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3]108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
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13]624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3.26
【实施日期】2013.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2008年12月,国家出台了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方案。
4年多来,根据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确定的原则和方向,国家对成品油价格进行了10降15升共25次调整,基本理顺了成品油价格关系。
总体看,现行机制运行顺畅,效果显著,保证了成品油市场正常供应,促进了成品油市场有序竞争,增强了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了群众节油意识,避免了成品油市场价格大起大落,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现行机制在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调价周期过长,难以灵敏地反映国际市场油价变化,容易
产生投机套利行为等问题。
为此,决定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缩短调价周期。
将成品油计价和调价周期由现。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就清理优惠电价有关问题发出通知
准 , 决 定 对 各 地 自行 出 台的优 惠 电价 措 施 进 行 清 理 , 同时推进 电价 改革 。现通 知如 下 : 1 ( )坚决 取
消各 地 自行 出 台的优 惠 电价 措 施 。( 2)积极 稳 妥 地 推 进大 用 户 直购 电试 点工 作 。( 3)合 理 调 整 峰
成 “ 一五 ” 目标 的 6 % 。 十 8
按 供 军 队用 油 价 格 执 行 。发 展和 改 革 委 员会 对 符 合 资 质 的 民营 批 发 企 业 最 高 供 应 价 格 , 按 最 高零
售价 格 扣减 4 0元确 定 。 当 市场 零售 价格 降低 时, 0 对 民营 批 发 企 业 的供 应价 格 也 要 相 应 降低 ,保 持 价 差不 小于 4 0元 。具体 供 应价 格 可在不 超过 最 高 0 供 应 价 格 的前 提 下 , 由供 需 双 方 协 商确 定 。
国 土资 源部 继 续 暂停 理 煤 炭探 矿 权 申请
为 了保 持 煤 炭 生 产 基 本 稳 定 , 避 免 因煤 炭 勘 查 投 资过 热 出现 产 能过 剩 , 经研 究 , 国土 资 源 部 决 定 , 除 国务 院批 准 的 重 点煤 炭 开 发 项 目和 使 用 中央 地 质 勘 查 基 金 ( 转金 )或 省 级 地 质 专 项 资 周 金 开 展 煤 炭 普 查 和 必 要 详 查 的可 以设 置煤 炭探 矿
高 耗 能企 业生产 经 营 困难 等情 况, 部分 省 ( 区) 自 行 出 台措 施 对 高 耗 能企 业 实行 优 惠 电价 。 这 种 做 法 ,造 成 电价政 策 的混 乱和 价格 信 号 的扭 曲,不 利 于促 进 高 耗 能 行 业 结 构 调 整和 产 业 升 级 。为 维 护 正 常 的市 场秩 序, 促进 国 民经 济又 好又 快 发展 ,保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3.26•【文号】发改价格[2013]624号•【施行日期】2013.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6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2008年12月,国家出台了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方案。
4年多来,根据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确定的原则和方向,国家对成品油价格进行了10降15升共25次调整,基本理顺了成品油价格关系。
总体看,现行机制运行顺畅,效果显著,保证了成品油市场正常供应,促进了成品油市场有序竞争,增强了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了群众节油意识,避免了成品油市场价格大起大落,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现行机制在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调价周期过长,难以灵敏地反映国际市场油价变化,容易产生投机套利行为等问题。
为此,决定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主要内容(一)缩短调价周期。
将成品油计价和调价周期由现行22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并取消上下4%的幅度限制。
为节约社会成本,当汽、柴油调价幅度低于每吨50元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二)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油种。
根据进口原油结构及国际市场原油贸易变化,相应调整了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油种。
(三)完善价格调控程序。
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国际市场油价短时内出现剧烈波动等特殊情形需对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控时,依法采取临时调控措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可以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调价幅度。
当特殊情形消除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国务院批准,价格机制正常运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1.13•【文号】发改价格[2016]64号•【施行日期】2016.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2013年成品油价格机制修改完善以来,运行总体平稳,国内成品油价格更加灵敏反映国际市场油价变化,保证了成品油正常供应,促进了市场有序竞争,价格调整透明度增强,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2014年下半年以来,世界石油市场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成品油价格机制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适应的问题。
鉴于此,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机制,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一)设定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
下限水平定为每桶40美元,即当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的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40美元时,国内成品油价格不再下调。
(二)建立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40美元调控下限时,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全部纳入风险准备金,设立专项账户存储,经国家批准后使用,主要用于节能减排、提升油品质量及保障石油供应安全等方面。
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放开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
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四)简化成品油调价操作方式。
发展改革委不再印发成品油价格调整文件,改为以信息稿形式发布调价信息。
供军队用成品油价格按既定机制计算确定;航空汽油出厂价格按照与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汽油供应价格保持1.182:1的比价关系确定,均不再发布。
二、印发《石油价格管理办法》根据近年来《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情况及此次成品油价格机制完善内容,修订并形成《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保障成品油供应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保障成品油供应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发改电[2007]296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11.03
【实施日期】2007.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保障成品油供应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
(二○○七年十一月三日发改电[2007]2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切实做好成品油供应工作。
促进能源资源节约,11月1日起,国家适当提高了成品油价格。
各地在合理疏导受影响行业成本增支的同时,要加大监管力度,组织好生产供应,保持物价的基本稳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努力控制连锁反应。
各地在调整公路客运和出租车等政府定价产品价格时,调整幅度要严格控制在成品油价格上调引起的成本增支范围内,历史遗留问题留待以后逐步疏导,严格禁止借机搭车乱涨价;对公路货运、水路运输等由市场自发调节的价格或收费,要加强市场监测,严禁借机哄
1 / 1。
成品油调价规则
成品油调价规则一、背景介绍成品油是指从原油经过炼油加工生产出来的各种石油制品,包括汽油、柴油、煤油、润滑油等。
成品油价格的调整对于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为了保持成品油价格的合理稳定,我国实行了成品油调价机制。
二、成品油调价机制的目的和原则成品油调价机制的目的是为了适应国内外石油市场的变化,保持成品油价格的合理水平,稳定经济社会发展。
成品油调价的原则主要包括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相结合、参考国际市场价格、合理利润和消费者利益的均衡。
三、成品油调价的频次和方式我国成品油调价的频次一般为每10个工作日一次,具体调价时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确定。
成品油的调价方式主要有价格上调和价格下调两种情况,具体调价幅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根据市场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来决定。
四、成品油调价的因素成品油调价的因素主要包括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人民币汇率、国内市场供求关系等。
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是影响成品油调价的最主要因素,原油价格上涨会导致成品油价格上调,反之则下调。
人民币汇率的变化也会对成品油价格产生影响,人民币贬值会导致成品油价格上涨。
国内市场供求关系是成品油价格调整的重要依据,供大于求时价格下调,供不应求时价格上调。
五、成品油调价的影响成品油调价的直接影响是改变了成品油的价格水平,进而影响到相关行业和人民群众的生活。
成品油价格上调会增加交通运输成本、生产成本等,对经济发展产生一定的压力。
而成品油价格下调则会降低交通运输成本,促进经济发展。
同时,成品油价格的变化也会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活,上调会增加生活开支,下调则减轻了生活压力。
六、成品油调价机制的改革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我国对成品油调价机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2013年,我国实施了成品油价格双轨制,即市场化和政府定价相结合的方式,以更好地体现市场供求关系。
2015年,我国进一步放开了成品油价格,取消了政府定价,完全实行市场调节,增加了市场竞争,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
山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10.31•【字号】晋价商字[2007]347号•【施行日期】200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晋价商字[2007]347号)各市物价局,中石化山西分公司、中石油山西销售分公司: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7]2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成品油零售中准价格及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
请各市物价局、中石化山西分公司、中石油山西分公司在11月2日16时之前将调价方案出台后的市场价格、供应情况、方案的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报我局商品价格处。
传真电话:************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附表:山西省成品油零售价格表┌────┬────────────┬────────┬──────┬────────┐│品种│品号│零售中准价│升中准价│最高零售价│├────┼────────────┼────────┼──────┼────────┤│汽油│90号汽油(Ⅱ)│6005│ 4.45│ 4.80││├────────────┼────────┼──────┼────────┤││93号汽油(Ⅱ)│6365│ 4.75│ 5.15││├────────────┼────────┼──────┼────────┤││97号汽油(Ⅱ)│6726│ 5.00│ 5.40│├────┼────────────┼────────┼──────┼────────┤│轻质柴油│0号柴油│5530│ 4.70│5.10││├────────────┼────────┼──────┼────────┤││+5号柴油│5420│ 4.60│4.95││├────────────┼────────┼──────┼────────┤││+10号柴油│5309│ 4.50│4.85││├────────────┼────────┼──────┼────────┤││-10号柴油│5862│ 5.00│5.40││├────────────┼────────┼──────┼────────┤││-15号柴油│5972│ 5.10│5.50││├────────────┼────────┼──────┼────────┤││-20号柴油│6138│ 5.20│5.60││├────────────┼────────┼──────┼────────┤││-30号柴油│6249│ 5.30│5.70││├────────────┼────────┼──────┼────────┤││-35号柴油│6360│ 5.40│5.85││├────────────┼────────┼──────┼────────┤││-50号柴油│6525│ 5.55│6.00│├────┼────────────┼────────┼──────┼────────┤│重质柴油│10号柴油│5032│ 4.25│4.60││├────────────┼────────┼──────┼────────┤││20号柴油│4811│ 4.10│4.45││├────────────┼────────┼──────┼────────┤││30号柴油│4701│ 4.00│4.3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6]6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6]64号)【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发文字号】发改电[2006]64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3.24【实施日期】2006.03.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6]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为缓解国内成品油与原油价格严重倒挂的矛盾,做好成品油市场供应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并同步出台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补贴措施。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一)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分别提高300元和200元。
其他成品油出厂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出厂价格水平见附表一。
其他非标准品出厂价格由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供渔业、林业和农垦三个专项部门的汽、柴油价格按提高后的供军队用油出厂价格执行,暂不上浮。
供铁道、交通、民航等部门专项用汽、柴油价格在供军队用油出厂价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参照同期市场零售价浮动水平协商确定。
(二)将汽、柴油出厂价与零售基准价的价差每吨缩小50元,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每吨分别提高250元和150元。
为补偿炼油企业执行欧Ⅲ排放标准而增加的成本,北京市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每吨分别提高460元和340元。
调整后的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水平见附表二。
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0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05)【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发文字号】发改电[2005]178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3.21【实施日期】2005.03.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5]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完善石油价格接轨办法及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1〕96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计电〔98〕52号)中的有关规定,结合近期国际市场油价的变化和国内市场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提高汽油价格,柴油价格不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由3750元调整为4050元,每吨提高300元。
其他非标准品出厂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供交通、民航等部门专项用汽油价格在国家规定的提高后的供军队用油出厂价格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参照同期市场零售价浮动水平协商确定。
其中供渔业、林业和农垦三个专项部门的汽油价格按提高后的出厂价格执行,不再上浮。
二、汽油零售中准价按照出厂价调整幅度等额提高。
调整后的各省(区、市)或中心城市汽油零售中准价见附表。
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零售中准价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区别安排各地汽油具体零售价格。
三、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应系统外社会加油站的汽油批发价,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此基础上考虑运杂费因素合理确定批零差率的低限。
四、航空汽油(标准品)出厂价格由每吨3860元调整为4170元,其他非标准品出厂价格由中国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国家发改委决定5月24日起提高成品油价格
国家发改委决定5月24日起提高成品油价格
均华
【期刊名称】《浙江化工》
【年(卷),期】2006(37)5
【摘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自5月24日起。
将汽油、柴油和航空煤油价格分别每吨提高500元。
【总页数】1页(P33-33)
【关键词】成品油价格;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航空煤油
【作者】均华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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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成品油作价原则和供军队、国家储备用成品油出厂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成品油作价原则和供军队、国家储备用成品油出厂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6.04•【文号】•【施行日期】1998.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成品油作价原则和供军队、国家储备用成品油出厂价格的通知(一九九八年六月四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根据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中有关规定,现就部分成品油作价原则等问题通知如下:一、液化气、灯用煤油、化工轻油、非化肥用重油出厂价格按以下原则由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制定:(一)上述四种油品的出厂价格要与汽油出厂价格保持合理比价。
以90#车用汽油为1,液化气为0.85-0.95,灯用煤油0.9-0.95,化工轻油0.8-0.85,非化肥用重油(减压重油)0.4-0.5,其他船用重油、内燃机燃料油、常压重油、A重油由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按照现行与减压重油出厂价格比价关系自行确定。
(二)计划内民用液化气出厂价格调整要充分考虑消费者承受能力,3年内逐步到位,实现与汽油的合理比价。
计划内民用液化气调价前需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液化气、灯用煤油出厂价格调整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
非化肥用重油和化工轻油出厂价格调整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2个月。
(四)上述四种油品价格调整,由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于调价前10日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并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
(五)民用液化气和灯用煤油市场销售价格由各省级物价部门制定。
二、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供军队自用和国家储备用汽油、柴油出厂价格为:90#车用汽油每吨2100元,0#柴油每吨190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按计电(98)52号文件中规定的品质比率相应确定。
供军队自用的灯用煤油出厂价格每吨1950元,海军燃料油出厂价格每吨1270元。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9.11.01•【文号】计电[1999]104号•【施行日期】1999.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1999]104号1999年11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近几个月,国际石油价格大幅度上涨,国内炼化企业生产经营困难,部分地区汽、柴油供应趋紧,市场零售价格已突破政府指导价上限。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计电[98]52号)有关规定,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提高汽、柴油零售指导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国平均90号无铅汽油零售中准价由每吨2797元提高到2937元;0号柴油由每吨2408元提高至2529元。
同时,将汽油标准品由90号含铅汽油调整为90号无铅汽油,相应调整汽油品质比率。
调整后的品质比率见附表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后的汽、柴油零售中准价,区分两种情况:(一)已经实行配送制和全省一价的地区,汽、柴油零售中准价均提高5%。
继续实行全省统一价格。
(二)暂不实行全省一价的地区,中心城市平均汽、柴油零售中准价分别提高4%,省内其他地区的零售中准价由省级物价部门按以下原则确定:(1)省(区、市)内价区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含中心城市);(2)各价区零售中准价的水平在中心城市零售中准价基础上考虑运杂费增减因素从紧安排,全省平均价格水平调整幅度控制在5%左右;(3)毗邻省(区、市)要主动衔接好接壤地区的价格。
暂未实行全省一价的地区,要继续深化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全省一价,以减轻边远地区的负担。
调整后的各省(区、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见附表二。
各省(区、市)调价方案报国家计委备案,同时抄送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4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41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19•【文号】发改电[2012]41号•【施行日期】2012.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一段时间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均提高60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9180元和8330元。
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
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提高。
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9580元和8730元。
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其中,供铁道、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提高。
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0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04)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3.29•【文号】发改电字[2004]44号•【施行日期】2004.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二00四年三月二十九日发改电字[2004]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完善石油价格接轨办法及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1]96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计电[98]52号)中的有关规定,结合近期国际市场油价的变化和国内市场情况,决定适当调整汽油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提高300元,即汽油出厂价每吨由3210元调整为3510元。
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供交通、林业等部门专项用油价格在国家规定的调后供军队用油出厂价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参照同期市场零售价浮动水平协商确定。
二、汽油零售中准价按照出厂价调整幅度等额调整。
调整后的各省(区、市)或中心城市汽油零售中准价见附表。
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零售中准价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区别安排各地汽油具体零售价格。
三、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应系统外社会加油站的汽油批发价,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由省级物价部门在此基础上考虑运杂费因素合理确定批零差率的低限。
四、航空汽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3300元调整为361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中国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五、液化气出厂价按照国家规定与汽油0.83-0.92的比价关系相应调整,化肥用重油价格暂不调整。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
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价商发[2013]14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3.02.25
【实施日期】2013.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宁价商发[2013]14号)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中国石油宁夏销售公司、中国石油宁夏石化公司以及其它各成品油生产、经营单位:
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一段时间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自2013年2月25日零时起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特提明电发改电[2013]20号)和提高后的宁夏成品油最高销售价格一并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特提明电发改电[2013]20号)
(略)
二、宁夏市场成品油最高销售价格表
自治区物价局
2013年2月25日
附件二:
宁夏市场成品油最高销售价格表
2013年2月25日零点起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9.16
•【字号】京发改[2015]2116号
•【施行日期】2015.09.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
成品油价格文件的通知
京发改[2015]211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56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自2015年9月16日24时起,每吨均提高90元(具体价格见附件)。
各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本市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按照最高零售价每吨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按照最高零售价每吨扣减300
元和运杂费(最高零售价格的1%)确定。
三、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成品油价格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明显位置公布油品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附件:北京市汽、柴油价格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9月16日附件
注:以吨为单位的保留到元;以升或公斤为单位的保留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成品油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06]28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成品油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成品油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管理的通知(2006年9月19日发改电[2006]2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目前进入柴油消费旺季,为确保成品油市场供应,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成品油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发改办运行[2006]2010号)的要求,采取努力提高原油加工量、组织成品油进口、压减成品油出口、加强市场监测、合理摆布库存、及时衔接调运等综合措施,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的稳定。
二、成品油生产和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不得擅自突破国家规定的供专项用户汽、柴油价格和汽、柴油零售指导价上限,要严格执行汽、柴油批零差率等有关规定。
三、成品油是重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各行业生产运营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维护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严肃性,不得以“高进高出”等名义擅自提高成品油价格。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品油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以及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的经营企业和个人,要从严查处、严厉打击,坚决制止各种价格违法和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同时,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价格政策的宣传工作,争取公众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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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
电[2013]108号)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发改电[2013]108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6.21
【实施日期】2013.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13]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提高100元和95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225和7410元。
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
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8625元和7810元。
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3年6月21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