,需要进一步完 善和改进。
研究展望Biblioteka 完善居住权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
然而,在实践中,居住权制度 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
一步加以完善。
研究目的和方法
研究目的
分析《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的不足之处,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为居住权制 度的实践提供参考。
研究方法
文献综述、案例分析、实证研究等方法,综合运用法律、社会学、经济学等 多学科视角进行分析。
02
居住权制度概述
居住权的定义
《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的 不足及完善建议
2023-11-07
目 录
• 引言 • 居住权制度概述 • 居住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完善居住权制度的建议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研究背景和意义
居住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对 于保障弱势群体居住权益具有
重要意义。
居住权制度在《民法典》中的 确立,对于完善物权法律体系 、解决住房问题具有积极作用
社会层面
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居住 权制度越来越受到关注,但社会公 众对于居住权的认知程度仍需提高 。
04
完善居住权制度的建议
完善法律规定
明确居住权的定义
01
目前《民法典》中居住权的定义较为模糊,需要进一步明确其
法律含义和权利范围。
规定居住权的设立和终止
02
应当规定居住权的设立和终止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以及相关权

民法典解读之--《民法典》居住权制度解析

民法典解读之--《民法典》居住权制度解析

246
547 1040 1047 930 1771 5321 5960 5863 6187 8146 7496
——近12年以来居住权案例的数量呈增长趋势。其中,2008年、 2009年和2010年的案例增长速度均为双倍,2013年相较于2012年的 案例数量再次增长近1倍,而2014年相较于2013年的案例数量增长了 2倍,此后近3年全国的居住权案例基本维持在7千件左右。
563
541
——居住权纠纷案件的数量与经济发达程度、住房(或住宅)价 格高低成正相关关系。“北上广”作为我国的一线城市,经济较为 发达,辖区内的房价也居于全国前列,住房问题自然是当地居民关 注的重要问题,由此引发的居住权诉讼纠纷尤为突出。
表4 居住权案例发生的地域
地域 上海市 北京市 江苏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浙江省 广东省 河北省 湖北省
(3)相关判决虽然有违“物权法定原则”,但是一种司法能动 性的体现,是“依裁判方式”产生的居住权。
表2 居住权案例的审理法院层级
法院层级
最高 人民法院
高级 人民法院
中级 人民法院
基层 人民法院
案例占比
0.57%
3.56%
36.35%
59.52%
(1)居住权案例的判决绝大部分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占样本总数的 59.52%,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居住权案例占比为36.35%,两个数据比对 之下可推知当事人的上诉比例较高,居住权的一审判决难以息讼。 (2)但审理居住权案例的高级人民法院占比尚不足4%,说明当事人对居 住权纠纷的申诉意愿较低。
2.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居住权制度
第368条 【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 设立。 (1)居住权的无偿性原则,以约定有偿为例外。 (2)登记生效主义,对登记制度的影响。法人可否登记为居住权人?受 益人有无必要登记?可否登记于单间之上?

论我国居住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宋宇

论我国居住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宋宇

论我国居住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宋宇发布时间:2021-08-12T09:19:29.891Z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16期作者:宋宇[导读] 居住权制度作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创新之处之一,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本文梳理了居住权制度的概念与立法沿革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辽宁摘要:居住权制度作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创新之处之一,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本文梳理了居住权制度的概念与立法沿革,藉由对当前立法的细致分析,引出居住权制度存在的设立范围狭窄、客体含混不清、主体之权利不足、权利人之义务规定不充分、除斥期间设置等问题。

通过介绍法国与德国居住权制度立法情况,对我国居住权制度设计提供参考。

在充分肯定当前立法的社会本位价值的同时,提出应扩大设立范围、明确客体范围、增加主体权利、明晰权利人义务、设置除斥期间等建议,以期对居住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居住权;用益物权;民法典一居住权的概念与沿革居住权之提出肇始于罗马法,是一种非房屋所有权人对他人所有的房屋实施居住的权利。

居住权是一种人役权,其设立有着特殊的背景。

具体而言,罗马是一个典型的父权社会,以传统的家长制为核心,以家庭为单位所享有的一切财产,最终都要落实到家长享有所有权,而其他家庭成员因此没有财产。

随着社会发展,为数众多的奴役及丧夫女子陷入无房可居的情况,给当时罗马的财政及社会治安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在此之后,居住权制度应运而生,通过法律设定非所有权人长期居住房屋的权利,有效的改善了上述情况且促进了闲置房屋资源的有效利用。

作为人役权,居住权系属役权(拉丁语为Servitutes)的下位概念。

役者,奴役也,引申解释为束缚,作为对他人之人及物最古老的权利(查士丁尼,学说汇纂),人役权就是对特定物,由特定人享有的权利,而这种权利,对所有人来说是一种束缚、负担。

役权的负担人因此不能完全行使该所有权的所有权利,居住权亦符合上述特征。

二我国居住权制度立法现状我国在民法典中对居住权做出了规定,位置在民法典第二编的物权编下属第三分编用益物权部分,以居住权一章的形式,对居住权相关问题做了规定,共有六条。

浅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物权编中的“居住权”

浅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物权编中的“居住权”

浅析《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物权编中的“居住权”2020年5⽉22⽇,《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下称“民法典草案”)在全国两会上公开亮相,这标志着我国民事实体法律系统法典化的开端。

作为中华⼈民共和国成⽴以来的⾸部民法典,《民法典草案》是我国⽴法史的⾥程碑。

《民法典草案》的⽣效,将在推进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起到⾄关重要的作⽤,⽽其对于法律⼈的意义也⽏庸赘⾔,因此笔者在此谨致祝贺之意。

从规范内容来看,《民法典草案》并不完全如2017年3⽉8⽇《关于中华⼈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中“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所说,⽽是在系统整合现有民事实体法律的基础上对部分原则或条⽂予以创新,鲜明地体现了法典的时代性。

其中,《民法典草案》物权编关于“居住权”的规定便是⼀例。

在下⽂中,笔者将主要依照⽴法原意及民法原理,结合时代背景,对“居住权”这⼀全新法律概念予以剖析。

虽不敢⾔尽善尽美,但已尽⼰所能畅所欲⾔,俾收抛砖引⽟、投砾引珠之效。

⼀、“居住权”的渊源根据学界定义,“所谓居住权,是指以居住为⽬的,对他⼈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的权利。

”在《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效之前,“居住权”作为⽤益物权的下位概念,尚⽆法律予以明⽂规定,亦⽆任何规范性⽂件对其性质予以界定。

惟最⾼⼈民法院《关于适⽤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第27条第3款之规定可以⽐较勉强地视为所谓“居住权”的渊源。

2002年,“居住权”开始进⼊法律草案。

“2002年的民法草案,这个草案第⼗⼋章规定了居住权”。

此后,在制定《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称“物权法”)的过程中,“……物权法草案的第⼆次审议稿、第三次审议稿、第四次审议稿中,都规定了居住权。

”但由于当时⽴法学者关于该权利的争议较⼤,“居住权”作为⼀项⽤益物权,同样未被写⼊《物权法》。

2018年8⽉27⽇,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专门规定了“居住权”,并于2019年12⽉28⽇由第⼗三届全国⼈⼤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提请第⼗三届全国⼈⼤三次会议审议,“居住权”条款亦在此后的草案版本中予以保留。

论民法典物权编中居住权的若干问题

论民法典物权编中居住权的若干问题

论民法典物权编中居住权的若干问题一、本文概述居住权作为民法典物权编中的重要内容,其设立旨在保障人们的居住需求,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居住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具有其独特的法律特征和实践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民法典物权编中居住权的若干问题,包括居住权的性质、设立条件、法律效力及其对现有法律制度的影响等。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本文旨在为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居住权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在文章结构上,本文将首先阐述居住权的基本概念、法律特征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

接着,本文将分析居住权的设立条件,包括主体资格、客体范围、设立方式等,并探讨居住权与其他相关权利的关系。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进一步探讨居住权的法律效力,包括其对权利人的保障作用、对义务人的约束作用以及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促进作用。

本文将评估居住权对现有法律制度的影响,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居住权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更深入地理解居住权在民法典物权编中的地位和作用,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推动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二、居住权的定义与性质居住权,作为民法典物权编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定义与性质对于理解其法律地位和功能具有基础性作用。

居住权,简言之,是指居住权人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这种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为目的,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转让和继承。

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居住权人虽然不享有住宅的所有权,但可以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占有和使用该住宅,以满足自己的生活居住需求。

居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

这意味着居住权不能转让和继承。

居住权的设立往往与特定的人的身份和生活需求紧密相关,因此,它不能像其他财产权一样自由转让或继承。

再次,居住权具有从属性。

居住权通常依附于住宅的所有权而存在,不能脱离住宅所有权而单独存在。

《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立法的完善和发展

《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立法的完善和发展

《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立法的完善和发展摘要:《民法典·物权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部全面、系统规定物权制度的法律条文,对于完善和发展我国的物权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立法完善目标、核心内容和改革创新角度分析《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立法的贡献。

一、立法完善目标《民法典·物权编》的立法完善目标是建立起一套符合我国国情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物权制度。

在过去的立法实践中,物权领域的法律条文分散、不成体系,存在诸多问题和空白。

《民法典·物权编》通过规范和统一物权法律制度,解决了传统物权法律体系的种种问题,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核心内容《民法典·物权编》包含了全面、系统的物权法律规定,涵盖了物权的获取、内容、保护等多个层面。

立法者特别注重对物权的保护和强化,拓宽了物权的行使方式,增强了物权的效力和稳定性。

该编还对公共物权、个人物权、集体物权等作了明确规定,为人们的物权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引。

三、改革创新《民法典·物权编》在传承和发展传统物权制度的基础上,还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创新。

值得注意的是该编规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保护制度,适应了信息化和数字化时代的发展需求。

该编还强调了物权保护的公平和公正原则,保障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适用和效力《民法典·物权编》作为全面、系统的物权法律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

一方面,该编明确规定了物权的获取与丧失、原则与限制等法律制度,依法保护了物权人的权益。

对物权侵权行为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为物权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总结:《民法典·物权编》的出台,对我国物权立法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该编不仅系统规定了物权制度,还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创新,以适应社会发展和现实需求。

通过强化物权保护,明确物权的范围和内容,该编为我国物权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我国《民法典》居住权制度的评析与完善

我国《民法典》居住权制度的评析与完善

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报Journal of Kaife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Culture & Art 2021年2月20日Feb.20 2021第41卷 第2期Vo1.41 No.2doi:10.3969/j.issn.2096-7853.2021.02.090我国《民法典》居住权制度的评析与完善张 琴(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9)摘 要:我国《民法典》中的居住权制度可保障社会弱势群体有房可居,体现了民法的民生关怀,符合人权保障的时代要求。

但对居住权制度设定的过多限制将该项权利完全等同于“住房保障”,忽视了现实社会中投资性居住权等其他房屋利用形式。

同时,在房屋修缮义务方面存在立法空白,亟待填补。

只有打破人役权的概念枷锁,认清居住权的物权属性,并对房屋的修缮义务进行全面规定,才能充分实现居住权制度所具有的法律功能。

关键词:居住权制度;法律功能;物权属性;修缮义务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7853(2021)02-0216-02所谓居住权,就是指将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是设定在他人所有房屋之上的一种用益物权。

最早产生于罗马婚姻家庭关系领域的居住权是特殊形态的人役权,发挥着家庭扶助与生活保障的功能,具有很强的人身专属性。

在现代欧洲大陆国家的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法律规定,大都是对罗马法人役权的继受和发展[1]。

在我国《民法典》出台之前,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并没有居住权制度,且对于居住权是否入典争议较大。

反对者认为古老的居住权制度无法与现代社会财产制度相适应,无法融入我国现有物权制度的体系框架内[2]。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不断变迁和商品流通市场的愈发繁荣,人们对于房屋利用呈现多样化趋势,居住权需要突破人役权属性的桎梏,寻求更广阔的适用空间。

一、居住权制度的法律功能定位(一)居住权制度有助于解决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居住权制度能够为离婚财产分割时相对弱势的一方提供居住保障。

《民法典》施行后居住权登记申请需求与对策分析(一)

《民法典》施行后居住权登记申请需求与对策分析(一)

《民法典》施⾏后居住权登记申请需求与对策分析(⼀)1居住权的设⽴(⾸次登记)、变更(变更登记)以及转移和注销根据第三百六⼗七条、第三百六⼗⼋条,我们可以知道,居住权⾸次登记需要记载的相关内容,包括了居住权⼈的⾝份信息(姓名、⾝份证号)、居住权的涵盖内容(是部分还是整体)、居住权的期限、居住权的设⽴⽅式(有偿/⽆偿)。

以上信息任何⼀项发⽣变动都适⽤变更登记。

⽽对于发什么样的权属证书或证明的问题,参照地役权,笔者认为居住权应当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对于涉及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居住权的住宅出租规定的第三百六⼗九条来说,本条规定直接明确了可能写⼊《不动产登记法》的“租赁权”在已设⽴居住权的前提下应被直接排除,但这只是⼀般情况,如果居住权合同⾥双⽅约定居住权⼈可以出租,那么就属于例外情况了。

同时,本条也明确了居住权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当发⽣权属的转移,⽆论是有偿⽅式还是⽆偿⽅式取得,都没有例外。

“转让”就是房地产管理法⾥所说的“交易”,交易的形式也由房地产管理法明确了,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式转移给他⼈。

这⾥需要注意的是,抵押虽然是交易⾏为,但不是转让⾏为。

但是,不要天真的以为法律这样规定就可以不办转移登记了。

因为有些⼈会想尽⼀切办法来开⼝⼦。

这⼀点后⽂再详细论述。

2居住权到底能不能办抵押?我们先来看两个法条:第三百⼆⼗三条【⽤益物权的定义】⽤益物权⼈对他⼈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六⼗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的⽤益物权,以满⾜⽣活居住的需要。

当我们仔细对⽐⽤益物权的⼀般规定和居住权的特别规定,我们会发现,居住权的特殊之处在于:居住权⼈没有“收益”权。

⼀个由此引发的思考:抵押是“收益”⾏为吗?如果有⼈要求对居住权参照⼟地使⽤权,以已经登记的居住权为抵押物设⽴抵押权,怎么办?相关法条:第三百⼋⼗⼀条【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论《民法典》中居住权的设立之完善

论《民法典》中居住权的设立之完善

论《民法典》中居住权的设立之完善论《民法典》中居住权的设立之完善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居住权作为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了广泛关注。

居住权的设立在《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规定,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本文将从居住权的界定、设立程序以及司法保障等方面,探讨如何完善《民法典》中居住权的设立。

首先,居住权的界定是居住权设立的前提。

《民法典》第122条明确规定了居住权的内容,即居住者可以在不干扰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在所居住的房屋内安居乐业。

然而,根据该条款的表述,居住权的界定过于简单,缺乏具体细化和明确化。

因此,应该在居住权的界定方面,进一步明确居住者可以享有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以及房屋使用的相关范围,从而在实践中更好地保障居住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居住权设立的程序需要更为完善。

《民法典》第130条规定了通过公证、协议等形式设立、变更和终止居住权的程序,但并未对具体的程序细节进行规定。

在实践中,居住权的设立往往牵涉到多个当事人之间的复杂关系,因此需要制定具体规则以保障程序的公正、合法和顺利进行。

建议在相关制度设计中,规定居住权设立程序的具体要求、所需材料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使该程序更加科学、公正、高效。

此外,在居住权设立中,司法保障也需要进一步加强。

《民法典》第134条规定了当事人对居住权享有争议的处理方式,明确了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或者是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对于居住权争议的仲裁和诉讼方式没有进行进一步的阐述,导致了争议解决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

其次,在实践中,居住权争议的解决往往需要涉及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司法机关应该对此提供更为明确和具体的指导。

因此,建议进一步完善居住权争议解决的司法程序,并加强司法机关在此方面的专业化和法律适用性指导。

最后,居住权的设立还需要重视社会共识的建立。

居住权不仅仅是一项法律规定,更是一种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

在实践中,居住权的设立常常存在着权责不对等、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需要加强社会公众对居住权的认知和意识,提高居住者自觉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意识和能力。

论我国居住权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论我国居住权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论我国居住权的立法缺陷及完善摘要:居住权作为民法典物权编的一部分。

居住权的设立是指权利人为满足居住需要,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依照合同约定或遗嘱设立的占有、使用住宅的权利。

作为用益物权的居住权具有特殊性,即对权利客体即住宅,居住权人只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而不享有收益的权利,因此不能以出租、转让等营利活动的方式进行。

我国民法典确立居留权的宗旨。

为了保障社会人民的基本生活,希望利用居住权来解决低收入人群在养老、离婚、丧偶、基本住房需求等方面的生存配偶的住房问题。

但是在实际实行过程中还是存在着一些立法缺陷。

关键词:居住权、用益物权、社会保障一、居住权的含义顾名思义,“居住权”是一种居住的权利,在罗马婚姻家庭关系中最早产生居住权,关系到财产继承。

在那时,居住权作为遗产继承的一种特殊方式而慢慢出现。

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老人,通过遗赠方式将居住房屋的权利赋予给需要帮助、关心、照顾的其他家庭成员,往往是没有继承权的丧偶寡妇或者待出嫁无能力的女儿,或者扶持个人生活的保姆阿姨等等一系列自己没有房屋也对房屋无法继承的人群,为了他们最基本的生活所需,有房子住的需求得到满足,而提出来的一种设想,后来一步步把设想变为了实际,一点点的传播出去,居住权的设立并不代表对房屋拥有继承权的人对房屋继承的权利不复存在了,其继承人获得的是一种空虚继承权即为单独拥有所有权,等到居住权人死亡后,居住权就消失了,原来的继承权人便恢复圆满状态,既有了所有权,又恢复了居住权。

在我国,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纂中新增加的一种用益物权,从性质上讲,居住权是用益物权。

与《民法典》对其他用益物权的规定不同,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满足居住需要,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依照合同约定或遗嘱设立的占有、使用住宅的权利。

二、居住权的特征以及设立方式(一)居住权的特征1、严格的居住性居住权的设立,是为了实现生活居住的需求,一切以居住为目的,所以不管是设立居住权的人还是获得居住权的人,任何主体都不得不紧紧围绕“居住”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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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关于居住权法律问题分析以及完善建议
作者:张燕林兴勇
来源:《山东青年》2020年第08期
摘要:从2001年以来,我国法律是否纳入居住权这个问题就引来了激烈的讨论。

从去年民法典草案二审稿开始,就一直在讨论,一直到5月28日,《民法典》的出台终于让让这个制度尘埃落定了。

但是,仔细的分析这个制度会发现存在很多的问题,例如居住权类型、权利义务的规定已经在具有中国特色的宅基地上的适用是有空白的,因此,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

关键词:民法典;居住权;问题;完善建议
一、居住权起源以及立法沿革
(一)域外起源和规定
居住权产生于古罗马时期,居住权指的是对他人住所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古罗马时期的居住权实际上是一种人役权,涉及到用益权和使用权。

古罗马所规定的制度对现代的法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域外关于居住权的规定还有法国和德国。

德国的这一制度主要体现德国法当中,德国的法律有六十条规定了用益物权,规定了不可以转让、不可以继承。

《德国民法典》中规定了物上用益权、权利用益权、财产用益权三种用益权类型,其中的物上用益权包括了对于他人房屋予以使用、收益的权利。

《德国民法典》中还规定了人的限制役权,指的是为特定人设定的物权性质的不动产使用权。

“和地役权相比,限制的人役权强调该权利为某个人利益,即为某一特定的人设定的役权,而不是为了土地的利益;和用益权相比,限制的人役权具有只能在不动产上设立,而且只能为某一特定的人设定的特点。

”这一权利的主要形态为居住权,即居住他人房屋的权利。

而在法国法典中,居住权仅仅规定为使用权,就没有德国民法典那么的详细。

从這三个国家来看,虽然权利的规定有所差异,但是都有他的共同的特点,就是都是为了他人的居住而设立的。

(二)我国的立法进程
居住权在我国2001年就提出了建议,同时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也给出有关“居住权”的规定。

2002年物权法草案也规定了居住权,但是在最后的五审稿当中,删了这个规定。

物权法在修订的过程中也是多次提到了这个权利,但是都没有通过。

今年在编撰民法典的时候,这
个问题在此引起了激烈的讨论,最终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的出台使得这一制度尘埃落定。

二、居住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居住权类型单一
从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来看,居住权是无偿设立的,除非双方有约定,并且居住权不可以转让,不可以继承,这就决定了它是社会性居住权,因为不可以流通,具有一定的封闭性。

这也是在民法典草案之前有学者对于居住权设立的反对的理由之一。

因为居住权设立,就大大降低了房屋的流通性,不利于商品交易。

很少有人愿意买只有所有权,但是使用权有限制的房子,因此设立了居住权之后,很有可能导致房屋的市场价值下跌。

还有就是,设立的居住权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性,但是物权法的根本是为了发挥物的最大价值与效用,而不是像社会保障法一样,更多的强调社会保障性,那么上述的居住权的弊端就跟物权法的原则相违背了。

所以我认为,居住权不应该仅仅具有社会性,应该加上一定的投资性,这样才跟物权法的设立宗旨相符合。

(二)居住权相关权利义务存在缺陷
我国在民法典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居住人的权利义务,只是简单的规定不得转让,不得继承。

但是正是这一制度的设计,就会导致权利人不会在意房屋的改良与维护,相关的权利没有明确的规定,比如说收益权,民法典就没有专门的规定,对于住所的增值部分,已经明确不可以由居住权人享有,但是对于住所的树木的自然孳息所产生的收益是否归居住权人享有呢,法律在此存在一定的空白。

对于居住权人是否对住所享有租赁权,法律给出了规定,除了合同另有规定除外,否则不可出租。

看起来这一条虽然给予租赁权一定的调整范围,但是我觉得是有所欠缺。

试想一下,如果一个主人为保姆设立一个居住权,但是当时合同中并没有约定租赁的条件,那么如果主人去世之后,保姆因为生活困难,又因为住所面积较大,想提高住所的利用率,此时,该住所想要出租就会违背法律的规定,所以,我认为对于租赁权可以完全放开。

物权法的宗旨就是要提高物的利用效率,如此设置,是否违背了该原则值得思考。

另外,在新的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居住权人需要履行哪些义务,例如保管修缮等,我认为这一块有一定的缺失。

权利跟义务具有一致性,有什么样的权利,就相应的有什么样的义务,只规定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不规定所享有的义务,显然这是对房屋所有权是不公平的。

(三)对宅基地中居住权的适用问题存在空白
由于居住权是一个舶来品,作为民法典的一个新规定,在具有中国特色的宅基地上适用,必然会面临各种问题。

但是民法典对此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势必会导致以下问题的出现。

第一,在农民的房屋上设立居住权,是否会对集体所有权产生一定的影响,这是有待讨论的,有人认为会进一步掏空集体所有权;而另外一些人认为没有影响,即使有影响也是无固定
期限的宅基地使用权对集体所有权大的影响,而不是居住权,要分清楚使用权与居住权的关系。

第二,如果宅基地使用权没有登记,居住权的设立会不会有一些问题。

第三,如果宅基地因为使用权人持续的享有缺失的条件,此时如果集体要求收回,那么居住权可以对抗吗,这时候民法典规定两种居住消灭的情形是否存在一定的问题。

宅基地上设立居住权,那么居住权人是否必须是一个集体成员。

宅基地在征收的时候,居住权人的补偿问题,是一个需要思考问题。

如果不补偿,是否对居住权人的权利造成损害,但是如果像其他的用益物权给与对价补偿,那么就会导致权利的滥用,这样大家都会在宅基地上设立居住权,在国家征收的时候,就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居住权是用来保障社会某些特定群体利益的,而不应该作为牟利的工具,为了防止这一权利北滥用,我认为相应的法律应该给出规定。

三、有关完善居住权的立法建议
(一)扩大居住权的类型
居住权分为投资性居住权跟社会性居住权,从我国新出来的民法典物权编来看,法律明确规定了不可以转让、继承,没有约定都不能出租,由此可以看出,这个居住权属于社会性居住权。

为了保证社会利益。

但是,投资性的居住权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不仅仅可以使用,还可以收益,一举两得,所以,建议我国民法典扩大居住权的类型,这样可以将物发挥最大的效益,也符合物权设立的宗旨。

(二)完善居住权的相关的权利义务
居住权是权利人对他人住宅进行占有、使用,首先就主体来看,草案仅将其限定于居住权本人,但考虑到生活实际需要,可以将主体范围放宽至与居住权人有密切关系的家庭成员、护理人员、保姆等。

其次可以规定居住权人有权对住宅的相关附属设施在不对房屋造成不利影响、不改变原有结构功能的情况下,予以必要地利用,也是为了避免所设定居住权过于僵化而不适于实践需要。

有关居住权人的义务则可以包括居住权人应该负担在居住期间对住宅日常维护、设备设施修缮等负担问题,但有关房屋的大型改建维护的花费依然应当由房屋的所有权人承担。

(三)增加对宅基地居住权的规定
《民法典》中规定,居住权必须要进行登记,如果对于未进行登记的宅基地,但是又要设立居住权,我认为对此可以放宽要求。

对于设立居住权的宅基地,如果宅基地使用权人持续的缺失享有权利的条件,那么居住权的对抗问题如何解决。

此时,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的情形就不再能够囊括上述的情况,当然,如果合同中有相关的约定,那么就能归结到期限届满中,如果没有规定就不行了。

我认为如果没有规定,居住权不能够对抗集体产权,民法典在规定居住权消灭的情形应该再增加一条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被
收回的这种情形,居住权应该随即消灭。

如果就居住权人非本集体成员,我认为也可以其设立居住权,但是需要得到集体成员的同意就可以,集体可以要求有偿并且分享收益,居住权人是集体成员,那么就不需要经过同意,也不用再分享收益。

对于同一个房屋,我认为抵押跟设立居住权两者是不冲突的。

对于宅基地使用权征收是否需要能够得到对价补偿的问题,我认为应该规定遵循合同的规定,如果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我觉得应该自然终止,因为居住权是无偿设立的,如果直接的责任补偿利益,就会导致权利失衡。

[参考文献]
[1]杨静.居住权法律问题研究[D].河北师范大学,2020.
[2]何涛.论我国居住权保护的法律进路[J].厦门特区党校学报,2020(02):74-80.
[3]荣晨凯.浅析居住权人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J].法制与社会,2020(12):214-216.
[4]左丽.对物权编设立居住权制度的分析与建议[J].四川职业技術学院学报,2020,30(02):32-36.
[5]杨慧.论我国居住权立法的必要性[J].辽宁经济,2020(03):52-54.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 2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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