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商院〔2008〕69号关于印发《广东商学院研究生考勤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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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商院〔2008〕69号

关于印发《广东商学院研究生考勤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教学、教辅、科研、机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考勤管理工作,学校对原《广东商学院研究生请假暂行规定》(粤商院〔2005〕11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广东商学院研究生考勤管理规定》。现将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九月三日

广东商学院研究生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培养方案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假期者,一律按旷课处理。处理办法按《广东商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二条 对于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中实习、设计和论文等教学活动及学校安排的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

第三条 研究生请假必须提交书面请假报告。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学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所在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向导师、所在院系及研究生处报告,并办理请假手续。一般不得请事假,特殊情况确需请假,应当说明充分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公假需提供委派公务部门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条 除紧急情况,不得事后补假。研究生请假期满,须到批准请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五条 视研究生请假时间的长短由导师、所在院系、研究生处、校领导分级审批。

1.请假三天以内由导师签署意见并报学科秘书备案;

2.请假十天以内由导师签署意见并经所在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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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请假两周内由导师签署意见并经所在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审批,研究生党总支书记批准;

4.请假两周以上,由研究生处会同导师、所在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研究后,报校主管校长批准。

第六条 除法定节假日,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擅自离校。如确需离校,须按上述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七条 研究生一学期内,病假累计超过七周或事假累计超过四周者应予以休学。一学期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并视其具体情节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第八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广东商学院研究生请假暂行规定》(粤商院〔2005〕11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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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研究生教育 考勤 规定 通知 广东商学院办公室 2008年9月10日印发

(共印85份)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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