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03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漯河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8)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漯河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漯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30•【字号】漯河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施行日期】2008.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漯河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现公布《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漯河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祁金立二○○八年八月三十日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漯河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为了适应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漯河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一总则”修改为“第一章总则”;“二管理范围与执法分工”修改为“第二章管理范围与职责分工”;“三法律责任”修改为“第三章法律责任”;“四执法与监督”修改为“第四章执法与监管”;“五附则”修改为“第五章附则”。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各行政执法单位及郾城区、源汇区、召陵区和经济开发区均应依照法定职责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三、删除第八条第(一)项;将第(二)项修改为“加强户外广告(独立大型户外广告除外)监管”,作为第(一)项。
将第(十)项修改为“治理流动经营、占道经营、出店经营和场外经营行为”,作为第(九)项。
增加“城市道路两侧或公共场所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审核及监管,”作为第(十)项。
增加“城市道路两侧或公共场所设置活动性商亭、电话亭等的审核及监管,”作为第(十一)项。
增加“城市夜景灯光的审核及监管”,作为第(十二)项。
四、将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加强市场经营秩序管理,划行归市,治理无照经营行为”。
五、将第十条第(一)项修改为“加强划定的早市、夜市摊群(点)规范化管理”。
六、增加“加强商业噪声污染的监管”,作为第十二条第(四)项。
七、将第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加强对营宿楼餐饮门店油污排放污染、建筑施工和工业企业噪声污染的监管。
漯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定稿版本
目录1.总则 (1)2.用地管理通则 (1)2.1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2)2.2土地使用控制 (2)3.公共服务设施 (5)3.1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 (5)3.2市、区两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6)3.3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9)4.建设工程 (13)4.1建筑规划设计 (13)4.2建筑功能 (14)4.3容积率 (15)4.4建筑密度 (15)4.5建筑高度 (16)4.6绿地率 (17)4.7停车位配建 (18)4.8建筑日照 (21)4.9建筑间距 (24)4.10建筑物退让 (30)4.11景观控制 (37)4.12商业设施控制 (39)5.道路交通与市政工程 (40)5.1道路交通工程 (40)5.2市政工程 (42)6.沙澧河管控 (46)7.附则 (49)附件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51)附件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6)附件3: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59)附件4:建筑高度计算规则 (60)附件5:绿地率计算规则 (61)附件6:日照分析计算规则 (62)附图:建筑间距 (63)漯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1总则1.1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推进漯河市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漯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漯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
市区其他区域、临颍县、舞阳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3规划建设要求本规定所定标准,为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基本标准。
各项规划建设工程,除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规范、法规、标准外,还应当满足本规定要求。
1.4内容组成与效力本规定的附件、附图是条文内容的组成部分,必须一并遵守执行。
2用地管理通则2.1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2.1.1用地分类用地分类应按照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应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2小类,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涉及我市的省政府2011年重点工作责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涉及我市的省政府2011年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漯政办[2011]24号【发布部门】漯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3.09【实施日期】2011.03.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涉及我市的省政府2011年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漯政办[2011]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2011年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豫政办〔2011〕14号)要求,现将涉及到我市的2011年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并明确到各责任单位。
2011年是“十二五”发展和中原经济区建设的开局之年,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确保各项重点工作全面完成,为“十二五”发展和中原经济区建设开好局、起好步作出积极贡献。
具体落实情况请于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分三次向市政府报告。
一、着力扩大需求,保持经济较快发展1.积极扩大出口规模。
把承接产业转移作为带动出口的主要途径,引进一批出口带动能力强的大企业和大项目,加强出口产业基地建设。
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扩大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出口规模,支持企业培育自有出口品牌。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漯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2.继续搞好企业服务。
完善企业服务长效机制,省、市、县三级继续分别抓好100家重点企业。
深入推动产销对接,积极引导上下游企业建立战略联盟。
加强银企对接,积极扩大信贷规模。
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做好煤电油气运协调工作。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金融办、人行漯河市中心支行、漯河银监分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更好发展3.加快发展服务业。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全市第一批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漯政办[2011]15号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全市第一批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正文:----------------------------------------------------------------------------------------------------------------------------------------------------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全市第一批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漯政办[2011]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2011年全市第一批重点项目已经市政府研究确定,现将项目名单印发给你们。
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把重点项目建设放在突出位置,采取有力措施,及时研究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为重点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要科学制定节点网络控制计划,规范项目管理,加快建设步伐。
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大项目办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通报项目进展情况。
附件:2011年全市第一批重点建设项目名单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2011年全市第一批重点建设项目名单一、临颍县(17)(一)续建(6)1.盼盼休闲食品改扩建项目2.恒安亲亲高档食品生产项目3.福源纸塑彩印包装生产项目4.漯河巧巧高档食品生产项目5.新郑丰润包装项目6.南街博达生物质发电项目(二)新开工(11)1.恒安纸制品生产项目2.福建公元休闲食品建设项目3.福建雅客高档糖果生产项目4.唐山中天钢板加工项目5.威力洗衣机生产项目6.广东尚恩非油炸食品项目7.漯河恒利源食品生产项目8.联泰华夫饼及果冻生产项目9.华冠印铁饮料罐建设项目10.河南中大食用色素提取项目11.漯河福瑞达物流建设项目二、舞阳县(14)(一)续建(7)1.河南永银盐化工项目2.河南金大地盐化工二期项目3.鼎辰重工建设项目4.兴亚高压管材生产项目5.东方高档刺绣加工项目6.舞阳神龙汽车配件生产项目7.舞阳县产业集聚区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二)新开工(7)1.河南亿鑫化工联碱项目2.宏福集团制鞋项目3.中盐真空制盐项目4.舞阳长江车业摩托车生产项目5.舞阳广达钢板加工项目6.舞阳舜旺颜料生产项目7.舞阳烟叶复烤中心项目三、郾城区(11)(一)续建(3)1.中国(漯河)国际食品城项目2.漯河食品批发交易市场项目3.凤凰岛生态旅游综合开发项目(二)新开工(8)1.亚裕食品工业园及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2.南澳斯恩特红酒生产项目3.漯河市众益达肉制品加工项目4.中外名庄高档食品生产项目5.沙北热电联产项目6.漯河泓汇钢材市场建设项目7.郑州丹尼斯百货郾城大型购物广场项目8.郾城区人民医院病房综合楼项目四、源汇区(14)(一)续建(9)1.天泰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2.兰格电器科技工业园项目3.温州大洲管业医疗器械生产项目4.昌盛纸业建设项目5.昌建外滩综合体项目6.宝隆电子LED生产项目7.中储粮漯河物流园区建设项目8.漯河市游客服务中心建设项目9.源汇区中心医院建设项目(二)新开工(5)1.上海乐通漯河通信设备生产项目2.河上街古镇建设项目3.辉虎漯河文化创意产业园项目4.豫中南汽贸城三期工程5.瑞通汽配装饰市场项目五、召陵区(16)(一)续建(7)1.双汇万中禽业肉鸡屠宰加工项目2.漯河市圣华OLED显示屏项目3.绿世界太阳能生产项目4.豫中宏源包装项目5.大中原食品小麦深加工项目6.齐都新型面粉机械扩建改造项目7.精益包装扩建项目(二)新开工(9)1.漯河银鸽高档生活用纸项目2.兴茂钛氯化钛白粉项目3.台湾光鼎LED项目4.东城产业集聚区调味品工业园项目5.深圳能波达光电科技项目6.金土地东兴电子科技工业园项目7.天瑞水泥粉磨站项目8.河南三利新能源秸秆综合利用项目9.召陵区人民医院门诊楼及病房楼项目六、经济开发区(16)(一)续建(4)1.漯河太古可口可乐饮料生产项目2.河南协鑫光伏单晶硅拉棒项目3.河南华垦油脂植物油精炼压榨项目4.漯河宏铭汽车配件精加工项目(二)新开工(12)1.中粮面业挂面及仓储建设项目2.河南天源高效环保材料及设备制造项目3.漯河金沙河环保免烧砖生产项目4.河南王牌全树脂砂布技改生产项目5.漯河经济开发区尚达标准化厂房项目6.漯河市金盾彩印包装生产项目7.漯河乐佳咸味香精项目8.利通钢丝缠绕胶管生产项目9.漯河盛和速冻食品项目10.红高粱方便食品生产项目11.河南双建管桩生产项目12.福建周宁钢材电子商务港项目七、市直(32)(一)续建(20)1.双汇集团肉鸡养殖项目2.漯河银鸽生活纸项目3.银鸽特种纸深加工项目4.漯河市信息化工程5.天阳集中供热工程6.漯河市压缩天然气加气站项目7.西气东输二线平舞漯支线漯河段工程8.输变电建设项目9.沙澧河开发建设项目10.市热电厂生物发电项目11.漯河沙北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12.市汽车东站及中心站项目13.石武铁路快速客运专线漯河段工程14.漯阜铁路电气化改造漯河段工程15.豫南口岸三期工程16.漯河迎宾馆建设项目17.漯河市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新校区建设项目18.漯河建业.喜来登五星级酒店建设项目19.市老干部大学教学楼工程20.小商桥景区文物保护及旅游开发项目(二)新开工(12)1.双汇城市综合体建设项目2.漯河市沙南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程3.漯河市污泥处理厂工程4.石武客运专线漯河西客站站房项目5.G107京深线漯河段改造工程6.S220七蚁线临颍至裴城段改造工程7.市县乡公路建设项目8.孟平铁路复线电气化改造漯河段工程9.京港澳高速漯河至驻马店段改扩建工程10.安信快速通道漯河段工程11.漯河市第二人民医院病房楼及门诊楼项目12.漯河粮食核心区建设项目——结束——。
漯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漯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漯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漯河师承市建设的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漯河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有关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构筑物)的规划和管理。
临时建筑、城市居(村)民建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业性建设项目应同时符合有关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本规定未包括的范围,应符合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和规范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详见附录第五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分类,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具体分类如下:R:居住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W:仓储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G:绿地、D: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一)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1、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2、二类居住用的(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3、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和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二)公用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2011版城市规划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本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以国家和安徽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并结合亳州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在本市中心城区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技术规定。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一)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二)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三)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四)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按照住建部门颁布实施的建设用地分类标准采用用地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标准(一)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和特殊用地(D)九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的规定。
(二)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表(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二)凡表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三)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1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后执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2011年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2011年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漯政办[2011]26号【发布部门】漯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3.14【实施日期】2011.03.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2011年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漯政办[2011]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市环保局制定的《漯河市2011年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漯河市2011年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把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切实解决事关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量,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更好较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11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豫政〔2011〕10号)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2011年,重点开展黑河、三里河、颍河、清潩河4个流域及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火电、造纸、合成氨、淀粉等行业综合治理。
通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使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有效削减,为全面完成“十二五”时期污染减排任务奠定良好基础。
二、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一)深化黑河、三里河、颍河、清潩河等重点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1.工作目标按照2011年市政府环保目标,完成省定黑河-漯邓桥、颍河-址坊、三里河-栗园桥、清潩河-鄢陵陶城闸、沙河-程湾断面水质责任目标任务。
漯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第1-3章
项目名称:漯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漯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文本漯河市人民政府上海复旦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二零一三年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 3第二章市域城乡发展战略和目标 ---------------------------------------------------------- 6第三章市域产业发展规划-------------------------------------------------------------------10第四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规划区城乡统筹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城市性质与城市规模--------------------------------------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中心城区发展方向和空间增长边界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中心城区用地布局-----------------------------------------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九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章中心城区综合交通规划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一章中心城区绿地系统与景观风貌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二章中心城区历史文化保护与旧城更新规划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漯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漯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漯河师承市建设的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漯河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有关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构筑物)的规划和管理。
临时建筑、城市居(村)民建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业性建设项目应同时符合有关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本规定未包括的范围,应符合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和规范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详见附录第五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分类,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具体分类如下:R:居住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 M:工业用地、W:仓储用地、 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G:绿地、D: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一)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1、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2、二类居住用的(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3、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和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二)公用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漯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漯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漯河师承市建设的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漯河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有关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构筑物)的规划和管理。
临时建筑、城市居(村)民建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业性建设项目应同时符合有关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本规定未包括的范围,应符合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和规范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详见附录第五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分类,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具体分类如下:R:居住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W:仓储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G:绿地、D: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一)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1、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2、二类居住用的(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3、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和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二)公用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25•【字号】漯政办 [2014] 118号•【施行日期】2014.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的通知漯政办 [2014] 1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漯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25日漯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1.总则1.1为加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提高城乡规划的执行力,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实现规划编制的标准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漯河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漯河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
1.3漯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编制单元和管理单元两个层次,形成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则两级规划体系。
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是以落实城市总体规划为目标,以编制单元为平台,对单元内的功能、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居住区级及以上公共设施和重要市政基础设施等进行规划控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主要是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则的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则以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为目标,以管理单元为平台,对单元内主导用地属性、整体控制指标、居住区及居住小区各类设施进行规划控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则主要用于日常的规划管理,并直接指导规划咨询编制。
1.4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则的控制内容均划分为法定文件和指导性文件两部分。
法定文件是城乡规划管理的根本依据,必须予以公示,按法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非因法定事由原则上五年内不得修改。
指导文件是城乡规划管理的直接依据,必须予以公示,按法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建设项目联席办公会议可以根据具体项目建设实际按程序对其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漯河市城市规划区个人建设管理规定
漯河市城市规划区个人建设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漯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03•【字号】漯政[2003]23号•【施行日期】2003.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漯河市城市规划区个人建设管理规定(漯政〔2003〕23号)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设行为的管理,根据《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郾城县城及孟南开发区、漯河高新技术开发区、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
个人建设行为是指个人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以及围院、搭棚等行为。
第三条漯河市建设委员会是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源汇区建设局根据市建设委员会的授权,负责办理城市规划区内所辖行政区域的居民建房规划管理的前期审查工作和个人违章建设的查处工作。
第五条审批原则(一)节约用地原则。
对规划区内村庄的现有用地划定界线,范围以外原则上不予审批。
(二)规划合理布局原则。
居(村)民建设住房的主朝向间距一般不得小于1:1,层数不得超过3层。
(三)统一规划、统一改造、统一建设原则。
第六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批:(一)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近期规划建设的;(二)影响消防安全的;(三)影响市容观瞻和环境卫生的;(四)影响交通(包括影响邻居出入通道)的;(五)不符合道路退让红线要求的;(六)产权不明,四邻有纠纷的;(七)影响城市防洪防汛的;(八)与城市公共设施有矛盾的;(九)侵占城市公共绿地的;(十)沿沙澧河堤脚外70米以内的;(十一)影响风景名胜和文物古迹保护的;(十二)供电高压走廊范围之内的;(十三)紧靠易燃易爆源,属禁建范围以内的。
第七条居(村)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住房,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个人住宅建设规划许可证。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规划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规划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漯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08•【字号】漯政办[2007]146号•【施行日期】2007.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规划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漯政办[2007]1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漯河市规划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七年十月八日漯河市规划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漯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将漯河市规划管理局调整为市政府工作部门的通知》(漯编〔2007〕33号)精神,组建漯河市规划管理局。
漯河市规划管理局是主管全市城乡规划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定全市城乡规划管理的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订全市城乡规划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制订全市国土规划、区域性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建设年度计划。
(三)负责我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专业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组织编制、报批和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县城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指导全市的村镇规划管理工作。
(四)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和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规划定线、验线,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对城市各类建设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利用工作。
(六)负责监督全市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依法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负责有关城乡规划管理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工作。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退2009年度机要文件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退2009年度机要文件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漯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3.28
•【字号】漯政办[2011]33号
•【施行日期】2011.03.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退2009年度机要文件的通知
(漯政办[2011]33号)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办公室将对2009年度发给各单位的上级文电等机要文件进行清理、回收。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退范围
2009年度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及其它资料、刊物(详见清退明细表)
;
二、清退办法
各单位将所收到的机要文件按明细表顺序分类、填写文件清退单、经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1年4月22日前由机要员到市政府办公室机要科办理清退手续。
逾期不交且未说明原因的,按文件丢失处理。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要求及时清理上缴,对因管理不善造成文件丢失的,单
位主管领导和机要人员要写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
1.2009年度机要文件清退单
2.2009年度机要文件清退明细表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附件1
2009年度机要文件清退单
单位(盖章):主管领导(签字):
附件2。
《漯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漯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漯河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漯河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有关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构筑物)的规划和管理。
临时建筑、城市居(村)民建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业性建设项目应同时符合有关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本规定未包括的范围,应符合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和规范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详见附录第五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分类,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具体分类如下:R:居住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W:仓储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G:绿地、D: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一)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1、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2、二类居住用的(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3、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和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二)公用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漯政办[2013]28号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漯政办[2013]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漯河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漯河市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2月25日漯河市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品位,优化发展环境,推进城镇化进程,依照《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并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和使用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已经转为城市居民的村落。
本办法所称旧城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基础设施配套不全、房屋破旧、生活环境差,影响居民生活的区域。
第三条市政府统筹制定全市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及有关政策、工作目标,成立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的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两改”办),负责旧城区、城中村改造的日常具体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定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的工作方案,各乡(镇)、街道具体实施城中村改造工作。
市规划、国土、建设、房管、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做好旧城区、城中村改造的相关工作。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3.10•【字号】•【施行日期】2011.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计划性,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2011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并就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通知如下:一、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工作大局,做到内容具体、明确,突出地方特点,解决实际问题,通过政府规范性文件引导、规范、保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坚持“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增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
起草单位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并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有关机关、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通过媒体、网络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使行政决策充分反映群众意愿。
三、高度重视,确保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按时、保质完成。
承担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任务的单位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组成专门起草小组,明确调研论证和起草阶段任务及进度,确保规范性文件计划项目按期、保质完成。
起草部门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附有文件起草说明、文件制定依据、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机构的合法性审查确认意见书,并在起草说明中说明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漯河市城市总体规划中高新区部分用地性质的批复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漯河市城市总体规划中高新
区部分用地性质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漯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7.12
•【字号】
•【施行日期】2006.07.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漯河市城市总体规划中高新区部分
用地性质的批复
高新区管委会:
《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调整规划区内局部用地的请示》(漯高管〔2006〕3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将漯河市城市总体规划中高新区部分用地性质由绿地调整为二类工业用地,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漯阜铁路以南、燕山路以西、康师傅矿物质水项目以北约102亩土地的用地性质由绿地调整为二类工业用地,但应在铁路南侧留足50米绿化带。
二、同意将南环路以南、辛庄村以西、漯平高速以北约112亩土地的用地性质由绿地调整为二类工业用地。
在保证南环路60米红线的同时,应向南留不少于30米的绿带;高速公路在保证扩宽至双向六车道的同时,向北留不少于30米的绿带。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二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漯河市2011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漯河市2011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8•【字号】豫政土〔2011〕1119号•【施行日期】2011.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漯河市2011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1〕1119号漯河市人民政府:《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漯河市2011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漯政土〔2011〕104号)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市转用并征收召陵区宋寨村集体耕地23.5817公顷、其他农用地0.4048公顷,罗庄村集体耕地1.4544公顷,高庄村集体耕地0.0335公顷、其他农用地0.0136公顷,共计25.4880公顷(其中耕地25.0696公顷),作为你市2011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
同意你市国土资源局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
二、你市和兰考县要进一步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已补充25.0696公顷耕地的质量。
三、你市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
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社会保障资金和措施不落实的,不得使用土地。
四、你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并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落实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
五、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用途和供地方式、节约集约用地标准进行供地。
你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规定将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漯河市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制度
漯河市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漯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漯河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必须按本制度的要求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申请人是指实施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经办人是指该单位的法人或该法人的委托代理人。
第四条:制订本制度的目的:增加规划审批的透明度,便于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树立高效廉洁的规划管理部门形象。
综旨是:使各项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从微观上保证城市总体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范围:凡在漯河市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造物、道路、管线、室外装饰、广告和其他工程设施等。
第二章建设项目规划实施审批程序第六条:一般性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程序1、窗口审查受理,送规划局审查。
2、规划局将审查意见及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提交“规划联席会”或“技术鉴定会”评审或论证。
3、规划局将经评审论证后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及评审纪要和审查意见报市建委复核,批准。
4、规划局将审查结果报局领导、委领导审批,重大项目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重大项目规划审批程序重大项目规划是指:1、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2、城市分区规划。
3、城市专业规划。
4、大型建设项目选址。
5、重要地段连片开发项目的详细规划。
6、重要市政设施规划方案。
7、重要公共设施规划方案。
属上述重大项目规划,应在审批前经“技术鉴定会”、“规划评审委员会”评审、论证,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八条:各规划管理程序审批流程1、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流程。
2、规划设计条件审批流程注:(1)、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条件由用地科、建筑工程科提出初稿、由主管局长审核后,形成定稿,局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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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漯河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漯河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有关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构筑物)的规划和管理。
临时建筑、城市居(村)民建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业性建设项目应同时符合有关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本规定未包括的范围,应符合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和规范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详见附录第五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分类,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具体分类如下:R:居住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W:仓储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G:绿地、D: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一)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1、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2、二类居住用的(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3、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和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二)公用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2、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3、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4、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5、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托幼用地,该用地纳入居住用(R)。
7、文物古迹用地(C7)。
8、其他公共设施用地(9)。
(三)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1、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无污染的工业用地。
2、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3、三类工业用地(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1、普通仓储用地(W1),指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2、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五)对外交通用地(T),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1、铁路用地(T1),铁路站场及线路用地。
2、公路用地(T2),指高速公路(T21)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T22)及长途客运站(T23)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3、管道运输用地(T3),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运输用地。
4、港口用地(T4),海港(T41)和河港(T42)的路与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六)道路广场用地(S),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1、道路用地(S1),主干道(S11)、次干道(S12)和支路(S13)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除主次干道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S19),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2、广场用地(S2),公共活动广场用地,包括交通集散为主广场(S21)和、以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S22);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七)市政及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1、公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2、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3、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6、殡葬设施用地(U6),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7、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7),指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八)绿地(G),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公园和街头绿地。
1、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公园和街头绿地。
2、生产防护绿地(G2),指园林生产绿地和用于隔离和卫生、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九)特殊用地(D),指特殊性质的用地。
1、军事用地(D1),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2、保安用地(D2),指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
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纳入公共设施用地。
第七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八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凡规定表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1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后方可执行。
表1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第三章建设容量第十条在漯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的上限一般不得超过表2的规定;拆迁量较大的旧城区(现状建筑密度大于30%或容积率大于0.5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在表2对应指标的基础上乘以1.1的系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般应在表2规定的上限范围内具体研究确定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制定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特殊情况报市政府批准。
表2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第十一条各类建设项目,应先确定建筑总量控制指标,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在不超出建筑总容量控制的前提下,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表2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表2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
对混合类型(商住、商办等)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三条对未列入表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简称科、教、文、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指标,应按有关国家标准和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2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四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应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
第十五条建筑基地对向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和绿地的,在符合消防、环保、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标准的前提下,可按表3《开放公共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在允许范围内给予一定的面积补偿。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表3 开放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C值C4(1)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
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a 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b 任一方的净宽度在5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c 以净宽度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且与基地地面道路的高差在±5.0米以内(含±5.0)d 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5.0米至+12.0米,且开放地面层;e 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f 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g 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2)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公式如下:F=M*N式中:F―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M―开放空间的实际面积,N―有效系数。
有效系数(N)按下列条件确定:a 室外开放空间在地面层的,其地坪标高与道路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1.5米以内(含±1.5米)时,N=1.0;b 室外开放空间在屋面上或为下沉式广场的,其标高与道路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1.5米到+5.0米(含+5.0米)或―1.5米至-5.0米(含-5.0米时),N=0.7;c 提供室内开放空间,其标高与室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5.0米以内,或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其标高与室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5.0米至12.0米时,N=1.0第四章工业区规划第十六条工业项目的规划建设,既要符合城市性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的要求,又要考虑城市环境质量要求,有利于环境保护。
着重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严格控制耗能高、耗水多、占地面积大、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
工业区应注意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不占或少占良田及经济效益高的土地,充分利用荒地或劣地。
第十七条一类工业区一类工业区以集中组成工业区为主,也可与居住区混合布局。
为工业区配套的单身职工宿舍和职工住宅用地可以和工业用地近邻布置,其面积应计入居住用地。
工业用地内经批准,可建少量单身宿舍,其用地计入工业用地内。
第十八条二类工业区二类工业区应单独设置,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距离应符合卫生防护距离的标准。
第十九条三类工业区三类工业区必须单独设置,不得与居住用地混杂。
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的距离应符合卫生防护距离的标准。
第二十条编制工业区规划时,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交通、通讯、输电、停车场等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