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东区教发[2007]2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等三部门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等三部门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25•【字号】内政办发[2002]24号•【施行日期】2002.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等三部门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02]24号2002年6月25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组织制定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二00二年六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区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教育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
第三条中小学是国家全额预算拨款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四条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包括学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管理。
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优化高效。
第五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是审核中小学机构编制的主管部门,并监督机构编制法规、政策的执行。
第二章学校的设立第六条中小学的设立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七条中小学的设立、撤并,按照管理权限,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审批并组织实施,同时抄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普通高中和城镇初中规模一般应设立24个教学班,高级中学最小规模应不少于9个教学班,初级中学最小规模应不少于6—8个教学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7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7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02.07•【字号】•【施行日期】2007.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7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7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七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7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规定自治区内地新疆高中班(以下简称内高班)招生工作坚持“面向全区,机会均等;德智体全面考核;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进一步向农牧民子女倾斜。
为进一步做好2007年招生录取工作,现根据教育部下达的2007年内高班招生计划,并结合实际,对内高班2007年的招生工作作如下规定:一、组织机构自治区教育厅领导内高班的招生工作,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内学办)负责招生的各项具体工作。
各地、州、市教育局负责做好招生的前期准备、宣传和动员工作;按照自治区教育厅的要求,组织报名、考试,并根据自治区提供的考生成绩组织体检和建立档案(含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等工作;协助处理其它问题和日常联络等工作。
二、公示为切实体现“阳光招生”政策,内高班招生考试工作全过程实行公示制度,每个环节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1、考试成绩公示。
2、体检名单公示。
3、体检结果公示。
4、建档名单公示。
5、录取结果公示。
6、贫困等级公示。
三、报名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初中应届毕业生,经所在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均可在户口所在地学校或教育局报名。
(一)报名资格1、思想品德合格,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自觉维护民族团结,遵纪守法。
2、应届初中毕业生(乌鲁木齐、石河子、克拉玛依三市汉族考生除外),考生本人年龄不超过17周岁(1990年8月31日以后出生)。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发布日期:2016-10—19 16:54 浏览次数:987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准确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水平,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和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中小学教师建设实际,制定本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第二条本水平评价标准条件适用于全区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少年宫等)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第三条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职务)的名称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其中正高级教师为正高级,高级教师为副高级,一级教师为中级,二级教师、三级教师为初级。
第四条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职务),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职业道德等要求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禁行性规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对师德问题实行“一票否决”,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立德树人;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严谨治学,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学风端正,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团队精神。
身心健康。
第六条教师资格要求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七条学历和资历条件(一)申报正高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具有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2年;2。
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4年;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4.在苏木、乡镇学校连续任教25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来源: 2012-9-17 20:35:0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区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实行全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通知》(内招考字[2011]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方案(试行)》(内教基字[2012]1号)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是在教育部指导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家考试,旨在监测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反映学生各学科所达到的学业水平。
第三条全区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领导。
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全区学业水平考试的报名、命题、制卷、考试、评卷、分析评价等各项组织管理和信息处理工作;盟(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所属区域内的全区统一考试的考务工作以及本盟(市)统一考试(考查)的全面组织、实施和学校考试的管理、指导工作。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业水平考试自治区统一考试部分。
盟(市)(或学校)组织的考试(考查)部分的具体办法,由盟(市)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并报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备案。
第二章考籍注册和考试报名第五条高中新生入学后,新生所在学校组织学生在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录入学生基础信息,注册建立学生考籍档案。
第六条凡具有自治区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的学生都应参加学业水平考试,未取得考籍的学生不得参加学业水平考试。
第七条学生获得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的同时即可获得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号。
学生准考证号一经确定,一直使用到高中毕业。
第八条考籍的建立、管理、变更和转籍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规定》执行。
凡符合有关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规定的学生,可以按规定进行相应的考籍变更。
第九条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在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进行。
盟(市)、旗(县、区)和学校按照提前公布的报名办法和设定的工作流程,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指导学生网上完成填报考试科目、缴费等报名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doc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8〕18号
批转自治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34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8〕66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35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9〕5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力多边交易市场建设的意见
36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9〕35号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37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9〕36号
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38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9〕53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39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9〕70号
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实施意见
内政字
〔2000〕4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文物工作的通知
84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字
〔2000〕271号
批转自治区统计局等10部门和金融机构关于规范外贸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85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字
〔2001〕24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工作的通知
86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字
〔2002〕90号
关于印发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发文机关
文 号
标 题
1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教发[2011]7号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教发〔2011〕7号)各盟市教育(教体)局:根据教育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0〕6号)和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等7部委《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解决我区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和“以县为主”的原则,切实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免试就近入学,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和教育公平公正,为自治区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以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为工作重点,认真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完善招生政策,规范招生秩序,督促旗县(市区)切实履行投入和监管责任。
进一步强化监督职能,加大查处力度,努力抓好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切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使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不断提升。
三、工作措施1.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各地要不断加强义务教育阶段薄弱学校建设和改造力度,缩小薄弱学校与优质学校的差距,并努力办出特色。
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合理配置师资力量,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旗、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从源头上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学生家长择校和由此引发的乱收费问题。
2.继续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教学、考试等办学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8.13•【字号】内教发[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内教发〔2009〕24号)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实现“两基”目标以后,我区基础教育整体上步入更加注重内涵发展的新阶段。
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是基础教育在新的阶段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自治区教育厅在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方面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各地进行了大量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但是,仍有部分地区和中小学校存在着办学行为不规范的突出问题。
乱补课、乱办班、乱招生、乱收费、乱订滥发教辅资料,干扰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了素质教育的实施,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学生及其家长对此反响强烈。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大力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规范我区中小学办学行为,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切实维护中小学正常教学秩序,重点规范下述办学行为(一)规范教学行为1.严禁学校占用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和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补习文化课或上新课,更不得收费上课和有偿补课;严禁学校和教师以各种方式组织安排学生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补课或参加各种形式的补习班、培训班等;禁止中小学校、幼儿园、大中专院校为社会上各类营利性补习班提供教学设施和场地。
2.各级各类中小学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课程计划,保证开齐开足课程。
不得违背课程标准拔高或降低教学要求;不得挤占挪用体育、音乐、美术、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的教育教学活动;学生每天在校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2.31
•【字号】内教政法字[2010]13号
•【施行日期】2010.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内教政法字〔2010〕13号)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各高等院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43号)要求,我厅对历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清理结果如下:
一、废止《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干部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内蒙教人字〔1986〕43号)等34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宣布《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收费标准整顿意见〉的通知》(内蒙教计字〔1989〕41号)等64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确认《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委会组织办法〉的通知》(内教职改字〔1987〕4号)等160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上述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3.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内东区教发[2011]59号
内东区教发[2011]59号内江市东兴区教育局关于二O一一年高中阶段招生实验操作考试和体育考试工作的通知各乡镇(街道)中心学校,直属中学:根据内江市教育局内教仪…2011‟72号和内教体…2011‟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内江市东兴区二O一一年高中阶段招生实验操作考试和体育考试工作的规定》。
希各学校进一步做好宣传组织工作,加强学生考风考纪教育,加强考生的安全教育,落实好考生交通安全和考试安全措施,消除各种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保质保量,圆满完成今年的实验操作考试和体育考试工作任务。
为使该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实考”的组织领导工作由区教育局招生考试领导小组负责。
区教育局在招生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仪站(联系电话:2272454),办公室主任由胡孝全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张德、徐孝勇同志担任,工作人员由区教育局有关科室和区教仪站抽调组成;“体考”工作在区教育局招生考试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股(联系电话:2272465),胡孝全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刘强、刘莹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王自康、张智坚、李绍忠、李岱华、钟和刚等同志为成员具体负责体育考试工作,工作人员由区教育局有关科室抽调。
“实考”办公室主要承担“实考”工作的日常事务,具体实施考务和组织协调工作。
其主要工作包括:考试所需仪器药品的调查摸底;报考学生的核查、汇总;考场的设置条件审查;考务、监考人员的培训和资格审查;试卷及试验操作考试准考证的分发;考试成绩汇总上报和总结等;“体考”办公室负责体育考试的各项日常工作。
各校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确保全区“实考”、“体考”工作的顺利实施。
全区设立考场10个,各考场主任要负责考场考试的组织、考风考纪、安全等工作,确保考试质量,各考场组织机构如下:考场考场主任副主任考务组长西中杨学富莫俊刚黎德川双才黄显东刘良华林宗敖十二中孙荣虎隆荣雷华十四中郭启元闵德才陈世宇五初中张晓勇刘子学付洪十三中高清利李明树刘云顺河付涌雷觉良吴兵高桥罗真树谢平曹仲君东兴初中王世刚吴英饶运强胜利邱兵郑纯清梁志平二、考试范围、计分办法及“实考”报名号1、“实考”考试范围:按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初中三年级学生要参加物理、化学学科的实验操作考试。
内教发[2002]87号 带分析
内教发[2002]87号文件:《关于调整我区中师和小教大专毕业生就业政策的意见》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多年来,国家实行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生包分配的就业制度。
直至1998年,我区有关文件仍明确规定中师生“毕业后由国家负责分配工作”。
从2000年起,我区三级师范向二级师范过渡,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师范院校布局结构进行了调整,有关院校增设了高等师范专科小学教育专业(简称“小教大专”)。
考虑到各盟市对小学教师的需求不平衡,我厅下发的招生文件规定“按需培养,定向招生,毕业后地方负责安置”。
目前,各级各类教育改革和发展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随着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和教师聘任制的推行,多渠道培养和聘任教师势在必行。
这就要求一方面要加强和改革师范教育,另一方面要鼓励非师范院校开展师资培养,同时面向社会吸引和遴选更多的优秀人才从教,实现教师来源多元化,形成竞争激励机制。
此外,随着农村实行税费改革,精减机构,精减人员,教师需求发生了变化。
为优化教师队伍结构,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区中师和小教大专毕业生就业政策提出如下调整意见:一、从2003年开始,各有关院校和中等师范学校招收的小教大专班和中师毕业生不再实行国家统一分配工作的政策。
二、为了保证基层特别是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对师资的需求,提高中小学教师学历水平和整体素质,在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不再实行统一派遣制度的情况下,对中师和小教大专毕业生,凡本人服从分配,愿意到基层中小学任教且基层有需求的,自治区仍将实行一次性派遣,由基层按有关规定聘任。
三、2002年以前招收的中师和小教大专毕业生,凡本人服从分配,愿意到基层学校任教的,由盟市统筹负责安置,已实行教师聘任的地方,要给他们创造优先就业机会。
四、今后,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根据当地义务教育对师资的需求及教育系统人员编制的实际状况,实事求是地制定和申报中师和小教大专招生计划,力求使所培养和毕业生学有所用。
内东区教发[2009]26号
1内东区教发[2009]26号关于召开东兴区2009年初中毕业会考和小学毕业班教学研讨会的通知各乡镇(街道)中心校、直属学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我区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加强课堂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初中毕业班和小学毕业班的教育教学水平,东兴区教育局决定于2009年3月24日至30日召开东兴区2009年初中毕业会考和小学毕业班教学复习研讨培训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参培时间、地点、内容安排2二、主讲内容和教案要求1、主讲教师应根据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认真备课准备,努力提高讲课培训的质量和水平。
2、主讲内容一律为小四号字,页面设置为A4,复印1~3份交区教研室存档。
33、教案体例:课题:××××××教材:××××××授课教师:××××××①教学目标:××××××②教学重点、难点:××××××③教学过程:××××××三、培训要求1、各学校应高度重视培训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时间、学科选派干部和教师参训;并对参训的教师培训笔记进行考核和检查,提高参训质量。
2、培训教师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上午8:20——12:00,下午1:30—4:00,不准不假不到,每个培训教师必须会议签到,不得迟到和早退。
3、服从安排,自觉维持培训秩序。
严禁在培训会场或课堂内吸烟、议论,听课期间一律关闭手机。
培训会结束后领取继续教育登记证明。
4、培训会不向教师收取听课费或资料费。
食宿费用自理,参培教师回原校报销旅车费。
5、参会教师自带优盘,以便拷贝会议资料。
学校工会中秋节慰问品发放方案(精选5篇)
学校工会中秋节慰问品发放方案学校工会中秋节慰问品发放方案中秋节,又称祭月节、秋节、仲秋节、拜月节、月娘节、月亮节、团圆节等,是中国民间传统节日。
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学校工会中秋节慰问品发放方案(精选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学校工会中秋节慰问品发放方案120xx年中秋节来临之际,在学校领导的关心支持下,校工会近期将启动教职工中秋节慰问品发放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放范围1. 20xx年9月在编在册的教职工(以人力资源处提供的名单为准);2. 20xx年1-9月退休的事业编制教职工(以人力资源处提供的名单为准);3. 20xx年去世的在职在编教职工。
4. 9月15日前按规定缴纳工会会费的非事编教职工。
二、发放程序1. 领取提货券:以院级工会为单位,9月15日到紫金港校区海洋大楼407室领取提货券。
2. 领取慰问品:教职工凭提货券到指定地点领取慰问品。
三、发放时间、地点日期:时间:11:00-13:00、16:00-18:00地点:紫金港校区:东区大食堂二楼平台、西区玉湖餐厅二楼平台玉泉校区:第二食堂大门长廊西溪校区:第一食堂大门口华家池校区:第五食堂门厅之江校区:食堂大门口四、注意事项1.请各院级工会福利委员做好中秋节慰问品提货券的领、发工作。
2.如教职工本人因故不能在规定时间领取,可由所在院级工会委托他人凭提货券代领。
3.浙大饮食服务中心负责本次慰问品的发放工作。
4.如有不明之处,请向校工会服务保障办公室咨询。
学校工会中秋节慰问品发放方案2为提升教职工幸福指数,助力美丽乡村建设,学校拟从驻镇帮镇扶村工作点集体采购农产品作为20xx年中秋节教职工慰问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放对象学校工会会员。
二、购买物品三红蜜柚(2箱/人)、大米(2包/人)。
三、发放方式根据教职工指定地址将物品邮寄至收货人(邮寄地址仅限省内),农产品将在中秋节前送达。
四、相关要求1、各分工会做好收货信息统计上报,于20xx年9月19日(周二)上午下班前将信息汇总表(见附件1)经由分工会主席签名盖章的纸质版扫描件及excel原件发送到工会邮箱。
教师队伍建设现状调研报告范文(精选11篇)
教师队伍建设现状调研报告教师队伍建设现状调研报告范文(精选11篇)在现实生活中,报告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报告具有语言陈述性的特点。
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报告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教师队伍建设现状调研报告范文(精选11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教师队伍建设现状调研报告18月下旬以来,在常委会孔炜副主任带领下,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前往我市五个县(区)、市教育体育局及7所中小学校,听取了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汇报,召开了6次60余位中小学校长、教师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对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情况进行了调研。
调研认为:我市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等相关法规政策,围绕建设区域教育高地目标,不断加大队伍建设吸引、稳定、培养、提高工作力度,着力推进教育人事任用与管理制度改革,着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着力培养壮大骨干教师队伍,着力不断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形成了教育尽心用力、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良好局面,努力为深化教育改革和不断提升教育发展水平提供师资保障。
主要情况如下:一、主要工作和成效(一)教师队伍建设法律法规落实一是依法落实教师待遇。
落实了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县(区)教师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的10%用于发放乡村教师津贴、给中小学教师缴存五险一金等法律和政策规定。
比较公务员年度目标绩效奖调整幅度,市、县(区)不断提高了中小学教师该项奖发放额度。
二是坚持教师表彰奖励制度。
坚持了市级每两年评选并“表扬”奖励一次模范校长、优秀教师及优秀乡村校长、教师,县(区)每年“表扬”奖励优秀校长、优秀教师制度。
2016年以来东区又加大了优秀中小学校长教师表彰奖励力度。
(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不断加强和改进坚持把师德师风建设摆在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位置。
一是针对教师队伍中出现的有偿家教等新情况新问题,修订完善了攀枝花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基本要求》、《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考核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2008-2009年度民办学校年检情况的通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2008-2009年度民办学校年检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7.30•【字号】内教策字[2009]22号•【施行日期】2009.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2008-2009年度民办学校年检情况的通报(内教策字[2009]22号)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各民办学校:为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自治区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自治区教育厅于2008年下发了《关于做好民办学校年检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及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通知》精神,按照各自的审批管理权限对本部门批准设置的民办学校进行了年检。
一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下,自治区及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工作方针,一手抓鼓励支持,一手抓规范办学,加大对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力度,使全区民办教育得到稳步发展。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现将本次年检情况通报如下:一、领导重视,组织严密。
自治区及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对这次年检工作十分重视,做了周密的安排和专项部署。
自治区教育厅在年检工作中专门研制了年检指标体系,组成专家组一行14人,分2组对本厅审批的94所各类民办学校进行了年检,各盟市按照通知要求也对本辖区批准设置的各类民办学校进行了年检工作。
这次年检采取的主要方法是: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与师生座谈等形式,比较全面地了解了各校的情况,并进行了分类排列(见附件)。
全区年检工作共评出示范民办学校41所,其中,经我厅审批设置的民办示范学校17所;各盟市批准设置并经年检推荐的民办示范学校24所。
自治区教育厅在年检工作中,除年检评出的17所示范院校外,评为合格的民办学校有47所。
基本合格学校有 19所,限期整改的有2所,取消办学资格的有9所。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内地有关城市开办新疆高中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内地有关城市开办新疆高中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0.01.24•【文号】教民[2000]2号•【施行日期】2000.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内地有关城市开办新疆高中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年1月24日教民〔2000〕2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维护新疆稳定的会议纪要》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地区人才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5号)关于“在北京、上海、天津、南京、杭州、广州、深圳、大连、青岛、宁波、苏州、无锡等城市”开办内地新疆高中班的决定,教育部制定了《关于内地有关城市开办新疆高中班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利用内地发达地区的经济、教育优势,组织内地发达地区加大对边疆民族地区教育支援的力度,举办内地新疆高中班,着力培养和造就一大批坚定地维护祖国统一,密切联系群众,具有强烈革命事业心和一定业务能力的少数民族优秀人才,促进新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增进各民族的大团结和凝聚力,保障国家的安全和边防巩固,意义重大而深远。
举办内地新疆高中班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的一项政治任务,也是各地义不容辞的责任的义务。
办好内地新疆高中班,事关大局,政治性强,涉及面广,责任重大。
各有关教育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要把内地新疆高中班办学工作作为政府行为,一要思想认识到位,二要政策措施到位,三要办学经费有保证,以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内地新疆高中班将于2000年秋季开始正式招生,时间紧,任务重。
请各地政府高度重视,抓紧落实,确保按时开学,并于2000年2月底前将协调领导小组、学校、师资、经费等落实情况报送教育部民族教育司。
关于内地有关城市开办新疆高中班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步伐,培养和造就少数民族优秀人才,切实促进新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维护新疆稳定的会议纪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5号)决定,进一步组织内地发达城市加大教育支援新疆的力度,举办内地新疆高中班(以下简称内地新疆班)。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2年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5.30•【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8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2012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2012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88年9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实施及其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优先重点发展民族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教科书费和寄宿生住宿费。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辖区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确保义务教育有效实施。
旗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实施义务教育的主要责任,组织实施义务教育,维护学校及周边治安、安全和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旗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采取措施防止学生辍学。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义务教育工作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
第二章学生第八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设立通辽市蒙东技工学校有限公司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设立通辽市蒙东技工学校有限公司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6.01•【字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设立通辽市蒙东技工学校有限公司的批复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设立通辽市蒙东技工学校有限公司的请示》(通人社办发〔2022〕147号)收悉。
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2013〕138号)相关规定,经自治区专家组实地评估、综合评审和社会公示等程序,现批复如下:一、同意设立通辽市蒙东技工学校有限公司,通辽市蒙东技工学校有限公司为营利性民办技工学校,校名可简称为“通辽市蒙东技工学校”,简称限用于学校牌匾、成绩单、毕业证书、招生广告和简章。
在招生广告和简章中使用简称时,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营利性属性和学校全称。
二、通辽市蒙东技工学校有限公司由我厅颁发《民办学校许可证》,办学许可证编号为315057140000119,你局要指导通辽蒙东技工学校有限公司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71号)做好办学许可证管理各项工作。
学校办学地址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库伦路以东荷叶花大街以南,办学经费由学校自筹解决。
同意学校开设烹饪(中式烹调)、烹饪(中西式面点)、护理、计算机应用与维修、机电设备安装与维修等5个专业(工种)的中级技工教育,招收初中毕业生或相当学历的学员,学制教育期限为3年;招收高中毕业生或相当学历的学员,学制教育期限为2年。
三、你局负责对通辽市蒙东技工学校有限公司招生、教育教学、师资队伍、资助管理等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
要加大对通辽市蒙东技工学校有限公司政策指导和支持力度,规范学校管理,加强学校宣传,推动学校招生,促进学校技能人才培养能力高水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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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东区教发[2007]26号
内江市东兴区教育局
关于认真做好二00七年全区民办机构年检工作的
通知
各乡镇(街道)中心学校、各民办学校、各民办幼儿园:实行民办学校年审检查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民办学校依法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的有序发展。
根椐《关于认真做好二00七年全市民办学校年检工作的通知》(内教[2007]5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认真开展2007年我区民办学校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全区2006年年检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
二、年检时间:
1、3月20日-3月29日各校(园)打印工作自查总结,认真填写年检评审表。
2、各中心学校初检写好初检总结。
收齐管理属地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年检评审表、工作自查总结。
于3月30日将以上材料交教育股。
区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组织人员复查。
3、4月公示结果并下发年审文件。
三、年检方式、内容:采用听学校领导汇报,看校风、教风、学风、召开学生、家长座谈会或幼儿访问、查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有关资料。
重点检查:各园(民办学校)学校财务管理、教育教学常规和安全工作情况。
四、年检结果:我区对民办学校的年检结果,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办学公示制度,向社会公示。
区教育局将制发年检结果通知文件。
各中心校也要根据文件张榜公布辖区内民办学校年检情况,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家长、学生对民办教育的监督。
五、年检要求:
1、对年审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条例》规定要求,符合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要求的允许其办学,并在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加盖区年审专用章;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注销办学资格;凡未接受今年年审的学校,一律视为非法办学,不允许再招生,予以取谛。
2、各中心校按时间规定要求完成初检,对初检的情况及存在的整改的问题写出书面总结,加盖中心校印章及时上报。
3、上交材料必须按时统一交齐教育股。
过期不交者后果自负。
附件一:东兴区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年检评估表
附件二:东兴区民办幼儿园年检评估表
附件三:东兴区民办职高学校年检评估表
二00七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民办学校年检通知
报:市教育局
附件一:内江市东兴区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年检评估表
校名:校址:办学评可证:联系电话:
附件二:东兴区2007年民办幼儿园年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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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东兴区民办职高学校年度检查评估细则评估学校:评估组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