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船员培训管理规则》10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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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履行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準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78/95公约),确保船员教育和培训的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是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对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实施质量监督、检查、评估和稽核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必须建立质量体系,制定出包括质量方针的体系档案,使船员教育和培训工作在质量体系的连续控制之下进行,以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第五条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建立质量体系,并形成档案,作为确保船员教育和培训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和管理模式。

质量手册作为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质量体系的核心档案应涵盖质量体系程式并概述质量体系结构。

质量手册至少包括质量方针职责和许可权、教学计划、学员录取与管理、教学与管理人员、教学和培训装置、教学和训练的实施、质量记录控制、教学和训练的检查与评估、纠正和预防措施、档案与资料控制、内部稽核等基本要素。

第六条质量方针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明确其质量方针,包含质量目标和质量承诺。

质量方针要与培训机构的总体目标以及用人单位的期望和需要相吻合。

质量方针应被其所有员工和学员理解,并坚决贯彻执行。

第七条职责和许可权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管理机构。

对所有从事管理、执行和验证影响教育和培训活动质量的工作人员,应明确其职责、许可权和相互关係,并予以贯彻和保持。

第八条教学计划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档案化程式,保持教学汁划和大纲编写与开发的管理,以控制和验证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满足stcw78/95公约和主管机关有关适任标準等方面的要求。

教学计划和大纲的编制必须充分考虑教育手段、师资力量、教学装置条件等相关资源,以确保船员教育和培训的目标得以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7年修订)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7年修订)【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7-03-31【生效时间】2017-04-15【关键词】安全,劳动保护,培训与资格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09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5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九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九)项、第(十六)项;将“(十)普通值班机工”修改为“(八)值班机工”,将“(十一)普通值班水手”修改为“(九)值班水手”。

二、在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后增加:“(十一)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十二)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十三)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十四)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十五)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

”在第十条第二款中增加“(九)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

”三、将第十一条第四款修改为:“除为本单位自有的公务船船员开展培训外,任何国家机关以及船员培训和考试的主管部门均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船员培训。

”四、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开展船上培训的航运公司和相关机构,应当将船上培训计划、学员名单,负责指导和训练学员的船长及高级船员的名单、资历等信息报送海事管理机构。

开展船上培训的航运公司和船舶,在保证船舶正常操作以及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船上培训记录簿》所载培训项目的目标和要求开展培训,并保证承担教学和指导任务的船长、高级船员有适当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相应的船上培训工作。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采用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方式对船员进行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保证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并且使学员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学习,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课程适合于选定的目标和训练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10.10•【文号】•【施行日期】2012.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职业培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各省级地方海事局,中国海事服务中心:为全面履行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规范和加强船员考试工作,提高船员考试的公信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管理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12年10月10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官管理办法》2012年10月10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考试考官(以下简称“考官”)管理,规范船员考试工作,提高船员考试的公信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及配套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船员理论考试、实际操作考试和评估工作的海事人员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类别和等级第四条考官分A、B二类,每类考官又分为助理考官、考官、主考官和首席考官。

第五条组织实施海船船员考试的各级考官应持有A类证书,组织实施内河船舶船员考试的各级考官应持有B类证书。

持有A类证书的驾驶专业各级考官通过B类考官的培训、考试合格,以及持有A类证书的轮机专业各级考官,具有从事内河船员考试工作的资格。

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规定

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规定

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船船员船上培训行为,加强船上培训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或者船员履职而进行的船上培训,包括船上见习、船上熟悉培训、船上知识更新培训。

(一)船上见习,包括职务晋升船上见习、吨位(功率)提高船上见习和培训合格证船上见习;(二)船上熟悉培训,是指船员履职前在船开展的安全熟悉培训、保安熟悉培训、液货船货物特性和操作熟悉培训等岗位熟悉培训;(三)船上知识更新培训,是指航运公司为本公司自有船员在船开展的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再有效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上培训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船上培训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船上见习记录簿》样式(见附件1)由主管机关统一制定和发布。

公司如自行编制《船上见习记录簿》的,其内容不得低于主管机关发布的《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培训主体与职责第五条公司是实施船上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制订并完善船上培训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障船上培训的有效实施,并保持完整的培训记录。

公司和开展培训的船舶应根据船上培训的种类、船舶类型、航区(线)、货物作业条件等,分别制定船上培训计划和船上培训实施计划。

公司应编制《船上培训记录薄》,用于记录船员在船培训情况。

第六条公司应对安排上船任职的船员,开展岗位熟悉培训,以确保船员熟悉其具体职责,以及与其日常或应急职责有关的所有船舶布置、装置、设备、程序和船舶特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0.04.13•【文号】海船员[2000]779号•【施行日期】2000.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00]77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一级、二级无线电电子员的船上见习资历暂不要求,通过无线电电子员全国统考的考生可予以签发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证书。

请个海事机构将通知转发辖区的有关单位,做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的管理工作。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二○○○年四月十三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船上培训行为,加强船上培训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和国际海事组织《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船上培训是指申请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的船员通过理论考试后在船舶进行的职务见习。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实施船上培训的公司,包括船舶公司、船员公司和向船东派出船员的单位(以下统称公司);(二)参加船上培训的受训船员;(三)开展船上培训船舶的船长、轮机长;(四)公司指定负责培训的高级船员或专职教员(统称教员)及船上培训评估员;(五)公司指派的培训监督员。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上培训管理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负责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的海事机构(以下统称海事机构)对其辖区内的船上培训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已于2009年6月22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第六条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第七条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第八条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

其中,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船长;(二)轮机长;(三)大副;(四)大管轮;(五)三副;(六)三管轮;(七)值班机工;(八)值班水手;(九)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操作员;(十)引航员;(十一)非自航船舶船员;(十二)水上飞机驾驶员;(十三)地效翼船船员;(十四)游艇驾驶员;(十五)摩托艇驾驶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船舶职工教育与考核【发文字号】海船员[2013]266号【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日期】2013.04.26【实施日期】2013.04.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3〕266号)各有关单位:为全面履行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2004年第6号令,以下简称“04规则”)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2号令,以下简称“11规则”)顺利过渡,以及“11规则”相关配套法规的有效实施,进一步做好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11规则”配套规定新增要求(一)为保证平稳过渡,在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管理分工授权统一筹划调整之前,“04规则”中乙类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由具有无限航区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机构按规定进行管理。

乙类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管理机关发生变化,需要转移档案的,由直属海事机构双方本着高效便利的原则进行协商和移交。

(二)船员可在居住地、单位所在地、证书所在地参加过渡期适任培训和考核、合格证补差培训和考核。

航运公司、海员外派机构、船员服务机构可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船员在适当地点参加过渡期适任培训和考核、合格证补差培训和考核。

(三)船员在海船船员管理系统中的信息数据经过信息采集确认的,在申请船员业务时可免于提交系统中已有数据的相关材料。

(四)在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的船员,免除过渡期适任培训和合格证补差培训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09.27•【文号】海船员〔2019〕340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船员〔2019〕3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我局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船员培训管理,提高船员培训质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培训规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培训机构申请从事船员培训业务,按《培训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提交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开展船员培训申请”中应将申请人的总体情况、具体申请的培训项目(见附录1)及规模、满足许可条件的总体情况予以说明,并填写船员培训业务申请表(见附录2)。

(二)“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情况”应通过填写船员培训项目场地、设施设备配置情况表(见附录3)说明基本配置情况,对所申请船员培训项目及规模符合船员培训项目场地、设施设备配置标准(见附录4)的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足以证明符合标准的相关材料,如视频、照片等;使用模拟器开展船员培训的,培训机构还应提供模拟器符合相应模拟器性能标准的说明,以及为确保其与培训目标相适应所进行充分测试后的测试报告。

(三)“教学人员的情况”“管理人员的情况”应通过填写船员培训项目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配置情况表(见附录5),说明所配置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同时需说明教学人员情况是否符合教学人员配备标准(见附录6)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说明管理人员情况是否符合《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相关规定的要求,并提供足以证明满足标准的相关材料,包括教学人员、管理人员身份证件、教师证、船员服务簿、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等相关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立法历程回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立法历程回顾

的差距。 因此, 交通部安全监督局会 同部体改法规司、 人
事 劳动 司 向部 领 导请 示 的船 员立 法 方案是 : 先行制 定 拟
以比较成熟的船员注册、 培训 任职管理制度为主体 , 同
理条例起草组着手起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 员管理条例 ( 草案初稿 )。 > 在总结建国以来船员管理经验 , 特别是我
务院相关部委、 员工会、 海 主要航运企业和 海事 院校 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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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体 系尚未形成 , 船员的合法权益得不 到应有的保障 : 四是 , 我国从事船 员服务的_些机构, 肆 意违反 国际航运界 的游戏规则 ,严重盘剥船员的利益 , 而 当船员工伤或者遇难时 , 这些船员服务机构又逃避责

立法背景 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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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年前 , 交通部党组作 出决定 : 制定船员 管理方面 的法律 , 通过全面加强和规范船 员管理 , 保障水上 切实
是, 由于航运的市场化转型较国内其他行业早 , 特别
是国际航运更早。 交通部所属的航运企业都与交通部实 行 了政企 分开 , 在航运市场化进程中 , 船员 的无序流动
严 重影 响 了国 家骨干航 运企 业 的正常 生产 。 些小 公司 一
实和完善后 , 向部领导作了汇报 , 当时的支松金副部长十 0
程 , 划经济 体 制 下形成 的政 府和企 业 对船 员 的管理 秩 计 序 受至重 大冲 击 ,进 而 严重 影 响 了水上 交通 安全 管理 ; I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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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的通知(2012修订)【法规类别】船舶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海船员[2012]257号【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日期】2012.02.29【实施日期】2012.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的通知(海船员〔2012〕257号)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有关船员教育培训机构,中国海事服务中心:为全面履行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有效执行有关船员管理的国内法规,加强船员管理、船员教育和培训的质量控制,现将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附件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附件2)印发你们,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3月1日起,将按照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对海船船员培训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审核。

二、各直属海事局、中国海事服务中心应尽快按照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修改各自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换证审核。

三、已取得一类内河船员考试和发证授权的海事机构应尽快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建立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通过审核。

新申请内河一类船员考试和发证授权的海事机构应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建立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审核后,方可申请授权。

四、已取得内河船员培训资质的船员培训机构,应尽快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建立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在第一次中期核查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1.05•【文号】交通部令[1997年第13号]•【施行日期】1997.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发布日期:2009年6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7年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已于1997年10月30日经第15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的职业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78/95公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船员培训及其有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船员培训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港务监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及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其职责范围由主管机关确定。

第四条船员应根据其服务船舶的种类,等级、航区和担任的职务,按照主管机关规定的适任标准,在主管机关认可的船员培训机构中完成规定项目的培训。

第五条在中国境内从事本规则规定的船员培训的机构,均应取得主管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和《质量体系证书》,方可开展培训。

第二章培训种类第六条船员培训种类有:(一)适任证书考前培训:1、船长、驾驶员考前培训;2、轮机长、轮机员考前培训;3、船舶无线电通信人员考前培训;4、组成值班的水手、机工适任培训。

除非另有规定,一般由申请适任证书考试的船员自愿参加考前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2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2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20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为船员参加船员培训提供便利,组织开展船员船上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

第二章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第七条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第八条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第九条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

其中,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船长;(二)轮机长;(三)大副;(四)大管轮;(五)三副;(六)三管轮;(七)电子电气员;(八)高级值班水手;(九)高级值班机工;(十)普通值班机工;(十一)普通值班水手;(十二)电子技工;(十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操作员;(十四)引航员;(十五)非自航船舶船员;(十六)水上飞机驾驶员;(十七)地效翼船船员;(十八)游艇操作人员;(十九)摩托艇驾驶员。

船员培训管理规章制度

船员培训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确保船舶安全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运输业务的船员培训机构、船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船员培训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保障船员合法权益;(二)注重实效,提高船员素质;(三)科学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四)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二章培训机构管理第四条船员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二)具备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师资力量;(三)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学设施和设备;(四)建立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

第五条船员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船员培训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开展相应培训业务。

第六条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培训要求。

第七条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培训档案,详细记录船员培训情况。

第八条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对船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颁发相应培训证书。

第三章船员管理第九条船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有效船员适任证书;(二)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和专业知识;(三)身体健康,符合船员健康标准;(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十条船员应当参加船员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船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年度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船员应当积极参加船员培训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提高自身素质。

第四章培训考核第十三条船员培训考核分为理论知识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

第十四条理论知识考核应当包括船员适任证书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实际操作考核应当包括船舶操作、救生、消防、防污染等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六条考核成绩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培训证书。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八条船员培训机构应当接受船员、船舶所有人、海事管理机构等对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

渔船船员培训管理制度

渔船船员培训管理制度

渔船船员培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渔船船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船员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保障渔船航行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培训计划1、每船舶应有明确的船员培训计划,包括新船员培训、持证人员复训和专业技能培训等内容。

2、船员培训计划应根据船舶特点和航区环境进行制定,确保各类培训任务得到合理分配。

3、船员培训计划应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以适应船员培训需求的变化。

第三章培训内容1、新船员培训:新船员应接受基础航海知识和技能培训,包括航海安全规范、应急处理、航海通信等内容。

2、持证人员复训:持有相关船舶操作证件的船员应接受定期复训,更新船舶操作知识和技能。

3、专业技能培训:根据船员的实际工作岗位,提供相应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船员的专业水平。

第四章培训方式1、集中培训:定期组织船员集中培训,由专业培训机构或资深船员进行授课,确保培训效果。

2、现场培训:组织船员到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现场培训,了解实际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技能。

3、在线培训: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提供在线培训课程,方便船员随时随地进行学习。

第五章培训管理1、设立培训管理机构,负责船员培训计划的制定和执行,协调各类培训资源。

2、建立培训档案,记录船员的培训情况和成绩,以备查验和评估。

3、建立培训考核制度,对船员的培训成绩进行考核,激励船员积极参与培训。

第六章培训评估1、定期对船员培训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培训计划和内容。

2、建立反馈机制,收集船员对培训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培训工作。

第七章奖惩制度1、对参加培训积极主动的船员给予奖励,鼓励船员保持学习状态。

2、对培训成绩不理想或拒绝参加培训的船员进行处罚,提醒船员重视培训工作。

第八章附则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以前的培训工作进行补充和完善。

2、本制度的修改和调整由船舶管理机构负责,经船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

本制度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本渔船船员培训管理制度的全部内容,希望对船员培训工作的规范和提高有所帮助。

船上培训管理制度

船上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上培训工作,提高船员素质,确保船舶安全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注册的船舶,以及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第三条船上培训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系统培训,注重实效;3. 因地制宜,灵活多样;4. 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第二章培训内容第四条船上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船舶安全技术培训;2. 船舶操作技能培训;3. 船舶应急处理培训;4. 船舶环保知识培训;5. 船员职业素养培训;6. 法律法规及政策培训。

第五条船舶安全技术培训应包括:1. 船舶安全规章制度;2. 船舶消防与救生;3. 船舶防污染;4. 船舶防海盗;5. 船舶无线电通信;6. 船舶机械与电气设备安全。

第六条船舶操作技能培训应包括:1. 船舶航行规则;2. 船舶操纵;3. 船舶停泊与系泊;4. 船舶货物操作;5. 船舶机械与电气设备操作。

第三章培训组织与管理第七条船舶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培训部门,负责船上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船上培训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制定培训计划;2. 安排培训时间;3. 选择培训内容;4. 组织培训实施;5. 检查培训效果;6. 建立培训档案。

第九条船长是船上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确保培训计划的落实,并对培训效果负责。

第十条船员应积极参加船上培训,认真完成培训任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四章培训考核第十一条船上培训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操考核两部分。

第十二条理论考核由培训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实操考核由船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考核成绩应作为船员晋升、职务变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奖惩第十四条对在船上培训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对违反船上培训规定、不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船员,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XX公司负责解释。

船员培训计划的通知

船员培训计划的通知

船员培训计划的通知尊敬的船员:为了提高船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确保船员的安全和航行顺利,我船将于近期组织进行一次船员培训。

现将培训计划通知如下:一、培训时间培训时间为2022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共15天。

在这期间,全体船员必须全程参加培训,不得缺席。

二、培训内容1. 航海知识培训:包括航海规则、航行安全、海上救援等方面的知识。

2. 船舶操作技能培训:包括船舶操纵、通讯设备的使用、危险品处理等。

3. 应急处置演练:包括火灾、泄漏、船舶搁浅等应急事件的处置演练。

三、培训地点培训地点设在上海航海学院,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盛夏路888号。

四、参训要求1. 参训人员为本船所有在职船员,包括船长、轮机长、水手等。

2. 参训人员需自备学习用品,包括笔记本、笔、教材等。

3. 参训期间,不得违反纪律,不得私自离开培训地点,不得迟到早退。

4. 参训期间,全体船员需保持高度集中,认真对待培训内容,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和实践操作。

五、培训费用1. 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用由本船承担,各位船员无需自费。

2. 培训期间的交通费用由本船承担,船员需按时到达培训地点。

六、培训考核1. 培训结束后,将进行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顺利通过培训。

2. 未通过考核者,需接受再次培训,直至考核合格为止。

七、其他事项1. 参训前,请各位船员提前做好行装准备,确保不漏行。

2. 参训期间,各位船员需主动融入集体,团结同事,配合培训教官的教学计划。

3. 参训期间,如有紧急情况无法参加培训的,请及时向船长或轮机长请假,并签署请假条。

未经批准擅自请假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以上即是关于本次培训计划的通知,希望全体船员能够积极参与,认真学习,做好培训准备,为船舶的安全航行做出应有的贡献。

培训期间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船长或轮机长反映,祝大家学有所成,培训顺利!XX船公司2022年9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船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评估规范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船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评估规范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船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评估规范的通知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船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评估规范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船员培训机构,航运单位,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中国海事服务中心:为做好海船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工作,按照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推进工作的总体部署,根据《关于做好的通知》(海船员〔2011〕923号)及《关于印发<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172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海船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评估规范》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过渡期适任培训(实操部分)中的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驾驶台资源管理(BRM)和机舱资源管理(ERM)要按照相关评估规范和标准(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执行。

二、过渡期适任培训(实操部分)中电子电气员的评估规范和标准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评估规范》中的相应项目执行。

三、从事过渡期适任培训中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驾驶台资源管理(BRM)和机舱资源管理(ERM)三项评估工作的评估员和主考官在开展相关评估工作前,需参加过渡期适任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开展过渡期培训的各培训机构要为每个学员发放实操训练记录簿,记录每次训练内容、承担角色、自我评价及教员评价等情况,作为主考官确定学员平时成绩的依据。

五、自2012年10月1日起,开展海船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实操部分)和评估的单位应严格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驾驶专业过渡期适任培训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评估规范(略)附件2:驾驶专业过渡期适任培训驾驶台资源管理评估规范(略)附件3:轮机专业过渡期适任培训机舱资源管理评估规范(略)2012年9月28日——结束——。

新版《船员培训管理规则》10月1日起施行

新版《船员培训管理规则》10月1日起施行

新版《船员培训管理规则》10月1日起施行

【期刊名称】《水上消防》
【年(卷),期】2009(25)5
【摘要】交通运输部新修订的《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简称《规则》)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则》进一步明确了《船员条例》设定的船员培训许可
制度:“船员培训机构开展的每一项船员培训业务都应当依照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

”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样的制度设计主要是基于对船员培训专业性、技术性的考虑。

船员素质高低与船舶航行安全密切相关。

而船员培训是提高船员素质的关键环节。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总页数】1页(P45)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76.2
【相关文献】
1.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简析 [J], 任德夫;徐一方
2.加强船员培训是促进航运发展的基础——广东海事局船员管理处就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实施答记者问 [J], 梁军;李蕙兰
3.新版《船员培训管理规则》10月1日起施行 [J], 无
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政策解读 [J],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5.新版《船员培训管理规则》10月1日正式施行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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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游艇操作人员的管理,提高游艇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游艇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评估应按照《游艇操作人员理论培训与考试大纲》和《游艇操作人员实际操作培训与评估大纲》的要求进行。
第十条申请《游艇驾驶证》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游艇驾驶证申请表》;(见附件4)
(二)身份证明;
(三)身体条件证明;(见附件5)
(四)两张近期5厘米白底彩色光面证件照片或电子照片;
(五)培训证明;

3.7.2游艇进水时的应急措施


3.7.3游艇碰撞时的应急措施


3.7.4游艇火灾时的应急措施


4.游艇避碰技术(4学时)
4.1内河避碰技术
4.1.1《内河避碰规则》的目的、宗旨和适用范围、责任及特别规定

4.1.2航行与避让
4.1.2.1行动原则
4.1.2.1.1瞭望的目的,正规瞭望的方法及注意事项
游艇的推进动力装置类型分为机械推进动力装置、机械和风帆推进混合动力装置。
第六条《游艇驾驶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证书编号、照片。
(二)发证机关签注内容:签发日期、截止日期、适用范围、签发机关及其印章。
《游艇驾驶证》证书编号规则见附件1。
《游艇驾驶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实施《海船船员培训大纲》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实施《海船船员培训大纲》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实施《海船船员培训大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4.25•【文号】海船员函〔2017〕412号•【施行日期】2017.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实施《海船船员培训大纲》的通知海船员函〔2017〕412号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2017年3月7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了《海船船员培训大纲(2016版)》(以下简称《培训大纲》),现就有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5月1日起,船员培训机构对新招录的学员应按照《培训大纲》要求开展培训,结合各自实际合理设置培训课程,制定培训计划,确保培训质量;要重点加强对学员实际操作能力的训练,通过校企合作等方式开展实船培训和“师带徒”培训,着力培养应用型船员人才。

二、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在开班前,将书面培训计划、培训课程以及培训课程论证情况(附件1)和培训课程安排对照(见附件2)报辖区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审核。

未经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确认课程的,不得开班培训。

培训课程论证应由资格相当的人员进行,论证人员的资格情况应附表说明。

培训课时低于培训大纲推荐课时的,还应对可行性进行详细说明。

如采用模拟器培训的,还应提交模拟器训练方案满足相应训练要求的测试报告。

三、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确认后的培训课程开展培训。

培训课程确认后,对未发生变化的同一课程,培训机构无需再次申请确认。

经确认的培训课程发生变化的,培训机构应重新申请培训课程确认。

四、对培训课程的确认,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主要核实课程安排对实施培训大纲的覆盖性、符合性和可行性:(一)采用的培训教材和培训内容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二)培训内容的理论和实操学时安排是否合理;(三)师资的数量是否满足培训规模的需要和教学能力是否胜任既定的培训目标;(四)采用模拟器培训的,模拟器训练方案是否满足相应的训练要求,达到相应的训练目标;(五)培训采用的授课方法、手段、程序和资源保障是否科学、有效,能达到规定的适任标准和规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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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 机构 不得 出具培 训证 明。 《 则》 进 一 步 明确 了船 员培 训 许 可 与船 员 规 还
教 育和 培 训质量体 系的关 系 , 即建 立和 有效运 行质 量管理 体 系是取 得 船 员培 训 许 可和 保 持 许 可 有 效
《 规则》 制定 了 4个 附件 , 分别 就 海船船 员培 训和 内
三 、 论 与 展 望 结
在 世界 变得 日益 平坦化 的今 天 , 我们 古老 中 在
华 重新 崛起 奋力 赶超 之 际 , 在每 个人都 拥 有激情 与
梦想 之时 , 大学 教 育 承载 着 激励 青 年 、 新 未 来 的 创 历史 使命 。青 年 智 , 国 家智 ; 年 强 , 民族 强 。 则 青 则 衷 心希望 有更 多 的师生 关注教 学法 的研 究 , “ ” 在 学 与“ ” 问 之间提 升 学问 , “ 晓” “ 在 知 与 辨识 ” 间增长 之 知识, 在不 断的 “ 惑 ” 启 和共 同的 “ 惑 ” 解 中实现 创新
由“ 惑 ” “ 惑 ” 解 到 启
生 以实践精 神 和创 新 精 神 的感 染 。科 研 工 作 既是 教 师成 长不 可或 缺的环 节 , 也是 提高 教学质 量的必 由之路 。学汇百 川济 四海 , 寓知 于行行 更行 。一个 普 遍 的认识 规律 是 :感 觉 到的东 西 , “ 我们 不能立刻 理解它 ; 只有理 解 的东西 才能更 深刻 的感 觉它 。 从 ” 世界观 的高度 进行专 业课 教学— — 智慧教 学 , 帮助
河船舶 船员培 训 中每 一 个 培 训项 目, 教 学场 地 、 对
设施 、 设备 以及 教 学 人 员 的 要 求 进 行 了细化 和 明
性 的必要条 件 。《 则》 将 航 海教 育 中关 于 船 员 规 还 培训 的 内容 剥 离 出来 , 纳入 到船 员培 训 的范畴进行
育 出版 社 , 9 9 19 .
【] ・ 3 肯 贝恩 . 何 成 为 卓越 的 大 学 教 师 【 ] 明 廷 雄 。 汉 如 M . 彭
良, . 京 : 京 大 学 出版 社 , 0 7 译 北 北 20 .
老师是 否卓 越的评价 , 仅仅 来 自学 生给 出的高 分 是不够 的 , 但学 生若普 遍给 出低 分则是 断然 不可 的, 因为 由此让 大多数 学生对 该学 科产 生 了厌 恶情 绪 , 到了“ 害” 受 伤 。进 一步 的评价 在 于考察 其教育 活动 , 否对学 生 的思 想 、 为 和 感 情方 式 产 生持 是 行
帆 , 莹莹, 肖 都
正 非 , . 沙 : 南科 学 技 术 出版 社 ,0 8 译 长 湖 20 .
新版《 员培训管理规则》 O月 1日正式施行 船 1
交 通运 输部 新修 订 的《 员培 训 管 理 规 则》 船 海事管 理机构 或 省 级地 方 海 事 管理 机 构 完 成 对培 训机构 的现 场核 验工作 , 以提 高工 作效 率 。
训按照培 训 内容 分为船 员基 本安全 培训 、 员适任 船
培 训和特殊 培训 三类 , 照培 训对 象分 为海船船 员 按
培 训和 内河船 舶船 员 培 训 两类 。 由此 交 叉对 应 形 成 的船 员培 训体 系包括 4 7个 项 目。 为 了更 清晰地说 明各个 培训 项 目的许 可条 件 ,
( 简称《 规则》 将 于 2 0 ) 0 9年 1 0月 1日起正 式施行 。 《 规则》 进一 步 明确 了《 员 条例 》 定 的船 员培 训 船 设
许 可制度 , 船员培训 机构 开展 的每 一项船 员培训 业
务 都应 当依 照规定 取得 相应 的许 可。据 悉 , 员培 船
从建 立 良好 的船 员培 训 市 场 秩 序 的角 度 , 规 《
的推理 才形成这 样 的观点 ?该结 论具 有什 么意义 ?
参考 文献 :
[ ] 家 宝看 望季 羡林 、 学 森 [ BOL .2 0 1温 钱 E / ] [ 05一O 8—0 ] 1.
ht: sic .epe cr.IG /5 0 /5 8 /1 42 / t / c eh pol.o c/ B 25 95 7 712 9 p/ t n l
则》 要求培 训机 构应 当按 照《 员培训 许 可证 》 明 船 载
的培 训项 目、 点和 海事 管理机 构确 定培 训规模 开 地
展船 员培 训 。从 事船 员 培训 的教 员 不 得 与 两个 以 上 的培训 机构 同时签订 期 限在 1年 以上 的 劳动 合 同, 并要 求对 出勤 率低 于 规定 课 时 9 的 学 员 , % 培
6 2 3 2. t . 6 8 9 h m1
目的不 在于考试 成绩 , 而是 着重 改变 概念理 解和培 养高级 推理技 巧 的方 法 , 以及批 评性 的审视 自身 思 想 。学习现 有知识 的 目的在 于创 新 突破 , 非抱 残 而
守缺 。
[ ] 因斯 坦 . 理 学 的进 化 [ . 2爱 物 M] 周肇 威 , . 沙 : 南教 译 长 湖
久 的、 实质性 的 、 积极 的影 响 。
[] 4 迈克 尔・ 洛 瑟 , 恩 ・ 里 格 维 尔. 解 教 与 学— — 高 普 基 特 理
校教 学 策 略 [ ] M .北 京 : 京 大 学 出版 社 ,0 7 北 20 .
[ ] 马 斯 ・ 里德 曼 . 界 是 平 的 [ . 5托 弗 世 M] 何
与突破 。
学生 建立创新 的思 维模式 。“ 学 生既理 解我们 在 让
这个 领域所 知道 的一切 , 也希 望他 们弄 懂我们 是如 何 得 出这 些结论 的 , 在进行 题 是 , ” 为什 么我 们 认 为这 是 事
实?做 了怎样 的 假设 ?有 什 么 证 据 ?进 行 了 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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