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丽水市城市间距控制规定20140313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工业用地差别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丽政发〔2014〕83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工业用地差别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工业用地差别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丽政发〔2014〕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生态发展理念,优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工业用地差别化管理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先行先试,稳步推进”的原则,进一步深化工业用地管理模式改革,逐步建立工业企业“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差别化用地管理机制;进一步强化“亩产论英雄”的导向机制,优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加快工业企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加快形成工业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的发展格局,构建丽水生态工业科学发展新体系。
二、基本原则(一)循序渐进原则。
土地差别化管理改革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应适时适度审慎推进,并逐步完善。
(二)因地制宜原则。
立足地方实际,有计划、有步骤、有选择地试行工业用地差别化管理举措,注重政策的适宜性和适度性。
(三)整体推进原则。
土地差别化管理涉及项目准入、项目实施和综合验收的全过程,时间跨度长,涉及部门多,需协调配合,整体推进。
三、实行差别化项目分类(一)优先供地类项目。
1.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上市公司、国内外行业龙头等工业企业且在投资中占主要股份的项目。
2.“两院”院士、国家和省级“千人计划”专家、长江学者等高层次人才且投资中占一定股份的工业项目。
3.具有高成长性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工业项目。
丽水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丽政令〔2002〕20号《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一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丽水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隔5年续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3]15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3〕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2013年2月6日丽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和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莲都区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丽水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专门机关,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等行政执法职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注重程序正当。
第五条丽水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
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一、指导思想及原则规划坚持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指导思想,围绕“秀山丽水、养生福地、长寿之乡”的区域定位,建立生态、集约、高效的山区中等城市特色新型城市化发展路径,打造国际生态休闲养生旅游城市。
规划以“生态优先、区域整体、城乡统筹、城市特色、紧凑集约”为原则,合理安排城市空间布局,统筹城乡,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规划期限及范围本次规划期限为:2013年——2030年;近期为:2013——2020年;远期为:2020——2030年。
本次规划形成三个层次:(1)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层次。
范围为丽水市域,面积为1.73万平方千米。
重点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城镇空间布局、区域网络梳理、资源环境控制、生态环境功能划分等内容。
(2)市区城乡布局规划层次。
范围为莲都区及青田腊口镇需规划控制协调范围,对丽水中心城市及其城郊土地利用进行体协调布局。
重点考虑机场及空港经济区、瓯江生态旅游景区的纳入,范围内特色城镇(碧湖-大港头、老竹—丽新、雅溪)的打造、美丽乡村建设以及生态空间的保育等,并充分协调中心城市与腊口镇的关系。
(3)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层次。
用地范围为莲都区白云、万象、紫金、岩泉、南明(富岭、水阁)、联城街道行政区划范围及丽水机场发展需要规控制范围,面积约为392平方千米。
三、市域城镇体系规划(1)围绕“112”城市组团发展体系,结合“小县大城、组团发展”模式,新一轮总体规划提出了“一心两轴四区四级”的市域城镇体系空间结构。
一心:提高中心城市首位度。
两轴:规划充分结合杭闽广轴线和港口—腹地轴线,提出缙丽龙庆城镇发展轴和遂松丽青城镇发展轴,引领区域中心城市和各县市协同发展,与国家新型城镇化战略格局高度契合。
四区:主要包括市域北部的缙云组团集聚区、西北部的松阳-遂昌组团集聚区、东部青田组团集聚区、南部龙泉-庆元组团集聚区,强化组团发展。
四级:注重城乡统筹,构筑丽水中心城市、县市域中心城市、中心镇(卫星镇)、一般镇为层级骨干的城乡聚落体系,打造传统特色村庄。
丽水市城市间距控制规定20140313
丽水市城市间距控制规定(2014-3-13)1、控制原则(1)以控制总体规模,营造良好城市空间环境为原则。
(2)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原则上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3)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或综合建筑物的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相应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4)与城市设计内容相协调,结合地块特点确定的原则。
(5)参考类似地段新建地块容积率数值确定的原则。
2、容积率控制地块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在不超过本规划确定的建筑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能实施,区内各地块可按《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规定,重新划分地块并确定指标。
对未列入《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控制指标表》的科研机构、中小学、幼托、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农贸市场、大型车库、停车场、市政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定执行。
7.3建筑间距控制建筑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安全保护等要求外,必须符合本章节规定。
1、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用地的实际情况,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如下:(1)平行布置的条式居住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正向间距与其南侧建筑高度之比,不小于1:1.2,且不小于9米;别墅住宅不得小于高度的2倍,且不小于12米。
当建筑方位不朝正南方向时,其间距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折减系数按《折减系数表》确定。
(2)相互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多层住宅南北向垂直布置时,山墙面对南立面时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9米,山墙面对北立面时其间距不小于8米。
多层住宅东西向垂直布置时,山墙面对东立面时其间距不得小于东侧建筑高度的0.7倍,山墙面对西立面时,其间距不小于8米。
《丽水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14.9.30)
丽水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一条]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的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有关城乡规划中划定。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工作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规划工作需要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本级政府有关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
城乡规划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对城乡规划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协调。
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业务受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
莲都区、生态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规划管理分局作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受委托按照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区域特点和中心镇布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设立派出机构,从事指定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派出机构的具体职责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设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颁布时间2002-03-01实施时间2002-03-01要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丽水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隔5年续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16〕24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16〕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年来,我市消防安全工作虽得到明显发展,但仍存在基层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有效落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亡人火灾事故频发等问题,全市火灾形势依然严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消防安全事故,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5号)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一)落实各级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各地要充分认识我市经济迅速发展下加强消防工作的重要性,真正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
要落实“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明确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
各地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2016年6月底前出台《消防安全岗位职责规定》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办法》,对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约谈通报,对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的地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各职能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
各地要将部门履职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教育、民政、建设、文广出版、卫生计生、旅游等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所属单位及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的管理,把消防安全纳入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责任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消防安全培训、先行适用消防安全技术推广、消防安全队伍建设等工作;人力社保、商务、市场监管、质监等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规范生产、经营、建设秩序,做好消防安全指导工作;建设、供排水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市政消火栓新建、维护等职责,建立健全维护保养机制。
丽水城市规划
七、城市主要发展方向:
向西方向并为超远期西进与碧湖平原联为一体, 形成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来自中心城区近期建设用地规划图
中心城区近期建设用地规划图
丽水市城镇分布规划图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状况分析图、 重要非建设区控制规划图
八、城市道路网:
由外环路、方格网和3个城市出入口为主共同构成 城市道路网。方格网主要由南北向13条和东西向18 条主、次干道组成。
城市绿地景观规划图
环保环卫规划图
谢谢欣赏
综 合 交 通 规 划 图
九、城市主要功能布局:
●行政中心位于人民路以北、城北路以南、中山街以东、 紫金路以西范围内,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行政功能区。 ●工业用地呈'两区一点'布局,即天宁工业区、水阁工业 区和纳爱斯工业点。 ●文化中心两个,设在江滨区块和市政广场东侧。 ●体育中心保留现有体育馆,新建两处体育场; ●科研文教区以现状为基础,沿北环路西段一带形成集 中的科研文教区,中小学结合居住区根据服务半径布局; ●商业中心:老城区进行改造,调整布局,同时在江滨区 块兴建一个商业区,形成集商饮、文化、休闲、娱乐为一体 中心城区近期建设用地规划图 的现代化综合中心区; ●旅游以山水特色形成环山、环水旅游线。
四、城市规划区面积:城市规划区范围为莲都行
政区域,面积1502平方千米。
丽水市规划范围与层次图
丽水市规划范围与层次图
五、城市规模:
人口规模近期31.6万人,中期43.0万人,远期 58.0万人;用地规模近期3373万平方米,中期 5086万平方米;远期6294万平方米。
六、城市总体布局:
城市空间布局结构为“一江双城”。规划以“城 市南进、产业东扩”的发展方向,构建以瓯江为 轴的南、北“双城”。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25•【字号】丽政发〔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2020年8月25日丽水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统一我市规划体系,完善规划管理,提高规划质量,强化政策协同,健全实施机制,加快建立制度健全、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规划体制,更好发挥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指导和调控作用,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省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规划的编制、实施、修订和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规划,包括发展规划、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发展规划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是根据国家和省级发展规划以及市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建议编制,居于我市规划体系最上位,为其他各类规划提供遵循。
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均须依据发展规划编制,规划期与发展规划不一致的,应根据同期发展规划的战略安排适时进行调整或修编。
空间规划以空间治理和空间结构优化为主要内容,为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
专项规划是指导特定领域发展、布局重大工程项目、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促进市场提能升级、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区域规划主要以上级规划和市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地区、跨行政区且经济社会活动联系紧密的连片区域以及承担重大战略任务的特定区域为对象,以贯彻实施重大区域战略、协调解决跨行政区重大问题为重点,突出区域特色,指导特定区域协调协同发展。
丽水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推动经济开发区持续、健康建设发展,科学合理指导经济开发区东扩区块的开发建设,进而加快特色制造业基地的形成,实现与中心城区(北城)互动,强化中心城市接受辐射的能力,推动中心城市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第1.0.2条规划围位于市区南部,南至大梁山脚规划中的丽龙高速公路,西邻水阁工业区快速干道,北至南明山脚。
用地围面积约35平方千米,金丽温高速公路将它分成东北和西南两大片区。
其中东北片区(富岭组团)约10平方千米,西南片区(七百秧工业组团)面积约25平方千米。
第1.0.3条本规划围的任何建设活动与下层规划设计均应符合本文本的规定和要求。
第1.0.4条本文本与图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者应同时使用,不可分割。
第1.0.5条本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解释权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1.0.6条本文本未涉与的控制指标与技术规定应符合国家、省与市相关技术管理规定。
第1.0.7条规划依据为:1.《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1990.4.1)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1995.6.8)3.《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GB40180-93)5.《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GB50220-95)6.《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GB50282-98)7.《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GB50318-2000)8.《城市电力规划规》(GB50293-1999)9.《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10.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11.有关的国家、省、市颁布的标准、规、规定12.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委托书第1.0.8条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为指导,与现状用地条件相结合,与周边区域相协调,注重规划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
第二章发展规划第2.0.1条充分利用目前中国经济发展所处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抓住发展的有利时机和山区用地优势,以担当经济增长中心为目标,从扩大产业规模和提升产业高度两个方面同时入手,进一步加快南城的发展步伐。
(完整版)丽水市城市间距控制规定20140313
(完整版)丽水市城市间距控制规定20140313丽水市城市间距控制规定(2014-3-13)1、控制原则(1)以控制总体规模,营造良好城市空间环境为原则。
(2)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原则上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3)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或综合建筑物的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相应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4)与城市设计内容相协调,结合地块特点确定的原则。
(5)参考类似地段新建地块容积率数值确定的原则。
2、容积率控制地块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在不超过本规划确定的建筑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能实施,区内各地块可按《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规定,重新划分地块并确定指标。
对未列入《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控制指标表》的科研机构、中小学、幼托、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农贸市场、大型车库、停车场、市政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定执行。
7.3建筑间距控制建筑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安全保护等要求外,必须符合本章节规定。
1、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用地的实际情况,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如下:(1)平行布置的条式居住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正向间距与其南侧建筑高度之比,不小于1:1.2,且不小于9米;别墅住宅不得小于高度的2倍,且不小于12米。
当建筑方位不朝正南方向时,其间距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折减系数按《折减系数表》确定。
(2)相互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多层住宅南北向垂直布置时,山墙面对南立面时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9米,山墙面对北立面时其间距不小于8米。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公路两侧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7]9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公路两侧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公路两侧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丽水市公路两侧控制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丽水市公路两侧控制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两侧控制区的管理,提高公路通行能力,减少交通事故隐患,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两侧控制区,是指本市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在公路两侧划定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包括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及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禁止实施危害公路完好、安全、畅通行为的区域。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以下统称公路)两侧控制区的管理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公路两侧控制区管理。
公路沿线乡镇政府应采取积极措施,协助做好公路两侧控制区的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公路控制区的管理工作。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公路控制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安监、水利、农业、林业、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两侧控制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区域为公路用地。
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用地内实施下列行为:(一)倾倒或者堆放废土、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污物;(二)堵塞水道,挖沟引水;(三)挖砂、采石、取土;(四)设置电线杆、变压器、维修场、停车场、洗车点或者加水点;(五)集市贸易、摆摊设点、搭建棚屋或者砖窑、堆放或者摊晒物品;(六)利用公路桥梁、隧道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道,利用公路桥涵堆放物品、搭建设施,在公路桥涵附近焚烧物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和交通安全的活动。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不再执行。
市长:卢子跃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对2000年以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转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市人民政府决定,下列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1.《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丽政令第20号);2.《丽水市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丽政令第36号);3.《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00〕11号);4.《关于印发丽水市直工业企业创业绿卡制度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丽政办发〔2003〕89号);5.《关于加强丽水市区举办商品展销会管理工作的意见》(丽政办发〔2003〕34号);6.《关于印发丽水市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丽政发〔2005〕22号);7.《关于加快科技进步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决定》(丽政发〔2005〕79号)。
——结束——。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抓好《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抓好《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05•【字号】丽政办发〔2017〕49号•【施行日期】2017.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关于认真抓好《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丽水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为保证我市首部实体法规的有效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条例》组织实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
市容和环境卫生是城市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涉及面广、关注度高。
《条例》作为我市第一部实体法,对推进我市城市精细化管理,提升城市管理法制化水平,巩固创国卫成果、促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促进美丽幸福新丽水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抓好《条例》的组织实施。
贯彻落实《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准确理解《条例》相关内容和要求,率先垂范,严格执行,不断加强和规范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促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努力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持续提升城市品位和生活品质。
根据《条例》第四条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应及时开展相关普法宣传和执法培训活动,并于2017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
三、根据《丽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依照责任清单(见附件)做好如下工作,进一步完善《条例》配套制度:一是相关单位于2018年3月1日前就《条例》规定的专门事项制定配套的具体规定,并在相关配套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报送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备案;二是严格落实责任清单。
丽水市城市公园管理标准
丽水市城市公园管理标准丽水市城市公园管理标准第一章总则第1.1.1条为了推动公园的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公园管理人员的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丽水市绿化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公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1.1.2条本标准适用于丽水市建成开放的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带状公园以及街头游园(以下简称公园)。
第1.1.3条公园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依法实施公园的规划建设,加强财产管理,保证设备设施完好,提高园林艺术水平,创造优美环境;(二)实行优质服务,维护公园秩序,保障游客安全;(三)开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科学普及教育和文化娱乐活动;(四)受市市城市行政管理执法部门委托,处理游客违反本规范行为。
第1.1.4条公园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按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园林绿化管理第一节植物景观管理第2.1.1条植物景观是公园的主体和基本内容,公园管理者应当把植物景观管理放在各项管理工作的首位。
绿地率应保持在70%以上。
第2.1.2条植物景观管理的总的要求是:按照公园总体规划和植物配置设计,实施植物的栽培、调整和管护,达到并保持规划设计的景观效果。
创造一个花木繁茂、景色优美、环境舒适、意境深邃的园林艺术境域。
第2.1.3条已建成定型的植物景观和具有一定历史意义的景点、景区,应严格保护,加强管理,不得擅自改变。
第2.1.4条尚未建成或景观质量不高的景点、景区,应适时进行植物景观调整和景点改造,但调整改造须遵循建设部颁布的CJJ48-92《公园设计规范》,事先制定设计方案,经审查后实施。
第2.1.5条植物景观调整和景点改造设计方案按下列程序报审:由公园组织方案设计,报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2.1.6条植物景观调整和景点改造方案经审查后,一般由公园组织绿化技术人员和技工负责施工,确需委托其他单位施工的,应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建。
第2.1.7条植物景观调整和景点改造工程完工后,应由方案审查部门参加验收,以确保工程质量。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使用管理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布部门】丽水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1.17【实施日期】201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丽水市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合理利用道路资源,规范车辆停放,保障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丽水市区范围内的主干道、次干道、支路,以及允许机动车通行的广场。
第四条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要遵循便民利民、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部门负责对城市道路停车管理工作的协调、监督和指导。
市建设、公安、城管执法、价格、财政、工商、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及莲都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办法。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的审批;(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车行道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设置,负责对车行道违法停车、违法设置机动车泊位等的巡查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对逃避停车费用的驾驶人员或车主,应在办理车辆年检手续时提示当事人按规定缴纳有关停车费用;(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人行道停车泊位设置;负责对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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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城市间距控制规定(2014-3-13)
1、控制原则
(1)以控制总体规模,营造良好城市空间环境为原则。
(2)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原则上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3)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或综合建筑物的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相应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4)与城市设计内容相协调,结合地块特点确定的原则。
(5)参考类似地段新建地块容积率数值确定的原则。
2、容积率控制
地块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在不超过本规划确定的建筑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能实施,区内各地块可按《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规定,重新划分地块并确定指标。
对未列入《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控制指标表》的科研机构、中小学、幼托、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农贸市场、大型车库、停车场、市政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定执行。
7.3建筑间距控制
建筑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安全保护等要求外,必须符合本章节规定。
1、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用地的实际情况,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如下:(1)平行布置的条式居住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正向间距与其南侧建筑高度之比,不小于1:1.2,且不小于9米;别墅住宅不得小于高度的2倍,且不小于12米。
当建筑方位不朝正南方向时,其间距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折减系数按《折减系数表》确定。
(2)相互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多层住宅南北向垂直布置时,山墙面对南立面时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9米,山墙面对北立面时其间距不小于8米。
多层住宅东西向垂直布置时,山墙面对东立面时其间距不得小于东侧建筑高度的0.7倍,山墙面对西立面时,其间距不小于8米。
(3)多层住宅侧向间距应大于6米,低层住宅应大于4.5米。
建筑山墙宽度若大于22米,按平行布置间距要求控制。
(4)L型或U型建筑按边翼最外边计算,如该部分采用阶梯形式时(一般情况,最多二个阶梯),与北侧或东(西)侧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12米。
(5)多层居住建筑有底层商店的(或其它非居住类用房),其建筑间距原则上不得缩小。
当底层设置高度小于2.2米自行车库等附属设施用房时,其间距可扣除附属设施部分的高度。
2、高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群)与居住建筑的间距,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包括高层、多层、低层)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两小时,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东西向面宽大于32米的点式高层建筑的日照间距,按平行布置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2)点式高层建筑的朝向为南北向的(东西向面宽小于32米),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6倍,且最小值为24米。
(3)点式高层建筑的朝向为东西向的(南北向面宽小于32米),与其东(西)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35倍,且最小值为18米。
(4)两幢或两幢以上并列点式高层建筑(包括品字形布置的建筑),其排列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最小值为20米。
3、在符合以上各项间距规定的前提的同时,低层建筑与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8米;多层、低层建筑与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
4、多层居住建筑山墙端距不小于(东侧或西侧)建筑物高度的0.4~0.5倍,且最小不小于6米。
低层住宅山墙端距应大于4.0米。
高层与多层居住建筑山墙端距应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不小于9米。
5、已建居住建筑,原则上不应加层或拼接,但在某些特殊条件下确需加层或拼接,其拼加部位日照间距须按1:1.2计算。
6、医院病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小学教学楼与相邻的建筑间距的确定,除应根据城市设计、景观分析并须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等规范外,可按《医院、学校建筑间距控制表》规定执行。
7、其它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根据城市设计、景观分析、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建筑保护和施工操作安全等要求和有关规定确定,并可按以下二条规定控制(除医院、休疗养院、敬老院、中、小学、幼托等)。
(1)多层建筑的北侧为非居住性质建筑时,其与北侧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度的0.75倍,且不得小于10米。
(2)高层建筑的北侧为非居住建筑时,其与北侧建筑的间距不小于18米。
7.4建筑高度控制和建筑后退距离
1、建筑的高度必须符合景观分析确定的建筑物规划控制高度或规划限制高度。
2、沿主要道路(道路宽度大于或等于24米的城市道路)的建筑物高度,除必须符合消防、日照间距、建筑保护等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沿路(街)建筑物长度小于32米的塔式建筑或山墙沿街的板式的建筑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含路边绿带)加建筑物后退距离(S)的1.2倍,即:
H≤1.2(W+S)
(2)沿街(路)建筑物长度大于32米的板式建筑高度(H)按下列公式计算:
H≤A(W+S)
式中W为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含路边绿带),S为后退距离,A为折算参数。
(3)沿路(街)建筑长度大于100米的板式建筑的建筑高度,应根据街景要求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4)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一般按宽路计算,但沿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则按窄路确定。
3、沿道路(包括干路、支路等)新建、改建的建筑,应根据不同地段的要求,以及建筑的性质、高度等条件沿道路红线后退。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计算,以建筑物底层最突出的外墙边线包括阳台、雨蓬、踏步等突出部分为准。
4、建筑物除后退用地界线和道路红线距离要求外,尚需满足消防、防灾、地下管线、交通安全、市政设施、绿化等方面的要求。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留出的空地不得建造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5、各居住生活小区以规划街区划定封闭管理围墙,不得按开发地块界线设置围墙。
围墙沿街退道路红线≥0.5米,采用通透式形式。
6、一般建筑物按《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表》控制执行,特殊建筑还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注:有道路绿线控制的,则按道路绿线控制后退,工业建筑一律后退道路红线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