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装液化气供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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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液化气供气合同
甲方:
乙方:瓶装液化气服务点
现乙方经兴国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同意你在经营瓶装液化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确保甲乙双方的权益,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由甲方将瓶装液化气供给乙方经营。
二、协议期限:从乙方经兴国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同意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起年,期满后可优先续签。
三、履约保证金和钢瓶押金:协议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整(¥元),合同到期乙方无违约情况下,凭保证金收据无息退还乙方;乙方按经营需要向甲方申请周转瓶只,周转瓶押金(260元/只)共计人民币元整(¥元整),合同到期后,凭公司专用瓶和押金收据,将周转瓶押金退还给乙方。
四、交货地点:乙方瓶装液化气仓库。
五、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应保证乙方的气源供应,甲方在接到乙方供气要求通知3天内送达,乙方经营的气源由甲方统一配送。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液化气钢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钢瓶必须在有效检测期内,严禁使用逾期钢瓶或报废钢瓶。
3、甲方应确保液化气的气源质量和数量,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和缺斤少两。
4、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液化气钢瓶、液化气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责任由甲方承担。
5、甲方应定期对乙方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原则上每三个月不少于一次。
6、甲方应加强对乙方的业务指导,同时对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上传下达。
六、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乙方必须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能独立独立享有民事权限并能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且与甲方不存在关联。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乙方应服从上级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甲方的指导,做到守法经营和文明经营。
2、乙方只能经营甲方提供的气源,严禁跨区域运输销售,不得销售县外单位或个人的气源(瓶装液化气),如有违背,一经查实,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扣除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及钢瓶押金,报有关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并有权追究由此造成的其他后果及损失。
3、乙方应严格执行液化气安全储存、销售、气瓶管理、使用以及城市燃气管理的有关法规规定和操作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甲方的有关销售规定。
4、乙方应在许可地点销售瓶装液化气,不得在圩镇门店和家中存放超规定液化
气瓶,不得在圩镇门店和家中销售液化气。
5、乙方须对入库后和销出前的液化气钢瓶和阀门进行检查,发现有泄漏等问题,及时报告和维修,保证所有售出的液化气钢瓶无泄漏,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6、乙方应做好售后服务,懂得液化气钢瓶阀门的维修、保养、使用技术,如发现用户在使用中出现气瓶或气瓶阀门泄漏,要及时到户维修处理(将液化气瓶拿到空坪处理,维修),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做到每次送气时对用户的燃气具、软管、减压阀等进行检查,是否符合国家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更换维修好方可供气。
7、乙方应认真向用户宣传液化气安全使用知识,细心教会每位用户正确使用液化气,帮助用户检查燃气具及连接的软管、减压阀,帮助用户更换老化的软管、失效的减压阀。
8、乙方应遵守国家和赣州市、兴国县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得将配送的液化气转让给他人销售,如有违背,一经查实,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扣除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及钢瓶押金,报有关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并有权追究由此造成的其他后果及损失。
9、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兴国县液化气公司零售定价,不乱涨价。用户到销售点仓库提货,按兴国县城到户价每瓶加价8元作另凭价,送至圩镇范围内用户家每瓶再加2元运费(2公里以内)。乙方须在仓库和门店标示价格。如擅自提价,每销售一瓶承担违约金人民币伍佰元(¥500元)。
七、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和特殊情况,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批准后方可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
2017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