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管理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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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应对气站内在用的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计量器具、防雷及静电接地设施、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消防器材等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按时送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6.5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应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格证。
6.6应建立钢瓶管理制度,在钢瓶护罩外侧设置有企业名称、钢瓶编号的永久性标志,并在钢瓶瓶体上设置有颜色、文字、图案的企业专用标识。
6.2应对气站的安全进行规范管理,应选用安全性能高的设备;
6.3应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a)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成人员和职责;
b)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原则;
c)各种事故的处理程序;
d) 人员紧急疏散(撤离);
e)抢险器材、用品配件、车辆、通讯设备的配置;
f)政府有关部门及周边单位紧急联络电话。
5.2.2根据GB 5842-2006的规定,2007年2月1日后制造的钢瓶型号表示方式已改变,常见新旧钢瓶型号如表1所示。
表1常见新旧钢瓶型号对照表、最大充装量、净含量、残液量
新钢瓶型号(2007年2月1日后)
旧钢瓶型号(2007年1月31日前)
最大充装量(kg)
净含量(kg)
残液量
(kg)
YSP4.7
k) 残液量大于等于净含量允许的短wk.baidu.com量,见表1。
6.11气站在充装气瓶后应对气瓶逐只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妥善处理,检查内容包括:
a)充装量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b)瓶阀及其与瓶口连接的密封是否良好;
c)瓶体有否鼓包变形或泄漏等严重缺陷;
d)瓶体的温度是否有异常升高的迹象;
e)气瓶的充装标签(封口)和警示标签是否完整;
本规范适用于广州市内从事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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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
GB 11174 液化石油气规范
GB 16804 气瓶警示标签
4.4应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工器具、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4.5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有效运行。
15
5.1质量
液化石油气质量应符合GB 11174的规定。
5.2计量
5.2.1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充装量及允许短缺量应参照符合GB 17267和JJF1070的规定;
6.7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的自有产权钢瓶可以在企业经营的分支机构内流通使用。
6.8充装后检查合格的钢瓶应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包含充装单位、充装地址、气站电话、净含量等信息内容的充装标签(附录A)。
6.9气站不应有以下行为:
a)充装未经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钢瓶;
b)充装不合格钢瓶;
c)钢印标记、颜色标志不符合GB 7144规定或模糊不清,脱落无法识别的;
d)经过改装的;
e)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f)有报废标记的;
g)外表面有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它严重外部损伤缺陷的;
h)瓶体或附件的材料与所装介质的性质不相容的;
i)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j)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首次充装、未经抽真空(或置换)合格的;
3.5
三级安全教育
对新员工在分配到工作岗位之前进行的公司级、站级和岗位级安全教育。
14
4.1应取得政府规划、建设、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4.2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应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气瓶充装许可证》;
4.3应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
c)充装不符合国家规范的液化石油气;
d)将移动罐车作为储罐使用;
e)向无合法证照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气源或瓶装液化石油气及其运输工具;
f)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6.10气站在充装气瓶前应对钢瓶逐只进行检查,发现钢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充装:
a)由未取得 “气瓶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
b)超过检验期限或检验期限不能确认的;
1
本规范由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规范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进行编制。
本规范起草单位:广州市振绒燃气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广州市梦华燃气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戎兴液化气店、广州市嘉和兴实业有限公司、广州龙湖燃气有限公司、广州市云岗燃气有限公司、广州白云高增石油发展供气站、广州铁路工程总公司煤气站、广州市人和液化气充装站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胡志炼、黄思泉、谢林江、甘永基、彭赛平、周健华、潘华江、李乾文、涂伟根。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管理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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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规定了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管理的术语和定义、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以下简称气站)资质条件、液化石油气质量与计量、气站安全生产管理、气站从业人员管理、服务质量监督管理、用户管理。
GB 17267 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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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瓶装液化石油气
以石油炼厂气、油田拌生气为原料气经加工分离的可燃气体,主要成分是由碳三(C3)和碳四(C4)组成的烃类混合物。用钢瓶充装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公共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等的城镇燃气。
3.2
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
具备储存液化石油气的条件,并且进行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作业的单位,简称气站。
3.3
最大充装量
液化石油气充装系数与钢瓶公称容积的乘积。
3.4
液化石油气钢瓶
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2.1MPa,公称容积不大于150L,可重复盛装液化石油气的钢质焊接气瓶,简称钢瓶。
YSP-2
1.9
1.9
0.1
YSP12
YSP-5
5.0
4.8
0.2
---
YSP-10
9.8
9.5
0.3
YSP35.5
YSP-15
14.9
14.5
0.5
YSP118
YSP-50
49.5
49
1.0
YSP118-Ⅱ
YSP-50(用于气化装置的液化石油气储存设备)
49.5
4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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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应有完整的管理组织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定相关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
6.12为保证使用安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最大充装量应符合GB 5842-2006的规定,钢瓶的最大充装量,见表1。
6.5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应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格证。
6.6应建立钢瓶管理制度,在钢瓶护罩外侧设置有企业名称、钢瓶编号的永久性标志,并在钢瓶瓶体上设置有颜色、文字、图案的企业专用标识。
6.2应对气站的安全进行规范管理,应选用安全性能高的设备;
6.3应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a)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成人员和职责;
b)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原则;
c)各种事故的处理程序;
d) 人员紧急疏散(撤离);
e)抢险器材、用品配件、车辆、通讯设备的配置;
f)政府有关部门及周边单位紧急联络电话。
5.2.2根据GB 5842-2006的规定,2007年2月1日后制造的钢瓶型号表示方式已改变,常见新旧钢瓶型号如表1所示。
表1常见新旧钢瓶型号对照表、最大充装量、净含量、残液量
新钢瓶型号(2007年2月1日后)
旧钢瓶型号(2007年1月31日前)
最大充装量(kg)
净含量(kg)
残液量
(kg)
YSP4.7
k) 残液量大于等于净含量允许的短wk.baidu.com量,见表1。
6.11气站在充装气瓶后应对气瓶逐只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妥善处理,检查内容包括:
a)充装量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b)瓶阀及其与瓶口连接的密封是否良好;
c)瓶体有否鼓包变形或泄漏等严重缺陷;
d)瓶体的温度是否有异常升高的迹象;
e)气瓶的充装标签(封口)和警示标签是否完整;
本规范适用于广州市内从事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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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
GB 11174 液化石油气规范
GB 16804 气瓶警示标签
4.4应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工器具、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4.5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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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质量
液化石油气质量应符合GB 11174的规定。
5.2计量
5.2.1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充装量及允许短缺量应参照符合GB 17267和JJF1070的规定;
6.7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的自有产权钢瓶可以在企业经营的分支机构内流通使用。
6.8充装后检查合格的钢瓶应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包含充装单位、充装地址、气站电话、净含量等信息内容的充装标签(附录A)。
6.9气站不应有以下行为:
a)充装未经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钢瓶;
b)充装不合格钢瓶;
c)钢印标记、颜色标志不符合GB 7144规定或模糊不清,脱落无法识别的;
d)经过改装的;
e)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f)有报废标记的;
g)外表面有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它严重外部损伤缺陷的;
h)瓶体或附件的材料与所装介质的性质不相容的;
i)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j)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首次充装、未经抽真空(或置换)合格的;
3.5
三级安全教育
对新员工在分配到工作岗位之前进行的公司级、站级和岗位级安全教育。
14
4.1应取得政府规划、建设、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4.2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应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气瓶充装许可证》;
4.3应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
c)充装不符合国家规范的液化石油气;
d)将移动罐车作为储罐使用;
e)向无合法证照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气源或瓶装液化石油气及其运输工具;
f)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6.10气站在充装气瓶前应对钢瓶逐只进行检查,发现钢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充装:
a)由未取得 “气瓶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
b)超过检验期限或检验期限不能确认的;
1
本规范由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规范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进行编制。
本规范起草单位:广州市振绒燃气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广州市梦华燃气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戎兴液化气店、广州市嘉和兴实业有限公司、广州龙湖燃气有限公司、广州市云岗燃气有限公司、广州白云高增石油发展供气站、广州铁路工程总公司煤气站、广州市人和液化气充装站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胡志炼、黄思泉、谢林江、甘永基、彭赛平、周健华、潘华江、李乾文、涂伟根。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管理服务规范
11
本规范规定了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管理的术语和定义、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以下简称气站)资质条件、液化石油气质量与计量、气站安全生产管理、气站从业人员管理、服务质量监督管理、用户管理。
GB 17267 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13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瓶装液化石油气
以石油炼厂气、油田拌生气为原料气经加工分离的可燃气体,主要成分是由碳三(C3)和碳四(C4)组成的烃类混合物。用钢瓶充装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公共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等的城镇燃气。
3.2
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
具备储存液化石油气的条件,并且进行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作业的单位,简称气站。
3.3
最大充装量
液化石油气充装系数与钢瓶公称容积的乘积。
3.4
液化石油气钢瓶
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2.1MPa,公称容积不大于150L,可重复盛装液化石油气的钢质焊接气瓶,简称钢瓶。
YSP-2
1.9
1.9
0.1
YSP12
YSP-5
5.0
4.8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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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P-10
9.8
9.5
0.3
YSP35.5
YSP-15
14.9
14.5
0.5
YSP118
YSP-50
49.5
49
1.0
YSP118-Ⅱ
YSP-50(用于气化装置的液化石油气储存设备)
49.5
49
1.0
16
6.1应有完整的管理组织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定相关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
6.12为保证使用安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最大充装量应符合GB 5842-2006的规定,钢瓶的最大充装量,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