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8】私法现代化视角下的民事立法技术-优秀word范文 (4页)
现代民法的特点范文
现代民法的特点范文
现代民法是指现代社会中对个人、家庭、财产等民事关系进行调整和
规范的一套法律制度。
以下是现代民法的主要特点:
一、人权保护的原则:现代民法以保护自然人的人权为出发点和归宿,尊重和保护人的人格尊严、自由、健康权等基本权利。
二、契约自由的原则:现代民法重视契约自由,承认并保护公民之间
的自由契约权利,同时也对契约的履行和违约进行相应的约束。
三、平等原则:现代民法注重平等原则,主张法律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在法律支配下共享平等权益。
四、法律优先的原则:现代民法强调法律的主导地位,法律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根本依据和规范。
五、法治原则:现代民法强调法治原则,要求民事行为和民事权利的
行使受到法律的约束,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六、权利保护的原则:现代民法注重权利保护,对个人及其财产权益
进行严格保护,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七、社会文章相结合的原则:现代民法既关注社会现实,又关注法律
的保护,在法律调整中需兼顾折中。
八、系统性的原则:现代民法注重各个法律规范的协调统一,构筑成
一个相互关联、相互独立、完整的法律体系。
九、国际化的原则:现代民法更加注重国际交往中的民事法律问题,
积极参与国际民事法律的立法和调整,逐步实现法律的国际化。
十、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现代民法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特别是对于儿童、老年人和妇女等弱势群体,法律更加注重保护和关怀。
以上是现代民法的主要特点,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现代民法将不断完善和修订,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需求。
民事法律行为的立法技术分析
民事法律行为的立法技术分析摘要: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又称为法律行为制度,该制度制度的一些理论在现代民法与民法学中处于重要地位。
本文试图从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入手,例举了几种主流观点,进一步分析了民法典中设立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必要性。
并对具体立法技术提出了几点意见。
明确了该制度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提请注意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与其他制度的关系。
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立法技术一、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界定目前,我国理论界关于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概念可概括为以下几种:《民法通则》颁布之前,“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和法人是基于意思表示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行为。
①“民事法律行为旨在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
②然而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后,一些学者转而认为“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③笔者倾向于维护传统民法中法律行为的概念,即:为意思表示使之发生私法上的效果就叫做法律行为。
所谓“私法上的效果”就是一切私权的发生、消灭、变更统统包括在内。
法律行为只要有了发生私法上效果之目的,则不必事实上发挥效力。
④二、民法典中设立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必要性我国民法通则中对设立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方面的必要性。
概括分析,主要理由如下:(一)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设立对于民法典的完善起到重要作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将各种以意思表示为中心的行为做了统一的规定,实现了立法简约,避免了立法的重复。
实践中法官已经常常援引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作为判案依据,该制度已经深入人心,为大众所接受。
形成了约定俗成的规则,应予以保留。
我国正处于制定民法典的关键时期,为是民法典简明扼要,具有操作价值,更应引入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二)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整合了民法体系我国立法学者通说认为我国民法典应该设立总则,总则在整个民法体系中起总领作用,使整个民法典更加富有体系感。
民法总则应当以主体、客体、行为、责任来构建,只有这样才使整部法典体系完备,因此行为能力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推荐】浅议中国民法的现代化-word范文 (3页)
【推荐】浅议中国民法的现代化-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浅议中国民法的现代化浅议中国民法的现代化浅议中国民法的现代化浅议中国民法的现代化我想从两个角度来谈一谈中国民法的现代化问题,一个是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一个是民法典现代化的判断标准及条件。
所以,这里是在形式意义上使用民法这个概念,即形式意义的民法。
一、关于民法典立法体例的现代化问题--兼论民法现代化的判断标准大陆法系崇尚法典法,此一传统肇始于罗马法。
而大陆法系国家编纂民法典都有一个模式或范本选择问题,特别是自从有了第一个较完备的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此后各国的民法典编纂似乎都会遇到这个问题,有关的论争也由此开始。
当初德国民法典制定、日本民法典制定都如此。
1、到底需不需要制定统一的民法典从各国的论争情况来看,首先遇到的并不是采取哪一范本或模式,即范本的孰优孰劣问题,而是到底要不要制定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制定时,蒂堡与萨维尼之间的论战主要就是要不要在德国制定统一民法典,蒂堡力主制定民法典,并极力推崇法国民法典,而萨维尼反对制定民法典,强调私法是民族意识与民族精神的反映,不能凝固于机械的法条之上;纽约民法典制定时,菲尔德与肯特之间也引发了类似的论战。
当然萨维尼并不是反对私法法典化的,他主要是强调当时德国尚不具备起草和制定统一私法典的条件,法学家尚担当不起这一历史重任。
日本民法典制定时也产生过论争,但焦点主要是法典的施行时间,由此产生了延期派与施行派之争,当然根源还是对法典体例与内容的不同看法导致的,特别是涉及到亲属法和继承法部分。
90年代很多国家修订或制定民法典时同样遇到了模式选择问题,像荷兰民法典、俄罗斯民法典、越南民法典。
[1]我们现在的情况与上述论争有些类似,所以徐国栋教授把它称为世界民法典编纂史上的第四大论战。
我们的论战中同样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要不要制定民法典。
【2018-2019】民法读后感三篇-范文word版 (10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民法读后感三篇民法读后感篇一: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读后感龑在读了部分黄茂荣老师写的《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从中也了解了一些与法学方法相关的一些知识以及科学的法学方法对于学习法律这门学科的重要性。
在书中黄茂荣老师通过讲述了大量的案例,以及黄茂荣老师对案例的详细分析。
当然我认为在学习的同时伴随而来的还有许许多多问题,现将我认识到的和了解的大概阐述一下。
本书通过多次的修订再版,最终总结出八个章节的内容。
通过法学方法对于现代民法的重大影响,说明了科学的法学方法对于学习、认识法律的奠基作用,以及法学方法对于法律的严谨论断、公平公正不以主观意识转移的作用与让法律脱离人治更还的实现法治的规范化。
并且对于法律的漏洞以及补救做了详细的阐述说明。
相对于其他书目本书特别的在于增加了论发源一讲。
从源头开始探求,而非是毫无意义的论述观点、下定义。
通过对于法源的解释与研究,作者从最初的税收领域发掘出了法的影子。
通过对纳税义务的研究,引申出对于“法律”定义的解释。
而后上升到发源的研究并从民主法治的角度对于其意义、表现形式、法规性命令、行政规则、自治法规以及税法上的法规性命令进行说明。
巧妙通俗的以水源的分析方式引申出对于法源分析的方向与层次。
但对于法,它毕竟不想水一样单纯,对于法源在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观点不同的定义,但却皆有其讨论的重点有其说明的利益与价值利益。
对于事物的了解首先就应从其外在表现着手,对于法源的表现从“国内法”出发分别对于制定法、法院判决、习惯法、契约等经行分析。
首先,法律的“具体规定”与“一般规定”的优先关系之逻辑关系与法律与习惯之间应遵守法理的价值关系。
而对于法院的裁决,是不应该成为法源的。
但是对于最高院那些以解释为基础的判决,在实际中具有法的效力,但究其本身仍然不具有独立的法源而是依附于制定法。
【最新2018】我国民法立法的体系化与科学化的研究-实用word文档 (3页)
【最新2018】我国民法立法的体系化与科学化的研究-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我国民法立法的体系化与科学化的研究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在201X 年底时向世界宣称中国的法律体系市场已经完全建设完毕。
然而对民法立法而言,虽然其基本的制度已经具备,但当前我国民法规范群体与制度门类依然存在非体系化等特点,并且在部分制度设计方面也缺乏一定的科学性。
为此,如何认识并解决民法立法体系化中存在的问题对于今后该法律的完善意义重大。
一、我国民法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 一些基本规则不合乎法理、内在体系较为混乱在当前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由民法构建出来的法律规则主要的是服务于交易,然而在交易的整个过程中,窝沟的民法中如《物权法》、《合同法》等核心法律们对于一些裁判与司法分析的规则制定并不完全符合法理,并且各法律之间的体系较为混乱。
在日常生活这能够最为典型的交易类型就是买卖,在进行买卖之前人们会首先签订合同并且执行,而民法立法中的科学法理也是由此而来。
在民法上有关交易的裁判与法律分析基本都是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的。
[1]值得注意的是,民法上的交付主要分为拟制交付与现实交付,典型的拟制交付是不动产登记,其均为物权变动或所有权转移的方式。
在民法中应当对这些权利进行基本的区分,其中十分重要的法律意见,就是对当事人所拥有的法律行为的区分。
而在我国民法中,关于这部分的教育规则与权利的区分并没有明确的规则,有的时候甚至还会出现违背常识的情况。
( 二) 删减不当,导致轻重失衡现象在我国民法立法现有的体系中,依然暴露出由于删减不当造成的轻重失衡问题。
《民法通则》作为我国民法的一部基本法律,其虽然包括民事权利、法人、民事责任、涉外民事关系、诉讼时效以及公民等几个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涉及到的法律内容十分简略,难以使民法真正发挥出法律该有的作用。
民法法律研究论文全文
民法法律研究论文全文摘要:本文旨在对民法法律进行全面且深入的研究。
通过对民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重要制度的分析,探讨其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和发展,以及面临的挑战和应对策略。
一、引言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关乎个体的权利保障,也影响着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二、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一)基本概念民法是规范市民社会生活的基本法,涵盖了物权、债权、合同、侵权责任等多个方面。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债权则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二)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强调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自愿原则保障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参与民事活动;公平原则要求民事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对等;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秉持诚实、恪守信用。
三、民法中的重要制度(一)物权制度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对物的完全支配权,用益物权赋予他人使用、收益不动产的权利,担保物权则为债权的实现提供保障。
(二)合同制度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有效的合同需具备相应的要件,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三)侵权责任制度明确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方式,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民法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一)经济领域在商业交易中,民法为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提供了规范,保障了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
(二)家庭关系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继承关系等,维护家庭的稳定与和谐。
(三)个人权益保护当个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时,民法为其提供了救济途径。
五、民法面临的挑战(一)社会发展带来的新问题如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等。
(二)法律适用的复杂性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特殊情况,可能导致民法适用的困难。
(三)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协调与商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在某些领域存在交叉和冲突,需要协调和衔接。
六、应对挑战的策略(一)完善立法及时修订和补充民法的相关规定,适应社会发展的新需求。
民事法治的现代化
民事法治的现代化一、引言民事法治是现代化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利和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民事法治也逐步走向了现代化。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民事法治的现代化。
二、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1. 民法典的制定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这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了“全面实施民法典”的新阶段。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颁布施行,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以“典”为名的全面性、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典范,也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建设中的重要里程碑。
2. 民事诉讼制度改革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原有的诉讼制度进行了多项改革,如引入调解机制、加强证据规则等。
此外,《关于依法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也进一步完善了民事诉讼制度。
三、司法体系的改革与完善1. 司法体制改革2018年3月11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以“监察”为名的全面性、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典范。
该法实现了对所有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为反腐败斗争提供了有力支持。
2. 司法公正与独立近年来,我国加强了对司法公正和独立的保障。
例如,设立了最高人民法院巡回审判庭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派驻纪检组,加强对地方司法机关的监督。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律师执业保障制度,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职权。
四、信息化技术在民事司法中的应用1. 电子诉讼平台我国自2016年起推广使用电子诉讼平台,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跨域立案、跨域送达等功能。
这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减少了诉讼成本。
2. 区块链技术我国在司法领域中也开始尝试使用区块链技术。
例如,浙江省杭州市互联网法院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了电子证据的安全存储和审查,提高了证据的可信度和审查效率。
五、民事法制宣传教育的加强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于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
民法理论论文2800字_民法理论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民法理论论文2800字_民法理论毕业论文范文模板民法理论论文2800字(一):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理论民法的发展自成体系,但也不是封闭的结构,从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的比较可以看出民法又受到社会发展的巨大影响。
其建立的基础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作者通过比较分析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的建立的基础判断、民法理念和价值判断等相关基础理论,希望对民法的基础理论研究有所裨益。
一、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的平等性和互换性1.近代民法是指经过17、18世纪的发展,于19世纪欧洲各国编纂民法典而获得定型化的,一整套民法概念、原则、制度、理论和思想的体系。
在范围上包括德、法、瑞、奥,日本及旧中国民法等大陆法系民法,并且包括英美法系民法。
所谓现代民法是指近代民法在20世纪的延续和发展,可以说是现代社会的近代民法。
现代民法,是在近代民法的法律结构基础之上,对近代民法的原理、原则进行修正、发展的结果。
2.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建立在对当时社会生活所作出的两个基本判断之上的。
这两个基本判断,是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制度、理论的基石。
近代民法第一个基本判断,叫平等性。
在当时不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农民、手工业者、小业主、小作坊主。
法学者和立法者对当时的社会生活作出一个基本判断,一切民事主体都是平等的,叫做平等性。
第二个基本判断,叫互换性。
所谓互换性,是指民事主体在市场交易中,在民事活动中频繁地互换其位置,在这个交易中作为出卖人与相对人发生交换关系,在另一个交易中则作为买受人与相对人建立交换关系。
于是,主体之间存在的并不显著的在经济实力的差别或优势,因为主体不断地互换其地位而被抵销。
在平等性上的不足,因互换性的存在而得到弥补。
3.我们可以说近代民法所有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都是奠基于这两个基本判断之上的。
民事主体具有平等性和互换性,因此国家可以采取放任的态度,让他们根据自己的自由意思,通过相互平等的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他们所订立的契约被视为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不仅作为他们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基准,而且作为法院裁判的基准。
法律现代化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现代化是指法律制度、法律观念、法律实践等方面的现代化。
在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的背景下,法律现代化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追求。
我国在法律现代化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其中,《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尤为典型。
本文将以我国《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为例,探讨法律现代化的内涵、路径与成效。
二、法律现代化的内涵1. 法律制度的现代化法律制度的现代化是指法律体系、法律规范、法律程序等方面的现代化。
在我国,法律制度的现代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体系的完善。
我国已建立起以宪法为核心,以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等基本法律为主体的法律体系。
(2)法律规范的严密。
我国法律规范体系日益严密,法律条文更加明确、具体,便于操作。
(3)法律程序的公正。
我国法律程序不断完善,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法律观念的现代化法律观念的现代化是指法律意识、法律精神、法律文化等方面的现代化。
在我国,法律观念的现代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治观念的普及。
我国大力弘扬法治精神,提高全民法治意识。
(2)权利义务观念的强化。
我国强调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3)法律文化的繁荣。
我国法律文化日益丰富,为法律现代化提供精神动力。
3. 法律实践的现代化法律实践的现代化是指法律实施、法律监督、法律援助等方面的现代化。
在我国,法律实践的现代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实施的严格。
我国加强法律实施,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
(2)法律监督的加强。
我国完善法律监督机制,提高法律监督效能。
(3)法律援助的普及。
我国加大对法律援助的投入,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三、我国《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1. 《民法典》的颁布《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于2020年5月28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一次重大变革,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律现代化迈上新台阶。
法律民事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甲乙房屋租赁纠纷案”为案例,分析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及解决途径。
通过对案例的详细剖析,探讨了房屋租赁合同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适用;案例分析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屋租赁市场日益繁荣。
然而,在房屋租赁过程中,纠纷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以“甲乙房屋租赁纠纷案”为例,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及解决途径进行探讨,以期对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及争议焦点(一)案例背景甲、乙双方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某市的房屋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三年。
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了押金及首期租金。
但在租赁期间,双方因房屋质量问题、租金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房屋质量问题:乙方认为房屋存在漏水、墙面脱落等问题,要求甲方修复或降低租金。
2. 租金支付:甲方认为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要求乙方支付欠款及滞纳金。
3. 合同解除:甲方认为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
三、案例分析(一)房屋质量问题1.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2. 案例分析:甲方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义务保证房屋质量。
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有权要求甲方修复或降低租金。
本案中,甲方未能保证房屋质量,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租金支付1.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履行。
”2. 案例分析:乙方在租赁期间未按时支付租金,违反了合同约定。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欠款及滞纳金。
本案中,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合同解除1.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请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案例民法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甲乙房屋租赁纠纷案”为例,通过对该案件的分析,探讨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违约责任以及合同解除等问题,旨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房屋租赁;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一、引言房屋租赁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屋租赁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以“甲乙房屋租赁纠纷案”为例,分析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法律问题,以期为我国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情简介甲(出租人)与乙(承租人)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
然而,在租赁期间,乙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并与甲协商解除合同。
甲表示同意,但要求乙支付违约金。
双方协商不成,乙遂将甲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1. 出租人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按照约定将房屋交付承租人;(2)保持房屋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3)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等;(4)对房屋进行必要的修缮。
在本案中,甲作为出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乙,并保持房屋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
然而,甲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导致乙无法正常使用房屋。
2. 承租人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按照约定支付租金;(2)合理使用房屋;(3)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等;(4)妥善保管房屋。
在本案中,乙作为承租人,按照约定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但未能履行合理使用房屋的义务,导致房屋出现损坏。
(二)违约责任1. 出租人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法律纠纷日益增多,其中房屋租赁纠纷尤为突出。
本文以一起房屋租赁纠纷为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探讨如何运用民法解决此类纠纷,以期为我国民事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房屋租赁纠纷;民法;案例分析;法律适用一、引言房屋租赁纠纷在我国民事法律实践中较为常见,涉及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本文以一起房屋租赁纠纷为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探讨如何运用民法解决此类纠纷。
二、案例背景2019年5月,甲公司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乙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每月支付租金8000元,房屋用途为办公;租赁期满后,乙公司需将房屋完好归还给甲公司。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支付了租金。
2020年5月,租赁期满,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租金。
甲公司遂向乙公司发送催告函,要求其支付剩余租金及违约金。
乙公司未予理睬。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租金、违约金及房屋使用费。
三、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应支付剩余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约支付剩余租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乙公司应支付剩余租金。
2. 乙公司是否应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
根据法律规定,乙公司应支付违约金。
3. 乙公司是否应支付房屋使用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
私法现代化视角下的民事立法技术
私法现代化视角下的民事立法技术私法现代化视角下的民事立法技术私法现代化视角下的民事立法技术私法现代化视角下的民事立法技术[摘要]中国民法典的现代化,不仅是民法理念和制度的现代化,同时还应是立法技术的现代化。
私法现代化视角下的民法典编纂,在立法程度上,采用分编审议,分编通过;在立法语言上,尽量采用专业化的用语;在标题方面,不但各编、章、节应有标题,各条也应有标题;在体系层次标示方面,采用整部民法典“通计条次”。
[关键词]民法典立法技术立法程序立法语言条文标题条次一、程序视角:“批发” VS. “零售”从程序的角度来看,多数国家的民法典草案都是分编审议,分编通过。
即一次完成民法典的某一个编或某几编,整个民法典的完成有时间间隔达数十年,此谓“零售”。
但有少数民法典是一气呵成,一公布就是完整版的,此谓“批发”。
后者固然有明显的优点,但以现代国家的立法程序而言,除非是对特定外国民法典的全盘继受,多数无法做到一次完成〔3〕。
我国无论是制定一部“新人文主义”的民法典还是一部“物文主义”的民法典,它终究是由若干编组成的。
对于上千条文鸿篇巨制式的的民法典,采用“批发”还是“零售”,也有一个决策过程。
到了20世纪末,我们国家经济改革的目标,模式已经基本确定,社会生活也比较稳定。
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内在要求,以及同国际化接轨的客观需要使得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再次提上议事日程。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了“加快物权法起草和民法典编纂工作”的要求。
编纂一部适用于21世纪的中国民法典已经成为立法机关和学界的共识。
事实上,现在已进入到实质性的起草阶段。
这次提交审议的民法草案,是一个比较好的草案,内容比较全面成熟,是一个很有基础的草案〔5〕。
但要达到最后通过的程度,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总的看来,仍有很多地方不够完善,还需要做大的修改。
也有学者认为我国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立法工作中存在严重的任意性和轻视逻辑性的倾向,认为这只是一部“汇编”式的民法典〔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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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民法现代化就是指中国民法为了适应当前的先进水平而进行各种运动发展的过程,简单来讲就是说我国民法与时代发展、世界发展共同进步,时刻保持自己处于时代和世界的发展前列。
从上面来看,我国民法的现代化最根本的问题就是先进性的问题,而这一问题最重要的体现就是民法与时代和社会之间的关系。
民法与时代之间的关系就是指民法与时代保持共同发展,时刻保证自身的先进性,这也要求民法时刻与时代的先进水平保持一致,并随之发展而改变;民法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就是指民法要与世界范围内的其他民法共同进步,时刻保证自身处于先进行列,并代表着世界先进民法的趋势。
作者认为,中国民法的现代化大体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的含义,从狭义的角度来看,我国民法的现代化就是体现在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和实施,主要体现在一种形式的层面上。
而从广义的角度来看,所谓中国民法现代代主要是指民法文化层面上的现代化,它包含了民法制度现代化、民法思想现代化、民法意识和价值观的现代化等多方面内容,它体现了民法的活法化和平民化的思想,这也是当前被普遍认可的一种民法现代化含义,是一种最重要的现代化体现。
在对中国民法现代化的认识过程中,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是其认识的基础和最重要部分,但总的来讲这一现代化过程实际上是一次民法文化运动,更深一层来讲是一次思想文化建设。
对于民法现代化而言,它离不开相关制度规范以及民法体系的建立,但是这些制度规范以及体系的建立并不能完全代表民法的现代化,因为,民法现代化最重要的本质应该是民法法治的现代化,这就需要大量的实践活动来证实和推动,并不能简单的依靠一部民法典的制定和完善来进行体现,这也无法真正的表现处现代化的真正意义。
[民法,现代化,研究,其他论文文档]民法现代化研究引论
民法现代化研究引论民法现代化研究引论民法现代化研究引论民法现代化研究引论[内容提要] 作为发展的范式,现代化是由传统到现代进步并体现现代性的趋势和过程,是社会不可避免的全面转型和发展;作为学术研究的范式,现代化是与本土化、后现代化等范式相联系又相区别的关注启蒙与现代性的研究路径。
基于社会与法制的发展,民法现代化在我国其实是一个合乎理论与实践逻辑的民法发展的必由之路。
坚持现代化的发展模式与研究进路对我国民法的变革与发展具有多方面的意义。
[关键词] 现代化,民法现代化,必由之路,意义对中国民法发展与民法现代化的问题,在学术界几乎从来就没有达成一致。
但是,从现代化的特定语境来说,似乎又是一个合符逻辑的话语形式。
本文正是从现代化的语境出发,对该问题进行辨正,并分析其意义。
一中国民法现代化的话语背景现代化不仅是社会的转变的过程,从学术研究的角度,它还是一种研究的范式,是与本土化、后现代化(Postmodernization)或后现代主义(Postmodernism)等范式相联系但又显然存有区别的研究进路。
所谓本土化或本土范式,人们认为其往往多从“后现代主义”的历史观出发,反对从传统到现代的社会发展之单线发展观,而强调社会发展中传统与现代的平面化共存[8].似乎它并不认同传统与现代二者的截然分别。
对此,笔者认为,社会的发展不可能是简单的划分为若干对立的路径和样式,总是呈现出某种程度的复合与多样性,在很多时候,二者其实是很难截然分别的。
我们放眼当今世界,你会发现“现代化”如欧美诸国者,仅就其经济和社会发展而论,我们似乎应该承认其已经充分发展而“现代化”了,然而,如果你具体考察,你将会发现,在其大公司与现代技术称雄世界的同时,仍然存在为数不少的规模不大的手工作坊,这种手工作坊也许早已“古”不可言了,但是,你绝不会因为有小作坊的存在就否认其经济与社会的现代性,况且此小作坊与彼小作坊所具有的意蕴和存在价值也是不可简单化而等量齐观的。
当代中国私法进程中的民事立法
当代中国私法进程中的民事立法
柳经纬
【期刊名称】《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年(卷),期】2012(000)004
【摘要】民法是私法的核心.民事立法承载着构建私法基本制度和张扬私法理念的使命.改革开放之后,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到《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基本实现了民事领域“有法可依”的法制目标,张扬了私法自治、私权保障等私法理念,标志着中国私法的进步.然而,历经60余年、四次民法起草,民法典“渐行渐远”,亦表明当代中国私法进程之艰难,中国私法仍在途中!
【总页数】15页(P1-15)
【作者】柳经纬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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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法自治原则的缺失——以前苏联时期民事立法为考察背景 [J], 于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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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事立法的三种型态与强制性规范的配置——以公法与私法的分立和融合为背景[J], 钟瑞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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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法学范文
民事执行法学范文民事执行法学是指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规范和理论体系的研究。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事执行法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对于保护民事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民事执行法的概念、特点、功能及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民事执行法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以法院的强制力对民事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进行实施和变现的一种法律程序。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有债权的存在,即民事法律文书规定债务的履行义务;二是对债务人的强制力,即以公共权力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三是司法救济措施,即法院根据债权人的请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民事执行法的主要功能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民事执行程序,债权人可以通过法院的强制力来实现债权。
同时,它还可以对债务人采取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拍卖等,以促使债务人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此外,民事执行法还能够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推动经济发展,增强社会公正和法治的实现。
然而,在实践中,民事执行法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执行程序复杂繁琐,执行效率不高。
尤其是在执行异地判决的情况下,执行程序更加困难。
其次,执行难的现象比较突出。
一些债务人通过各种手段逃避履行法律义务,导致执行难问题的加剧。
此外,执行成本高昂,也是制约执行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
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来加强和完善民事执行法,提高执行效率和执行质量。
一方面,我们可以通过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简化执行程序,加快案件审理和执行速度。
另一方面,要加强执行机关的力量和能力建设,提高执行质效。
同时,加大对执行失信行为的惩治力度,推动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最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民事执行法也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执行案件的数量和难度将会进一步增加。
另一方面,随着互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广泛应用,民事执行方式也将发生新的变革和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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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现代化视角下的民事立法技术
私法现代化视角下的民事立法技术私法现代化视角下的民事立法技术私法现
代化视角下的民事立法技术
[摘要]中国民法典的现代化,不仅是民法理念和制度的现代化,同时还应是立
法技术的现代化。
私法现代化视角下的民法典编纂,在立法程度上,采用分编
审议,分编通过;在立法语言上,尽量采用专业化的用语;在标题方面,不但
各编、章、节应有标题,各条也应有标题;在体系层次标示方面,采用整部民
法典“通计条次”。
[关键词]民法典立法技术立法程序立法语言条文标题条次
一、程序视角:“批发” VS. “零售”
从程序的角度来看,多数国家的民法典草案都是分编审议,分编通过。
即一次
完成民法典的某一个编或某几编,整个民法典的完成有时间间隔达数十年,此
谓“零售”。
但有少数民法典是一气呵成,一公布就是完整版的,此谓“批发”。
后者固然有明显的优点,但以现代国家的立法程序而言,除非是对特定
外国民法典的全盘继受,多数无法做到一次完成〔3〕。
我国无论是制定一部“新人文主义”的民法典还是一部“物文主义”的民法典,它终究是由若干编组成的。
对于上千条文鸿篇巨制式的的民法典,采用“批发”还是“零售”,也有一个决策过程。
到了20世纪末,我们国家经济改革的目标,模式已经基本确定,社会生活也比
较稳定。
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内在要求,以及同国际化接轨的客观需要使
得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再次提上议事日程。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常
委会工作报告提出了“加快物权法起草和民法典编纂工作”的要求。
编纂一部
适用于21世纪的中国民法典已经成为立法机关和学界的共识。
事实上,现在已
进入到实质性的起草阶段。
这次提交审议的民法草案,是一个比较好的草案,内容比较全面成熟,是一个
很有基础的草案〔5〕。
但要达到最后通过的程度,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总的看来,仍有很多地方不够完善,还需要做大的修改。
也有学者认为我国正在进行
的民法典立法工作中存在严重的任意性和轻视逻辑性的倾向,认为这只是一部“汇编”式的民法典〔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