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草案
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管理办法是管理股权投资行业的一项规章和标准,目的是保护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股权投资行为,促进股权投资市场健康发展。
下面介绍一下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主体和范围:股权投资的投资主体包括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普通投资者以及员工持有股份等,涉及的行业和领域包括科技、文化、医疗、教育、环保等。
二、投资流程:投资流程分为投前、投中、投后三个阶段。
投前包括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环节;投中包括管理和监督以及协助企业发展等环节;投后包括退出和回报等环节。
三、投资行为:投资行为包括股权投资、增资扩股、发行新股等。
在投资行为中,必须遵守投资合法、公平、公正、诚信原则。
四、投资限制: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对投资限制作了明确规定。
例如,限制同一投资主体对同一个企业的多次投资;限制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向自己管理的企业提供贷款或担保等。
五、投资风险管理:对于投资风险管理,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要求投资方必须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确保投资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六、信息披露: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要求投资方和被投资企业在投资过程中要进行充分和及时的信息披露,包括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等。
七、退出机制: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规定投资方要在约定期限内如果退出投资,必须以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进行。
八、监管机制: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要求股权投资机构和被投企业等要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和审查,确保投资行为合法、规范。
在实现市场自律、稳定发展的基础上,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对于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一、引言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募集资金,以专业投资者为主要投资者,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一种基金形式。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建立,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逐渐受到投资者的青睐。
为了规范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二、定义和分类《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对股权投资基金进行了明确的定义。
股权投资基金是指由基金管理人向特定投资者发起募集,专门从事股权投资的基金。
股权投资基金主要分为风险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两类。
风险投资基金是指向非上市公司投资,并通过增加股权、注入资金等方式获取投资回报的基金。
风险投资基金通常投资于创业阶段或成长阶段的企业,参与投资决策并提供战略性支持。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向不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以风险投资为目的,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具有一定规模的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常常通过并购、改组等方式获取回报。
三、管理机构根据《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需由专门的管理机构进行。
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是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运作、投资和退出等一系列活动的主要管理机构。
其需要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和风险管理能力。
基金托管人是负责股权投资基金运营的安全、合规和透明的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基金管理人行使职权,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基金会计师事务所是股权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会计核算、报告和审计的专业机构。
其需要对基金资金流向和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和准确的监督和把关。
四、投资范围和方式根据《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股权投资、股权收购和股权置换等。
其中,股权投资可以是股权投资基金对非上市企业的直接投资,也可以是通过受托投资、订立协议等方式进行的间接投资。
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式多样化,可以通过股权投资基金直接投资、参股、整合等方式实现。
福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福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扶持企业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设立福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性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包括整合部门涉企专项资金、统筹各类结转结余资金以及产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所产生的收益等。
第三条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管理机构,其全资子公司福州市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日常运作。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由市财政局筹集并注入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
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将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注资福州市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遵循科学设计、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运作原则。
第五条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未上市企业(含新三板挂牌企业)。
优先投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重点产业升级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和具有前瞻性、引领性的其他企业。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暂时闲置资金可以用于购买国债,经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批准,可以投资低风险理财产品等。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不得进行证券二级市场股票、期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对外赞助、捐赠。
第六条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分为股权投资子基金方式和直接股权投资企业方式。
股权投资子基金方式,是指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社会资金,按市场化方式组建封闭运作的私募子基金,由私募子基金向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直接股权投资企业方式,是指对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政策扶持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30%,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自有闲置资金管理办法模版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自有闲置资金管理办法模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自有闲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有效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自有闲置资金,防范风险、提高资产流动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有闲置资金范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是指除经营运营必需资金外,未占用的现金、银行存款、信托计划、定期理财等实物资产和金融资产、以及虚拟资产等。
第三条资金调动机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规定设立独立账户,实现资金的分类、专款专用管理。
第四条资金运作原则(一)自有闲置资金应优先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业务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人薪酬、租金、水电费等。
(二)自有闲置资金应按照风险水平、流动性、收益率等因素进行投资组合,实现收益的最大化。
(三)投资活动应遵循合法、稳健、透明的原则,不得从事危险、高风险的非法或非规范化投资活动。
第五条投资限制(一)不能用于非法活动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投资活动。
(二)不能用于全民或普通消费者贷款,以及借贷给无投资能力、还款人信用受损或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个人或公司。
(三)不能用于高风险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参与期货、股指期货、融资融券、股票质押等高风险活动。
第六条风险控制为有效控制自有闲置资金的风险,基金管理公司应遵循如下原则:(一)建立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机制。
(二)严格遵守监管规定,确保投资合规、风险可控。
(三)认真评估投资项目的风险,对风险高的项目进行特别审慎。
(四)加强与投资机构、政府监管部门等的沟通协调,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第七条审批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应设置独立的自有资金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自有闲置资金的投资计划,并定期向公司高管层报告。
第八条监督管理公司应建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自有资金投资的监控和管理,严格执行内部审核、风险控制等制度,提高市场敏锐度和风险意识,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风险的可控性。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制度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外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按照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平等自主的原则开展业务。
第二章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格和备案第四条申请从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五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健全组织结构,配备专业管理团队,具备相关从业资格,并建立健全内部风控制度。
第六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按照备案内容执业。
备案材料包括机构设立文件、组织结构、从业人员名录等。
第七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更新备案信息,如有变更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变更。
第八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监控,防止违法违规操作。
第三章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业务行为第九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开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勤勉原则,服务投资者利益。
第十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内部投资决策程序,明确投资决策的程序、权限和流程。
第十一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投资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审慎评估风险,保障投资者利益。
第十二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监控基金投资风险,保障基金安全。
第十三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基金信息。
第十四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运作情况。
第四章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内部管理第十五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内部运作程序。
第十六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合规风控部门,负责制定合规监督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八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薪酬管理制度,保障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新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和财政专项资金撬动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创新创业、产业发展等领域,大力培育新兴企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哈尔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哈尔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的各类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利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出资设立并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哈尔滨市风险投资基金和哈尔滨市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统称股权投资基金)。
哈尔滨市风险投资基金主要用于设立或增资各类风险投资子基金,哈尔滨市产业投资基金主要用于设立或增资各类产业投资子基金。
经市政府批准,股权投资基金也可采取直接投资等其他方式进行投资。
第三条对年底前尚未安排使用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筹整合注入股权投资基金。
第二章管理运作第四条股权投资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决策管理体制,按照市场运作、科学决策、滚动使用、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一)成立市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金融局、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和行业内专家组成。
经市政府授权,投委会负责确定股权投资基金资金筹集、支持方向和管理制度,审定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方案等,协调解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投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日常事务。
(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整合、拨付,代表市政府依法享有股权投资基金资产收益,开展对股权投资基金财务监管。
(三)哈尔滨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经开公司)受政府委托,管理和市场化运作股权投资基金,负责建立股权投资基金专户,拟定和实施股权投资方案,按照协议约定行使子基金出资人职责,持有子基金股权,监管子基金投资项目,推荐投委会行业内专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全文是怎样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全文是怎样的?1.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2.其他。
股权投资在经济交往中十分常见,很多公司都是凭借着卓有成效的股权投资盈利颇丰。
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一般是通过证券交易所完成的,交易的透明度高,市场规则完善,但是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就需要专门的法规进行规范。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XXXX有限公司股权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经 2014 年月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股权投资行为,加强股权投资管理,控制股权投资风险,提高股权投资效益,实现公司资本化管理战略,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绝对控股子公司、相对控股子公司、实质控制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上市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非货币性资产(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持有股权、债权、增发股份等)作价出资,以换取拥有被投资法人实体(以下简称“股权投资公司” )相应出资人权益的长期投资行为。
包括:(一)设立企业或基金。
(二)持股企业或基金的股份增持、减持。
(三)参与认购非持股企或基金增发的股份。
(四)股权收购。
(五)重组。
包括股权置换、债转股、承债收购、股份回购、剥离、缩股、合并、分立等。
(六)股权处置。
包括股权转让或其他处置方式。
(七)其他股权类投资行为。
第四条公司所属子公司发生或需子公司决策的股权投资重大事项,视同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办法规合营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本办法所述重大股权投资事项,公司及公司委派人员参照本办法及公司《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再行按照合营公司、参股公司章程及其有关制度行使权利。
第五条公司股权投资的基本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二)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注重科学发展、环境友好和社会责任;(三)积极行使国有股东权利,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和影响力,体现市政府、市国资委的战略发展和管控目标;(四)符合重庆市国有资本整体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投资规模与经营规模、资产状况和实际融资能力相适应。
(五)突出公司主业、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投资效益优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董事会为公司股权投资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的股权投资作出决策。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是指对股权投资基金的组建、管理、运作、监督等活动进行规范管理的制度。
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资工具,已成为各类投资者的重要选择。
以下是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的一些基本要点的讨论。
一、基金的组建股权投资基金需要通过政府批准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组建。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交相应资料并通过审查,获得基金业务的许可。
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按照规定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公众提供基金说明书等必要信息。
二、基金的管理在基金组建之后,基金管理人需要积极开展基金管理工作。
首先,对于基金基本信息的公告、基金合同的签订和基金账户的开立等都是必要的工作。
其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内部控制标准和制度,并积极组织投资决策和监督等相关活动。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基金投资方案,在按照方案进行投资后,按照规定进行投资组合的管理,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的运作基金的运作主要包括募集资金、进行投资、分配收益等环节。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的来源、募集期限、募集渠道等予以有效管理。
募集资金的运作需要满足基金说明书中的承诺,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募集工作的披露、群众宣传等。
在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投资方案进行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的可控范围。
在基金到期以及投资收益分配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并履行必要的申报、税收缴纳等义务。
四、基金的监管基金监管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基金管理人和其他机构的资格审查、投资方案的检查、基金运作数据的披露、基金财务报表的提交等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和监管标准进行自查和改善,并保持与监管部门的良好沟通和协调关系。
以上是有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简要介绍。
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能够为不同类型的投资者提供丰富的投资选择。
在股权投资基金的组建、管理、运作、监管等过程中,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从而保护投资人的权益,促进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徐林昨日表示,由发改委起草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形成草案,准备近期上报国务院,《办法》将规范和促进我国股权投资的发展。
徐林是在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主办的“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论坛”上作上述表示的.徐林说,《办法》完成向若干部门的征求意见后,在基金管理模式、募集对象资本管理要求和基本资质、管理规范上已基本得到共识。
而国务院对该《办法》高度关注,多次询问进展,国家发改委将会加快上报,争取尽早出台。
徐林还表示,当前非常适合股权投资企业快速发展。
中国正在应对全球经济衰退带来的影响,政府除了在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方面采取各项措施之外,也需要高度关注股权投资基金等一些融资工具的发展,尽量满足企业的股权融资需求。
同时,也正是在市场不景气的时候,企业兼并调整往往比较频繁,股权投资也会有更多的发展机会。
因此,徐林认为,当前加快中国股权投资行业的制度建设,对于摆脱经济衰退的压力,促进经济尽快走向持续复苏的道路,具有特别积极的意义。
一、本规定的适用对象(一)本规定所指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
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理财产品,在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投资管理机构。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1亿元。
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股权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业务管理办法为规范股权投资业务运作,保证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旨在明确股权投资业务在运作过程中的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有效地控制风险,增强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整体竞争能力.第二条公司股权投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对项目的审慎调查、核实的义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股权投资业务是指,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负责管理的直投基金,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与股权相关的债权投资.第四条资金规模及来源公司股权投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和受托管理的直投基金。
首期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规模为2亿元,未来可根据业务运行情况增加资金规模.投资项目退出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可用于再投资。
第五条投资区域本股权投资业务原则上投资于在区内注册的或其核心业务主体在区内的企业.第二章管理架构第六条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由公司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经营管理层、投资管理部和法务风控部等共同管理和执行。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为股权投资业务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增加或缩减股权投资业务资金规模,聘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并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公司所有投资项目的评审及决策.第八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股权投资业务所有项目的评审及决策.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总公司经营班子成员、行业及投资领域的专家等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中公司董事长和总公司经营班子成员为常设委员,每次投资决策会议需至少两名常设委员参加;而行业及投资领域专家委员则根据所审议项目情况从专家委员库中选择。
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会议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中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及投资领域外部专家委员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一条公司总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下同)主持投资业务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投资项目的具体执行,包括投资项目开发、筛选、尽职调查、投资方案设计与谈判、投资执行、后期管理、项目退出等。
福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福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扶持企业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设立福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性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包括整合部门涉企专项资金、统筹各类结转结余资金以及产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所产生的收益等。
第三条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管理机构,其全资子公司福州市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日常运作。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由市财政局筹集并注入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
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将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注资福州市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遵循科学设计、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运作原则。
第五条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未上市企业(含新三板挂牌企业)。
优先投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重点产业升级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和具有前瞻性、引领性的其他企业。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暂时闲置资金可以用于购买国债,经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批准,可以投资低风险理财产品等。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不得进行证券二级市场股票、期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对外赞助、捐赠。
第六条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分为股权投资子基金方式和直接股权投资企业方式。
股权投资子基金方式,是指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社会资金,按市场化方式组建封闭运作的私募子基金,由私募子基金向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直接股权投资企业方式,是指对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政策扶持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30%,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
股份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或“集团”)为加强对集团及下属独资、控股、实际控制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指导与管理,规范投资基金行为,降低投资基金可能出现的风险,提高投资基金决策效率,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XX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市国资委关于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XX股份有限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一)集团发起设立或参与投资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或参与认购基金(简称“投资基金”),以及相关管理行为(简称“基金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二)集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起设立或参与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涉及集团相关安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三)集团各子公司发起设立或参与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视同集团投资行为,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管理原则(一)服务主业发展把握国资囯企改革发展机遇,围绕集团主责主业,发挥基金在推动企业创新发展中的先导作用,稳妥开展基金业务,加强统筹规划,聚焦重点区域、重要领域,规范合理运用基金工具,充分有效发挥基金投融资作用。
(二)分层分类管理1、根据不同的投资主体,投资基金和基金投资项目(简称“基金投资”)分层管理。
投资基金层面,强化主体责任,加强集中管控;基金投资层面,稳步推进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
2、根据不同的发起主体、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区分政府投资基金、战略投资基金和财务投资基金,分类开展基金业务管控。
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XXXXX有限公司股权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经2014年月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股权投资行为,加强股权投资管理,控制股权投资风险,提高股权投资效益,实现公司资本化管理战略,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绝对控股子公司、相对控股子公司、实质控制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上市公司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非货币性资产(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持有股权、债权、增发股份等)作价出资,以换取拥有被投资法人实体(以下简称“股权投资公司")相应出资人权益的长期投资行为。
包括:(一)设立企业或基金.(二)持股企业或基金的股份增持、减持。
(三)参与认购非持股企或基金增发的股份。
(四)股权收购。
(五)重组。
包括股权置换、债转股、承债收购、股份回购、剥离、缩股、合并、分立等。
(六)股权处置。
包括股权转让或其他处置方式.(七)其他股权类投资行为。
第四条公司所属子公司发生或需子公司决策的股权投资重大事项,视同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办法规定。
合营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本办法所述重大股权投资事项,公司及公司委派人员参照本办法及公司《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再行按照合营公司、参股公司章程及其有关制度行使权利。
第五条公司股权投资的基本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二)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注重科学发展、环境友好和社会责任;(三)积极行使国有股东权利,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和影响力,体现市政府、市国资委的战略发展和管控目标;(四) 符合重庆市国有资本整体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投资规模与经营规模、资产状况和实际融资能力相适应.(五)突出公司主业、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投资效益优先。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董事会为公司股权投资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的股权投资作出决策。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具有特殊意义的投资形式,其管理办法一直受
到投资者的关注和重视。
根据《中国证监会股权管理办法》(证监管
发〔2004〕92号)的规定,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办法包括以下5个方面:
一、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
从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等方面,股权投资基金应当遵循审慎管理的原则和合理投资的原则,健全投资
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
二、投资者权益保护。
建立完善法定权益制度,维护投资者权益,严
格遵守投资者保护规定,准确及时有效地反馈信息,并尊重投资者的
投资决定。
三、财务管理与公开发布。
股权投资基金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机制,及时实施财务审计,确保股权基金的财务合规性。
此外基金应当尽快
向财务业等公开发布财务信息,提供充足的投资信息。
四、合规管理。
股权投资基金应当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确保其所有投
资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五、投资服务管理。
股权投资基金应当根据特定投资类型和投资者需求,提供专业的投资服务,建立一套完善的投资服务管理体系,不断
提升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以上5点,便是股权投资基金在管理办法上的重点,既要确保合法性,也要确保投资者权益,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地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因此,投资者在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时,应仔细研究其管理办法,保护
自身的合法权益,以确保投资安全合法、有效可靠。
福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福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扶持企业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设立福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性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包括整合部门涉企专项资金、统筹各类结转结余资金以及产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所产生的收益等。
第三条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管理机构,其全资子公司福州市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日常运作。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由市财政局筹集并注入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
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将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注资福州市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遵循科学设计、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运作原则。
第五条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未上市企业(含新三板挂牌企业)。
优先投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重点产业升级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和具有前瞻性、引领性的其他企业。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暂时闲置资金可以用于购买国债,经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批准,可以投资低风险理财产品等.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不得进行证券二级市场股票、期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对外赞助、捐赠。
第六条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分为股权投资子基金方式和直接股权投资企业方式.股权投资子基金方式,是指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社会资金,按市场化方式组建封闭运作的私募子基金,由私募子基金向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直接股权投资企业方式,是指对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政策扶持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30%,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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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规定的适用对象(一)本规定所指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
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理财产品,在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投资管理机构。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1亿元。
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管理资产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规范股权投资基金的工商登记(一)市各有关部门对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
(二)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三)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四)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可作为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
三、明确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一)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五)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加大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支持力度(一)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新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可享受以下政策: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未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企业,根据注册资本金和累计实收资本以及注册后一年内从事股权投资行为,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其中,注册资本金或累计实收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或累计实收资本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人民币;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人民币。
五、推动股权投资基金业的规范健康发展(一)规范发展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方面的作用。
(二)积极引入专业的股权投资基金评级机构,以市场化的方式推动股权投资基金评估体系的建立,引导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健康发展。
(三)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监督管理、风险预警及处置工作,依法打击利用股权投资基金名义进行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中国股权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协会筹备组组长邵秉仁表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应尽快出台,“要从国家大局出发,从当前经济之需要出发,从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股权基金的重大意义,从而摒弃部门利益,减少行政扯皮,提高行政效率”。
据不完全统计,在中国内地市场活跃的股权投资基金共568只,募集资金共计3095亿美元。
其中外资324只,募资总额2954亿美元,占总募集金额的95%以上。
而本土资金真正注入到股权投资中的微乎其微。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资金充裕的经济发展体来说,当前的状况表明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任重道远。
”邵秉仁说。
从投资情况看,2008年有734家企业获得股权投资,总投资额162亿美元,大量的基金并未实实在在地进行投入。
为此,邵秉仁表示,在满足企业融资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方面,股权投资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当前亟需股权投资行业的快速发展。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明确了对PE行业适度监管的政策指向和基本监管框架。
《办法》的出台为私募(PE)提供了运作的基本蓝图。
“从PE 不吸收公众存款且总体规模很小的行业特点看,不应该监管。
适度监管有助于行业的发展,比如国家管理部门对合格管理者和机构投资者有统一规定,会吸引更多社会资金进入,有助于这个新兴行业发展。
”在我国的资本市场监管体系中,重点监管的对象往往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
而对于民间的投资行为,如果不触及非法集资等法律红线,监管机构一般不会予以干涉。
随着私募股权基金日渐流行以及影响力的日益扩大,有关部门不得不把对民间资本的宏观控制权囊入手中。
目前,尽管国内热心股权投资的人很多,但我国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还处于初始阶段。
中国股权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协会筹备组的组长、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荣誉会长邵秉仁表示,据不完全统计,在中国内地市场活跃的股权投资基金大约有568支,总募集资金额为3095亿美元。
其中外资基金324支,募集总额为2954亿美元,占总募集金额的95%以上。
“本土的资金真正注入到股权投资里面的微乎其微,这样的现状使我们清醒的看到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道路相当长远。
”他说。
“而从政府层面看,法规严重滞后,政策不相配套,限制了股权投资的发展。
”邵秉仁表示。
实际上,众多投资界的业内人士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出台的渴望溢于言表。
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似乎总是“雷声大、雨点小”,虽然已经酝酿了好几年,但由于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各个相关部门的看法不能统一,该办法迟迟未出台。
“国家在一个统一的规范出台之后,也要营造一个更加宽松的环境,过多的监管也可能会使创新思想受到限制。
”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会长王巍则表示。
尽管国家层面的政策尚未出台,但是有些地方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已经行动起来,北京、天津、上海和深圳等地都在自己的管理权限范围内,颁布实施了促进当地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同时各地也自发成立了股权投资协会等行业的自律组织。
北京市今年年初颁布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为PE 行业在北京发展制定了系统配套的优惠政策,明确了有限合伙制股权基金的税收政策等。
据悉,目前,《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细则正在紧锣密鼓的制定当中。
协调需加强国家发改委此前一直在起草《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现在将其更名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而原本要制定的试点总体方案也被该办法代替。
但是,由于办法的出台需要多个部门协调,一直处于难产状态,“方案几易其稿,每次都有很大变动,但一直未能达成共识。
”一位多次参与方案起草的人士表示。
而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相关部门对权限的争夺。
比如,关于PE成立是审批制还是备案制的争论中,讨论稿曾规定规模在50亿以上的要审批,也曾考虑规模在50亿以上且国资出资的实行审批,“如果要审批,审批权属于发改委还是国资委呢?”一位业内人士指出了问题症结。
但业内对办法及相关配套措施则可说是望眼欲穿。
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会长方风雷多次呼吁,建议有关监管机构鼓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大型机构投资者设立基金;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制订有限合作制企业的登记制度,并尽快依据合法合理原则,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尽快明确金融机构投资股权基金的原则。
保险、证券、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尽管自有资金很少,但它们筹集了许多资金,应该指定规则明确它们能不能够做有限合伙人。
尽快完善相关政策对于工商登记、机构投资者投资、证券登记和税收等相关政策,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何小锋认为,相关部门不用非要等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出台后再制定这些政策,而是应该尽快完善相关政策。
《合伙企业法》出台后,本土新设立的有限合伙机构也越来越多,但由于合伙企业法还没有相关的实施细则,各地工商部门在注册登记时方式各异,甚至有些地方的工商部门拒绝给予注册登记。
吴晓灵呼吁,应尽快明确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办法。
何小锋指出,PE能在大多沿海城市工商局登记注册,而一些落后地区却往往不给注册,这使得这些地区不能享受到PE投资带来的好处。
而此次国务院办公厅提出这一问题,相信会对注册问题起到推动作用。
一些地方也出台了税收政策,有助于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参考。
北京市日前表示,将出台政策避免对股权投资基金双重征税,拟将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股权基金的管理企业不认定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有限合伙人,按照股息、红利等资本利得项目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普通合伙人暂定按照股息、红利等资本利得项目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不再重复征收企业所得税。
吴晓灵呼吁,政府应该尽快明确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
依据有关规定,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必须为法人,而有限合伙企业不是法人组织,因此不能开立证券账户。
业内人士指出,此规则当初所限定的非法人机构,主要是针对像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智合型的合伙机构,而合伙制的创投企业是资合型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实体而不是只提供智力服务的机构。
上海市有关部门此前表示,下一步要着力解决的问题,包括让在沪注册的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合法地开证券市场账户。
吴晓灵认为,目前已有许多在开户管理办法之外给予开户的先例,现在不是开与不开的问题,而是对账户的监管原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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