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县贷款
遵义市自然资源局、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遵义市自然资源局、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6【案件字号】(2020)黔03行终3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永群方兵冯再军【审理法官】唐永群方兵冯再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遵义市自然资源局;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遵义市自然资源局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遵义市自然资源局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郑吉煜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李正梅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彭洪清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吉煜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李正梅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彭洪清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吉煜李正梅彭洪清【代理律所】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遵义市自然资源局【被告】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注销《(2019)0004372号不动产证明》行为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查封第三人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案一审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原审卷宗)。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注销《(2019)0004372号不动产证明》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一条“已经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登记证明;(四)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监事会工作总结
监事会工作总结12月28日,遵义县微企协会第12次理监事会暨20xx 年终总结会召开。
协会18名班子成员参加了会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莅临会议指导。
会议总结了一年来的工作,按照协会《章程》增补副会长2名,调整理监事会成员8名。
一年来,协会做了三件实事:一是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与贵州银行遵义县分行成立了“遵义县微型企业协会基金会”,与此同时,协会基金会与遵义市农产品流通协会基金会合并,融资规模达到2500万元,截止目前,协会向协会基金会会员单位发放无抵押信用贷款304万元。
二是针对微型企业在社会上的关注度不够问题,协会加大了宣传力度,先后为10家会员企业撰写创业故事,展示企业的风采。
文章先后在《遵义文艺网》、《遵义大视界》等网络、博客、公众号等新媒体上进行了宣传。
《遵义县报》还开辟了“走进微企,关注微企发展”系列报道专栏,提高了微型企业的关注度,增强了微型企业的存在感。
三是在会员企业中倡导“爱心行世”思想,营造正能量。
今年11月,由协会发起的“送温暖、送健康”---关爱乐山镇金竹学校爱心活动,活动得到成都恒峰伟业有限公司、贵州鼎诚诚意贸易有限公司、遵义佳兴电器有限公司、遵义民丰电器有限公司、遵义明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县孝均棉鞋厂的鼎力支持,共募集棉衣200件、棉鞋200双、健康水杯600个,价值3万元。
除成都恒峰伟业有限公司外,其余企业均为协会会员企业。
该活动遵义县电视台、遵义县手机报进行了报道。
会议强调: 当今社会,是团队发展的社会,一个人的单打独斗不会成气候,也不可能做强做大。
遵义县微型企业协会是顺应时代发展需要成立的,协会聚集了方方面面的人脉资源和社会力量,协会的发展前景不可小觑。
协会工作离不开协会领导班子和广大会员的积极支持,需要更多有担当、有责任,有自觉、有奉献、有智慧的正能量人士加入其中。
“人心齐、泰山移”。
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抱团发展,资源共享”;只有这样,协会的桥梁和纽带才能发挥作用;也只有这样,协会才能做一个合格的“娘家人”。
蒋炜、遵义市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蒋炜、遵义市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2【案件字号】(2021)黔03民终6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佘异张鹏令狐荣强【审理法官】佘异张鹏令狐荣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蒋炜;遵义市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蒋炜遵义市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蒋炜【当事人-公司】遵义市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钱锐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胡晓松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钱锐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胡晓松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钱锐胡晓松【代理律所】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蒋炜【被告】遵义市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本院二审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为其办理房屋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的请求应否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执行异议执行和解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院二审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为其办理房屋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的请求应否支持。
首先,蒋炜与龙马房开公司在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项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蒋炜起诉龙马房开公司履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根据和解协议内容,双方应恢复原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现涉案房屋的抵押已被注销,而龙马房开公司协助蒋炜办理相应产权证照是其作为出卖方的基本应尽义务,故对蒋炜的该上诉请求,应予支持。
2014年普通高校大学生源地贷款时间安排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9 镇乡 南白镇 龙坑镇 三岔镇 苟江镇 三合镇 乌江镇 石板镇 鸭溪镇 枫香镇
9月24日(星期三)
办理时间
序 号
镇乡
办理时间
17 沙湾镇 18 山盆镇
9月26日(星期五)
19 芝麻镇
9月22-23日 (星期一、二)
20 新舟镇 21 虾子镇 22 永乐镇 23 龙坪镇 24 喇叭镇 25 铁厂镇 26 团溪镇 27 茅栗镇 28 尚嵇镇 29 新民镇
9月29-30日 (星期一、二)
10 平正乡 11 洪关乡 12 泮水镇 13 马蹄镇 14 松林镇 15 乐山镇 16 毛石镇 9月25日(星期四)
30 三渡镇 31 西坪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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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化铝是怎样被“氧化”的——农行遵义分行营销遵义氧化铝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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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 义 氧 化 铝 项 目 即将 开 工 建 息 掌 握 上 工 行 都 有 得 天 独 厚 的 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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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 竞 争 激 烈 。且 农 行 又 不 在 项 目 了此 行 的 目的—— 一 定 要 来 摸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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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 细 ,把 准 脉搏 。 简 单 的 问答 和
面 对 如 此 令 人 兴 奋 而 又 沮 丧 寒 暄 后 ,营 销 小 组 对 项 目整 体 规 的信 息 ,二 级 分 行 、省 分 行 迅 速 划 和 建 设 有 了 更 加 深 人 的 了解 ,
毕 , 即将 启 动 地 上 建 筑 及 设 备 订 年 路上 的归 者才 能读 懂 !
农 行 初 步确 定力 争贷 款 份额 8 亿
元。
购 ,每 月约 需 2 元 的资金 支 出 , 亿
当车 实 在 行 不 动 的 时 候 ,
资 金 需 求 很 迫 切 ,而 中铝 总 部 对 就 徒 步 走 , 一 直 走 到 了 项 目公
正 式 成 立 由省 分 行 、二 级 分 行 和 常 兴 奋 。在 座谈 中了 解 到 ,尽 管
支 行 相 关 客 户 经 理 组 成 的项 目营 工 行 介 入 早 ,但 受 理 进 度 并 不 理
销 小组 ,并 着手 启动评 估程 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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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 。项 目 目前 厂 区 平 场 工 程 已完
自然 ,又是必 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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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心 中 都 为 之 一 沉 。 因 为项 目公 司 办公 地 点 就 设 立 在 遵 义 县 工 行
民事起诉状范文
民事起诉状范文篇一:民事起诉状范本民事起诉状原告:李__,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南白镇白龙社区六小区。
身份号码:__-__72022年__,联系电话:__,__被告:黄__,男,40岁,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遵义县公安局干警,住遵义县南白镇西大街遵义县公安局家属楼。
联系电话:__被告:王__,女,35岁,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遵义市电线杆厂职工,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30万元,并支付原告相应利息(利息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其中8万元从2022年5月30日起算,10万元从本案起诉之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
2022年12月1日,被告黄宏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老城红军街向原告借款1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还款期限。
2022年3月6日,被告黄__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再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22年5月30日前还款8万元,2022年7月30日前还款7万元,9月30日前还款5万元。
上述两笔借款发生后,原告仅收到被告黄__还2022年所借款项2万元。
2022年5月30日,原告向被告催告还款无果。
此后,原告通过多种途径找被告催告还款,但被告采取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也未向原告提供债务履行的担保,致使原告已到期的借款不能实现,且尚未到期的借款也将面临无法实现的局面。
因被告黄__与王__系夫妻关系,黄__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欺间,所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对原告承担共同清偿的连带责任。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债权的实现,特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关于不安抗辩权之规定,以及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关于借款合同之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具状人:李__二0一0年六月十八日附:借条2份复印件;民事起诉状副本2份。
何伦陈永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伦陈永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5【案件字号】(2020)黔03民终4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雨陈文玉任建毅【审理法官】吴雨陈文玉任建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伦;陈永焰;仁怀市顺通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当事人】何伦陈永焰仁怀市顺通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何伦陈永焰【当事人-公司】仁怀市顺通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苏朝山贵州鹿鸣律师事务所;任轻松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苏朝山贵州鹿鸣律师事务所任轻松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苏朝山任轻松【代理律所】贵州鹿鸣律师事务所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何伦【被告】陈永焰;仁怀市顺通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何伦的主张明显存疑,首先,何伦主张是现金支付,但对于现金支付的时间、地点等具体情况不能做出明确说明。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催告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贵州省借贷合同示范合同7篇
贵州省借贷合同示范合同7篇篇1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某种原因向乙方借款,为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内容一、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元。
二、借款用途: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四、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具体为年利率______%。
五、还款方式: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第二条保证事项一、甲方承诺,所借款项用于约定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二、甲方应按照约定利率和期限支付利息和本金。
三、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的所有信息和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
四、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如未按约定时间足额偿还借款及利息,视为违约,应按照约定利率的两倍支付罚息。
二、甲方如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乙方如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借款,应按照未提供借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争议解决一、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其他事项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贵州银行新e贷大纲
贵州银行新e贷大纲
贵州银行是贵州省内最早创建的大型股份商业银行之一。
最近,它推出了一项新的贷款产品,称为新e贷,旨在为客户提供更便捷,效率更高的贷款服务。
新e贷是一款基于互联网的贷款产品,该产品提供了全面的线上服务,客户可以通过电子平台一站式完成贷款申请,审核和发放。
这大大简化了传统贷款过程中的复杂步骤,客户无需到银行现场提交文件,等待审核和放款。
这对客户节省了时间,提高了效率,同时为银行节省了人力资源,降低了业务成本。
此外,新e贷还有更多的优势。
首先,该产品在线借款额度高,最高可达1,000万人民币,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当的贷款金额。
其次,借款期限灵活,最短可以为3个月,最长可达3年,适合不同客户的不同需求。
另外,贷款利率合理,与市场上其他贷款产品相比,新e贷的利率更加优惠,为客户提供更多选择。
这里提醒一下,贷款产品作为金融产品,是存在风险的,所以客户在申请新e贷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在选择贷款金额和期
限时,应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做出合理的选择。
其次,客户
应确认贷款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和利率,以免出现未能偿还借款的情况。
最后,客户应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及时偿还借款,以避免不良信用
记录影响个人征信。
综上,新e贷是一款基于互联网的贷款产品,在提供高额贷款额度、灵活的借款期限和优惠的利率条件下,为客户节省了时间和成本。
虽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但只要客户遵循相关规定和条款,认真考虑借
款目的和偿还能力,相信该产品会给客户带来良好的使用体验和贷款
服务。
遵义市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俊等与黎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遵义市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俊等与黎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6【案件字号】(2020)渝01民终22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余彦龙张毅彭海波【审理法官】余彦龙张毅彭海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遵义市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俊;周昌林;黎敏【当事人】遵义市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俊周昌林黎敏【当事人-个人】蔡俊周昌林黎敏【当事人-公司】遵义市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路远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颜励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颜捷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熊小琳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雷曦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路远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颜励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颜捷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熊小琳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雷曦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路远颜励颜捷熊小琳雷曦【代理律所】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遵义市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俊;周昌林【被告】黎敏【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渝力公司、蔡俊、周昌林是否已收到案涉四张《借条》载明的全部借款。
首先,对于2014年8月15日的《借条》载明的130万元,渝力公司、蔡俊、周昌林称仅收到黎敏转账支付的123.5万元,其余6.5万元系按照月利率5%计算的砍头息,但其在2018年8月8日在该借条上重新签章时并未对此提出异议,且借条中并未约定利息,渝力公司、蔡俊、周昌林关于6.5万元系砍头息的说法,与借条的约定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前述事项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的范围,故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秦朋飞与赵冰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秦朋飞与赵冰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09【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110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洁张玉贤耿燕军【审理法官】刘洁张玉贤耿燕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秦朋飞;刘连军;赵冰【当事人】秦朋飞刘连军赵冰【当事人-个人】秦朋飞刘连军赵冰【代理律师/律所】胡春梅北京直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春梅北京直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春梅【代理律所】北京直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秦朋飞【被告】刘连军;赵冰【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秦朋飞补充提交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调查令及回执,主张以此证明秦朋飞申请调查显示赵冰与刘连军离婚后仍然共同生活、共同居住。
刘连军对秦朋飞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赵冰对秦朋飞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刘连军系以其个人名义与秦朋飞签订借款合同,所借债务数额亦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根据双方对上述借贷用途及资金流向的陈述以及秦朋飞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直接认定上述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形成借贷,故一审法院未将上述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无不当。
何长伟、周仁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长伟、周仁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6【案件字号】(2021)黔03民终79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妤张荣杨恩高【审理法官】王妤张荣杨恩高【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长伟;周仁义;罗茂伟;周滔【当事人】何长伟周仁义罗茂伟周滔【当事人-个人】何长伟周仁义罗茂伟周滔【代理律师/律所】郑永倩贵州藏拙律师事务所;王愿贵州藏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永倩贵州藏拙律师事务所王愿贵州藏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永倩王愿【代理律所】贵州藏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何长伟;周滔【被告】周仁义;罗茂伟【本院观点】各方当事人对《借条》的真实性以及在借条上的签名均不持异议,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胁迫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借条》的真实性以及在借条上的签名均不持异议,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查明事实,《借条》出具后,周仁义先扣除三个月利息2万元,实际交付给罗茂伟现金18万元。
一审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之规定,认定本案借款本金为18万元并无不当。
裴海利余方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裴海利余方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1【案件字号】(2020)黔03民终15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雨张睿任建毅【审理法官】吴雨张睿任建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裴海利;余方仕;付长青【当事人】裴海利余方仕付长青【当事人-个人】裴海利余方仕付长青【代理律师/律所】胡毅遵义市汇川区中心法律服务所;胥江东贵州东如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毅遵义市汇川区中心法律服务所胥江东贵州东如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毅胥江东【代理律所】遵义市汇川区中心法律服务所贵州东如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裴海利【被告】余方仕;付长青【本院观点】本院二审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1.本案借款本金及利息如何认定;2、本案还款责任如何认定。
【权责关键词】无效催告撤销合同质证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余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院二审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1.本案借款本金及利息如何认定;2、本案还款责任如何认定。
关于争点一。
首先,根据裴海利出具的“借条”,借款金额为30万元。
但是,余方仕仅提供了转款29万元的依据,对于另外1万元,余方仕主张是由案外人罗永江代余方仕支付的。
对于该项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如下:首先,二审中,经本院依法询问罗永江,其表示自己与裴海利之间有借贷款项,就把1万元债权转给余方仕凑成整数30万元出借给裴海利。
该项陈述与罗永江在一审中出具的书面证词中关于该1万元是罗永江代余方仕支付的意见不一致。
其次,关于付长青、裴海利到底差欠罗永江债务的情况,罗永江也表示不清楚。
综上,罗永江的证言不能证明余方仕的主张,余方仕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另行向裴海利提供了1万元借款。
遵义金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碧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遵义金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碧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6【案件字号】(2021)黔03民终19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海波张睿任建毅【审理法官】张海波张睿任建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遵义金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碧敏;贵州天下第一壶旅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遵义老村长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遵义金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碧敏贵州天下第一壶旅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遵义老村长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碧敏【当事人-公司】遵义金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天下第一壶旅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遵义老村长食品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遵义金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碧敏;贵州天下第一壶旅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遵义老村长食品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综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诉辩主张及理由,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金旭公司与李碧敏之间民间借贷尚未偿还的本金及利息金额如何认定;二、《关于王应昌亲友借款本息支付协议》对李碧敏与金旭公司的借贷关系是否具有约束力。
【权责关键词】无效催告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被上诉人李碧敏提交新证据如下: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1)汇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书。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诉辩主张及理由,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金旭公司与李碧敏之间民间借贷尚未偿还的本金及利息金额如何认定;二、《关于王应昌亲友借款本息支付协议》对李碧敏与金旭公司的借贷关系是否具有约束力。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金旭公司向李碧敏出具的借条载明,金旭公司在2010年5月至2011年3月期间,分三次向李碧敏借款共计1287500元,该借款的交付有李碧敏出具银行流水明细予以佐证,且李碧敏认可金旭公司从2013年10月17日至2019年5月4日期间多次还款付息共计1120000元,故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每次付款按先支付利息剩余扣除本金的方式计算,截止2020年5月4日,金旭公司尚欠李碧敏借款本金800000元、利息791500元。
彭小英、邓维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彭小英、邓维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3【案件字号】(2021)黔03民终66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洪陈文玉张钉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彭小英;邓维容【当事人】彭小英邓维容【当事人-个人】彭小英邓维容【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彭小英【被告】邓维容【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一审法院程序是否违法;二、彭小英应偿还的借款金额。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代理地域管辖管辖权异议新证据质证举证通知诉讼请求简易程序【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09 19:20:53彭小英、邓维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黔03民终666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小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兴,贵州省兴仁市巴铃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维容。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修龙。
审理经过上诉人彭小英因与被上诉人邓维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21)黔0322民初2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彭小英上诉请求:1.撤销桐梓县人民法院(2021)黔0322民初2511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地域管辖原则及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依法不应由桐梓县人民法院受理。
上诉人的户籍地址是遵义县共青社区枫林碧苑,属于遵义市播州区管辖,而且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是贵州省兴仁市巴铃镇小坪寨村王关坡组,所以桐梓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不合法,被上诉人需到上诉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辖区法院起诉。
李丽娟、赵润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丽娟、赵润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7【案件字号】(2020)黔27民终27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白桂刚唐新春陈福江【审理法官】白桂刚唐新春陈福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丽娟;赵润平【当事人】李丽娟赵润平【当事人-个人】李丽娟赵润平【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丽娟【被告】赵润平【本院观点】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请求和理由,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当事人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2、借贷金额如何确定。
【权责关键词】无效催告实际履行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请求和理由,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当事人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2、借贷金额如何确定。
一、关于当事人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李丽娟主张2018年1月2日与赵润平签订的《借条》无效,主要是认为赵润平放高利贷,且明知李丽娟借款是用于赌博,从事非法活动,为此提供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但以上证据均不能充分证实赵润平在出具借款时,明知李丽娟是用于赌博,也不能充分证明赵润平放高利贷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的规定,应由李丽娟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此,一审认定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穆文灿、何良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穆文灿、何良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9【案件字号】(2020)黔03民终23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文小琼何亮陈文玉【审理法官】文小琼何亮陈文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穆文灿;何良勇【当事人】穆文灿何良勇【当事人-个人】穆文灿何良勇【代理律师/律所】张小洁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田东海贵州商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小洁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田东海贵州商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小洁田东海【代理律所】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贵州商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穆文灿【被告】何良勇【本院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社会公共利益撤销合同管辖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认定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规定,综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诉辩主张及理由,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穆文灿与何良勇是否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若成立,何良勇应否向穆文灿偿还借款。
袁姣、潘万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姣、潘万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3【案件字号】(2020)黔26民终17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志红郑厚祥陆小平【审理法官】刘志红郑厚祥陆小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袁姣;潘万权;杨世江【当事人】袁姣潘万权杨世江【当事人-个人】袁姣潘万权杨世江【代理律师/律所】刘静静贵州迪芬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静静贵州迪芬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静静【代理律所】贵州迪芬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袁姣【被告】潘万权;杨世江【本院观点】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过错特别授权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法院调解维持原判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案经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本案中,二被上诉人借给上诉人的65万元均来自于金融机构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借款合同无效。
借款合同无效,上诉人应返还65万元的本金给被上诉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上诉人上诉认为其从2019年2月15日至2019年11月9日分17笔返还被上诉人469907.00元,因双方在庭审中均认可在借65万前有其他经济往来,现上诉人所举的证据不能证明是归还65万元的借款,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蒋晓川、古兴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蒋晓川、古兴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2【案件字号】(2021)黔03民终72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海波陈文玉张钉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蒋晓川;古兴兰;皮开发;古兴素【当事人】蒋晓川古兴兰皮开发古兴素【当事人-个人】蒋晓川古兴兰皮开发古兴素【代理律师/律所】袁胜娟贵州法渡源律师事务所;陈光国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袁胜娟贵州法渡源律师事务所陈光国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袁胜娟陈光国【代理律所】贵州法渡源律师事务所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蒋晓川;古兴兰【被告】皮开发;古兴素【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撤诉缺席判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1-01 11:32:02蒋晓川、古兴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黔03民终72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晓川。
上诉人(原审原告):古兴兰。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胜娟,贵州法渡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国,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皮开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古兴素。
上诉人蒋晓川、古兴兰因与被上诉人皮开发、古兴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2民初3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授信后管理考核办法
遵义县汇隆村镇银行授信后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为促进授信后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加强信贷资产质量管理,最大限度防范信用风险,根据《遵义县汇隆村镇银行授信后管理办法》、《遵义县汇隆村镇银行授信后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授信后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通过量化考核指标,明确考核制度,在授信后管理工作中形成责任、风险和收益相匹配的考核机制,充分调动授信后管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有效提高客户经理授信后管理质量。
二、考核对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本行参与授信后管理工作的有关人员。
三、考核内容总行风险管理部通过定期、不定期对授信后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通过以下考核指标对授信后管理质量进行认定。
(一)授信后管理工作的及时性指收集、整理、分析资料及制作相关材料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1。
授信后管理手册建立的及时性;2.定期、不定期(发生风险的授信业务)现场检查、客户回访并完成相关文字材料的及时性、连续性;3。
客户相关资料收集;4。
对客户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抵质押物变化情况的监测;5.资产质量五级分类;6。
客户经营情况、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良变化的,发起风险预警并采取风险防控、化解措施;7.授信业务发生逾期、欠息、垫款的,向分行风险管理部报告、提交并采取风险防控措施;8.对客户贷款本息和垫款催收;9。
不良资产的移交;10。
每期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报送《贷后检查报告》的及时性。
(二)授信后管理资料的完整性指资料项数和资料内容是否按规定收集建立齐全和填写完整.1。
对客户相关资料的收集;2.贷后检查报告内容的撰写。
(三)授信后管理工作的尽职性对客户情况、担保情况分析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对风险识别并控制的有效性、主动性。
1。
贷后检查报告中对客户财务状况、担保情况、信用状况的反映、客户偿债能力的分析是否真实完整,是否提出有效风险控制措施; 2。
是否督促客户执行还款计划;3.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的真实性;4.辖内信贷资产的逾期率、新增不良率、利息实收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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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2012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签订环节
说明
一、贷款学生贷款前必须亲自登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s:///,将个人信息完善,如通讯地址(必须按照__省__地(市)__县__镇__街道(村)__组的标准格式填写),认真核对本人和共借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必须与身份证相符)等个人信息,贷款时如申请表内容与网上填报内容不一致或未按规定填写的,必须按规定填写清楚。
二、从2012年起,凡是申请贷款的同学必须在“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生源地)”或资助中心现场签订《约定与承诺书》(原则上在网上/page.do?targetPage=/portal/I ndex.jsp签订)。
网上签订具体步骤如下:
(一)点击约定与承诺书。
(二)点击我已认真阅读,理解并同意以上内容,然后点击同意。
(三)签订后的图标。
三、将贷款申请表从系统中导出并打印。
四、贷款学生持贷款所需资料签订贷款合同。
五、合同签订后,学生持借款合同和贷款受理证明到高校报到,提请高校资助中心老师登录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录入学生回执及校验码。
(重要:学生签订合同后必须参加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诚信教育网络答题活动。
)
网络答题学生入口:
1、/Exam/Login.aspx;
2、http://210.40.7.229/Exam/Login.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