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级法律制度论文:我国信用评级法律制度的完善
国家诚信管理制度
国家诚信管理制度国家诚信管理制度的核心是建立一个完善的信用体系,通过各种手段激励和惩罚社会成员的诚信行为。
在国家层面上,诚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多方面的规定和实施机制。
在经济社会领域,诚信管理体系主要以信用评级、信用记录、信用惩戒等方式进行管理;在政治生活领域,主要以政务诚信、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等方式进行管理;在文化娱乐领域,主要以守法守规、诚信宣传等方式进行管理。
国家诚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政府、企业、个人等各方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该加强对制度的监督和管理,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制度的执行效果;企业应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遵守信用规则,增强市场信誉;个人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提高自身的诚信意识。
在实际操作中,国家诚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建立信用评价体系。
国家应该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对企业、个人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估和排名,以此激励和惩罚各方的诚信行为。
同时,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各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合作,实现信用数据的互通共享。
二、建立信用记录档案。
国家应该建立和完善个人、企业的信用记录档案系统,记录各方的信用行为和信用等级,便于对不良行为进行惩罚和奖励。
同时,要建立信用黑名单制度,对信用恶劣的个人、企业进行惩罚,限制其参与市场竞争。
三、建立信用监督机制。
国家应该建立健全信用监督机制,加强对各方信用行为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不良信用行为。
同时,要建立信用惩戒机制,对不诚信行为进行处罚,保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宣传教育。
国家应该加强对诚信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普及信用意识,提高社会成员的诚信水平。
同时,要通过各种渠道开展宣传活动,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诚信社会氛围。
五、完善法律法规。
国家应该加强对诚信管理制度的法律保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执行机制,加强对制度执行效果的监督和评估。
从信用评级机构视角谈中国信用制度的完善.doc
从信用评级机构视角谈中国信用制度的完善作者:徐飘来源:《北方经贸》2012年第09期摘要:信用制度是国家金融稳定和经济安全的重要保障,对于减少政府管理社会的成本、根治社会失信现象、重塑社会道德伦理、提升参与国际竞争的优势具有重要作用。
而优秀的信用评级机构是建设信用制度的基石,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应减少对国外信用评级机构的依赖,培育自己的评级机构和有效评估体系,并以此来促进中国信用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信用制度;评级机构;对策中图分类号:F830.9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13X(2012)09-0068-01信用是个人、企业乃至国家的巨大精神财富和价值资源,它可以成为一种特殊的资本,为经济建设和发展服务。
信用制度建设作为改善国家投资环境的一个方面,对于吸引外商投资尤为重要。
健全的信用制度,可以使得外商的投资风险大大降低,投资利益得到保证,利用外资渠道和规模才会不断扩大,而优秀的信用评级机构是建设信用制度的基石。
较为完善的信用制度可以实现个人和企业信用的动态登记、评估及信用风险的预警和转移,银行等金融机构就能根据客户信用的历史记录自行评估或从专业机构的评估中取得其信用状况评估资料,确定信贷投资的风险程度,然后作出正确的信贷决策,就能有效地减少不良资产,从而降低金融业的信用风险。
因此,加强信用制度建设,既是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保证国家经济安全的百年大计,也是改善金融运行环境的当务之急。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第一次对建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做了全面科学的阐述,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
在我国,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刚刚起步,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客观上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提出了紧迫要求。
一、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现状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2011年12月25日在出席第三届中国经济前瞻论坛时表示,大型金融机构应减少对外部评级机构的依赖,要支持本土评级机构发展成为国际性评级机构。
浅析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完善意味着要加强会计法律法规的建设,促进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完备化。
会计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提高财务信息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国应完善会计法律法规体系。
现行的会计法律法规体系已经相对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要加强对于会计标准、会计准则和会计监管等方面的法制化建设,明确会计行为的规范和会计信息的披露要求。
此外,还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求,确保会计法律制度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其次,应强化会计法律制度的执行力度。
制定完善的会计法律法规只是第一步,更加重要的是要加强对于其执行的监督和管理。
要加大对于会计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机制,加强会计行业的自律管理,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
同时,要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管,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减少会计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三,要加大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
会计信息的披露对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要加强对于上市公司和其他重要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要规范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提高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此外,还应加强对于会计信息的审计和核查,确保会计信息的可信度。
第四,要加强对于非法会计行为的打击力度。
非法会计行为严重损害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市场信心的形成。
要加强对于虚假记账、违规披露、财务欺诈等非法会计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对违法者的处罚,形成有效的震慑效应。
此外,还应建立健全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对非法会计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形成多方共治的局面。
最后,要加强对会计法律制度的宣传和培训。
会计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不断加强全社会对其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的认知度和法律素养。
要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企业高管和投资者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使他们更好地理解和遵守会计法律法规。
构建诚信社会的法律制度保障
构建诚信社会的法律制度保障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些诚信危机,如商品售假、失信拖欠等行为频繁发生,严重威胁了市场秩序和社会安定。
针对这些问题,构建诚信社会成为共识。
然而,诚信社会建设需要法律制度的有力保障。
本文将从加强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和加强执法监管三个方面探讨如何构建诚信社会的法律制度保障。
一、加强法律法规制定在构建诚信社会的过程中,对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至关重要。
应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法律规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对诚信行为予以奖励,建立诚信信用奖励机制。
此外,还需要建立一套完善、协调、高效的法律机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惩罚。
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诚信社会建设需要一个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作为支撑。
应加强对社会信用的信息化管理和建设,健全、完善信用信息档案系统,建立信用记录、评估、发布的标准化机制,并将诚信评价结果与行政许可、招标投标等领域相挂钩,形成制约和激励机制。
此外,还应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方便信息的公示和查询。
三、加强执法监管建立诚信社会需要强有力的行政执法保障。
应加强行政执法者的执法水平和执法意识,完善执法机制,加强执法监管与问责,防止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失职、犯罪等不良现象。
同时,加大对行政执法者的监督和评估力度,落实问责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信用评价体系,推进行政执法公开化和透明化。
综上所述,对于构建诚信社会的法律制度保障,我们应该加强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和加强执法监管三个方面。
只有形成完善的法律制度框架,建立行之有效的信用体系,加强执法监管,才能构建诚信社会,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论我国信用评级行业
1我 国信用评级行 业 已初 具规模 , 、 评级机 构数 目众 多。根
信合 资, 并于 19 年 7月成立了中国第一家合资评级公司—— 99 中诚信 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 司( 中诚信 国际 ) 99年 7月 。19 3 0日,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 有限公司与穆迪 投资者服 务公司签署
出 了相 关 建议 。
立健全社 会信用制度 以来 , 各部门 、 各地 区纷纷提 出建设信 用 体系的规划, 同时信用评级工作也得到了国家发改委 、 中国人 民银行 、 财政部 、 证监会等政府管理部 门的大力支持。
3 我 国信 用评级行业具有一定垄断性 。由于信用评级行业 、
【 关键词 】 信 用评级 行业特征 问题 相关建议 信用评级又称资信评级或信誉评级 , 其基本方法是运用概 率理论准确判断 出一种金 融资产或某个经 济主体 的违约概 率 , 并以专门的符号来标明其可靠程度 。 用评级体 系在资本市场 信 上扮演着衡量信 用风险 和指导投资融资 的重要 角色 , 在揭 示和 防范信用风险 、 降低交易成本 以及 协助政府进行金融监管 等方 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此外 , 用信用评级能准确度量信 用风 运 险 , 立信 用评级体 系将改善 资本 市场 的信息不对称 , 建 使投 、 融
。
经 济 茔 活
■ ■广
焉
【 摘要 】 信 用评级是世界各 国资本 市场的重要研究 问题 ,
本 文 对 我 国信 用评 级 行 业 的 发 展 现 状 及 相 关特 点进 行 了分 析 。
经济 工作 会议 和《 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 十五规 划》 提出加 快建
归纳 了我 国信 用评 级 行 业 目前 存 在 的 问题 。 结 合 我 国具 体 国 在 情 与 经 济 发展 特 点 的 基 础 上 , 对信 用 评 级 行 业 的 发 展 与 完善 提
信用评级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规范信用评级活动,加强信用评级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用评级,是指评级机构根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债务人或债务工具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公开评级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信用评级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客观、审慎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信用评级市场的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评级机构、评级从业人员、评级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维护信用评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信用评级活动的评级机构、评级从业人员以及相关当事人。
第二章评级机构第七条评级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设立评级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评级从业人员;(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五)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评级机构设立程序:(一)拟设立评级机构的企业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设立评级机构的申请;(二)中国人民银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三)申请人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信用评级业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信用评级业务。
第十条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评级活动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十一条评级机构应当对评级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评级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十二条评级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级结果,不得泄露评级过程中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评级机构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评级业务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评级从业人员第十四条评级从业人员是指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人员,包括评级分析师、评级经理、评级顾问等。
我国公司债券市场信用评级制度的完善
杂 、审批漫长 、额度控制、债券必须担保等措施严重制约 了企业 产物 .市场经济中存 在大量的信用形式 ,或者说市场经济的基础
债券的发行 .发行债券的企业几乎全部 为大型优质企业 .并且 大 是信 用经 济。现阶段 .我 国正处于由计 划经济 向完全市场经济过
部分债券均由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担保 。目前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 渡的经济转轨 时期 .完善我国债券市场信用评级制度 ,将推动我 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 . 信用等级全部为 A A级 ,因此 , A 债券评级 国债券市 场信 用关系的 良好发展 .推动 我国债券市场在经济转轨
维普资讯
财 经 论 坛
我国公司债券帘场信用评级制度的完善
I 乃礼 西安 邮电学 院 I I 仝
[ 摘 要]随着我 国商业银行、证券公 司等各 类金 融机构债券 的发行和公 司债券 发行主体 的进一 步放开 ,如何建立和 完 善信 用评 级制度也 日益 受到市场和 有关管理部 门的关注。 本文从我 国公 司债券市场信用评 级制度 的现状 出发, 讨论 了完善我 国公 司债 券市场信 用评 级制度 的必要性 ,提 出完善我 国公 司债券市场信 用评 级制度 的对 策。 [ 关键词]公 司债券市场 信 用评级 评 级制度
独立 公正 客观的信 用评级制度会对公司债券市场 的发展 来的 .所 以.评 级活 动还带有相 当大的行政色彩 .其评级结果 的 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对于投资者 来说 .信用评 级可 以作 为判断 市 场认可度不高 。 信用风险 评价投 资价值 的重要依据 . 有利于投资者规避 风险 、 保 护 自身利益 :对于发行人 来说 ,有利于提高其知 名度 ,按 照优惠
1 市场经济发展 的需要 . 债: 券评级源于上世纪初的美国 .经过一个世纪的发展 .在美
我国个人信用评级制度的设计与建立
我国个人信用评级制度的设计与建立第一章:引子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信用评级制度在中国逐渐成为社会热点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数据技术的普及,我们可以更加准确地评估一个人的信用状况,从而促进社会公平和诚信度的提高。
本文将探讨我国个人信用评级制度的设计与建立。
第二章:个人信用评级的概念和作用个人信用评级是指通过分析一个人的信用历史、财务状况、信贷记录等信息,对这个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等级划分的过程。
评级分数可以反映一个人的偿债能力和信誉度,是商业活动中重要的参考依据。
个人信用评级有助于推动社会诚信文化的形成与进步,在商业交易中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财富创造。
第三章:我国个人信用评级现状的问题在我国,个人信用评级系统发展相对滞后,个人信用状况与信用评级信息的不足成为当前的主要问题。
在银行和信用机构可能会根据你是否有近期贷款申请记录、个人资产情况以及信用历史判断一个人的信用状况,但是由于政府或者权威性机构所推行的统一个人信用评级标准还没有出台,因此导致了一些问题的存在,例如:1. 多元评级标准缺失目前个人信用评级体系,各大银行和信用机构采用的信用评级标准不统一,难以相互比较和协调。
商业利益的追求可能会导致某些信用评级机构操作失范,评级结果难以信赖。
此外,不同行业、地区、市场环境的差异也会导致评级标准的差异,评级结果难以横向对比,影响市场信用体系的稳定和规范。
2. 信用数据缺乏相比于像美国、欧洲等国,我国个人的信用数据采集量、质量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由于我国的信用体系不健全,获得的个人信用数据多是被动获取,存在着定性不高、数据来源不可靠、缺乏个性化评估等问题。
应用于个人信用评级的数据缺乏,也使得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不能得到保障。
3. 数据隐私问题个人信用评级会涉及个人财产状况、家庭资产收入等涉及隐私的信息。
如果数据泄露,会严重危害个人隐私权益。
此外,客观的因素导致的错评也有可能对某些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关于我国构建现代化信用评级体系的研究
0T 蛐
^l
Ta= et
P l —
个新兴经济体) 。欧洲的信用评级业是基于美国模式构建
的。 绝大多数评级机构 服务于本 土银 行或公 司。从 金融 自
该报告中我国的政府债券评级仅为“ 1 , A ” 国内银行 的信用评级也低于外资银行, 而与受金融危机冲击 , 资产
大 幅减值 的外 资银行 相 比 , 国银 行资产 状况普遍 良 , 我 好
由化角度分析 , 放低准入门槛 , 鼓励 自由竞争能够优化资
源配置 , 符合资本市场的利益。 但评级机构作为连接发行 者与投资者信息的纽带 , 需要有少数几家具有国际权威 性的评级机构来维持一个平稳有序的资本市场。
年 1 月涵盖了 17 2 0 个国家 淇 中包含 7 个新兴经济体) 1 ,
标准普尔 于 20 年 4 08 月涵盖 了 18 l 个国家 6 中包含 7 8
C II IT i^
C f 町 ur d-
h 1 m
^l
Tr em
^l P os
T r S o e= em h eT e
第 21 年第 2 01 期பைடு நூலகம் ( 总第 38期 ) 6
商 业 经 济
S N( I G HA E JN Ⅲ
No2, 01 . 2 1 Toa tlNo3 8 .6
【 文章编号1 09 64(01 —090 1 - 0321) 06—2 0 2
关于我国构建 现代化信用评级体系 的研究
【 键词】 信用评级 ; 关 评级机构 ; 金融安 全; 融资成本 ; ; 问题 对策
[ 中图分类号】 F 2 7o
【 文献标识码】 B
在信用评级机构的活动中, 利益冲突不可避免。 鉴于 发行者与投资者对立统一的关系,首先是评级机构不能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小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加,这些企业的发展对于我国经济的稳定和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中小企业的规模相对较小,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短板较多,其信用评级面临一些问题。
本文就我国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进行了分析。
一、存在的问题1. 缺乏信用记录由于中小企业通常在成立初期就开始经营,常常会出现资金不足、设备不完善等经济困难,难以按时按量履行贸易合同、清偿债务等情况。
这些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信用记录建立和获取,并对信用评级工作产生了影响。
2. 建立信用体系的难度针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需要建立适合其特点的信用评级体系,但如何建立以及建立后的维护仍是一个难题。
3. 评级数据不够全面中小企业数量庞大,分布范围广,涉及行业广泛,因此在进行信用评级时,想要获取拥有全面、客观的数据是比较困难的,这也导致在评级中出现数据不够全面、难以准确的情况。
4. 评级标准不统一由于国内各评级机构的评级标准各不相同,长期以来也无一个行业标准可供参考。
因此,在信用评级时评级标准不够统一,给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二、对策建议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建立行业标准化信用评级体系是非常重要的。
建立信用评级体系可以规范评级机构的评级行为,确保评级数据客观公正。
同时,建立的信用评级数据可以通过大数据的技术手段,进行全面的分析,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准确的信用评级服务,为金融机构等创建合规的中小企业信贷系统提供客观数据。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可以以企业为维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对企业的信用记录、社会信誉、经营历程和经营质量等方面进行记录和分析。
这有助于建立完善的信用记录,形成较为客观准确的信用评级数据。
3. 加强信用管理人才培训信用评级需要有高水平的评级机构和专业的评分人才支撑,需要加强对于信用评级人才的培训,对行业从业人员进行专业的理论和实践培训,提高评级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我国企业债券信用评级监管论文
浅析我国企业债券信用评级的监管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4202(2012)01-114-01摘要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够起到为投资者提供风险提示的作用,一方面,过分依赖信用评级将会导致债券风险揭示“失真”,尤其是在缺乏对信用评级有效监管的情况下,信用评级机构的道德风险将会影响对企业债券的公正评价,误导投资者和监管者。
因此,应通过良好的制度环境规范信用评级,加强企业债券信用评级监管,使其发挥促进作用。
关键词企业债券信用评级监管一、我国企业债券信用评级的监管现状目前我国信用评级的相关立法工作明显滞后,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
在已制定的法规中关于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市场退出机制以及信用机构违规处罚等规定不完整且散乱,这些都影响着对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有效监管。
(一)缺乏对信用评级机构市场准入的严格监管根据《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的规定,设立信用评级机构必须符合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等条件。
而根据《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10条的规定,征信机构从事信用报告业务的,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而且征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还需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做出规定。
在《征信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之前,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是按照《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监管的,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门槛对于设立信用评级机构而言有点低,这也是导致目前信用评级机构过多的原因之一。
《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虽然设置了较高的资本门槛,但是又缺少对信用评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评级技术人员、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的具体规定,并且没有将信用评级方法和评级标准作为核准信用评级机构进入市场的参考因素。
(二)缺乏统一的监管目前我国对信用评级的监管处于多头监管的状态,多个部门对信用评级机构实行业务归口管理。
我国信用评级法律制度的完善——以金融安全为视角
[ 中图分类号 ] 9 22 ( D 1. 8 文献标识码 ] ( A 文章编号 ]0 4 4 7 (0 10 — 12 0 10 - 15 2 1 )30 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3
信 用评 级 包括 敏 感 信 息 的搜 集 与 分 析 , 及 所 是 真 正意 义 上 的独 立 法人 , 涉 大都 直 接 或 间接 依 附 于
国在构 建信 用评 级法律 制 度 中加 以借鉴 。目前 , 国 应 当承 担 的法律 义 务及 法律 责 任是 较 现实 的做 法 。 我 还缺 乏对信 用评 级业 的系统 规划 , 规缺失 , 管无 法 监 目前 我 国还 缺 乏对信 用 评级 机构 实施监 管 的主 力 。在 后危 机时 代 , 于 国家金 融 安 全的考虑 , 国 体 ,没 有一 个监 管机 构有 权力 和 能力从 全局 规划 我 基 我 亟需完 善信 用评 级法 律制 度 ,大 力扶 持本 土信用 评 国信用评级业的架构 ,统筹协调整个信用信息服务 级 行业 的发展 , 具体 应从 以下 五个方 面着手 :
法 治 建 设
《 理论探索)O 1 ) l 年第 3 ( 2 期 总第 19期 ) 8
我 国信 用评级 法律 制度 的完善
— —
以金 融 安 全 为 视 角
赵 园园
( 海政 法学 院 , 海 上 上 2 10 ) 0 7 1
[ 摘要 ] 金 融危机证明 了信 用评级在现代金 融体 系中的关键 作 用,它与 国家金融主权 和经济安全
(1 26 , 1YS7 ) 负责人 赵 园 园。
[ 作者简 介] 园园( 9 8 , , 赵 17 一)女 黑龙 江萝北人 , 海政 法学院讲 师、 学博 士, 上 法 主要研 究方 向为金融 法、 竞争 法。
完善法律制度
完善法律制度完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社会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基本框架,它规定了各种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包括个人权利和义务、经济秩序、社会安全、环境保护等。
要完善法律制度,既要保护人民的权益,又要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首先,完善法律制度的重点是确保公平正义。
这就要求建立健全的司法体系,提高司法公正性和专业性。
目前,我们国家在这方面已经有了一些进展,但还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司法资源不平衡的问题,导致一些地方的司法公正性受到质疑。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加大对边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司法资源投入,推行跨区域人员流动,增进司法公正性。
其次,要完善法律制度还需要加强法律教育。
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既需要学校的教育,又需要社会的共同努力。
目前,我们国家的大多数公民对法律知识了解不足,这导致一些法律纠纷的发生。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我们应该加大对法律教育的投入力度,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此外,要完善法律制度还需要加强对法律执行的监督和制约。
目前,我们国家的法律执行力度还不够,导致一些法律条文的执行效果不佳。
为了改善这种状况,我们可以建立健全法律执行机构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法律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同时,我们还可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使他们更好地贯彻执行法律。
最后,要完善法律制度还需要加强国际法律合作。
目前,全球化的趋势使得国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变得更加密切。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国家要加强与其他国家的法律合作,吸取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以更好地适应国际社会的变化。
同时,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法律规则的制定和修订,为国际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要完善法律制度,我们需要保证公平正义,加强法律教育,加强对法律执行的监督和制约,并加强国际法律合作。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我国信用评级机构法律监管问题研究
: XIANDAIYINGX人 民 银 行 西 宁 中 心 支 行 810000)
摘 要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是 资 本 市 场 和 金 融 市 场 基 础 设 施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近 年 来 ,我 国 信 用 评 级 行 业 虽 取 得 了 较 大 的 发 展 ,但 伴 随 着 发 展 而 产 生 了 一 些 问 题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非 但 没 有 发 挥 应 有 的 信 息 传 递 、风 险 指 向 等 功 能 ,反 而 成 了 引 发 金 融 危 机 的 重 要 推 手 。 对 比 研 究 美 国 与 欧 洲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监 管 制 度 ,我 国 可 以 通 过 完 善 信 用 评 级 行 业 监 管 框 架 ,加 强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内 部 监 管 以 及 完 善 相 关 的 法 律 责 任 体 系 ,从 而 推 动 信 用 评 级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
{二 )信用评级机构内部监管制度缺失 资 质认定、信 息 披 露监管和利益冲突监管,是我醉各监管 主 体 对 信 息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监 管 的 主 要 方 式 。但 由 于 各 监 管 主 体 对 于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的 监 管 ,都 出 台 过 相 应 各 自 的 规 定 ,因此 对 于 评 级 机 构 资 质 的 认 定 尚 未 形 成 统 一 的 标 准 。此 外 ,2019 年丨丨月2 6 日发布的《信 用 评 级 业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三十八条 要 求 评 级 机 构 ,应当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 指 定 的 网 站 和 其 公 司 网 站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但 实 际 情 况 却 是 这 些 指 定 的 或 者 公 司 的 网 站 ,大 部 分 都 是 不 完 全 对 外 公 开 的 。 因此监管部门对于评级机构信息披露的监管,仍然有待进一 步 细 化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内 部 监 管 制 度 的 缺 失 ,导致虚假评级 事件频发。2020年 12月 1 4 日,中纪委通过官网发布了信用评
浅析我国公司债券市场信用评级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公司债券市场信用评级制度的完善作者:王燕萍来源:《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2013年第01期摘要:我国公司债券近几年发展较快,品种不断增加,市场逐步规范,创新不断涌现,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独立、公正、客观的信用评级制度能有效地解决债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会对债券市场的发展起到重大的促进作用。
基于信用评级制度的重要性,文章分析了我国信用评级制度现在存在的问题,并与发达国家进行比较,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意见。
关键词:公司债券;信用评级;直接融资;评级机构;评级制度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1-0011-02公司债券作为一种直接融资的手段,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经过20多年的不断发展,我国公司债券从无到有、规模从小到大、数量从少到多,特别是近几年发展较快,品种不断增加,市场逐步规范,创新不断涌现,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公司债券的存在不仅满足了企业融资手段上的需求,并且也给投资者提供了多元化的投资选择。
而债券市场健康发展则需要发债人财务信息的透明。
但仅通过发债人自身的信息披露难以满足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对其信息完全性、公正性与简明性的要求。
独立、公正、客观的信用评级制度能有效地解决债券市场的信息不对成问题,会对债券市场的发展起到重大的促进作用。
对于投资者来说,信用评级可以作为判断信用风险、评价投资价值的重要依据,有利于投资者规避风险、保护自身利益;对发行人来说,有利于按照优惠条件迅速实惠发行,并为在更大范围内筹资提供可能;对监管当局来说,有利于甄别地实施监管,提高监管效率;而对社会来说,则可以降低信息成本,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所以,有必要研究我国公司债券市场信用评级制度的现状,并对其中的出现的问题进行反思。
一、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的信用评级现状尽管我国信用评级制度已有20多年的发展史,但与国外成熟资本市场相比业务开展晚、发展慢,社会信用环境基础也存在较大差距,市场规模小,业务品种较为单一,行业水平要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远未达到完善的地步。
我国信用评级监管制度的完善
作者 简 介 : 张 云博 ( 1 9 8 7 一) , 男 ,甘 肃平 凉人 ,兰 州 商 学 院 法学 院 经 济 法 专业 2 0 1 1级硕 士研 究生 ,研 究 方 向 :金 融 法 ;
我 国信用评级监管制度的完善
张 云博 ,杨佩 欣
( 兰 州商学 院 法学 院 ,兰州 7 3 0 0 2 0 )
摘 要 :通过梳 理 美 国、欧盟 、 日本 、韩 国信 用评级监 管制度 的改革进 程 ,分析 国外信 用评级监 管 制度 的演 变趋 势 .发 现对 于信 用评级 的监 管改 革主要 体现在 监 管法律体 系的完善 、监 管间公 信 力 的确 立 和 快 速 发 展 的 金 融市 场 的需 要 ,政府 决 定 聘 用 信 用 评 级机 构作 为金 融市场 的 “ 看 门人 ” 。自 1 9 4 0年 《 投 资公 司法 》 中开始 要 求 货 币 市 场基 金 所 投 资 的 标 的 必 须 要有 评级 机构 的评 级, 禁止 银 行投 资 B B B级 别 以
模 式变 革 后 的就 是 评 级市 场 “ 以价 定级 ”等 问题
、
国外信 用评 级监 管变 革
的发 生 。为 了保 护 信 用评 级 市 场 的 良好 秩 序 ,美
国在 1 9 7 5年 提 出 “ 国家 认 可 的评 级 机 构 ” ( n a —
t i o na l l y r e c o g n i z e d s t a t i s t i c a l r a t i n g or g a ni z a t i on,
埋下 了隐患 。
监 督 , 因为 早 期 的信 用 评 级 市 场 ,信 用 评级 的 收
《公共信用评价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公共信用评价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逐步完善,公共信用评价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公共信用评价涉及众多领域和复杂的法律关系,其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公共信用评价的法律问题,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公共信用评价的概述公共信用评价是指通过一定方法和指标体系,对个人、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公之于众的社会活动。
其目的在于促进社会诚信、规范市场秩序、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三、公共信用评价的法律问题(一)法律体系不健全当前,我国在公共信用评价方面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缺乏统一、系统的法律法规。
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往往存在法律冲突和重复立法的问题,导致评价标准和程序不统一,影响了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信息采集与使用的法律问题公共信用评价需要收集个人、企业等的社会信用信息。
在信息采集过程中,如何保障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此外,对于信息的所有权、使用权、公开范围等法律问题,也需进一步明确。
(三)法律责任不明确在公共信用评价中,如出现评价结果失真、误导消费者等情况,如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是目前法律体系中的一大空白。
此外,对于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也不明确,影响了评价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解决路径及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应加快制定公共信用评价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评价标准、程序和监督机制,统一评价结果的使用范围和效力。
同时,要避免各地区、各部门的重复立法和法律冲突,确保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和统一性。
(二)加强信息保护与利用应建立完善的信息保护制度,确保信用信息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明确信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规范信息的采集、存储、使用和公开等环节。
同时,要加强对信息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信息利用效率。
(三)明确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应明确公共信用评价中各参与方的法律责任,包括评价机构、评价人员、信息提供者等。
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摘要:本文介绍了美联储在金融危机中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的做法,分析了我国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如何完善建议。
关键词:金融危机最后贷款人建设性模糊一、金融危机中美联储最后贷款人职能的行使2007年7月美国次贷危机爆发。
2022年3月由于大量涉足抵押担保证券业务美国第五大投行――贝尔斯登出现了严重的资金短缺。
作为美国华尔街第五大投行,贝尔斯登属优先级市场交易商,管理着大量的客户资产,在债券市场被称为“聪明的交易者”,交易规模在投行中位居前茅,同时为大批中小券商提供担保和清算服务。
因此,如果贝尔斯登因流动性不足倒闭的话,美国的债券市场将受到冲击,大量券商将因无法清算而不能正常开展业务,市场也将因数以万计的投资者资金被冻结而停滞。
鉴于这种情况美联储决定对其实施救助,于是通过摩根大通向其提供了为期28天、利率为3.5%的紧急资金援助。
至于援助资金数额,要视贝尔斯登能够提供多少抵押而定。
由于援助的期限为28天,因此在28天内贝尔斯登必须想尽一切办法进行自救,否则,将面临倒闭或被兼并的命运。
2022年4月,由于看不到贝尔斯登起死回生的希望,美联储决定让摩根大通收购贝尔斯登。
就这样曾经声名显赫的贝尔斯登从华尔街消失了。
次贷危机对美国金融业的冲击至此并没有结束,2022年9月继贝尔斯登之后陷入绝境的华尔街第四大投行――雷曼兄弟由于未能得到美国政府和美联储的援助只好申请破产保护。
雷曼兄弟是一家大型国际性投资银行,其资产规模高达6390亿,约占美国金融业16万亿资产的4%,具有158年的悠久历史,经历过数次金融危机的考验,被业者称为“一条有着19条命的猫”,曾经在美国抵押贷款债券业务上连续40年独占鳌头,是美国抵押贷款证券市场上最大的承销商。
雷曼兄弟的资产规模和其在抵押债券市场的地位决定了其一旦倒闭,将严重打击人们对金融市场的信心,在美国金融市场引发一场地震。
尽管这样,美联储并没有像对待贝尔斯登那样对雷曼兄弟伸出援助之手,以致本来对其有收购意向的英国第三大银行――巴莱克银行和美国银行先后弃它而去,终使其不得不申请破产保护。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成为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
目前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评级标准不完善、评级结果不准确、评级机构选择过于片面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对策,包括完善评级标准、提高评级机构的专业能力、加强监管力度等。
当前我国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存在的一个问题是评级标准不完善。
由于中小企业的特殊性,传统的信用评级标准往往难以适用于这一领域。
我们应该加强研究,开发出更加符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评级标准。
可以将中小企业的规模、市场份额、经营稳定性等因素纳入评级标准,以更好地反映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
目前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结果不准确也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在评级过程中,评级机构往往只关注企业的财务状况,忽略了一些重要的影响因素。
我们应该在评级过程中综合考虑更多的因素,比如企业的管理水平、创新能力、客户满意度等,以提高评级结果的准确性。
评级机构也应该采取科学的评估模型,严格审核评级报告,确保评级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评级机构选择过于片面也是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存在的问题之一。
由于评级机构的能力参差不齐,很多中小企业只能选择少数几家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这种现象导致评级机构在评级过程中的主观因素增加,影响了评级结果的客观性。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建立评级机构的准入制度,促进竞争,提高评级机构的整体水平。
中小企业信用评级需要加强监管力度。
当前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导致评级结果的客观性和可靠性无法得到保证。
为了加强监管,政府应该加大力度打击虚假信用评级行为,建立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信息公开制度,让市场和社会对信用评级结果进行监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信用评级法律制度论文:我国信用评级法律制度的完善〔摘要〕金融危机证明了信用评级在现代金融体系中的关键作用,它与国家金融主权和经济安全密切相关。
金融危机后各国纷纷通过立法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及信用评级业的监管,我国基于金融安全的考虑,应通过立法明确评级机构的性质和监管主体,加强对外资评级公司的市场准入和业务规制,建立健全内部信用评级法律制度,强化对外部信用评级的监管与约束。
〔关键词〕信用评级,评级机构,法律制度,金融安全信用评级包括敏感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涉及所有从事金融交易的行业,包括要害、敏感行业和部门,其定价功能使评级机构掌握着企业和金融市场的生杀大权,是维护国家金融主权的重要力量,代表着一个国家在国际金融服务体系中的国家地位。
美国次贷危机进一步证明了信用评级在现代金融体系中的关键作用,一旦信用评级出现问题,将给整个经济金融系统造成严重冲击。
〔1 〕金融危机发生后,各国更加重视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纷纷出台立法和相关监管措施,这值得我国在构建信用评级法律制度中加以借鉴。
目前,我国还缺乏对信用评级业的系统规划,法规缺失,监管无力。
在后危机时代,基于国家金融安全的考虑,我国亟需完善信用评级法律制度,大力扶持本土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具体应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一、明确评级机构的性质和监管主体通过立法明确评级机构的性质与地位是有效规范信用评级行业的基础。
按照国际惯例,信用评级机构本身是一个中介性组织,必须独立于企业、有价证券发行者、投资者之外,必须是不受政府控制的独立法人。
而目前我国绝大多数评级机构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法人,大都直接或间接依附于某级政府机构或属于事业单位,在开展信用评级过程中受到的行政干预较多,缺乏独立性。
我国《征信管理条例》草案中也没有明确信用评级机构的性质和地位,仅对征信机构开展评级业务进行了约束和规范。
笔者认为评级机构虽然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但因其实际在金融体系中发挥的作用和巨大影响力,应定位为非银行金融机构。
为此,应以《征信管理条例》的制订实施为契机,明确信用评级业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地位,明确信用评级机构所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及法律责任是较现实的做法。
目前我国还缺乏对信用评级机构实施监管的主体,没有一个监管机构有权力和能力从全局规划我国信用评级业的架构,统筹协调整个信用信息服务业的发展。
具体来讲,发改委在企业债券发行中对评级行为及执业质量提出原则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评级实施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从事证券市场的信用评级进行监督管理。
三个部门都对各自领域的评级机构进行监管认可,但各自在监管理念与内容上存在很大差异,这约束和抑制了评级市场功能的整体发挥。
虽然还有几个部门规章对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管作出简单规范,但其层级太低,权威性差,明显落后于实践。
为此,需要在相关法律规定中明确统一的监管主体,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信用评级市场的整体功能。
我国目前的信用结构仍以银行信贷为主,几乎全部个人信用和绝大部分的企业信用来自于商业银行。
因此,由中国人民银行来统一建立国内的评级监管体系较为权威,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二、加强对外资评级公司的市场准入和业务规制信用评级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巨大影响力已被金融危机所证实。
当前,美国的标准普尔、穆迪、惠誉三家评级机构几乎占据了全球信用评级服务市场98%的市场份额和90%的收入,并通过并购已占有了我国评级市场的三分之二。
〔2 〕截止到目前,全球近200家评级机构中只有10家在美国获得资质,由于认识到信用评级的重要性,世界各主要经济大国如日本、韩国、印度、瑞典、俄罗斯等都主要依靠本国评级机构来维护国内资本市场的安全。
自希腊债务危机以来,欧盟一直批评信用评级机构在债务危机的发展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并多次表示应当建立欧洲自己的评级机构,打破信用评级被传统的三大国际评级机构把持的局面。
目前欧盟正在考虑一些结构性解决方案,其中包括建立欧洲自己的信用评级机构,或者允许其他一些独立机构参与信用评级的发布等,以加强市场竞争。
信用评级公司从最初只对商业投资品种的评级发展到可以协助一个国家主宰全球资本的流向,已不再是普通的服务机构,而是可以控制国际金融市场制高点的重要经济工具。
因此,我国政府应当从战略的高度对国内评级行业作出重新审视,并培植和壮大自己的信用评级公司。
相对于银行业和资本市场的发展,我国信用评级业发展滞后。
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评级机构中,除大公国际、联合资信、中诚信国际等几家规模较大外,我国评级机构普遍存在规模较小、评级质量较为低下等问题,这导致了对国际上大型信用评级机构的依赖。
为此,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参照外资对银行与保险入股的政策要求,监管层可以规范外资评级公司持股中资信用评级机构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而且不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合资企业的经营权。
对于不涉及国家金融、经济技术安全的评级,可要求采取“双评级”,即外资评级机构参与不涉及国家经济技术安全的评级,必须有本国的评级机构同时出具评级报告;另外,要坚持信用评级市场对等开放原则,在批准外资进入中国信用评级市场的同时,中国政府可以要求所在国政府承诺对中国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
三、建立健全内部信用评级法律规制内部评级是指由金融机构专门的信用评估部门和人员,运用一定的评级方法,对借款人或交易对手按时、足额履行相关合同的能力和意愿进行综合评价,并用简单的评级符号表示信用风险的相对大小。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对外部信用评级的使用逐渐增多,且许多评级结果均来自于处于垄断地位的美国三大评级机构。
所以,加强内部信用评级的比重,完善内部评级法律制度对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至关重要。
与发达的国际性银行相比,我国大多数金融机构内部评级不论在评级方法、评级结果和检验,还是在评级工作的组织等方面,都存在着相当的差距。
因此,我国金融机构应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积极建立和健全内部信用评级法律制度。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9月18日颁布《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但该指引并不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仅为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指导意见。
我国目前各大银行纷纷建立自己的内部评级体系,但许多中小金融机构还没有建立。
可以看出,我国对于金融机构内部评级法律体系的建设还处于初步阶段。
为了减少对国际上处于垄断地位的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的依赖,建立体系完善的内部信用评级法律制度是我国信用评级法律体系建设不可缺少的关键一环。
四、强化对外部信用评级的监管与约束金融危机前,金融市场中的很多机构都将风险定级交给“外部机构”来处理。
在美国NRSROs及类似的认证机构的要求下,评级结果通常都是以强行方式直接进入监管体系。
基于信息上的不对称,监管者不可能对所有被监管者的风险了如指掌,而需借助评级报告过滤市场风险,并将其作为监管的依据和补充。
但监管机构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过度信任”虽然从形式上给市场带来了尽职审查和审慎监管的错觉,实际上却造成了金融市场长期在无监管状态下的运行秩序。
〔3 〕而减轻监管机构和市场参与者对外部评级结论的依赖,并对风险作出独立判断便成为后危机时代各国对信用评级行业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
欧盟委员会提议对2010年底生效的《信用评级机构管理条例》进一步修订,并建立一个专门机构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提高信用评级机构运作的透明度。
该专门机构将负责信用评级机构的注册和日常监管,并对违反《信用评级机构管理条例》的评级机构进行处罚。
如果信用评级机构违反欧盟的管理规定,该管理机构将有权对评级机构采取惩罚措施,其中包括暂时禁止其发布信用评级、暂停使用其评级结果、对严重违反规定者给予罚款等。
这些最新立法趋势值得我们在对信用评级业进行规制过程中借鉴。
我国第一部信用评级行业标准是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11月21日发布的《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它主要适用于独立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在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的外部信用评级业务。
这不仅是我国第一部信用评级行业标准,也是建立信用评级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基础和管理信用评级行业的重要工具,是具有强制性或指导性功能的行业从业规范。
但《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适用范围较窄,在具体规定上也存在着诸多有待完善之处。
而银监会于2011年1月26日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指出:商业银行在使用外部评级结果时,应当知悉评级原理并阅读相关披露文件,外部评级结果只能作为内部判断的补充参考。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外部评级机构的持续评估机制,至少每两年对评级机构的独立性、专业性与内部控制能力进行一次评估。
商业银行应当将认可的外部评级机构的变更情况和评估报告书面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及中国银行业协会。
商业银行的重大投资行为原则上应以内部评级为依据。
可见,该通知在规范商业银行选用外部评级机构、引用外部评级结果等行为的同时,也确立了银行业协会层面的外部评级监督机制,从而实现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外部信用评级的制衡,有利于防范过度依赖外部评级、评级变动等情况带来的潜在风险,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稳健发展。
但该通知仅限于商业银行适用外部评级的规范,对于其他金融机构并没有明确规定。
由于在信用评级市场中,外部评级占有重要地位,重点约束和规范评级机构的行为以及对外部评级结果的运用非常重要,主要应体现在1.对评级机构的选定和认可、评级程序和评级结果的最终采纳程序都需作出较为详细的立法规定。
2.对最终评级结果的公示方法应作出具体规定,以作为信息披露的一个重要方面。
3.确立评级结果的质疑程序和有关复评程序的具体规定,这是为了保证最终被采纳的评级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所理应确立的补救措施。
4.要对评级机构的行业属性、从业资格和竞争原则等方面进行规定,这是为了避免评级业内的恶性竞争,从而影响评级最终质量的客观需要。
5.明确对评级失信的法律责任。
要求评级机构对失信的评级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有效约束评级机构行为的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1〕郑良芳.美国控制了信用评级权也就控制了金融资源霸权〔J〕.经济研究参考,2010,(53).〔2〕张媛.信用评级机构信誉大降美证交会拟剔除评级参考〔N〕.经济参考报,2011-02-10.〔3〕黄彪,周荣.次贷危机与我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