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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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浙建城[2010]22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0.03.12【实施日期】2010.03.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城〔2010〕22号)各市建委(建设局),杭州市园文局,宁波市城管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义乌市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和《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城〔2009〕158号)以及《浙江省建设厅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浙江省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申报和申批管理工作规程》(浙建城[2007]35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为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以下简称《标准》)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建城[2009]158号,以下简称《规程》)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一)许可权限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核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核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3.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核准由设区市(含义乌市)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园林绿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建〔2015〕1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园林绿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建〔2015〕1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园林绿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园林绿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建〔2015〕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决定》,加快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等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城镇园林绿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推进园林绿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园林绿化是重要的城镇公共基础设施,承载着生态调节、景观营造、休闲游憩、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多种功能,是服务百姓的社会公益事业和民生工程。

推进园林绿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对提高城镇建设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力、优化生态和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要从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和新型城市化建设发展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推进园林绿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确立“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生态理念,把推进园林绿化和建设绿色城镇作为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重点工作,作为城镇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着力提升园林绿化生态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园林绿化数量和质量并举、生态和景观兼顾、建设和管理并重、单一和复合多功能融合,构建绿量充沛、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环境优良的园林生态系统,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全面协调持续发展。

建设部规范性文件

建设部规范性文件

附件: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1关于对厅有关规范性文件予以清理的通知浙建办,1996?181号2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浙建法, 2002?36号3关于废止部分涉及行政许可证(审批)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建法发, 2005?68号4关于贯彻?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几点意见的通知浙建办, 1997?193号5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行政检查程序暂行规定?等规定的通知浙建办, 1997?258号6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 2010?71号7关于公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依据及需要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项目的通知浙建法, 2010?74号8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办, 2000?27号9关于颁发?浙江省开发区城建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办, 1994?165号10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建档案馆(室)目标浙建办, 2006?28号管理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 ?浙江省建设厅审核有关城乡规 划程序(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 ?浙江省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 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 ?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 认可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 ?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对重大建设工程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 作的通知 关于实施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 的通知 关于实施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 的补充通知 关于依法实施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 (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 ?浙江省实施 ?村镇规划标准? 的有关规定 ?的通知 关于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若 干条款解释的通知 关于印发 ?浙江省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办法 (试行) ?的通知关于印发 ?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 行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书(示范文本 )?的通知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浙建规, 2003? 22 号 浙建法, 2006? 16 号 浙建法, 2007? 4 号 浙建法, 2007? 71 号 建规发, 2007? 166 号浙建规, 1995? 26 号 浙建规, 1995? 72 号 浙建规, 1997? 143 号 浙建规, 2004? 61 号 浙建乡, 1994? 224 号 浙建村, 1998? 11 号 浙建村, 1998? 84 号 浙建房, 2010? 72 号24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涉及土改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房, 1989? 29 号25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房, 1990?119号26关于印发?浙江省公有住房使用面积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浙房改, 1992?6号2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有住房售后产权登记浙房改, 1995?2 号、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建房, 1995?15号28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建房发, 1996?123号29关于印发?房屋产权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房, 1998?10号30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建房, 2007?51号31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房, 2008?74号32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通知浙建法, 2002?11号33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法, 2002?59号34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法, 2002?73号35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裁决和强制执行听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房, 2005?42号36关于印发?浙江省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浙建房, 1995?14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 ?浙江省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 ?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房地产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核准和房产测绘资格初 审暂行规定 ?的通知关于印发 ?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药物 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关于印发 ?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 质量管理办法 ?的通知关于印发 ?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 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关于印发 ?关于切实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关于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资金管理的通知 关于住房公积金存款计结息有关问题的通 知 关于印发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 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档 案管理暂行办法 ?和开展住房公积金档案 目标管理活动的通知 关于离职再就业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 责任主体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颁发 ?浙江省城镇环境卫生有偿服务 办法?的通知37 38 3940 41 42 43 44 45 46 4748 49浙建房, 2009? 97 号 浙建房, 2004? 94号 建房发, 1999? 122号浙建房, 2009?4号浙建房, 2008? 32号 浙建房, 2008?41号建房发, 2004? 13号 浙建房, 2006? 19号 建房发, 2007? 38号浙建房, 2009? 47号 , 2010?函金监字 416 号浙建办, 1987? 295 号浙建房市, 2010? 20 号50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浙建城, 1992? 192 号51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城, 1994?198号52关于印发?清挖各类粪池操作规程(试行)? 建城发, 的通知1998?114号53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计投资, 2002? 698号54关于颁发?浙江省城市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的通知建城发, 2005?221号55印发?浙江省城市供水企业水质评分办法?的通知浙建城, 1992?71号56关于公布?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细则?的通知浙建城, 1994?130号57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供水用氯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建城, 1998?91号58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燃气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浙建城, 2005?50号59关于印发?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标准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城, 2007?87号60浙建城, 2007?119号61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道路(四自)收费年限测算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城发, 2006?25号62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绿化植物配置技术建城发, 2002?221号规定(试行)?的通知63关于印发?浙江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暂行)的通知浙建城, 2005? 70 号64关于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通知建城发, 2006?24号65关于印发?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浙建城, 2006?30号66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城, 2010?22号67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法, 2006?27号68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设, 2008?4号69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验收管理程序?的通知浙建设, 2006?24号70关于发布?浙江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技术公告?和?浙江省建设领域淘汰和限制使用技术公告?的通知建设发, 2010?210号7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建设发, 2009?218号72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勘察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建设, 1994?236号73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抗震防灾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设, 1995?124号74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若干具体应用问题解释的通知浙建设, 1997?124号75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基坑支护工程方案设计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设, 1997?212号76关于印发?浙江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浙建设, 1998?30号设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77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设, 1998? 150 号78关于印发?浙江省多层砖房和底框砖房抗震设计技术措施?的通知浙建设, 1999?134号79关于印发?浙江省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检查和质量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设, 2000?108号80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设,浙建法,2004?93号81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06?20号82关于印发?浙江省村镇新建房屋抗灾技术导则(暂行)?的通知浙建设, 2006?72号83关于发布?浙江省村镇房屋抗震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设发, 2006?79号84关于印发?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修改稿)的通知浙建设, 2007?67号85关于颁发?浙江省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计, 1987?319号86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票款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计, 2000?209号87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污水和城乡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号, 2002? 13288关于印发?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维护建设专浙财建字, 2002? 156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号89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科, 1993? 105 号90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行业工人职业资格鉴定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建设行业工人职业资格鉴定站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建科, 1996? 63 号91关于全省建筑业现场管理岗位专业知识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人教发2005? 16号92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浙人专, 2005? 155 号93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专, 2005? 199 号94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人教2007? 33号95关于印发?人工挖孔桩安全作业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建, 1996? 68 号96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暂行规定??浙江省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法, 2003? 13 号97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的通知浙建监, 2006? 80 号98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法,建建发,2006? 83 号99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2007? 176 号100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若干意见建建发, 2007? 206 号101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建建, 2000?134号102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浙建建, 2003?32号103 104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技术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承重支撑架施工管理的暂行规定浙建建,浙建建,2003?2003?35号37号105关于加强施工现场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浙建建, 2003?38号106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承发包行为确保安全质量的暂行规定浙建建, 2003?39号107关于印发?加强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建, 2003?73号108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的生产销售租赁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建, 2004?62号109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建, 2005?41号110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证书延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建, 2007?105号111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建, 2008?94号112关于对住宅工程实施分户质量验收的指导意见建建发, 2008?193号113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直接实施的部分建建发, 2005?8号建筑业类企业行政许可事项的暂行规定? 的通知关于印发 ?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 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 ?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 施办法 ?的通知关于印发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关于印发 ?浙江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 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 ?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 ?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考核大纲(试行)?和?浙江省建筑施工特 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标准(试 行)?的通知关于印发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实施办法 ?的通知关于颁布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实行综合 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 法?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管理的暂 行规定关于印发 ?浙江省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 价发布办法 ?的通知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 114115 116 117 118 119120 121122 123 124浙建法, 2006? 82 号 浙建建, 2007? 106 号浙建建, 2005? 36 号浙建法, 2007? 48 号浙建建, 2009? 25 号建建发, 2009? 273 号浙建法, 2006? 47 号 浙建政, 1996? 93 号浙建建, 2003? 36 号 建建发, 2008? 102 号 建建发, 2008? 163 号险控制的指导意见125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2008)附录浙江省补充内容的通知建建发, 2009?125号126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稽, 2009?21号127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稽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稽, 2009?62号11。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一、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管理,保障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质量,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发证管理,特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是指从事各类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组织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产、养护和经营,提供有关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所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联营及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均应纳人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范围,进行资质审查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及效益情况、承包经营能力和建设业绩等。

四、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按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分级进行,并统一印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级企业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审,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审批、发证。

二级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审批、发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级和三级以下企业由所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申请资质审查的企业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表;(二)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有关证件; (三)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专业人员明细表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主要技术工种情况明细表及岗位合格证书(复印件); (五)中级以上技术工种、级别明细表及证明材料; (六)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资产评估单位审查的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和流动资金数量证明书; (七)企业业绩证明; (八)其他文件、证明。

六、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凡从事规划设计、建筑工程施工、古建筑维修和仿古建筑施工的,均应按有关规定向相应的主管部门申请企业的资质等级,经批准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

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

/zcfg/jswj/csjs/200910/t20091014_195865.htm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年10月14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工程局:为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市场行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监督管理,引导城市园林绿化市场健康发展,我们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建城[2007]27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十月九日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一级资质(一)资质标准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园林绿化年工程产值近三年每年都在5000万元以上。

2、6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二级资质3年以上,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苗圃生产培育基地不少于200亩,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园林绿化苗木、花木、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能力。

5、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

6、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建筑、给排水、电气专业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7、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核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核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核
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建办城函[2015]13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市容园林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环保绿化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要求,经研究并报国务院审改办同意,决定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核准”并入“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及延续申请由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统一受理、颁证,资质核准仍按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3月2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12.25•【字号】浙建〔2017〕22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关于印发浙江省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7〕2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更好地发挥浙江省园林城市系列创建工作在建设城市宜居环境中的抓手作用,对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6〕235号),我厅对浙江省园林城市、浙江省园林镇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浙江省园林城市系列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及《浙江省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坚持创建为民。

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思想,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把园林城市系列创建作为提升城市(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作为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生活品质的重要手段,作为完善城市(镇)功能、提升综合竞争力的重要基础,作为优化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全面协调、特色推进,促进城市(镇)园林绿化工作健康发展。

二、科学制订方案,完善创建体系。

要从实际出发,对照《标准》和《办法》,切实加强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生态优先、功能完善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园林城市(镇)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稳步推进创建工作。

要结合“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要求,加强对城镇园林绿化工作的指导和服务,积极开展“浙江省园林城镇”创建活动,提高城镇园林绿化水平。

三、着眼品质提升,强化建设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5.06•【文号】建城[2008]85号•【施行日期】2008.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建城[2008]8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绿化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核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我部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受理、审批的工作程序与要求通知如下:一、资质申报与受理凡申请升级为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的企业及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需首先按照附件1的要求和程序获取系统身份认证锁;并按我部2008年2月1日网上发布的《关于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就位与升级申报的通知》(建城园函[2008]26号)要求及时完成网上申报信息录入和初审工作。

初审完成后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将纸质材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受理办”)。

二、资质审查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审查严格遵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收到受理办转办的纸质申报材料后,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每个企业至少由两位专家交叉评审;评审结果由受理办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书面形式(以邮戳日期为准)向我部城市建设司或受理办反映具体情况。

单位反映情况需留单位地址、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并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编。

无论单位或个人,都需对所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凡有关联络信息不准确的,将视为无效举报。

公示期间企业可对评审结果进行陈述或申诉。

最终核准结果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告。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一、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管理,保障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质量,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发证管理,特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是指从事各类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组织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产、养护和经营,提供有关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所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联营及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均应纳人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范围,进行资质审查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及效益情况、承包经营能力和建设业绩等。

四、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按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分级进行,并统一印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级企业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审,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审批、发证。

二级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审批、发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级和三级以下企业由所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申请资质审查的企业须提交下列文件:(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表;(二)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有关证件;(三)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专业人员明细表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四)企业主要技术工种情况明细表及岗位合格证书(复印件);(五)中级以上技术工种、级别明细表及证明材料;(六)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资产评估单位审查的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和流动资金数量证明书;(七)企业业绩证明;(八)其他文件、证明。

六、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凡从事规划设计、建筑工程施工、古建筑维修和仿古建筑施工的,均应按有关规定向相应的主管部门申请企业的资质等级,经批准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浙江省绿化管理条例

浙江省绿化管理条例

浙江省绿化管理条例
浙江省绿化管理条例是浙江省实施绿化建设的重要法规。

绿化建设是保护环境、改善生态环境、增强美化环境的重要措施,对缓解城市污染、改善城市居民的健康状况,增强城市的竞争力起到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完善浙江省绿化建设管理制度,提高绿化管理水平,促进浙江省绿化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绿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浙江省内的绿化建设管理工作。

绿化建设的目的是保护环境、改善生态环境、增强美化环境,以及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本条例规定,浙江省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制定适当的绿化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政府的管理职能,加强绿化建设的审批、监督、管理和维护,保证绿化建设的质量。

本条例还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绿化建设审批制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绿化建设审批办法,对绿化建设进行审批。

此外,本条例还规定,国家、省、市、县级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要求,积极组织开展绿化建设,制定和落实绿化
建设的规划和项目,实施绿化建设的投资和管理,加快绿化建设的进程,提高绿化建设的质量。

浙江省绿化管理条例是浙江省实施绿化建设的重要法规,它体现了浙江省落实绿化建设的科学性、完善性和合理性,对促进浙江省绿化建设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它的实施,将有力地推动浙江省的生态文明建设,提高浙江省的环境质量,为浙江省居民提供优良的生态环境,为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相关管理办法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相关管理办法

反馈与公示
03
将投诉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并将处理情况公示,以便公众
监督。
05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与其 他相关政策
资质与税收政策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与 税收优惠政策
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在税收方面可享受一定 的减免政策,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
资质与税收监管
对于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能面临税务 监管和处罚的风险,需按规定缴纳税款。
资质吊销
对于严重违规或多次违规的企业,吊销其资质,禁止其从事城市园林绿化业务。
资质升级与增项
资质升级
鼓励企业通过自身努力,提高技术和管 理水平,达到更高资质等级标准后,可 申请升级。
VS
资质增项
允许企业在原有资质基础上,增加其他相 关业务领域的资质,以拓展业务范围。
04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监管 与处罚
要点二
建议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相关管理办法,建 议加强资质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资 质评价体系。同时,应加强资质审查和监管力度,严厉打 击无证经营和违法违规行为。此外,还应鼓励企业加强自 身建设,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推动园林绿化行业的 整体发展。
未来发展方向
完善资质标准
推进信息化建设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园林绿化企业应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数据库, 提高管理效率和信息化水平。这有助于企业更好地掌握市场需求和行业动态,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和市场 地位。
THANKS
对于存在轻微违规行为的企业,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撤销或降低资质
对于严重违规或多次违规的企业,撤销其资质或降低其资质等级。
罚款与行政处罚
对违规企业进行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浙江省造林资质核定细则

浙江省造林资质核定细则

附件:浙江省绿化造林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核定细则(暂行)为了加强营造林质量监管,进一步提高营造林成效,根据《全国营造林质量管理办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绿化造林设计资质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绿化造林工程资质单位的申请凡在浙江省内从事绿化造林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具备资质单位相应条件,均可申请核定绿化造林工程资质。

第二条资质核定的权属绿化造林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核定工作,由省林学会营造林专业委员会负责; 经省林学会营造林专业委员会授权,市林学会营造林专业委员会可代理设计、施工丙级资质的核定,并报省级备案。

甲级造林工程规划、设计、监理资质的核定,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条绿化造林等级资质全省通用,承担绿化造林、基地建设、林木抚育、森林经营、迹地更新等相关的规划、施工和监理。

第二章资质级别及相应条件第四条资质级别绿化造林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分别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第五条绿化造林工程规划设计资质条件(一)甲级规划设计单位申报确认甲级造林工程规划设计单位资质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乙级规划设计单位⒈持有法人营业执照;⒉具有林业高级职称人员2名以上、林业中级职称人员5名以上;⒊具有相关的设备、仪器;⒋取得丙级资质3年以上,有良好的工作实绩。

(三)丙级规划设计单位⒈持有法人营业执照;⒉具有林业高级职称人员1名以上,林业中级职称人员3名以上;⒊具有一批相关的设备、仪器。

第六条绿化造林工程施工资质条件(一)甲级施工单位⒈持有法人营业执照;⒉有从事绿化造林工作8年以上经历,具有林业高级技术人员2名以上、林业中级技术人员4名以上;⒊取得林木种苗工、造林更新工等林业行业职业资格鉴定证书的技术工人6名以上;⒋具有相对稳定的林业生产熟练工人80名以上;⒌具有一定的生产资料,并取得良好的工作实绩;⒍取得乙级施工资质3年以上。

(二)乙级施工单位⒈持有法人营业执照;⒉有从事绿化造林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林业高级技术人员1名以上、林业中级技术人员3名以上;⒊取得林木种苗工、造林更新工等林业行业职业资格鉴定证书的技术工人4名以上;⒋具有相对稳定的林业生产熟练工人30名以上;⒌具有一定的生产资料,并取得良好的工作实绩;⒍取得丙级施工资质2年以上。

浙江省园林绿化标准

浙江省园林绿化标准

浙江省标准园林绿化技术规程(试行)园林树木建植规程(试行)DB33/T1009-2001DB33/T1009.1-20011 总则1.0.1 为提高我省园林树木栽植的质量和园林艺术水平,充分发挥绿化功能,促进各有关方面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标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指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区各级各类绿地以及风景名胜区绿地在新建、扩建、改建中园林树木的设计、建植、监理、质监和养护。

1.0.3 园林树木建植必须以有关审批文件为依据。

1.0.4 在遵守本规程的同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1.0.5 向外地引进或输出的树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地区有关植物检疫法律和法规,办好植物检疫手续。

2栽植前的准备2.1 设计2.1.1 设计文件应包括:图纸(绿化总平面图、绿化栽植平面图、竖向设计图、地上地下管线图等)、经费预算表和文字说明,并附植物品种名称、规格和数量。

2.1.2 屋顶绿化设计必须符合该建筑设计规定的负荷量,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图纸还应包括屋顶防水处理施工图。

屋顶栽植以低矮灌木、地被植物、草坪以及箱栽、盆栽植物为宜。

2.2地形设计2.2.1应全部清除地面的建筑垃圾、杂草、树根等残留物,化工、汽修地块应清运酸、碱、盐渍土类和油污土类,换上种植土。

针对现行城市绿化中普遍存在的建筑、生活垃圾处理问题,在对树木生长影响不大的情况下,可采取就地掩埋和改良利用的办法,但要防止转嫁和形成二次污染。

2.2.2 载植地岩、坚土、重粘土等不透气土层或排水不良、不透气的废基,栽乔木按深1.2米、宽1米,灌木按深0.6米范围予以清理。

2.2.3 根据设计标高,翻整土地,加填客土,翻土深度应不小于30cm。

2.2.4 应按竖向设计平整场地,整理地形,一般不得有低洼积水处。

2.3 栽植地2.3.1 栽植地宜选择肥沃、疏松、透气、排水良好的栽植土。

2.3.2 树木栽植土土层厚度应符合表2.3.2的规定。

建设部规范性文件

建设部规范性文件

附件: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1 关于对厅有关规范性文件予以清理的通知浙建办…1996‟181号2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浙建法…2002‟36号建法发…2005‟68号3 关于废止部分涉及行政许可证(审批)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建办…1997‟193号4 关于贯彻•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几点意见的通知浙建办…1997‟258号5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行政检查程序暂行规定‣等规定的通知浙建法…2010‟71号6 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10‟74号7 关于公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依据及需要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项目的通知浙建办…2000‟27号8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办…1994‟165号9 关于颁发•浙江省开发区城建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办…2006‟28号10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建档案馆(室)目标管理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浙建规…2003‟22号11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审核有关城乡规划程序(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6‟16号12 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7‟4号13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7‟71号14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规发…2007‟166号15 关于对重大建设工程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浙建规…1995‟26号16 关于实施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的通知浙建规…1995‟72号17 关于实施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的补充通知浙建规…1997‟143号18 关于依法实施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制度的通知浙建规…2004‟61号19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乡…1994‟224号20 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村镇规划标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浙建村…1998‟11号21 关于•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若干条款解释的通知浙建村…1998‟84号22 关于印发•浙江省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房…2010‟72号23 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24 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涉及土改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房…1989‟29号25 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房…1990‟119号26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有住房使用面积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浙房改…1992‟6号27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有住房售后产权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浙房改…1995‟2号、浙建房…1995‟15号28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建房发…1996‟123号29 关于印发•房屋产权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房…1998‟10号30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建房…2007‟51号31 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房…2008‟74号32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通知浙建法…2002‟11号33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法…2002‟59号34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法…2002‟73号35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裁决和强制执行听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房…2005‟42号36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房…1995‟14号37 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房…2009‟97号38 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房市…2010‟20号39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核准和房产测绘资格初审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房…2004‟94号40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药物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发…1999‟122号41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房…2009‟4号42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房…2008‟32号43 关于印发•关于切实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建房…2008‟41号44 关于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发…2004‟13号45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资金管理的通知浙建房…2006‟19号46 关于住房公积金存款计结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发…2007‟38号47 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开展住房公积金档案目标管理活动的通知浙建房…2009‟47号48 关于离职再就业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责任主体有关问题的复函…2010‟函金监字416号49 关于颁发•浙江省城镇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办法‣的通知浙建办…1987‟295号50 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浙建城…1992‟192号51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城…1994‟198号52 关于印发•清挖各类粪池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建城发…1998‟114号53 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计投资…2002‟698号54 关于颁发•浙江省城市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的通知建城发…2005‟221号55 印发•浙江省城市供水企业水质评分办法‣的通知浙建城…1992‟71号56 关于公布•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细则‣的通知浙建城…1994‟130号57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供水用氯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建城…1998‟91号58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燃气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浙建城…2005‟50号59 关于印发•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标准规定‣的通知浙建城…2007‟87号60 关于印发•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城…2007‟119号61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道路(四自)收费年限测算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城发…2006‟25号62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绿化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建城发…2002‟221号浙建城…2005‟70号63 关于印发•浙江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暂行)的通知建城发…2006‟24号64 关于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通知65 关于印发•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浙建城…2006‟30号浙建城…2010‟22号66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法…2006‟27号67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设…2008‟4号68 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设…2006‟24号69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验收管理程序‣的通知建设发…2010‟210号70 关于发布•浙江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技术公告‣和•浙江省建设领域淘汰和限制使用技术公告‣的通知建设发…2009‟218号71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浙建设…1994‟236号72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勘察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建设…1995‟124号73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抗震防灾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设…1997‟124号74 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若干具体应用问题解释的通知浙建设…1997‟212号75 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基坑支护工程方案设计暂行规定‣的通知76 关于印发•浙江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浙建设…1998‟30号设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77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设…1998‟150号78 关于印发•浙江省多层砖房和底框砖房抗震设计技术措施‣的通知浙建设…1999‟134号79 关于印发•浙江省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检查和质量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设…2000‟108号80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设…2004‟93号81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法…2006‟20号82 关于印发•浙江省村镇新建房屋抗灾技术导则(暂行)‣的通知浙建设…2006‟72号83 关于发布•浙江省村镇房屋抗震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设发…2006‟79号84 关于印发•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稿)的通知浙建设…2007‟67号85 关于颁发•浙江省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计…1987‟319号86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票款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计…2000‟209号87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污水和城乡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2002‟132号88 关于印发•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维护建设专浙财建字…2002‟156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号浙建科…1993‟105号89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科…1996‟63号90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行业工人职业资格鉴定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建设行业工人职业资格鉴定站管理规定‣的通知建人教发…2005‟16号91 关于全省建筑业现场管理岗位专业知识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专…2005‟155号92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浙人专…2005‟199号93 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人教…2007‟33号94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建…1996‟68号95 关于印发•人工挖孔桩安全作业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法…2003‟13号96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暂行规定‣•浙江省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监…2006‟80号97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的通知浙建法…2006‟83号98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建发…2007‟176号99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建发…2007‟206号100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若干意见浙建建…2000‟134号101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建建…2003‟32号102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浙建建…2003‟35号103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技术责任制的暂行规定104 关于加强承重支撑架施工管理的暂行规定浙建建…2003‟37号浙建建…2003‟38号105 关于加强施工现场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浙建建…2003‟39号106 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承发包行为确保安全质量的暂行规定浙建建…2003‟73号107 关于印发•加强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建…2004‟62号108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的生产销售租赁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05‟41号109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07‟105号110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证书延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建…2008‟94号111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建建发…2008‟193号112 关于对住宅工程实施分户质量验收的指导意见113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直接实施的部分建建发…2005‟8号建筑业类企业行政许可事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法…2006‟82号114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建…2007‟106号115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05‟36号116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法…2007‟48号117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建…2009‟25号118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建发…2009‟273号119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试行)‣和•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6‟47号120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政…1996‟93号121 关于颁布•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03‟36号122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管理的暂行规定建建发…2008‟102号123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发布办法‣的通知124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建建发…2008‟163号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建建发…2009‟125号125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附录浙江省补充内容的通知浙建稽…2009‟21号126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稽…2009‟62号127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稽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1。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资质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资质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资质标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资质标准文章来源()VIP苗木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一、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管理,保障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质量,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发证管理,特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是指从事各类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组织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产、养护和经营,提供有关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所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联营及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均应纳人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范围,进行资质审查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及效益情况、承包经营能力和建设业绩等。

四、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按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分级进行,并统一印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级企业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审,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审批、发证。

二级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审批、发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级和三级以下企业由所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申请资质审查的企业须提交下列文件:(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表;(二)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有关证件;三)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专业人员明细表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四)企业主要技术工种情况明细表及岗位合格证书(复印件);(五)中级以上技术工种、级别明细表及证明材料;(六)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资产评估单位审查的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和流动资金数量证明书;(七)企业业绩证明;(八)其他文件、证明。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正文:----------------------------------------------------------------------------------------------------------------------------------------------------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技水平和艺术水平。

第四条省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绿化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损害、破坏城市绿地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与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与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与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2.02•【字号】浙建〔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与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局: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人居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7号),结合《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和《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等标准规范,现就规范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与补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城市绿化规划。

各地组织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要完善蓝绿开敞空间系统,确定重要绿地的控制范围,并提出控制要求。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化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的目标和布局,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城市绿化用地指标和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比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各地在编制详细规划时要明确地块的具体用途,合理确定地块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二、严格保护绿化空间。

各地要积极实施绿化规划,推动规划确定的有关绿化目标实现,各市、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抓紧出台本地区实施意见,推进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等各类绿地建设。

城市新设管线、配电设施等基础设施应统筹同步规划布局,确实无法避让绿地和树木的,应开展多方案比选后提出优化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取得土地后,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变更地块确定的绿地率。

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对场地古树名木保护提出要求。

三、强化绿化实施保障。

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建立永久性绿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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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为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以下简称•标准‣)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建城…2009‟158号,以下简称•规程‣)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一)许可权限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核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核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3.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核准由设区市(含义乌市)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二)申报程序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一级资质,申请企业依法向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二级资质,申请企业依法向所在地县级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三级资质,申请企业依法向所在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申报资质的一般规定1.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一级资质的企业,应符合•标准‣中规定的一级资质的标准条件。

2.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二级资质的企业,应符合•标准‣中规定的二级资质的标准条件。

3.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三级资质的企业,应符合•标准‣中规定的三级资质的标准条件。

(三)资质审查的一般规定1.直接受理资质申请材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对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2.资质许可实行评审公示制度。

许可机关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本机关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公示期间相关企业需陈述的,可按原申报程序对评审结果提出陈述意见报许可机关;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署实名向许可机关反映具体情况。

3.资质许可实行复审和实地核查制度。

许可机关组织专家对企业陈述材料进行复审,对需要组织实地核查的,许可机关应将核查情况予以记录,并建立核查档案。

4.资质许可实行公告制度。

许可机关核准的资质企业名单在本机关网站上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

5.资质许可机关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6.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企业申请材料、初审部门的审核材料进行监督检查。

7.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二级资质许可决定后30日内,将资质许可的决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三级资质许可决定后30日内,将资质许可的决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材料(一)一般要求1.申请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附件资料按本办法规定的顺序进行装订。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资料一套。

3.资质申请资料初次接受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备查。

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

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疑义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

4.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逐页编写页码。

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

资料原文是其他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5.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明晰、字迹清晰工整,扫描件和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6.所有证件(包括资质证书、身份证、职称证书、岗位证书、毕业证书等)都需提供扫描件。

7.职称证书必须是由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授权认可的机构颁发的;非人事部门颁发的需提供有效的授权证明。

8.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决算报表必须是具有法定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

(二)综合资料(第一册)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2.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扫描件(申请三级资质等级的不提供);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扫描件;4.企业经理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原件及扫描件或简历,身份证和毕业证书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5.企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任职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6.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需附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财务决算年度报表和企业营业税票的原件及复印件;7.申报一级资质需附企业苗圃基地自有土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企业苗木生产培育基地合同期五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近一年租金支付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人员资料(第二册)1.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履历表,园林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职称评审表原件及复印件;2.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岗位证书、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工程业绩资料(第三册)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近三年代表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结算书或结算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管理(一)证书领取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证书在公告发布2个工作日后开始发放,二、三级资质证书在公布5个工作日后开始发放,企业直接到许可机关领取。

2.申报企业领取新核准的资质证书时,需将原有的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一并交回许可机关。

(二)证书制作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

2.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三级资质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

3.资质证书一正五副,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二、三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2.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以企业首次取得申报等级资质的日期为资质证书有效期计算起始时间。

(四)证书变更1.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等证书信息变更时,应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按原申报程序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2.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变更手续。

对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证书变更,直接受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发证机关对申请变更的企业经审核仍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现资质等级标准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经审核不再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现资质等级标准的,需按申报程序要求申请资质等级重新核定。

4.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及说明;(2)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3)变更前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现资质证书全部正、副本原件;(5)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6)企业改制、股权变更或合并等所致资质证书变更时,还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及现资质等级企业标准所涉及的各类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证书遗失补办1.企业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后需及时在全国性建筑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然后按原申报程序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证书。

2.发证机关应在补证申请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补发新证,并在补办证书签发后2个工作日内在本机关网站上公告遗失证书作废。

3.申请证书补办时,须提交以下材料:(1)资质证书遗失情况说明及补办申请;(2)企业刊登的遗失声明;(3)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六)信息变更备案具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相应资质的企业,凡网上申请材料所涉及的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按资质核准程序申请网上信息变更,并将变更情况书面材料报发证机关备案。

四、资质延续(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应在其现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原资质申请程序申请资质延续。

经资质许可机关审核,在资质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无不良市场行为记录,符合原资质等级标准的,同意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经审查不符合延续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资质情况进行重新核定。

(二)申请资质延续所需提供的材料与原资质核准申请材料相同。

(三)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仍未提出延续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原资质核准机关依法注销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相应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如需继续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活动,企业必须重新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五、监督管理(一)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在园林绿化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和企业资质条件的监督检查。

(二)在资质有效期内有违法行为或不良市场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或不良市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

(三)资质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许可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相应等级资质: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相应等级资质许可的;2.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相应等级资质许可的;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作出准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相应等级资质许可的;4.依法可以撤销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四)资质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相应等级资质,并在本机关网站上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1.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2.企业因破产、倒闭等原因依法终止业务活动的;3.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五)资质有效期内的重新核定1.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标准‣中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许可机关撤回其资质。

2.被撤回资质的企业,可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和资质核准程序要求,按资质申报程序申请对其资质等级进行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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