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刑事辩护律师免费法律咨询:济南刑事辩护律师免费法律咨询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与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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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适用监外执行

哪些情况下适用监外执行

哪些情况下适用监外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从《刑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得知,正在服刑的罪犯,可能会因为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到监狱外的地方执行刑罚。

这就是法律上面的监外执行,但适用监外执行的情况要求是比较严格的,那到底罪犯在哪些情况下适用监外执行?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哪些情况下适用监外执行1、《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2、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3、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二、监外执行的程序是什么1、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2、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3、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2)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4)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司法部关于贯彻中政委〔2014〕5号文件精神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贯彻中政委〔2014〕5号文件精神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贯彻中政委〔2014〕5号文件精神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4.04.04•【文号】司发通〔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04.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司法部关于贯彻中政委〔2014〕5号文件精神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中政委〔2014〕5号)(以下简称《意见》) ,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进一步提高执法公信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的重要意义2014年1月21日,中央政法委员会印发《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从严格把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完善程序规定、强化各环节责任、从严惩治腐败行为等各个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体现了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以下简称“三类罪犯”)依法从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精神,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解决减刑、假释中存在的司法腐败问题重要批示精神的重大举措,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部署,对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依法惩治犯罪,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尤其是监狱管理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意见》,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其具体要求,进一步提高对严格规范刑罚变更执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政治和全局高度来看待和把握三类罪犯减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24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

2024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

2024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尊敬的各位领导、各级法院、相关执法机构:一、暂予监外执行的目的和原则暂予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的一种特殊形式,目的是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帮助其改造自己,回归社会。

在执行过程中,要坚持法治原则,保障社会的安全和公共秩序。

二、适用范围《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适用于刑罚执行中的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程序和要求。

各级法院、法律执法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1.罪犯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如患有重病或身体残疾、年老体弱等情况。

2.罪犯有认真悔过的表现,接受了改造教育,具备回归社会的良好基础。

四、相关程序和要求1.罪犯或其家属在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情况下,向执行刑罚的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应根据相关证据和情况进行审核。

2.经法院审核通过后,由法院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制定具体的监外执行方案,并交由相关执法机关负责实施、管理。

3.监外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原判刑罚的三分之一,期满后罪犯必须按照规定时间返回监狱继续执行刑罚。

4.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罪犯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从事危害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的活动。

5.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罪犯应接受相关部门的教育和监管,并按时汇报个人情况和执行情况。

五、监督和管理各级法院、执法机关、公安部门应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执行的公正性和效果。

同时,向社会公开透明地披露相关信息,接受舆论监督。

六、违法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罪犯或相关执法人员,将严肃追究责任,依法进行处罚。

七、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之前发布的相关暂行规定。

对于已经在执行过程中的案件,按照原规定进行执行,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本规定。

希望各级法院、执法机关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切实保障罪犯合法权益,规范刑罚执行工作。

同时,对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欢迎各方及时反馈,我们将认真研究并及时做出调整。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18)全文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18)全文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18)全文对于生活不能自理、怀孕等情况的犯罪,实行监外执行的人性化处理。

为了能够严格依法进行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将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规范化。

那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全文的内容有哪些呢?接下来,赢了网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地来说明,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了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一)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二)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对有关职务犯罪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第三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第四条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医疗和护理等费用自理。

罪犯在监狱、看守所服刑期间因参加劳动致伤、致残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出监、出所后的医疗补助、生活困难补助等费用,由其服刑所在的监狱、看守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六条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或者不配合治疗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应当从严审批,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14年12月1日开始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14年12月1日开始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14年12月1日开始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14〕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卫生局:为了正确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保障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规范进行,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10月24日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一)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二)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对有关职务犯罪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第三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第四条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医疗和护理等费用自理。

罪犯在监狱、看守所服刑期间因参加劳动致伤、致残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出监、出所后的医疗补助、生活困难补助等费用,由其服刑所在的监狱、看守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模板

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模板

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申请人: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XX省XX市XX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现住XX省XX市XX县XX路XX号。

申请事项:申请对申请人进行暂予监外执行。

申请人因涉嫌犯有XX罪,于XXXX年XX月XX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病、伤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申请人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具体病情如下:1.申请人患有XX病,病历号:XXXXXXXX,诊断证明书号:XXXXXXXX。

经诊断,申请人患有该疾病已有时日,需长期治疗,病情尚未稳定。

2.申请人的病情需要定期复查、治疗,无法在羁押场所得到有效治疗。

3.申请人的病情可能恶化,需及时救治,以确保生命安全。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不宜羁押理由1.申请人患有严重疾病,不宜在羁押场所继续关押。

根据医学专家的意见,申请人需要在家中接受治疗,以稳定病情。

2.申请人家属愿意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确保申请人按时就医、接受治疗,并遵守法律法规。

3.申请人的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影响,不影响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管措施1.申请人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时就医、接受治疗。

2.申请人需定期向执行机关报告病情及治疗情况,服从执行机关的管理。

3.申请人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干扰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

4.申请人需遵守医疗机构的规定,配合医生进行治疗,确保病情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为确保申请人的生命安全,同时不影响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特申请对申请人进行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2014-10-24 15:14 【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文号:司发通〔2014〕112号发布日期:2014-10-24生效日期:2014-10-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卫生局:为了正确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保障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规范进行,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10月24日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一)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二)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对有关职务犯罪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第三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第四条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医疗和护理等费用自理。

罪犯在监狱、看守所服刑期间因参加劳动致伤、致残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出监、出所后的医疗补助、生活困难补助等费用,由其服刑所在的监狱、看守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条件有什么

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条件有什么

The biggest danger is doing nothing.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条件有什么1、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已经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

2、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3、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之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刑期还没有届满的。

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条件有什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1)发现不符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2)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3)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另外,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监执行:(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不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有哪些1、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不得适用保外就医。

2、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自伤自残是罪犯在关押场所内故意吞食异物,如钉子、大头钉等,使自己身体受到伤害、残疾等。

对这类罪犯不能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是什么条件

暂予监外执行是什么条件

Don't forget the original intention, always have to go.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暂予监外执行是什么条件导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可以监外执行的条件如下:(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一、暂予监外执行是什么条件对于一般罪犯,都是在监狱内服刑的。

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如果罪犯有特殊情况,不易在监狱内执行,可以采取监外执行的方法执行刑罚。

服刑人员适用监外执行的条件,有以下几种: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两项规定的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申请监外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1.对于罪犯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罪犯所在单位可提供有无伪病、诈病以及自杀、自残等情况供医生参考。

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一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3.罪犯在出监之前,监狱应当填写《罪犯出监后登记表》,连同批准监外执行决定一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授权委托书

暂予监外执行授权委托书

暂予监外执行授权委托书尊敬的法院:我,XXX,因涉嫌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正在服刑期间。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荣幸地获得了一份暂予监外执行的批准。

在此,我怀着感激之情,向我所在的法院表达我的谢意。

同时,我深知作为罪犯,我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为了更好地履行监外执行的义务,特此委托我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XXX作为我的授权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处理与监外执行相关的事宜。

一、授权范围1. 接受审查:授权代理人应当积极配合法院、监狱等相关部门的审查工作,如实回答有关问题,确保监外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法律援助:在监外执行期间,如果遇到法律问题,授权代理人可以代表我寻求法律援助,为我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服务。

3. 报道登记:授权代理人应当协助我按照法院的要求,按时到指定的地点进行报道和登记。

4. 监督改造:授权代理人应当监督我认真履行监外执行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不再犯罪。

5. 其他相关事宜:授权代理人还可以代表我处理与监外执行相关的其他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保险公司、社会保障部门等单位的沟通协调。

二、授权期限根据法院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____年,自暂予监外执行批准之日起计算。

授权代理人应在授权期限内认真履行本授权委托书所确定的义务。

三、授权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1. 授权代理人应当认真履行本授权委托书所确定的义务,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2. 授权代理人不得利用本授权委托书所赋予的权利从事与我无关的任何活动。

3. 授权代理人在履行本授权委托书所确定的义务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其他事项1. 本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 本授权委托书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3. 本授权委托书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特此委托。

授权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注:本授权委托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申请监外执行的条件

申请监外执行的条件

申请监外执行的条件一、审查条件(一)依法配备担保1、被执行人除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担保的案件外,须提供令人信服的担保,抵偿申请人给监外执行未实现之损失,包括被执行人食宿费用、实施监外执行行动所支出的费用,等可能发生的损失;2、被执行人提供的担保,可为财产担保、人身担保或其他有价证券担保,财产担保金额至少等于所执行的判决、裁定确定的款项;(二)有能力保证监外执行义务被执行人须提供足以证明其有能力保证承担监外执行义务的文书、证明等材料,做出合理证明;(三)有保证逃犯不发生责任事故被执行人须做出有效证据证明本人情况,并提供足以证明其担保行为不发生责任事故的客观证据;(四)未签订协议的被执行人对尚未签署监外执行协议的被执行人,其相关行为要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

被执行人在进行监外执行时应按照实施协议提示其注意事项,并签字确认,以便更好地实施监外执行;(五)拨付担保费用被执行人应拨付担保费用,等于申请人针对担保的费用。

担保费用的标准应由申请人自行决定,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六)担保期限对于被执行人提供的担保,其有效期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有效。

担保期限一般为三年,可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考虑是否延长担保期限。

二、行政监外执行后续处理1、监外执行结束后,申请人应根据被执行人实际情况,填写监外执行情况表,将相关资料提交本级人民法院;2、本级人民法院在收到被执行人的监外执行情况表后,要根据被执行人的应执行情况,仔细审查后,作出裁定、结案或者进行强制执行;3、本级人民法院审查监外执行情况表后,否决申请人进行监外执行,按有关规定收缴未缴纳担保费用;4、在监外执行期间,本级人民法院还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保证执行行为的有效性。

监外执行的最新规定

监外执行的最新规定

监外执行的最新规定监外执行是指由监狱外的监管机构或者其他执法机构负责对被监禁人员进行监管和管理的一种执行方式。

为了规范监外执行的工作,确保被监禁人员能够得到合法、公正的待遇,监外执行的最新规定如下:一、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1. 审判机关决定依法对罪犯实行缓刑或条件刑的;2. 监狱执行机关审核认定适合进行监外执行的;3. 具备监外执行的条件和资格的,比如具备执行工作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的人员。

二、监外执行的程序流程1. 申请阶段:被判缓刑或条件刑的罪犯可以申请监外执行,申请材料应包括个人基本情况、监狱惩教表现、相应的准备意见以及监外执行的有关材料;2. 审核阶段:监狱执行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申请人符合监外执行条件;3. 审查阶段:法院依法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申请人家庭情况、社会关系和行为表现的调查,调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有关人员的面谈等,最终形成监外执行审核意见;4. 决定阶段:法院根据监外执行的申请和审核意见,经过研究决定是否准予监外执行,并形成书面决定;5. 履行阶段:被准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须严格按照法院的决定执行,并配合执行机关的监管和管理。

三、监外执行的条件和要求1. 被判缓刑或条件刑的罪犯基本上要具备良好的悔罪心态和改造成果;2. 具备监外执行的能力,即能够保持良好的行为表现,且能适应社会生活和工作的能力;3. 积极配合执行机关的监管和管理,按时报到,接受监管人员的监督和检查;4. 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四、监外执行的监管机制1. 由执行机关负责对被监禁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指导,包括督导其按时报到、参加社区服务等;2. 定期对被监禁人员进行有关人身安全、生活困难等问题的救助和帮助;3. 监狱执行机关、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要与执行对象及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其生活、工作,掌握情况。

综上所述,最新的监外执行规定主要围绕申请、审核、决定和履行等方面展开,旨在确保监外执行符合法律法规,促进被监禁人员的改造和社会适应,使监外执行工作更加规范和科学。

监外执行人员有哪些限制

监外执行人员有哪些限制

一、监外执行人员有哪些限制监外执行人员有的限制如下:1.监外执行的限制为不能是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2.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二、判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区别判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区别如下:1.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缓刑适用的范围则小于监外执行。

2.监外执行以有碍关押执行的法定情况,也就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为条件。

而缓刑则是以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条件。

3.监外执行是在判决确定以后才适用的变通执行方法,在判决宣告和刑罚执行期间均可适用,并不具有考验期。

而缓刑则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决刑罚的制度,在判决刑罚的同时即可宣告。

4.适用监外执行的条件一经消失,即应收监执行,差别只是执行的场所不同。

而缓刑只有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才能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刑罚,除此以外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三、监外执行由谁执行监外执行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司法部关于监外执行的规定的详细内容有哪些

司法部关于监外执行的规定的详细内容有哪些

You are only twenty years old, and you can be whoever you want to b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司法部关于监外执行的规定的详细内容有哪些导读:司法部关于《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的详细内容是总则,暂于监外执行的检查,鉴别程序,暂于监外执行的提请程序和审批程序。

比如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决定监外执行的话,应该有9人以上的评审委员会进行鉴别,确认生活不能自理的,才能监外执行。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监狱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实行办案责任制。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和监狱分别成立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由局长和监狱长任主任,分管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副局长和副监狱长任副主任,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狱内侦查、生活卫生、劳动改造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监狱管理局、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9人。

监狱成立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小组,由监狱长任组长,分管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副监狱长任副组长,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生活卫生等部门负责人及2名以上医疗专业人员为成员,对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鉴别,鉴别小组成员不得少于7人。

第四条监狱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应当由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依法定程序提请的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并出具意见,报请局长召集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核,必要时可以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五条违反法律规定和本规定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涉嫌违法的,依照有关处分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监外执行的流程

申请监外执行的流程

申请监外执行的流程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刑的犯罪嫌疑人在服刑期间能够在家中进行,而不是被关进监狱。

这种执行方式通常被用于疾病、年老或残疾的罪犯,或者因其犯罪性质和加入良好行为等原因获得Learson的人员。

如果您或您所爱的人被判刑,并且希望获得监外执行,您需要遵循特定的流程。

本文将详细介绍申请监外执行的流程。

步骤一:向监狱提交申请在申请监外执行之前,您需要向监狱提交申请。

在提交申请时,您需要写一份书面申请,其中包括您的个人信息、罪名以及需要提供的医疗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

如果您在申请时提供了虚假信息或证明文件,您的申请将被拒绝或在未来被撤回。

步骤二:等待审批一旦您提交了申请,监狱将会进行审查,然后将您的申请转交给监外执行委员会(PAC)。

委员会成员将审查您的申请并做出决定。

如果您的申请获得批准,委员会将发布一份决议书。

步骤三:支付监外执行的费用如果您的申请获得批准,您需要支付监外执行的监管费用。

这些费用通常包括与监外执行相关的监管费用、家庭监护人的费用、以及监外执行的额外成本(如必需的医疗设备)。

这些费用由您自行承担,监狱不提供任何帮助。

步骤四:向法院提交申请一旦您的申请被审批,您需要向法院再次提交申请。

这个步骤通常需要您聘请一名律师来帮助您完成。

在这份书面申请中,您需要陈述与您的疾病和病情相关的证据,以及您所需要的监外执行的类型和期限。

步骤五:等待法官的审查一旦您向法院提交了申请,法官将要求监狱编制一份关于您的社区监管计划的报告。

这份报告将包括您的监管计划,将由法官批准或否决。

时间会有点久,需要耐心等待。

步骤六:开始您的监外执行一旦您的申请获得批准,您将可以在家中进行监外执行。

在执行期间,您需要遵守与执行相关的任何规定,并且遵守规定的监管计划。

如果您在执行期间违反执行规定,您的监外执行将被撤销,您将被要求返回监狱服刑。

总的来说,申请监外执行需要耐心和耐心。

此外,您需要确保提供准确和详细的信息和证明文件。

什么是监外执行,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什么是监外执行,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什么是监外执⾏,监外执⾏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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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监外执⾏,监外执⾏的条件是什么
⼀、什么是暂予监外执⾏:
暂予监外执⾏是指对于被处⽆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投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司法局负责执⾏的刑罚执⾏制度。

⼆、暂予监外执⾏的条件:
(⼀)患有严重疾病、⽣活不能⾃理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的妇⼥;
(三)系⽣活不能⾃理的⼈的唯⼀扶养⼈;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刑事诉讼法》
第七⼗四条⼈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的犯罪嫌疑⼈、被告⼈,可以监视居住:
(⼀)患有严重疾病、⽣活不能⾃理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的妇⼥;
(三)系⽣活不能⾃理的⼈的唯⼀扶养⼈;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被告⼈不能提出保证⼈,也不交纳保证⾦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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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12.11•【文号】法〔2014〕319号•【施行日期】2014.12.1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4〕3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因有严重疾病、妇女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依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的,有关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负责组织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于同年10月24日联合发布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的,对其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处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进行。

为贯彻落实上述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规范工作内容。

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包括对罪犯的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处理的鉴别。

二、要落实工作责任。

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负责本辖区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

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负责本辖区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的监督执导和组织复核诊断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

三、要严格工作程序。

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应当由法医人员进行或组织相关专业的临床医学人员和法医人员共同进行,临床医学人员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法医人员应当具有副主任法医师以上职称。

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范本

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范本

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法院名称]申请人:张三,男,汉族,1970年2月15日出生,住址:[住址]。

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姓名],[法定代理人关系],[法定代理人住址]。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姓名],[委托代理人关系],[委托代理人住址]。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男,汉族,1975年7月20日出生,住址:[住址]。

申请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暂予监外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张三特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进行暂予监外执行。

事实和理由:一、被申请人的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因犯[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现正在[监狱名称]服刑。

服刑期间,被申请人被诊断出患有严重的心脏病,经多家医院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功能四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暂予监外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属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情形。

二、被申请人的病情需要持续治疗和观察被申请人的心脏病病情严重,需要长期服药治疗,并且需要定期进行心脏超声、心电图等检查,以评估病情变化和治疗效果。

在监外执行期间,被申请人可以得到更好的医疗服务和观察,有利于病情的稳定和治疗。

三、被申请人的监外执行不会危害社会安全被申请人自被捕以来,一直积极配合调查和审判工作,表现良好。

在服刑期间,被申请人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出了较好的改造态度。

此外,被申请人的家人愿意为其提供担保,确保其不会逃避监外执行或者再次犯罪。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的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对其进行暂予监外执行有利于病情的治疗和观察,同时也不会危害社会安全。

监外执行规定

监外执行规定

监外执行规定监外执行是指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将刑罚变为管制、缓刑等措施,并由相关社区或监狱管理机构负责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为了落实监外执行,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但不包括一些特定犯罪类型,如恐怖主义、重大贪污贿赂等。

这一规定保障了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其次,监外执行的申请程序。

罪犯在刑罚改变为监外执行之前,必须向执行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详细的个人情况和执行计划等材料。

执行机关在收到申请后,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综合考虑罪犯的犯罪情况、个人表现、社会关系等因素来决定是否同意监外执行。

这一程序保证了监外执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再次,监外执行的管理要求。

监外执行的对象将被交由社区矫正机构或监狱管理机构监管和执行,这些机构要依法组织、管理和指导罪犯的日常活动。

监外执行期间,罪犯必须遵守执行机关的规章制度,接受指导和教育,并按照执行计划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活动。

同时,执行机关要定期对罪犯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调整执行措施和期限,以确保监外执行的效果和可持续性。

最后,监外执行的监督机制。

为了加强对监外执行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我国建立了完善的监督机制。

一方面,社区矫正机构或监狱管理机构要配备专业人员对罪犯的行为进行监管和引导。

另一方面,法院和相关执法机关要对执行机关的监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纠正和处理违规行为。

此外,社会各界也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等途径对监外执行进行监督和评价。

这一监督机制保障了监外执行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总的来说,监外执行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减轻监狱的负担,提高刑罚的执行效果,促进罪犯的改造和社会重新融入。

同时,在实施监外执行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和监督,完善法律规定,提高执行机关的专业化和队伍素质,以提高监外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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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刑事辩护律师免费法律咨询: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与流程是什么?
简介:
济南刑事辩护律师免费法律咨询: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与流程是什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

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

正文:
概念解读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

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

参考案例
案情描述
罪犯甲因犯贩卖毒品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其怀孕,被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该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向甲所在基层司法所了解甲生产情况,甲已向司法所报告其已生小孩10几天,经司法所调查,甲实际上并未生产,而是在法院宣判后不久,擅自进行了人流手术。

案例分析
本案中,甲利用怀孕的方式让自己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但流产后,已不再具备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应予收监。

法律依据
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
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
关批准。

第二百五十五条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百五十六条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
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
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百五十七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
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
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第二百五十八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解决流程
适用对象
被判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
予监外执行:
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此情形下需要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
明文件)
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③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被判无期徒刑
①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②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适用主体
①交付执行前:交付执行的法院;
对于被告人可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
行的申请,看守所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法院。

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交付执行前作出是
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因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
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因,依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的,有关病情诊断、妊娠
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负责组织进行。

②交付执行后:监狱提出意见,经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看守所提出意见经设区的
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监外执行的监督
①对意见的监督: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
抄送检察院。

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②对决定的监督: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

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
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收监情形
①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③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决定主体对于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
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
执行机关。

执行主体
对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应当予以收监的,在法院作出决定后,由公安机关
依法送交执行刑罚。

特殊情形的处理
①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
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②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对于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上述情形的,法院在决定予以收监的同时,应当确
定不计入刑期的期间。

对于监狱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上述
情形的,罪犯被收监后,所在监狱或者看守所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提出不计入执
行刑期的建议书,由法院审核裁定。

③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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