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检察工作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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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检察工作机制研究
-------以看守所在押人员因病死亡为研究视角
杜文海*
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事件1极易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处置不当会造成诸多不良影响,进而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形象和执法公信力,看守所检察工作也倍受质疑。
看守所在押人员因病死亡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中占有不可忽视的比例,因此,研究预防看守所在押人员因病死亡的检察工作机制尤为必要,这对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意义重大。
一、在押人员因病死亡的影响因素分析。
多角度、全方位地深入分析看守所在押人员因病死亡的影响因素,明晰看守所执法及医疗卫生工作存在问题,有利于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理性地看待看守所医疗卫生的管理工作,采取相应的检察对策。
(一)在押人员自身方面因素
1、在押人员心理落差较大,身体机能衰退。
一是,在押人员被关押于看守所后,难以适应新环境的饮食条件,摄入营养不够均衡,导致其原有的营养平衡发生变化,从而引发一些疾病,出现各种身体异常的表现。
二是,看守所内外之间的巨大反差、案情发展的超预期,审判结果的不接受等诸多因素,引发在押人员各种不良的心理问题和思想包袱,致使在押人员机体免疫功能下降,进而影响其生理机能,导致各类疾病出现,或加重原有病情,也容易导致短期猝死或病情转危死亡。
2、在押人员法制意识不强,诉求渠道不畅。
一是,看守所缺乏良好的法治环境,在押人员法制意识不强,相当部分在押人员缺乏保护自我意识,以为自己犯了罪,别人不管怎么对待自己都是应该的,当在押人员医疗卫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去提出诉求。
二是,害怕提出诉求的行为被看作是
* 杜文海,研究生学历,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检察员,
1据某地区编计数字表明,在押人员因病死亡人数占死亡总人数的68%。
不服从管理的表现,给自己带来不好的影响。
三是,在押人员向检察机关举报、反映问题缺乏保密性,容易受到同监室押员或监管干警的打击报复,不敢提出控告。
上述三点造成在押人员维权意识淡薄,诉求渠道不畅。
(二)看守所方面因素
1、监管干警执法观念偏差,管理方法不当。
看守所的管理主要依靠所内民警,监管干警的责任心和工作方法是管理工作的关键。
一是,我国历史长期形成的对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采取的“重打击轻保护”、“犯人的命不值钱”的片面和不正确的观念,造成监管干警漠视在押人员的医疗卫生合法权益。
二是,在管理方法上,监管干警依靠“线人”和“牢头”管理在押人员成了看守所的潜在规则,对违反监规的在押人员往往是采用体罚、虐待等粗暴的方法;有些监管干警甚至把在押人员的治病当作管理手段的筹码,对违反监规或不听管教的有病在押人员借故各种借口,拖延给予治疗的最佳时机,造成不应有的伤亡。
2、医务人员临床医疗经验不足,责任心不强。
一是,看守所缺乏专家型医疗人才,医务人员临床研究匮乏,知识更新跟不上疾病的发展,掌握患病人员病情变化不及时,对突发病和危重病缺少必要的诊治经验,如果没有医院专家的协助,容易出现很多意想不到的问题。
二是,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对在押人员治疗时缺乏耐心,摒弃了“医者父母心”的这份责任,以“你是犯了罪的被监管人员,没事别烦我”的态度去对待患病在押人员,造成病情的继续漫延甚至恶化。
3、看守所经费保障不足,医疗机构建设不规范。
看守所经费是看守所用于监管看守、教育人犯、做好人犯生活卫生和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专项经费。
在经费保障方面,一是,有的公安机关没有将公用经费拨付到看守所的现象。
二是,有的看守所以公用经费挤占在押人员伙食费,没有将在押人员伙食费、医疗费、衣被费、公杂费足额保障到位。
在医疗机构建设方面,有的看守所没有配备专门的医务人员和必要的医疗器械,医务室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证、医务人员
没有取得医师资格,器材配置不达标、药品数量不充足。
统计表明,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事件中,相当一部分案例是由心脏病发病、心肌梗塞、呼吸骤停、元素性缺失等急性重病、要病导致的,凭借看守所现有医疗技术和医疗设备往往造成抢救延迟,送医院医治无效死亡。
4、看守所医疗卫生执法制度不健全,病情处理机制不完备。
一是,对在押人员的入所把关不严,有的仅凭新收押人员对自己健康状况的口头阐述简单了事,导致有的在押人员隐藏具有潜在危险的糖尿病、高血压、心脑血管病、肝肾疾病等病根。
二是,日常巡诊治疗不规范,卫生防疫工作滞后,医疗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缺位,病情处理机制也不完备。
这些诸多因素催生了在押人员因病死亡隐患的存在。
(三)其它方面因素。
在公安部通报的在押人员因病死亡病例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不宜继续羁押范围。
《看守所条例》26条规定,在押人员身体状况不适合羁押时,看守所应当建议办案单位变更强制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当在押人员出现不适合羁押的病症,特别是发生死亡危险时,一是,一些办案单位不一定能积极配合或是由于办案程序等因素,对在押人员,特别是对已决或投劳退回人员提请监外执行或保外就医的事情,往往久拖不决;二是,越来越多患有重病人员的家属因经济利益或其它原因,通常拒绝签字,不愿意办理担保等相关手续。
上述二种因素导致患重病的在押人员出所处理困难,滞留看守所,助长了在押人员因病死亡事件的发生。
二、预防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检察工作机制的建立。
(一)建立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检察工作机制。
当看守所出现在押人员因病死亡事故,不管涉及到谁,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都要严格按照《看守所检察办法》、《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开展死亡事故的调查、检察工作。
2一是,要对有现场的采取保护措施,封存文书、15日监室活动录像等有关资料,并请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对死者同监室的人员、监管干警进行调查了解,看是否存在自杀、伤害
2具体程序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检察程序的规定(试行)》。
或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意外事故等问题;查询健康档案、健康检查笔录中各项检查结果及既往病史,以及死者入所以来的表现,以确定死亡原因是否与入所前患病情况有关;查看在押人员关押期间求医、服药、治疗情况,在押人员患病外出就医的,留存在押人员外出就医的各种证明材料和抢救说明,以确定看守所医生是否对其采取了积极、有效治疗措施。
二是,及时固定相关证据的同时,要结合法医的鉴定结论综合判断,并注意分析是否有正常掩盖着非正常的现象,深入查处事故背后隐藏的监管人员失职、渎职、虐待被监管人员等职务犯罪。
通过对监管干警的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对监管干警和看守所医务人员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强化人权保障意识。
(二)建立保障看守所医疗基本医疗条件检察工作机制。
1、加强对看守所医疗机构,是否配置必备的医疗检查、急救设备、器材和药品的检察监督。
发现看守所没有按照《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的通知》、《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结合看守所自身实际,设置相应标准的医疗机构以及没有配备开展健康检查、常规检查、一般治疗、急救处置、传染病预防控制等需求必要的检查、急救医疗设备、器材和药品的,要及时提出纠正,要求予以配备。
2、加强看守所医疗人员配备是否能够保障基本医疗检查、救治工作的顺利实施的检察监督。
检查看守所医疗岗位及医疗人员数量是否按照《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工作的意见》、《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的通知》、《关于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工作执法细则》等相关文件对提出相关要求,配置相应的医疗队伍人员。
重点要检查看守所有无医疗卫生行政许可证;配备的医务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证,是否具备保障在押人员各项检查、救治工作的顺利实施的能力。
3、加强看守所经费保障方面的检察监督。
强化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给养的监督,通过适时开展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卫
生检察专项活动,重点检察监督在押人员给养费是否按标准足额按月拨付到位,防止出现因其他经费保障不足而挤占在押人员伙食费现象;对违法使用看守所经费或从中侵吞、贪污、私分有关款项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建立排查医疗卫生管理漏洞的检察工作机制。
1、强化在押人员收押环节的检察监督。
对新收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进行入所健康检查的体检资料,以及在押人员被提解出所后送返看守所时体表检查的书面记录,进行严格审查。
经审查如发现入所体检、提解体表检查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必
要时可建议看守所重新组织新入所在押人员体检;发现在押人员有新鲜外伤或疑似内伤的,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经查
系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监管民警体罚虐待等原因所致的,按检察机关办案规定流转处置。
2、强化看守所医疗管理制度执行的检察监督。
对于看守所没有落实公安部关于《公安监管场所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存在看守医疗工作流程不规范,健康检查、日常巡诊、治疗以及急诊处置等操作要求不明确的执法行为要提出纠正。
强化对医疗工作没有分解细化,医务工作责任、日常医务活动登记、流转交接、病情告知等医疗管理制度执行的检察监督。
对于看守所出现传染病疫情要建议看守所以召开所情分析会、交接班会等形式,及时通报,并定期安排定人定责,同时对监室和监区进行消毒,利用隔离救治等手段,防止疫情发生和疾病传染。
3、强化看守所在押人员病情管理的检察监督。
根据看守所风险等级评估的每月信息,掌握年老、体弱、带病和女性押员等特殊体质人员、重大风险人员名单及处理情况,来倒查看守所在押人员病情管理中是否完善。
一是,针对患有心脑血管等容易引发死亡的病号就否建有专用病历档案。
详细记录该病号的病情、用药情况、治疗效果等信息。
二是,对患病在押人员是否按照病情将其划分为不同等级,进行分类管理;三是,是否制定了《在押人员突了疾病处理预案》,完善了危重病在押人员的紧急处置机制,畅通了医疗救治“绿
色通道”,防止因行动迟缓影响病人救治。
4、加强伙食供给、环境卫生的检察监督。
加大看守所对在押人员伙食供给、生活环境卫生情况的监督力度,强化看守所对疾病预防和消毒免疫卫生执法工作的日常检察。
日常检查可采用询问食品进货渠道、查看食品品质、看外观品相、颜色、闻气味、查进货日期、保质期,询问价格,查看货物列表及账目等方式,重点是食品质量及来源、水源、商店食品、押员灶。
杜绝“三无”产品以保证食品的新鲜和适于食用,坚决不让在押人员吃过期食品、变质食品或隔夜熟食品;要求管理人员保证管道及储水池、出水口的清洁,保证锅炉的开水温度,食用水和清洁卫生用水的管道分流。
(四)建立在押人员投诉处理的检察工作机制。
1、健全开启检察官信箱和约见检察官制度。
一是,在看守所大门口、监区内、提讯室、在押人员监舍设立设置检察官信箱,看守所检察室人员直接管理,以受理在押人员的申诉、控告和举报信件,检察人员定期、不定期检查信箱内的信件。
收到信件后,对在押人员的申诉、控告进行及时查处,并在调查核实之后将情况反馈给控告人、申诉人。
二是,完善检察官约见、接待制度。
并制作了“检察官约见卡”,定期、不定期发放,确保每一名在押人员都会有一张“检察官约见卡”,当在押人员有问题需要反映时,将约见卡投入检察信箱或者直接交看守所检察干警,方便在押人员向检察官提出申诉、控告、举报等。
2、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有利于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关押。
看守所检察人员要积极主动、全面履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
在检察中发现逮捕后在押人员存在不宜继续羁押情况时,应按相关程序3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提请办案单位变更强制措施,对已决犯及时办理保外就医。
特别是对那些存在多种严重疾病的在押人员,更要提高预见性
3
具体程序参见2016年1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和主动性,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死亡事件的发生。
(五)建立对患病在押人员的心理干预检察工作机制,有效消除因病死亡的主观因素。
一是,积极对患病在押人员的实施心理干预,深入了解患病在押人员的犯罪行为,密切观察其不同诉讼阶段的心理反应、情绪变化。
二是,通过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亲情感化教育,心理疏导教育,进一步帮助在押人员澄清模糊认识,及时矫正其扭曲心理,把病态不稳定的心态调整为健康稳定的心态。
以此来,有效消除在押人员因病死亡的主观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