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补贴政策-6页文档资料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发展,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创新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和科技创新重镇,上海市一直积极推动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特别是在提供专项扶持方面,不断优化支持政策,为科技创新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一、背景介绍上海市作为中国开放的金融和经济中心,吸引了大量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团队。
这些企业和团队拥有众多的科研成果和技术创新,但在成果转化和商业化方面仍面临诸多困难。
基于此,上海市就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提供了专项扶持。
二、政策支持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金支持: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通过拨款、奖补等方式资助创新企业转化成果的研发和运营成本。
此外,上海市还大力引入风险投资和创投基金,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2.孵化平台建设:上海市积极建设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为成果转化提供场地、设备和服务支持。
这些孵化基地还通过提供创业培训和咨询服务等方式,帮助创新团队提升创业能力,实现科研成果的商业化。
3.政策激励:上海市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优惠税收政策,如减免企业所得税、奖励创新人才等。
这些政策旨在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力度。
4.要素对接:上海市通过搭建技术转移机构和科技项目对接平台,加强成果与市场的对接。
科研成果通过技术转移,获得更多商业化机会,助力企业改善技术结构和提升市场竞争力。
三、支持效果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政策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1.成果快速转化:通过政策扶持,上海市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速度明显加快。
很多科研成果得以迅速商业化,为上海市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
2.创新能力提升:政策扶持鼓励科技创新,激发了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新激情和创业热情。
越来越多的科技人才积极融入到创新创业的队伍中,推动上海市科技创新水平的不断提高。
3.经济增长贡献: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带动了上海市的经济增长。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近年来,上海市始终强调高新技术的创新和转化,将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作为加快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政策》,为有创新能力的企业和团队提供了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这一专项扶持政策的出台不仅有助于激励更多的企业和团队积极投身到技术转化的实践中,也为上海市的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政策着重支持高新技术领域的创新项目。
在申请资助时,创新项目必须具备高新技术的核心技术和专利保护,具有明显的技术创新性和市场可行性。
创新项目的开展需要有清晰的市场需求和发展前景,有望实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商业化。
上海市政府将通过资金、政策、平台等多种形式对这些创新项目进行扶持,推动其快速、健康地发展。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政策重点关注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转化。
在支持企业申请项目时,政府将更加注重技术成果的商业化和产业化进程,鼓励企业通过自主研发、技术引进、合作联盟等方式,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
政府将提供项目资金、技术支持、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支持,帮助企业从技术创新到产品推广的全过程。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政策还强调了政府与企业、科研机构等不同主体之间的合作共赢。
政府将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高校等开展技术合作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的共享和互通。
政府还将通过政策扶持、项目联动等方式,激励不同主体之间的智慧协同,共同推动高新技术成果的创新转化。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政策是一项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政策举措。
政府在政策设计和实施过程中,注重科技成果的原创性和实用性,着力推动科技成果的市场化和产业化转化。
政府还通过服务体系建设和合作共赢的方式,助力企业、科研机构等不同主体的创新合作,共同推动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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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关于批准“HIV-97远程医疗咨询系统”等项目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财税优惠政策
【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财企一﹝1998﹞342号
【发文日期】1998-01-06
【实施时间】1998-01-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现将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市高转[98]第007号《关于批
准“HIV-97远程医疗咨询系统”等项目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按规定受理、落实认定项目的财税优惠政策,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市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六日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关于批准“HIV-97远程医疗咨询系统”等项目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通知
1998年12月18日 沪高转[1998]7号
经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组织评审,并经审定,现批准以下3个项目列入1998年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之列,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一门式”服务各有关部门按沪府发[1998]23号文的要求,受理有关项目优惠政策事宜。
批准认定的项目名单如下:
1.HIV-97远程医疗咨询系统(上海健洋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2.商品真伪的电话一计算机查询系统(上海品杰防伪技术有限公司)
3.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监控和远程访问系统(上海复旦光华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有关工资总额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沪劳保综发[1999]5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1999.06.18
【实施日期】1999.06.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05年1月18日)废止(原因: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通知》替代)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
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有关工资总额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1999]50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企业(集团)公司、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市政府《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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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一、什么是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是指为了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资金扶持政策。
上海市政府将专项资金作为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手段,通过资金支持,为企业提供技术转化、产业升级等方面的扶持和帮助。
二、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标准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企业资金需求、技术创新项目资金需求、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等。
资金的使用标准根据项目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来说,资金的使用标准既考虑到项目本身的技术水平和市场潜力,同时也考虑到企业自身的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等因素。
三、如何申请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申请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需要经过严格的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般而言,申请企业首先需要进行项目的立项申报,然后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项目的技术方案、市场前景分析、经济效益预测、资金需求等内容。
经过初审合格的项目将进行评审和排名,最终确定资金的支持名单和资助金额。
四、我对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理解和观点作为一项重要的支持政策,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对于促进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升级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资金的支持,可以有效地帮助企业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
专项资金也可以帮助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提质增效,实现可持续发展。
总结回顾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作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重要政策措施,不仅能够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市场化,还能够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申请资金需经过严格的程序和审核,一旦获得支持,将对企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上海市 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政策
上海市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政策
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政策在上海市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上海市作为中国科技创新中心之一,一直致力于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商业化应用。
为此,上海市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举措,以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
首先,上海市实施了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至关重要。
上海市加大了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的打击力度,并且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申请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以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价值和竞争力。
其次,上海市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该基金的设立旨在为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资金支持。
上海市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申请该基金,通过资金注入,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市场化和商业化。
第三,上海市积极推动科技成果与产业的对接。
通过建立科技孵化器、技术转移中心等平台,上海市为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了便利条件。
这些平台不仅提供了技术转移的咨询和服务,还提供了场地、设备等基础设施的支持,帮助科技成果与产业实现有机结合。
此外,上海市还注重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国际合作。
通过与国际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合作,上海市加强了科技成果的交流与合作,为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和资源。
总而言之,上海市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政策充分体现了政府对科技创新的重视和支持。
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资金支持、平台搭建和国际合作等举措,上海市为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促进了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试行办法-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试行办法正文:----------------------------------------------------------------------------------------------------------------------------------------------------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试行办法(1998年11月10日)各区、县财政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市财税局各直属分局: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精神,特制定《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试行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项贷款财政贴息是指经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转化项目),在产业化过程中向有关银行所借高新技术专项贷款(以下简称专项贷款),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财政提供的贷款贴息。
一、贴息对象承担落实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产业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本市内资企业。
二、贴息条件凡符合本市产业政策、技术水平处于国际、国内领先地位、对本市经济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可形成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的转化项目,在已取得银行专项贷款之后,可按本办法规定提出贷款贴息的申请,由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推荐。
专项贷款是指高新技术成果转为产业化的项目贷款.三、贴息原则贴息原则为差别优惠、定额贴息。
四、贴息期限贴息期限一般为一年(项目贷款必须在借贷期内)。
五、贴息标准贴息标准按国家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以内予以贴息。
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专项贷款,根据转化项目的技术贡献率、高新技术含量、产业政策符合程度、技术水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市场前景等因素确定具体贷款贴息比率.1、经市认定办评估总评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项目给予贴息50%,即:贴息率=基准利率X50%.2、经市认定办评估总评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至90分以内的项目给予贴息40%,即:贴息率=基准利率X40%。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要点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一、申请条件1、自然人及在沪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2、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和产品目录,注明编号;3、成果项目必须处于转化阶段,列出转化计划;4、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著作权、技术秘密等),提交相关证明;5、具备创新性、先进性,提交查新报告;6、成熟性,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用户使用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利用国内科技成果(或专利)在本市实施转化的;(2)在引进国外成果消化吸收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的,并形成新技术、新产品;(3)引进国外尚未转化的高科技成果(或专利)在本市实施转化的;(4)自行研制开发并获得专利的科技成果。
二、财税优惠1、内资企业中经认定的转化项目,从项目认定次月起三年内,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之后两年,给予减半扶持;2、内资企业中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化项目,从项目认定次月起五年内,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之后三年,给予减半扶持;3、外商投资企业,经认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化项目,从项目认定次月起五年内,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之后三年,给予减半扶持;4、企业以近3年税后利润投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形成或增加企业资本金,投资期超过5年,在第二年度内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5、科技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获得的收益,投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或高新技术企业,第二年度内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三、扶持额度:1、财政部门按转化项目净增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以及技术贡献程度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12、地方收入部分占总税收比例:营业税(100%)、增值税(25%)、企业所得税(40%)〔高新技术企业15%,其他25%〕四、扶持方式:1、全额扶持额=地方收入部分×技术贡献系数×90%2、减半扶持额度=地方收入部分×技术贡献系数×90% ×50%3、先按规定征税,再依政策返还4、营业税和增值税上半年返还,所得税于下半年汇缴清款后返还5、转化项目若享受其他财税政策的,企业按先申报享受转化项目财税政策,再申报享受其他项目财税政策的次序办理。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切实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根据《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法规政策的精神,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本市企业开展后续研发活动,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支持对象)扶持资金支持对象为本市注册的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转化项目),并且该项目近三年未获得过其他市级专项资金支持。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审核拨付等工作,市税务局负责提供相关数据支持。
各区财政局负责受理审核所属区内企业的扶持资金申请,各区科技、税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予以协助。
第五条(扶持政策)本市注册的企业经认定的转化项目,可按照经确认的销售项目自身所产生的直接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乘以技术贡献系数、核心技术价值占比,在政策享受有效期内申请财政扶持资金。
财政扶持资金的确定,将统筹考虑项目的地区财力贡献等因素,且单个项目当年度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具体如下:(一)转化项目上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2.5%计算;销售收入在500万元至1500万元(含)的部分,按2%计算;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5%计算。
取得有效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原扶持金额基础上加计30%。
(二)创新贡献系数和核心技术价值占比按照《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的规定,在项目认定时审定。
(三)经认定的转化项目,在项目认定有效期内全额扶持。
第六条(项目管理)市科委负责建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库,对入库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向各区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开放有关信息,方便市区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协同做好扶持资金管理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01•【字号】沪府发[2000]55号•【施行日期】200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0]5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一日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二〇〇〇年十一月十二日修订)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特修订本规定。
一、本市实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并设立专门机构,对在沪开发的或引进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实施转化的项目,进行技术等级、市场前景、项目风险及知识产权状况等方面的认定。
由市政府颁布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目录,法人或自然人均可按照市政府颁布的目录,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
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享受本规定的有关政策。
经认定的软件、集成电路、现代生物技术和中药产业的成果转化项目,可从优享受本规定的政策和本市相关产业的有关政策。
二、市政府设立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组织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立项、工商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和优惠政策的落实等提供“一门式”服务;培育和指导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服务组织;采集、发布应用领域的科技信息,推广国内外科技成果,开展产学研成果信息交流;建立科技界与产业界、金融界的沟通渠道,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在境内外上市。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补贴政策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1999年9月22日发布,2006年3月1日第一次修订,2009年12月31日第二次修订)一、认定条件凡是运用高新技术成果首次实现转化并形成样品、样机或服务的项目可以申请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高转项目”)认定,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高转中心”)常年受理高转项目认定申请。
高转项目认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项目的核心技术需符合《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指导目录》,该目录采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近3年内获得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或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近2年内获得授权的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项目的知识产权可以是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或是通过独占许可方式获得的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知识产权实施权。
3、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通过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的检测。
凡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
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4、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5、项目的总体技术与其它同类产品(服务)相比具有显著的创新性和先进性,且项目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
申请项目属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1、一般性的工艺改进或产品改型所形成的产品(服务);2、已形成规模销售(提供)的成熟产品(服务)。
二、申报材料申请高转项目认定应提供以下材料:1、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简称“认定申请书”)。
2、相关的证明材料:(1)与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发明专利证书或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证明材料、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等。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2020)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2020)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法规政策的精神,强化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现制定并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1月13日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法规政策的精神,强化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转化项目)的认定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的活动。
第三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转化项目,可依照本市相关规定,申请享受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以及有关的人才支持政策。
第四条在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联席会议的统筹指导下,建立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的转化项目认定会商机制。
市科委负责开展转化项目认定,并委托项目管理中心开展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相关的专项扶持资金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相关的人才政策。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申报主体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且近两年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科研失信行为,且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六条申报转化项目的高新技术成果须为基于核心技术研发,首次实现转化并形成样品、样机或服务的项目,同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致力于发掘、落实、推广、引进以及贯彻落实全面创新
驱动经济发展战略,为经济发展、技术创新、社会发展、协同发展等提供有力支持。
该项
目把投资方、企业及其他相关方和社会密切联系起来,形成一个良性的协同发展的产业链,大力推广高新技术成果在特定行业的创新应用,以及在技术创新、创业、创新资源服务等
方面的创新服务,实现多方共赢的发展。
针对上海的特殊经济发展环境,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将投资管理体系和服务
机制纳入项目体系,以更加高效、智慧化的方式参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为了实现上海作
为国内经济发展重点区域的发展目标,项目将以投资方及其他支持者为企业提供便利条件,重点投资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促进新产品、新技术、新模式的应用,实现资源配
置更加合理、有序。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支持创新创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以及推动经
济协同发展为三大基本任务。
支持创新创业方面,项目将通过技术服务、资金支持等措施,帮助企业加速成长,提高技术成果转化效率;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通过资金投资、技
术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等措施,激活高新技术成果,推动其转化为可经济效益的实体产品
或是服务;提升经济协同发展能力,支持企业创新和产业发展,引入外资、国际化合作、
科技创新网络等各种资源,发挥相应投资机构在资源对接和行业投资中的品牌优势及影响力。
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金融、资管、孵化、
服务及知识产权等全方位支持,促进各行各业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的应用和推广,实
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效率的提升,助力上海及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优质成长。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原创版】目录1.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概述2.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和流程3.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作用和意义正文一、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概述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上海市政府为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而设立的一项专门资金。
该资金旨在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好的高新技术成果在上海市实现产业化、规模化应用,助力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
二、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和流程1.申请条件申请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1)项目应属于国家高新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和市场应用前景;(2)项目应具备自主知识产权,且知识产权清晰、无纠纷;(3)项目应具备一定的产业化基础,具备实现产业化的条件和能力;(4)项目单位应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且具备承担项目的能力。
2.申请流程(1)项目单位向所在地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2)所在地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项目材料报送上海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3)上海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支持项目;(4)上海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拟支持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专项资金支持文件。
三、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作用和意义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设立,对于推动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成果在上海市实现产业化;(2)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助力企业转型升级;(3)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上海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4)创造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增长,为上海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持续动力。
沪科规〔2020〕10号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沪科规〔2020〕10号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切实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根据《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法规政策的精神,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制定并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11月13日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切实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根据《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法规政策的精神,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本市企业开展后续研发活动,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支持对象)扶持资金支持对象为本市注册的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转化项目),并且该项目近三年未获得过其他市级专项资金支持。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审核拨付等工作,市税务局负责提供相关数据支持。
各区财政局负责受理审核所属区内企业的扶持资金申请,各区科技、税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予以协助。
第五条(扶持政策)本市注册的企业经认定的转化项目,可按照经确认的销售项目自身所产生的直接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乘以技术贡献系数、核心技术价值占比,在政策享受有效期内申请财政扶持资金。
财政扶持资金的确定,将统筹考虑项目的地区财力贡献等因素,且单个项目当年度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具体如下:(一)转化项目上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2.5%计算;销售收入在500万元至1500万元(含)的部分,按2%计算;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5%计算。
上海市成果转化补贴资金计算依据
上海市成果转化补贴资金计算依据上海市成果转化补贴资金计算依据是指根据上海市的相关政策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一定金额的财政补贴,以支持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商业化和转化。
其主要计算依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在申请成果转化补贴资金前,需要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
通常采用专业的评估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科技成果的创新性、市场竞争力、经济效益等方面。
评估结果将作为申请补贴资金的依据之一。
2.转化项目的经济指标:成果转化项目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指标,包括市场规模、销售额、利润率等。
这些指标是衡量项目转化效果的关键因素,也是计算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
一般情况下,转化项目的经济指标应当具备一定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以确保补贴资金的有效使用。
3.研发投入:为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上海市对于转化项目的研发投入给予优惠。
在计算补贴资金时,将考虑转化项目的研发投入金额和比例,以及项目的研发成果、技术密集度等因素。
研发投入是评估项目创新性和技术含量的重要依据,也是计算补贴资金的基础之一。
4.技术特性和市场需求:科技成果的技术特性和对市场的需求是衡量成果转化补贴资金的重要指标。
根据科技成果的技术特性和市场需求程度,可以确定补贴资金的额度和比例。
技术特性和市场需求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和产业化程度,进而影响到补贴资金的计算。
5.创业团队和发展潜力:在补贴资金的计算中,还将考虑到创业团队的能力和发展潜力。
创业团队的能力和经验是判断项目可行性和成功概率的重要因素,也是计算补贴资金的参考依据。
同时,项目的发展潜力也会影响到补贴资金的额度和比例。
总之,上海市成果转化补贴资金的计算依据主要包括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转化项目的经济指标、研发投入、技术特性和市场需求,以及创业团队和发展潜力等方面。
这些依据的综合考量可以确保补贴资金的合理分配,促进科技成果的快速转化和产业化。
对于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通过申请成果转化补贴资金的支持,可以进一步加快项目的发展速度,提高项目的竞争力,推动上海市科技创新的蓬勃发展。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优惠政策
对于获得认定成功的企业可获得以下优惠政策:
一:税收减免:申报产品产生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部分享受财政补贴(3年全额补助2年减半补助)(说明:增值税中的25%为地方税,企业所得税的40%为地方税)。
二:贷款贴息:经认定的企业可以获得贷款额利息30%--50%的贴息。
三:人才引进:对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主要负责人如果是外地人可以优先办理上海户籍、落实上海户口政策(本科以上)。
申请条件:
1、凡符合《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指导目录》范畴的成果转化项目,无论法人或自然人,内资或外资企业,均可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
2、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利用国内科技成果(或专利)在本市实施转化的
2)、在引进国外成果消化吸收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的,并形成新技术、新产品。
3)、引进国外尚未转化的高科技成果(或专利)在本市实施转化的。
4)、自行研制开发并获得专利的科技成果。
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每个月都可以组织申报,本项目常年受理。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有关工资总额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有关工资总额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1999.06.18
•【字号】沪劳保综发[1999]50号
•【施行日期】1999.06.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
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有关工资总额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1999]50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企业(集团)公司、控股(集团)公司:根据市政府《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现就有关工资问题的实施细则如下:
一、工资总额的决定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组建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可自主确定职工工资总额的发放水平和列支成本额度。
具体由企业董事会参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市场劳动力价格和工资增长指导线决定当年职工工资总额。
董事会关于工资总额的决议,可作为《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签章(按规定的管理权限,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办理;无主管部门的,由劳动部门办理)和列支成本的依据。
二、企业工资的内部分配
企业享有内部分配的自主权,具体可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人员构成等实际情况,参考劳动力市场价格,制定重点向高科技人员倾斜的内部分配办法,并
按规定通过企业内部民主程序后实施。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
上海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一、市政府颁布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指导目录。
法人和自然人可按照市政府颁布的指导目录,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联合设立“一门式”服务窗口,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协调解决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二、本市实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常年受理并负责组织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
对经认定的软件、集成电路、创新药物等项目,国家863计划等各项科研项目,以及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资助的项目,简化成果转化认定程序。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若发现其转化内容与项目申请书有严重违背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实施转化的,撤销该项目的认定资格,并停止其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待遇。
三、本市实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制度。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常年受理并负责组织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对已经认定的软件、集成电路等企业,简化认定程序。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集中。
四、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要以各种形式实施技术和管理要素参与分配。
单位职务成果进行转化的,可根据不同的转化方式,约定成果完成人应当获得的股权、收益或奖励。
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项目成果所占股份20%的股权。
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
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企业自主开发的非本企业主导经营领域的成果,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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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
(2019年9月22日发布,2019年3月1日第一次修订,2009年12
月31日第二次修订)
一、认定条件
凡是运用高新技术成果首次实现转化并形成样品、样机或服务的项目可以申请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高转项目”)认定,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高转中心”)常年受理高转项目认定申请。
高转项目认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的核心技术需符合《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指导目录》,该目录采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2、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近3年内获得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或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近2年内获得授权的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项目的知识产权可以是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或是通过独占许可方式获得的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知识产权实施权。
3、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通过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的检测。
凡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
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4、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5、项目的总体技术与其它同类产品(服务)相比具有显著的创新性和先进性,且项目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
申请项目属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1、一般性的工艺改进或产品改型所形成的产品(服务);
2、已形成规模销售(提供)的成熟产品(服务)。
二、申报材料
申请高转项目认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简称“认定申请书”)。
2、相关的证明材料:
(1)与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发明专利证书或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证明材料、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等。
依法经有关部门备案的知识产权独占许可合同,受让、受赠、并购合同等权益关系证明材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特种经营行业的生产许可资质证明。
(3)企业上年度及项目申报前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
(4)项目所形成产品的相关资质:有关检测机构2年内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提供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须提供强制性认证产品证书。
除以上材料外,项目申报单位可提供以下辅助材料:
(1)具有资质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成果转化项目查新咨询报告;
(2)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获奖证书、省(部)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证明材料;
(3)用户试用或使用报告、产品采用的标准、环保达标证明等;
(4)可以证明申报项目符合认定条件、有利于享受相关政策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程序
1、单位注册和在线申请
项目申报单位登陆“上海科技网()”或“上海科技成果转化网(hitec)”进行注册。
完成注册后进入“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事项的“在线受理”一栏,在线填写“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
认定申请书须在线填报并网上提交。
相关证明材料须网上提交原件的扫描件。
2、书面材料报送和初审
网上填报完成的“认定申请书”须在线打印形成标准格式的纸质材料,连同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项目申报单位的公章,形成完整的项目申报书面材料,一式四份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初审。
项目申报材料的报送及初审按以下情形分类进行:
(1)税收由区县税务部门征收的项目申报单位,报送至纳税所在地的区县科委,由区县科委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认定条件
和申报材料要求的申报项目填写推荐意见,并在其书面材料上加盖公章后报市高转中心。
(2)税收由市级税务部门征收的项目申报单位,报送至所属企业集团的科技管理部门,由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认定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的申报项目填写推荐意见,并在其书面材料上加盖公章后报市高转中心。
企业集团、高新园区、企业孵化器或高校的科技管理部门应积极组织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申报高转项目认定,并协助区县科委做好推荐工作。
3、审查受理
市高转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形式要件的申请项目予以受理。
每月10日前确认当月组织评审的受理项目。
4、评审认定
市高转中心将申报项目按技术领域分组,并在专家库中选择相关领域专家评审。
专家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分和评价,并由市高转中心汇总专家评价意见后提交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审定。
评委会通过投票方式对申报项目实行审定。
5、公示与公告
经评委会审定通过的项目,由市高转中心在“上海科技网”、“上海科技成果转化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由市高转中心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提请评委会重新审定。
公示无
异议的,由市高转中心拟文并报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审批。
经审批认定的高转项目,由认定办公室发文至相关委办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并向项目申报单位颁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同时在“上海科技网”、“上海科技成果转化网”上公告认定结果。
四、认定项目管理
1、经认定的高转项目可依照有关规定,在认定有效期内申请享受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贷款贴息和人才引进等优惠政策扶持。
经认定的高转项目须定期完成年度转化情况的网上填报。
2、高转项目认定的有效期为自认定次月起5年,若项目的核心技术获得中国境内发明专利授权的,可向市高转中心申请自主知识产权项目。
经认定办公室批准确认的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其认定有效期可延长为自认定次月起8年,并重新核发认定证书。
3、经认定的高转项目的所属单位如有更名的,应向市高转中心提出认定证书变更申请,经市高转中心确认后报认定办公室重新核发认定证书,项目编号、认定日期和有效期不变。
高转项目一经认定,其项目名称及认定申请书的内容不再变更。
五、其他
本认定程序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原《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修订稿)》(沪科〔2019〕第095号)同时废止。
http://hitec/structure/xmrd/sbz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